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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部署得力
我局对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十分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组建了工作机构,明确了职责,细化了分工,各县也积极做好相关策划、组织协调和筹备工作,制定了活动方案,对辖区内的“文化遗产日”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在活动中各县把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头工作,从人力、财力、物力、精力上加大投入,创造条件,确保文化遗产日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全州各县在很短的时间内结合本地实际,拿出了各自富有特色、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为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圆满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乡镇领导对今年的“文化遗产日”也非常重视,积极给予配合,确保了“文化遗产日”的顺利开展。
二、形式多样,主题突出
今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结合“文化遗产日”主题,我局十分注重在策划、创意上下功夫,站在发展的新高度,按照“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切合实际,效果明显”的要求,围绕主题,加强立意和策划,广开思路,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开展了融知识性、趣味性和科学性为一体的多种形式的系列宣传活动,增强文化遗产的感染力和吸引力,进一步提升了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在活动期间我们着力开展文化遗产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广泛发放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省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性文件和文化遗产知识。文化部门在城镇街道放置了20多块有关文化遗产和第一批国家级保护名录和省级保护名录单位的展板,内容涉及我州国家、省、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各级文物保护点,有文字介绍,有图片展示,有音像资料,并安排了专业人员进行讲解;同时在全县主要街道、文物景点设置、悬挂了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展板、标语和横幅60多条,发放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知识问答》等宣传单10000多份,工作人员对于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有关知识进行现场讲解并答疑。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演)30多场和文化遗产知识讲座10多场、吸引了大量群众的观看和参与。为增强宣传效果,福贡县还组织民间艺人到宣传现场展示传统歌舞表演,吸引了众多民众争相观看。为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宣传教育,贡山县邀请民间艺人到学校授课,对青少年进行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教育,受到了师生的欢迎。“文化遗产日”期间全州共服务群众5万多人次,整个活动进展顺利,安全有序,成效显著,取得了圆满成功。
三、影响广泛,效果良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化遗产包括:
(一)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可移动文物,与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及水系、地貌等文化景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文化遗产。
第三条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传承发展”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文物局负责本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古城办、规划、财政、建设、国土、园林、教育、房管、公安、宗教、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建立市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可用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的经费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长。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第七条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物、文化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各类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和控制要求,报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名录的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筑、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保护范围,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本体、环境风貌的建设活动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必须经市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级别,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损害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整治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人)须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文物的保养、维修和安全。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健全保护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监督、指导管理使用单位(人)做好保护及档案资料收集工作。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组织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科学合理地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改变其原使用用途,变更使用范围。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作其他用途的,经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实施考古前置制度,在下列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出让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必须提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一)由市、县(市、区)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内;
(二)地下文物埋藏区外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建立藏品档案,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文物的风险等级,按有关规定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展示中心等。
第二十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影像拍摄的,拍摄单位须提前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修复、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单位,须经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文物等级报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实施情况,对不能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资格,重新认定项目传承人。
对认真履行传承义务的项目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考核,并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擅自施工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他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工程,未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强行施工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或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方案,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
(七)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
(八)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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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5]94号文件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06]8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市人民聪明智慧和勤劳勇敢善良的高尚品格的结晶,是*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是中华民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我市历史悠久,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富有灿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一些有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毁弃或流失,许多传统技艺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目标任务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政办发[2006]8号文件精神,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的、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扎实健康发展。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认真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在普查过程中,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我市普查工作的具体安排是:从2006年6月开始,到2008年6月结束。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6月为总结、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阶段。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由市文化局制定。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按照[2005]18号文件关于“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与国家级、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衔接,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要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我市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市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将于2007年5月底前由市政府批准公布,以后每2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积极组织全市各类文化单位、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进行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市文化馆,市文化馆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承担起来。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延续、发展的保证。对列入市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承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
(五)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工作。合理有度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使之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伟大实践。利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等的内容和形式,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在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利用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民族精神,继承优良的传统美德。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市里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旅游局、民族宗教局、体育局、广电局等部门组成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同时,广泛吸呐有关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明确保护的范围、措施和目标,并认真付诸实施。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市财政将专列资金,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关键词:鄂温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式开发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6-0147-01
一、鄂温克族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概述
鄂温克族是中华五十六个民族之一,其族人主要分布在中国东北黑龙江省讷河县和。鄂温克是民族自称,意思是“住在大山林里的人们”。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鄂温克族人口数为30505在中国少数民族数中位列倒数第四。如被称“索伦”的人数最多,约有两万三干多人,分布在辉河、伊敏河、莫和尔图河、雅鲁河、济沁河、绰尔河、阿伦河、格尼河、诺敏河、甘河、油漠尔河流域。这部分鄂温克人从事狩猎业和畜牧业及半农半猎为生,一部分人曾一度搞过农业;被称“通古斯”的两干多人,居住在莫日格勒河,锡尼河中上游一带,他们主要从事畜牧业;被称为“雅库特”一部分人,居住在额尔古纳河和贝尔茨河(今激流河)流域的原始森林中狩猎和饲养驯鹿为生。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根据鄂温克族人民的愿望,在呼伦贝尔盟民族事务委员会(扩大)会议上,人民政府根据他们一致的要求,恢复了原来的真正族称——鄂温克。鄂温克族的口头创作有神话、故事、歌谣、谜语等,还善于用桦树皮刻剪成各种工艺品。温克族的日常生活中,桦皮占有一定的位置,可称之为“桦皮文化”。鄂温克族还有许多独特的民族风俗,如对火焰的独特敬畏,鄂温克族人敬火如神。举行结婚仪式时,新婚夫妇要敬火神。鄂温克族人对火还有许多禁忌,比如不许用带尖的铁器捅火,不许用水泼火,不许向火里扔脏东西,不许女人从火上跨过,不能用脚踩火等等。同时其独特的民族节日“米调鲁节”也是宝贵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在农历五月下旬择日举行“米调鲁节”。“米调鲁”是欢庆丰收之意。
二、鄂温克族民族文化资源开发保护现状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政府制订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定,大力开展传统民族文化保护工作;但是学术界目前对于鄂温克族民族文化的研究还处于统计、考证阶段。对鄂温克族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方面的理论研究还十分欠缺。而在实践领域,鄂温克族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由于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某些文化遗产甚至濒临遗失。
有以下情况:
1.民族文化受到周边环境冲击影响且传播范围逐渐缩减。
2.传统民族手工技艺流失严重、文化传承人匮乏
3.相关重视程度不够,人民缺乏文化保护意识
三、鄂温克族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式开发策略
(一)保护式开发概念及基本原则
对于鄂温克族民族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式开发主要指以保护和传承为基本出发点,在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文化内涵和生活环境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方式。具体原则主要包括活态保护原则,研究、物化载体保护原则,立法、命名式保护原则,人格化载体保护原则
(二)关于鄂温克族民族非物质文化资源开发现状及对策分析
从目前对于鄂温克族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利用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对其开发和利用没有长远规划,多为民间自发开发,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民间的自发开发模式只追求文化开发的短期经济效益,忽略了传统文化遗产的稀有性和不可再生性特征,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对传统文化的内涵挖掘也不够,品牌意识淡薄。
因此应努力加强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有许多唯一性和独特性,在开发前应当制定科学有序的规划方案,突出其文化精华,扬长避短,因地制宜,给世人以耳目一新、难以忘怀之感;在开发前期阶段,政府要承担主导作用,对传统文化资源进行分类评价和统一规划安排,制定科学可行的规划方案,有一个统一的部署,既突出各地的特色,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使每个开发项目更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形成区域优势;开发要侧重于特色和民族区域优势,在保留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原汁原味”的基础上,使其融入现代文明,推陈出
2.民族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盲目性,过分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造成一定的损失。
针对这一问题,在开发利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发展旅游经济的同时,要保护地区文化的完整性,在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之间找好平衡点;在对鄂温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首先应当注意保护式开发既无论是研究者或保护者,都应当尊重传承人的主体性和自主选择,遵循其民族文化自身的发展规律。同时可以采用建设“生态博物馆”的方式,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内的鄂温克族聚居区采取建立生态博物馆的保护开发方式。在对静态文化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对动态文化进行传承。不仅对文化现状加以保护,而且还要接受其民族文化变异和发展的事实。
四、结语
鄂温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与价值。虽然其民族人数不足三万,但是其语言、歌舞、手工艺品、生产工具及、风俗习惯却是我国北方民族的集中体验。但由于鄂温克族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在对其实施保护措施时,应当联系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进行调整及改善。相信通过坚持保护性开发的方式,以保护为主,开发为辅,对鄂温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开发保护,能够达到保证其在将来更好的传承和发展。对于维护其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促进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最终达成保护与开发双赢的保护式开发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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