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城市污水管理条例

城市污水管理条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城市污水管理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城市污水管理条例

城市污水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排水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收集、输送、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城市排水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所属市排水管理部门、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排水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排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项资金的投入。

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务、园林、气象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区防汛,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遵循雨污分流、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的原则。

第十条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预留泵站、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道路综合交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专业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

第十五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水施工企业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管理部门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排水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后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餐饮、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和加油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第三章 排水许可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科研、洗浴、宾馆酒店、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条 排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在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由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因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度、化学需氧量或总有机碳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因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度、化学需氧量或总有机碳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酸碱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因各类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排水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符合第二十三条(二)、(三)、(五)项规定的,给予核发临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临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六条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可延续5年。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第二十八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重点排水户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他排水户每年不少于一次。

对检查合格的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对检查不合格的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国家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量、水质监测等数据。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规定内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四)其他违反城市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并根据排水的水质、水量情况,确定重点排水户,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重点排水户的监测数据与排水管理部门共享。

第四章 排水设施养护与维修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与维修及其相关法律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纳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前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六)工程施工范围内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自进场开工之日起即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后,移交排水管理部门负责。

在工程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或使用材料不合格发生责任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排水设施养护与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行业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损坏、堵塞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抢修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公安、道路、园林、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因抢修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需要占用、处置道路或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处置,抢修完工后恢复原状,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和抢修作业时,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五章 排水设施保护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水平安全防护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排水重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三米、压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五米;

(二)排水泵站泵房边缘以外三十米;

(三)出水口、泄水口和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水塘边缘以外十米;

(四)排水检查井、雨水井边缘以外三米;

(五)排水河(渠)两岸各十米以内(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上坡脚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线为准)。

垂直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七条 在防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运输等可能影响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核,由排水专业队伍实施,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造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包括:

(一)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临时封堵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穿凿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四)移动、导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五)其他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损毁、盗窃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二)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粪便、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三)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抛入明火;

(四)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加压排水或占压、穿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五)擅自拆卸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截流、改变排水流向;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照养护维修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维修,造成排水管道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危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已经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排水管道、沟渠和泵站及其附属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转运和最终处置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排水系统的作用1、从环境保护方面讲,排水工程有保护和改善环境,消除污水危害的作用。而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是保障人民健康和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

2、从卫生上讲,排水工程的兴建对保障人民的健康具有深远的意义。

城市污水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管网的保护,切实加强道路开挖管理,规范城乡管网同步敷设,减少城乡道路重复开挖及管网的无序施工和相互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市城市管网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市城市道路开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乡道路开挖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规范道路开挖行为

1、凡在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道路(包括镇区主次干道、街巷、里弄)开挖行为,必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预报登记备案,施工前须经审核批准,且按规定缴纳足额的道路开挖赔(补)偿款及工程恢复质量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2、凡新建项目和新建建道路等的规划建设应按《市城市管网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特别是必须严格实施雨污水分离,且建成后5年内不得开挖;改建、大修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不符合该要求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同意项目开工建设。

3、重大节庆期间不得随意开挖路面,闹市区、学校门口等重点地区白天不得开挖路面。

4、原则上正常的道路开挖施工应于每年1月和7月初进行申报,以便统一组织协调施工。因临时抢修、抢险工程需要开挖路面的,也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审批,并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规范道路开挖审批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单位及个人涉及路面开挖项目的预审和施工审批,实行先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和负责人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凡需开工的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按本通知要求填报《镇道口管线入地开挖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施工图、施工计划、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经镇各平台绿化管理部门及污水处理厂、交警中队、城管大队、交通运输、建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道路开挖施工审批手续,按建计135号文件向镇交通运输部门和建设管理中心缴纳开挖赔(补)偿款及工程恢复质量保证金,以交款凭证经所属平台领导和镇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接受城管大队及建管中心的现场监督和质量监管。

三、规范道路开挖施工

1、被批准的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批要求在规定的地段和时间内组织施工,一律不得擅自施工。

2、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做到,⑴必须按要求做好施工场地的安全维护、挂牌施工等工作,其废土建材等必须日挖(用)日清,不得占用路肩等。⑵整个施工过程要主动服从各平台工程建设部门的现场管理,特别是对隐蔽工程的每一道工序,要有建设单位质量监管人员现场监管,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⑶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其他市政设施或管线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所属平台的建设管理部门和镇建设管理中心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联合确定施工或保护方案后再施工。

3、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恢复原状,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一式三份,经审批单位联合验收合格,签发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后方可退取工程恢复质量保证金。否则,可根据工程完成及质量状况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四、规范道路开挖监管

1、为了严格控制无序施工,凡全镇区域内的污水管网开挖由污水处理厂统一负责协调,雨水管网道路开挖由建管中心统一负责协调,其他管线的开挖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预先登记,并在施工前办理审批手续。

2、凡全镇区域内的所有道路开挖行为,包括平台、村(社区)、企业等部门的道路开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律由所在地城管部门按照《镇道口管线入地开挖审批表》批准的内容进行现场施工巡查监管。发现无审批手续施工等应立即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凡城管工作人员检查监管失责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监管中队负责人及巡查分工人员的责任。

3、对擅自开挖道路或破坏其他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除了承担恢复功能所需成本费用外,城管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予5000—50000元的罚款。因违反施工破坏其他市政及军事等设施的,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相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城市污水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管道随桥敷设 管道过河 合法性可行性

1城市污水管道随桥敷设现状

目前,在各大城市污水管道随桥敷设的情况较少,只有在局部城市有污水管道随桥敷设,其是否通过行政审批未知。对于污水管道随桥敷设出现过以下几种情况:

(1)作为个案,一些重要的污水管道由市一级领导特批允许随桥敷设;但一般过河污水管道则由于主管部门不同意,无法随桥敷设;

(2)某些城市,主管部门领导拍板,污水管道允许随桥敷设,实行一段时间以后,主管部门换领导了,污水管道随桥敷设在报审基建项目时又变得不可行了;

(3)由于配合新建桥梁敷设污水管道受阻,且有些地方受地形限制又无法找到其它的过河方式,业主单位便自行在桥梁上打支架,污水管道沿支架过河。

由于《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1993中该条为强规,桥梁设计师肯定是不配合,即使主管部门领导拍板勉强允许城市污水管道随桥敷设,由于桥梁专业与排水专业配合渠道不通畅,易导致污水管道在很苛刻的条件下随桥过河,而如主管部门不点头,业主单位采取在桥梁上自行打支架的方式过河则更可能使桥梁本体产生安全隐患。

因此,关于城市污水管道随桥敷设的合法性解析值得探讨。

2污水管道过江、河的通用方式

一般污水管道过江、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案:

方案一:倒虹管过河

一般对于地形高差不大的过河方式主要采用倒虹管过河,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污水管道倒虹吸如下图所示:

该方案优点:对规范不产生冲突,不影响外界美观。

该方案缺点:实施难度大;维护检修困难、工程造价较大。

方案二:架设独立管桥

污水管道过河还有一种方式是单独架设管桥,架设管桥过河方案如下图所示。

该方案优点:对规范不产生冲突、维护检修相对容易。

该方案缺点:实施难度大;影响外界美观、工程造价大、可能对行洪、行航有影响。

通用方法为污水管道过桥的常规方式,但有些地区使用该方式不太适合,如深峡谷地带,随桥敷设的方案值得探讨。

3规范、法令、政策依据

(1)桥梁规范依据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1993第2.0.10条规定: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煤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如条件许可,允许在桥上敷设电讯电缆、热力管、自来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第3.3.6条规定:

严禁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利用公路桥梁跨越河流[3] 。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对污水管道过桥没有要求[1]。

(3)国务院有关随桥敷设管道工程的法令

自199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4] 。

该法令对污水管道随桥架设未提要求。

(4)某市地方标准

某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中5.2条:城市桥梁养护的基本要求。

5.2.7 禁止在城市桥梁上架设10kV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及压力在0.4MPa以上的易燃易爆管线。

该标准对污水管道随桥架设未提要求。

4污水管道随桥敷设的可行性分析

通过以上规范、法令和标准可知,除了《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1993第2.0.10条规定外,对污水管道过桥并没有强制要求。

在《城市桥梁设计准则》2.0.10的条文说明中解释为:“一般过桥电力电缆在人行道下面通过,由于空间狭小,不能采用大口径的防护措施,只能采用小管道效果不十分好的防护措施,故限在10KV以内。燃气管和其它可燃、有毒气体或腐蚀性液体、气体管线若在桥上通过,一旦发生事故,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桥梁设有伸缩缝,行车时桥梁有振动,上述过桥管线难以保证长期严密不漏。上海桥上的燃气管在1976年曾因漏气接触到桥下航船的明火而发生燃烧,不光桥梁本身受损,并烧毁敷设在桥上的电缆,造成附近大片工业区的工业企业突然停电、停产,损失严重。污水管道若在桥上发生泄漏,则将产生环境污染,并影响市容。”[2]

根据该条文分析,只要在设计过程中对污水管道泄漏做充分的研究,对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做出可行措施,应该是可以随桥敷设的。

污水管道随桥敷设采取以下措施:

(1)采用新材料和新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在排水系统中涌现了众多的新材料和新技术,随桥敷设管网可考虑采用新型塑料排水管材,检查井可采用塑料检查井,这样避免了防腐问题和减轻了其重量。

考虑到污水在管道中可能产生沼气,沼气为易燃易爆物质,在设计污水管道入桥前考虑了以下方式避免大量沼气在过桥污水管道中堆积。

在污水管道入桥前设置一个跌水井、两个沉泥井,这三个井均设置通气管道排出沼气,设置两个沉泥井的目的避免污泥和大量的渣滓进入桥段污水管道内。在出桥处,污水管道上设置一个跌水井,避免下游污水因淤积后倒灌入桥段污水管道内。

通过采取以上方式基本能保证污水在过桥段的顺利流淌,也避免了因淤积进行清通困难的问题。

只要采取以上措施,笔者认为在桥上敷设污水管道应该是可行的。

5 结论及建议

5.1结论

只要采取安全的保护措施,笔者认为在桥上敷设污水管道应该是可行的。。

5.2 建议

尽早修订出版《桥梁设计准则》CJJ11-1993(2004年版)或(2005年版),将城市污水管道随桥敷设有关条款,彻底解除各地主管部门和桥梁设计单位的疑虑,只有这样才能将随桥敷设城市污水管道工程纳入规范的建设轨道,并相应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体制。

城市污水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地下水超采的危害

(一)地下水超采造成地面沉降

由于连年超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易造成地面沉降。超采范围之内的岩土层地下水释放,土层被压密,厚度降低,引起其上部岩土体沉降,上覆土层因自重和疏水向下移动、弯曲变形,一直发展到地表,引起地面变形,使建筑物倾斜、墙体开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二)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衰减并伴随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超采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岩溶塌陷,破坏上覆第四系隔水层,地表污水及劣质潜水通过塌陷段渗入;第二,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水位降低,水量减少,同时水在地下净化时间变短,此外,水位降低和地下水漏斗的扩展则增加了地下水接受补给的范围以至于超出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实际就是扩大了受污染面积。这些原因都会造成水质变化。

(三)对于沿海地区,造成海水入侵,地下淡水盐碱化

一般情况下,陆地含水层的淡水水位比海水水位高,但经过长期大量抽取陆地淡含水层,会使其地下淡水水位低于海水水位,导致海水通过透水层(弱透水层)渗入陆地淡含水层中,这种现象称为海水入侵。它使地下淡水盐碱化,从而破坏地下水资源。

二、防治地下水超采的方法

(一)在政策和法规上

行政管理方面,建立统一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实行规划开发,统一合理调度,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水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在资金支持上,完善投入补偿机制。多方筹集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法制管理方面,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规,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地下水管理条例。

(二)在地下水开采管理上

1.分区控制开采地下水。根据地下水超采造成危害的程度的预测评估,并考虑地下水资源的恢复、补给能力,将地下水开采管理划分为禁采区、限采区和控采区或不同的保护区,进行分区开采。

2.加强地下水信息监控管理。进一步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和地面沉降的检测,改进监测手段,如采用GPS技术,实现CPS监测与分层监测标组监测自动化,提高监测成果的时效性和服务水平。

3.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加强水循环利用等方法,减少对地下水的开采。充分利用雨水灌溉,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增设人工增雨作业点,灌溉季节增加有效降雨,工业生产和民用中尽量多的利用中水。合理利用中水、雨水,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以恢复和养蓄地下水,改善水文地质环境。

此外,还可以加强生态治理、加强地下水污染治理,通过拦蓄工程、湿地工程等,提升水体自我降解和生物降解能力。

(三)在地下水超采造成的各种地质问题防治方法研究上

1.加强对大范围地面沉降的研究。在第七届国际地面沉降学术研讨会(2005)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小苏讲话:“各个地区都根据自身实际,开展了深入和系统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并逐步形成和推进了区域联动。”在测量学上应加强对城市大范围进行地表沉降测量的研究,结合水文数据,对地下水超采形成地面沉降的研究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2.对于地下水超采的治理办法可以采用回灌方法,恢复养蓄地下水。因地制宜开展地下水人工回灌。人工回灌是防治地面沉降的有效手段之一,且方法简单,并能起到蓄水储能的综合效果,但需水量大。应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进行回灌。

3.沿海地区海水入侵的防治方法。采取的措施有:在供水井与海水之间打一排井,利用抽水造成水位低槽,或用注水方法形成水力屏障;在有利地质条件下,也可修建地下防水堤,这些方法,均可起到防止海水入侵的效果。应加强对这些工程地质方法在处理海水入侵中的研究。

三、防止地下水超采措施

(一)加大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每年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集中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水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提高公众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认识,使《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本地地下水管理保护的政策文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保护的制度体系

《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从完善执法体系,依法治水,依法取水,依法用水的角度出发,建立并完善地下水管理保护体系,从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水资源费征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使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切实搞好地下水资源规划和评价

应根据目前地下水资源开发的现状,并考虑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需求增加的客观事实,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展新一轮地下水调查评价,切实搞好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完整、科学的全区地下水资源规划体系,促使地下水资源与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四)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工作,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

要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布设地下水位、水量、水质观测井开展监测;对城市重要的工业、生活、城镇集中水源地取水口、重点排污口安装远程监控设施,进行数据传输的控制,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自动监测系统,运用微机技术定期分析监测资料,监测区的水情预报和预测,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防治地质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五)实行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合理调整地下水开采井布局

要根据地下水保护重点及开采现状,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在禁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现有的开采井要逐年进行关闭;在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对开发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环境评价制度,对地下水超采区,要按照行业用水定额,对取水单位逐步削减取水量,逐步恢复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

(六)完善地下水计量设施,为科学计量、准确收费提供科学依据

城市污水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绿化供水系统,灌溉设施,再生水,节水

克拉玛依地区内的地表水源只有一个白杨河水系。2000年8月建成引水工程,受本地区大蒸发量、自然损耗等多种因素制约,引水成本可想而知。近年来,全球气候逐渐转暖,以雪溶水为补充水源的白杨河水系及额尔齐斯河水系流量将大受影响,随着人口的增长及工业的发展,克拉玛依地区用水量日趋紧张。

1.绿化供水系统现状

1.1绿地现状

到2005年,克拉玛依中心城区面积为2000公顷,其中绿化覆盖面积为815.30公顷,绿地面积为708.96公顷。中心城各类绿地中,公园绿地127.47公顷,防护绿地274.56公顷,生产绿地58.92公顷(不在城区内),附属绿地306.93公顷。

1.2绿化供水现状

绿化用水水源分别为:市政生活供水管网、阿依库勒水库水或穿城河水,阿依库勒水库水或穿城河水经过过滤后再进入绿化水管网。居住小区绿化用水由物业公司管理,主要负责防护林带、道路、阿依库勒水库景区等绿化;其余部分由园林局管理管理。2007年克拉玛依中心城地区绿化用水总量约1900×104m3/a左右,其中清水用量约900×104m3/a,河水用量1000×104m3/a。阿依库勒水库或穿城河共建有6处供水设施,均有各自的提升及过滤设施。

中心城住宅小区及企、事业单位绿地、公共绿地等灌溉方式以滴灌或喷灌为主,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以漫灌为主。(补绿化植物说明!)

绿化供水设施及灌溉系统管理以人工管理为主。

2.存在问题分析

阿依库勒水库南绿化泵房出水未经过滤,输送的绿化水其实只能用于漫灌。

南郊污水厂绿化泵房输送的未经深度处理的污水,用户不愿使用。

城区绿化管网建设缺乏整体考虑,各道路绿化管线随机性较大,管径偏大或过小,管线走向及控制区域也比较随意。管网及供水设施缺乏统一的调度、管理。绿化用水大量使用城市公用水。

绿化水灌溉操作随意性较大,缺乏相应的管理条例,常常发生该灌水时,无人开阀,不该灌时又无人关阀,造成水大量浪费。

3.绿化水系统建设的设想

根据《克拉玛依市城区绿化管网规划》中分析的数据,预计2020年规划期末,克拉玛依市中心城区绿化用水总量将达到4000×104m3/a左右。

未来克拉玛依绿化水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决不使用城市公用水,推广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充分利用再生水,合理调配各个供水设施,充分利用原有绿化供水系统,分期建设,满足城市绿化需要。

3.1水源

克拉玛依中心城区周边可利用的水源有阿依库勒水库水、风克干渠水、穿城河水、南郊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城市公用水,规划期内绿化用水将全部从城市公用水中剔除,城市公用水不参与绿化水量平衡。

通过对供用水量的分析,克拉玛依供用水基本平衡。节水及污水回用是规划期内必须考虑的问题。

南郊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10×104m3/d,主要处理中心城区的生活污水,目前其处理量已基本饱和。

3.2绿化用水定额分析

全国各大城市乃至疆内很多地区都根据本地的气候、土壤条件、灌溉经验、研究成果等编制了当地的灌溉用水定额,作为设计、管理的依据。

3.3灌溉方式

克拉玛依降雨量少,蒸发量大,水资源匮乏、珍贵。中心城土壤主要为未完全发育的干旱荒漠土,土壤中有机质含量较低,土壤瘠薄,蓄水能力差。

绿化节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选用耐旱植物;

②优化园林植物配置;

③大力推广节水型灌溉方式;

④优化灌溉控制方法。

城区的绿地系统为乔、灌、花草相结合的方式,其绿化灌溉方式也必然是喷灌与滴灌相结合的方式。

3.4供水设施

克拉玛依中心城区的地势高差很大,最高处在西北防护林,约479m,最低处在南郊污水处理厂,约295m。地形大致呈西北高,东南低,坡度大至1.84%。

克拉玛依中心城区绿化用水今后将由多水源供水,各水源绿化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并就近供水,以节约能耗。北城区绿化泵房、阿依库勒水库南绿化泵房泵的扬程、功率最大,应尽量减少使用,仅在春、冬季渠道无水时启用向北部老城区输送绿化水。

规划期内将要建设再生水处理供水设施、风克干渠供水设施,和目前现有的阿依库勒水库供水设施、穿城河供水设施一起向中心城区输送绿化用水。

3.5管网

规划期内,市区绿化水管网将由多水源供水,春、冬和夏、秋季的水源及供水模式也不同,管网规划将由夏、秋季绿化用水模式核算管径,并由春、冬季用水模式进行校核。

管网规划将尽量利用已建的原有绿化管线,管线敷设尽量避开主干道路。

绿化管网主配水干线将呈环状布置,便于水压调配并使用水模式更趋安全。各水源供水区域有所区分,但整个管网水压将通过调节水源供水量及压力监控方式统一调配。

4.需要说明的问题

⑴未来克拉玛依地区用水形势十分严峻,各种用水之间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节约用水及再生水回用是缓解矛盾的关键因素。

⑵从用水定额的分析可以看出,草坪的耗水量最大,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在满足居民生活舒适度的前期下,少种草、多种树,特别是选种耐旱植物,应是城区园林绿化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