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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规范化就是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援助职能要求和工作特点的标准体系或长效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各项业务都按照既定的机制要求进行,避免主观随意性,追求运行程序的规范性。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定性。从规范化的依据看,法律援助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二是系统性。从规范化的内容看,涉及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从机构定位、人员队伍、业务开展、内部管理到经费保障等方面,这些内容都是相互联系的,构成一个有机系统。规范对象的系统性决定了规范化的系统性。三是制度性。从规范化建设的过程来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法律法规,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要通过制定和运用一整套严格、明确、标准的制度和操作程序来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实施。
二、地级市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机构定位比较混乱
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目前有三类性质:行政性质、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从浙江省的情况看,行政性质的占大多数,浙江共11个地级市,其中行政性质的有10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即杭州。从全国范围看,法律援助机构从事业性质向行政性质转变的逐渐增加。同时在机构体系上,又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两块牌子、两套班子”混合编制的模式,例如北京。二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行政模式,例如温州。三是“一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行政模式,例如嘉兴。四是“一块牌子、一套班子”参公事业模式,例如杭州。
(二)业务管理各自为政
虽然国务院和地方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作了规定,但从调研情况看,这些规定还比较原则,缺少细化的操作标准,从而出现业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上缺乏统一标准。例如一些地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咨询接待行为不规范、审查批准随意性大、数据报送口径不统一、案卷归档缺乏统一标准、援助机构对案件监督不到位等。二是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条例》仅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虽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仍缺少细化的操作标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补贴标准低等原因,很大一部分援助案件是由执业年限较短的年轻律师办理。这些律师缺乏经验,遇到业务问题缺少可以遵循的规范;还有一些援助律师,虽然有办案经验,但不履行必要的程序,使办案质量大打折扣,亟需建立一套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三是工作站建设缺乏明确标准。近年来,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为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案件受理体系,在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工作站建设程度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工作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相对滞后,制约了工作站作用的发挥。
(三)经费保障差异较大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实行的是地方财政保障的经费模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全国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差异较大,不仅东西部有较大差别,即使是东部沿海各地级市的经费保障也有不少差距,各城市之间案件补贴标准差距较大,且总体补贴标准过低,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三、杭州市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探索
近年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致力于规范化建设,通过实施“六化”,即工作流程标准化、业务管理网络化、案件指派规范化、内部管理精细化、质量监督常态化、工作站建设统一化,促使杭州法律援助“量质齐优”。
(一)工作流程标准化
为解决法律援助工作流程不一致问题,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共分9章174节,近6万字,涵盖了法律咨询、援助案件申请、受理、审批、办理、结案、评估到费用发放整个工作流程,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职责、任务、程序、方法、完成期限及质量要求,不仅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还对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了规范和指引,既有利于支持律师办案,也有利于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以同行评估为例,共有11个程序要点,其中的指标体系再作进一步细化,分列一级指标10项,民事、行政案件细分指标27项和刑事案件24项。《标准》关于法律援助的各个环节,用简洁的文字说明每个阶段做什么、怎么做,使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对具体工作流程了然于胸,从而避免出现以往工作人员无所适从的状况。
(二)业务管理网络化
为缓解案件激增带来的管理压力,进一步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规范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实现申请便捷、审批简捷、服务快捷的法律援助目标,自2013年起,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法律援助网上办公系统。该系统分为内网外网两个通道。法律援助申请或者咨询者可以通过外网登陆,工作人员通过内网反馈、指派案件、发送电子文书,律师通过外网专门账户进入,下载文书,反馈工作进展,通知辩护单位通过外网专门账户进入,查看工作进展。法律援助网上办公系统集咨询、申请、指派、监督、统计、检索、工作协作等功能于一体,有效规范了法律援助的业务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案件指派规范化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形成相对固定的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筹建全市法律援助资源库。资源库按照“自愿申请、择优录用、优先分配、动态管理”的原则,积极吸收法律理论及实务专家、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参加。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和筛选录用等步骤,最终确定了27家律师事务所和259名律师为杭州市法律援助资源库首批志愿律师事务所和志愿律师。259名志愿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9年,既有从业20年以上的资深律师,也有刑辩、医疗、专利等领域的专家律师。志愿律师按专业特长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两大类,再按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个人姓氏笔画排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在资源库志愿律师名册中依排序指派。
(四)内部管理精细化
为厘清各岗位工作职责,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责任,逐步实现市法律援助中心内部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精细化,中心制订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清单》。《工作清单》将中心各岗位的职责进行了细致的罗列,使每个岗位“干什么”一目了然。为进一步解决每件事“怎么干”的问题,中心又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清单》,内容涵盖主任办公会议、会务组织、培训管理、日常考勤、信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27项。《管理清单》对每个管理事项进行了细致的罗列和说明,一方面细化了责任,做到职能清晰、职责明确,另一方面为客观准确考量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质量监督常态化
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起“全程跟踪、旁听庭审、征求意见、质量评估”常态化的质量监管体系。每个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审批、指派、承办、结案、归档都有专人负责监督,实行“全程跟踪”监督。通过随机抽查、大案要案重点关注等方式,认真开展“旁听庭审”工作,及时记录律师在法庭上辩护、质证等情况,并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依据。建立当事人和法官的“征求意见”机制,通过电话回访、发放意见表等方式,向受援人和法官了解律师在会见、阅卷、庭审等阶段的工作表现。开展“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制订《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组成评估专家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作为全市案件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站建设统一化
结合全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实际发展情况,市法律援助中心重点开展全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创建活动,制定了《杭州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标准》和《杭州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评细则》,通过创建活动做到全市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五个统一”,即:统一名称、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工作职责、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评价模式,并确保行业部门工作站的规范运作达到“十项标准”,即:依照程序设立,外观整齐统一,基本设施齐全,队伍建设到位,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内容有量,业务制度规范,运行机制正常,亮点特色明显,社会影响较好。
四、加强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为进一步推进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应逐步实现六个统一:机构性质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管理软件统一、工作站建设标准统一、经费保障统一、内部管理制度统一。
(一)机构性质统一
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应认定为何种性质?从职责承担、事业单位改革趋势和国外法律援助发展趋势来看,应逐步统一为行政性质的机构,定编制、定职能、定岗位、定人员。如此定性的原因在于三方面的考量:一是从职责承担考量。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主要是受理、审查、指派以及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这些都是行政职责。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理应由行政机构承担。二是从事业单位改革趋势考量。《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因此,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大潮中,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三是从国外法律援助发展趋势考量。考察英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在法律援助的管理上都强化了政府的管理责任。从律师协会到独立的公共机构再到政府内设机构的变化,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援助管理的行政化趋势。其目的在于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责,防止法律援助经费被滥用,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机构体系上,借鉴国外的做法,结合我们的实际,建议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采取“一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机构模式,取消同一层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区分。在具体职能设置上,应考虑如何在不同层级的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划分事权。在职能定位上,同一层级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统一职能设置,地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指派,支付费用以及对区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区别于省级机构制定政策为主的职责,较区县级机构又多了业务指导的职责。
(二)质量标准统一
从现实情况看,现有的质量评价标准往往侧重于办案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形式程序的完整性,比如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是否及时;会见、阅卷、开庭是否及时;是否与受援人及时沟通意见及办案进展情况;对受援人的权利是否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等。至于涉及案件实质内容的评判和监督,还较欠缺。下一步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既要考虑形式和程序的完整性也要涵盖实质指标,主要指法律服务技能的细化指标。其中,形式、程序性指标包括(:1)会见受援人及提供咨询情况;(2)阅卷情况;(3)法律文书制作情况;(4)告知与报告义务履行情况;(5)办案效率;(6)服务态度等。实质性指标主要指法律技能、与当事人打交道的技能、与法庭的互动、与对方的互动,具体包括(:1)辩护或的观点是否正确;(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辩护或意见是否被采纳;(4)是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5)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证据是否取到;(6)受援人的诉讼风险是否得到控制;(7)庭审中的表现情况;(8)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9)当事人评价和相关机构反馈意见等。
(三)管理软件统一
目前,不少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都开发并应用了法律援助的网上办公系统,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管理软件不是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不同机构之间管理软件中的数据无法交换、衔接。因此,应逐步建立和推行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软件。首先,要成立一个专门的开发小组,其中既要有精通法律援助业务的人员,也要有信息技术方面的专家。他们应对法律援助业务有深刻的理解,对网络信息的前沿技术比较熟悉。第二,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要进行需求分析,但是指望一次性把需求交代清楚,而后全盘托付给软件开发商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提出需求一方必须以不同的用户身份进入系统,对各项功能反复演示,测试数据的关联性和准确性。第三,要让基层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与测试,听取他们的意见,在不同地区试行的基础上再正式投入运行。当然建立、应用完善的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软件不是一蹴而就的,可能需要一年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在统一的管理软件应用前,一个比较现实的办法是,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让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管理软件,并在本行政区域内联网运行。
(四)工作站建设标准统一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要在发挥其实际作用上着力,这就需要对工作站的设立、职责、人员、经费、制度等关键性因素进行规范,避免其徒有虚名。一是设立程序统一。工作站一般按照“行政级别对应、统一布局、按需设置”的原则设立。具体包括两方面要求:一要有设立需求。即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为法律援助的工作对象,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较大。二要按程序设立。所在行业部门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后进行书面及实地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二是工作职责明确。设在乡镇街道和行业部门的工作站在职能设置上或有不同,但从基本职能上看,应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工作站主要负责接待群众的来访、来电、来信,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负责接受申请并进行初审,并按规定转送援助机构;及时向主管行业部门和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工作情况等。三是人员配备合理。为保障工作站有效开展工作,工作站应当配备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有条件的地方应聘请一支相对固定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为主要依靠力量。四是业务制度健全。有值班接待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数据统计制度等各项内部运行机制,以确保工作站规范、有序运行。
(五)经费保障统一
建议探索分级拨款的经费保障模式,减少因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导致经费保障的巨大差距。进一步探索费用分担制,解决财政负担沉重的问题。具体举措如下:一是探索分级拨款经费保障模式。由于法律援助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因此会出现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多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少的情况,这不利于资源的公平分配。考察国外经费管理模式,不少国家采用了分级拨款的方式,例如英国,其法律援助的全部经费几乎都来自中央财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经费完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有少量投入,用于社区服务。在加拿大,有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拨款,是两级政府拨款。参考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议进一步探索分级拨款的经费保障方式,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其中中央财政主要用于支付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主要支付民事及其他的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经费。二是探索法律援助费用当事人分担制度。费用分担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经费的有效使用率,使有限的法律资源能让更多困难群众享用,从而促进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同时也能有效解决财政负担沉重的问题,有利于实现经费保障的统一。费用分担一般限于民事、行政领域的法律援助;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般都由国家承担费用。
(六)内部管理制度统一
一、加强保障,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我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积极争取法律援助工作“三个纳入”。区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并将法律援助纳入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借助“清风行动”重要内容的有利时机,着重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完善了实施方法,增强了工作力度。一是认真制订了本年度法律援助目标实施方案,将法律援助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责任人,通过签订法律援助目标任务分解书,将详细的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并纳入年底目标考核项目。二是继续将法律援助作为本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12348”热线的咨询接待工作,积极推行六项便民服务方法。三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直通车“六进”活动,即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地、进工厂、进集市;新华网、人民网、法制报等各级媒体对我区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了报道。
二、健全组织,保障援助工作协调发展
中心以民服务为宗旨,把便民、利民、优质服务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践行“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服务承诺,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完善各项工作规范,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中心各项制度健全,法律援助活动规范,“应援尽援”的原则得到严格贯彻,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
组织网络。全区设有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委等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为依托的法律援助工作三级网络体系。
人员配备。中心配有专职人员三人,两人为法律专业,一人具有律师资格。中心还配备了两名援助专职律师值班。几年来,他们积极发挥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为辖区申请援助的困难群众,提供耐心细致的法律论证,受到受援人的一致好评。
三、营造氛围,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在辖区18个行政村悬挂条幅,加大对“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宣传工作,加强法律援助联络点以及法律援助联络员建设,借助媒体平台加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使更多群众了解什么是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依托“法制宣传月”、“法援直通车”、和“QQ”视频法律援助等专项宣传活动,在人群密集的广场、车站、社区、学校等进行现场咨询答疑,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
与区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文《关于在全区开展“法律援助扶残助残”活动的实施意见》,做好对辖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积极与区工会、妇联、民政等部门联系,印发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卡、婚姻家庭、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彩页、小册子丰富宣传内容。通过定向的宣传,使群众明确了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申请程序、申请途径,方便他提够得到快捷及时的法律援助服务。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四、建章立制,加强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我们以“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的主题活动为抓手,从抓管理、抓规范入手,我们坚持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行为体现作风。中心重视制度建设,在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上实现了“四个注重”:
先后建立了学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案件讨论制度、奖惩制度、办案补贴制度、统计报表制度等,使法律援助人员从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到廉洁自律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完善了接待登记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文明用语制度、窗口值班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并免费发放法律援助指南、便民联络卡活动,使便民利民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
对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受理、法院指定辩护与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指派与承办、结案与监督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程序清楚;
对案件的受理审查、办案规范、案件归档、案件经费补贴发放情况及受援人回访意见反馈情况全部纳入考核。并对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专人维护、专人录入,保证了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加强监督,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区法律援助中心下大力气狠抓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要求所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树立“质量是生命线”的强烈意识,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今年,中心有两件案件受到省中心的专项资助。
中心以质量为切入点,实行办案质量跟踪,努力做到了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指派、统一管理,着重抓了案前审查、案中督查、案后检查三个环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时,向法院发送《案件征询意见函》,由承办法官和受援人填写后反馈到法律援助中心,随时掌握援助律师的服务情况及办案质量,向受援人发送《法律援助来访接待咨询测评表》,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方便社会监督。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利益,达到规范援助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我局从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管理工作入手,大力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采取“四个加强”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四个加强”是: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印发了《关于规范区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实施意见》。切实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认识,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服务百姓、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二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控力度。对向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情况联系表,做到及时发放,及时回收,及时反馈;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加强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听取意见和建议;四是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评查。对今年以来全区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了律师与援助对象沟通情况、律师调查取证、律师辩护意见质量等方面情况,并根据意见被法庭采纳情况、律师事务所自评意见、案件归档质量、当事人满意程度等情况做出综合评析,以点促面,进入良性循环。
六、高效便民,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
区法律援助机构把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新失业人员等,纳入重点范围,简化法律援助审批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对申请法律援助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未成年人、归侨侨眷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即将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的、需要立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或者情况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中心还积极引导法律援助人员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受援人意愿,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减轻受援人讼累。
七、开拓思想,创新法律援助服务形式
QQ视频法律援助。区法援中心从维护和保障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出发,充分发挥辖区司法行政整体资源优势,探索实践了一套高效、快捷的便民综合服务模式,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打造了“视频法律援助”积极构建“10分钟便民服务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援助中心将传统的服务方式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借助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网络优势,搭建了法律援助网上QQ视频咨询系统,挑选了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方面10名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在线进行法律援助咨询、解答。每天由一名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作为管理员值班,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在线申请可以及时在线受理。同时,将法律援助“视频审批”服务延伸至社区。目前,全区共有24个社区的法律援助点具备了“网上视频申请”条件,社区居民可就近直接到社区法律援助点寻求法律援助,受援人在“10分钟”内就可申请成功,实现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一站式、零距离。自网络视频开通以来,共接待咨询323人次。
为确保社区居民在“10分钟”内获得最新法律援助信息和及时的法律援助,区司法局从全区低保户、残疾人群等弱势群体动态信息管理入手,建立了区、街道、社区为一体的“三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社区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低保户、残疾人群的信息库在“10分钟”内了解到当事人经济困难情况,完成信息传送,使区法律援助中心可在第一时间掌握当事人的情况,缩短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流程,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10分钟便民服务圈”效能,区司法局要求“10分钟”法援服务圈的10名专业律师服务团队要在线值班,使受援人在“10分钟”内通过视频与援助律师进行“面对面”零距离沟通。
自视频援助系统开通以来,共接待咨询323人次,在线审查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5起,法律援助工作日益高效便捷化。
解决外来流动人口开具经济困难证明难的问题。为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做到应援尽援,区法律援助中心创新工作思路,对流动人口申请人开具经济困难证明难的问题,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解决思路。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农民工、打工者大多为外来流动人员,开具经济困难证明比较困难,因为其在本地无固定住所,住所地办事处由于不清楚他们的实际收入情况,所在单位也不愿意开具收入证明,对他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带来的很大的困难。
如果申请人在本市打工,无固定的住所,申请法律援助,开具经济困难证明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中心要求申请人要其提供两名在本市有固定收入或是固定住所的保证人,保证其经济困难,签定保证书,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对其经济情况予以认定,然后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通过审批予以法律援助。在实际援助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的实际收入与其所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不符,中心首先及时终止法律援助,申请人和保证人连带承担不利后果。新做法实行后,大大方便了广大流动人口开具经济困难证明难这一现实问题,提高了法律援助的办事效率,受到了申请人的一致好评。
一、我中心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及我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以及工作进展情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市中心下达的任务,我区2020年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60件,今年中心在市中心、区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充分调动了全区的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所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颇有成效。上半年虽然受到疫情影响,但是我区也办理各类案件449件。超出计划19件,完成了2020年度上半年的法律援助办案工作任务。
二、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进展情况及特色做法
为进一步巩固贯彻该意见的精神,更好地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中心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法律援助机构队伍管理、业务管理、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制度的贯彻落实融入到具体的日常工作之中。普遍建立了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人员做到岗位职责具体、分工明确,自觉履行管理职责。通过扩大法援范围,依法继续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门槛,将征地拆迁补偿、土地纠纷、环境污染事项、军人军属权益受到侵犯、社会保障、就医、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健全和完善了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合理确定中心6名专职律师,二名辅助人员的办案和负责网上指派审批以及案卷登记归档义务,充分调动各律师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积极性;充分发挥信息化的牵引作用,实现法律援助系统内部的网上申请与指派以及区法律援助机构向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的网上指派案件,完善法律援助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办案质量网上评估等体系,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三、民生工程中同级财政经费的投入、使用与管理情况
2020年经区局协调以及中心的多方争取,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43万元,区财政投入了43万元。合计86万元。其中区级配套43万元和以奖代补12万元已到账。区级配套资金经过财政审核后扣除了10万元政法专款,中心虽已向上级部门打报告请示,要求财政部门返还该笔扣除的用于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宣传的款项,但是一直没有给答复。与相比较本年度中心的案件数和加大民生工程宣传来看,经费明显不足。中心采取把办案补贴与办案质量挂钩。根据办案质量支付案件补贴。对承办人员认真负责、办案效果好的,及时按标准支付补贴;对敷衍马虎、办案效果差,案卷内材料不齐或制作不符合要求、归档不及时的,限期整改到位,待补齐相关材料后再发放办案补贴,必要时可降低补贴标准。对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将向市律师协会反映,建议暂缓考核。中心严格按照要求,对待每个领取补贴的案件,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审批制度,领取案件补贴的办案人员,在经过中心从卷宗到网上登记审查合格并归档后,由中心主任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发放补贴经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发放办案补贴经费。
四、案件办理情况:办案数量、刑事案件完成情况
截止至2020年6月9日,中心全年计划案件数为860件,实际共办理案件449件。办理案件中依申请类376件,指定类72件,强制医疗1件。刑事案件149件,民事案件296件,行政案件2件,司法鉴定所2件。律师事务所办理了443件,法援中心办理了6件。已办结案件216件(包括往年未结案件)较好完成了2020年上半年年度法律援助办案工作计划。
五、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中心在完成日常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努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加强宣传力度、扩大法援影响,做到应援尽援。中心在辖区内各律师所和司法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目前,全区共建立乡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43个,并分别已在区妇联、残联、工会、法院、看守所、部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各乡镇设立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确保有标牌,有人员、有制度、有台账,明确工作站职责,发挥功能作用。今年由于区政务服务大厅进行调整,中心窗口办公地点被缩减,已经不符合省厅关于设立窗口的需要,经过区局同意,已经以书面形式请求区政府予以重视协调新办公场所,以备民生工程考核之需。现窗口仍有专职律师接待咨询,在值班期间,负责0564--3922507法律服务热线的接听和法律咨询解答以及登记,保障热线的畅通无阻。还分别在法院、检察院设立了咨询台,派遣专业律师接待咨询。今后,我中心还将与多单位联动,设立更多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大格局,切实把我区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目前这项举措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六、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中心不断加强和规范了法律援助案件在纸质登记审批和内网登记审批制度,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从登记到结案整个办案过程以及各类工作报表在内网的登记、发送、审查、审批工作,通过这项工作使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能及时了解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各个阶段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绩以及现阶段还存在的困难,借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力,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甚至能自愿的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的行列中来。全面落实法援案件指派审查审批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等,做到从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审批、指派到案件的办理、归档、发放补贴等各个环节都按规办理。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进行案件全过程监控。事前监督要求对案件实施“四统一”,同时在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同时要告知受援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事中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办案过程的跟踪检查上,即对办案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对其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和承办结果进行同步跟踪,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旁听。事后监督主要是审查案卷,看办案人员的办案是否认真,卷宗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回访受援人,向有关单位征询意见。大大的提高了案件质量,使受援人群得到了优良的法律服务。
七、其他具有特色的工作以及推进措施
加强培训力度,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针对律师所和基层司法所人员对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不熟的情况,区局和中心对办案人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中心指定了中心专职人员分包负责各律师所和司法所的和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使用和协助工作,使每个案件登记到结案,均符合流程的要求。中心还切实加强中心律师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全面提高执业律师的综合素质;中心执业律师整体综合素质的提高是中心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2020年度中心全体同志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的政治学习,认真做好扶贫工作。积极参加区里的旧城区改建征迁工作。努力提高中心全体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使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八、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谋划
1.根据区的实际情况,就新形势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职能作用进行细致规划;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进一步支持,提高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地位的认识。
2、以巩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成果为基础,推动在更广泛的领域服务困难群众。
3.继续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扩大补充事项范围,将更多的困难群众纳入法律援助覆盖范围。
4.加快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以实现法律援助服务设施便利化为目标,抓住司法业务用房建设的有利契机,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便民窗口规范化建设,普遍在临街、一层方便人员往来的地点设立接待场所,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便民服务设施,力求适应接待群众等工作需求,满足各流程业务处理需求。
5.总结各地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经验。学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巩固和扩大好的经验成果,努力提高我区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水平。
6.注重从源头上做好维护困难群众权益的工作。加强舆情分析工作,提高舆情分析工作的时效性和成果质量,发挥中心律师、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矛盾化解的实际作用。健全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集体研究讨论制度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理等重大紧急事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介入案件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工作的有效衔接,运用法律援助依法参与处理化解涉法涉诉问题。
7.借助司法行政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坚持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融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注重在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宣传法律援助,以司法行政系统资源推进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创新,发挥职能优势,形成系统合力,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
8.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力度。继续推动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当地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增长保持动态增长。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优势,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资金。
2017年上半年,在区局的正确领导和市局的具体指导下,我局的法律援助工作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今年1-5月底,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2件(其中刑事案件11起,民事案件139起,行政案件2起),受援群众131人,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1820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27万元,群众满意率达98%以上,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目标。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工作,扎实推进。
今年以来,坚持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为契机,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窗口服务工作,热情接待群众,耐心解答问题,及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来访群众排忧解难。
1、积极推行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节约办案成本。
2、群体性案件突击办。对追讨农民工工资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标准,对工伤赔偿案件放宽经济条件审查标准,简化办理手续,实行特事特办。
3、刑事案件靠前办。认真做好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三个阶段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工作,及时为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和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触角延伸至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第一线。
二、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吉州区司法局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开展了对援助对象调查摸底、适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完善衔接机制等工作,精确定位援助对象;在提供精准服务方面,开辟了绿色通道、组建专业团队和建立“惠民卡”制度等保障精准服务。在强化精准管理上,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严肃投诉查处,强化质量管控;通过健全实体窗口、壮大人员队伍、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财政保障等措施完善精准保障。
三、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取得新进展。
按照省市局要求,加快推进集援务公开、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网上监管和在线申请、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结案、归档于一体,全要素、全流程、全集成的法律援助智能管理平台建设,并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推进集远程咨询、远程会见、远程培训等于一体的远程视频法律援助系统建设,实现法律援助服务区域和服务对象的全覆盖,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的网络化、一站式、零距离。区局法律援助中心已经明确 1 名法律援助网络专管员。顺利开通“吉州区法律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平台,通过微信以案释法。
四、完善制度,规范法律援助管理和监督。
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咨询接待》、《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受理审查指派》、《服务承诺》、《案件质量评查》、《档案管理》、《案卷归档》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从实体上、程序上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通过旁听、走访、回访等手段,对承办人的办案质量进行评查,有效转变了承办人员的服务态度,提高了服务质量,上半年未发生因办案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五、存在问题
上半年,我局的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一点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案件承办人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导致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内容简单,不能反映办案过程和体现办案水平。二是基层法律援助资源不足。其原因主要是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员变动后未及时补充,导致个别乡镇的法律援助案件不能及时办理。
六、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我局将针对上半年工作的薄弱环节,加大整改力度,力争今年工作有新发展,取得新成绩。主要打算如下:
1、充分利用新建立的吉州区法律服务中心这个平台,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让法律援助工作深入人心。
2、按照省、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要求,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案数质量督促力度,既要确保办案数量,更要确保办案质量,让受援群众满意。
3、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为契机,积极向区局建议,及时配齐、配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人员,确保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有人做,案件有人办。
一、立法的不完善和工作机制的不完备
法律援助制度自身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对其专门立法的必要,而目前与法律援助制度有关的规定仍然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之中。《法律援助条例》虽然自成一家,但因其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位阶较低,并不利于规范的贯彻实施。一方面,当作为下位法的《法律援助条例》与作为上位法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具有更高专业性和针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易被束之高阁;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条例》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位阶的不对等会导致《法律援助条例》中的规定与其他法律规范的断层,从而严重影响其逻辑衔接。
同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作为对法律援助制度程序的最为完整和全面的规定,其对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三方机关,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并不合理。按照该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指定辩护情形时,都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但在此之前全部的指定辩护案件都是由法院来指定辩护的。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这一程序被提前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安排中还未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具体操作步骤与流程也未及时得到明确,这种断层就易使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职务行为成为律师办理案件的绊脚石。
二、缺少物质保障,刑事援助推进缓慢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伴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不可避免地使人们之间因为所处地区、行业、职业和自身情况等差异而产生收入分配上的距离。尤其是近年来人口和就业压力的激增,越来越多的贫困人口涌入城市,城乡之间的纷争也因此大大增加。同时,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犯罪的概率也因为社会压力的加大而愈加多样和频繁,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因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法律援助经费却捉襟见肘。
我国法律援助的相关费用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行业奉献三项,而其中政府拨款占据很大比例。但实行以来,法律援助的开销并未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仅是停留在观念上的政府责任。费用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就很难有实质性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发展刚刚步入正轨,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通过社会捐助和行业奉献来弥补法律援助的经济缺口显然杯水车薪。律师从法律援助拿到的酬劳补贴少之又少,这不仅严重打击了援助律师的办案积极性,对受援案件的办案质量也产生了很多不利影响。如何绕道“节流”,而从“开源”方面提高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资金投入,是法律援助进一步发展的必要前提之一。
三、司法机关缺乏对法律援助的必要重视
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居中调停的裁判者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抗的控方,二者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是造成各种问题频发的原因之一。从职能分配上看,法律援助机构并不具备限制司法机关必须配合其工作的强制力,这就为实践中公检法部门出于自身方便和利益的考虑而推脱限制援助律师工作提供了借口,大大增加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难度。对于此类诉讼拖延,司法部与公安部、“两高”虽都曾就此作了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寄希望于公安机关在侦查上的帮助或检察机关在程序中的资料共享都仍是十分困难的事。如何改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这种尴尬的辩护环境,提供给其足够的辩护利益,是刑事法律援助,乃至刑事辩护推进的又一大难题。
四、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覆盖面窄,适用率较低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主要适用于两类人群:一是经济困难,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另一类是受助人自身诉讼能力缺失,包括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表面看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全面,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案件却仅限于法院指定辩护的五种人,总体上适用率极低。首先,许多潜在的受援对象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了解,并不信任法律援助机构为自己无偿提供援助的质量,不懂或不知行使自己己有的权利;其次,由于法律援助机构经济能力的限制,受援律师对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够,办案质量不足;再次,我国对刑事法律援助中因经济困难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过于苛刻,大都规定在居民生活保障线之上20%左右,大大降低了公民诉求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帮助自己行使诉权的可能。
五、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受援案件办案质量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