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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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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监理责任 安全责任 安全监理工作

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如下:

1.1监理单位不承担建设工程的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任何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包括第三方监理单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安全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从上述我们可以得知,《合同法》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对“建设工程合同” 目标(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

1.2监理人对实现工程合同目标应负的责任

虽然监理对合同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单位(监理人)对建设工程合同目标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监理要对其履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中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承担责任。

2.涉及监理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十分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监理单位代为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依法而论,作为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根本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3.目前监理在建设监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及法规浅析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从36条到51条共16条,对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均有具体要求,对监理方却无具体要求,但这并不说明对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没有要求,只是明确了一个间接的要求。其中第38条就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因为监理必须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和批准,所以监理在某些问题上是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8章《罚则》中第74条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也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明确界定了如果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那么才能追究监理的责任。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本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具体实施的主要法规。牵涉到监理的是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我们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概括起来:一是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二是发现了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要求整改、暂停施工)。监理不可能一直盯在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了如指掌。因此如果是未发现的隐患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不应该承担责任;三是必要时及时报告。

《条例》还有一些条款,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这一条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兜底性条款,即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设部王素卿司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中, 很客观地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总结,她说:“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为此,我们协会将积极配合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如何理解和实施国务院条例的监理安全责任条款,如何科学的界定监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调,统一执法标准,防止执法不慎而挫伤安全监理的积极性。”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对待《条例》中安全监理责任划分的问题上对监理具有一定保护性的,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监理就要承担责任。

3.4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在监理规范3.2.2款“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的第6条规定:“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我认为如果没有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或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施工存在有问题,监理就有一定的间接责任;如果施工单位不提交、或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发现问题,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浅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从以上法律及法规可以知道:凡是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第二类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分为意外安全事故和违章安全事故。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预测的,是由各种各样的客观因素偶然发生所导致的。

5.监理要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5.1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否则,容易造成监理工作开展的难度,随意扩大或缩小监理责任。

5.2安全监理责任的一般形式表现为过错,即监理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行为,而且这种过错行为的后果导致了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5.3安全监理责任的实质是补充责任。把安全监理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是相对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而言的。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因为施工单位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都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其他责任因素则只能是一种补充责任。因此,即使是监理的过失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现了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监理所承担的责任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除非监理指令错误,施工单位已提出,监理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执行而引发了安全事故。但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微乎其微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朱岐春,王清泼.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分析.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07年第11期

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Abstract: Supervision regulation is generally in accordance with rules of professional preparation, with different projects and technical qualities of supervisors,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even in the same rules of professional supervision, many details are not specific and operational, which can not be an effective guidance work file. The supervision regulation based on sub-project can be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namely profile, basis, process, main points, checklists directory, which can ensure its operability, but also convenient for management supervision side to check construction party and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关键词:监理细则;模块化;检查

Key words: supervision rules; modular; check

中图分类号:TE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2-0291-01

1 监理实施细则的现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监理实施细则是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其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②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③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a.已批准的监理规划;b.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c.施工组织设计。④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专业工程的特点;b.监理工作的流程;c.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d.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经笔者调查,实际编制的监理细则多数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对专业工程的特点描述不足或漏项;②监理工作流程模糊不清,有很多细则误把施工流程当作监理工作流程;③监理工作控制要点、方法、措施主要抄规范,没有针对性;④没有对目标的描述;⑤监理细则覆盖面不足,管理失控;⑥管理者不能有效地检查监理工作是否到位。

2 模块化监理实施细则的组织结构设计

2.1 编制哪些监理细则?工程图纸下发后,要进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这是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对项目管理控制的基础。建设项目具有高度复杂性,监理实施细则作为指导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如果按照专业编制,内容必然很多,这样的细则比较冗长,会丧失针对性,且不利于经验的积累。

项目建设施工阶段的过程可以这样描述:前期准备(技术文件的编制、人员机具计划、生产技术准备等)―材料进场和检验―施工和验收。这是一个“人、机、料、法、环”在时间和空间上纵横交错的复杂管理过程。必须从差异性中寻找共同点,从而达到简化流程、优化资源、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而寻找共同点的基础工作就是对管理对象进行拆分,将宏观管理目标尽可能分解到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度”,然后逐一编制操作文件。

2.2 监理细则的内容应包括哪些方面?无论是材料检验还是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均可以按照表1模式编制。

3 监理实施细则模块化的实践应用总结

按照上面的思路,在后四厂及让库搬迁工程中,监理实施细则模块化管理进行了初步应用。

后四厂及让库搬迁工程以工业厂房为主,房号多为混凝土独立基础,主体为混凝土排架结构或轻钢排架结构,附属用房为混凝土框架结构,各单位工程相似度较高,适合推行模块化管理。

根据工程情况,我们编制了监理细则目录,包括测量放线、材料检验、分项工程三大类103项,因专业划分很细,编制工作量较大,难以同时完成,因此,以建筑测量放线、钢筋进场检验、独立基础混凝土浇筑为主进行了试点。

同时,监理实施细则模块化管理在如下几个方面需要改进和注意:①现场培训必须到位。由于这样的监理细则有较强的针对性,但现场施工过程中必然会有很多不确定性,对于经验不够丰富的监理人员,遇到稍微复杂的问题,往往不能及时判断风险,因此,对于规范条文的理解、图集解释等方面要加强培训,防止误判。②有些方面可以继续优化。以混凝土浇筑工程为例,对于基础混凝土或主体框架、梁上的混凝土,其浇筑过程控制要点并无太大的差别,因此,在编制监理细则的时候,对于类似的方面可以考虑引述或编制共用文件,例如,我们编制了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检查表,只要经过简单的培训,一个对工程项目具有一般经验的人就可以完成混凝土浇筑旁站监理工作。③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监理人员编制,并认真审核。由于模块化管理的基础是对建设过程的深度分解,为了提高管理效率,编制过程中除考虑针对性外,还要考虑到通用性和可操作性,要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度”,这样的难题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监理人员完成。此外,实施过程中,必然出现不适用的情况,要做到及时改进。④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切忌抄规范。以建筑工程为例,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已经很全面了,因此,对于某个分项工程,除非特别重要的地方可以按照规范的阐述在细则中强调一下外,建议对一般性的描述可以少些,而工程本身的专用性描述要重点表述。

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层建筑;工程监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 TU97文献标识码: A

高层建筑的施工特点

施工的工艺和流程决定了高层建筑的要求完全有别于普通多层建筑的要求。高层建筑的施工要求必须是连续的和高质量的,同时高层建筑的工程规模决定了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复杂除具有一般多层建筑施工的特点外,其独有的施工特点:工程量大、工序多、对从事施工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要求高;工种配合复杂;施工准备工作多;施工周期长;总工期要求短;基础深、基坑支护和地基处理复杂;高空作业多垂直运输量大;层数多、高度大,安全防护要求高;结构装修防水质量要求严格,技术复杂;平行流水作业、立体交插作业多;施工机械装备须适应高层施工的要求;机械化作业程度高;建筑安装工程、配套工程都有与多层建筑相比更为复杂的技术和施工要求。

高层建筑项目的实例

某高层住宅楼工程,该工程地理位置偏僻但环境优美,共13栋地下2层、地上30层的框剪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4万多㎡,初始合同工期为450d(不含桩基础施工工期)毛坯房交楼。因市场因素,开发商在进行完桩基础施工后要求变更合同工期为390d,且精装修交楼。由于开发商对工期的调整和施工任务的增加,该工程项目的实施从一开始就备受重视,开发商会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研究,采取了一系列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实现了工程提前交付。

高层建筑质量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在开工前编制了《监理规划》,在工程的各个阶段分别编制《箱型基础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地下室监理实施细则》、《主体结构监理实施细则》、《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给排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通风与空调工程、消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等监理文件,针对各部分工程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监理的质量控制,坚持按“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

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的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条款,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结合本工程项目各分部工程的特点,项目监理机构拟定了本工程各分部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质量监控目标要点如下:

3.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支护体系按工作机理和材料特性可分为水泥挡土墙体系、排桩和板墙式支护体系及边坡稳定三类。对于水泥围护结构施工应重点控制施工过程中搅拌是否均匀,搭接长度是否足够,水泥掺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相邻桩的施工间歇时间是否超过规定,土方挖前养护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土方是否分层开挖。对目前常用的排桩式支护体系钻孔灌注桩围护墙应重点控制桩位偏差和桩身垂直度偏差,桩孔成孔的质量,钢筋笼加工质量和下放位置、混凝土强度等级,防渗帷幕水泥土搅拌桩的施工质量,支撑和围檩的施工质量和形成时间。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按设计要求的工况进行施工,对可能产生的破坏建立预控方案,落实应急措施。基坑支护的施工应同时考虑基坑边塔吊设置对基坑支护影响及塔吊安全稳定性等因素和对周围建筑物等环境影响。降低地下水方法有集水井和井点降水两种,在软土地区一般采用井点降水,降水可能引起周围地面沉降,在施工中应引起重视,应有防止因降水引起的周围地面沉降的措施。

3.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应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实施,开挖应注意按设计工况分层进行,严禁超挖。支撑和拉锚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同时应制定土方开挖阶段的应急措施如:支护墙的渗水与漏水、断桩或漏桩的处理、防止侧向位移发展、流沙及管涌的处理、邻近建筑物与管线位移的控制等。土方开挖应注意防止基坑挖土后土堤回弹变形过大、边坡失稳、桩位移和倾斜、配合支护结构施工等事项。基坑开挖过程中同时应注意基坑位移和地下水位变化的监测,当基坑每天或总的位移量、水位变化超过设计值时应及时报警,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基坑质量事故。

3.3大体积砼施工及裂缝预控针对性措施

预测水化热,认真审查施工方案,对砼中心温度与表面温度差、砼表面温度与平均温度差、极端可能低温差控制在小于25e。实际施工时对入模温度,表面温度和中心温度采取动态管理,及时测试,调整保温措施。控制砼收缩变形,满足泵送条件下尽量减小坍落度以及减小砼收缩变形。施工时严格督促,保持振捣密实,延缓砼降温速率。采用表面蓄水法养护,对剪力墙板应延长拆模时间。

3.4防水工程

重点检查施工缝、后浇带与施工缝穿墙管外止水带(环)的施工质量。止水带有钢板、塑料、橡胶等材料,施工前,监理方应检查所用材料是否具有质保资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满足施工工艺要求。对橡胶、塑料止水带的搭接、钢板止水带的焊接质量应作为质量控制点,并做好隐蔽检查验收记录。对防水涂料的施工,如果涂料是双组分的,应严格按设计配合比要求做好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控制好涂层厚度与遍数,督促承包方做好涂层保护措施,防止涂层破损。做好防水涂料材料测试,保证材料测试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对钢砼结构的防水施工要保证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小于50mm。

3.5钢结构工程

审查承包方的施工方案,特别是对吊装加固措施,吊装方法重点进行检查。吊装过程中进行旁站检查,作好旁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包方整改。原材料及成品应具有质保单、合格证,需复试的经复试全部合格方可使用。焊接方面对主要构件的焊接应要求施工方提供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允许施焊。监理方除了控制好现场焊接质量外还必须对成品、半成品的焊接质量进行检查,对成品质量的控制应事先要求厂家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施工过程中参与监测,出厂后经厂方检查合格提供出厂合格证。监理应按设计要求对现场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抽样检测。对钢结构高强螺栓连接重点控制施拧扭矩值及施拧程序,对涂装过程监理方着重控制涂层的外观质量及涂层厚度,施工过程中通过观察、触摸、采用涂层测厚仪测量等手段进行检查,保证施工质量。

3.6垂直运输作业的控制

高层建筑的垂直运输具有运输量大、机械费用大、对工期影响大等特点。正确选用和有效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对降低造价,加快施工进度有较大作用。监理方应首先检查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专项方案,检查施工单位选用的起重运输体系是否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的起重运输一般采用塔式起重机加混凝土泵和施工电梯。对塔式起重机的选用应重点检查起重幅度、起重量、起重力矩和吊钩高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要求施工中应重点检查塔式起重机的垂直度和稳定性,连墙件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电梯要从开始安装就逐项进行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运行时间、安装队伍资质、专项安装拆除方案。针对建筑物特点采取的符合实际的安全措施,安全装置的运行检查,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分阶段验收等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施工电梯安全运行。

3.7 高层建筑安装工程的监理

具有安装工程所占比重明显增多,且安装工程系统非常全面,包括变配电系统,建筑智能化系统、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空调通风,给排水系统等。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认真熟悉设计图纸,有针对性的加强安装工程的监理工作,主重安装分包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技术人员和专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的审核。加强对进场材料的检查验收。特别是钢管、电线、电缆、桥架、变配电设备、报警产品、自动化仪表、通风设备、卫生洁具等,严格控制质量等级,杜绝不符要求的“厂标”,“非标”产品进入工地,专业监理工程师做到加强巡视检查的力度,严防不合格材料及成品混入工程上。坚持按程序做好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督促施工方认真做好土建安装的协调配合和成品保护,确实保证安装工程各个系统的工程质量,把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相应的系统检测。检验工作都作为工程总体质量检验检测的一部分,以各分项的质量合格,保证安装工程的合格,满足高层建筑功能使用的要求。

高层建筑裂缝的控制管理事项

骨料凝固过程中产生微观的裂缝是必然的,对于裂缝可以分为运动、不稳定、稳定、闭合、愈合等几大类型。高层建筑混凝土强度标准较高、混凝土使用的量大且都带有地下室和深层地基,无论是材料的凝固和地基的沉降都可能产生裂缝,但从质量角度考虑,高层建筑施工中应尽可能避免。在高层建筑施工中一般的控裂方法有:

4.1 “放”的措施。

砌筑填充墙至接近梁底,留一定高度,砌筑完后间隔至少一周,后补砌挤紧;合理分缝分块施工;在柱、梁、墙板等变截面处宜分层浇捣等。

4.2 “抗”的措施。

(1)尽量避免使用早强高的水泥,积极采用掺合料和混凝土外加剂,降低水泥用量。(2)选择合理的最大粒径砂石,这样可以减少水和水泥用量,减少泌水、收缩和水化热。在施工工艺上,应避免过振和漏振,提倡二次振捣、二次抹面,尽量排除混凝土内部的水分和气泡。(3)现浇板中的线盒置于上、下层筋中间,交叉布线处采用线盒。

5 高层建筑物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应对策

5.1 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安排安全管理的制度为内容的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与权,分解安全管理的内容,让全体人员明白自身岗位对施工安全的作用,从而达到施工安全管理的预期。

5.2 施工前与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施工前,针对现场的地形、地貌、地物进行勘查、记录,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因素,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安全教育和警示,并依据实地记录。保证各项安全防护及支撑系统的按设计正确搭建并正常工作,特别是井支架、脚手架、各类支撑等。此外,卸料平台等经常性活荷载受力的部位,要按照安全设计好的模式进行搭建,充分保证施工过程中辅助设施的安全。

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一、质量监理与安全监理的区别

1.质量监理实际上以产品为中心;而安全监理往往以生产者的人生安全与健康为重点。

2.质量事故通常有较长的潜伏性;安全则是突发性,故两类监理不能完全相互替代。虽然监理单位不是施工安全主要责任的承担者,但依笔者认为,安全也应成为监理行业的追求目标。社会监理的制度 化已在我国日趋成熟,各监理公司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已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跟踪监理,按照合同实施监理已被社会所普遍承认。在监理过程中质量与安全理论上又有密切的联系。一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状况,事故的预防落实与否,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由此引出笔者的第二思考。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理与安全监理的联系

1、安全监理工作是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的基础。一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越好,其产生的安全效应就越高。同样只有在良好的安全措施保证之下,施工人员才能较好地发挥技术水平,质量也才有保障。

2、安全监理也是进度控制监理的工作前提。在国家规范标准中的工期是可以通过一定科学管理或改进工艺流程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等进行适当的压缩的。但是由于建设方总是希望投入的资金尽快产生效益,从而违背科学规律,对工期提出不合理的压缩要求。由于目前建设市场为买方市场,承包商为承揽工程求得生存,只能答应其不合理要求,从而长时间加班加点拼命赶工。为安全事故萌发留下了隐患,也对工程实体质量带来了隐患。因此,提出一个有利于安全的建议工期应当是监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应尽职责。

3、安全监理工作是投资控制监理工作的保证。一旦出现由于安全问题产生的伤亡事故,不但会给承包商带来巨额经济损失,而且会给建设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及其他潜在损失。导致监理投资控制目标无法实现。另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常常随着安全投入不足,以及建设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延期支付工程款无故拖延工程款,造成了承包商有苦难言。如何运用投资控制手段,保证安全措施费用的到位,作为监理人员在这方面值得思考和研究。

三、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几点思考

综上所述,监理人员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对安全施工状况进行介入在今后的工程监理活动中应该是逐步深入,如何在施工中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正确把握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 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4)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3)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安全监理目前处在建筑行业的变革和深化与完善时期,这不仅要求监理人员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掌握现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更好的运用专业知识,为业主解脱社会压力,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避免国家、集体、个人的财物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发挥着重要贡献。

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工作程序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二.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方式

项目监理向各个工程项目派驻监理工程师或坏境监理员,承担各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环境保护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监理工作。

环境保护监理主要以巡视监理为主,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进行环境质量控制。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环境监理站反映,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需的指令、通知、文件、报告等均通过各项目施工监理站转发到相应的施工单位,并抄报项目法人。

监理站应成立专家咨询组,不定期地召开工地会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各标段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环境保护控制要点

(一)按设计图要求控制临时工程的影响

1.施工单位修建临时施工道路、征地或租用土地要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准,办理相关环境保护手段。

2.修建过程中对树木的砍伐,要办理相关手续。

3.对原地形地貌的破坏,施工完成后必须矛以恢复。

4.临时便道的修建,如对地表水系造成影响,施工中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对原来的地表水系要矛以恢复。

5.施工弃渣不得弃入当地河湖中,不得影响现有地表水系,应集中在指定弃渣场地堆放。

(二)水上施工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检查

1.水上施工作业方案必须符合环保的要求。

2.水上钻孔作业不得向河湖中,也不得向岸边弃渣,应集中运至指定弃渣区域。

3.筑岛施工或修建临时丁坝,必须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批准,筑岛或修建临时丁坝不应引起水流大的改变,防止一侧冲刷,另一侧淤积。

4.采用泥浆护壁钻孔施工,应有专门的泥浆池、沉淀池,废弃泥浆不得向河湖中倾倒,应采取相应措施集中到指定地点弃放。

5.严禁向河湖中倾倒建筑垃圾。

(三)取土场-弃土场的使用和恢复

1.施工中取土及弃渣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的位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办好相关的征地手续。

2.检查取、弃土场便到扬尘对环境响的控制措施。

3.施工取土场及弃渣场应建立良好的排水系统,弃渣场挡护结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先砌后使用。

4.施工结束后,应根据周边地貌特点,对取土场矛以恢复,在取土场及弃渣场周围,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表绿化。

(四)施工污水排放的处理

1.隧道施工中,污水不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洞外地表,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中。应设污水沉淀池、气池,施工中产生的废渣、废液应按有关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排放。

2.施工营区的生活污水,必须建立适当的污水处理措施,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河湖之中。

3.污水处理完要经有关部门检验达标后再按设计要求处理。

(五)施工营区的环境保护

1.施工营地要进行适当绿化,以便与周围坏境相协调。

2.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运至当地的垃圾处理点,不得随意丢。

三,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程序

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质量控制(环境质量及相关措施实施的进度、投资控制)、建设各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及有关环保的合同与信息管理。根据隐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环境监理的特点,其工作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