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后,各地也相继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的发展。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法律援助在现阶段还面临着种种困境,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对法律援助在认识上比较模糊。
从《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的定义来看,其强调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而没有明确法律援助的社会性。因此导致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就是国家的责任,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法律援助案件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来承办。还有一些人对于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资金不到位、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致使法律援助的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二、是供需矛盾突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人力、物力、财力非常有限,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然而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供需之间已经严重失衡。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导致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也不高。法律援助经费,是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拨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生产力总体水平落后的情况下,这种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决定了法律援助经费必然很紧张。据统计,我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分摊到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几毛钱,而西方一些国家人均则达到了十几元钱!如此大的差距,足见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缺乏之严重。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
面对法律援助的现状,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对策。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不仅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是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也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意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意识到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不同组织、不同部门的合力参与。意识到法律援助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项工作。同时要使法律援助知识走进寻常百姓家庭,就必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利用报刊、杂志等书籍、通过法律咨询、法律下乡等途径,让老百姓知道如何维权,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也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建立法律援助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以缓解供需矛盾。
我们现在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应该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网络库,全国联网,急需解决的、已经解决的分类管理,解决情况如何、每年里有多少积案,只要打开网络就一目了然,这样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使法律援助工作处于社会力量的监督之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虚无主义。
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组织的共同参与。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组的分类,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各级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第二类是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第三类是除以上两类外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这些组织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中心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的联系和配合,而且要正确处理好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多联系、多沟通,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三、要积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可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援助基金,接受社会的广泛捐助,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功能。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弱势群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监督原则。
这种监督应该既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督,又包括社会的监督。通过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使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落实省、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开展“便民服务”的工作要求,继续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向街道、社区延伸,发挥互联网便民优势,打造法律援助10分钟便民服务圈,探讨建立法律援助网上咨询、接待、援助案件网上申请、初审、受理、审批等工作新模式,实施网上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录入、规范化管理,建立区网上法律援助工作体系。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区“法援在线”依托“民情在线”系统平台,通过音视频交流、文字交流、网上留言、文件传输、协作办公、视频会议等多项功能,实现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各部门法律援助联络中心、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之间即时、直观的通讯联系,为弱势群体和困难家庭提供优质、便民、高效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使受援人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方便快捷的“一站式”的服务,真正形成区“法律援助10分钟便民服务圈”。
(二)工作任务
通过区“法援在线”为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家庭提供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解等维权服务;受理法律援助网上申请、进行法律援助材料审查、援助案件初审、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提供创业、就业法律法规咨询;进行网上法律援助宣传;组织召开视频会议;进行法律援助系统的业务培训等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三、具体措施
1、系统安装运行。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研论证阶段(2012年3月1—3月15日)。对全区各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的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研、分析,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听取意见和建议,摸清存在的问题,做好可行性分析工作。
第二阶段,设备配套阶段(2012年3月20—4月15日)。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调计算机中心为各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网上法律援助独立帐号、邮箱,同时依托“民情在线”系统平台,在各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配备音频、视频(像素不低于30万)等硬件设施,确保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各级法律援助组织机构保持网络畅通,实现网络对接,保证网上法律援助工作专网专用。
第三阶段,部署试点阶段(2012年4月15—5月20日)。选取部分街道作为试点,利用“法援在线”系统,通过不断完善音视频交流、文字交流、网上留言、视频会议等系统功能,探讨实践法律援助工作网上接待、咨询,援助案件网上申请、初审以及网上受理、审批等法律援助网上工作流程,逐步建立适合实际的网上法律援助工作模式。
第四阶段:全面开通阶段(2012年5月25日)。面向全区全面开通,召开现场会,将区“法援在线”系统全面推开,形成区法律援助中心-职能部门法律援助联络中心-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横到边、纵到底、无缝隙、全覆盖的“三级两纵”法律援助工作体系网络。
2、系统开通时间
区“法援在线”系统全面运行后,区法律援助中心、各职能部门、街道、社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要按时开通上线,每天在线工作时间4小时,即:上午9:30分至11:30分,下午14:00分至16:00分(节假日除外)。
3、各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
(1)“法援在线”社区联系点:引导受援人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通过“法援在线”系统和所属“法援在线”街道工作站、区法律援助中心专席人员、公益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在线交流,寻求法律帮助和维权服务。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帮助填写《法援在线初审案件申请表》通过“法援在线”系统报送所属“法援在线”街道工作站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导持街道《法援在线初审案件审批表》的受援人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
(2)“法援在线”街道工作站:在线接待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受援人,通过“法援在线”解答法律、政策咨询,通过网上视频功能,对受援人的个人信息、证据材料以及证明资料进行网上初审,对其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填写《法援在线初审案件审批表》反馈所辖社区联系点。案件受理后,“法援在线”街道工作站应填写《法援在线初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连同社区填报的《法援在线初审案件申请表》一并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于街道直接受理的初审案件,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
(3)“法援在线”部门联络中心:区老龄委、妇联、团委、总工会、教体局、残联等“法援在线”部门联络中心在线接待、解答受援人法律、政策咨询,指导受援人填写《法援在线初审案件申请表》,受理初审通过的法律援助案件,引导受援人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
(4)区法律援助中心:全面负责区“法援在线”系统的管理,落实《“法援在线”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各项制度。通过“法援在线”系统与各部门、街道、社区实现工作互动交流、询问接待咨询、政策法律解答、初审案件审核、网上案件审批等法律援助网络服务功能。在接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上报的《法援在线初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法援在线初审案件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等相关表格后,应及时相应填写《法援在线初审案件审批表》、《法律援助审批表》进行网上审批,反馈上报单位。利用“法援在线”视频会议系统,部署辖区法律援助相关工作,进行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培训,主持召开部门、街道、社区多部门在线网络视频会议,协调多部门共同协商解决重大、疑难案件。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街道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能部门法律援助联络站、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要充分认识到建立“法援在线”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做好网上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系统各项作用,为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家庭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6)11-0020-02
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提供其他的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是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支持[1]。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全方位帮助和支持,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制度性帮助,是弱势群体所应获得的最低程度的帮助。
一、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均势群体之间的冲突,另一类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前者可以通过社会预设的各种调解、仲裁和司法机制来解决;而后者中的群体,情况要复杂得多。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各种矛盾解决机制的设计,都附有一定的成本。对于大部分弱势群体来说,法院的诉讼费、律师的服务费和鉴定费的收取无疑是)上加霜,在受到侵害时,除了逆来顺受,就是采取法外手段私力解决。这类矛盾引发的各种冲突,必将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引发各种犯罪。
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一就是将这些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入法律途径,恢复法律的信任。法律援助的实施,有利于将当事人引导到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轨道上来,并由此增强法律在社会各个阶层的执行力,促进社会贫弱阶层对法律的理解及亲和。
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二具有扶贫功能。通过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介入,免除受援人的律师费,在有直接经济利益的纠纷和诉讼中,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实现法律赋予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经济状况。通过向广大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使各种矛盾和纠纷得以化解和消除,从而创造一个和平安宁的有利于发展经济的社会环境。
2.保障诉讼权利,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由于刑事诉讼关系宪法赋予当事人基本的权利,各国政府都纷纷建立刑事法律制度,为贫困和特殊被告提供免费的律师和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面临的风险比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面临的风险要大。由于被害人往往有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的支持,而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这一程序的弱者。刑事司法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的最终发动与否,刑事诉讼一旦出现错误,将会给被告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刑法的适用和刑罚权的发动具有双重性。“保护社会权利最得力的工具也常常是侵犯个人权利最厉害的手段,刑法犹如双刃剑,用之得当,个人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其害。”[2]刑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社会;刑事诉讼法侧重于保护个人。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社会和保护个人是可以统一的。但是由于某些具体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上为钱辩护的律师神通广大,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有钱的被告人的得力工具,致使刑法惩罚罪犯以保护社会的功能产生偏向惩罚无钱的罪犯。为了保障贫弱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涉嫌重罪的被告的法律援助权,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无需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援助,是为了促进贫困被告人对于法律的认同和亲和。法律援助体现司法平等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实施,将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使被告人有理由相信法律和司法是公正的,对所有人包括贫弱者、甚至由于嫌疑重大而遭到拘捕的自己都是一视同仁的。假定判决被告人有罪,由于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使其罚当其罪,既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他认识法律的意义,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教育其改过自新打下基础。可见法律援助既促进了公正司法又起到了教育作用。
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现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但通过短短几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框架已经确立。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当前还面临很多困难,具体表现在:
1.社会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不断增长的需要和法律援助资源有限的矛盾比较突出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世界各国几乎都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即便在英美这样一些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也深受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困扰。各国法律援助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在我国同样存在。我国实施法律援助主体主要是执业律师,依《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据司法部的统计,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不到10000名,其中拥有律师资格的仅4000多名。据美国一位法律援助学者的调查统计表明,在美国,满足法律援助需求量的最低标准是每万名穷人中需2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按这个数字,我国贫困人口一项就预计需要专职法律援助律师17000人。[3]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数量和这个预计人数相差甚远。现实中,以辽宁省为例,截至2000年,全省有15万五保户,370万残疾人,全省人口三分之一是老年人,另有3.8万个城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线,还有大量下岗职工都是潜在的法律援助对象,省内执业律师数量远远不够。显然,目前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由于地区经济差距,越是法律援助潜在对象多的地区律师数量越少,律师数量与法律援助需求不成正比分布,更加剧了供需矛盾。
2.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据日前司法部公布的数字,去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额为1.52亿元,摊到我国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角多钱。根据司法部的统计,2005年平均每件由专职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仅为308.21元,这样的经费数量很显然不能够支付办理一个普通案件的合理支出。根据预测,我国贫困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大约有38.5万件,按每件案件花费1200元计,需法律援助经费3个亿,是目前财政拨款的两倍。法律援助经费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但现阶段我国经济相对落后,财力有限,政府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必须寻求其他解决经费困难的途径以缓解财政支出与需求的矛盾。
三、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法律援助服务实施主体多元化
国家应承担法律援助主要职责,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是实施法律援助的最主要主体。但我国国情决定了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采取像西方国家那样以国家出资为主去建立数量很多的公职律师机构,因此,应建立一个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统一协调为前提,有多个法律服务机构参加,同时吸纳专业志愿者的法律援助组织。
(1)鼓励个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实施法律授助工作。除执业律师外,其他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志愿者、有能力为他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应成为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可以实施法律援助的组织、社会团体可以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甚至一些宗教团体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甚至也应包括社会热心人士投资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4]总之,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以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
(2)充分调动和利用以高校法学院为基础的法律援助组织的积极性。高校法学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其独特优势:
第一,人力资源丰富。我国许多高校法学院教师理论知识深厚渊博,不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而且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学院部分学生也有律师资格。高校法学院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
第二,服务成本低、质量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学生为主,通过法律援助的实践学习知识、锻炼能力,一般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无需支付工资,能实现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援助作用。法律援助作为教学和科研途径,在老师指导下、学生办案质量与学习成绩挂钩,以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2.完善分担费用制度
法律援助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基础。在国家给予财政拨款的同时,还应建立良好的运营机制――分担费用制。
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指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而使其经济情况有所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援助费用的制度。[5] 各国的法律授助费用分担情况,受援人是否承担法律援助费用规定各有不同。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向因胜诉而改善经济状况的受援人收取适当费用充实法律援助基金,使这些费用继续用于法律援助事业,以弥补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的不足,形成资金利用的良性循环。
3.开辟多种经费来源渠道
在我国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完全依赖国家财政来解决法律援助经费显然不现实,应开辟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路子。
首先要加大宣传鼓励捐助。在政府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法律援助需要更多的社会捐助。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的关注。中华民族具有扶穷济贫、乐善好施的传统,只要宣传发动到位一定可以募集更多的社会捐助。此外,可以运用多种灵活形式募集社会资金,比如发行彩票、邮票、纪念币等等方式。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尝试通过发行纪念邮票筹集资金,让法律援助事业得到全社会更广泛的支持。这些都是创造性的方法,可以在此基础上扩宽思路,开辟多种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渠道。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并设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我国实现法治化道路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司法部“十五”计划纲要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今后5至15年内我国将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才能彻底解决当前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问题。我们相信,法律援助将被越来越多的公民认识和应用,成为保障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赵兴宏.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J].辽宁社会科学辑刊,2005.(4).63.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2.
[3]莫洪宪.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关键词 法律援助 法律资源 权威
作者简介:黄桂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研究方向;法律方面。
应当承认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对于现实的法律资源的分配,以及法律的运用的普及性都是一个很好的增强。而且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运用,可以说同样的对于法律本身的权威和公正的适用都意义非凡。无论是公共资源的使用,或者是授权委托其他法律资源的运用,都可以说弥补了现实的法律运用的状况。现阶段的法律援助的发展,已经日趋专业化和正规化,逐步有一定的模型。不过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现状,使得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值得提高的地方,需要我们进行改善。因此,就需要结合现状,根据已有的条件和因素,尽可能地进行内部的修补和整改,来保证法律援助制度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一、法律援助问题简介
(一)法律援助的定义
法律援助本身起源于西方,其最早的含义是法律上的急救,就是指对于没有能力使用法律资源的人来提供免费或者折扣的法律资源服务的活动。应当说这方面主要是指辩护人服务,当人没有专业的律师进行法律指导,也可能在诉讼中对于法律的运用遇到一些困难。而通过法律援助的实施,则可以对于法律的运用有着更好的帮助。法律援助中主要的内容就是律师服务,通过这方面的法律帮助,也将使得相对人能够得到比较妥当的法律权利上的保护。
应当说法律援助本身是一种公益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契约行为。由于法律援助针对的是法律资源享有方面的不平衡状况进行补全,因而实际上是给与相对人权利的保证。因此,从定义方面来说,法律援助属于典型的公益行为。而被援助人本身是有权利使用法律资源的,只是限于条件无力运用,因而需要通过法律援助的行为来帮助其确立权利的行使。
(二)法律援助的要素
法律援助的主体,一般而言是公共组织下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等。这些是为了进行法律援助,给予没有能力使用法律服务的人员的帮助的主要存在。由于法律资源的运用差距方面主要在于律师服务,因此可以认为其主要方式就是这些。作为援助主体应当以职业精神来面对所面对的事务,从而做到尽职尽责。
就法律援助的方式来说,一般而言是对于相关的律师费用等方面有所减免,并且对于相对人进行法律资源和知识等方面的帮助,来保证相对人能够对于法律的权利以及自身的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认识和保护。援助应当是无偿或者收取低廉费用的,否则不为援助,对于援助方式来说,必然的不能离开其本身的公益行为的性质。
而法律援助的客体,一般来说则是那些本身没有能力承担律师资源使用的人,包括贫困残疾等一些无力进行承担的状况。而法律本身应当普遍适用,也应当尽可能的保证资格和机遇的平等,因而这些在资源方面的先天性缺失是不应当被鼓励的,也应当得到一定的帮助来使得法律的公正性得到更好的保证。
二、法律援助的价值
(一)援助弱势群体
对于弱势群体的援助也可以说是看得见的,通过这样的方式对于不能够通过自己力量来进行律师服务申请的状况必然的会得到一定的缓解。而且可以说保证了相对人能够得到正常的法律服务,对于其本身权利的保障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由于相对人本身条件的欠缺,往往在诉讼中就处于弱势地位,而法律服务的缺失则会使得这样的状况雪上加霜,更难以保证能够对于其合法权利进行保障。因此可以说法律援助的实施,使得受援助方能够有机会站在同样的基础上,用相同的基础来维权。
由于一个人享受正常的法律服务应当是其基本的权利,而且本身就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自主的了解和使用,必然的就需要进行资源上的重组和运用。对于相对人来说,法律服务的接受应当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也能够缓解自身的资源不足带来的先天性差距。
(二)保证诉讼公平性
诉讼公平的保证,就需要有一个相对平等的平台作为基础,来使得诉讼本身具有足够的公正性。但就现实情况来说,双方在法律服务的享受方面,本身就很难达到公平的状况,因而也需要承认基础性因素在一定情况下会影响到诉讼的效果。因此在这样的条件下,就有必要强调法律援助对于诉讼的公平性的作用了。
可以说法律援助等同于弥补了一个方面的服务空白,也为相对困难的一方提供了基础上平等的机会。这本身就是比较典型的平等性的表现,也必然的会进一步的完善公平环境的塑造,可以说不仅对于诉讼本身有作用,对于法律援助的主体的宣传以及扩展业务来说,都是有着非常明显地帮助的。
(三)实现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实现可以说也是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了。对于法律来说一直以来都在强调普遍性和公正性,但是现实状况的差距以及制度设计方面的一些难以兼顾的情况使得有些地方并不能尽如人意,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下先天性障碍导致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法律的公平价值的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不借助公共力量,对于这样的调价方面的缺陷进行弥补和纠正,从而保证法律对于自身价值的实践和修补。
应当说法律援助出现就是为了使得现实和理论一定程度上的脱节而修补的,毕竟现实状况下法律本身就不是万能的,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局限性会更加明显。因而自身的完善以及尽可能地去加强和弥补,可以说至关重要。法律的理论设计毕竟不可能完全符合实际,,更不可能完全妥协于实际,总有一些需要提高和促进的地方,而需要相关的手段进行补充,至少在实现价值之前,不可能没有替代者,也不可能在价值被提倡的同时,在现实中被完全的抛弃。 三、法律援助现阶段遇到的困难
(一)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够明晰
可以说法律规范不够明确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现阶段对于法律规范的主要规定在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法律援助条例》之中,再加上一些地方制定的法规和规章。需要承认这个效力等级并不至于很低,而且相对而言也有一定的层次性和系统性。但是现阶段随着法律援助制度本身的迅速发展,体系化权威性略微缺乏的状况,依然成为困扰法律援助制度有效发挥的重要原因。
而且需要承认我们现阶段的行政法规对于法律援助的规范可以说有很大的笼统性,对于大量的细节问题没有很好地进行详细的规制,而使得这些方面需要更低层次的法律规范进行补全,而这样就可能会出现一些冲突的状况,而且是没有上位法调节的冲突和不平衡。在这样的状况下,明显会更加有对于法律援助进行有效地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法律援助的增长与现实需求尚有差距
应当说现阶段的法律援助的发展已经到达了比较迅速的地步,但是相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来说,可以说还是有相当的差距的。对于我国这样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程度极高,而且还没有摆脱发展中国家地步的状况,对于法律援助普及的需求可以说是非常的明显的。由于法律本身的普及程度就不是很高,再加上状况的不统一,因而实际上需求极大,对于现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本身的服务量来说,可以认为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由于相对来说律师的数量并不是很多,而法律把基层工作者和志愿者更加数量稀少,以及分部不均等的问题非常的明显(法律援助最大的需求还是在贫困地区,但是这样的地方法律资源本身也不够丰富)。因而面对日益增长的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来说,可以说供不应求,也有必要对于自身一定的改善来缓解相关的状况。
(三)法律援助的基础和保障还有提高之处
法律援助的基础是需要有一定的支持的,本身由于主体需要无偿的进行,因而相对来说必然的就需要公共方面提供一定程度的资金和人力等保障。但是从现阶段的支出等状况来分析,由于所需要进行的法律援助的数量确实比较巨大,而且相对来说在更加急需的地区进一步缺乏,因而作为保障的费用因素可以收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对于法律援助的正常发挥效果还需要一定的改善。另一方面就是律师本身对于法律援助的态度比较应付,缺少有效和积极的方式来促进法律援助的有效实施,再加上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明确的评价,相对人也很少会对于这样的评价进行正确客观的衡量,从而使得法律援助在效果方面进一步的受到影响。
四、针对法律援助进行有效加强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
法律体系的完善构建,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于法律援助尽可能地进行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并且对于各地方的冲突性规定进行有效的约束和规制。应当说法律援助条例本身是符合当时的社会条件和需要的,但事情是变动之下需要进行改动的地方还是有一些的。比如说就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对于法律援助的评价系统以及对于效果的制约等等,也需要对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并且确定法律援助的具体范围。如果能够对于法律援助进行专门的法律设计,并且上升到法律的级别层次,则必然的会有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要进行一定的下放工作,通过对于地方的授权以及对于实际情况的掌握,都能够更进一步的加强灵活性。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在上位法进行统一规定的前提下,也需要通过地方的结合实际的方式,来做出更加符合现实状况的规范。
(二)改善法律援助的方法的多元性
法律援助本身的方式也应当尽可能的保证一定的灵活性,由于我国的现状是律师的数量不足,不论是对于本身的诉讼或者是法律援助来说都是如此。因而对于法律援助而言必然的会存在变通的状况,在坚持尽可能地依靠专职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同时,也自然需要对于社会律师等其他法律人员的参与保证允许的状况。而且更需要尽可能的扩大专门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来保证能够满足需要。
(三)进一步加强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性设置
应当说基础性的援建对于法律援助来说依然是不可缺少的,毕竟任何事物都无法离开物质基础来单独的存在。因而进行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的设置,以及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专项支持,其实都有自己的必要性。另外,也需要尽可能的鼓励和引导社会支持,从资金到人员的各方面的支持,才能够使得法律援助在基础方面得到更加稳定的建设,从而促进法律援助效果的正常发挥。
一、法律援助温暖工程实施情况
1、完善机构设置,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区法律援助中心下设六个工作站,及妇女儿童维权、残疾人维权、老年人维权和维护国防利益四个分部,区援助中心负责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与实施以及“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接待,工作站负责接待咨询和申请的初审,分部负责接待调解工作范围内的援助事项。此外下有三个律师事务所和四个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34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为困难群众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全面了解法律援助制度。一是充分利用法律咨询接待和广场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援助制度,2004年以来发放自编和上级下发的法律援助宣传资料1500余份,法律援助联系卡200余份,在全区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影响。二是充分发挥街道司法所既法律援助工作站面对面贴近群众的特点,开展法律进社区,每月组织一次社区法律询活动,使群众感受到法律援助就在身边,感受到政府关怀。三是向党政有关部门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使各级党政部门更加重视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现在许多部门开展为群众服务活动,都会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参加。通过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工作者深刻认识和理解自身责任,切实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3、克服重重困难,保障法律援助经费落实。我区有低保户和下岗职工数万人,随着法律援助影响力的扩大,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数量逐年增加,带来的最直接的问题就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为此我们在积极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同时加强对经费的管理,保障有限的经费落到实处。一是积极寻求财政支持,在我区财力薄弱的情况下,自2000年起我区就把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2005年财政预算已增至4万元。二是从局办公费用中弥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将财政拨款都用来保障法律援助个案补偿,而法律援助的其他费用都从局办公费用中支出,较好地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加强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区成立财务结算中心后,虽然撤销了法律援助帐户,但我们坚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对历年来社会对法律援助的捐款全部用于弥补近年来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从而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进行。
4、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水平。为了更好地为群众服务,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我们结合实际,完善援助机构的办公场所设置,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工作需要,经与政府有关部分多次协调,现已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接待室,基本达到了上级要求的标准,方便了群众。
在加强机构设置的同时,我们着重抓好制度落实,主要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从申请、审查、受理、指派、办案到归档建立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同时遵循亲民、便民、效率的原则,使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做到应援尽援。二是建立办案监督制度,通过重点案件跟踪、一般案件抽查、派员出庭听审、征求受援人及主办检察官、法官意见等方法,掌握办案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坚持援助案件指派到所,实行行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案件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所有办案人员都必须对受援人、对政府绝对负责,集体讨论案件可有效防止承办人马虎办案,并集思广益,更有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四是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群众投诉要认真一查到底。无论是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是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只要损害受援人利益,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都要按规定作出处理,决不姑息放纵。五是坚持办案质量与核拨办案补贴挂钩,对援助案件的质量年终进行集体评审,根据质量评定等级,对有质量问题的案件缓发或停发、扣发办案补贴。
5、充分享用资源,扩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在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中,我们不仅单纯的办理仲裁和诉讼案件,更注意通过法律援助的延伸服务,更广泛地为群众解难,为政府分忧。一是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网络的作用,通过司法所协助做好审查、调查、调解、和稳定工作,对于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家庭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我们及时向基层通报,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居委会进行了解和及时调解。2004年以来通过基层为群众调解解决纠纷十余起,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每月组织志愿者轮流参加法律服务社区活动,开展广泛的法律咨询服务,弥补了法律援助中心人手不足的现状。为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服务,我们组织志愿者中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又经济困难的群众代拟法律文书,每年都为困难群众义务代书法律文书百余份,受到群众的高度赞扬。三是针对所区内台、侨胞数量较多的情况,与有关部门协调成立了全市第一个专为台、侨胞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专门的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同时,我们积极开展特色服务,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坚持做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推诿,不搪塞,只要群众找到法律援助中心,就负责到底,让群众满意。对于不属于我们处理的问题,就耐心地解释,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由于工作热情、负责,群众都愿意通过援助中心来找其他部门解决问题,这样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从群众热情的赞誉声中,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版权所有
二、主要社会成效
1、2004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来电咨询56人次,接待来访群众728人次,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14次,解决各类纠纷13件。2005年1-4月接受电话咨询12人次,接待来访群众360人次,提供上门服务2次,为群众提供异地法律援助服务2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