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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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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范文第1篇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O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自之日起实施。

外汇局通知要求简化外债登记管理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5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在积极防范外债风险的基础上,《通知》对现行外债登记管理流程进行优化,简化了外债登记管理环节。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除外债签约登记外,外债账户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同时,《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外债的登记和统计监测。

外汇局废止24项管理法规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并废止了一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规定》进一步简化并整合了外商直接投资所涉及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环节和政策。同时,借助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强化了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规定》加大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清理力度,废止了24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使得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简明、规范和系统化。

外汇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5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办法》规定,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监会《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范文第2篇

2007年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方案》,方案指出,境内个人可通过天津滨海新区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无限制换汇投资于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这项被香港金融界誉为“北水南来”的惠港政策,原定在八月底正式实施。自政策出台以后,香港恒生国企指数一周之内上涨近40%,国内投资人也跃跃欲试。可是直至今日,“港股直通车”仍在原地徘徊。要在我国资本项目开放上打开口子,恐怕远没有市场想象的那么轻而易举。

各路英雄看港股

目前央行、银监会等部委正在加紧研究规范境外投资的细则,较当初试点方案最有可能出现的变化是,试点的地域将不局限于天津,还有可能扩大至几个城市,但非试点地区的居民则暂时无法参与香港市场投资;参与开设这一业务的机构,也将不限于中国银行与中银国际。

除中国银行,其他银行筹备工作也已开始,工行、建行、交行都纷纷表示要争取做直通车的试点。尽管工行、建行、交行等银行都在积极争取该项业务,但“港股直通车”即便晚点发车,出现多家银行同时开办的可能性不大。业内人士称,国家外管局的政策明确先由中行在天津试点,其他银行只能争取第二批。在近期的夏季达沃斯年会上,工行高层表示,该行有望成为第二家“港股直通车”试点。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不过好事多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以及中国银行有关人士先后表示,尚有相关细节及程序有待处理,至于具体业务何时可批,则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中国银行副行长朱民近期出席该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仪式后表示,“港股直通车”的准备工作正积极稳健推进中,但尚有技术问题需处理。他指出,“港股直通车”与QDII不同,它是个人投资,加上属封闭形式,故需做足风险管理及准备措施。

他解释,直通车开通前需做足准备,如结算系统、投资系统的测试,加上内地投资者对香港资本市场并不熟悉,亦需为内地投资者提供风险教育,这些均需时间准备。被问及“港股直通车”何时开通,他未有正面回应,只表示充足的准备对整个资金自由行政策的成功是必须的。他重申,“港股直通车”的准备工作进展良好,但尚有技术性问题需处理。

链接:

中国银行“港股直通车”业务办理流程:

1、到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并办理“港股直通车”业务。

2、委托天津中行提供申请资料给中银国际开立证券账户。

3、将自有外汇划入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如需要购汇,凭身份证和上述账户开户凭证,通过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所购外汇直接汇入上述账户。

4、在所开户的券商网站,下载委托交易软件进行交易,投资者向中银国际提交证券买卖明细清单,天津中行凭清单逐日办理投资者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并与中银国际进行资金轧差交割清算。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范文第3篇

这意味着,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跨上了一个新台阶。上海自贸区建立以来,在金融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业务及管理模式经验,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也面临一定的风险,需要积极应对。本文节选自《沪港蓝皮书(2015)》,作者就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方向及路径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在国际投资新规则形成和我国改革开放深化的背景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诞生了。上海自贸区是中国经济新的“试验田”,旨在探索市场开放和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它对标美国倡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的自由贸易内涵,要求更高水平的开放,并且侧重金融领域。与以往的金融改革和开放相比,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改革和开放更重视推动要素流动,主要体现在分账核算、投融资汇兑便利化、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上海自贸区建立以来,在金融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业务及管理模式经验,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也面临一定的风险,需要积极应对。

一、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路线图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服务经济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但也存在金融机构经营方式总体粗放、农村金融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相对滞后、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和民生改善支持不够等问题。因此,党的十提出,要全面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鉴于结构错配和方向错配不仅扭曲了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而且产生了大量不良资产、闲置资产和沉淀资产,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提高金融配置资源效率以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成为我国新一轮金融改革的突破口和方向。上海自贸区建立以来,“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关于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开放的条例和实施细则陆续出台。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对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改革最具指导意义。

依据上述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改革有条不紊地推进,在分账管理、投融资汇兑便利化、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积极的试点。

1、分账管理

我国实行外汇管制,人民币资本项下尚不能自由兑换。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相当于离岸账户,是央行为发展上海自贸区的离岸金融而实施的创新,也是放松离岸金融管制的重要举措。为了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促进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上海自贸区内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其中,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这体现了离岸金融市场与在岸金融市场之间的渗透机制,是《意见》最重要的内容之一。鉴于目前境外美元融资成本为年化利率1%~2%,而国内同期外币贷款利率为3%~4%,香港的离岸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比基准利率下调15%,因此这项金融改革措施有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但是推行这种便利化需要一个过程。自由贸易账户要求遵守“先本币、后外币”的原则,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从本币起步,六个月以后接受央行和外汇管理局的评估,条件成熟时开展外币业务。

《业务实施细则》全面规范了上海自贸区的分账核算业务。除了遵守《意见》提出的原则之外,还明确自由贸易账户是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区内主体和境外机构可根据需要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两方面。①业务类型。上海地区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分账核算单元,为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区内主体提供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和《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创新相关业务的金融服务,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机构可在获准后,向上海自贸区和境外提供各类跨境金融交易和清算结算服务。②业务管理原则。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按宏观审慎的原则实施管理;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根据有限渗透加严格管理的原则,按跨境业务实施管理;对同一非金融机构的自由贸易账户与一般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按《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四个渠道办理。对已实现可兑换(包括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相关)的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

自2014年6月18日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正式启动以来,已经有十家中资银行顺利获得央行验收。未来,该试点将逐步由中资银行向外资银行扩展,由银行业向证券、保险、公募基金、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扩展。

2、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中国实行严格的投融资汇兑管制。虽然贸易项下的投资基本开放,但是我国政府严格管制资本项下的投资资金进出,资本项下的投资资金流出实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流入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因此,面向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跨境投融资主体,上海自贸区探索进一步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的具体措施包括:①区内企业办理跨境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时,可直接向银行办理,与前置核准脱钩;②区内机构根据经营需要,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③区内主体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跨境商务活动的特点,在更大空间内充分利用区内和境外金融市场管理对冲相关风险。

3、利率市场化

央行制定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遵循“先贷款、后存款,先外币、后本币,先大额、后小额,先单位、后个人’的原则。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不断推出新业务,使得理财产品和债券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贷款,小微金融呈现多元化创新,这些现象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2013年7月20日,央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只保留对存款利率的管制。至此,利率市场化已完成绝大部分,我国利率市场化进入关键时期。

上海自贸区的利率市场化在宏观审慎金融管理框架内,根据服务区内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以及金融市场主体培育和市场环境建设情况逐步推进。具体包括:①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②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央行于2014年2月27日在自贸区内试点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之后,市场总体表现平稳。2014年6月27日,央行将这一改革措施推广到全上海市之后,利率也基本持平,实际执行利率微升,外币存款总量平稳有序增长。

4、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进入21世纪以来,在注重防范国际经济风险的前提下,我国外汇管理由“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有序推进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进一步发挥利率和汇率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作用。从2012年8月开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广缩短了企业对外贸易的收付汇时间,降低了企业的财务成本,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虽然中国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是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如过于集中的外汇交易主体、隔离的外汇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不活跃且缺乏创造性的外汇衍生品市场、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方向及路径滞后的外汇管理法规等。

上海自贸区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区内的外汇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并面向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从而为经济发展和转型提供内生动力。上海自贸区自建立以来,外汇管理部门颁布了五条举措,包括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支持自贸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上海从2010年开始试点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企业的数量截至2012年已发展到50家。目前,上海正在稳步推进的试点工作包括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跨国公司资金池以及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等。上海自贸区的跨国公司总部资金池已经积累了许多成功案例,主要包括:中国银行携手中银香港为绿地控股集团(上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渣打银行携手宝信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自贸区内开展集团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以支持其境内外的流动资金需求、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等;上海银行签约为东方国际集团内117家海内外成员公司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服务。

5、风险管控

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动一项”,适时有序组织试点。央行重视上海自贸区的金融风险管控,将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的监管;会同上海市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的流动;按年度对区内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区内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扶优限劣机制;央行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上海自贸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

《审慎管理细则》全面规范了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的风险审慎管理,要求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建立面向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响应机制。它的核心内容包括两方面。①管理制度。上海市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建立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展业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并以市级机构为单位接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相关系统。②风险管理机制。风险管理包括渗透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币种敞口风险管理、资产风险管理、风险对冲管理等。根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调整金融机构开展的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开展非现场监测,并根据不同预警指标,在出现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形下,采取延长账户存放期、征收特别存款准备金、实行零息存款准备金以及临时资本管制等干预手段,维护上海自贸区金融环境的稳健运行。

二、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影响

上海自贸区现阶段及下一阶段金融创新的重点与核心内容是建设自由贸易账户体系,这也为整个金融创新提供了载体和平台。通过设立自由贸易账户,实施投融资汇兑便利化、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和风险管控等措施,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在人民币国际化、平稳有序开放资本项目、促进金融业转型发展和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积累了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1、人民币国际化

中国于2009年4月在国内五个城市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允许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与其香港贸易伙伴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2010年6月,该试点扩大到20个省级单位。2013年3月,该试点扩大到全国所有跨境贸易企业。虽然人民币结算试点发展迅速,但是人民币贸易计价的进展速度远远低于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速度。2013年,人民币贸易结算总额达4.63万亿元,较2012年同比增长57%。但是大多数以人民币结算的贸易活动仍未采用人民币计价。

从2011年1月开始,人民币可用于国内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2011年10月,人民币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外商直接投资,同时简化了人民币的结算流程。2012年,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额达到5,337亿元,比2011年增长88%,其中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规模大幅升至4,481亿元。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的日均交易量,目前人民币已成为全球外汇市场中第九大活跃的交易币种。

上海自贸区自建立以来,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人民币境外借款、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与经常项下集中收付等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使得直接投资的流程进一步简化,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手段被引入。其中,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与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是上海自贸区最重要的金融业务创新。跨国公司通过在上海自贸区的子公司建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可以很好地实现境内外资金池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的自由流动,这既有助于提高人民币资金在集团内的使用效率,服务于跨国公司的全球资金管理目标,又有助于提升人民币作为跨国公司内部主要交易结算货币的地位,服务于总部经济。跨境人民币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的内容包括代收、代付和净额结算。它有助于简化跨境结算手续,大幅减少跨境收支交易数量和金额,进一步提高资金运用和结算效率,降低资金头寸管理成本和外汇风险。

离岸金融政策可以帮助上海自贸区建立起庞大的金融资产蓄水池,通过完善人民币的全球循环路径来打通资本账户,实现金融资源的全球优化配置,从而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上海自贸区很可能成为人民币回流最大集散地。截至2014年7月末,上海自贸区内完成境外人民币直接借款78笔,累计金额超过170亿元;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试点企业为36家,资金池收支总额为232.5亿元;跨境人民币结算额为1,356.4亿元,同比增长2.5倍。上海自贸区内人民币业务在上海市的比重不断增长,从2014年4月的不到10%增加到2014年7月的15%。

2、平稳有序开放资本项目

人民币国际化离不开资本项目开放。在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上海自贸区通过开设自由贸易账户,实施了隔离型的资本项目可兑换策略,自贸区内资本市场逐步形成。结合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实施的备案制,自由贸易账户进一步简化了企业境外股权投资的流程,并提高了境外投资效率,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例如,中国银行已经为自贸区企业办理了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打通了国际大宗商品套期保值交易通道。自贸区设立的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可以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资产转让、风险对冲等服务。例如,2014年11月推出的“沪港通”有利于逐步开放中国资本项目,增强人民币的流动性,并有望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新加速器。

相对于自贸区的企业,虽然个人自由贸易账户目前仍局限于经常项下的交易,但是未来有望借助自由贸易账户以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身份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对区内券商而言,因为证监会支持上海自贸区的政策尚未实施细则,所以券商的自由贸易账户很难开立。为更好地管理自贸区内外的金融套利,除加强监管外,关键还在于我国政府能否尽快完善国内的人民币利率与汇率市场化的条件。

3、促进金融业转型发展

我国金融业过度依赖银行业,金融业态的发展很不平衡。而且我国金融业以行政管制为基本特征,造成资源配置向制造业、房地产业、地方政府项目和国有企业倾斜的现象,导致产能过剩、资产泡沫,金融部门对实体部门明显产生“挤出效应”,货币产出效率急剧下降,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因此,我国金融业亟须转型发展,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上海自贸区实践着“一行三会”提出的扩大区内金融机构准入与增强服务能力的构想。作为我国金融改革先行先试的“试验田”,上海自贸区集聚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截至2014年8月底,上海自贸区新设持牌类金融机构87家、类金融机构453家、金融信息服务公司296家、投资和资产管理公司2,179家,共计3,015家,占新设企业总数的25%;已有十家中资银行接入自由贸易账户信息监测管理系统,共开立了3,235个自由贸易账户;虽然上海自贸区的自由贸易账户系统现在局限于人民币业务,但是有望根据业务开放原则逐步推出外币业务。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已在区内设立交易服务平台,上海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正加紧筹建,上海保险交易所也在积极筹划,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将在自贸区成立一周年之际正式开展交易,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原油期货已于2014年12月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清算所等都将在区内新设或增设交易场所。

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改革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基于市场导向,发展多样化的金融业态,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分散市场风险。鉴于金融改革开放最终将带来要素价格均一化,上海自贸区的金融业转型可以为全国金融改革积累经验。

4、宏观审慎监管

2005年以来,境内外利率和投资回报率差距与人民币升值,导致境外资金通过多种渠道绕过我国严格的政策管制,大量、快速流入境内。这对我国资本市场开放带来严峻挑战。

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实际上在我国境内形成了一个离岸金融市场,区内和境外的资本流动壁垒将基本消除。因此,自贸区可能成为境外资金渗透到境内寻求套利机会的跳板,从而影响我国金融稳定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业务实施细则》和《审慎管理细则》从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两个方面,共同构建了有利于风险管理的上海自贸区账户体系框架,为下一步推动上海自贸区投融资汇兑创新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进一步推动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政策建议

在金融改革支持实体经济的前提下,上海自贸区可以缩短负面清单,允许设立多种类型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和现代中介服务企业,以倒逼机制促使中国资本项目的开放,通过将上海自贸区建设成为中国境内的离岸金融中心,进一步推动金融改革,以适应实体经济对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

1、资本市场支持自贸区建设的实施细则

积极推动证监会颁布资本市场支持自贸区建设的实施细则。积极推动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自由贸易账户为依托开展分账核算业务;积极支持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积极推动境外机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进入上海证券及期货市场投资。重视“沪港通”,扩大人民币在国际交易货币中的份额,加速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实际上,这些举措也能够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加强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联系和开放度。

2、推进利率市场化

为完善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影响市场利率的机制,应进一步发展银行间资金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建立完整的利率联动体系。为控制短期信贷的增长速度,减少短期冲击对经济的影响,央行放松商业存贷款利率管制的顺序应该按照“先长期、后短期,先大额、后小额”的原则。

此外,上海自贸区可以面向小额存款尝试建设地区性存款保险制度,以期与国家存款保险形成保险与再保险机制。明确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小额存款执行全国的存款基准利率上浮规定比例的政策,大额存款的利率完全市场化,并向存款人提供相应的风险溢价收益。

3、推动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之前,主要由香港交易所或者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掌握离岸人民币的定价权,而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之后,实际上在我国境内形成了一个离岸金融市场。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深入,把握人民币定价权显得更加重要。为避免海外的离岸人民币主要定价权对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独立性造成冲击,应该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逐步实现境内人民币(CNY)、离岸人民币(CNH)和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NDF)的价格收敛。在上海自贸区积极探索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模式,并将它推广到全国。

4、防范上海自贸区资本进出风险

虽然资本进出都可能给上海自贸区和我国境内资本市场稳定带来风险,但是资本流入带来的风险可能更大,因此需要加强分类管理。上海自贸区应该以境内金融和离岸金融分账管理为前提,根据实体经济的引资需要,加快要素流动速度,允许一定比例的离岸账户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减少国内企业发展限制,同时避免引起在岸金融泡沫。

严格规范自由贸易账户内的资金运用。加强核验自贸区内机构及企业跨境贸易的资金收支与实际贸易行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着力强化监测和分析涉及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资金交易,特别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阻止资本项下境外资金的大规模渗透,避免境外和区内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向区外境内传播。

加强监控区内机构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融资专用账户。为防范人民币境外融资专用账户的资金通过项目建设投资、资本市场投资、集团资金归集等渠道不合规地渗透到区外境内,商业银行应确保区内机构和企业境外融资专用账户单独设账、统计、核算,并严格审查、追溯区外境内新增项目、新增资本市场投资和集团资金归集的资金来源。

除此之外,可以通过征收外汇交易税或设置高比例存款准备金提高短期资本进出国内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一方面,让有能力在海外实现高效率资源配置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更自由地实现全球化的投资和经营;另一方面,控制热钱的进出对上海自贸区和我国境内金融市场、汇率稳定的负面影响。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范文第4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企业签定的进口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流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丝绸之路经济带;西安自贸园区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0077-04

一、引言

自由贸易区通常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共有1200多个自由贸易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建设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的一项重要国家战略,作为我国深化改革的实验田和桥头堡,上海自贸区在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扩大对外开放、便利跨境贸易和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提供着难得的范本和经验。与此同时,陕西省正值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以及“关天经济带”、西咸新区国家级新区建设的重要历史机遇期,本文通过对上海自贸区一年来金融改革开放特别是外汇管理政策方面的实施政策和经验成效梳理,为探索丝绸之路经济带西安自由贸易实验园区(以下简称丝路经济带西安自贸园区)发展所需外汇管理政策支持提供思路,为探索内陆地区开放开发新模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情况

(一)上海自贸区基本情况

上海自贸区是我国在上海设立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该实验区于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9月29日正式挂牌开张。实验区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核心)、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4年1-8月,上海自贸区(企业)进出口货值达到5004亿人民币,同比增长9.2%,其中,进口3700.4亿元,同比增长8.9%,出口1303.6亿元,同比增长10.1%。截至2014年9月中旬,区内共新设各类企业1.2万余户,新设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量超过3400亿元。经过一年的发展,上海自贸区在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扩大对外开放、便利跨境贸易和投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引领和带动作用,成为我国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实验田。

(二)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情况

为保障自贸区内各项金融工作进展顺利,人民银行协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各部门出台了多项支持自贸区建设政策,明确了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总体方向,共同构成了金融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的总体政策框架。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末,上海自贸区新设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等超过3000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累计51条金融支持自贸区的意见和13项实施细则(如表1)。

(三)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政策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要求,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该细则按照服务实体经济、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有效防范风险、“成熟一项、推动一项”原则,实施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对外债权债务、企业集团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结售汇管理等外汇管理政策创新措施(如表2)。

(四)上海自贸区外汇管理政策的启示和借鉴

一是大幅度的简政放权。从具体内容看,不仅简化了区内主体和境外之间经常项目交易单证的审核,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手续,还率先在全国实行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赋予企业结汇选择权,规避汇率风险;同时,还取消了相当部分的债权债务行政审批的手续,促进了跨境融资的大幅度便利化。在改进外债风险管理的前提下,赋予了微观主体更多的境内外融资的自主选择权。

二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通过深入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海自贸区投资管理制度更加开放透明。据了解,2014版负面清单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190条减少到139条;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和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制全部改为备案制;企业准入由“一个部门、一个窗口集中受理”;服务业23项开放措施全面实施。

三是促进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的发展。通过改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外汇资金池及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各项试点的政策,大幅度放宽试点企业的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和账户管理,有利于总部经济在自贸区大面积的集聚。

四是积极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在自贸区快速发展。允许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收取外币资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贷款手续。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极大地便利了区内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促进区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五是对系统风险的零容忍。加强统计检测的分析预警,严格履行外汇数据信息报送义务,督促银行、企业等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防止异常跨境资金的流动;完善外汇收支预测、预警体系,对银行和企业的可疑情况进行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和检查,实施分类监管;在出现重大风险时,可以及时调整政策,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

三、外汇管理政策支持丝路经济带西安自贸园区建设的借鉴与探索

近年来,陕西省对外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已经获批建成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出口加工A区和B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西咸空港保税物流中心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2014年1月,经国务院批复,西咸新区升级为国家级新区。5月,《西安国家航空城实验区规划》获得国家民航总局批复,空港新城成为全国首个国家航空城实验区。2014年10月17日,陕西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西咸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整合空港新城和西安国际港务区功能,依托西安海关特殊监管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国家海关口岸,积极申报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自由贸易区;设立空港新城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交通物流枢纽,建设国家航空城实验区。从国家战略到陕西省的决策部署,以西咸新区空港新城为承载,大西安、大空间的地缘优势不断被深入挖掘,陕西推动丝路经济带西安自贸园区建设逐步深入。

(一)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前瞻性开展丝路经济带西安自贸园区建设外汇政策设计

一是研究与贸易自由配套的外汇支持政策。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业务流程。建立前台“一站式”外汇业务服务体系,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流程。支持企业集团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与轧差净额结算。督促银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主体监管,对园区内重点企业建立一对一定点联系制度。探索差异化管理方式创新,鼓励园区内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便利跨境贸易。

二是研究与投融资便利配套的外汇支持政策。进一步放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探索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有效途径,深化区域经济合作与创新,推动中国-新加坡第三个政府间项目在陕西落地,探索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能源金融中心,推进丝路基金在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战略能源中发挥作用,促进陕西与中亚各国建立更为紧密的经贸金融合作关系。

三是研究支持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发展的外汇支持政策。结合陕西企业发展特色,鼓励西电集团等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改进外币资金池及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政策,放宽试点企业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及账户管理。便利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四是研究支持融资租赁业务的外汇支持政策。取消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鼓励合格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外债业务,促进园区内企业通过开展设备融资租赁获取先进技术设备。允许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收取外币租金,解决货币错配问题。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五是研究促进外汇市场发展的外汇支持政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调整辖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政策,鼓励园区内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加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即期结售汇和衍生产品交易。便利银行开展面向区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帮助企业规避大宗商品价格风险。

(二)深入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性开展丝路经济带西安自贸园区外汇管理机制建设的探索

一是建立新常态下以负面清单为主的外汇管理政策取向机制。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丝路经济带西安自贸区外汇管理也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形势,采取负面清单的政策取向,对现有外汇政策进行有效整合,打破经常、资本等条块分割的外汇管理模式,实现包涵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申报等全口径外汇业务的企业主体管理,探索建立以负面清单为主的外汇管理政策取向机制,进一步减少市场主体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平衡、进口和出口平衡、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平衡,为涉外主体创造更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是建立跨部门监管政策配合的协调机制。自贸区建设涉及商务、海关、工商、税务、财政、人民银行、外汇局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的政策不协调和沟通不畅将导致自贸区管理的盲点和空白。在丝路经济带西安自贸区建设中,一方面应推动跨部门监管政策协调的顶层设计,联合国际海事、各地海关、港口、税务、公安等部门搭建第三方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在推动丝路经济带西安自贸区建设中,应更好地协调商务、发改委、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探索建立丝路经济带西安自贸区建设跨部门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减少政策冲突和监管冲突,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提升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的执行效率。

三是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风险应对机制。通过将现有的多个外汇信息系统进行有效整合和连接,探索丝路经济带西安自贸园区内数据集中采集和集中监测体系。通过设计科学的指标校验关系、合理的指标预警值和判断风险的指标编制,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风险应对机制,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统计监测与预警分析,有效防范外汇收支风险。指导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代位监管职责,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强化非现场检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实施分类管理,将外汇违规信息纳入金融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大违规和失信惩戒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汇管理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参考文献

[1]冯宗宪.中国向欧亚大陆延伸的战略动脉―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区域、线路划分和功能详解[J].人民论坛,2014,(4):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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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绒丝绸之路经济带陕西段文化资源深度开发研究[J].丝绸之路,2014,(18):5-7。

[5]张亚斌,马莉莉.丝绸之路经济带相关问题的述评及思考[J].未来与发展,2014,(9):101-105。

The Reference and Exploration of th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Policies’ Suppor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Xi’an Free Trade Experimental Zone along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ZHAO Fei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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