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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以地下工程为主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有专业性强、周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建设与周边环境相互影响大、不确定性因素多、施工工法多样、工程风险突出等特点。同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投资大、涉及而广、社会关注度和公共安全要求高,一旦出现事故易引起社会放大效应。由于我国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历史较短、经验不足,在建设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潜在的技术风险缺乏必要的分析和论证,以及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不足、管理不到位。因此,安全风险的科学管控,已成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发展城市轨道对改善城市交通的重要性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城市人口增加,城市范围不断扩大,使城市公交客运量大幅度增加。加上私家车拥有量急剧膨胀,使得各大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交通阻塞、乘车难,行车难的现象,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城市交通状况对城市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城市交通紧张将严重地阻碍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区域群的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由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车、快速轨道交通(主要包括地铁和轻轨)等组成。其中小公共汽车与出租车因载客量小,难以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流。公共汽电车,对道路条件要求不高,票价低廉,成为许多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的主要公共交通方式。但同时公共汽电车依然存在着种种缺陷和不足:载客量较小,发车间隔和站点通过能力有限,在单一的平面路网中,大量的自行车与人流,对公交车的干扰极大,使机动车的速度降低,加重了交通拥挤和乘车困难。如遇到客流高峰时间与节假日,客流量增大,车辆难以准时开出,导致交通状况更为恶化。
在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条件下,城市交通的发展已经不能用单纯的拓宽道路来解决。发展地铁、轻轨等大容量快速轨道交通对于提高城市交通系统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城市交通污染以及引导城市结构优化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据统计美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占总客运量的31%,加拿大占38%,快速轨道交通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交通工具。1863年伦敦修建了世界上第一条地铁,自此之后世界上许多大城市纷纷建立了地下轨道交通系统。我国地铁建设有近40年的历史,地铁建设的规模和水平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国家。轻轨运输则是近几十年在欧美流行的交通方式。它由轨道电车发展而来,是一种小于地铁而大于有轨电车的中等运量的电动火车,能够在专用的车行轨道上运行单节电动车辆或由数节电动车辆组成的短列车。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经验来看:现代城市必须建立起以轨道交通为主、各种交通工具协调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综合交通体系。
地铁及城市轻轨相较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有着如下优点: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道路交通方式相比,通过综合开发地下空间,可以完全不占用地上空间,能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运量大,约为公共汽车的3-4倍;安全性好,由于轨道交通一般均采用封闭线路的专用通道运行方式,无其他车辆和行人干扰,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几乎为零,运行系统车辆设备均有自动化的保护措施,不受气候等因素影响,故障率较低;速度快,约为公共汽车的2倍;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环保,污染少;专线交通,准时发车;经济效益高;强化城市辐射功能、改善产业结构布局;城市轨道交通能够改变土地的利用性质,促进城区的发展和城市经济的繁荣,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等。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轨道交通工程由于工程规模大、技术风险高,审批手续比较复杂,从全国调研的情况来看,作为关系民生的政府重大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很多地区在开工前没有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就已进场,白图施工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轨道交通工程由于其特殊性,建设单位往往是政府的直属机构或企业,基本建设程序的违规,大大损害了政府履职的权威性,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带来了困难,使得工程建设中产生的质量安全隐患不易排除。
2、部分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监理作为施工现场一线监管人员,能否充分履职,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义非常重大。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监理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或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理公司对项目部的指导偏弱;项目部配备的人员数量不能保证,部分监理人员业务素质也不能满足要求。更重要的是一些监理人员责任意识达不到基本要求,对现场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是发现问题后缺乏有力的处理手段,不及时下发联系单、停工通知,有的问题未得到及时整改又不敢追究、不敢上报监督机构。
3、一些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没有落实
随着轨道交通工程大面积的开展,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也被大量稀释,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与水平不断下降,导致施工企业在落实其主体责任方面有很多不足与隐患。如:关键岗位人员缺乏,项目经理不在岗现象时有发生;“以包代管”的现象依然存在;重大风险的施工方案论证流于形式,部分安全施工措施未得到全面落实;现场技术交底不到位,工程资料不真实、不及时等现象频现。
三、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措施
1、遵循国家和各级政府法令法规
加强施工安全生产,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投入支持上足额到位、奖罚激励上界面分明、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此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以管理制度建设为抓手,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监测管理办法》、《首件工程验收规定》、《关键节点验收规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业抢险队伍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
2、遵循科技支撑
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运用先进的防治手段,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网络信息技术、数据库、知识库、专家系统等保证施工安全生产。为此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以科技支撑为手段充分利用社会技术力量,建立或实施专家评审机制、风险评估机制、第三方监测机制、现场巡查机制、安全教育培训机制、综合监控机制、应急救援机制等预防和控制各类工程安全风险。
3、加大投入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的治本力度,南京地铁业主本身和各承包商对加大了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确保形成有利于工程安全风险控制的有力态式,为工程安全推进打下坚实基础。为此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业主自身出资,通过投标等形式选定定第三方监测单位、风险评估单位、现场巡视单位、安全风险监控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等各种社会力量代表业主对施工安全进行管控,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安全风险责任状,实行重奖重罚。
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落实安全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通过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研究,建立较为完备的安全控制体系,以防为主,依靠科学,规范管理,为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案例。
参考文献
[1]王淑嫱.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控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应用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0.
关键词:安全风险管理;危险源;安全保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
Abstrac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dustry status quo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to implement the safety supervision around construction operation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ctivities.
Key words: risk management; risk source; safety assurance program; safety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安全监理是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批准的建设文件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安全监理的目的是通过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审查和实施效果的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加强施工安全监理,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促使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安全,以实现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监理部作为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将直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由此可见,监理的安全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它来源于法律和委托合同。我国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应是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工程师的不作为和过错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增强法律责任意识,是做好安全监理的前提。
为适应安全监理业务的需要,监理单位要对从事安全监理的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提高监理水平,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同时,要规范安全监理工作,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确定安全监理目标,明确安全监理人员职责,制定安全监理工作程序、流程、方法和措施;真正把安全监理作为监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始终贯穿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全过程。
2实施安全风险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安全风险管理是对施工活动和施工环境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确定和度量,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的过程。安全风险管理的目的是消除或减少风险,避免或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应当运用风险控制技术进行安全监理,实现事故预防,保证施工安全。
2.1建立危险源清单
危险源是产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对危险源的控制是安全风险管理的核心。建设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内、外部条件,以及类似工程安全风险统计资料信息,按工程实施阶段、工程组或内容和风险因素分类,对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中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确认。对确认的危险源,按照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分类,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制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依此建立危险源清单。
2.2监测、控制危险源
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危险源清单跟踪检查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如发生工程变更或施工条件改变,要确定是否需要提出不同的安全风险处理方案。此外,还需要检查是否有被遗漏的危险源或者新发现的危险源。当发现新的危险源时,就要重新识别、评价,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3审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风险管理损失控制的重要手段,它是施工单位事先编制好的,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控制措施失效时采取的补救措施。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就是要控制事故的进一步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对资产和环境的损害。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救援预案目的的明确性、工作程序的可操作性、措施的可行性,以及救援组织人员和器材的合理性。
3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建设工程开工前,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前提。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准备阶段实施安全监理,是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体现了事前预防的主动控制,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3.1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施工单位的各个系统、设施和设备以及与施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能够满足保障生产经营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国已经实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也不得承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过产许可证,并考查已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3.2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技术交底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图纸中存在的影响结构安全、施工安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了解设计构思、原则及安全、质量要求,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及环节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要求设计单位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
施工过程体现在一系列的现场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中,作业和管理活动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施工安全。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巡视、平行检查和旁站的方式对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监测危险源,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安全。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计划
安全保证计划是施工项目部规划安全目标、确定过程控制,制定安全措施和配置必要资源,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制度。监理工程师要跟踪监督检查安全保证计划的实施,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且有效地运行;安全责任目标是否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地被贯彻执行;总、分包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责任。
结束语:
关键词:建设工程 施工 全过程 安全监理
0 引言
安全监理是一个新名词、新领域,它是建设工程监理体系的一个分支。其任务是指监理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承包商按照工程建设安全规定、规程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和控制各类不安全隐患、各类伤亡事故,确保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监理的工作范围已由原来传统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延伸到了“四控两管一协调”,安全监理及其责任已正式提到了监理工作任务的议事日程上来。
1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现状概述
据统计,2009年上半年,全国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数量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8年同期下降6.50%和2.52%。当前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特征表现为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两个上升”:一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数量上升,2009年上半年全国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数量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8年同期上升了5.26%和17.81%;二是部分地区事故总量上升,2009年上半年,海南、河南、贵州、宁夏、内蒙古等14个省区的事故死亡人数,均比2008年同期有所上升。高度重视和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强化管理,才能构建有效的建筑现场安全保障体系。就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安全问题的事例屡见不鲜,具体原因还是归结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实践证明,领导的重视与否,直接关系到建筑施工的安全施工,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换句话说,在建筑项目施工中,领导注视安全施工,并以身作则,必然会使得全体施工人员时刻注意着安全隐患,并上报给领导,把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客观因素相当多,但是,现场安全设施的无法落实永远都是安全隐患发生的必备条件。很多国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工作都是昙花一现,追求形式。在安全工作中,必须全面落实在基层,所谓落实在基层,系指着重抓现场安全工作,着重抓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着重抓技术环节的安全工作,并落实安全工作于全体职员中去。
1.2 在建筑施工中,也存在着安全与施工之间的矛盾。安全和施工之间的问题似乎永远都不可避免,所以必须合理有效处理两者关系,保证施工和谐。必须加强在组织施工的同时深入狠抓安全。两手抓,一手抓施工一手抓安全,然而安全问题都有滞后性,所以控制安全隐患可事前抓安全,脚踏实地地进行安全管理工作,也可事后抓安全。无乱哪种方法都是有效可行的,但是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其损失都是巨大的,所以事前必须彻底分析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施工中注重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后必须吸取教训,严禁同样事件发生两次。时刻保证安全隐患在控制中和可控制中两种过程,才能彻底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监理优化措施
2.1 安全监理一般职责
从安全监理的现实和发展趋势来看,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监理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由单纯的施工阶段质量管理到“三控、二管、一协调”,发展到现在的全阶段、全过程、全方位的“四控、二管、一协调”,职责是越来越明确。要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必须把安全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监理的一项单独监控项目来抓,具体做到以下几点:①明确安全监理的任务。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②编制好监理大纲、规划。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根据工程规模、各个分项建设项目和各分包的施工队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安全监理具体工作及有关程序。③督促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是施工主体.也是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施工单位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监理重点是安全管理体系、管理措施和资金投入监控。
关键词:责任主体 质量行为 常见问题 对策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往往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忽视或牺牲工程质量。质量行为问题是工程建设质量问题的源头,分析近年来的各种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发现其背后必然存在违规的质量行为,本文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现的几个质量行为问题,结合相关规范、规定的条款,提出了对策。
1、施工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
主要现象:施工现场无工程施工必须的规范、标准、图集,或只有相关规范标准的电子文档,导致施工人员不了解相关规定、要求,产生质量、安全问题。
相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2003年8月5日)4.0.4条规定: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进行抽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3.0.1条规定: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应对措施:现场监理和甲方代表要加强管理,应把施工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列为工程开工的必要条件之一,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应把其列为必须抽查的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之一。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不规范
主要现象:施工组织设计未上报施工单位审批,由现场项目部自行进行审批,审批人员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组织设计审批人员签名为技术负责人,但实际上由现场项目部人员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但无相关授权证明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但流于形式,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相关内容等与实际不符。
相关规定:《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 50502-2009)3.0.5条规定: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
应对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制定和采用先进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监理和建设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相关规定编报施工组织设计,避免流于形式。
3、现场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
主要现象: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致使施工作业人员不了解相关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由此引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应对措施:监理和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安全交底记录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应结合现场检查、抽查、询问作业人员等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真正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到实处;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大抽查力度和频度,不仅要检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还要结合现场人员进行问询调查、随机抽查。
4、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后未重新组织进行施工图审查
主要现象:施工过程中需对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建设单位未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第11、14条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应对措施: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要提高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切实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按程序重新报审;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执法检查,并加大处罚力度,设计文件重大修改涉及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一旦发现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后未重新组织进行施工图审查情况的,必须严惩不贷。
5、现场钢筋代换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主要现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使用库存钢筋,或现场缺乏设计要求的钢筋,需要进行钢筋替换时,不按要求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尤其是当高规格、高级别的钢筋替换低规格、低级别的钢筋时,现场管理人员普遍认为只要替换后的钢筋截面积满足设计要求,质量安全就没有任何问题,不必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相关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5.1.1条(强制性条文)规定: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同时条文说明中明确:为了保证对设计意图的理解不产生偏差,当需要作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以确保原结构设计的要求,并明确钢筋代换由设计单位负责。
应对措施: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尤其是建设单位和监理要加强学习、转变观念,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范,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必须按要求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6、钢筋进场或调直后未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主要现象:钢筋进场仅抽取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未作重量偏差检验;钢筋调直后,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或只对力学性能进行复验。
相关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5.2.1条规定: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5.3.2A条规定: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应对措施:为防止钢筋冷拉过度改变钢筋的力学性能,出现“瘦身钢筋”,监理要严格督促落实进场材料检验制度,钢筋进场或调直后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大抽检频度和处罚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主体要进行严肃处理。
7、施工日志填写不规范
主要现象:施工日志填写要素不全,不能真实反映工程施工情况;施工日志作假,为应付检查“批量化”制作,集中进行编写。
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附录C.1.6条要求,施工单位填写的施工日志应一式一份,并自行保管,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编号,日期,施工单位,天气,风力,温度,施工情况记录(施工部位、施工内容、机械使用情况、劳动力情况、施工存在的问题等),技术、质量、安全工作记录(技术、质量、安全活动、检查验收、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等),记录人签字。
应对措施:施工日志是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客观情况的资料文件,监理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及时、如实进行填写,不得事后集中进行虚构编造应付检查。
8、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超越权限履行职责
主要现象: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无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的相关证明文件,无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违规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签发开停工令、签发工程款支付书等,超越权限履行职责,甚至在实际上完全代替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责。
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2.0.7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3.2.2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有: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调配监理人员,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签发开、停、复工令,签发工程款支付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竣工验收,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应对措施:建设单位要加强管理,现场增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并应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责,不得越权;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以上问题,是众多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之中比较常见的一部分,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问题层出不穷、千奇百怪,一不小心就可能留下质量安全隐患甚至酿成事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确立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切实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通过规范质量行为,促进工程实体质量的提高。
参考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2003年8月5日);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3、《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 50502-2009;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
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应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用以保证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1.1 建设单位主要的安全责任
1.1.1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对格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1.1.2 建设单位要针对工程的特点、位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计算安全生产费用,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列入专项资金。针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需要的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必须达到国家检测的合格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1.1.3 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建设工程安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有关资料, 并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及相关部门申报、备案。
1.2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2.1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对于勘察成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必须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1.2.2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勘察作业,对于有地下管线的地区,要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位置图及会签文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各类管线的正常使用;确保作业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不受干扰和安全使用。
1.2.3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合理设计,从设计阶段开始注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把住源头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要根据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标准等规定,以充分考虑施工安全作业为前提, 将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应明确标注在设计文件中,并提出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1.3 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3.1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及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其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措施、方法等进行专项审查,有针对性的提出反馈意见或审查合格予以批准实施。
1.3.2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方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及时查处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安全事故,并依据安全事故等级的处理程序及时报告。
1.3.3 工程监理单位及派出的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要求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监理活动,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4 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工机具提供单位的安全责任
1.4.1 建设工程采购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选择正规的企业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防范配备好各种设施和装置。
1.4.2 建设工程租赁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必须验明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签订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期限、维修责任、保养周期、配件供应、运输责任及各项费用等。
1.5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5.1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工程, 并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1.5.3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二、 建设工程主要的安全生产措施
2.1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个参建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地下地上的有关资料。
2.2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合格的方可上岗操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 施工单位必须以施工现场为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2.4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结构类型,依据监理规划,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措施、方法、手段;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等审批流程;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发生时的申报程序;按安全事故级别配合调查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