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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一、总则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
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三、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7.基建项目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8.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文件,并于任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设计基础材料和设计文件。
9.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范围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文件材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基建项目实体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统一归档。
10.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
四、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
1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一份复印件。
12.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13.基建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50年)、短期三种,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存在(使用)年限。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五、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4.基建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15.总局档案馆参加总局投资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其他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参加本单位负责接收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6.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应成立以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的项目档案验收组,并以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17.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⑴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⑵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⑶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⑷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综合评价;
⑸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18.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19.项目档案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
⑴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工作程序及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指导情况;管理项目档案的部门、人员及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及必备的办公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⑵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包括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项目档案的整理、移交是否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xx)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xx)。
⑶项目档案的安全检查包括档案库房的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及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情况;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是否符合标准;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是否符合耐久性要求;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等情况。
20.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21.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22.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基建项目档案的移交
23.基建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分类、组卷、装订、编目等整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汇总整理。
24.除受委托进行项目档案汇总整理外,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实体完成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文件向建设单位归档;有尾工的应在尾工完成后及时归档。
25.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26.建设单位应将移交的基建项目档案按要求排列顺序号并编制两份案卷移交目录,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清点无误由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
七、附则
27.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影响农机监理电子档案安生性的不利因素
1.档案安全保护意识薄弱档案安全保护教育不普遍,档案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风险意识,突出表现在档案网络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不强。档案服务及利用人员由于网络安全防护技术较低和安全防护意识不高,造成的无意侵权或电子档案光盘存储的选择等问题,都给农机监理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带来威胁。
2.计算机软硬件的设备故障由于农机监理的电子档案一般不能直接利用,它的形成和处理与利用均需借助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支持才能实现。而计算机系统是由许多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薄弱环节都极易遭到破坏。如:数据易被误输;应用软件易被篡改或盗用;硬件设备中的芯片和电子线路易被损坏等。这些故障的发生都有可能导致农机监理电子档案的丢失或破坏,从而对农机监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电子档案存储载体的保护技术问题农机监理电子档案的载体材料是磁性物质和光盘。聚酯底基是磁盘和磁带的支持体,它具有易产生静电而吸引尘埃导致卷曲、易与磁粉脱离、伸长后不易恢复等缺点。粘和剂起着连接底基和磁粉的作用,它具有易热胀冷缩、磨损、脱落、粘连、生霉等缺点,直接影响信息再现。并且磁粉中的磁性氧化物颗粒的剩磁感应强度是记录和再现信息的决定因素,它极易受外磁场的影响而导致退磁、消磁等。目前光盘常用的介质主要有碲、碲合金、硒、碳铝化合物以及一些在激光热效应作用下易产生物化性质变化的材料,这些材料不稳定,易氧化,易与碱溶液发生反应。因此,电子档案载体材料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机监理电子档案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
4.计算机病毒与黑客的攻击计算机病毒已成为当今破坏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头号杀手,它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破坏力的计算机程序,具有自我复制能力,会以各种方式和途径攻击计算机系统的应用软件和数据库以及硬件设备,并可通过非授权入侵在可执行程序或数据文件中,从而造成电子文档的破坏或系统的瘫痪。此外,有些计算机黑客也利用电脑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他们伺机寻找系统和软件方面的某些缺陷来攻击,通过破译口令与密码而获取使用权限。非法访问、删除或修改某些重要电子文档,使文件所有者和利用者均遭受巨大损失。
加强农机监理电子档案安全管理的相应对策
1.加强电子档案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要大力普及农机监理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知识及网络窃密知识,使广大农机监理档案人员了解电子文档的特性,防范农机监理电子文档无意丢失或泄密,提高对各种攻击手段的认识和警惕性,如不随意下载或安装不明软件,不随意打开陌生电子文件等。对农机监理电子档案保护意识融入到档案的价值论中,从而营造农机监理电子档案安全保护新环境。
2.充分采用信息备份技术信息备份是信息安全保障最重要的辅助措施,它可以为受损或崩溃的信息系统提供良好、有效的恢复手段。一旦原文件遭到破坏,还有相同的备份文件可以取而代之,为了防止存档载体物理性能变化或设备故障而丢失信息,农机监理电子档案的备份系统可以从硬件级备份、软件级备份、人工级备份三个层次入手。每年应对备份磁带或光盘进行抽检,并对农机监理电子档案的读取、处理设备的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这种多层次的综合应用才能达到理想的备份目的,做到万无一失。
3.加强电子文件的载体保护电子文件载体使用的是磁性、光学材料等精密型载体,对保存环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对电子文件载体的保护可以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要求,改进电子档案的存放环境,保持适应的温湿度,采用去湿机,去湿剂氯化钙和硅胶、空调调节系统等措施调节档案库内温湿度。并将农机监理电子档案避光保存,避免光线尤其是紫外线直接照射光盘,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子档案曝光时间和曝光强度。同时,农机监理电子档案在整理、保管、利用时应避开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电视机、消磁器、无线电装置等具体退滋或消磁设备的干扰。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多,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契机,近几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建筑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多,同时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内容。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对建筑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施工人员施工的重要保障,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可以说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可靠保证。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概况
1.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作为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施工单位整体的管理水平,对建筑工程是安全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主要是依据国家建筑的标准和规范,施工单位需采取安全管理手段,以避免和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以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大体涉及下述内容:(1)安全技术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主要是施工单位通过施工现场的情况和施工材料设备,制定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提前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预防,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2)安全施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安全施工制度,主要是制定好工程施工项目以后,施工单位根据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的国家规范和标准制定出与工程实际情况一致的施工安全制度,以此保证施工依照安全制度进行;(3)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建筑工程中进行安全组织的管理主要是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后,施工单位要严格管理,保证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同时还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人员的积极作用。
1.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几方面:(1)有利于提升我国建筑的国际化水平。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和生产力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国家的开放程度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国外的建筑企业开始进入我国的市场,继而提高了我国建筑企业的国家化视野和水平,并且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国际化的水准执行;(2)有利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的完善,既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壮大,同时也带了一些负面的影响。部分施工单位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建筑工程建设资金不足、设计未完善以及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就提前施工,施工单位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竞争等,这些都降低了我国建筑行业的质量,暴露出了存在的问题,这也使相关建筑行业规范制度相继出现,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建筑行业发展;(3)促进施工质量的提高。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进行安全管理有利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和完善,实施安全管理有利于对施工的施工周期、造价、成本费用等进行明确,同时还可以保证施工人员规范施工,从而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满足建筑承包方的需求。
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安全管理部门缺少独立性
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作为施工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施工单位管理的水平。目前来看我国建筑单位施工的管理部门大部分是通过政府和科研部门建立的,导致管理部门的独立性较差,进而影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不能充分行使管理职权,致使施工单位整个安全管理部门出现问题,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2.2安全管理比较松懈
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与建筑工程管理的水平密切相关,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与建筑工程的质量有很大的关联。目前来看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意识较为缺乏,施工单位过分注重施工的进步和工程成本,把工程的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忽略了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往往压缩用于安全管理的资金,由此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另外,在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也比较松懈,整体呈现出消极、不认真的态度,从而为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埋下隐患。
2.3安全管理的法规不够完善
近些年来我国立法不断健全,关于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增多,但是整体来看建筑工程有关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质量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发挥自身的作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建筑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能做到与时俱进,使其适应建筑的需要。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和规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法律法规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在减弱,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
2.4施工人员的素质较低
建筑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员素质与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关系。首先施工人员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者,但是我国施工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同时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掌握较差,不利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实施;其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相关制度和标准的制定经常存在不完善之处,降低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效率。
3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3.1强化安全管理教育
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体,对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加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是重中之重。首先需要对现有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培训,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安全施工的知识和了解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广泛采纳施工人员的意见;其次还需要保证施工氛围和施工环境的安全,从而可以提高施工的效率,使建筑工程施工顺利实施;最后还要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不仅需要进行技术和专业知识的教育,还需要增强管理人员的施工经验。
3.2增加安全的投入
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保证足够的投入是十分必要的。安全投入主要从两个方面做起,一是增加安全管理的人员投入,二是增加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目前施工单位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压缩了在安全管理上的投入,所以应该合理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投入的结构,保证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人员的投入主要是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配备,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能够进行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是安全管理需要一定的资金,进行设备的购置和相关计划的制定,所以资金的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3.3严格做好安全考核
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以此促进安全管理的顺利实施。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规范来评价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并且评价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复核工作的标准。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与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对于工作出现的疏忽立即进行处理和解决。
3.4采取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即使做好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仍然还会发生意外事故,所以,应该制定安全事故的紧密处理措施,准备救援物资和相关的药品、设备等,以防事故发生缺少应急机制。
4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作为施工单位管理的重要的内容,与建筑工程的质量息息相关,所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十分必要。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要充分发挥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国家应加强安全管理的立法工作,社会应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则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的执行,推进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黄茂利.详细论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建材发展导向,2011,09(9):314-315.
[2]黄超.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探讨[J].建材与装饰,2015(18):135-136.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食药监发〔2017 〕35 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档案局制定了《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档案局
2017年3月23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是指四川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包括行政许可、注册审批、质量检测、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是记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载体,贯穿食品药品研发生产、经营和监管工作全过程,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市(州)、县(区、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本单位领导议事日程,落实分管领导,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库房建设等方面给予保证,确保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综合档案室,作为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和标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确保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便捷。
第三章 档案归档与整理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谁监管、谁建档 的原则,将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各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均应按照规定,将有关业务档案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后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成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包括:
(1)行政许可文件材料;
(2)审评检查文件材料;
(3)监督检查文件材料;
(4)违法行为查处文件材料;
(5)其他材料。具体归档范围见《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
第十二条 归档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并做到格式规范、字迹工整、图文清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载体材料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成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归入专业档案,档案分类应按照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进行分类整理。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按卷整理,执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 )标准,采用软卷皮装订并装盒或硬卷皮装订的方式。业务档案软卷皮封面(附录1)、卷内文件目录(附录2)、卷盒脊背(附录3)、硬卷皮封面(附录4)、硬卷皮脊背(附录5)、备考表(附录6)应使用统一式样,采用计算机打印或使用钢笔(碳素、蓝黑墨水)、签字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
使用软卷皮组卷,其案卷各部分按下列顺序排列:软卷皮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按案卷号依序排列装入档案盒保存。
使用硬卷皮组卷,其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为:案卷封面 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中涉及非专业性、成套性材料可纳入文书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 年、10年。各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整理完成的案卷质量应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的相关要求。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 月1 日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电子文件的管理,并按要求做好收集归档工作。电子文件整理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等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把数字档案室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四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当由各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各业务处(科、股)室应当在每年6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形成的业务档案按要求规范整理后,移交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移交清册对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并对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配备档案专用库房、档案查阅室和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管理基本要求,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等功能,配备空调机、除湿机等符合档案保管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和清点,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的利用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建立档案借出、查阅登记簿,健全借阅登记、审批手续,做好利用效果反馈情况记录。
第二十一条 查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时须填写利用审批表,办理查阅手续。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办案、审计等特殊情况须经严格审批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并须在3 个工作日内归还。确需延期借阅的,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档案利用者对所借阅、复制的档案负有安全、保密责任,不得遗失、污损,严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和损毁档案,严禁转借或将档案擅自带出单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档案的查阅利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档案移交、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纳入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移交。
第二十四条 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提出鉴定意见,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填写销毁清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私自销毁任何档案。
销毁档案时,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销人、销毁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清点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生损毁、丢失或擅自提供、抄录、涂改、仿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业务档案等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