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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闸加固工程;施工监理;责任;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专项施工方案
中图分类号:TU75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省是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夏季高温多雨、台风较多。因此,水闸工程的使用较为普遍,在供水、灌溉、防洪、防潮、排涝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运行时间的增加,以及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水闸工程运行中逐渐暴露的病害也越来越多,导致水闸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下降,功能得不到正常发挥。因此,有必要针对存在问题的病险水闸进行除险加固,使水闸发挥其作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监理机构在水闸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1 工程概况
某水闸建成至今历经多次加固处理。工程具有供水、灌溉、防洪、防潮、排涝以及改善水环境等综合功能。该水闸为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闸墩和底板构成倒Π形结构(底板伸缩缝位于闸孔正中)。本次加固审批确定的工程等别为Ⅱ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上游防洪标准为300年一遇洪水位设计,1000年一遇洪水位校核;下游挡潮标准为100年一遇潮水位设计,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2 工程加固的内容及施工特点
2.1 工程加固内容
水闸工程的水工建筑物加固项目主要有闸室结构、翼墙减载、护底工程。其中房屋建筑部分主要包括管理楼及启闭机房,拆除重建管理楼1155m2,新建启闭机房2510m2。满足大型工程整体外貌形象要求,重新对房屋建筑的内外装修工程;金属结构部分包括原钢筋混凝土上闸门更换为钢闸门,启闭机更新为固定式双卷筒双驱动紧凑型卷扬启闭机(QPSJ),上、下闸门独立启闭,原老旧的铸铁轨道全部更新为Q345(Q235)组合钢轨,下闸门出槽进行吊座改造、更换主滚轮轴套、门体全部重新防腐处理,原单向止水更新改造为双向止水;增补上、下游各3组(6套)检修钢闸门及上游检修门启闭设施等;电气及自动化控制系统部分系统除备用发电机外全部更新,新建自动化控制、视频监视和局域网系统。
2.2 工程施工特点
①高空拆除起吊作业。排架及工作桥均拆除重建,工作桥面至闸墩顶高度为10m,破碎混凝土通过起重机吊装至自卸车转运。
②水下作业。设计要求不断流施工,水闸水下加固工程采用钢围堰施工。
③夜间作业。设计要求不断交通施工,为错开白天交通高峰,起吊机械及部分加固作业只能安排夜间施工。
④高空脚手架作业。排架及工作桥采用满堂脚手架,立模高度10余m。闸孔不能断流,支撑面狭窄。
⑤施工干扰多。施工期间不断流、不断交通,需度过3个汛期。工序多,拆除工程量大,作业面狭窄。
3 水闸加固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及管理目标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包含为以下四方面:
①方案审查责任。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且承担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技术方案的管理职责。
②隐患处理责任。现场监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③隐患及事故报告责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件》还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及其单位应及时上报,其中亦包括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有关监理人员。
④依法实施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见表1。
表1 监理职责、监理职权、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
从表1可看出,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审查”(含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整改或暂停工)、“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如果这几条做不到位,监理将构成失职、渎职,甚至犯罪;如基本做到位了并有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证明,视工程安全责任的划分,承担或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不应受到任何经济、行政、刑事的惩罚以及社会道义谴责。
值得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具体实施中如何界定有很大难度,不仅受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个人责任心、业务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制约,而且与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是否具有合格的安全素质、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是否规范到位有关。因此,能否发现全部或主要的安全事故隐患,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建设工程的主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可能会以“监理工程师未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为由,不合理或过分地追究监理的安全责任。作为监理机构,如何履行这一条监理职责,并适当地记录监理的行为,必须成为监理机构自我保护的重要内容。对此,水闸加固工程监理机构采取如下措施规避风险:
①根据工程进展不间断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
②要求施工单位对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点排查,明确安全防护和应急预案,形成文字报告,报监理机构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③明确责任人。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员、工种队长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并负有现场检查督促和应急处理责任。
④安全标语牌、安全警示牌、危险源和隐患点及相关人员责任、应急方案等必须张贴或悬挂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
⑤监理工程师发现问题及时安全生产提醒或整改通知书。
4 水闸加固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特点
4.1 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目标
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时主要考虑了下列因素:①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②建设单位的要求;③施工单位的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和工程经历、经验;④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生产危险源和风险;⑤可采取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需的安全投入。
4.2 编写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主要编写内容包括:
①主要内容范围。包括安全监理重点、难点,安全监理的目标和范围,安全监理依据,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②安全监理机构和人员职责。主要包括安全监理机构框图,专职安全监理人员配备,监理机构职责分工。
③制定安全监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度;安全隐患处理、报告制度;安全巡视、检查制度;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④安全监理程序。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程序框,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程序,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审程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⑤安全监理会议制度。主要包括监理例会和专项安全生产方案审查会议制度。安全监理细则编写根据加固工程内容、工程特点、施工方案等编制,突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4.3 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作流程见图1。
图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程序
水闸加固工程监理机构组织了下列6项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与审查,重大事项还邀请专家参与论证:①排架工作桥拆除专项施工方案;②钢围堰设计施工专项方案;③钢支撑施工专项方案;④排架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⑤工作桥满堂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⑥混凝土拆除及植筋施工专项方案。审查时主要突出如下几点内容:①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②安全措施计划和落实情况;③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明确、具体,且便于实施;④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作业面安全网、进入现场人员安全帽、安全带的落实、高空作业及交叉作业的防护、用电安全、起重吊装作业安全、防火防爆措施)。
4.4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①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②做好安全监理检查、巡查工作;
③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落实整改;
④做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处理工作。
水闸加固工程安全监理控制工作规范细致,监理资料齐全,措施到位,施工单位积极配合,虽然工程规模较大,工序复杂,工期长,工程施工至今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监理机构的安全控制工作得到肯定和好评。
5 结语
水闸加固工程的重要性决定了水闸加固工程安全监理责任重大、不容疏忽,必须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为此,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准则,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学习、理解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职责,科学规范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一、农村公路现状
我县公路总里程2010.785公里,其中国道317线119公里、国道350线44公里、通乡185.025公里、通村1662.76公里。已建公路总里程1010.44公里(其中国道317线119公里、国道350线44公里、通乡126.60公里、通村720.84公里),交通建设基本形成以国、省公路为骨架,以农村公路为补充,干支相连、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格局。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在脱贫攻坚,脱贫攻坚的出路必须在于精准施制上出实招,做实事,定制度,抓落实。要深刻认识到交通建设是脱贫攻坚战中的攻坚战,必须拿出“敢叫日月换新天”的气概,鼓起“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劲头,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技术人员为成员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先后制定了《县农村公路建设集中攻坚活动实施方案》、《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考核奖惩办法》、《县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处罚细则》、《县道路工程试验检测规范》等系列制度方案,从交通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进度管理、造价管理、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进行全面监管,进一步把交通建设的工作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人、细化到人,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作战图,列出规划时间表,立下军令状,切实做到尽心尽责、精细统筹、高位调度、务求实效。确保解决交通通行瓶颈的问题,使农牧民群众逐步脱贫致富。
(二)严把项目监管,将质量安全放在核心位置。结合县区域地质条件的特殊性,如何实施交通项目建设顺利开展做到辨症施治,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一是强化招标程序,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在通村公路建设中,优化招投程序,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我局做到早规划、早安排、早落实,抓时间促进项目尽快尽早落地实施;二是强化质量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先后组织召开项目推进会,要求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管、安全管理、工程进度和廉政建设,确保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同时建立了工程质量专项督查和第三方检测相结合方式,成立农村公路质量检测中心,设立专门实验室,购置了实验仪器,健全了规章制度,及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检测,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努力把交通扶贫工程打造成“优良工程”、“阳光工程”、“民心工程”;三是强化进度管理,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健全“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监理控制、施工执行”的工程建设进度管理体系,确定合理工期,下达进度计划,严格监督计划执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实行一条道路一名工程监理推进实施,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包片监督实施,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的质量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技术创新和力量投入,强力突破控制性工程和“卡脖子”路段,形成全路段、多环节、大规模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圆满完成目标任务。四是强化资金管理,确保国资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定期核实项目资金支付情况,抽查施工单位相关合同、施工资料及项目现场查验,确认相关项目的建设时间、工程量等基本信息与申报和验收资料是否相符,有无虚假申报、重复申报等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能否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完成的工程量足额、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自查自纠的资金管理工作制度。
(三)精准扶贫,交通先行。在完善了各项制度,辨症施治后,2014至2020年期间县交通建设一是投入资金29363余万元,建设卡娘乡、宗麦乡等15条通乡公路134.419公里;二是投入资金65070余万元,建设245条通村公路1218.289公里;三是投入资金5714余万元,建设安保工程100处263.04公里;四是投入资金33940余万元,建设27座桥梁1050.01延米;五是投入资金558余万元,建设畅返不畅工程19条56.84公里;六是投入资金533余万元,建设5个农村客运站,打捆实施147个村的村级级招呼站;七是投入资金179余万元,建设19处111.079公里安防工程;八是投入资金6261余万元,建设水毁项目120个。
三、取得成效
从根本解决老百姓出行难、过河难等安全出行问题,彻底解决“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的现状,通过交通扶贫工作,改变老百姓对党和政府认可,提升了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满意度和认可度,通过近年来交通扶贫工作,我县交通建设基本形成以国、省干线为骨架,以农村公路为补充,干支相连、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格局,不断增强老百姓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因此在2019年我县受到“通乡通村两个100%”表彰,并拨付以奖代补资金1000万元。
四、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公路提升改造方面。由于在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期间,我县农村公路资金投入低、等级低,从而导致农村公路使用年限短,路面病害严重,鉴于近年来的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对农村公路的要求高,建议将我县投入的等级低的农村公路进行提档升级,延长使用寿命。
(二)公路养护方面。按照“7351”的标准,县委政府每年预算了相应的养护经费,但我县农村公路点多、面广,养护难度大。尤其在汛期,地质灾害高发,水毁严重,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与现有技术人员、养护机械、养护经费相差甚远,导致后期农村公路养护难。
(三)安全方面。随着近年来乡、村道路建设公里数的增加及路面等级的提高,农村道路出行条件逐年改善,但安全隐患反而提高,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安保设施建设里程少,加之近年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提升,安全隐患较大。
五、下一步打算
一、建筑业对外开放法律规范的历史沿革
(一)关于外资设计企业的市场准入进程
1 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准入受到严格限制。
1986年,原国家计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废止),主要规定,凡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够设计的,不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但可以引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部分设计技术或向外国设计机构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外国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由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如果该外国投资方要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
2 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设计企业。
1992年,原建设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成立中外合营设计机构审批管理规定》(已失效),允许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注册设计机构或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与中国境内设计单位开办中外合营设计机构。但对中外合营双方本身的资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中方合营者,应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中方个人或个体企业及其他任何无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与外国设计机构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外方合营者,应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在国际设计市场上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注册设计机构或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机构设立由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负责审批,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设计资格由原建设部负责统一审定和管理。
3 允许外国设计机构在中国境内成立从事专项工程设计活动的独资设计企业,并可独立申请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2000年,为了促进工程设计专业化的发展和设计水平的提高,原建设部了《关于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和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国设计机构在中国境内成立从事专项工程设计活动的独资设计企业,并可独立申请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专项工程设计专业有: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计、建筑装饰专项设计和环境专项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计中暂不包括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安防系统应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2000年,原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 允许设立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2002年2月,原建设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明确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但需取得中国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5 允许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设计业务,但须同有相应资质的中国设计企业合作承揽设计业务,但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之前的方案设计不受此约束。
2004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暂行规定》,对于外国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提供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等设计服务的,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合作设计,且该项设计应在所选择的中方企业设计资质范围内。
(二)外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进程
1 2002年12月1日前只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不允许设立独资企业,并对拟设立企业的相应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的注册资本进行了严格规定。
1995年,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1日废止)以及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高于内资企业,并按中外投资比例承担相同比例的内、外资工程。
2 1994年3月至2003年10月1日前允许外国企业直接进入中国市场承包工程,但承包工程范围受到限制。
1994年3月22日建设部颁布《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由建设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但承包工程地域以及承包工程范围限于:
(1)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建设的工程;(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3)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承包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4)国内投资的建设工程,如确有特殊项目国内企业难以单独承包的,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外国企业与中国建筑企业联合承包。凡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3 2002年12月1日起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建筑企业。
其中,外商独资建筑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仍被限定在以下范围: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三)外资项目管理企业的市场准入进程
2007年3月26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2007年1月22日原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
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155号令),该《规定》于2007年3月26日起施行,它允许外商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但限于设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并应取得中国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与此同时,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从事相应工程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综上所述,截至目前,境外企业已经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除外商独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仍被限定在外商投资、国际金融机构投资等项目外,建筑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已经享受国民待遇。
二、相关法律规范的最新发展
(一)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2006年7月以来,原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管理局和外汇管理局等联合或单独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外资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准入和管理,其中包括:
1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相关商业注册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2 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3 外商投资方不能是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4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5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需要中国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6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7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8 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根据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
(二)严格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管理
2007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公布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2007年6月1日,下同)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包括新设和增资,下同),各外汇管理分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手续;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但未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各外汇管理分局不予办理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及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的时间,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程序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