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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总体态势
住建领域涉及两大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即建筑行业、市政行业。1-12月,两大行业实现了零责任事故、零死亡,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组织机构的制度建设:成立以我为组长、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及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事故约谈制度、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层级管理制度。
(二)市、镇分工协作机制:建立乡镇属地管理、市住建局督察巡察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三)形成责任体系:住建局与系统各二级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12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状32份、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状6份、市政行业安全生产责任状6份。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一)经费投入:本年度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当年预算专项经费130万元;执法装备等硬件投入资金83万元。
(二)人员投入: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核定人员编制6人,市政执法监督核定人员编制2人;
(三)安全生产能力建设:联合荆门市开展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技能培训2次,全年累计培训学员480人次;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房屋建设质量安全,举办农村工匠培训班3期,共230人次。
四、安全生产大督查落实情况
(一)经常化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2019年全市范围内共纳入监管范围在建项目88个,总建筑面积116.88万平方米,总造价43.28亿元。以开展日常安全巡查为主线,以季度安全大排查、大检查、大执法行动为补充,以开展二次特种设备、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是高支模、深基坑、特种设备)专项检查为重点,共发出隐患整改通知10份,停工整改19份,监督记录235份,实施行政处罚1次,罚款2万元。约谈建筑施工企业4家,监理单位1家,特种设备租赁企业1家。对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开展了专项检查验收2次,共检查验收安置点78个、安置对象 760 户;
(二)2019年3、6月,二次组织召开了全市建筑工程暨市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大会,全面分析了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对加强全市建筑工程、市政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扬尘管控等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三)开展重点督查确保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省、市建设主管部门2019年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专项整治的重点和专项整治的内容,我局认真开展了扬尘噪音治理、预防坍塌、高处坠落、模板垮塌、脚手架等方面的专项整治。从3月份开始,我们实行南、北、中分片责任到人的监管方式,确保每个点、每个项目都有人实施监督,不留死角。
(四)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月”的宣传教育活动。紧紧围绕“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的活动。我们下发了《关于开展2019年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开展多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召开企业专题会议、悬挂安全生产标语、短信平台等宣传各类安全知识。6月15日,我局组织各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在文峰公园进行现场咨询,制作宣传展板4个、制作横幅30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60人次。
(五)强举措,实重典,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2019年,为有效控制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提升大气质量,改善人居环境,我们不断强化措施,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成绩显著。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度。我们成立了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杨传超同志任组长,刘良学同志任副组长,相关股室、建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全面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检查指导等日常监督工作。二是强化监督检查,落实防治资金。我们加大了对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措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凡是未设置现场围挡、主干道堆料场未硬化、洗车槽和车辆冲洗设备未安装、裸土和物料未覆盖、喷淋降尘设施未安装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不允许开工建设。一年来,我市建筑工地投入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约1200万元。三是严格执法检查,确保治理实效。今年以来,我们对市区38个项目进行了全覆盖的检查,对经检查不符合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下达限期整改4份、停工整改9份、实施行政处罚一次,开出我市扬尘污染首张罚单,罚款二万元。四是实施扬尘管控公示。所有建筑工地必须设置扬尘管控公示牌,明确责任内容和责任人。
(六)大力开展建设领域扫黑除恶工作。今年以来,全国掀起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3月,住建厅印发的《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行动方案》和市住建局印发的《京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行动方案》坚持大事大抓,迅速落实部署,成立了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班,建立联络员体系,实行线索台账“一案一档”和销号管理。对市区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扫黑除恶宣传和张贴扫黑除恶公告、对市区建设方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强化线索摸排,切实压实责任,扎实有效推进建设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七)大胆改革,提质服务,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我们围绕市委作出的打造“五个环境”的庄严承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打造“便利高效的发展环境”,精心组织,精准发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优化项目审批,提升服务效率。我们紧紧围绕行政审批“事项最少、流程最短、效率最高”的工作目标,将我市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采取精简审批环节、合并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时序的方法,取消了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等审批事项,将办理施工许可应提供的资料从14项减到8项,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实行“一网通办”,审批时限由法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二是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按照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工作部署,我们以工业项目施工许可为重点,推行“标准地+先建后验”审批改革,实行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同时,我们在全省住建系统创新实施只要项目达到“四到位一承诺”条件,便可申请提前开工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率。三是强化事项改革,创新服务举措。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我们着力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多图联审”,将消防、人防设计审核和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定了多图联审的规范和流程,实现了“多图联审、结果互认”;我们还制定了联合验收工作措施和流程,并率先在荆门市工业项目建设中实施了“先建后验”,变“先批后验”为 “先建后验”或“边建边验”。
五、执法情况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建筑企业停工整改8家,约谈企业2家,立案查处1起,行政罚款2万元。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评估;方法手段;问题和对策
前言
建设工程一般具有规模大,施工工艺流程复杂以及工序多等特点,在施工过程中,一般需要投入大量的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而且作业还具有明显的交叉和流动问题,工程施工中所遇到的不确定因素和防范措施也比较复杂和多样化,这就使得安全控制工作涉及范围大、控制面广,从而决定了建筑安全管理的复杂性。因此,有必要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通过安全评估来消除建筑中的不安全因素。
一、建筑安全的现状
就建筑安全的现状而言,我国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放生的比较频繁,其中,当前主要的建筑安全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问题:
1、高处坠落
人员从临边和洞口坠落(包括屋面边、楼板边、阳台边、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等处);从脚手架上坠落;井字架与龙门架物料提升机和塔吊在安装、拆除过程中坠落;安装、拆除模板时坠落;结构和设备吊装时坠落。
2、触电
对经过或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没有或缺少防护,在搭设钢管架、绑扎钢筋或起重吊装过程中,碰触到这些线路就会造成触电;使用各类电器设备触电;因电线破皮、老化,又无开关箱等触电。
3、物体打击
施工人员受到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交叉作业中和通道口处坠落物体的打击。
4、机械伤害
主要是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吊装设备、各类桩机等对人的伤害。
5、坍塌
施工中发生的坍塌事故主要是:现浇混凝土梁、板的模板支撑失稳倒塌、基坑边坡失稳引起土石方坍塌、拆除工程中的坍塌、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在建工程屋面板质量低劣坍落。
二、建筑安全的管理制度
1、建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安全施工是实现施工企业效益的基础;其次,建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安全施工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再次,建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安全施工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最后,建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安全施工是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业绩实行考评,作为年检或注册的依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3)夯实企业基础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①总分包单位之间以及企业与项目部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方法。
②施工现场职工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设置2-3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③应建立企业和项目部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企业一级部门、人员和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4)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出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定期考核。
5)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发生事故。
三、建筑安全评估方法
1、建筑安全评估方法说明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施工水平的提升,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安全评估方法。其中,建筑安全评估方法按以下步骤实施:
第一、进行开工前建筑安全生产及施工条件评估。
第二、进行施工过程各阶段安全生产及施工评估,主要包括基础阶段安全生产及施工评估、主体阶段安全生产及施工评估以及建筑装饰装修阶段安全生产及施工评估。
第三、进行单位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综合评估。
2、建筑安全评估的对策
(1)开工前安全生产及施工条件评估
①评估时间
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质量安全监督科室履行监督交底告知程序时组织实施开工前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条件评估。
②评估方法
质量安全监督科室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实施评估,评估结论不符要求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根据违规情况下达《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停工)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完,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评估。
③评估内容及要求
第一、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且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挡不能随意开口。
第三、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不同种类的消防器材。
第四、外电架空线路与施工现场的各种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保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第五、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选型、位置确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2)施工过程各阶段安全生产及施工评估
①评估时间
质量安全监督科室收到参建单位申报的《阶段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验收报告》后,履行现场到位监督抽查时组织实施施工过程各阶段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评估。
②评估方法
质量安全监督科室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实施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通过各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允许继续施工,根据违规情况下达《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停工)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完,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评估。
③评估内容及要求
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检查标准及评分方法,对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十项内容进行评估。
(3)单位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综合评估
工程竣工后,质量安全监督科室应根据历次日常监督抽查和各阶段评估的情况进行单位工程综合评估,填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综合评估报告》,并将其作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结语
由于建筑施工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的特点,而且露天高处作业多,建筑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往往会随工程进度的变化而改变。这也给建筑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流动性大以及管理复杂困难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难题,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必要健全建筑安全管理制度,采用科学的安全评估方法确保建筑的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张润礼. 浅议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现状与制度创新[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11).
关键词: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制
中图分类号: K826.16 文献标识码: A
我们国家目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开始的, 国务院国颁发与授权的。最近几年以来,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我们国家已连续编制同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同时增家、修充许多的技术要求。由于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有关的法规也慢慢在完善以及优化,尤其是自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出现了本质的变化,对标准市场行为,降低质量事故的产生,进一步提高企业质量的管理,提升我们国家工程质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从整体来看,我们国家现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管理体制上还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1.我国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体制性不足
我们国家现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慢慢建立和发展的, 针对我们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的发展和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现在的质量监督工作已不能满足市场变化的要求, 在整体水平上还不能让大家感到满意,它的管理体制还应该有所创新和改变。本文认为,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在体制上主要还有下面这些问题。
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权责不清楚,也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从设立以来,它的目标是:“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按照政府的要求,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 对工程实施过时候的不同的参建单位的质量问题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管的特殊的专业技术队伍”。这种说法其实是不规范也不科学,性质不清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记忆本身的建设。现实中, 质量监督机构代替政府进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然而它属于事业单位,工作花费需要自己自足。它的权力来说,质量监督机构仅仅是代替政府行政,在授权范围内对相关的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它的不同责任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其实事业单位,由于受相关的限制, 并不可以全部代替政府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部职能,造成权利比较小,责任比较大,权责不一致问题比较多,降低监督机构形象以及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
1.2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一方面是因为工程建设体制现在还存在着企业和政府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因为这个而造成的部分封闭管理出现大量工程的用户、监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质量监督来自一样的系统,都属于一样的负责部门,这种管理方式实际上是属于内部的监督体系,不容易做到严格的、公正的监督; 除此以外, 全面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并没有做好,不同级别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因为它的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都是因为不同地方的管理, 人员配备不是非常合理, 不同地区的发展不相同,造成对它的有效监控没有达到要求。不具备对它进行全面的管理部门,不容易做好有效的制约机制。另一方面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不同部门的不同的专业管理,不同的职能划分不够明确,看上去环环相扣,但是真正的效果却并不是很好,职责分工不明确,在形成了部门之间的矛盾的同时,实际上也给全面立法以及监督执法造成了障碍,还添加了地方及企业负担。
1.3监督管理执法程序不规范。
由于我们国家在建筑行业方面出台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然而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并不完善,可操作性没有达标,自我节俭、勤政限制,机构不完善, 造成监督过程中行为自由散漫,没有好的透明度,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监督者的外在监督不够,没有重视被监督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在影响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的同时,也可能会导致、、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问题出现。
2.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对策性思考
2.1改革监督体系,明确监督机构权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属于政府猜的行为,就应该定位它的位置,增加它实际的权力,切实成为政府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部门。进行根据相关的部门进行整体的管理, 明确责任,减少职能重叠以及相互推脱,根据这次《建筑法》的修改同时把需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覆盖工程项目整个过程、涉及参与建设活动不同人的工程项目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独立性以及有效性,从而提升工程质量的监督强度, 进一步做好管理职能分工明确,责权分工比较科学合理。
2.2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受控。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因非常多, 有设计、施工方面的因素,还有材料、管理问题的因素。现在因为设计质量因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占的比例是非常多的,因此除对施工阶段实行质量监督之外, 需要向设计阶段进行扩展。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督,需要重点针对设计文件审查关,对建设工程做到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竣工的整体监督,切实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的整体的质量监督。为此建议多出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服务问题, 在需要有对审查的项目到现场复核的职责,对审查意见在施工现场落实问题实施检查,减少它的只是关注问题,而不重视问题的解决,对回复意见审查不仔细,对回复的合理性审查不仔细,进一步彻底符合减少质量以及安全问题的审查目的。
2.3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
优化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资格认证的制度,进行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以及定期培训制度;增加检测的设备,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针对队伍建设来说,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了应该有的基本条件。为全面实施这种意见,还有非常多的实际工作应该落实,需要优化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的个人执业资格。对监督工程师的资格应该严格要求,以后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进行考试、考核,获得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技术注册资格,才能够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以及定期培训的制度,培训一支技术良好的质量监督队伍,使它具备非常高的技术判断能力行以及政执法能力;针对技术装备来说, 还需要加强检测的力度, 增加检测设备,通过数据来说话。
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体制应该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本门面临着重大转变前以及转变中的探索中,是整个建筑工程行业来讲面对的不只是业内日益激烈的竞争,更加需要意识到来自国外同行的竞争。在假如世贸组织以后的转变中遇到的困难挑以及战更大,然而监督部门需要积极应对,树立起整体的质量意识、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强化服务和人才意识,我国的适量监督行业才能符合将来的国际竞争,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接工程。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内进行填报,并下载已上报的申报表一式三份;
2、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2004]39号)中的要求,提供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3、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原件核验,并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正式行文,集中向*市考核站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进入材料评审程序;
5、*市考核站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全体考核站成员会议,汇报材料评审情况,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6、通过评审企业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施工类窗口;未通过评审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7、省行政审批中心经过受理、审核、公示程序,20个工作日公布审批结果;
8、*市考核站根据公布结果,集中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正二副)后,通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名称变更、增加附本等,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企业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七条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九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能力考核标准: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条“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具体考核程序:
1、凡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企业需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三类”人员考试申报页面填写报考信息,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表》,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签署考核意见后,统一将参加考试人员的能力考核表和考核意见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报送*市考核站。
3、*市考核站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审批上报,由省建管局统一进行知识考核安排。
4、各企业及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看考试通知,并在考试现场领取准考证。
5、考试人员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询成绩合格后,可带1寸照片1张,持企业介绍信、成绩合格证明到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领证,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领证。(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7楼建筑施工类窗口电话:025-83346921联系人:陈新)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证人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3、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第三章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七)甲、乙双方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
(八)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九)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十)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
(十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防火、防汛、防毒、防尘、防爆、防雷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和现场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接受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条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后,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4、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是否与现场条件相符;
5、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是否有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计划;
6、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生产要求和周边环境要求;
7、施工现场的“五牌一图”、围档、冲洗台、临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公布上墙。
第五章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城市房屋拆除等生产和管理活动的,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定市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对市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编制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处置)组织机构情况,包括负责人和成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二)应急处置(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包括成立现场抢救组、技术处理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各组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各组的具体行动方案。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指定机构、人员、联系电话。
(四)救援器材、设备、车辆等的落实。
(五)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的工作方案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企业和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以企业正式文件下发到企业的各部门、各项目,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地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第三十八条施工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在第一阶段进行达标验收前,必须进行现场演练,演练结果作为达标验收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启动施工项目的一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同时启动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的两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1人死亡事故,同时启动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施工现场发生2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依次启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七章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二条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和使用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四十四条凡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一经淘汰,禁止继续使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相关违法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四十七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四十九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市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市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五十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永久性置于设备底部。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报告。
第五十二条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五)一式2份;
(二)产权登记证号;
(三)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三条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能力测试的;
(三)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报废条件的;
(四)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进行维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
第五十五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送给新的产权单位。
第五十六条外市的起重机械进入本市使用,须提供起重机械所在地登记部门发放的产权登记证。由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
办理注销手续时,使用登记证由原登记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对重新使用的起重机械凭注销表和产权登记证到下一个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重新登记。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列《*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
2.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前要有良好的工作状态,严禁酒后上岗,坚决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
3.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时,不准穿拖鞋、高跟鞋,留长发;
4.不得擅自移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确因工作需要移动时须请示车间领导同意,工作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
5.禁止跨越运行中的设备,确因工作须跨越时要走跨梯
6.凡在两米及两米以上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要挂在坚固的构件上并认真检查,防止安全带移位和下沉。
7.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桶、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带等)完好、齐全、定置摆放。
8.生产区域禁止睡觉和非工作时停留,禁止吸烟和明火,禁止堆放油布、杂草等易燃易爆物品。
9.非生产人员,不准进入生产区域,禁止随意操作设备。
10禁止在旋转设备擦拭和打扫卫生,加油。
11操作人员严禁跨越运输皮带、皮带运行中不准清理皮带滚筒及皮带下的积料。
12电机、减速机对轮防护罩牢固、齐全。电机要有接地线,禁止有明线头。设备检修前先停电,并在操作盘上挂有人检修,禁止操作安全警示牌。
13使用电动葫芦首先检查电器设备,钢丝绳是否良好,滑轮要加油检查,严防误操作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