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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for construction unit. Therefore, the construction unit should be clear about their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 in safety management, be clear about their management methods and management content, and shall establish perfect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code of conduct.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unit;safety management;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4-0124-02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空前繁荣,大大小小的建筑工地随处可见。据国家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统计:2011年全年,建筑业总产值11.8万亿元,同比增长22.6%;全社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3.2万亿元,同比增长10%,已占国内生产总值6.78%;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资质等级以上企业总数超过10万家,从业人员高达4300万人。这些数字非常耀眼,我们国家取得的成绩非常显著,但是在这些数字、成绩的背后,仍然存在着许多让人伤心、不安的斑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2011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伤残人数近万人。为了真正实现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并取得满意的管理成果。建设单位应切实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 认真贯彻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的发起人,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行为规定。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有这明确的规定。
1.1 如本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也就是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看似简单的规定,往往被建设单位所忽略,但却含有重大的安全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而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恰恰发生与上述事件有关的安全事故,那么这个安全责任自然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小事故损失不大;但如在开挖时,碰到高压电,出现伤人、死人及造成大规模停电,损失将不可估量。
1.2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为节约投资费用或要求建筑物提前投入使用,通常会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降低设计标准的要求;向施工单位降低工程合同价格,缩短工期要求,这将直接导致施工单位对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投入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安全、安全管理无从谈起,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发生机率大大将剧增。事故一旦发生,之前的所谓“节约”将不复存在,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本条例第七、八条有明确规定)。
1.3 由于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加之自身缺乏安全管理意识和管理体制。建设单位或工作人员为获得星星点点的利益、好处,常常会(明示或暗示)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自己提供或介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至于是否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却全然不顾。一旦由此出了事故,这点蝇头小利在责任与法律追究面前将荡然无存。这正是本条例第九条明确禁止的。
1.4 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坚决执行行业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各种规定,确保工程的各项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安全施工资料的报送、备案及对特殊工种、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等。在现阶段,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主要集中于程序是否合法和手续是否完备,并对参建各方是否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费用支出。为此,建设单位出于对自身的保护,也应坚决执行行业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2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虽然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往往在安全管理的技术力量上,投入不够或本身就不具备相关的管理能力。在现实生活中,常存在着这样的现象:班子是临时凑的,人员是临时招的,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及敬业程度、思想品质都不得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依靠人员的自觉性,同时,又要实现对工程的良好管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建设单位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通常应包括以下部分:
2.1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 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是建设单位实现安全管理的先决条件。组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要具有一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强烈的责任心。其次,管理组织中各级管理人员,需要选调那些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且思想品质优秀的人参加,这里的责任心、业务水平、思想品质缺一不可,任何一项的缺失,都有可能导致安全管理的失控。第三,管理组织内部的职责与权限界定一定要明确与落实,这关系到安全管理工作能否全面开展和安全管理体系的能否有效运行。
2.2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工作死角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靠人管人很难做到有效管理,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目标。
2.2.1 保证建筑工程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 建筑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现对工程的安全管理。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这也是对建设单位自己的有力保护。①施工前,完成设计、审图、规划的相关程序,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文件,切勿干“三边工程”,一旦出事,建设单位将承担全部安全责任。②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程序,确定合理招标条件和控制价,不可暗箱操作,或恶意压低工程价。施工单位承接工程是要盈利的,暗箱操作选择的施工企业可能不具备施工水平和管理能力,这样的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如出现安全事故,无力赔偿或不愿赔偿,建设单位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对于恶意压低工程造价的,《招投标法》有明确的禁止条款,但由于目前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缘故,有的企业在微利的情况下,不得不勉强承接这些项目,为了盈利,施工企业就会在多个方面减少投入,安全设施的投入往往被首当其冲,由此,安全事故的发生就成立偶然中的必然,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会以建设单位恶意压低工程造价为由,拒绝对事故的赔偿和善后,如果责任重大,主管部门还可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对于建设单位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2.2 加强巡查力度,及时检查、通报,消除安全隐患
建设单位要抓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就要加大安监人员巡回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把可能出现的安全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以防为主”。杜绝“以包代管”,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加强安全考核,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承包方进行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承包方予以警告、停工整顿,直至清场,也绝不允许可控事故的发生。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对监理单位的工程安全管理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督促,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进行联合安全检查,通报情况,确定整改意见和期限,提出处罚决定等,可以以安全简报的形式向各施工单位及被监督的施工队伍传递交流安全监督情况。
3 总结
总之,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无论出于对自己或是对社会负责的角度,还是出于对降低工程风险系数与安全成本的角度,都应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王东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M].北京:中国矿大出版社,2010,6.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管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新模式,是建设监理目标管理的“四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重要内容之一。
一、工程监理的认识
1.1工程建设监理组织机构是一个依据监理委托合同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按工程项目或部位分别设置的,由监理单位组成的工程建设监理体系。他在服务工作内容上实行着“全过程的监理”,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主要协助业主单位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则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的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
1.2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现就如何有效地开展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进行下一步探讨。
二、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
2.1在已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中,部分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没有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控,监理单位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专业工程师代管,使得施工现场违章指挥、作业而发生的伤亡事故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2.2要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就要加强安全监理工作,使安全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监理的一项单独监控项目,配备这方面的人才,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三、安全监理的任务
3.1所谓安全主要指建造“实物”的人在建造“实物”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以及不合格工程对人们生命安全的威胁。质量和安全是工程建设中永恒的主题。安全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是为了安全。如果说质量是所追求的最终目标,那么安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环境条件,而安全监理则是这一环境条件的保护神。
3.2安全监理的任务
3.2.1安全监理工作是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3.2.2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3.3制定具体监理工作
3.3.1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3.2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部分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交流。
四、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4.1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五、安全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规定的职责,将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
5.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
结束语:施工安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上述内容是每个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都会遇到的安全监理工作方面的细节问题,当然,不可能面面俱到,目的是抛砖引玉,与监理同行进行交流与切磋,共同提高监理水平。但要真正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真正的作用,监理人员不但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
(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一、对监理安全责任的三个典型案例的思考
1、2000年10月25日,南京电视台演播厅施工中发生垮塌事故。调查认定工程监理方未对支撑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在条件不具备时同意施工方浇筑混凝土(甚至在事故发生后补签混凝土浇捣令);工程监理方发现工期不合理、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5年。
2、上海地铁4号线的坍塌事故。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作了变更,将隧道冷冻施工的冷冻管数量、长度作了减少,工程监理方未认真复核审查;现场巡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现场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4年。
3、2005年9月,北京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工地,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突然坍塌,造成重大事故。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和土建监理员被追究安全责任,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这三个项目安全事故的责任处理表明,监理很难规避安全监理不到位的责任,随之的责任追究更要引起我们全体监理工程师的高度重视。
二、安全监理责任风险严重的外部原因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激烈,建筑开发商和承包商都在努力追求各自的经济效益。一方面部分开发商存在 “低价招标”,低价招标实际上在某种程度取消或压缩了安全措施费用;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不但争抢“低价中标”,而且还要垫资,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便缩减各种费用支出,一些安全生产措施费形同虚设,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该实施的安全措施被取消。
2、“片面追求进度”造成的后果。有的业主,为了追求进度,在招投标中缩短定额工期,在合同中又压缩工期,直接导致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
3、“挂靠”投标,违法分包。目前国内施工投标绝大部分是挂靠,中标后老板自己聘请几个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安全方面几乎缺失,而受挂靠单位一般也不会真正对其进行安全管理。
4、项目被多次发包,有些业主为了节约时间,把桩基和主体分开发包,还有的以节约总包管理费为由肢解工程,这样总包与分包无合同关系,无法约束,安全方面自然就会出现漏洞。
三、安全监理责任风险严重的内部原因
1、监理工程师人员不足。目前存在现场监理人员与中标备案人员不一致现象,真正参与管理的监理人员无签字权,只有代签,因此对施工安全的责任心和安全问题的判断是不一样的。
2、急需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目前有些业主为了节约费用,并不采用国家监理费取费标准,刻意压缩降低监理费,监理单位为了能够有利润自然会少派人或派的人员水平不高,因此存在监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无法真正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
四、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规避
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但如何正确规避责任风险呢?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I)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5)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
【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法理分析;研究
对安全监理是否应该纳入监理工作范围,似乎在业界已成共识,其原因很简单,因为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是密切相关的,是无法截然分开的,要全面实现项目的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和投资目标,就必须做好施工安全,形成安全的施工环境。关于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业内人士在其提法和称谓上仍有所不同,有的人称安全监理,有的人叫做安全监督,也有的人叫做安全服务等等。不管对其怎么称谓和提法,意思基本上是相同的,那就是要求监理单位在对工程实施“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基础上要增加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既然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已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那么,发生事故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应该承担事故的安全责任,一直成为社会和业内人士争论的焦点。
一、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在法律上的认识
从《建筑法》来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但这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57 条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责任人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与要求,在《建设监理规范》的规定中,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也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这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安全责任事故。另外也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刑法》第 137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二、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范围
(1)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为依法履行建设工程中监理安全责任而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发生的工作联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
三、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落实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认真开展《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学习工作; 通过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刻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神实质,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制定监理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切实提高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加强对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项目监理机构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要把监理安全责任的落实工作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要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并严格落实。
四、监理工作中的难点
(1)安全管理的授权。监理单位要正确选择工程项目,要了解监理的工程工作难度,不能只图经济效益,本身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还承担工程项目,把安全责任寄托在施工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安全管理的授权与委托,不能只停留在业主期望的监工程度上,应采取有效的监督机制,达到安全监理目标任务。业主选择分包或监理单位时应该考核技术能力。
(2)安全管理的到位。安全监理目标任务。从任务的划分来看,可按工程阶段及监理人员职责划分。按工程阶段性可分为:招标阶段的安全监理任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任务;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任务:竣工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安全监理任务。按监理人员的职责划分为安全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安全监理员的职责等。
(3)安全管理的实力。在现阶段监理单位确实面临着许多困难,要摆脱困难,工程监理公司应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加强监理人员责任心并提高专业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素质,加大对涉及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用优质服务开拓市场,壮大企业。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4)安全管理的创新。监理单位应不断学习新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技术水平,不断创新进取,尽可能的选择先进的安全管理设施与建立可靠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创建样板工程,促进交流,不断提升安全监理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也是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落实好建筑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才能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们要积极探索,下决心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条例,强化安全监理管理工作,杜绝特大事故,遏止重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为目标,真正做好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卫士,努力为我国建设工程的监理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应该说,监理单位承担一定安全责任可以使安全生产更加有保证。但监理企业的定位是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力度不大,监理企业和企业的监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条例》,强化安全管理监理管理工作,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真正做好建设工程的安全卫士,努力为我国建设工程的监理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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