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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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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前提

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欠发达地区“本地再现式”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 机遇 挑战

欠发达地区“本地再现式”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是欠发达地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欠发达地区适应旅游市场需求变化,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提高旅游经济效益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那么,在新的历史时空条件下,它们要保持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对其所处的内外部社会经济环境条件进行深入地科学考察与审慎地正确评价。本文试图以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为例,探讨欠发达地区“本地再现式”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在新的时空条件下所面临的重大机遇与挑战。

一、重大机遇

1.当今民俗文化旅游勃兴背景下的重大机遇。众所周知,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丰富,城市逐渐变得热闹喧嚣起来,人们开始渴望回归自然,回归原生态的文化。民俗旅游正是以其浓郁的乡土气息、深厚的文化底蕴、古朴的民情风俗、清新的空气和恬静的环境吸引着广大游客前往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地旅游。同样,集地域性、独特性、传统性、神秘性、民俗文化性于一体的赣南客家民俗文化具有极高的旅游开发价值和市场发展前景,为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土壤与价值源泉。(见表1)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就是以客家特色民俗文化为主题来进行文化创意和文化策划项目设计与建设的,这也是“资源文化导向型”旅游主题公园发展的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2.良好的区位条件正在逐步形成。赣州市是江西的“南大门”,自古就“承南启北,呼东应西,南抚百越,北望中州”,是珠三角、闽南三角的直接腹地和内地通向东南沿海的重要通道。赣州市交通便利,京九铁路、赣龙铁路、赣粤高速公路、昌厦公路、105、323、319和206等4条国道贯穿全境;4C级民航机场开通了飞往广州、北京等航线;蓉厦高速公路和赣韶高速公路蓉已开工建设,以及正在规划建设中的赣韶铁路、济南经赣州至广州高速公路、大庆经赣州至广州高速公路等,将使赣州成为华南的重要交通枢纽。赣州市周边的闽、粤省区,均属全国经济最发达地区,城镇居民收入较高,具有外出旅游、休闲度假的经济能力。随着赣州市赣、粤、闽、湘四省通衢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地位的初步确立,这些地区将成为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的重要客源市场。

3.政府的主导作用将逐步凸现。赣州市2005年出台的《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按照江西省省委“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的战略定位和赣州市市委“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做大做强我市的旅游产业。按照“大市场,大产业,大旅游”的要求,……积极拓展区域旅游合作,大力发展红色、绿色和古色旅游,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用5年~10年左右的时间,把我市建设成为我国著名的旅游胜地和沿海发达地区成熟的旅游休闲度假后花园。赣州市“十一五”规划中也指出:做大做强特色旅游业,重点建设好“三区一带”旅游景区,即以中心城区为主的宋城旅游区,……以龙南、赣县为代表的客家文化旅游开放带,……大力发展红色、绿色、古色、客家和休闲度假旅游。这些为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与保障。作为赣州市旅游业高端产品的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必将乘此东风,成为赣州市旅游业的劲旅。

二、严峻挑战

中国旅游业经过20年的发展之后,旅游者的旅游鉴赏能力在不断提高,旅游消费日趋理性,日新月异的旅游产品供给也给旅游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这无形中对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的发展也构成了严重的竞争压力与挑战。

1.严重的空间集聚与竞争。赣闽粤三角地区是客家人的主要聚居地,这些地区赋存丰富而极具旅游开发价值的客家文化景观和客家民俗风情为客家文化旅游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文化资源与土壤。但由于此三角地区缺乏必要和积极的沟通与合作,都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内积极“再现”特色客家民俗文化,企图达到赢得旅游经济效益的目的。赣州市已建成了赣县客家文化城、五龙客家风情园,福建省在原址上开发了永定客家土楼博物馆,广东省河源市也兴建了河源客家民俗博物馆,广东省的梅州市正在积极筹建梅州客家博物馆等。殊不知,这样近距离的同质旅游资源重复建设必然会引起一定的屏蔽效应乃至严重的空间集聚与竞争,进而对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构成严重的威胁与挑战,何况其本身经营管理能力与市场竞争能力就比较弱。

2.园区经营管理不善。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企业认识不到位,经营能力急需提高。譬如,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是大众化旅游目的地,客源市场是其发展的载体与基础。实际上,赣州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见表2),人们的实际消费能力还未能满足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这个现代经济产物发展的需要。但是,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企业却未能摒弃浮躁的心态,科学地去认识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条件及自身的发展特点与规律,按照准确的市场定位,推进项目的整体策划、规划、设计、经营。结果,因模仿沿海发达地区主题公园的发展模式,企图开始就做大做强,最终却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3、2004)及《赣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0-2003)相关数据整理所得

(1)园区景观与项目产品较为粗造。根据笔者于2006年3月~4月份对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进行了实地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288份,有效回收率为96%。

①园区景观建设。旅游产业的运作是基于旅游项目对于游客的巨大吸引力之上的,而观光旅游的吸引力,首先就是来自于独特的景观。郑维、董观志就曾指出:主题公园是旅游者的游乐空间和情感体验对象,是一个非日常化的舞台世界,因而园区景观环境的营造过程应提倡“创造性思维”原则,围绕主题尽一切可能“与众不同、别出心裁”地烘托艺术气息与文化氛围,创造出有节奏、有情调的人格化景观环境与更具想象力的空间形象,并且通过这种景观环境主题进行理念阐述、赢得旅游者的共鸣、认同和喜爱,形成主题公园与旅游者之间的双向交流与沟通。从表3中可以看出,客家名胜景观对相当一部分游客是具有吸引力的。但是,由于受观念、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影响与制约,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园区景观建设却不能够充分体现客家文化主题,未能为游客营造一个“非日常化”的旅游情景空间。譬如,客家民居建筑极其讲究基于山川地形而形成的“龙、砂、穴、水、案”的风水原则及其风水文化意象。然而,在五龙客家风情园中,“传承客家建筑文化,集客家围屋之大成”的龙安围(仿福建永定振成土楼)、龙居围(仿广州梅州围龙屋)、龙汇围(仿龙南杨村燕翼围)、龙庆围(仿龙南关西围)等客家民居建筑,由于受地貌、地势的限制,必然致使原有的风水文化意蕴大量丧失,随之而来的就是景观价值魅力的消失,尽管它们是按照1:1的比例仿建的。其次,油漆斑驳的景观和尚未完工工程不但有损园区形象,而且严重地破坏了客家民俗文化在人们心目中的美好形象。最后,其园区绿化脱离地域文脉,不能体现客家文化特色与意境。

②园区产品项目设置。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静态人造景观一旦建成后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后续可塑空间极为有限,而依托园区景观动态地挖掘与演绎客家民俗文化却可随专业人员的主观创造性的发挥得到无尽的开发和更新。表3中,客家民俗风情表演、新鲜刺激类、休闲体验类及亲身参与类产品占全部园区产品的55%,深为游客所喜爱。但是,由于对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独特的文化渊源、蕴涵人居哲理的民居和民俗文化禀赋价值认识不足,致使客家民俗文化内涵在园区产品开发中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有效的利用,园区产品与项目设置大多停留于静态展示,文化内涵较低。

③园区旅游纪念品。具有客家特色的园区旅游纪念品不但可以增加游客停留时间,而且是增加园区经济收入的重要重要途径。据表4中调查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园区旅游纪念品中,特色小工艺品最受欢迎,特色纪念品也有相当市场,土特产有一定的开发空间。但据笔者实地考察,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中,旅游纪念品开发力度不够,赣县客家文化城中只有“杨公符”、“杨筠松生平简介”之类的少量几种,五龙客家风情园中则更为鲜见。这不但无法有效地增加园区的经济收入,而且也降低了客家民俗文在游客心目中的美誉度。

④园区特色饮食。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越是特色的就越具有吸引力、越具有买点。特色客家饮食是客家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增加园区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据表5中调查的结果显示,客家地方特色小吃和客家地方特色菜对游客最具吸引力,两者占总比例的90%。现在,赣县客家文化城中的客家擂茶小吃和五龙客家客家风情园中的客家特色菜买得比较红火,就见证了特色化的魅力。

(2)经营管理水平与创新能力较差。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是一种既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又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特殊旅游形态,是技术密集型、服务密集型、文化创意密集型的现代旅游形态。它的发展不仅需要大量专业基层服务人员、长于管理的中高层管理人才,而且需要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为其提供主题策划、项目设置、市场营销等信息技术指导。美国的迪斯尼乐园之所以顾客盈门、经久不衰,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拥有大量训练有素、服务优良的基层服务员,敬业职守、锐意创新的高层管理人才,以及长期执着关注主题公园发展的前沿理论研究人员。

据笔者实地调查,赣县客家文化城由于多种原因相互制肘,致使其产权不分,管理体制无法理顺,经营机制缺乏灵活性,发展动力机制与奖惩激励机制严重不足,更无现代企业制度可言,处于一种“半死不活”的经营状态之中。五龙客家风情园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缺乏创新型的经营管理模式,缺乏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先进经营管理机制。两者都把“模仿”作为制胜的不二法门,在项目建成之后,经营管理模式上雷同性大,创新性少,根据项目的特点进行经营上的创新更是少之又少。

(3)市场开拓能力薄弱。根据笔者于2006年3月~4月份对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进行了实地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288份,有效回收率为96%。

①性别。问卷调查表明,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的游客,男性占48%,女性占52%。

②年龄。问卷调查表明,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的游客,18岁以下占4%,19岁~30岁占78%,31岁~45岁占7%,46岁~60岁占8%,60岁以上占3%。由此可见,中青年所占比例最大,是本园区主要的游客群体。

③文化程度。问卷调查表明,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的游客,中小学占8%,高中占9%,大专占81%,硕士以上占2%。这种情况表明,旅游活动与文化教育程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讲,文化程度越高,对旅游的兴趣越大,越是愿意通过旅游获得精神生活的满足。可以预见,随着客源市场所在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这将对园区的发展起越来越大的作用。

④收入水平。问卷调查表明,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的游客,平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占72%,平均月收入500元~1000元占8%,1000元~1500元占5%,1500元~2000元占15%,2000元以上占5%。这表明,尽管部分人群收入水平不太高,但旅游需求还是比较旺盛的(其中学生占相当一部分)。

⑤职业。据调查的结果显示,学生所占比例最大,高达74%,公务员占11%,商务人员占7%,农民占5%,未从业者占3%。一般而言,学生节假日较多,年轻好动,大多靠父母或自己通过别的途径获得旅游费用;公务人员和商务人员有相当经济实力,外出旅游的可能性较大,但商务人员相对于公务员而言,闲暇时间较少,这可能限制其外出旅游。总之,这三类群体合计占92%,是园区的主要客源。

⑥游客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据调查的结果显示,游客乘公共汽车的比例最大,占69%,乘火车的占21%,乘汽车的占7%,自驾车的占3%。由此可知,园区游客主要来自赣州市市区、京九铁路和赣龙铁路也占一定比例,这表明园区游客来此旅游明显地受交通条件影响。

⑦游客的信息来源。据调查的结果显示,从广告中得知的占48%,从朋友中得知的占22%,从电视中得知的占8%,从报纸中得知的占8%,其他的占10%。从上可以看出,园区的直接广告宣传是十分凑效的;近五分之一的园区游客源于朋友的告知,证明游客满意度和期望值尚未得到充分的满足;另外,其他宣传方式的效用也未得到充分发挥。

⑧游客来源方式。调查的结果表明,与同事一起来的占76%,组团来的占11%,与家人一起来的占12%,自己一人来的占1%。通常来讲,中国人与西方人相比较,喜欢一起出游,图的就是高兴与热闹的氛围。

三、结 语

综上所述,在新的历史时空条件下,欠发达地区“本地再现式”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民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与严峻的现实挑战。它们要保持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对其发展所处的内外部社会经济环境条件进行深入的科学考察与审慎的正确评价,审时度势,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确立以客家特色民俗文化为依托的因地制宜发展战略,从而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方献:

[1]欠发达地区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区域范畴,其基本含义是指某一地区在发展程度上较低或发展不充分,其表现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方面,而且体现在社会政治领域等方面。本文所涉及的欠发达地区主要指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部分不发达地区

[2]“本地再现式”是指某些地区将本地域范围内的典型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在本地所建的主题公园内进行集中展现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模式。这一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游客在短时间内就能充分了解当地的特色民俗文化精髓;其缺点是在真迹旁边造“真迹”,在复制加工过程中会引起许多原生态民俗文化信息内涵的损失,如果建设态度不够严谨,可能会歪曲民俗文化意蕴,从而导致其吸引力下降

[3]2005年赣州市人均国民生产总值5916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19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60元;而全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于2003年已突破1000美元。因此,相比较而言,赣州市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4]赣州市客家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包括赣县客家文化城(投资6000万元,占地600余亩)和五龙客家风情园(投资1.3亿元,占地1300余亩),两者都是以展示、演绎特色客家民俗文化为主的“本地再现式”民俗文化旅游主题公园

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第2篇

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

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各种矛盾增多,各类纠纷频发。一些困难群众由于种种原因,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难群众能够借助国家力量,获得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直接体现“为民”精神的制度。

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领域公平正义的核心内涵。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原本没有能力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公民,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进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得以彰显。

促进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虽然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也主要来源于政府,但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因而需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捐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自1997年5月成立以来,通过接受国(境)内外的捐赠资金,为众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资助。这大大缓解了我国法律援助需求巨大与经费短缺之间的矛盾,体现出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形成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的和谐局面。

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良好,保持安定团结,这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差异客观存在,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如果把握和解决不好,往往容易引发社会冲突乃至社会混乱和动荡。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冲突。在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中,诉讼是规范性、程序性最强的手段。法律援助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在利益冲突中处于劣势的公民在诉讼中能够得到帮助和保护,这有利于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的时间还不长,法律援助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有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协调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关系。法律援助法规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法规体系中既有全国性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又有地方性法规,如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等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或办法。由于大部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是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的,其中有的内容与《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统一适用,需要对地方性立法进行修改,以使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相协调。

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第3篇

一、法律援助与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一些私人律师和宗教团体及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自发地位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2】它源自民间的社会道义,后来发展为一项国家责任,即建立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制度。对于法律援助的内涵,众说纷纭,搜索网页不难发现大家普遍认为“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有的认为“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也有的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等等。【3】比较这些观点,其实大同小异,都是强调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法律服务,是一项现代社会法律保障制度。

二、基层法律援助现状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辖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各地自然地理、经济文化不同,法律援助开展也不仅相同,尤其是县级地方更是差些万千。截至底,我国各地政府已建法律援助机构2774个,地、市法律援助机构381个,县、区法律援助机构2361个,其余32个为省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4】。现以本人所在的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为例,对我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和问题进行浅析。

(一)基本概况

红岗区地处大庆油田腹地,东临龙凤区、安达市,南接大同区,北与萨尔图、让胡路两区接壤,面积623平方公里,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区。全区辖5个街道和1个镇。总人口17.4万人。

全区共有法律援助机构5个。其中,法律援助中心1个,即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1家,即红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1家,即红岗律师事务所,为国资所;法律服务所2家,即解放法律服务所和红岗法律服务所;全区共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19人。

红岗法律援助中心编制3人,在编1人,加上主管领导共3人(不占法律援助中心的编制),平均年龄约35岁,党员1人;其中硕士1名,本科2名。下辖法律援助工作站10个,其中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6个,即解放街道、红岗街道、八百垧街道、杏南街道、创业街道和杏树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编人员12人,平均年龄约33岁,党员10人。其中,本科学历11人,大专学历1人。延伸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个,即老龄委、残联、妇联、教育局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工作现状

自以来,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结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5件,解答法律咨询2645人次。其中,仅,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利用辖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大集”、“法律服务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在你身边”等宣传活动10余次,印发《法律援助条例》等资料1000余份,为群众解答法律疑难130余个;在区政府网站报纸刊发信息报道55期,在市政府、市司法局网站报纸刊发6期。全年接受当事人申请56件,审查批准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件,受援人数40人;“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为广大市民解答法律咨询394人次,接待来访49人次。

(三)特点分析

通过分析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不难发现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法援案件稳步增长。自以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与办结都呈逐年递增趋势,特别是以后该区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较大,法律援助工作有明显提升。见图表一:二是法援案件民多刑少。从红岗区法律援助案件性质分析来看,民事法律援助占据85%以上,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较小,法律援助呈现民事主体化。见图表二:

图表二:—红岗区办结民刑法律援助案件一览表

年份刑事(件)比例(%)民事(件)比例(%)合计(件)

00%13100%13

15%1995%20

312%22(来源:文秘站 )88%25

310.3%2689.7%29

三是法援对象明确稳定。 从-的法律援助对象统计来看,受援人数117人。其中,残疾人8人,占受援人总数的6.84%;老年人40人,占受援人总数的34.19%;农民工25人,占受援人总数的21.37%;未成年人9人,占受援人总数的7.70%;妇女4人,占受援人总数的3.42%;农民等一般贫困者31人,占受援人总数的26.48%,整体较稳定。见图表三:

三、基层法律援助问题剖析

从上不难分析,红岗区作为地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过程中面临很大的难题,也真实反映了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工作开展困难,阻力压力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力量单薄。红岗区法律援助从业人员人数较少,力量薄弱。全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10人,还不足全区人口的0.06%。其中律师3名,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为数不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承担,不堪重负,压力大,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纵观全国,以我国基于立法测算数据来看,社会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总需求量至少为74万件,而实际办结法律援助案件16.64万件,差口巨大,庞大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有限的法律援助力量之间矛盾突出。

二是经费保障到位较难。根据我们基于立法需要所做的测算,社会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总需求量至少74万件,平均每案补贴1000—1500元计算,74万件法律援助案件总计需7亿—11亿元的经费支持。【5】以红岗为例,仅26起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可达3.9万元(注:以上标注为的,考虑消费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因素,实际法援补贴额还要大),加上法律援助经费黑龙江标准4万元以上,地方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负荷较大。红岗区受地方财政紧张等因素制约,法律援助经费较少,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难度较大。特别是法律援助补贴一直不到位,市区两级法律援助补贴缺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贴钱”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积极性不高,法律援助还不能完全满足全区的需要。

三是法援受案范围较窄。红岗区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一直集中于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等少数社会弱势群体,受案范围较窄,门槛较高,特别是基层法律援助受财政资金制约较大,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而《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司法利益有此要求’时,被指控有罪的人有权利获得指定的法律帮助,而且在他没有足够能力时不必支付费用”【6】,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的范围过窄,地方扩大适用范围的也难以达到《公约》的最低标准。

四是社会力量关注不够。法律援助工作是社会工作,但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集中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上,社会关注、社会参与、社会救助还远远不够,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被忽视,难以得到全社会法律帮助。根据相关资料,我国县级地方和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人力等明显不足,西部不少地区甚至没有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正常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都困难,也从侧面上反映了社会对法律援助认识不够、重视不足,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远远不够。

五是法援工作站效果不佳。尽管红岗区建立一套区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两级体系,但实际工作中,受政府编制、体制等因素制约,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基层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三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过多,人员较少,工作量大,且专门法律人才往往很难配置到基层法援工作站,法援工作站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县级等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是个老大难问题,如我国还有超过1/5县级地方没有法律援助机构,不少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行政科室合署办公,人员和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剂等。

四、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问题的几点对策

通过分析红岗区法律援助基本情况与问题,我们在问题中找到了解决办法,在发展中看到喜人前景,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剖析问题,对症下药,通过双管齐下,提升基层法律援助质量,尽可能实现应援尽援。

(一)经验总结

客观来看,红岗区存在在人员少、经费少、案件少的问题,但从整体上看,法援工作逐年稳步推进,法律援助案件稳步攀升,分析其中原因,不难得出:

一是责任落实是保障。尽管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较少,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力量严重不足,但法律援助相关人员都能强化法律援助为民责任,切实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自己本职工作,抓好落实,办好案件。

二是思路创新是动力。近年来,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立足区情,不断创新思路,通过对法律援助案件合理分流,提高法律援助受案质量;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办案效率。

三是宣传到位是前提。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拓宽宣传渠道,活化宣传方式,辟建司法局网站,特别是将法律援助宣传纳入我区的“法律广场”、“法律大集”等活动之中,形成了普法宣传与法援宣传相互融合的局面。同时,实践中还将“148”法律热线解答咨询与法律援助自我宣传相结合,提升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

四是奉献自我是源泉。红岗律师事务所为国资所,人员少,承担区、镇两级政府大量案件的,任务重却积极承担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对自身生存与发展保障难题,奉献意识较强,克服行业竞争生存压力,为我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基本保障。

(二)对策与建议

法律援助直接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可谓“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是政府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弱者合法权益最基本手段,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起到举重轻重作用。今后,如何抓住问题对症下药,挖掘根源苦下功夫,确保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稳步持续深入开展,我个人建议:

(一)强化职责,实现法援投入制度化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由政府财政负担,其投入到位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命运。从目前看,地方法援财政资金投入远远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力不从心情况短期内还很难改变。这就要求各地政府高度重视,从投入入手,重点围绕人、财、物三方面做文章。

一是加大人力投入。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法律援助人员编制问题,实现人、岗、编制度化,防止人编分离、一人多岗的现象发生。根据实际,增加基层法律援助编制,出台优惠政策重点引进专业强、素质高的法律人才,配齐配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扩大工作人员队伍,解决地方法律援助人员少、力量薄弱、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

二是加大财力投入。要继续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将法律援助资金纳入政府同级财政预算,落实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化。同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方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募捐等活动,积极开辟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渠道。

三是加大物力投入。要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的前提下,在车辆使用、设施建设等方面向法律援助中心倾斜,加强法律援助硬件建设,将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地方司法行政系统“司法为民”窗口,切实使法律援助工作成为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

(二)多措并举,实现法援体系网络化

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阶层提供法律上应有的基本保障,直接关系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更是一项全社会法律资源合理配置的工程。这就需要多元化力量合力推进、多渠道信息资源掌控,建立起一套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体系。

一是拓宽法援宣传渠道。要以宣传为突破,特别是县级地方和西部地区,依托法律宣传活动载体,将普遍宣传与个案宣传、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强化法律援助宣传报道,普及法律援助知识,使经济困难群众懂得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今后,重点拓宽法律援助宣传渠道,在加强现有报纸、刊物、网络宣传的同时,积极运用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等媒体拓宽法援报道渠道,实现法律援 助宣传手段的立体化,使更多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投身法律援助实践。

二是健全法援机构网络。要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重点,梳理疏通基层法律援助人事关系,强化基层法援站点职能,扩大法律援助联络点范围,壮大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网络建设。今后,基层尤其是西部地区可以将地方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高等法律学校全部纳入法律援助体系,加强司法系统法律援助信息联络。同时,要与财政、劳动和公检法部门加强联系,特别是将法院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全区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三是强化法援服务力量。要依托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同时,可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律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法律专业性人才流向地方,可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纳入公职律师序列,解决基层律师少的难题。同时,培育、引导、鼓励以志愿者为主体的法律援助社会力量,增加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凝集力量,形成合力,尽快形成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在内的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务力量。

(三)严格标准,实现法援管理规范化

法律援助要以规范化管理为突破,强化标准,注重细节,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基层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全部投入到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与质量,达到应援尽援的目标。

一是加强队伍管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考核考评、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升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队伍管理水平。今后,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为重点,加强对法律援助承办案件跟踪监督,杜绝承办人员办案时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发生,坚决禁止法律援助有偿办案。

二是加强资金管理。要把法律援助资金管理放在重中之重,单独设立帐户,实现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截流、不挪用。今后,要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制度,实行审计跟踪,完全实现补贴落实到位、发放到位。

三是加强组织管理。基层地方立足法律援助中心机构,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重点,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领导,以管理求效率,全部实现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化、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今后,尤其县级及西部地区,可根据实际,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联系,互相配合,延伸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范围。

(四)以民为本,实现法援机构人性化

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阶层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是人道主义在政府法律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今后,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民,加大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切实将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一项全区性民心工程。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要在现有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基础上,结合实际,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更多的贫困者纳入法律援助对象之中,享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第4篇

自2009年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从未离开过法律援助岗位,也许是法律人天生的特性,毕业后就选择了与之相对应的工作岗位,在基层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算算至今已有八个年头了。在这八年中接受的法律援助(包括咨询)数千起,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援助案例,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一直兢兢业业的为辖区群众服务。

记得刚接触法律援助工作的时候大多是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并且兼顾相应的民事调解工作,后面慢慢的接触一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起初认为刑事领域的法律援助没有多大的实质意义。因为我国是审判主义为中心的法官主导庭审,法律援助的辩护人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据此,一直没有介入刑事的法律援助,并且刑事法律援助兴起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才得到井喷式的爆发,因而慢慢的接触刑事案件的援助就多了起来。

在2015年的夏天,其中一个案件的受援人是一个未成年妈妈,祖籍湖南,在接受法律援助的指派后迅速的介入案件,在了解基本信息后取得与办案机关的联系,经过初步沟通对案情有了更深的了解,在收集了大量信息的前提下办理会见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让受援人道出了案件的实情,道出了其走向违法犯罪的最根本原因。受援人是一名仅仅年满十五周岁的花季少女,本应该在校园享受知识的熏陶,接受老师的教导,但是由于其出身的不幸,年少时失去了父亲,而母亲又早早改嫁他人,自幼由其年长的奶奶独立抚养长大,迫于生计的老奶奶无暇顾及其日常的生活,隔代的抚养导致家庭教育的缺失,失去家庭的温暖导致其人生观的缺失,扭曲了人格并且失去了理性的分析判断能力。作为一个农村长大的孩子,对外面的花花世界永远充满期待,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据其诉说:其到深圳盗窃是因为在老家时认识的一位“大姐姐”告诉她,带其到深圳玩耍,就是一个素未谋面的 “大姐姐”对其描述大城市的美好后就跟着搭乘火车到达深圳,在人生路不熟的城市其完全信赖这个大姐的话语。在这位大姐的教导下其多次到商场盗窃服装,与这位大姐一起掩盖窃取高档服装,其作案技巧均来自他人的教唆,在一次作案过程中被商场保安发现后抓获(同案犯已逃脱),当场缴获的赃物后经鉴定价值一万多元,随即被公安机关拘留,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理应指派法律援助,故接触案件后了解情况为其提供了充分而有效的援助,因其家庭的及成长经历的特殊性,并且其在老家未婚产子不足一年,据此向办案机关提出了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在多次沟通后成功解除。

在侦查阶段多次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帮助受援人取得相应的效果,在法庭审判时经多方研究并且和受援人沟通后确立了辩护策略,因其偷盗事实的存在,故辩护方向转为罪轻和求情,从其初犯并且为未成年人展开辩护工作。刑事诉讼法对于认罪态度较好、初犯、未成年人均有关于减轻刑法的规定,加之其尚有未满周岁的小孩需要抚养,法庭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辩护意见,庭审当天一个楚楚可怜的小女孩抱着未满周岁的孩子出现在法庭,这一幕为其在法官面前争取了不少的印象分,继而触动到了公诉人。

最终,在多方努力下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法庭判处其缓刑,受援人不单可以陪伴年老的奶奶,更能继续抚养年幼的孩子,经过此次事件以后,我想其必定成长了不少,不轻易相信他人的话语,更让其懂得了社会上的人心险恶,希望其在余下的漫长人生道路不再犯错误,至少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法律援助的前提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法律援助 司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10(a)-0155-02

1 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农村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少且业务水平不高

我国从事法律援助的农村服务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大多集中在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和质量。由于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律师们很少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虽然有些农村地区也有基层法律服务者,但是这一群体服务水平不高,业务培训不够,不能为群众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开展农村法律服务活动只是局限于为农村农民编印、散发法制宣传材料、接待涉法上访等传统方式,并且业务范围较窄,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侵害等,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不能适应农村发展新形势。并且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没有律师职业资格,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另外,社会律师主要是以提供法律服务来谋生,但农村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低,这种低质量的法律援助会让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失去信心。

1.2 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资金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是确保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开展的重要保障。《法律援助条例》没有对法律援助经费作出明确划分,并且相关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对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比例没有明确要求。正是由于受到经费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就会发生走过场的现象,进而影响案件质量。我国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进而导致法律援助资金缺乏保障,影响到法律援助效果。比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补贴加辐度较低,甚至发放不及时,这就会影响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和办案质量,再比如:有些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紧张,会直接影响他们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效果。援助工作者在进行取证和其他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不仅会降低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会影响援助服务质量,进而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 完善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2.1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首先需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这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这就要求政府要不断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建设,配备齐全办公设施,并确保基层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专业人员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还可以建立形成公职律师制度,形成一批高素质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增强法律援助力量。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要促进形成覆盖全面的网格化法律援助网点,针对农村发展现状和特点,在县级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前提下,确保在乡镇一级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员,才能确保法律的宣传、咨询、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创新法律宣传方式,运用文艺宣传、文化宣传等新方式进行法律宣传,让农民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识,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并结合典型案例,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让广大村民了解、知晓法律援助工作,从而更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2.2 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

要适度扩大法律受援范围,通过有效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更多困难农民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当前农村发展的新变化,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农村股份制改造等新问题,适当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才能更好覆盖更多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法律援助范围不能局限于旧有标准,而是要从法律援助的本质着手,对于经济困难且有法律需求的农村群众就要进行法律援助,从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发展趋势分析,法律援助范围应当同市场法律服务范围相一致,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着重将农民工问题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他们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力量缺乏法律常识,不能很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这一群体法律诉求的关注。同时要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从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层面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通过培训等方式来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才能确保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质量。

2.3 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

费不足是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问题。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需要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所以要增加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不仅要扩大财政预算,而且还要增加对法律援助的经费基数。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来吸引和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律援助进行捐助,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新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虽然法律援助责任主体是政府,但在当前政府不能对法律援助投入足额资金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成立新农村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方式来确保法律援助资金,这种法人化的管理模式可以拓展农村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还可以提高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在加大经费资源投入的同时,也要积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投入,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所保障。

3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不仅是一项具有法律专业性的工作,而且还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该文针对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法律援助的具体问题,需要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方法,全方位采取措施才能更好加强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林文静,凡亚超,欧阳小雨.城乡一体化视角下农村法制建设问题探析――以荆州市为[J].中国科技博览,2014(1):214-216.

[2] 冯博.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才智,2012(2):56-59.

[3] 刘华乓,刘大元.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5-77.

[4] 张稳.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4(9):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