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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机理分析,分别从途径分析、影响形式分析和效应分析三方面进行描述。其中途径分析是从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两方面进行探讨;正面影响主要是从资本的形成、资源配置、产业结构的角度进行分析;负面影响是从国家经济发展和研发水平的角度进行分析。形式分析分别从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方面进行;直接影响体现在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投资形式本身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间接影响体现在是外商直接投资通过间接的溢出效应影响经济增长方式,最后效应分析通过技术转移和扩散效应、竞争效应、联系效应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增长方式;机理分析
0 引言
国际资本流动在全球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愈来愈重要,外国资本的流入是外商直接投资为东道国带来的最为表面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外商直接投资在进入东道国市场以后,能够间接引起国家或地区的资源再支配和进一步的优化配置、经济结构或产业结构发生改变。主要是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把较为先进的技术、管理技能以及市场销售能力等带入东道国市场。进而影响经济增长方式,那么外商直接投资投资是如何影响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作用机理和途径是什么?本文将作出分析。
1 外商直接投资影响经济增长方式的途径分析
1.1 促使国内资本形成,填补资本缺口
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在突飞猛进的过程中,暴露的资源缺口,无法满足管理、经济等各种要求。如储蓄投资缺口、财政收支、外汇缺口等都需要迫切的解决。通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可以比较快的解决这种缺口问题,把发达国家的较占优势的生产要素带到东道国,从而缩小不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比较大的差距。
1.2 激活并充分利用国内闲置、浪费的生产要素,促使资源优化配置水平提高
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流入和吸收不单单促使国内生产要素在使用效率方面得到提高,运用东道国相对低级的生产要素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国家的高级生产要素,东道国闲置要素与外商直接投资国家的流动要素交换,这样就能够逐步改善国内经济结构、资源优化配置、产业升级、产品技术提高,至此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最终促使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通过硬件、软件的引进,可以有效的改善和提高东道国本地企业在资源上的配置效率。
1.3 促进产业结构转换和升级
每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升级离不开技术支持,只能从劳动密集型或者资源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发展,才能有效转变产业结构,那么外商直接投资在注入过程中,通过技术转移和溢出效应促使东道国的生产技术进步,产业结构的转变和优化离不开外商直接投资发挥的作用,产业结构的升级,就能促使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最终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转变。
外商直接投资的利用对东道国在其经济增长上的影响并不全是正面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不但有时候没有实现东道国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反而有可能造成本国的经济倒退、引发经济泡沫,更加大了东道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不合理布局将导致东道国经济的不平衡发展。
通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而形成的东道国技术溢出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引入发达国家外商直接投资的时候,需要考虑到产业之间的平衡发展,避免不平衡发展所带来的后果。东道国呈现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状态,重要原因在于产业布局的不规范、不合理性导致的。
(2)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垄断阻碍东道国研发水平的提高。
很多跨国企业在进入比其发展水平低的国家时,对生产技术进行行业垄断,会直接影响东道国经济的发展。,外商直接投资投入国家和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差距会越来越大,技术水平的悬殊会越来越明显。
2 外商直接投资影响经济增长方式的形式分析
东道国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受跨国公司的外资进入影响越来越深远。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是通过两种形式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方式: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通过上两条思路可以进行如下的概括:
一是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方式的直接影响方式主要体现在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投资形式本身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东道国在引入外商直接投资以后,外资企业所具备的技术水平高、管理经验先进的优势,随着对东道国的外资投入,渗透到东道国,缓解东道国优势行业垄断、劣势行业只能淘汰的现状,使得产业结构优化、资源合理整合。
二是外商直接投资通过间接的溢出效应影响经济增长方式,外商直接投资从表面上看仅仅有资本的流动功能,但是在资本输出的过程中管理经验、产品技术、销售技巧、网络覆盖等都随之输出。并能大大提高东道国的产业技术水平。而这些也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是一种相对表面和外部性的表现。
3 外商直接投资影响经济增长方式的效应分析
3.1 技术转移和扩散效应的影响
东道国经济增长方式的机制与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转移与扩散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两个关键问题:第一是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技术控制约束着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转移与扩散力度;第二是东道国自身的技术吸收能力制约着模仿学习能力。由于外商直接投资跨国公司企业便会对在东道国进行的技术研发实行垄断或技术控制。
3.2 竞争效应的影响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其目的都有所不同,在东道国生产本地化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在与其它国家竞争的过程中,在压力之下,东道国的企业就会采用模仿学习手段来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竞争效应和模仿学习效应之间就会逐向趋同,从而竞争效应就能提高东道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同时,提高了经济增长质量,最终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3.3 联系效应的影响
发达国家的雇员不用通过流动而仅仅通过与东道国企业雇员之间的交流,就会将其熟悉掌握的知识传输给东道国的企业雇员。东道国企业的前向关联外资企业因为其在东道国的本地化程度提高而需要提供包含更高技术含量的中间产品;而后向关联的跨国公司企业随着在东道国本地化程度的提高,则需要更多的中间投入品,东道国的本地供应商因为跨国公司外资企业的技术帮助、培训以及质量控制标准化等而获取到更多的技术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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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外资对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一直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带动了该地区出口的增长,而且使一些国家从农业以及原材料的供应国,逐渐转变为工业制品的出口国。研究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经验有助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与其他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吸引外资的对比分析,找出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的差距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较分析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比较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的比重和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占固定资本形成的比重比较客观的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外资的依赖程度。
首先,从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自1990年以来一直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势头,到2003年我国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比重达到35.6%,高于发达国家31.4%的平均水平。不过与东南亚的四小龙和东盟四国相比,我国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的比重还是存在差距。“四小龙”中的我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的比重尤为突出,基本上都在100%以上,远远高于我国同期水平,表现出明显的自由港城市经济特征。东盟四国中的马来西亚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比重也远高于我国,达到了60%左右。不过,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由于传统上比较依赖于对外借款等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的比重相对较低,韩国在2001年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的比重仅为8.5%。
其次,从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占固定资本形成的比重来看,亚洲四小龙当中,香港和新加坡的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占固定资本形成的比重也均大大高于我国。东盟四国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在绝大多数年份里,马来西亚和泰国外商直接投资占固定资本形成的比重都高于我国,菲律宾也在某些年份里比我国要高,而印尼则由于国内投资环境总体上消极因素比较多,外资出现了净流出现象。我国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占固定资本形成的比重自1995年以来,大致保持在10~14%之间,与同期世界和发展国家的平均水平大致相当。
通过比较,我国虽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从绝对金额来说比较可观,但如果用GDP和固定资本修正后的相对数据分析,我们发现不少东南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都颇为成功,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占GDP的比重和外商直接投资流量占固定资本形成的比重高于我国的比比皆是,我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相对于经济规模而言,并非特别突出,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我国仍然有拓展空间。
(二)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特征比较分析
从产业分布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服务业起点低,发展水平也相对滞后,对外开放程度有限,使得外商对我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尤其是工业部门,对初级产业的投资比重很低,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也相对偏低。1995年,我国的初级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占外商直接投资存量的比重分别为1.6%、58.5%和36.1%,到2002年,则分别变为1.9%、63.2%和31.4%,相比而言,初级产业所占比重有所增长但仍然微不足道,制造业的比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继续占据绝大部分份额,而服务业所占比重却有所下降。与同期“四小龙”相比,我们看到2002年“四小龙”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中,与1995年相比在制造业领域所占比重有所降低,而在服务业领域所占比重较1995年则均有所提高,且高于我国。尤其是香港和新加坡,2002年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中分别有93.0%和63.8%流向了服务业,而2002年韩国外商直接投资在制造业领域所占存量的比重为57.4%,虽然在东南亚发展中国家较高,但仍然低于同期我国所占比重,并且与1995年相比还呈下降趋势的。从东盟四国来看,1995年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三国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中制造业比重均超过50%,其中印尼更是高达64.5%,而服务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与同期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存量结构基本相同,但印尼和菲律宾在初级产业方面所占比重明显高于我国,而泰国吸引外资的结构则完全与我国相反,制造业占36.6%,服务业却占57.4%。到2002年,除印尼因数据缺失无法进行比较外,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制造业所占比重均有大幅下降,分别为38.0%和39.3%,而服务业所占比重则分别上升至38.0%和43.9%,其中马来西亚初级产业所占比重也有了明显上升,为24.0%。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所吸引的外资均以制造业为主,服务业次之,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制造业所占比重还在逐步提高,而服务业所占比重却有所削弱。我国这种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状况不但与世界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差距较大,就是与四小龙和东盟四国相比也有很大差别,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方向还有待完善。
(三)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模式的比较分析
从所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中并购投资所占比重来看,1990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仅为0.2%,此后随着1999年我国加入WTO前景逐渐明朗化之后,在国际跨国并购热潮和我国入世的驱动下并购投资在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比重才得以逐步上升,到2003年达到最高峰7.1%。相比之下,“四小龙”由于区内经济比较发达、金融市场相对较为完善,因此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以并购投资方式进入的外商直接投资占相当的比重,除少数年份在15%左右,其他年份均在30%以上。近年来更是达到40%以上,远远高于我国同期水平。而从东盟四国情况来看,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前的1996年,东盟四国并购投资占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就已达11.4%,高于我国同期4.6%的水平,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东盟四国为了更多的吸引外资,加快国内经济复苏的改革步伐,继续推行经济自由化、金融自由化政策,对外资进一步开放了国内市场,鼓励跨国并购,一时间跨国并购资本纷至沓来,并购投资占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急剧上升,甚至超过100%(如2000、2001年)。
我国利用外资20多年来,由于资本市场发育缓慢、融资机制不健全、企业制度改革落后,加之我国以前对跨国并购方式采取了事实上的严格限制,外国对华直接投资一直偏向于绿地投资方式,通过跨国并购方式进入我国的外资很少,从而造成并购投资在外商直接投资中所占比重一直很低,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发展国家平均水平,就是与东南亚四小龙和东盟四国相比,也有相当的距离,吸收并购投资有待加强。
三、促进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策建议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我们发现在利用外资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不足。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以及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等等一系列战略措施的实行,我国仍然需要大量外资的流入,为此我们还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调整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战略。
1、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外资的引进步伐,大幅提高服务业引资比重。联合国贸发会议的2004世界投资报告中指出,全球跨国直接投资的构成已从制造业外包为主转向服务业外包。服务业外包和高科技、高增值的制造业环节的转移成为带动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重要引擎,也是新一轮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特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大对服务业的引资力度,以便有效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
2、把并购投资作为重要的引资增长点,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已成为世界普遍流行的利用外资形式,它不但能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而且有利于缩小东道国的绿地投资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减少企业过度竞争,提高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20多年的绿地投资,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已经造成诸如重复建设、产业结构扭曲、资源配置不合理、环境污染、加剧能源和原材料供给紧张等一系列问题,不但需要通过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而且更需要通过跨国并购的市场竞争机制来矫正。
关键词: 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潜力,路径,跨国经营
一、中国对越直接投资的潜力分析
(一)越南是外商直接投资的热点地区
1.政治社会稳定,发展后劲十足。越南保持着政治社会的持续、稳定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良好的经济、政治环境。越南已成功实施革新开放政策20余年,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和完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加快推进。2006年4月召开的越共十大更使越南进入全面推动革新开放的新时期。1991年以来,越南gdp年均增长约7.5%,远高于东盟其他国家。2005年,越南gdp增长率达到8.4%,人均gdp已从革新开放初期的约200美元增至640美元。越共十大确定越南2006—2010年实现年均gdp增长率为8.0%的目标,表明了其继续加快发展的决心。越南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积极参与区域合作,大力吸引外商投资。随着加入wto,越南将进一步加强同全球和地区经济的融合。1988—2005年,越南全国共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6880个,合同金额646亿美元,实际到位269亿美元。2005年越南全年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达58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25%,吸引外资为1998年以来最高水平。其中,新增项目合同金额为40亿美元,原项目追加投资金额为18亿美元。现有74个国家和地区对越直接投资,外资经济占越南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5%。
2.地理位置优越,成本较为低廉。优越的地理位置使越南具备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有利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越南地处中南半岛东部,位于重要的国际交通线上,有3200多公里长的海岸线;在全国64个省市中,有半数以上的省市临海,具有明显的沿海优势。越南海港较多,陆路直达中南半岛其他国家,交通相当便捷,国际航线直通世界上57个国家和地区的首都或城市。越南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廉价的土地和劳动力,大幅度降低了外商投资成本。越南的石油、天然气、煤炭、水等能源资源和铁、铜、铝钒土等矿产资源都十分丰富。投资商在投资优惠的领域和地区投资,可根据土地法和税法的规定,减免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越南劳动力资源丰富,现拥有8400多万人口,65岁以上人口只占5.6%,劳动力人数占总人口的60%,平均年龄只有24.5岁。全国人口识字率已经达到了94%,大多数人完成高中教育,是东盟国家中人口识字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劳动力具有较好的文化教育基础,经过培训后能较快地掌握科学与技艺。同时,劳动力成本低廉,月平均工资约55美元,河内和胡志明市劳动力月平均工资为120~136美元。
3.政策日趋完备,环境不断优化。越南不断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改善投资环境。越南于1987年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历经1990年、1992年、1996年、2000年、2003年五次修订和补充。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越南国会于2005年11月通过了调整内外资统一的《投资法》,并于2006年7月1日生效。新颁布的《投资法》与原法相比,具有投资商自主投资权限扩大、给予外商的投资形式扩大、各项鼓励和优惠投资政策一并适用于国内外投资商等特点,保障了外商的合法权益。越南采取措施放宽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提高政府办事效率。自2006年以来,在新批的越南外资项目中,由越南中央政府各部门审批和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占63%,各地方政府审批和发证的占13.3%,各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审批和发证的占23.6%。新的《投资法》对投资的行政审批手续进行较大幅度调整,进一步简化手续程序,给予地方更大的审批权限。为给外商创造便捷、舒适的投资环境,越南正加紧建设、完善基础设施。2006年起5年内,越南政府预计在公路、机场、海港和宾馆、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上投资1150亿美元。
(二)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潜力巨大
1.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优势独特。中国开展对越直接投资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中越两国山水相连,交通往来便捷,文化习俗相近,社会制度相同。近年来,中越睦邻友好、全面合作关系深入发展,达成两国和两国人民永做“好邻居、好同志、好朋友、好伙伴”的共识。两国高层互访频繁,政治互信日益深化,妥善解决边界领土问题取得了积极进展。经贸及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全面加强。2005年中国人均gdp已达1703美元,一些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已超过5000美元,高于越南的发展水平,对越南投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比较优势。通过参与越南资源的开发投资,转移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能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能规避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开拓国际市场。
2.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亟待拓展。1991年中越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以后,中国企业陆续走出国门,开始在越南投资办厂。近年来,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推动下,一系列区域投资便利化措施逐步被落实,中国对越直接投资发展较快。中国企业通过对越直接投资,带动机电产品、原材料和劳务出口,有效拓展了越南和东盟市场。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2005年,中国对越直接投资金额突破1亿美元,达1.08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32.21%。其中,新增投资项目41个,协议投资额6770万美元;追加投资项目17个,追加投资协议金额4032万美元。由此可见,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数量偏少,规模偏小,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显然要缓慢许多,与中国拥有对越的投资优势很不相称。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国台湾省对越直接投资项目1408个,协议投资总额达79亿美元,实际到位资金29.4亿美元,居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越直接投资的第一位,项目数、合同资金、到位资金分别占23.8%、15.7%和11%。其余依次为新加坡、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累计对越直接投资的有效项目352个,协议投资总额为7.31亿美元,实际到位金额为1.81亿美元,仅列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越投资的第15位,项目数、合同资金、到位资金分别仅占6%、1.4%和0.7%。中国对越直接投资远未达到规模效益,平均每个项目为200多万美元,协议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仅有9家。
二、中国对越直接投资的路径选择
1.熟悉投资环境。认识越南、研究越南、了解越南是中国对越直接投资路径的起点。中国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到越直接投资虽然潜力巨大,但仍要认真对待一些困难和风险:土地供应虽然充足,但交通等基础设施仍较为落后,全国无一条符合国际标准的高速公路,铁路只是米轨,无法重载,速度也很慢;缺乏理想的合作伙伴,产业配套能力较差;官僚作风、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制度不够完善,行政效率不佳;技术工人及管理人才不足,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短期行为较为普遍,政策缺乏连续性。如果对越南投资环境有深入了解,就能避开风险,利用优势,赢得商机。要扎实地进行前期准备和投资论证,妥善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和遇到的突出问题。通过实地考察、深入调研,熟悉越南的国情、商情和风俗民情,使投资活动符合越南市场需求和经贸政策,尽可能融入当地社会。重点研究、掌握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投资规则、越南新的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各种优惠政策及政策限制。处理好与合作方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对越方合作伙伴进行深入了解,寻求信誉好的合作伙伴。选派能力强、素质高、外语好(越语或英语)的业务人员来越开展工作。树立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提高产品质量,注重品牌效应,搞好售后服务,提升中国企业在越南乃至东盟市场的无形资产价值。加强对投资风险的防范,按规定办理国内外投资报批许可手续。建立信息咨询系统,为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提供市场调查、项目评估等咨询业务。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提供优惠贷款、担保、保险等金融业务。改变我国对外投资审批手续繁琐、外汇管理过严的现状,切实为对越投资提供政策支持。保持与我驻越使馆经商处的联系,定期向经商处汇报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使馆报告。
2.优选投资领域。中国早期的对越直接投资主要是加工、装配和生产性的小型项目。此后,中国企业已涉及越南的能源开发、电子、建材、建筑、农林渔业及服务业等行业,投资领域非常广泛。据越南计划投资部统计,2005年,在中国对越直接投资新增41个投资项目、6770万美元的协议投资额中,投资工业领域的有29个项目,协议投资额6223万美元;投资农林渔业8个项目,协议投资额456万美元;服务业4个项目,协议投资额91万美元。截至2005年底,中国对越直接投资中,投资最多的是工业和建筑业生产经营领域,达252个项目,协议投资额4.5亿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71.6%和61.6%。其次是投资服务业,为44个项目,协议投资额1.89亿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12.5%和25.85%。投资最少的是农林渔业,为56个项目,协议投资额9698万美元,分别占项目总数和投资总额的15.9%和13.25%。
中国对越直接投资要优选有市场潜力、效益好、见效快且符合越南产业鼓励导向的行业作为重点投资领域,既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又有利于发挥我国在设备和技术上的比较优势。越南工业部已确定2006—2010年着力发展四大工业主导产业,加工制造业(纺织、皮革鞋类、农林水产加工),工业生产资料(化工、机电、电力、煤炭),高新技术工业(电子及通信工程)等三大产业,对中国企业来说,对越直接投资大有可为。结合越南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在以下重点领域进行投资,从事生产和加工。一是家电生产。越南家电普及率较低,需求不断扩大,市场潜力较大。中国家电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研发实力,积累了不少开拓国际市场的经验,可在越南投资办厂。二是摩托车发动机生产。越南政府将摩托车列为工业发展的重点,但由于资金和技术原因,迄今未能生产发动机等主要部件。我国摩托车工业技术工艺已相当成熟,具备开拓国际市场的实力,可考虑在越南投资生产摩托车发动机。三是农机生产。越南是农业国,农业耕作以人力和牲畜为主,发动机、拖拉机、水泵、收割机、脱谷机、烘干机等农业机械市场需求较大。中国企业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可考虑在越南投资生产或组装农业机械,以巩固和扩大市场。四是矿产开采。越南矿产资源丰富,种类较多,但矿产开采和加工能力较弱。中国企业可考虑在越南投资采矿和加工,利用便利的运输条件,将产品返销国内,缓解国内资源的不足。此外,中成药生产、水果加工、服装和面料加工、烟草加工等产业均是可供选取的对越直接投资领域。
3.优选投资区域。外商对越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很不平衡。截至2005年底,交通等基础设施较好的南部重点经济区(胡志明市、同奈省、平阳省、巴地一头顿省、西宁省、平福省、隆安省和前江省8省市)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占全国的一半以上。其中,合同资金占全国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58%,项目数占投资项目总数的50%。北部重点经济区(河内市、海防市、海阳省、永福、广宁省、兴安省、河西省、北宁省8个省市)吸引合同资金占全国的26%,项目数占28.7%。各工业区和加工出口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占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数的33.4%,合同资金占投资总额的33.8%。北部山区、中部、西原地区和九龙江平原地区的一些省份全省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数仅2~3个,金额不超过700万美元。
中国对越直接投资的区域选择应集中于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胡志明市、河内市、海防市、广宁省、同奈省等5省市。特别是随着中越合作建设“两廊一圈”的加快推进,中国对越直接投资将更多地投向河内市、海防市、广宁省等发展较快的越南东北地区。按照越南新的《投资法》规定,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经济区属投资优惠地区,可作为对越直接投资的重点区域。越南也将北部山区、中部等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地区,列为投资优惠地区。由于这些地区基础设施十分薄弱,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增加了投资风险,是否投资需谨慎考虑。可在“两廊一圈”的越南北部区域内,选取高平、谅山等资源丰富的部分省市,着重进行资源开发和农业的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与一般的内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同,由于其涉及到外资,因此会比照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存在对不同行业的投资限制。实践操作中,由于投资行业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需受诸多监管限制。结合实践情况,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部分问题作如下分析。
主体资格条件
主体资格条件限制废止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及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需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再执行上述限制性规定。
行业资格条件限制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在同一领域的,应无过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在与其自身经营范围不同的领域,则会存在限制,一般要求其具有相关行业直接或间接经验,在某些特殊领域尤其如此。
如在医疗行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要求中外双方均应具有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而设立中资医疗机构,则无该要求。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应需比照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关于外方投资者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若无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则较难以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
特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主体资格条件
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为专门从事投资的企业,其设立和投资均适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目前,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对其设立及投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尚未颁布全国性的规定,仅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地方出台了部分地方性规定。
投资领域限制
禁止类
《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进行确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4月1日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前正处于修订中。
限制类
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于限制类领域的,需向商务部门申请审批;且商务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会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实践中,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外商直接投资某些领域的问题,一般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该等领域的,是否需参照该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
如在医疗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限于合资、合作,并未规定股权比例限制。但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只需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对于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是否需符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鉴于目前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根据《暂行规定》,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需经商务部门审批,且商务部门会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应会比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因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不仅需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实践操作中,仍需参照该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外商直接投资该领域的相关规定。
鼓励类和允许类
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再投资,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即可,而不需商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
实践中,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外商直接投资于该等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可能出台相关的规定。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于该等领域是否需参照适用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亦无法在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任意进行投资。
如在广告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广告企业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要求外方需具有经营广告业务的经验等条件;但设立中资广告企业,则无该等要求。因此根据《暂行规定》,由于广告企业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应只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而不需行业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但实践中,如不需参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则将存在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方式规避上述监管要求的情形。
资金来源
对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影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以下简称“14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资金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需慎重考虑其资金状况。对于人民币资本金或人民币利润不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境内再投资存在投资资金限制。
对特殊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影响
总体而言,上述外汇资金本结汇用途限制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境内投资存在较大障碍,但在某些方面和区域,也有相对放开的趋势。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
[2008]125号),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根据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lO年12月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获准在上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可至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股权投资事宜。
据报道,目前北京关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本结汇问题,也已获得与上海相当的结汇额度,可在经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利用外汇资金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直接投资问题
商务部于2011年10月12日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该规定突破了目前外国投资者只能以外币进行投资的法律限制;根据该规定及上述142号文,若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直接在境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则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应无上述资金来源的限制。
外资并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同时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方式规避上述要求。因此该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要求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6号)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之一,根据其投资行业的情况需经商务部进行并购安全审查。
关键词:跨国公司 直接投资 独资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其中外商投资起了一定的作用,特别是直接投资的作用不容忽视。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从最初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为主。向着独资化为主方向发展。并且原来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也越来越呈现出独资化的趋势。主要体现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战略从浅度一体化到深度一体化转变。本文将对这种趋势进行分析,指出其发生的原因及其不利影响。
一、在华直接投资独资化倾向的表现
(一)新批准的直接投资中,外商独资企业比例呈上升趋势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在实际利用外资额中,中外合资企业在总额中所占比例出现下降趋势,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例开始上升。到1999年中外合作企业的比例也开始下降,2000年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例首次超过中外合资企业。从此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所占比例不断下跌,而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例一路上扬,成为外商直接投资中的主要方式(如下图)。如2005年易初莲花在济南开出第一家独资超市,家乐福开设的温州店和海口店在注册时就表明了独资经营。
(二)通过并购的方式合资企业变更为独资企业
直接投资的另外一个独资化的表现是:外商在华的合资企业的股权变动。一般从最早的中外方比例75:25变成60:40或50:50,经历20:80、10:90。然后到现在的多数变成外商独资企业。这方面的案例很多。如2004年5月宝洁斥资18亿美元从和黄购回20%的股权,到10月份,除沙宣(上海)是合资公司外,宝洁在华其余9家公司全部获得自南身,2004年7月,联合利华将上海轻工集团持有的10%联合利华(中国)股份买回。联合利华(中国)成为独资公司。2005年1月,上海第一生化药业将其持有的上海强生10%的股份转让给美国强生。上海强生变为独资企业。
二、独资化的成因分析
艾伦・M・格鲁曼和理查德・M・霍杰茨在《国际商务》中指出:跨国公司独资经营成为其实现战略规划的最佳途径。因此独资经营成为其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直接投资方式。交易成本理论则认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直接投资选择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是要根据哪种方式带给它的交易成本最小。影响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成本的因素有很多,而这些因素是动态变化的,随着这些因素发生变化,外商在华直接投资交易成本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投资方式也会发生变化。我们假设跨国公司是理性经济人,并设Ci=Ci(技术、与合资方的制度差异、与合资方的战略目标差异、东道国的经济市场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其中i=1、2,C1代表独资企业的成本,C2代表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成本,如果C1>C2,外商会选择合资或合作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如果C1<C2,外商会选择独资的方式进入东道国。下面我们就详细分析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成本的因素。
(一)技术
跨国公司在我国经营的同时,产生了技术外溢效应,对我国的技术进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特别是外商采取合资、合作方式时,溢出效应更大,缩小了我国企业与发达国家企业的技术差距,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策略的转变其中一个因素是独资企业有利于跨国公司保护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有利于跨国公司保持垄断优势,即保持其竞争力、发展力。特别是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很多不足的情况下,跨国公司更倾向于采用独资方式。这样技术的保密性比较强,溢出效应就比较小。例如可口可乐在我国的浓缩液生产厂为了技术保密采用独资的方式。
(二)与合资方的制度差异
跨国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而中国的一些企业还受制于政府的行政干预,不能保证跨国公司的利益,给他们造成了比较大的成本。跨国公司在管理方式上表现为规范管理、制度管理和条例管理,严格按规则办事,追求制度效率。而中国则讲究变通。认为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在管理中这两种方式结合到一块,双方就很难达成一致,甚至产生冲突,这种冲突的增加必然会造成管理费用的增加,协调成本的上升,也就是说交易费用增加。像娃哈哈和达能就产生了很大的矛盾。达到一定程度时,外商就会选择独资方式进入,合资合作走向独资。
(三)与合资方的战略目标差异
中国建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尽快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尽快取得较大的投资回报,获得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跨国公司的战略目标是其全球战略目标,形成跨国经营的全球网络,中国的投资只是其全球经营链条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为全球的整体战略服务的。这种战略目标的差异就会导致双方的矛盾,例如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问题,而在独资方式下,跨国公司能够完全掌握控制权,实现其全球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四)东道国的经济市场环境
改革开放的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市场不断扩大,市场制度不断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不断成熟,市场开放力度不断加大。随着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联系趋于紧密,消费者在增加收入的同时,消费偏好也部分和世界接轨,对国际品牌的商品有一定的认同度。跨国公司这时采用独资形式可以比较轻松地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并且随着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市场运行机制的不断成熟,中方和外方合资的载体(资源)越来越少。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外方对中国的经济市场环境不了解,需要这样一个载体,减少他们进人中方市场的成本。而随着以上条件的出现,采用独资方式才会减少他们的交易成本。
(五)政治法律环境
政策法律环境包括外资的优惠政策、外资的监管政策、财政、货币、汇率、贸易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以及各种法律制度等。改革开放后我国不断完善外资的优惠政策和监管政策。并采用其它政策调节外商投资。特别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颁布了比较多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于违反国民待遇的措施进行了调整,逐渐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放宽了外商投资的持股比例限制,并且放宽了新投资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外商直接投资独资化的交易费用。所以,随着政策的放开,将会有更多的外商独资企业出现。
(六)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是指语言、价值观、信仰、审美观念、生活和思维方式等。正是由于中外合资、合作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产生了社会文化的差异。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出现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情况下,社会文化差异越大外方越愿意采用独资的方式,以避免由于文化协调产生高额的成
本。特别是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企业文化”,这就会导致两种文化的冲突,所以一些合资、合作企业走上了解体的道路。
三、独资化的不利影响
任何问题都有其两面性,跨国公司独资化也不例外,它为我国带来技术、资金和就业机会等有利因素的同时,也为我国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在此我们只讨论不利影响,便于我们冷静地面对,认真地思考,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跨国公司独资化的趋势下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避免对我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外资的技术溢出效应趋于减弱
跨国公司采用独资形式后,削弱了先进技术在中国的传播,减少了技术溢出效应。外商独资后,先进的技术往往只转让给它们的独资公司,而把比较过时的技术转给东道国的本地企业,以免和自身发生竞争。但是在合资、合作企业中,中方员工通过学习可以比较容易地掌握外方的某些先进技术。在独资后,中方没有机会接触到先进的技术,技术扩散的渠道被封死了,单靠企业外的学习,不容易吸收、掌握。依靠中方自己研究开发会加大中方的时间、资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外方和中方的技术差距。
(二)优秀人才的大量流失
一般情况下,外商独资企业待遇比较优厚,吸引了大量的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我国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许多技术骨干、科技人员流向了外商独资企业。并且很多跨国公司在华建立了独资的科研机构,因此国内的科研力量受到了很大冲击,对我们的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实现产业的升级换代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企业对外资的技术依赖性,对我国长远的经济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三)跨国公司垄断性的增强
经过十几年的合作,跨国公司已经在我国建立了完整的生产和科研体系,占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其品牌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所以,跨国公司独资后可以利用其资金、技术、规模、管理等优势加强其对市场的垄断性。根据海默的垄断优势论,跨国公司会不断加强并保持其垄断优势,这对于我国的消费者不利,同时也会冲击我国的同类企业,最终会把企业挤出市场,严重威胁到我国的产业安全。近年来,我国的通信器材、饮料、洗化等行业的市场已经基本被外资控股企业占领,需要我们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