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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教育部号召,提高全民法制意识,高等院校通过开展法制教育课程,对在校大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培养民主意识,整体而言,大学生目前的法律素质有了显著提高,特别是国家十五大之后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个高校更是加强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笔者对学生的法律掌握程度所进行的相关调查,绝大多数大学生对法律有基本的认识,当遇到困难麻烦时,90%的在校大学生愿意选择司法程序解决问题,88%的同学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观,他们对关系自身利益的法律名称有较好的掌握和感性的认识。
二、高等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未来国家发展的中流砥柱,他们的法律素质的高低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息息相关,高校法制教育对他们的法律观念的培养义不容辞。国家在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同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够重视、敷衍导致学生的到课率不高。高校教育为了提高大学生的专业技能,提高其就业的综合实力,在课程设置上,倾向于专业课的课时设置,法制教育课多设置在下午或者晚上学生注意力不集中的时间段,学校的不重视也导致学生的不关注,导致法制教育课到课率不高,一些学生即使坐在课堂上,也是玩手机、看课外书,将法制教育课看做“休闲课”。
(二)法制教育方式单一、内容简单
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教学方法比较传统、教学方式较单一。采用的还是传统的以教师讲、学生听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有一些教师更是通过平时放视频,考试写论文的方式进行教学,忽视法律教育本身需要实践性教育的特征,难以触动学生的发散性思维。
三、针对高校法制教育提出的相关对策
(一)重视高校法制课堂,以培养学生法制观念为目的
高校可以针对当代大学生思维敏捷、学习能力强的特点,将课堂由单纯的守法教育变为守法与用法相结合,将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转变为师生共同参与,借以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巩固学生法律意识,引导大学生自觉守法、知法、懂法、用法,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素养。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形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高职法律选修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有的高职院校或任课教师笼统地认为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没有针对高职学生及其专业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设定。有的高职法律选修课就是要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目标与“两课”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法律基础部分定位相同,有的与专业课中法律必修课的教学目标定位一致,而《法律基础》是带有普法性质的教学,受学时等因素的限制,其教学目标只能是让学生大致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概况;与专业相关的法律必修课强调是专业能力的培养,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目标与此两者定位相同,不利于其素质教育功能的发挥。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轻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律公选课的设置和教学仍偏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没有把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养成放在重要的位置。从课程设置上看,法律公选课程的学科痕迹比较明显,往往是选择法律专业课程中的一门或某一个部门法学来作为公共选修课,然后按照专业课程的理论和知识体系进行讲授。由于种种主客观的原因,教师通常采用单向的讲授法,教学方法比较单一和传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结果导致知识和素质的双重缺失。缺乏合适的法律选修课教材受学科体系的影响,现实中,高职法律选修课的教师往往选用法学专业的本科或高职教材,而这些教材对于大多数非法律专业的工科学生来说,其内容过于专业和抽象,过于强调知识的体系化,而缺少对生活中的鲜活案例、法律现象以及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学习需求的关注,并不适合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由于缺少合适的教材,法律选修课的学生手里往往没有教材,信息的沟通方式受到限制,教学中有的学生忙于记录教师讲授的内容,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学习效果。成绩评定随意性较大由于班级人数多,学生来自不同的系部和专业,教学组织实施难度大,学生成绩通常根据课程论文或开卷考试成绩评定。课程论文抄袭现象严重,往往出现雷同的题目和内容;开卷考试由于缺乏教材和资料,考试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导致法律选修课的期末成绩评定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不仅影响了评价的客观公正性,也对教学过程产生不利影响。
改进高职法律选修课教学的路径与措施
准确定位教学目标选修法律类课程的高职院校学生都不是法律专业学生,他们并不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也不需要多少法律事务的操作能力。法律公选课主要目标应该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自觉的守法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情感,对法律权威的信服和遵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需要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情感、法律信念。在教育过程创造一定条件,让大学生能切实体验法律、感悟法律,内心真正接受法律、信仰法律。”[2]在此基础上,适当强化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特别是与其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能力的培养。打破课程界限,构建法律公选课程体系高职法律选修课的设置要科学化、规范化。应该打破传统法律专业课程的束缚,根据非法律专业学生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有针对性地选择和编排课程内容,着重开发有助于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素养,提高法律问题应对能力的课程。例如,对于法律意识和观念培养类的课程,可以开设《经典电影中的法律文化》、《经典文学中的法律精神》等课程;对于一些法律能力培养类的课程,可以根据学生需要将本来分属不同专业课程的内容重新整合,开设系列法律公选课程,诸如《创业中不得不知的法律》、《职场中不得不知的法律》、《家庭生活中不得不知的法律》等课程,并精心选择和编排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开发校本教材,编写适合法律选修课教学特点的、有针对性的教材。在选用教材时,“应注意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的适用,避免过于专业化。公选课不是专业课的重复,也不是专业课的简单压缩,自应有别于专业课理论知识的系统和全面。”[3]编写或选用合适的教材,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采取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高职法律选修课的教学中,教师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根据需要灵活采用其他教学手段和方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程教学中常用的方法,尤其在选修课的教学中需要加强应用。所选案例应贴近生活,反映热点,真实可信,这样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法律知识的内化和法律意识的养成。可多发掘视频案例,借助多媒体设备展现,这种展示方式更为形象和生动。条件允许可以多组织案例讨论,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条件的可以进行体验观摩教学,组织学生观摩法庭、仲裁庭的案件审理过程或调解中心的纠纷调解过程,亲身体验法律的适用过程。这样的教学哪怕只有一次,将会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深刻的影响。加强过程考核,改进考核手段法律选修课必须加强成绩评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主观随意性。一方面要重视过程考核,如在平常的教学中多注意学生的课堂表现,多采用互动教学,记录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可以通过作业等方式,考查学生在课外的学习状态。尽管选修课有其特殊性,过程考核比必修课难度大,但仍然可以通过种种可能的手段,来提高平时成绩在考核中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要改进考核手段。目前,高职法律选修课采用课程论文和开卷考试方式的居多,采用课程论文方式的,论文字数宜少不宜多,且应坚决杜绝抄袭,以增强成绩评定的可操作性。开卷考试在没有教材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页开卷”的方式[4],并注意难易适度。除了传统的考试方式外,教师也可以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情况,采用项目调查研究、现场答辩、法律实践总结报告等方式进行。
作者:徐升 单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问题;办法
高职学生是当代中国社会中一个特殊而重要的群体,他们同样肩负着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当前,受经济社会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影响,高职院校学生不懂法甚至违法的现象屡见不鲜,曝露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弊端。所以,加强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牢固树立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高职学生的法制观念,提升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是高职教育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深入研究新时期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独立性受到削弱
对专业知识教育重视,而忽视法制教育,目前高职院校普遍使用法制课教材是根据2006年课程改革形成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它将《法律基础》课和《思想道德修养》课整合,使“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统一在一起,导致《法律基础》从属于德育课,按照德育的方法开展法制教育,弱化法制教育功能,法制教育的独立性受到削弱,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的意味很浓,导致教师和学生对法制教育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定位,正是这种思想政治教育比例关系的失衡,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法制观念的淡薄,这样法制教育也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2、教学模式有局限,忽视实践环节
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未能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的机会。法律知识本身体系繁杂、晦涩难懂,应用性强且抽象。教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诠释律令,讲案说例,学生在教师的理论“轰炸”下记住所学的内容和知识点,空洞的讲解,被动的接受,结果是教师讲授法律知识不少,但学生只是记在笔记里、划在书上,在指导自己行为上很少得以体现,考试也只是对记忆力的考查而不是对知识的真正融会贯通。这种教学方法导致了大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并未培养出良好的法律素质,淡化了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3、法律知识教育多,法律意识培养弱
高校法制教育,更多的仅限于课堂教学,重视知识的传授,教学方法简单,与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脱节。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主题往往偏重于防止违法犯罪,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和意识培养,不能准确理解法律课程开设的目的,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培养,导致许多高职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把对法律精神内化为实际行动。相当一部分大学生虽然学习了很多法知识,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守法的自觉性较差,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违法犯罪行为是有发生,影响了高职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形成。
二、高职学生法制教育的改善途径
1、把法制教育从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中分离出来
教育理念不改变、不到位,法制教育的深化和创新就无从谈起。我们要把法制教育从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中分离出来,树立独立的法制教育观,充分认识到法治和法制课在现代社会中的主流地位,这是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扭转被动局面的希望所在。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本质是以广大在校学生为对象,以法治和法律为内容,以培养其法律素质、传授法律技能为目的,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为主旨,展开的教学活动,是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的合一。我们要从学生实际需要与未来职业发展出发,结合当今时代特征与高职学生特点,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例如,可加以《劳动法》、《合同法》、《民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反不当竞争法》或有关工商、金融、会计等部门规章的重要内容,作为《法律基础》课的深化和延伸,以满足学生的求知欲,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以利于进一步提高学生步入社会的用法能力。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不是让他们成法律专家,而是帮助学生在走上社会后懂得运用社会的法律资源,懂得寻求法律的保护,懂得法律上的是与非。
2、打破说教式教学,强化课程的实践性环节
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的方式,达到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的目的是很难奏效的。必须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较适宜的方法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为什么要遵守及如何遵守法律规范。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选择那些既有利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思想教育意义的案例。通过对真实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让更多的同学观察、分析、评论案件的起因和结果,最后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评说的时候,会学到很多有用的知识,多数同学都能参与案件的分析,容易从群策群力的多种方案中,鉴别、筛选、产生最佳方案,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也能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可以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比如组织大学生到相关的法庭旁听一些大案、要案,参观监狱,组织下乡普法,增强对法律学习的感性认识,创设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在重大节日在校园内外展开法律咨询活动,组织法律社团和校园法律援助机构,开辟法制园地宣传栏等,引导学生学以致用,学会用理论知识的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综合素质,实现高职生在思想道德和法律规范上的知行统一。
3、重点不在于课本知识的传授,而在于法律意识的培养
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形成自觉守法、用法、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法制观念。观念的形成仅依靠法律知识的学习是不够的,必然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相结合,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重点不在于课本知识,而在于学生参与各种类型社会职业生活的态度和能力。在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中,重点放在向学生们传播现代权利义务教育观念和法制精神,对大学生的法制价值观、法制素养、思维方式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教学中,通过课程中“量”的教育,在学生心中起到“质”的效果,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信念,内化为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实现从专业学科本位向职业岗位和就业为本位的转变,让他们知道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违法必受追究,使他们对法律心存敬畏,克服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从内心深处自觉产生学法、懂法的需求,自觉捍卫法制的尊严,自觉依法办事,促成他们在行动上成为一个守法的人。
高职学生,作为未来国家的建设人才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法制观念如何、法律素质怎样,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高职院校作为高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不仅要以学生的职业技能为培养目标,更要注重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清楚的认识法律教育的现状,积极拓宽法制教育途径,创新教育方式方法,使学生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使高职学生呈现出遵纪守法、自立自强、健康向上的精神面貌,对高职生成长成才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旭东、徐燕:《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研究》,《商场现代化》2012年1月.
一是缺乏学术思维的培养。在以传授课本知识为目的的教学理念和一切为考试服务的教学目标的作用下,课堂教学中自觉不自觉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硬性知识的传授上,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和学术素养的培养,学生成了“硬性记忆的机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大多数学生迷茫于众多法律条文的表面知识,无法探索法律条文背后的深刻法理,更不能在理解法理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众多法条的规律。在此作用下,一方面,对于经济法的学习和考试成了学生们学习的唯一目的;另一方面,死记硬背成了学生们学习经济法的唯一方法。由于缺少学术思维的培养,学生学习吃力、效率低下、学习兴趣索然,教学效果一般,无法实现培养学术型人才的教学目标。二是教学方式陈旧。未来的经济世界中,以高超的专业知识为基础、辅之以娴熟的外语技能才是在人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王道。国与国之间在宏观层面的博弈与角逐、跨国私权主体之间在微观交易中的摩擦与较量,都离不开对他国及国际法律规则的准确判断与选用,而这需要过硬的法律和英语实力做后盾。然而,就我院现阶段的经济法教学来说,教学手段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化的加剧而有所改变,教学方式呈现出“格局小,模式老”的特点。直言之,单纯的全中文讲授已无法满足国际化对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制约了经济法学科的建设和教资的培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学生国际化素质的提高。
2、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优化策略
2.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应当遵循“目的性与趣味性兼有”和“客观性与启发性并重”两大原则。案例教学法的核心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运用经济法处理具体实务的本领,进而使学生在未来生活中面对相关问题时能够表现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从容。经济法教学现状表明,“许多学生尚不能充分认识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对于学习纯理论问题的兴趣并不高,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应尽量选择具有趣味性和新颖性的案例。”通过生动有趣的案例强化学生对经济法原理的理解和关注。此外,“所选取的案例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这样才能反映社会生活实际,突出法律的实践性,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避免走入误区,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同时,客观的案例还应当包含着带有启发性的问题,使得学生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判断、推理、论证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学素养与法律技能。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课前准备和课上施用两个环节上。案例库的建设是课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工作。学校可通过鼓励师生踊跃参加、开展校际教学资源共享活动、成立教学案例库编纂小组等手段做好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工作。具体经济法教学案例的选取可借鉴现行出版案例资料、符合案例模式要求的社会热点问题、理论界的经典案例等。规范操作流程是课上有效施用案例的重中之重。具体来说,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其一,案例选取。授课教师课前从案例库中精心择取与特定专题关联度较高的教学案例。其二,案例导入。授课教师在明确本课时的教学目标后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展示教学案例。其三,案例讨论。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就特定的问题对教学案例展开讨论并汇报讨论结果。其四,案例总结。授课教师对学生的发言予以点评,阐释特定案例反映的理论教学内容,以案说法、依案论理。
2.2论文教学法
论文教学法应当紧紧围绕“提升思维能力”这一原则而展开。思维能力对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能独立思考、会独立表达是一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而论文教学则是达至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论文教学力争实现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达到量的积累和质的突变两者相统一的结果,因此,期末论文考核和毕业论文考核是论文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传统的授课模式,无论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期末考核中一般采用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的方式。并且,考试成绩一律按照事先给定的标准答案进行评判。应试教育带来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使多数学生形成机械的思维和划一的行动,显然,这不利于个性化创新能力的培养。鉴于此,我校鼓励教师改善期末评估标准,采用更富实效的考核方式给学生期末评分。目前,已有少数教师将结课论文作为期末考核的方式。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这门课,一个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学学科,应采用结课论文与闭卷考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结课论文、闭卷考试各占期末总成绩的50%。当然,授课之初,应专门拿出一次课给学生讲授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和评分标准问题。“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的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这个过程既是对大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锻炼,又是对大学生学习成果的全面总结,是对大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经过之前的阶段性论文写作训练,学生已初步具备学术研究的基本技能。在毕业论文考核环节,应进一步加强论文规范性的指导,使学生在选题、资料、结构、注释、见解、相似度等标准上有更加准确的认识和把握,为创新性思维能力的养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2.3双语教学法经济法
论文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法律意识 原因分析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是一个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毕业即失业”一语道破了当前大学生就业的困境。“就业难”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学校、社会、体制的原因,也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而综观近年来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发现,大学生在就业时不仅要接受“难”的挑战,还要面临“险”的威胁。其中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普遍欠缺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法律意识的欠缺一方面导致大学生自身权利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大学生的有些行为也损害到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这种损害最终又会导致大学生就业难度的进一步增加。因此提升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保障和促进大学生就业不可或缺的内容。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的表现及影响
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导致大学生自身权利受损。比如第一,性别歧视,尤其是女大学生在这方面最为明显;第二,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或者以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第三,试用期的滥用;第四、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霸王条款”。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权,而没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权力,所以面对用人单位的一些“霸王条款”,其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第五、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而造成的其他一些问题如:中介陷阱,传销陷阱、虚假招聘等等。以上这些问题的出现无一不是因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欠缺造成的,面对这些问题,很多大学生不知道如何正当地保护自己的权利,甚至对于自己所受的损害无动于衷,而有些学生虽然意识到了权利被侵害,但是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下,很多人选择了忍气吞声,不敢与用人单位相抗衡。虽然生活中也有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但是这种案例却少之又少。所以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欠缺很容易给自己的就业权利带来损害。
大学生就业中法律意识欠缺的另一个表现则是其自身的有些行为会损害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比如,有些大学生为了获得用人单位的关注,在求职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各种材料,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和好感;其次是有些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骑着马找马”,会和很多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意图从中选择自己最为理想的一个。以上这些行为在很多大学生的意识里面并非违法,最多只算是不道德而已,但是这些行为已给用人单位的利益带来了损害,并且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最终也会再回到大学生群体中。因为用人单位在有了前车之鉴后,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所以必然也会给大学生的就业增加一些新的限制性条件,这样的结果只会再次加重大学生就业的难度。
所以,大学生就业中法律意识的欠缺,不仅使其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也会损害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这种损害最终又会导致大学生就业难度的进一步增加。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就业中法律意识的欠缺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总体来讲,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主观原因——大学生自身认识的偏差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的主观原因在于大学生自身对于就业缺乏全面的认识,对于学法和求职的关系也缺乏正确的看待。
就业不仅仅是一个结果,即找到一个适合于自己的工作,还在于如何找到一份工作。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引导下,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了很大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近年来随着大学毕业生人数激增以及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出现结构性错位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下,就业难以实现供需平衡,因此“就来难”就不可避免。而大学生在就业中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并且就业法律意识普遍欠缺,所以在就业中不仅要接受“难”的挑战,还要面临“险”的威胁。之所以“险”,就在于就业过程中大学生权利屡遭侵犯。同时大学生自身在求职过程中也会出现违法现象。所以如果大学生对于就业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不了解学法对于求职的意义,就不可能主动加强自身的就业法律素养。
(二)客观原因——学校、家庭教育的缺失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的客观原因主要在于教育,其中一方面是学校教育;另一方面是家庭教育。
1.学校教育方面:
第一,高校普法教育中职业法教育的缺失。我国目前有不少高校设有法学院,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部分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学生在全国大学生中所占比例毕竟是少数。虽然高校课程设置中会针对不同的专业开设一些专业法课程,如针对保险专业的《保险法》等等,但这些内容对职业生活来讲并不具备系统性,而且并非所有的专业都开设了专业法。所以学生对于系统的职业方面的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另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也难以独担重任。虽然基础课作为一门高校必修课,担当着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任,而且职业生活中的法律也是基础课中的内容之一,然而基础课存在着内容多课时少的缺陷。另外教材内容的设定是以普法为目的,因而涵盖面虽然很广,但是具体到每一部分,信息量却极为欠缺,而针对职业生活中法律的介绍只是整个教材法律内容的一小部分,其信息量更是可想而知,所以囿于各方面的限制,仅依靠基础课来开展大学生的职业法教育也存在很大的困难。
第二,就业指导工作的局限性。近年来各高校都设置了就业指导中心,并开设了就业指导的课程,帮助大学生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职业需要,选择并确定有利于发挥个人才能和实现个人理想的职业。然而在实际教学和工作过程中都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从就业指导队伍建设上看,目前在各个高校中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人员较为庞杂,素质也参差不齐,并且绝大多数缺少法律专业背景,对于大学生就业中极为重要的一些法律法规缺乏全面正确的解读,更不可能对学生做出较为专业的指导。从就业指导工作内容上看,指导工作侧重于政策的解读与落实,现时代求职、择业观念的树立,求职技巧的培训等,这些内容对大学生就业无疑也是很重要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大学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屡屡出现的侵权与违约事件,这些内容的培训显然无法应对以上问题,所以在当前和今后的就业指导工作中必须帮助大学生树立依法就业的理念,提升其就业法律意识,保障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各项合法权益,并推动其在求职中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家庭教育方面大学生求职不仅对其个人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家庭也同样如此,因此在大学生求职的过程中,不乏有家庭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然而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每个家庭所能关注的程度与范围也不同。相对于“富二代”来讲,“出身贫寒、社会关系缺乏,求职过程中全靠个人奋斗”则是“贫二代”的简单特征。对于“贫二代”来讲,求职完全是一个人在奋斗,父母缺乏广泛的社会关系和相关的法律常识,因而对子女的就业所起到的指导和教育作用也是有限的。所以此时大学生本身所具备的就业法律意识对其求职的意义是极为重要的。
三、提升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探索
如前文所述,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大学生的就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大学生求职来讲,可以克服其心理弱势,防范于未然,在出现问题时也能帮其走出盲区,从而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权利;而对于自主创业的同学来讲则能增强其创业的信心,加大创业保障。因此笔者针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增强课程设置的针对性笔者建议各高校本着以学生为本,为学生负责的思想,设置一门针对性较强的课程,由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且经验丰富的老师主讲,内容以职业生活中的法律为中心,自成体系。这样一来,培养目标非常明确,这样一门课程能帮助学生对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有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并结合大学生打工、就业和职业生活中遇到的实际案例,重点讲解一些常用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解决他们学什么、怎样学的困惑。
(二)加强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针对目前学生就业中涉法问题的不断出现,为了真正实现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服务,就必须从各个方面提升队伍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只有先把整个就业指导队伍的法律素质提升起来,才有可能对学生就业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真正起到帮助。所以,必须通过培训、进修、以及及时补充具有专业法律知识背景的工作人员等方法来提升整个队伍的法律素质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维权平台建设虽然在大学生就业的过程中,我们希望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能有效地防范种种问题的产生,但是,仅有事前预防是不充分的。因为大学生的就业环境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提升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在就业过程中有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对大学生就业的指导和帮助应是全程的,多样的,一个高效的维权平台的建设将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比如可以在就业指导机构设置专门的就业法律援助。针对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违约等问题提供咨询,并帮助他们制订维权方案。同时,学校的法律援助也可以和社会上的法律援助有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