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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援助的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援助的法规

法律援助的法规范文第1篇

答: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问: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法律援助的范围确定为: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公民民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案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和设置有哪些规定?

答: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问: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答: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援助中心审查、决定。

问:法律援助是一助到底吗?

答:《法律援助条例》对监督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法律援助的法规范文第2篇

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

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各种矛盾增多,各类纠纷频发。一些困难群众由于种种原因,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难群众能够借助国家力量,获得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直接体现“为民”精神的制度。

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领域公平正义的核心内涵。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原本没有能力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公民,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进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得以彰显。

促进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虽然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也主要来源于政府,但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因而需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捐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自1997年5月成立以来,通过接受国(境)内外的捐赠资金,为众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资助。这大大缓解了我国法律援助需求巨大与经费短缺之间的矛盾,体现出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形成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的和谐局面。

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良好,保持安定团结,这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差异客观存在,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如果把握和解决不好,往往容易引发社会冲突乃至社会混乱和动荡。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冲突。在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中,诉讼是规范性、程序性最强的手段。法律援助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在利益冲突中处于劣势的公民在诉讼中能够得到帮助和保护,这有利于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的时间还不长,法律援助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有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协调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关系。法律援助法规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法规体系中既有全国性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又有地方性法规,如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等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或办法。由于大部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是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的,其中有的内容与《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统一适用,需要对地方性立法进行修改,以使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相协调。

法律援助的法规范文第3篇

一、开展检查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创建以来,特别是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市法律援助各方面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法律援助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显著增强,为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依法规范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开展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旨在通过全面检查,找出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认真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规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必要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检查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检查《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司法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加大《条例》的贯彻实施力度;

(二)检查法律援助经费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要检查法律援助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被截留、挪用,是否随意增加办案补贴,提高经费的保障水平和使用效率;

(三)检查有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和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是否存在有偿办案,弘扬法律援助人员的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

(四)检查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使人民群众能够获得放心满意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检查的评估依据和标准,以部中心起草的《法律援助规范和质量检查参考标准》作为各地开展检查活动的评估依据。检查项目分为6大类,每个大类20分,总分120分,各地对照《法律援助规范和质量检查参考标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综合评出分数,对每个大项中扣除的分数在扣分备注栏中注明扣分原因。

三、检查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份):学习动员。各地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要求各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法律援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援助法规、规章,以及第三、第四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开展“规范和质量”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自觉性,为迎接检查工作做好思想和行动的准备。

第二阶段(6-7月份):自查自纠。各地要对本地区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费保障和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参照《法律援助规范和质量检查参考标准》,认真排查。要重点查找各项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真正得到落实。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改进的办法,提出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各地要写出自查报告,并于7月中旬报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阶段(8-9月份):集中检查。8月份13个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四组进行互查活动(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各县(市)区法援中心要写出集中查处的评估报告和对策建议,8月中旬前报市中心。9月份市中心会同市局律管处、市律协在各地互查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力量开展各项检查活动。

第四阶段(10-11月份):总结验收和表彰。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将会同律师司、全国律协,对各地开展学习动员、自查自纠、集中检查的情况进行摸底抽查,并将对检查出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同时表彰和宣传一批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以此向全社会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使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公众的监督。省厅将以此次检查活动的结果作为今年评选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全市13个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配合省、市中心的总结验收工作,认真总结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典型和经验,市局将以此次检查活动结果作为推荐给省中心,并作为市司法行政系统2005-年度评先的依据。

法律援助的法规范文第4篇

一、领导重视,措施到位,努力把行政执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根据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和《*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区两级法制办的统一部署要求,我局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任务。一是建立组织。为加强领导,经局班子研究,成立了由局长朱凌任组长,副局长方友青、张荣全为副组长,陈双英、杨龙铎为成员的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并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局目标管理考核,分别与各业务科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分解执法责任,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二是制订方案。根据本局职责范围、性质,先后制定了《*区司法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我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要求、方法步骤和监督检查等。三是建立和完善制度。按照《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查处违法案件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公开明示制度》、《行政执法定期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十项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体系。四是梳理执法依据。局办公室对本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梳理,分类排序,列明目录,汇总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五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结合律师、公证队伍“教育整顿”、“律师文化建设年”等活动,我们多次开展了以制度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检查。六是加强执法培训。为提高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我局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换证工作。通过考核,目前有4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二、强化职能,宣传到位,为积极推进法治城区建设作贡献。

一年来,我局充分利用区依普办设在本单位优势,加大了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在具体工作中除了宣传与本局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还协调、指导并监督区依普成员单位做好各自的专业法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区被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县(市)区。上半年,先后召开四次“五五”普法、法治城区建设座谈会,举办了以“唱响法治”为主题的“五五”普法启动仪式,建立健全了“平安*”法律顾问团等6支法律志愿服务队,巩固拓展了普法宣传阵地,设立六大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对全区依普联络员、基层普法骨干进行了“五五”普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围绕“法治*”建设,开展普法依法治理主题征文活动;广泛开展了法制宣传主题教育,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纪念日,制作百块法制教育图板,在基层进行巡展;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土地拆迁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扩版《*法苑》,全年共编印四期50000余份,发至各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学校。尤其在3月份在全区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宣传月活动,营造了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的宣传氛围。还举行了《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宣传暨人民调解员宣誓仪式,全区100名调解员代表进行了集体宣誓,将宣传活动推向了。

三、依法行政,服务到位,为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的法规范文第5篇

一、我国残疾人法律保护的现状

1.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给予特别的帮助。一方面,残疾人由于生理或者心理的原因,参与社会生活受到诸多的限制;另一方面,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又相对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无论从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的角度,还是从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其权益受损的角度,都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残疾人特别的保护。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残疾人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残疾人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好,自1990年我国针对残疾人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残疾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以《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为起点,我国残疾人法律保护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为基础,以有关部委规章、地方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法规体系。所有这些法律法规,既有对残疾人所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的规定,也有确保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程序性权利的规定。从内容上看,涵盖了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所有方面。为确保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残疾人司法保护已获得社会认同与支持

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迁,对残疾人进行特殊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对残疾人进行特殊的司法保护更得到了谁的认同和支持。 在我国,有很多地方的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庭,处理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有关的纠纷。即便是没有设立专门法庭,多数法院也都设立了专门的立案窗口,受理老弱病残这类群体的案件,有的法院还与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固定联系,预约立案法官上门立案,极大地方便了残疾人诉讼。 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方面,《法律援助条例》对于盲聋哑残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规定了无偿提供援助的制度,确保这类残疾人能够及时得到法律帮助。

二、残疾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残疾人权益保护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受到我国目前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落后思想观念的束缚,残疾人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抽象、笼统

就目前关于残疾人的一些法律规定本身来看,相当多的规定是抽象的、笼统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作为残疾人保护基本法《残疾人保障法》而言,很多条文都是倡导性的、宣示性的,而缺乏具体的制度规定。而对于一些相对具体的规定,因为其效力层级较低,常难以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2.司法保护缺少明确具体的程序

就残疾人涉及诉讼而言,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诸如指定辩护、法律援助等制度,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导致一些规定并不能全面落实。即便是对于一些在形式上能够落实的规定,因为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目前落实流于形式化。比如,实行多年的法律援助制度,与该制度建立时的社会条件相比,该制订计划色彩强而缺少市场化,导致法律援助质量不高。

3.残疾人法律保护配套制度缺失

从理论上来讲,残疾人对于社会生活的参与应该是全方位的,所以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就应该涉及法律领域的方方面面。但是,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水平来看,残疾人法律保护还是落后的。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差距。另一方面,即便已经通过立法建立的制度,因为没有后续配套措施的跟进,以致实践中难以落实。

三、加强残疾人法律保护的建议

1.加强对残疾人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

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既具有普通人的共性,但也有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因此,只有对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进行研究,才有可能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学界对于残疾人包括特殊人群的法律保护并未给予足够重视,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一直处于边缘状态。从人道主义、天赋人权的层面看,残疾人作为社会个体,理应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权利;从社会功利的角度分析,给予特殊困难群体以特殊的扶助,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在现有的法学理论研究中,因为不能从根本上认识到对残疾人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以就不能从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出发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制度措施。

2.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如前所述,残疾人作为公民社会的一员,自然享有普通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同时,国家和社会还针对其自身特点制定了特殊的扶助政策。但是,对于普遍适用于社会公众的法律规定,残疾人囿于自身原因实际上很多都难以落实。就我国目前现存的针对残疾人进行法律保护的特别规定来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是不够的。在数量上,有关残疾人的立法大部分都是部委规章、地方规章,效力层级较低。而在质量上,因为缺少对残疾人具体情况、特殊需求等方面的具体研究,也很难适应残疾人权益保护的需要。

3.明确残疾人司法保护相关具体程序

司法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所以,在程序中强化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就目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而言,仅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却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以致残疾人因为法律知识的原因,无法在法庭上进行有效地抗辩和质证。因此,应当在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残疾人参与诉讼的具体步骤和保障残疾人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

4.将目前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