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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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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内容

法律援助的内容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法律援助作为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手段,不断开拓法律援助服务领域,树立“稳中求进、质量优先、注重基础、创立品牌”的工作理念,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平安、法治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建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案件补贴标准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

1.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由房屋拆迁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案件的再审听证、婚姻家庭纠纷、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列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并根据新受案范围制作宣传材料,在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法院立案庭等处摆放宣传资料。(完成时限: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2.调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确保补贴标准达到应援尽援工作要求,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司法局)。

3.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6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二)完善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功能,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4.建立区法律援助中心标准化接待室。标准化接待室应处于临街一楼,设立无障碍通道,总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接待室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公示内容、统一放置法律援助明白卡等宣传资料。(完成时限:年10月;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司法局)

5.加大对区法律援助中心基础设施投入,切实解决区法律援助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和法律援助办案设备、服务设施紧缺等问题。确保区法律援助中心配备电话、传真、复印机、上网电脑及业务用车,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完成时限:年10月;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

(三)全区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站)10个,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众可就近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

6.在全区各镇办司法所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站)。在选点上,要充分考虑方便群众申请,确保城市符合条件的居民在2平方公里范围内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农村符合条件的居民在镇办即可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受理点(站)要尽量选择在临街一楼。(完成时限:年10月;责任单位:各镇办)

7.加强受理点(站)规范化建设。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受理点管理规定,对受理点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考核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法律援助受理点(站)工作规范、受到实效。新增受理点应统一标识、统一内容。根据上级要求,11月份,对全区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受理点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每个受理点(站)全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件。(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四)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8.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法律援助。要强化对基层农村的宣传,注重对农民工、困难群众、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低保人群的宣传,在每个村(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宣传栏,在工厂、劳务市场等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立法律援助统一宣传标识,要突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通过宣传,使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在全区达到80%,在农村达到50%。(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司法局)

(五)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建设

9.在我区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积极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完成时限:年6月;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

(六)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质量,提高案卷归档率

10.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援助受理点(站)办案数量要达到170件,与去年相比,增长35%。(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司法局)

11.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实现对案件的分级评价,提高办案质量。(完成时间:年10月;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七)继续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和内容,提高法律援助效率

12.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加强与区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的联系,认真做好农民和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与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房保障、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介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司法局)

(八)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水平

13.选调优秀人才,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加强培训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各镇办、区司法局)

14.积极使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完成时限:年12月;责任单位:区法律援助中心、各镇办)

三、工作要求

法律援助的内容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 法律援助的受援标准和范围的确定是法律援助能否实现其保障人权和公民权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立法宗旨的关键因素。从实践来看,法律援助的发展过程是其受援标准和范围在实践中不断调整、规范化的过程。现阶段,虽然司法部相关文件对法律援助工作要设计动态标准调整机制提出了要求,但这些规定只是指明了方向,缺乏作为法律规定的指导和规范意义。立法的设计要实现切实保障每一个经济困难公民都能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真正体现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价值。本文从建立动态法律援助困难标准、扩展服务领域两个方面分析法律援助立法应当增加的内容。

论文关键词 法律援助 动态标准 扩展领域

一、建立动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标准的界定,现行《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从《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法律援助的实践看,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设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一,经济困难没有明确定义。虽然《条例》明确了要以“经济困难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但是对于经济困难标准的定义没有加以明确,仅是简单的授权,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由此可见,“经济困难标准”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定义,授权立法要求也同样没有明确标准,更没有严格的授权立法的期限和监督程序。

第二,经济困难标准过于严苛,在《条例》授权的基础上,现行各地方立法通常采用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将低保上浮一定比例作为经济困难标准,也有个别发达地区以低收入家庭标准或者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经济困难标准。同时各地都规定了几类免于经济困难标准审查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弊端是:各地立法对于经济困难标准说法不一,首先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执行。

第三,现行的经济困难标准都不符合我国法律援助实践和立法本意。实践中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并不高,在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上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虽然经济困难但因为还达不到经济困难标准而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要扩大适用范围,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建立动态性的法律援助困难标准,使法定的困难标准能够适应现代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法律的公平正义。

第一,法律援助法规定统一经济困难标准。动态性法律援助标准的构建就是要立法设立一个明确的法律援助相对公平标准,在这个相对稳定、统一的标准下,具体的受援范围会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各省、地区的差异而体现出不同的范围。如此,既可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又能够满足地区的差异性,构建弹性的制度最大程度的保障有法律援助需求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标准统一设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标准的制定上,要综合考量目前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居民人均家庭支出标准,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立法应当以申请人申请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能够更大限度的保护有法律援助需求的求援人利益。

第三,将困难标准与社会诚信体系衔接。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每个公民的经济状况都可以在阳光下公开。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经济状况的审查只须查询公民诚信记录,综合利用银行工资支付系统、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不动产登记制等与个人收入和财产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真实的判断求援人的经济状况。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动态的,最大限度的保障受援人的范围,另一方面又可以动态的掌握求援人的经济状况,防止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

二、扩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

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国家对人权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就应当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资源。随着人民需求的增加,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法律援助定位的提高,对非诉讼类法律援助需求明显增加,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的服务领域的规定已经成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

第一,对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方式理解偏差。现阶段,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向经济困难或有特殊需要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方式主要是在诉讼环节外,对这一类群体的纠纷提供免费的以调解服务为主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获得免费的法律资源。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诉讼法律援助的一些特点,但缺陷十分明显。首先,我国职业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其他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发展薄弱,而调节工作又是一项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其次,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各级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内部都设置专门性的、专业化的调解机构,政府法律援助和社会组织在机构设置、人力资源、专业化水平上都是无法比拟的。因此,不应当把调解作为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形式,可以设置为多种援助方式结合,以调解作为辅助方式。

第二,非诉讼法律援助受案标准过高。非诉讼法律援助包括调解、和解、代为搜集证据、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如果这些服务都要求受援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在实际操作中是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初衷的的。随着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经费保障也逐年增加,社会组织也对法律援助事业加以支持,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律援助没有一定的公益性,不符合法律援助制度设置的宗旨。

第三,缺乏非诉讼法律受案范围规定。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全部活动。据此,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商事仲裁等准诉讼性质的活动都是排除在诉讼的范围之外的。实践中,这几种程序作为准司法程序与诉讼法律援助中所涉及的几乎没有区别,又如公证、司法鉴定等重要的认证事实的工作中,当事人在这些程序中同样需要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此应当将它们列入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

综上,法律援助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在非诉讼案件中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职业法律援助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在形式多样的非诉讼程序环节,以简易程序方式,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达到法律宣传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效果。

第一,法律援助工作形式应当多样化。首先,继续做好调解工作,对已过诉讼时效和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努力帮助寻求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做好调查取证等案前准备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对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力争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做好诉后调解,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裁决生效后的权益履行;其次,拓宽援助形式,加大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力度。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宣传重点一直放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果上,却忽略了其相关社会公众提供免费公共法律教育的功能。而且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内容安排上,法律援助宣传被当成了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辅工作。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新的形势要求对法律援助宣传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将法律援助宣传纳入立法保护,使其公益作用和价值目标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在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公众接受免费法律教育,获得法律咨询,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使其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他们利用法律手段“自助”解决自身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和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的内容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 现实依据 理论基础

我国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原因

农民工权益屡遭侵犯。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比如工作时间太长,休息权受到侵害;遭欠薪、同工不同酬、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等现象,凸显其劳动报酬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工作环境恶劣,保护措施不得力,严重危害着农民工的生命权,频频发生的矿难事件一再证明了农民工生命权受到严重的危害;五险一金缺位,凸显其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未得到保护;农民工子女在城里就学难,凸显其文化教育权利受到不公正对待。

农民工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现实基础与理论依据。一方面,农民工法律援助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基础,体现在三个方面: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体现了我党对三农问题的重视,有利于提高和扩大党的公信力、巩固党执政地位,有利于法治型政党建设的推进;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有利于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和国民待遇一体化。

另一方面,农民工法律援助在我国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随着公民社会和现代文明发展,重视保障人权、坚持公平正义和法律救济已成为我国的坚定选择,要求从法律上保护每一个农民工的权益和权利,切实维护他们享有事实上的平等和国民待遇。

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理依据: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是维护农民工真正平等权的迫切需要,是我国宪法公平精神的体现和要求;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是保障农民工各种人权的需要,是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体现和要求;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是我国政府和国家对公民权利进行依法救济的需要和体现,是我国宪法保护公民权利和国民待遇的体现和要求。

农民工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

立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宏观层面,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立法指导思想还不明晰,对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没有做出明确扩大的法律规定,法律援助主体、条件和义务方面的规定表达不清楚,法律援助的责任仅仅定位在政府;法律援助的立法地位局限于政府出台的条款,已经出台的农民工法律援助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真正符合各地实际的条款。在微观层面,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标准偏重于其经济方面;对援助对象的规定要求过于严格,要求受助者同时具备经济和案情标准,导致各地农民工法律援助运行起来很难做到全覆盖。同时,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不过于狭窄,使得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没有渗透到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

农民工法律援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一是国家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存在各种问题,二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影响其法律维权的能力和享受法律援助的效果。具体表现在:第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设及其跨界协作不够,致使农民工法律援助一体化运行受阻。比如: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建设在经费、工作人员、机构数量及其分布上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同一区域各部门在法律援助上的协作机制尚未健全,在具体运行过程中缺乏一体化的协作机制,导致农民工为了一个小案件来回奔走于各有关部门,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异地跨界协作机制还没有形成,导致农民为解决一个问题往返于不同地方。这些都严重影响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执行效果,不利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不得力,影响法律援助效果。首先是农民工法律援助渠道存在一些阻碍,比如农民工发生意外工伤时,因为缺乏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导致其无法进入正常的依法维权程序;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和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会因错过时效而不能依法进入仲裁程序;少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鉴于地方政绩考虑,在外地农民工与本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采取推诿敷衍态度;农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缺乏,导致不能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权。其次是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保障不到位,目前各地在预算法律援助经费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不能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全面开展工作;加之法律援助经费缺乏政策和制度的安排,因缺乏专项经费供给,难以及时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最后是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力度不够,重点不明显,形式缺乏多样性,导致真正贴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宣传很不到位,欠缺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宣传机制。

第三,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有限和服务形式单一,导致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惠及面大打折扣。由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农民工数量及其纠纷不断增加,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类型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加之法律援助本身经费和工作人员极其有限,导致各地普遍存在法律援助范围比较狭窄的问题。另外,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还是农民工单向行进占多数,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较少,双向互动法律援助形式没有建立起来。这些均严重影响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惠及面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导致其法律维权能力和意识不强,影响了法律援助的顺利运行。比如农民工传统农民意识观念强,担心强势对手、不完善的法治环境及高额诉讼费用,要么采取妥协退让办法回避,要么采取激进手段维权;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不高,对国家法律理解不完全,可能会增加法律援助的障碍,采取上访办法,加大法律援助主体的心理承受能力;许多农民工不知道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职责与运行程序,从而不能有效地借助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多数农民工对于用工合同等不够重视,导致需要法律援助时,没有办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这些情况均加大了对农民工法律援助难度,使得农民工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法律援助或者主动提出法律援助。

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完善的对策建议

在法律援助的立法体系和内容上,构建一整套系统化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从国家层面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各项内容和环节进行专项立法,全力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法规体系。

二是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内容,立法时要特别防止和避免与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在各项法律援助运行领域中,健全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各项机制。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促使农民工法律救助一体化运行,力求农民工法律援助实现全覆盖。首先,建立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专门执行机构,这样才能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法律援助的执行力。其次,建立健全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一体化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一方面建构一个区域各部门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通力协作运行体系,力求本区域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无阻力;另一方面,对外地农民工还必须建立健全与农民工家乡所在地各部门的联系,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成本,形成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跨区域各部门协作运行机制。

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促使以国家拨专款为主、社会筹资为辅的专项经费使用制度化。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投入,促使农民工法律援助顺利运行,不能让它成为制度摆设。为此,中央和地方财政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农民工法律援助专向经费的支持和使用固定下来,从财力上保证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机制,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引导他们善于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其针对性和实效性。司法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和新举措,把宣传重心放在近年来国家及本地区出台的与农民工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或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先进典范等,制定针对农民工的宣传计划,编印与农民工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小册子,以农民工涉法纠纷类型划分不同主题,制作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农民工,提高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其维权能力。此外,还务必深入到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进行普法宣传,加强对用工企业的法制培训和指导,促使企业依法使用农民工,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尊重农民工的氛围。

在执法领域中,各地各部门务必要认真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各项法规,切实履行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形式,加强为农民工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各项法律援助,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权益落实到位,从而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让农民工权益等问题处理走上法制化运行的轨道。

法律援助的内容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前言:

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因此给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带来了阻碍。为了更好的去开展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我国需要完善立法体系、健全管理和实施机构、扩大援助范围、提供充足的经费。健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福利性、社会性、公平性的特征。

首先,法律援助是针对经济困难的群体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为群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而我国法律援助是无偿帮助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不是所有人民都可以得到国家法律援助,而是经济困难而且有需要的社会成员才可,国家不仅为这类人群提供经济支持,同时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1]。

其次,只要是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人,不分男女老少、职业地位等都可享有法律援助的支持。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律服务、人权保障、法制完善、扶贫济弱、维护稳定的功能。

首先,国家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前提条件必须是有需要的且有经济困难的人群。其次,无论是社会任何阶层的人,都可享有法律援助的保障。最后,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使有需要的困难者获得合法权益,实现合法权利。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行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行,需要很多条件。第一,有援助范围,国家法律援助帮助经济条件困难的人群。第二,有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有需求的人需要到专门的机构去办理业务。第三,有援助经费,经费是给援助律师的最低保障。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一)法律援助立法层次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起步较晚,因此至今法律援助立法体系尚未完善[2]。我国法律援助立法体系层次较低,这就不利于法律援助在现实生活中的更好实现。我国完善高层次的法律援助立法,不仅可以巩固法律援助已有的成果,而且还可以开辟法律援助发展新道路。

(二)法律援助程序不合理

首先,我国法律援助程序申请没能对案件性质进行明确区分。我国法律援助分为几个方面,而对于法律援助的某一方面没有明确的细分,这样容易给工作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会给援助工作增加难度。

其次,援助申请的程序较为复杂。据有关调查显示,很多人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可是因其申请过程较为复杂,所以会选择其他渠道进行解决问题。

(三)法律援助范围有局限性

法律援助是帮助有困难的人,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但是对于困难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我国很多城市都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这也就成为很多人判断困难与否的标准了。因此,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对援助对象的范围有明确界定[3]。

(四)法律援助经费不充足

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财政拨款不足;二是募集的资金有限。法律援助工作要更好的开展,需要足够的经费,除去给工作人员的月薪以及必要的开支外,剩余资金少之又少,因此办案效率是得不到保障的。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体系

首先,将法律援助制度写入宪法中。我国的宪法是最具权威性的,将法律援助章程写入宪法,可以引起更多人的重视,也可以增强更多人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其次,《法律援助法》应由最具权威的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够完善,所以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应。法律援助自成立到至今为止,所受理的案件等相关细节问题更让人反省,很多问题不仅仅涉及到法规的调整范围,甚至涉及到立法的范畴[4]。

(二)健全管理及实施机构

首先,增强援助机构的职能。目前为止,政府援助机构的职能有两种,一是管理职能;二是实施职能。前者负责法律援助等相关方面的制定和计划,监督援助实施机构的具体实施,对相关工作给予指导;后者负责具体案件的具体实施。

其次,发挥社会其他团体的补充作用。法律援助机构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知晓率不高。很多人不符合法律界定援助对象范围的条件,但是这些群体的确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这时,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社会很多其他组织与特殊群体有更多交集,如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力量,将援助组织推荐给需要的人。

再次,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为需要的成员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人员素质一定要高,办事效率高、能力强。除了从援助人员自身加强素质之外,还需要管理部门人员提高素质,优化配置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可以节省案件所用经费和更好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加强乡镇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很多乡镇居民对法律知识了解少,而且多数弱势群体生活在农村,因此,他们更需要法律援助。

(三)扩大援助范围

首先,调整“经济困难”中“困难”的标准。我国很多城市的居民,都会认为经济困难的人是拥有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其实不然,我国还有很多阶层的人群没有拥有最低生活保障,可是他们也无力支付法律服务的费用。因此,我国需要调整并明确困难标准。

其次,援助对象范围要扩大。我国目前要求援助对象只有几类人群,实际上我国应该扩大援助范围,真正做到给予需要帮助的人以法律援助。

再次,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援助相结合。我国法院做出司法援助决定的案件,法律援助结构是一定会提供服务的,可是法律援助机构做出法律援助决定的案件,法院是未必会提供司法援助的[5]。针对这一现象的发生,就会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很大的阻碍。

最后,增加援助服务的内容。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诉讼和辩护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成员对辩护和诉讼这两种方式需求减少,相反对非诉讼有所增加,因此,我国应增加援助服务的内容,做到与时俱进。

(四)补足援助经费

法律援助经费是工作人员更好开展援助工作的保障,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所用经费问题暂且不说,他们受理案件时需要的经费问题是更为重要的。

目前,法律援助机构获取援助经费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国家给予财政拨款,可是拨款所占比重小;二是募集资金,可是能力有限、数量有限,更多还是一些来自社会的闲散资金。因此,两个途径都是不能使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充足经费的,需要国家补足援助所用经费。

四、结论

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帮助更多需要的且经济条件不好的人维护合法权益,可是我国法律援助起步较发达国家晚,而且援助制度也不够完善,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更好的去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参考文献:

[1]王迪.法律援助制度的绩效评估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3.

[2]胡萍.大连市中山区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3.

[3]向章平.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理性思考[D].湖南师范大学,2009.

法律援助的内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援助 制度构建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等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种法律制度。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辽宁省各城市在实践中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辽宁省各城市法律援助的做法及特点

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站。2007年12月,大连市首批11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挂牌,并同时向社会公布了这11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和免费咨询电话。每个工作站指派10名专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凡在大连市内四区工作的农民工,如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需要法律援助,可随时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受理后,由援助中心分别指派工作站律师办理。2008年以来,大连市法律援助部门办理涉及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多件,使农民工维权得到了切实保障。

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2006年6月,铁岭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只要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即使不是发生在铁岭辖区内,经市司法援助中心审查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就可以得到铁岭司法部门提供的法律援助,方便农民工快速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2007年锦州市法律援助向力量相对薄弱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倾斜,重点是帮助农民工打官司,取消对农民工困难标准的审查程序,在援助农民工办理拖欠工资方面的官司的同时还增加了工伤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三方面的援助内容;2008年辽宁省朝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援助案件的受理中,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工伤事故的案件;同时放宽了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即时报批,即时指派。

部分农民工可享受免费法律援助。2008年4月,面向农民工群体的 “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在沈阳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正式挂牌办公,这是全国第一家经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职能是为全市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同时,沈阳市总工会还聘用一些具有调处经验和工作能力的法律服务志愿者,协助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以便为困难职工提供更好地服务。

设立农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2007年初,鞍山市政府提出了采取“管理到合同、法律到工地、农工建工会、政府建基金”办法,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设立5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无力及时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应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的办案制度,对全市的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动态监察,并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专用合同》,从源头上解决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工法律援助渠道仍存在障碍。在立法方面,比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现实中农民工往往拿不出劳动关系证明,因此进入不了维权程序。又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60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和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农民工因错过时效而进入不了仲裁程序;在执法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因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出于一种保护、偏袒用人单位的倾向和心态,当农民工尤其是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当地有关部门之间往往出现推诿现象;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用法律程序加以维护,从而延误了维权期限。

对农民工法律援助难度大。多数农民工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不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无保障,最终无法兑现工伤赔偿,直接影响到维权的效果;现行劳动法、工伤保险条列等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程序复杂,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维权案件需经过申请工伤认定等一系列繁复程序,甚至到案件终结时,有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导致案件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使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法律援助机构尚不健全。目前,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短缺,不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对实际办案人员的补贴少,一些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办案非但拿不到相应的补贴,有时还要倒贴钱,势必影响了办案积极性,难以保证办案质量;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中职业律师偏少,且兼职多,不能适应目前法律援助发展的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匀,使得农民工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法律援助部门协作机制尚未健全,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而且各有关部门都有保障法律援助得到实施的责任。在具体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存在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甚至拒不配合的现象,农民工为了一个案件要来回奔走于各有关部门之间,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充分利用媒体,联合法制宣传部门,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工厂等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向农民工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内容,宣传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及影响力,以强化农民工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让他们真正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想到运用法律援助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使制度发挥实效。

多渠道筹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政府,尤其是劳务输入地政府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在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管理组织,按各地实际需要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现象。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特别是要在农民工务工集中的地区建立法律援助常设机构,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执业律师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以确保援助案件质量;在增加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编制的同时,建立专职公益律师制度,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另外,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法律诊所活动,吸引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作。对案件发生在本省、当事人已回户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现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受理,并通过协助制度由案发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输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输入地的办事机构,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就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助。另外,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沟通与合作,确保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得到迅速有效解决。

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典型案例。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出现,因此,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解决,以实现农民工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效果的最优化。总结典型案例,推动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规政策的出台。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个案维权的同时,还应通过成功办理的案件进行宣传,促成有关部门制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起到帮助更多农民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