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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的劣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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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的劣根性

儒家思想的劣根性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 儒家文化是中国千百年来最为重要的正统文化,其对国家的发展路径和国民性格的形成都起了绝对的主导作用。儒家文化的确在完善社会的伦理道德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不能忽略它对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儒家文化影响下的重农抑商政策使得统治阶级不可能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商法以及配套法律制度;儒家宗族家文化使人们只信赖血缘使得商法存在和发展的空间狭小;儒家文化的等级观念和无诉目标使得商法发展缺乏民主法制土壤;儒家文化的中庸之道和压抑本能使得商法发展的价值渊源缺失;儒家文化主导下商人阶级未真正形成使得商法发展欠缺阶级基础。因此改革开放新阶段下商法制度设计应极力避免儒家文化的消极影响。

论文关键词 儒家文化 商法发展 消极影响

一、儒家文化推动了社会发展的同时其劣根性也阻碍了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

华夏文化源远流长,有着不胜枚举的文化流派,而儒家文化是中国千百年来最为重要的正统文化,其对国家的发展路径和国民性格的形成都起了绝对的主导作用。儒家文化中的仁政爱民、名贵君轻、以和为贵、尊师重教,仁义礼智信等伟大思想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不仅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稳固和发展起了推动作用,更是超越国界带动了亚洲文明的发展。时间越过千年直到现代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儒家思想仍旧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其早已经深入国民的内心,无形并深刻的影响着当今人们各个方面问题的思考方式和抉择方式。正如李厚泽先生所说:“即使广大农民并不读孔子的书,甚至不知孔子其人,但沉浸和祭奠在他们的行为模式、观念模式、思维方法、情感态度等意识和无意识底层的,主要仍是孔子和儒家的东西。”

儒家文化的确在完善社会的伦理道德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不能忽略它的劣根性对国民思想的禁锢。如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三纲五常、保守封闭、重农抑商,特权等级等糟粕思维都深深地压抑了国民的自然属性和创造能量,极大的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个人的解放。这些劣根性有些延续至今仍然无法解决,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阻碍着中国民主法治进程。文化与法律同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此笔者着重探讨儒家文化对中国商法的发展具体造成了哪些消极影响。

二、儒家文化对商法发展的消极影响

(一)儒家文化影响下的重农抑商政策——统治阶级不可能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商法

儒家讲:“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此为西汉董仲舒提出的一个儒家哲学原,反映在经济生活中,可以说成“天不变,地亦不变。”即保守的儒家思想主张在自然经济下维持一种稳定的男耕女织世代交替式的社会形态。只有农耕经济才是社会经济的主轴和支撑;只有男耕女织,安分守已才是正统的生活方式。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国家始终奉行重农抑商政策。国家在农业经济发展上是不遗余力的支持,并给予了很多优厚的政策,如轻徭薄赋、奖励农时、奖励耕织、兴建水利等等;然而对待商业经济却持不鼓励和压制的态度。古代将人分为四种,分别是“士”、“农”、“工”、“商”。“士”排在最靠前面,是最理想的社会职业。儒家文化主张学而优则仕,正所谓“一朝中举,光宗耀祖”,读书人也都有着“兼济天下”的情怀。中国社会的官本位思想早已深入了世世代代中国人的内心。然而国家对商事经济奉行干预和压制政策,例如对盐、油、茶等生活必需品进行垄断官营。相应的,商人在古代的地位不高,被认为是不求上进不务正业的表现。虽然到了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对商品经济的政策有了一定程度的松绑,例如鼓励各省之间的粮食贸易,减轻商税、山西票号的出现等等。但实际上这些表面的促进政策并不能真正促进商业的发展。如山西票号的出现并没能最后真正发展成为早期的银行机构,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当时的契约执行制度上的缺陷使票号等传统金融组织难以在规模上更上一层楼,无法增加其竞争力。”因此即使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那些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政策也仍未脱离传统重农抑商政策的轨道。中国的法律形成方式是自上而下式的,故统治阶级在长期的重农抑商思想下是不可能制定适合商事经济发展的配套法律制度,如契约制度和产权制度等,也更不可能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商法。

(二)儒家宗族家文化使人们只信赖血缘——商法存在和发展的空间狭小

儒家文化的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社会建立了一个稳固的,以孝道为核心的刚性社会秩序。在这个社会秩序中,无论是经济财产权利方面还是道德人格方面,家族的长者和社会的尊者具有绝对的权威,要求晚辈和地位较低下者的绝对服从。

“三纲”因符合了统治阶级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要求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因而也出现在许多的法律条文中。例如在《大淸律例》中“卑幼私擅用财”条中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此。”又如《大清律例》中,“凡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另外在刑事方面还规定了,辱骂殴打长尊者将受到十分严厉的刑事处罚,甚至被处以极刑。

古代法律条文中为保障儒家文化中的孝道思想比比皆是,这实质上建立起了全社会以长尊者为权威的宗族文化体系。在宗族之中,一切以血缘关系排亲疏,整个社会也是一个熟人社会。在儒家的家文化提倡下,人们习惯了在自己的宗族内部互通有无、利益交换和相互提拔。“家族、宗族就成为主要的经济互助体和社会共同体、亲情和血缘成为保证互保、互助交易能顺利进行的自然基础,家族像是一个非正式的内部金融市场。”然而,商法是陌生人之间的交易,需要广阔的市场和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儒家只信赖血缘关系,把血缘关系当做信用体系,凡有需求都习惯在内部解决,这就让市场呈现出一种内开外合的状态。例如,在贷款观念被接受之前,中国人无论办企业或购买房子都更喜欢在亲邻好友之间借款,而不是在资本市场上去筹资。这说到底就是儒家的宗族家文化在起作用,人们更愿意信赖血缘而不是陌生人。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上的经济行为,无法延伸至家族或宗族的内部交易,这使得商法的存在和发展空间狭小。

(三)儒家文化的等级观念和无诉目标——商法发展缺乏民主法制土壤

在公元前五世纪,地中海地区的商事贸易日渐兴起,也带动形成了以雅典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在那里人们把经商看得像日常生活一样的自然,并经年累月的形成了一系列的商事交易习惯。在相对民主的社会氛围中,为了保障商事活动目的得以实现,契约制度和产权制度的雏形也随后产生,这为日后商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因此,在民主法制的氛围中西方社会很早就有了调整商事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如《罗马法》,以及稍晚些形成的《德国商法典》和《法国商法典》。

中国的发展路径和发展模式明显不同于西方,并未形成民商事法典,商经法的发展十分的缓慢。笔者以为原因存在两方面:

第一,在儒家文化维护的封建统治阶级皇权至上和等级森严的社会中,皇帝的话就是权威,就是法律。封建法律中并无“公民”概念,有的只是“臣民”。在这样一个讲究一切服从权威的社会里无民主可言。商法对伦理道德的要求不如民法刑法那样高,但对民主法制环境的要求却十分的高。不仅需要在真正民主的社会氛围中产生和发展,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维护和保障,如契约自由和产权保护等。

第二,儒家的德治思想和大同思想使得统治阶级尽力的实现“无诉”目标。但是资源配置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只要人类的物质生产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就都会产生争讼的问题。正所谓“民之讼,争是非也。地之讼,争疆界也。”然而在古代社会中,“大量的民、商事案件被宗族制度所网罗,经族长、房长、家长的权威影响和族规、家法的整饬而冰消雪融。一个商事争议案件在一个社会中,并未经过正规的司法程序,而是受制于等级权威的意志,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个社会的法制环境是很差的。

(四)儒家文化的中庸之道和压抑本能——商法发展的价值渊源缺失

千百年来,中国人做事讲求稳妥安定,不喜欢冒险为之;交际讲求温良恭谦让,不喜欢与人争利;说话讲求婉转含蓄,不喜欢直截了当。因为儒家所主张的中庸之道早已根植进中国人的骨子里,成为一种国民性格。有道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中国人在生活中是不耻于直接讲出自己的利益和需求的,若遇见利益纠纷一般也不十分争取,主张以和为贵各自退让。同时对逐利活动有着“生死有命,富贵由天”的被动观念。

儒学中陈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观念也极大的压制了人之为人的欲望和本能。人除了自然生理欲望之外还存有自我发展和自我获益等欲望,而个人的充分发展会带动全社会的发展。诚如恩格斯所言:“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重义轻利的儒家思想让国人不敢大胆逐利以实现个人发展,甚至在长期的观念浸淫下丧失了敢于实现个人意志的想法。诚如陈志武教授所言:“不以个人权利但以名分界定的等级结构,的确让中国社会在两千五百年中基本不变(改朝换代除外),但这种文化也阉割了中国人的个性,阉割了我们的创造力。”

逐利和冒险是商人的天然性格。商法的责任则是要保护这种逐利活动的安全和有效。自然商经法的价值基础就在于鼓励大胆逐利,勇猛精进,敢想敢干,并努力促成安全高效的交易。在地中海沿岸的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古拉斯提出了“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主张解放人性解放本能。不同于民主的西方,在儒家思想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古代中国,压抑的国民缺乏这种冒险性格和价值观念,故商经法形成和发展的价值渊源十分缺失。

三、改革开放新阶段下商法制度设计应极力避免儒家文化的消极影响

儒家思想的劣根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传统文化;两重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影响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5.063

在“国学热”逐渐兴起的今天,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有着密切的联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传统文化的关系一直是人们探讨的话题,大部分学者都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传统文化是一种互相融合、互相补充的关系,也有少数激进的学者提出用“儒学”来取代马克思主义。虽然传统文化地位重要,不可或缺,但是传统文化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具有“两重性”,单纯的以一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来对待传统文化是行不通的。因此,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传统文化的“两重性”对其的影响。

1传统文化的“两重性”

文化系统是一个优劣兼具的对立统一体。从文化的性质和特征看,任何民族的文化构成都包含有优劣两重性,只不过在不同的民族那里,其文化的优劣比例有所不同罢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当然不能例外,在浩瀚的传统文化中同样包含着优劣两重性,不管是儒家、道家、还是佛教的文化都具有两重性,在不同的时间和环境中,积极消极是相互转化的。

儒家文化在中国的统治思想中曾经占据着主流地位,也是对中国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派文化。在儒家文化中“仁”为其核心,围绕着“仁”,有孝文化、礼文化、中庸文化、和文化等。我们必须承认,儒家文化有很多精华的方面,比如说在孝文化中子女对父母的孝顺和关心、后辈对长辈的敬仰与尊重;礼文化中中华礼仪带给人的熏陶;和文化带来的平和心态和大国风范;中庸文化教会人们待人处世的技巧,这些毋庸置疑都是儒家文化的精华,是传统文化中的宝贵财富。但是在这些内容中还夹杂着一些糟粕,在条件发生转换的情况下,这些精华也有可能会转化为糟粕。比如孝文化中会有愚孝的消极思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以及对父母长辈的无条件服从和过度的重视子嗣的传承,都或多或少的对当时的人们造成了一些压迫。而子嗣传承思想在现今的某些地方也依然存在着,这种思想对人们尤其是女性造成了很大的压力。礼文化也是如此,知书达礼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礼教在另一方面也束缚了人们,特别是在婚嫁上,对人们造成了很大的束缚,酿成了很多惨剧。除此之外,儒家的文化的其他方面,比如忠、义、中庸、和等都有消极负面的一部分,在不同的时机和程度中都有可能转化为负面的影响。

传统文化不是万精油,也不是万能药,在传统文化的精华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传统文化中的消极部分同时也在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造成影响。只有正确看待传统文化的“双重性”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影响,才能更好的将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

2传统文化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积极影响

2.1传统文化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任何一种文化的传播和扩展,都是从一个文化场进入另一个文化场的过程,因而必然要经过新文化场的选择和重构。可以说,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引进、借鉴任何一种外来文化,都离不开本土文化所能提供给我们的理论观点、思维方式以及语言文字等。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也是如此,马克思主义是外来文化,要想在中国生根发芽,必然离不开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

马克思主义学说起源于西方,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中国化,一方面是由于马克思主义是解释人类普遍真理的学说,另一方面是因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结合。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提供了基础,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了一片适合其的丰厚的土壤,让马克思主义不至于水土不服。

2.2传统文化的精华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起了推动作用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和传统文化是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过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化的双化过程同时进行,中华民族一直传承的爱国主义和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正是有着强烈的爱国精神和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在经历了革命的众多失败以后,马克思主义才走进了中国人的视野中。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也正是因为有着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我们才能克服众多困难,不断的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将其应用到中国的革命、改革和建设中来。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传统文化的精华得到了很好的利用,比如和谐社会的思想。“和”文化是中国传统的主流文化,“家和万事兴”、“以和为贵”、“和气生财”等,对现代社会的人影响依然很大。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将“和”的概念由个人、小家提到社会的层面。马克思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一方面弘扬了传统文化的宽容和开放精神、弘扬了“知行统一”的优秀文化,另一方面更是发扬了传统文化的革新创造精神。

3传统文化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消极影响

3.1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

儒家思想的劣根性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和谐”司法中,检察权的改革为当前的热点问题,究竟如何实现检察权的改革,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能否溶入其中,以实现中国特色的检察权本文试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角度出发,分析司法权的传承,探求检察权改革的方向。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根基于这个国家所拥有的精神文化,一种传统,历史传承下来不变的文化。两千多年前,西方自然法学派产生发展,而在中国,儒家文化开始萌芽发展。直到现在,我国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建设,仍或多或少带有深刻的儒家文化内涵。

一、儒家文化下的法学理论

(一)历史上东西方不同文化关于法的认知

不同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发展,铸造了不同的文化传统。与西方产生的法学家阶层(如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柏拉图)不同,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法学家阶层,法学理论主要是拥有综合型思想体系的人。因而,作为儒文化主张的法,自然受其他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中法的理论,来源于其所尊从的“礼”与“仁”。而其中一个重要特点,重刑轻民。此外,法应让位于德,如果有民犯罪,首光的做法是先教化,然后才能予以惩罚,正所谓“有教无决”。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这种“仁”的理论,是在治国中以德为先的早期渊源。在“礼”上,孔子受“天人合一”的影响,崇尚“人融干天,天不变道亦不变”的思想,并将其固定于世间,把君主制看作是亘古不变的礼之核心,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基本制魔,甚至演化为把“尊尊亲亲”作为刑罚的前提。

(二)伟家烈事法律理念的根源

儒家思想下法的理念,采用“以人至上,而非以法至上、情溶于法”的法的指导思想,这主要源于儒家文化的家庭伦理观。血亲主义植根子中华民族的骨髓中,因此,“家国一体,政教不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很有市场。因而,作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矛盾的社会规范,其自然会溶于情感主义。在儒家看来,刑罚的实施不得逾越其所倡导的基本原则,即不但亲族间不能相互主动告发,而且要“子为父隐”。在这些理论的指引下,儒家形成了“刑”的刑讯制度及‘气情溶于法”的刑事法律原则。

(三)儒家文化所释放的法的理念及此种观念的历史影响力

从以上的解析,我们不难看出,儒家文化下的法仅作为社会秩序的辅助调整手段,儒家文化主张“家族主义”和“义务本位”。其主张的“明德慎罚”思想,不但有利于达到惩治犯罪的需要,也有利于维护犯罪者作为人的利益。从社会控制,犯罪预防、矫治而言,“道德齐礼”、是重在治本的古老综合性犯罪控制说的体现。最后,儒家一方面提倡忠、孝,另一方面又主张“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这种力求平衡的法律准则,后来被括述为“中庸之道”,至今仍在维持正义与公正的衡平中为法所采用。

二、儒家文化法律理论对司法体系的影响

(一)儒家文化对我国传统立法体制的影响

首先,古代的立法原则及法之专语均冠以儒家经句,甚至直接用儒家学说来断案,最著名如“春秋决狱”。这是由于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法,其天然与影响着社会秩序变更的儒家文化有紧密的依存关系。其次,古代立法以礼为导是封建法典的特点,而这毫无疑问是儒家文化广泛影响社会,进而表现于法上的产物。最后,礼制下的立法不但对古代,对当今社会仍有深刻影响。作为“亲尊至上”的观念的存在,至今对家长、师长对孩子如何教育及其手段的问题仍难以规定,以致出现很多家庭问题而法律又无所适丛的问题:作为“礼越于法”思想的存在,至今仍使当今立法中是否应以法的理念为主要出发点立法存在争议。

(二)儒家文化对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立法和司法活动围绕行政展开,行政与立法、司法不断交叉,甚至合成。儒家关于和同、集体的思想影响着司法的建制,其中只强调整体而忽视个人的思潮形成司法“无讼”之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经过发展,演化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起诉事项进行限制,越诉要罚;另一方面,禁止利于诉讼的行为,规定有疑就受罚。如禁止、限制讼师的代理行为。儒家文化关于司法的见解,表达其对人类和谐统一,共同发展、不分私立的理想和追求,展现了其对家族和血缘的重视及人之交往的德行要求,但其完全的想要社会归于正位而否认司法,是一种理想状态。很难想象,一种仍需法制调节的社会会因人的自觉守法而变得合理公正。今天,我们的很多民事案件,甚至刑事案件,都没纳入司法程序,这与古往今来倡求的“和为贵”是分不开的。

三、当代关于儒家文化下法的理念的优劣两面与检察权现状的认识

儒家文化深刻影响着中国的法文化,进而影响着检察权的改革。这种影响有优亦有劣,不但通古,而且论今。因而,我们应总结其对于法的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与教训,“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不从”,为现代中国检察权改革的进程提供重要的理论素材。在笔者看来,儒家文化与检察权的结合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严格行使检察权与和谐司法的结合:二是建立有优秀传统特色的检察权。

(一)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与和谐司法并不矛盾

从社会秩序而言,儒家文化宣扬“以德为政”,强调“德主而法辅”。在笔者看来,现代社会的“德法之争”实质在于是否坚守传统。从生物学与社会学双重角度看,在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下,就社会而言,公共权力的承载者,不可能是理性化的代议制政府或个人,也不能是高度自觉的无政府状态,只能是社群的强者:就人而言,生存经验与智慧至上者谓之强,强者与公共权力的交融必然要受到制约,以防社会因权力的不均而失衡,这就产生了法;我们不能保证人现在乃至将来都能有极高的修行。这应是法治的理论源泉。在现实中,我们脱离不了法,这体现在:在调节阶级、阶层、个人关系中,利益的分配应通过协商与约定,并通过强制力实现,这需要法治:要协调现代国家的总体发展,法相比于德更显理智。

然而,单一的把法作为辅助手段是不能走向法治进程的。我们不能忽视德的作用。儒家文化所主张的德,为人们更好的遵从法,真正走上法治之路,提供根本上的保证。在德的佑护下,人们才能从自我修行中真正懂得遵从良好稳定社会制度的重要性,离开了自觉而仅有强制力的法,不可能实现“从内心守法、用法”的法治社会。从以上分析可以明晰,在社会中,固有、构成性的规则是不可或缺的,然而,真正让每个人都能和规则和为一体,“自觉”才是关键所在,因而,法治与德治是相统一的,我们一定要站在历史的高度,继承儒家文化的德治思想,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思想,将检察权的行使与传统文化相结合,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的法德文化氛围。

(二)儒家文化下的中国应如何建立有特色的检察权

从细微德法之实践上看,儒家文化所宣扬的理念对现代法之进程的推动,功过参半。从积极上而言,首先,其所主张的集体主义倾向,有利于在法律活动中实现相对正义与公平,做到“两利相逢取其重,两害相逢取其轻”:在保护个人利益的时候,要从整体出发,等等。其次,其主张的“明德慎罚”与“人性论”体现了惩罚与预防相结合,惩罚在于改造的刑法精神,至今仍为中国所吸纳。再次,儒家文化倡导诚信原则,主张“通工易事……市,而不征,法而不,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被认为的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最后,儒家文化所倡导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现今守法的依据之一,被法理学所采用。

儒家思想的劣根性范文第4篇

这是题为:“把儒家文化思想推向世界”一文中的主要观点。另外,还有篇《儒学——华夏民族之精神存焉》。

而时至今日,官方竟然大张起鼓地祭孔,不能不令人深思。

且不说儒家文化思想能否推向世界,就国粹的问题,想必答案也是不会统一的。不是有人就视京剧为国粹么。还有书画国粹观,青铜器国粹观,陶瓷国粹观,汉字国粹观,丝绸国粹观,四大发明国粹观,……如此等等,有很多的国粹观。就传统文化思想中的各种流派的文化思想而言,也会有不同意儒家文化思想为国粹的。而认为或道家,或墨家,或佛家或其它什么家的文化思想是国粹。如此等等,又会出现许多的国粹观。这些国粹观,不必有客观性,或以某种文化思想在自己头脑中占有的程度为标准,或以自己的好恶为标准,或以自己从事的职业为标准,或以自己的研究对象为标准,或以自己的既有的利益为标准 ……标准很多。

尽管标准很多,但都是一个标准 ,即主观标准。

不必先去追究何为国粹的问题,就把儒家文化思想作为救世良药推向世界而言,也很难办。

人类都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尽管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都在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的传统文化思想,但是,彼此的交流是不可避免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交流日益加快,范围更广。

而文化思想的交流,无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每个民族每个国家都会有选择的。一个民族的文化思想强加于另一个民族,是行不通的。人们吸收外来的文化思想,是要其质量优劣、作用大小的。

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是,我们的包括儒家文化思想在内的传统文化思想,曾经对其它一些国家产生过重大影响。但是,另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我们的儒家文化思想,并没有拯救我们中华民族,它没有使我们赢得鸦片战争;没有挡住八国联军侵入北京,没有阻止割地赔款、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没有使中国独立强大起来。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的传统文化思想中,就没有优秀的,不可能推向世界的。也有不用推销就有人来掠夺的。八国联军侵入北京所创下的“战功”之一,就是到圆明园抢烧一空,把能够带走的载有传统文化精华的物品都带回其各国。敦煌中的载有传统文化的物品,也多次被外国人偷了不少。据有关专家统计,我国的文物,目前在国外达2.8万件之多。这是强盗对我们传统文化“喜爱”的方式。

另一种以正常友好方式喜欢我们传统文化的,是通过收藏。近几年,有一个西方国家的人,就专门收藏中国的“三寸金莲”绣花鞋,收藏种类颇丰。说起收藏的原因,这位外国人说,手工艺了不起,重要的是通过这些绣花鞋,能反映出中国人的传统习惯和文化。他说的很客气,没有说是传统的陋习。我们的传统文化很丰富,他独选了这种“文化”来研究,真是令人尴尬。

我们不能否认有许多正直的外国人看中的是我们传统文化中的精华,而收藏研究其载体。我们也不能否认有的外国人是出于金钱的原因,掠夺和收购各种载体。我们也不能否认有的外国人是出于仇视中国,在搜刮我们传统文化思想中的糟粕性的东西。

话又说回来了,儒家文化思想没能够救中国,它就能拯救外国?外国人登上月球,外国人造出航空母舰,这总不能归功于儒家文化思想的作用吧。日本、德国并没有因为没有我们的儒家文化思想,而没有在战败后短短的几十年里迅速成为世界强国;美国、法国也并没有因为缺少儒家文化思想,而没有成为世界强国。他们的经济、政治、科学文化的发展,没有因此而耽误过。反而,我们自己却一误再误,最后,落到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地步。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也不是因为把儒家文化思想作为国粹的结果。恰恰相反,是批判旧思想引进新思想的结果。可能外国人也看出来了,儒家文化思想不是富民强国的神丹妙药,因而他们没有搬回国内。

这样一来,儒家文化思想的“国粹”,在中外都没能粹起来。

众所周之知,儒家思想是以孔子为代表所创立的一种学说。应当承认,这一种学说,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其核心,是维护奴隶制度,反对社会发展,把周朝奴隶制的“礼”治,视为至高无上的“礼”,维护奴隶社会的等级贵贱的统治秩序。到了东汉,孔子的学说被封建统治者加以改造和完善,形成了儒家文化思想体系,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是封建主义文化思想的基本内容。其特征是维护祖制,反对改革;维护传统,反对发展;维护专制,反对民主;维护思想禁锢,反对思想自由;维护封建迷信,反对科学信仰。其本质是维护封建专制的工具,是禁锢人的思维活力和人的思想自由的工具。

一个民族,一旦被驯化成为失去了思维活力和能力,失去了思想权利和思想自由的奴隶,那么,这个民族就失去了发展的活力,失去了竞争的能力。我们中华民族之所以在封建社会转了两千多年,转来转去,又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封建专制的文化思想的根深蒂固是个重要原因。

因而,作为维护封建专制和统治人民的精神工具的儒家文化思想,不是“对于人性的修养”,而是对于封建社会人性的修养,不是“对于社会道德的拯救和重建,”而是对于封建社会道德的拯救和重建,不是“对于社会文明的塑造等主面”,而是对于封建社会“文明”的塑造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维护封建专制的“国粹”,是扼杀民主的“国粹”。

“历史的民展,好像是首先要麻醉这个国家的人民,然后才有可能把他们从历来的麻木状态中唤醒似的。”(《马克思恩格思选集》第二卷——《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马克思这里说的“中国革命”,指的是太平天国革命。

太平天国革命是一次巨大的反封建反侵略的农民运动,但是,它和历次农民起义一样,没有完全摆脱也不可能完全摆脱封建主义文化思想的束缚,没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因而失败是必然的。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中国资产阶级政党,觉悟地认识到,只有封建专制,建立民主国家,中华民族才能发展。这是中国资产阶级觉醒的标志,也是当时中国人民觉悟的标志。1912年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建立了中华民国。但是,由于中国资产阶级固有的问题,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没有取得最后成功,封建势力仍然强大。

接着,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驱者,重新审视中国历次革命的教训,寻找根本改造中国的有效思想武器。引进了民主、科学、自由的文化思想,特别是引进了马列主义,以此作为无产阶级政党进行革命的指导思想,最终,建立起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中国人民当家作主了。中国人民第一次从封建主义文化思想中解放了出来。

事实进一步说明,只要破除封建主义文化思想的禁锢,运用科学的文化思想作指导,中华民族不仅站了起来,而且快速发展了。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有的人至今仍在历来的麻木状态中,死抱着封建主义文化思想不放。

有的人本身就是封建主义文化思想的产物,而不是现代科学文化思想的产物。因而,一提国粹,就是传统的,好似现代中找不出国粹性的东西了。他们只会把祖上曾经国粹过的东西到处炫耀,这无非是对外人说;我们先前比你阔多了,你们算什么东西。

如果有人审视传统的东西时,他们就指责道:你们是拿着我们传统文化思想中的缺点与西方的优点比较,以证明我们中国人的劣根性。并冠以“民族虚无论”。“民族虚无论”是一回事,无情地剖析自己又是一回事。要尽快赶上发达国家,使我们成为一个强大的民主的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尽快实现国家的统一,避免挨打,避免受制于外人,就必须拿自己的缺点和别人的优点比较。只有这样,才能取别人之长,以补自己之短。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事实,证明了取别人之长,补我们之短,是促进我们各项事业迅速发展的正确之路。如果相反,永远拿自己优点的与外人的缺点比较,那必然会走向沉醉于“天朝大国”的晚清老路。

我们祖上是阔过,如今我们比祖上又阔多了,但是比外人我们还不阔。

世界上不存在法西斯观点所分的优劣民族。每个民族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思想,这些传统文化思想,都有其精华和糟粕;不同的民族和国家,都有其长处和短处;互相取长补短,是全人类共同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我们的传统文化思想中,有丰富的优秀部分,应当继承和创新,而对于今世影响颇深的那些封建性、落后性、陋俗性的糟粕,必须给予揭露和批判,决不能视为金科玉律、圣贤之物,谁也动不得。

把儒家文化思想作为国粹推向世界,作为救世良药拯救和重建当今社会,是十分有害的。同时,也是对当代社会表现了一种虚无的感情。如果要真寻找国粹,那么只能从能够指导我们中华民族走向富强、民主、文明道路的科学文化思想中去寻找。

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所形成的封建主义文化思想体系,是庞大的而又完整的。其根深蒂固的程度,其专制性之强,把人们禁锢得失去了思维活力,失去了思想的动力和自由。它的确“麻醉着这个国家的人民。”尽管封建专制的社会制度被埋葬了近百年,但是,现在有的人群仍处在“历来的麻木状态中,”成为封建文化思想的奴隶,“死人拖住了活人”,“死人使他们受苦”。而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人群紧抓封建主义文化思想不放,却不是在“麻木状态中”,倒是极清醒。

历来的改革之难,不是除旧制立新制,而难在根除陈旧的文化思想。且不说社会革命性的变革,就看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内部的变革,也说明了这一问题。唐朝的“永贞革新”、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清朝的“戊戍变法”,从根本上来看,都不是废除封建帝制,只是调整封建统治的方式。但是,“变革”集团不仅以失败而告终,而且,或被赐死,或被贬官,或被杀头,就连两个皇帝,也被夺了权。这是封建主义文化思想具有强烈的排异性、具有强烈的文化思想的禁锢性的表现。

今天,作为社会主制度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改革,必然有诸多阻力。但其最大的阻力,就是封建主义文化思想的遗毒。客观上,封建专制制度漫长,到社会主义社会之间,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社会对封建主义社会的冲击,而社会主义社会历程又短;思想问题并不是行政命令所能解决的。主观上,缺乏一个彻底的正确的反封建主义文化思想的阶段。因而,这种封建主义文化思想遗毒,至今还附在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各个方面。而成为改革的最大阻力。

社会发展的传继性,是文化思想无法间断的客观原因。但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封建主义文化思想的存在,说明当今社会,还有它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有需要它的市场。

那些不是在“麻木状态中”,而是在清醒中紧抱着封建主义文化思想不放的人群,有他们的特殊的社会存在。有的因靠人民赋予的权力,横行专制,执政为已,在经济上、政治上、司法上获得了一般公民不能获得的特殊利益;有的则利用手中的钱财,在权力层中寻找了保护伞、关系网,因之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还获得政治、司法上的特殊利益;有的因靠研究挖掘和宣扬封建主义文化思想,而在社会上有地位,在学术上有“成就”,有权威,在经济上有利益;有的则靠封建主义文化思想的迷信成为什么“大师”,统治者一部分人,满足了经济政治的欲望;有的装神弄鬼,打卦算命,靠骗人生活。……

与无民主性、科学性而成为封建主义文化思想的奴隶不同,这些极力维护和宣扬封建主义文化思想的人群,他们的特殊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司法利益、社会地位,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存在。这种社会存在,决定了他们的社会意识必然是对封建主义文化思想的钟爱和需求。封建主义文化思想是他们的既得的特殊利益的保护伞。谁要是无情地剖析、揭露、批判、抨击封建主义文化思想,他们是不能容忍的。他们则以美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为由,拚命地维护封建主义文化思想,并对批判者群起而攻之,扣上“崇洋”、“民族虚无”等罪名。实质上,他们是在极力维护他们既得的特殊利益的保护伞,极力维护他们的特殊社会存在。因此,封建主义文化思想久灭不死,反对和批判的任务异常艰难。

“崇洋”者确实有之,“民族虚无”者也确实有之,这只是极少数人。这类人不是批判封建主义,而是完全否定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极力丑化中国人;他们极力吹捧美化西方发达国家的一切,尤其是极力肯定资产阶级的一切民主,而只字不言其民主的虚伪性 面。但是,这类极少数人的嘴脸,人民群众会一目了然的。他们缺乏社会基础。

相比之下,以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为由,极力维护封建主义文化思想的人群,更具欺性,他们的危害性最大。他们的危害性在于欺骗和麻醉人民群众,而不是似“崇洋”、“民族虚无”者那样裸的。同时他们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儒家思想的劣根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儒家法律思想;德治;法治;现代化法制

中国的法制建设从夏商的奴隶制开始历经封建君主专制等直到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过了几千年的历程,其中儒家的法律思想对整个现代社会的影响作用不可忽视。在过去两千多年时间里,儒家法律思想的发展道路虽然相当曲折和坎坷,但其强大的生命力始终没有减弱过。究其原因,儒家法律思想及其价值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因素,那些关于做人、处事和立国的名言早已深入人心,并在潜移默化中传布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其思想对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与法治影响都值得我们深思。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要

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就法律层面而言主要强调的是“德主刑辅”,这四个字体现了孔子对法律建设的关注,也体现了其法治思想的精髓。

在过去的两千多年时间里,儒家法律思想的强大生命力始终没有减弱过。其法律思想及其价值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因素,那些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等方面的名言早已深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并在潜移默化中传播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新的思想。思考儒家“德治”与“法治”思想的现代意义恐怕首先要注意的是,儒家的“德治”与“法治”的含义和今天我们所倡言的“德治”与“法治”的含义是有很大差别的。尤其要注意我们今天所说之“法治”与中国古代所言之“法治”的不同。事实上,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中国的儒家把道德看作一切的根本, 而在治国安邦方面, 法律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法治”和“德治”是中国历代统治者用以管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文化史上,也同时进行着关于德与法孰重孰轻、孰先孰后、孰优孰劣的辩论。在今天和谐社会建设中,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我们要在大的方面发挥好其维护稳定、保护人民和国家安全要求的同时,从细微处完善和健全国家制度。在培养我国公民良好法制素质的同时,培养公民良好的道德素质,才能真正造就出扶正祛邪、扬善惩恶,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健康社会,实现民族素质的整体提高。

三、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儒家学说中有着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治国之道,因此我们要有选择的继承,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到“以人文本”,使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衡量法治现代化最根本的标准就是法律能够保障人性的健康发展。儒家的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几千年,其根本的理由和基础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满足了人性的根本需求。

(一)明德慎罚的思想:儒家认为对于犯了罪的人应该先对其进行道德教化,如果教化不成,再对其实行刑罚。这样一方面可以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增强法律的权威,并且让人们对法律有感激之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人定国、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惩罚犯罪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改造。通过改造使得被破坏的物和社会关系得以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得到兑现。

(二)“礼法合治”思想的价值:儒家法文化的“礼法合治”思想主要强调犯罪的综合治理,即将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统一起来。通过发展经济、教化等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犯罪,使犯罪得到控制;通过对已有犯罪的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礼法合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防患于未然”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仍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导致大量犯罪现象的发生。面对着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社会现象,我们应该“以史为鉴”,加强道德教育,减少法律实施的压力和困难,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人伦”思想的价值: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属之间有亲情是很自然的事情,互相怜爱、互相隐私亦在情理之中。因此法律绝对不考虑人情合理的成分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借鉴了“人伦思想”的合理成分,在立法中适当保护家庭了家庭成员不相举报的权利。衡量法治现代化最根本的标准就是法律能够保障人性的健康发展。人性的根本需求使维护家庭和睦及稳定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并且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唯有家庭稳定,人们方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总之,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法治环境和文化是必不可少的。几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在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中占据主流,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对新中国法治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在大胆去除其糟粕的同时,我们要依据国情,继承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合理因素,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 邵方.儒家思想与礼制—兼议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的礼法结合[J].中国法学,2004(06).

[2] 陈帅.论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意义[J].林区教学,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