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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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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常见问题

法律援助常见问题范文第1篇

本意见所指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依靠务工的收入生活的农业人口或农村居民。

全市法律援助审查标准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凡农民工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发生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且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即可享受与市民同等待遇,获得法律援助。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家庭成员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该人员是与农民工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形式证明。户口簿能如实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可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如实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由农民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农民工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月收入和支出状况及其它资产情况、是否生活困难等详细情况的书面形式证明。该证明可由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或者由镇、县(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除经济审查:

(一)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

(二)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三)正在享受民政部门救济的;

(四)属于政府扶贫对象的;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六)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农民工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损害的。

若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畅通渠道、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服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硬件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可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信息联络员,及时了解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进行维权动态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同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法律援助服务点。通过向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联络卡》、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等形式,将法律援助进一步向基层延伸,最大限度地方便有需要的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

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尽可能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指派工作。如案情重大复杂可延长1至2个工作日。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案情需要,向农民工提供一站式服务。调解、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均由同一名律师负责完成。

三、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

针对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申请人住所地和义务人、义务机关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况,为保护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下实施办法:

(一)因经济困难无法到案件受理地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可在其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委托案件受理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该法律援助案件;

(二)在受理异地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时,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有异议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委托农民工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帮助调查取证;

(三)若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拖欠报酬的义务人,因躲债或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等原因返回原籍,且其户籍与案件审理地或案件处理地均在本市的,本市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提供协助,帮助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

四、调解程序前置,加大非诉讼法律援助方式的力度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节约办案成本,针对一些农民工不愿对簿公堂的法律援助事项,以及诉讼成本高、周期长、执行难、效率低的农民工案件,特别是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着力推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程序前置的做法。依托街(镇)司法所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以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力争以最小的投入,在最短时间内,最大限度的达到最佳的维权效果。

法律援助常见问题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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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在课程设置中增设法律诊所课程或在单项部门法课程中适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法,但在理念贯彻和实际操作中都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以笔者参建的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诊所为例,对高职院校法律诊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法律诊所教学在高职院校未来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法律诊所 高职法律专业 人才培养 个案项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15-0032-03

诊所式法律教育进入中国法学教育领域至今,为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高职院校引进法律诊所这一教学模式虽然从时间上要晚于本科院校,但是高职教育就业导向的特点,使这一教学模式在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中开出了的新的花朵。在教学实践中,从理念贯彻、课程编排到教学资源安排等等也存在本土化的问题。因此如何借鉴国外以及本科教育的成功经验,应对当下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中的问题,取得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新突破,将会是本文主要要探讨的问题。

一 高职院校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法律诊所教育(或有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临床法律教育),在我国起步的时间较晚。2000年,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国内著名本科院校首先引进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注重实践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成果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同,其后在短短的两三年内,基本所有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学院都设立了相同或类似的法律诊所课程。历经15年,在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网注册的会员学校已经发展到将近150所。①

与绝大部分本科院校接受基金会资助建立法律诊所的模式不同,高职院校法律诊所教育的起步时间更晚。且诊所创办的资金多来自于校级项目或者专业建设经费。多数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是由接受过本科院校法律诊所教育的青年教师为主体创建的。学生在个案办理与仿真实训中培养了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能力,这一点与高职教育的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不谋而合。

我国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正处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②的背景之中,《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强调高职教育应当“改革教育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设立之初,其高职教育的特性并没有得到突现。很多课程都是照搬原来的本科课程体系,再加以简化。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自2006年开始招生,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辅助型人才为目标。在9年专业建设中,本专业发展出了“一个中心,两个结合”③的人才培养模式。而2009年设立的法律诊所就是我校法律事务专业对于高职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探索。经过5年的发展,法律诊所成为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一环。在诊所内部,通过“导师带徒弟”的方式进行教学;而在诊所学员对外“接诊”时,导师始终隐于幕后,通过案件策略会、总结会和个别指导实现对学员办案质量的控制。同时,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也逐步辐射到单项部门法的课程中,教师也乐于在部门法教学中适用这一“以学生为主”的探究性学习方法。

二 高职院校法律诊所面临之问题

法律诊所作为新兴的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在从国外移植到中国国内时,即已面临着很多问题。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借助法律诊所来进行人才培养的时候,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从法律诊所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目标来说,传统法律诊所的律师本位教学体系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国外以及本科院校的法律诊所均是以培养律师为目标,但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受限于学历层次,在毕业后无法直接考取律师资格,因此,

在确定专业核心就业岗位时,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一般都会将岗位定位为辅助类岗位,如律师助理、企业法务助理等等。这些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与传统法律诊所的律师本位的职业能力要求显然是不同的。因此,如何对传统的法律诊所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目标进行改革,使之适应我国高院院校法律专业的实际,已成为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从法律诊所的实体运营模式来说,资金短缺是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的重要制肘之一。大部分本科院校的法律诊所主要是依赖美国福特基金会以及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所提供的资金赞助,但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的运营几乎完全是依靠本地、本校的项目基金和专业建设经费。法律诊所是一项成本极为高昂的教学活动。与高职院校的理工类专业的成本主要是体现在基础设施如实训室建设不同,法律专业实施法律诊所的成本体现在其活动开展过程中。法律诊所开展只能是按照单次活动逐次申请小额资金,很多时候一些机动经费如办案所需的交通费、通信费、活动费用往往不能得到覆盖。高职院校的学生中,很多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因而这些机动经费往往是由导师来贴补。但如此并不是法律诊所正常运营的长久之策。

从法律诊所的案源来说,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知名度较低,难以吸引当事人上门咨询。在实际运营中,为了确保学生有足够的实际案件经办,我们采用的方法是实案操作与仿真实训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在学校以及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吸引当事人,另一方面由具有律师资格的导师向学生转介自己经办的案件,以保证学生参与实务操作的可能性。但是法律援助是双向选择的过程,案件当事人必须对经办学生的个人素质和法律诊所的管理制度有一定的信任。但在实践中,咨询者往往对高职院校的学生的办案能力抱有疑问,甚或有个别咨询者要求跳过经办学员,点名要求某位导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只能依靠法律诊所的导师、学员持续多年积累下来的良好口碑,以及对咨询者的正确引导才能打开局面。

从教师资源的安排来说,导师对学生工作的课外指导和追踪无法转化为工作量,制约了教师对法律诊所的投入。以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诊所为例,法律诊所的4名常任导师均具有双师资格,其中两位为正在执业的兼职律师,一位有10余年法院、司法局工作经验。每个学期还会聘请行业专家以及校内的其他老师对法律诊所的学员进行指导。本校的法律诊所实施的是小班制加导师制。每个导师面向5至8名不等人数的学员。这种独特的授课方式,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课堂控制能力,以及把握实务工作进程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人力成本是极为高昂的。导师在自己的常规教学工作之外,还需要在课外时间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追踪和辅导学生的工作。但是在高职院校现有的工作量和业绩评价体系中,这些工作却无法转化为业绩。

三 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策略

法律诊所教育在其发源地――美国经过了近百年的发展,被认为是美国法律教育的最重大变革。然而在其完善过程中还是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运营时间都没有超过5年,因而通过学习借鉴外国以及国内本科院校法律诊所教育的经验和教训,才能使高职院校法律诊所藉着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春风”快速发展。

首先做好专本衔接工作是拓宽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发展道路的根本所在,也是调和法律诊所培养目标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之间的矛盾的方法。在我校法律诊所课程中,导师是通过针对案件召开策略会,指导学生扮演不同职业岗位进行仿真实训,来实现法律诊所课程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统一的。如在劳动合同纠纷的策略会中,经办学员会提出己方的法律方案,其他非经办学员则扮演企业的法务人员、人民调解员等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核心职业岗位参与到案件的模拟中,并通过模拟为经办学员提供修正策略的建议。但我们也要正视独立从事法律执业的门槛考试――司法考试要求参加者具备本科学历这一现实,把握住当下打通专本升学途径的机会,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但是,做好专本衔接工作,并不是放弃以就业到导向,而是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关注学生在毕业后3到5年中职业晋升的可能路径。

其次,进一步完善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标准是高职院校法律诊所课程建设的必然需求。法律诊所课程一般是作为教学做一体化课程开设的,采取灵活排课的方式的进行。为了避免“放羊式”教学以及不同导师指导的学员之间工作量差别过大的问题,我校法律诊所采取了“小班合组教学”和“个案分组指导”相结合的形式来实现案件资源的统一调配和学生的个性发展之间平衡。但法律诊所课程形式的灵活性决定了其是难以重复使用的。这样并不有利于教学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学生的课程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因此,有必要通过自编教材、修订课程标准来进一步规范法律诊所教学过程。

再次,将法律诊所活动与“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社区建设活动相结合,形成规模效应是增加法律诊所课程资源的有效措施。为了解决高职院校法律诊所案源有限的问题,我校法律诊所采取了扎根于学校所在社区,鼓励导师和法律诊所学员走出去,为社区提供义务法律服务的方式;其后实现对周边地区的法律援助的辐射。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多样化,法律诊所案件来源多元化;另一方面也可以申请地方政府的社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资助的,以解决法律诊所的资金来源问题。

最后,建立对法律诊所导师科学、客观的业绩考量体系是鼓励以及维持导师参加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手段。如前文所说的那样,相较于传统法学教育,法律诊所的老师除却课堂教学时间之外,还要在课外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辅导学生的工作,但在现有的工作量或业绩评价体系中,却无法转化为业绩。但这种评价不能依靠专业实现,而是要靠学校的顶层设计来实现。

法律援助常见问题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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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卢学英,金国华.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

培养具有“整体性思维"的卓越法律人才 何炼红

一、传统教育模式下法律思维面临的挑战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法律规则及其逻辑是法律思维不可缺少的内容,程序公正则是法律思维重要的特性。注重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是法学教育的传统,教师往往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引导学生从逻辑意义和法律规范的视角对问题进行思考。这种法学教育过分关注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技能的培养,忽视向学生进行个人价值观和职业伦理的教育,也就是法治精神的熏陶。法律课程的学习过程,教师和学生往往关注于法律条文的适用,而不是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探寻;往往执着于对具体观点进行论辩,却忽略了系统考虑其存在的法律背景和社会环境。在常见的案例教学中,往往忽视训练学生对法律涉及的“社会后果或道德影响”进行分析和反思,“常常迫使学生把他们的正义和公平感受从他们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原理的要件中分离出来”。这样一种思维,对其今后的职业生涯也将产生不利影响。例如,2011年9月21日,湖南郴州桂阳县农民李清售卖假羊毛衫,从中获利不过一万元,却被内蒙古鄂尔多斯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天价罚金”不仅使本案的罚金造成“空判”,更是让公众产生质疑。如此高标准的保护与我国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是否相符合?显然,此案的判决并未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可见,孤立地进行法律逻辑思维,一旦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需求发生冲突,律师或法官往往置自己于“无人地带”。他们也许会冷静地进行法律分析,却忽略了他们作为法律人所应具有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目前,大多数法学院校过分关注传授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提升个人在生活或工作中的竞争优势。但是,当学生知识的发展和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具有的伦理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之间脱节,也将带来严重的弊端。由此导致的后果是,传统法学教育培养出的法科学子尽管应试能力不俗,但能动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不够,不少人甚至成为司法败类。商业化的法律服务、官僚化的法院工作,法学教育科学化的趋势要求,以往所追求的为公众利益献身为宗旨的律师所具有的政治家思想正趋向堕落与迷失。

二、整体性思维:卓越计划下法学教育理念的转型

整体性思维来源于高等教育领域的复杂性思维理念,作为一种新的科学探究方式,它是在反思和统摄近现代简单性思维形成的,强调不以孤立和封闭的方式来把握对象,而是通过联系背景和综观全体来把握认识对象的方法。引入到法学教育领域,法律人的“整体性思维”,主要是强调站在战略的高度对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进行系统的思考,在分析问题时具有开阔的视野,善于全方位思考问题。这是由法律不仅具有规范性而且具有社会性决定的。法律人不能仅仅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而应该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运用多学科的知识,综合地、全方位地系统考察法律现象。

“整体性思维”的培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时应贯彻的一个重要理念。因为,“卓越”之标准,意味着我们培养的不只是技能型人才,而应是法律领域未来的精英和领导者。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国为促进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性手段,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色彩。法学教育应为学生提供创造性思考的社会实践机会,以开发学生未来的卓越法律人才天赋。特别是应当启发学生结合中西文化的差异来探索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善于反思基本知识技能、法律制度建设和社会积极变迁之间的关联,要有推动社会变革和发展的胆识和勇气。只有具备整体性思维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履行应有的职业责任与社会担当。

注重法律思维的传统教育也许可以培养法律工匠,却难以培养出引领社会发展潮流的律政精英。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还没有普遍意识到在法律改革领域应当扮演的重要角色,当处理法律个案时,不大考虑法律体系如何完善、如何促进社会的福祉、当今社会如何发挥法律人和法律职业的积极影响等深远而有意义的话题。因此,“法律思维”也许只要求学生关注解剖、分析和重建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实与规则,“整体性思维”则进一步要学生系统考虑决策和行动带给一个社会整体的影响。尤其是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就需要对法律与社会进行辩证地思考,承认地区差异、文化多元和个体发展的需要,反思决策的后果以及对其他人产生的影响。可见,整体性思维的培养并不排斥法律知识和技能,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时,法律思维仍然举足轻重、不可或缺、不可替代。整体性思维的训练必须有娴熟的法律知识背景为基础,否则是空中楼阁。我们只是不主张把法律知识和技能作为孤立的教学内容,教条性地遵循某一固定的逻辑思维指向,而是要训练学生知识开放、多维度、系统地思考问题。因此,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下,倡导“整体性思维”的培养,这一理念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的案例教学或诊所式教学目标,是法学教育理念的发展和创新。

三、卓越法律人才“整体性思维”的培养途径

(一)强调知识教育与心智教育有机融合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必须强调知识技能与精神信仰的有机融合与和谐发展,主张“身”、“心”、“灵”三个维度的均衡发展。大学教育的立足点和归宿点是人,应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塑造全面发展的人,促使受教育者在人格方面得到最充分的完善。教育的目的不应该只是灌输知识,当知识与人类价值观和对其他人的仁慈情感隔离时,它将变得冷漠抽象且具有破坏性。正如Richard Zitrin所言,当法学院在训练年轻人的“法律思维”时,也要提醒他们,应当像人类一样思考。不只是在真空中理解法律规则,更有可能成为一个优秀律师。为了在真实的法律世界中得以生存,并获得成功与快乐,法律学生也需要陶冶他们的“心灵”。要让学生在自主真实的环境中,充分发挥创造力,教育学生成为具有批判思维、行动理智,同时具有道德责任和社会正义感的法律人。

(二)把实践环节作为大学教育的支点

实践性是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在高等教育特别是法学领域,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学生“整体性思维”的培养计划,并将其有效运用到教育培养的各个环节之中。学校开展实践性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大学教育阶段受到角色化的知识熏陶和思维训练,从而有利于挖掘与开发学生的个人价值,并帮助学生在今后的职业实践语境下应用这些价值。强调学生实务技能的训练,并不是要求在学校教育阶段就完成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之在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能够立即胜任工作的需要,如果将这个要求作为高校学生的培养目标,必然使高等教育蜕变为职业教育,在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时髦口号下牺牲创新能力的培养――这将是中国高等教育的悲哀!

实践性教学有多种模式。在法学教育领域,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志愿者服务是训练其整体性思维、提高其综合素养的一种有效途径。学生们通过参与志愿者公益性活动,学生既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还可以帮助学生开发其个人价值,强化其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例如,笔者曾指导大学生开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的志愿者服务。这一活动,要求学生对某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以揭示该地区在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通过检索分析,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大家通过系统分析、综合思考,提出该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的战略规划,并呈交相关主管部门供其决策参考。通过这一综合性的社会实践过程,学生们不仅学会了从法律层面进行制度反思,在实务中锻炼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学会了从战略的高度进行分析和规划,实现了法律思维向整体性思维的转型。

总之,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有优秀的个人品质,才会践行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有效地处理问题;需要有整体性思维和战略眼光,才能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应贯彻“整体性思维”教育理念,通过把实践环节作为大学教育的支点,“在行动中评价专业实践”,培育出未来社会的精英。

社区法律服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功能及其实现 唐东楚

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认为不管是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社情需要,还是从法学教育和法律从业的“全球化”来看,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我国卓越法律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培养,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一、社会责任感培养

自1904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提出大学要以社会服务为己任以来,社会服务已经成为现代大学继教学、科研之外的“第三职能”。当今,英美等国的社区法律服务与社区学院教育发展得如火如荼,即便是注重思辨和理论教学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等,也都将法学教育的目光转向社会服务和法律诊所运动。我国司法部200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曾明确指出“把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共同促进社区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同时,司法部还于2004年至2009年启动实施了中加法律援助和社区法律服务项目。

当代中国社区的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人”日益成为现代生活中的“社区人”,城市社区初具规模,农村社区已现雏形。社区是民众的“家”,民众是社会的“根”。法律学生来自社区,法律工作的对象住在社区,法学教育当然不能忽视社区法律服务。年轻学生正处人生价值观的形成阶段,其对人l生的思考和对社会的关注,往往离不开自己最为熟悉的社区环境。不光是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要重视社区法律服务,即便是高等法学教育的招生,也要重视社区服务,以便为人才培养“打提前量”。不少西方国家的大学招生,不仅要看考试成绩、看创新潜能和领导资质(leadership quality),而且要看有无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s):“比如说帮助穷人、帮助老人、环保运动等等,还有到非常贫困甚至危险的第三世界国家去做义务工,因为这表明了年轻人对社会的一种承诺”。卓越法律“人才”,要先成“人”,再成“才”。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法律学生的人本意识、民本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培养,以及对于学生的“成人、成才”,具有根部性的基础作用。

二、实践能力培养

康德认为,实践教育一般包含“技能、世故和道德性”三个方面,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说,道德性教育才是真正的实践教育。社区法律服务,不仅可以培养和塑造品格(即道德性),而且可以锻炼学生对法律的操作(即技能),以及将技能施之于人的艺术(即世故)。法律的“临床”或“诊所”,不一定必须在法庭和法院,也可以在社区。美国的法学院在探索法律临床教学法方面,曾经成功地探索了把课堂教学和法律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合作教育法”,或者“法学院一法律诊所一公众利益律师事务所”的综合体。“高等教育的公共服务这个概念经常被引申为非教学活动的外延和地区性结构的扩张,如合作性扩展服务(Cooperative Extension Service)、大规模的医学中心、终生学习计划、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为专门满足公共需要而设计的特殊活动。”这些都可以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社区法律服务结合的有益借鉴。我国目前法律学生的就业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公检法、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以及部分高校、公司企业的法务等。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空白的创业现状,与我国法律职业的体系不完备和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不明等是密不可分的。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未来律师、调解员和社会工作者等职业的就业和创业,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比如,美国ADR(Ah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社会化或者公司化运作,通过调解或者ADR谋生正在成为美国法学院学生就业和创业的新途径。这些,都可以成为我国法律学生未来就业和创业的新模式。

三、创新能力培养

卓越法律人才的一个基本素养,就是要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而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离不开社区法律服务这种开放性、全程性、主动性、体悟性和基础性的实践应用活动。

首先是服务理念的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社区法律服务不能仅限于公益案件,要包括但不限于法制宣传、接访调解、法律援助这“三大块”。这种法律服务应当本着公益服务和非盈利的目的,但可以是有偿的。我国目前的社区法律服务,还主要停留在“政府推动”的层面,没有明确将法学院系的学生作为社区法律服务的主体,缺少“民间推动”的理念和举措。可以探讨由服务双方协商收费或者免费的模式,要改变单纯的“政府推进模式”为政府、社会的“二元推进模式”,或者完全的“社会推进模式”,要从“人本”的角度来发展社区法律服务。这样,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社区法律服务互动的经费支持、长效机制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是服务制度的创新。社区法律服务的制度创新涉及方方面面,但关键是要做到经常化和规范化,即常规化:一是法律诊所和法律志愿者工作室的挂靠模式,当前主要由三种,即“内挂式”、“外挂式”(挂靠律师所、法律服务所或者基层司法所)和“合作式”,三者各有优劣和实效;二是法学师生对社区进行法律服务的指标考核和绩效评估,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社区服务指南――第5部分:法律服务》的基础上,需要建立体系化的法律师生服务社区的项目导向机制、合作管理机制、考评激励机制和反馈保障机制;三是要借鉴美国关于社区生活琐事的立法,比如噪音、宠物限养、门前卫生等的“皮毛法律”。比如美国《新噪音防治法》规定,无论是狗叫、过大的电视音响还是汽车的鸣叫,都不得连续超过3分钟,违规三次就将被罚款525―2625美元。同时还要完善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

如果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比喻成“植大树”的话,职业化、国际化、应用型复合型好比是高大的躯干和繁茂的枝叶,相对法院检察院或律所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而言,社区法律服务就好比大树的“根须”。虽然没有法院、检察院、律所实习那样职业化和“高端化”,但如果离开了日常的社区法律服务,就没有法律人才培养走向“卓越”的基础,所以要充分挖掘和发挥社区法律服务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方面的“根部培养”作用。

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 毛俊响

国际治理的规则之治要求,任何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个人都必须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决策与行动,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与纠纷。因此,无论是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来讲,培养精通国际规则的卓越法律人才都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大势所趋。正是因为如此,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应实行分类培养,其中之一就是培养“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途径和模式取决于该类人才的功能定位。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宏观要求和当前社会发展的微观需求,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应当类型化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参与者

国际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国际利益分配背后的真正决定因素还是国际立法者之间的实力对比。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缺乏既精通外语又有很深国际法造诣的卓越法律人才也是影响和制约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原因。历史证明,小国也有外交。代表国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外交人才的个人魅力、外交技巧、法律素养、语言沟通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规则制定结果。

当前,中国正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秩序的形成和建构、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之中。中国在严格遵循现有的合理的国际经济和法律秩序的同时,也应努力推动国际经济和国际规则向更加合理的方向转变。中国不仅要遵循国际规则,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这就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培养出能参与国际游戏规则制定国际型法律人才。该类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

(二)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的引领者

当前,国际法理论研究的话语权主要被西方学者所掌握。国际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尽管不能直接成为国际法规则从而对各国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变革有着重要作用。在国际立法活动方面,专门从事国际法编纂和发展的国际机构,如国际法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在制定国际条约草案时非常重视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学家的理论学说。在国际司法活动方面,国际法学家的理论学说往往成为国际法庭裁判的重要说理依据。

法律理论研究始终要契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国目前正在处于和平发展和崛起的关键时期,面临着许多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国际法问题,需要中国国际法学者提出适应中国和平发展和崛起的有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从而建立既系统承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基本要素又充分展现当代国际法和国际法学中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或中国印迹的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因此,中国需要加紧培养掌握国际法学理论研究话语权的具有国际水平的理论研究人才,让他们引领国际法律理论变革潮流,改变我国国际法理论研究落后于欧美国际法学界的局面,推动国际法治进程并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三)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

21世纪下半叶以来,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为代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逐渐成为全球公共事务的重要管理主体。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又是世界人口大国。但中国公民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任职从而参与全球公共事务管理却处于“人数少、比例小、地位低”的状况,这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很不相称。因为语言、法律专业素养等原因,我国在国际组织中任职的法律人才不多,能够完全胜任国际组织法律事务的专家更少。这削弱了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和参与全球公共事务方面的能力,最终可能对中国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参与全球公共事务不一定都需要法律人才,在一定情况下,还需要经济类、行政管理类高级人才。但是,随着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长和强制性管辖权范围的扩大,法制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熟悉并善于利用现有国际法律、惯例,能在国际组织中为中国掌握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动权的高级法律人才更加紧缺。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培养并向国际组织输送大量能够胜任全球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国际化人才,特别是法律人才,增加中国人在国际组织决策层的数量,扩大中国在参与全球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许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在中国法院展开,这对我国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外国法的正确适用,涉及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各环节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要求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人员具有深厚的国际法理论功底。同时,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不仅会大大增加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而且还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加办案难度。因此,在涉外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要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衔接。既要熟悉WTO规则,又要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既要掌握国际经贸航运知识,又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既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培养、选拔大批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充实到审判队伍中,进一步提升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量,为涉外民商事活动营造公正、良好的司法环境。

(五)涉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发展了深刻的变化,机遇和挑战并存。中国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与其他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争端,这就需要国际法律专家提供准确的专家论证意见,以帮助中国政府在贸易争端中采取正确的法律对策。随着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成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者。海外涉诉企业迫切需要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外国贸易法律规则的律师为其提供风险调查、商业调查、诉讼等法律服务。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渐对外开放,中国律师将愈来愈多地面对外国同行的竞争。

尽管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处于蓬勃发展的状态,但是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上,真正能从事涉外经贸法律业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律师为数极少。几乎没有一个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中国律师能从头至尾独立承担一起反倾销诉讼,通常需要聘用欧美律师事务所或专门律师合作或协助办案,而且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联系海外律师。这既不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也不利于维护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独立性。因此,经济全球化和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对我国法学人才需求发生了变化。我们一定要加紧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特别是融WTO法律、经贸知识和娴熟的外语技能于一身的法律服务人才,在国家间贸易争端、企业海外贸易诉讼案件中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上述五项功能定位强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法律职业的统一和整合,强调法律人才培养应立足高起点、高标准,表明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融合职业素养价值观和理论素养价值观的应用型人才。我国应紧紧围绕上述五项功能定位,进一步变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法、培养内容,走内涵式发展和中外联合办学相结合的道路,培养复合型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为我国实施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J].法学杂志,2011(3):17―22.

[2]刘仁山.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养的问题[J].法律科学,2011(2):195―200.

[3]曾令良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当代构建[J].中国社会科学,2011(2):35―41.

[4]阎亚林.谈“入世”与现代法律人才培养[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208.

法律援助常见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参考咨询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隐私权 首都图书馆

分类号 G252.6 D923.4

Research on Avoiding the Risk of Infringement in the Reference Service:Case Study from Capital Library of China

Dou Yumeng

Abstract Although libraries ar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 lot of infringement cases have occurred there, which affects the social benefits of the library services. Aiming a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reference service and combined with the working practice of Capital Library of China, this paper describes some typical reference cases and summarizes the experience and countermeasures of avoiding the risk of infringement in the Web table consultancy services, information retrieval services, document delivery services, subject consultancy services, knowledge services and user training service.

Keywords Reference servi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pyright. Privacy. Capital Library of China.

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社会,信息服务的手段和方式日益多样化,信息传播越来越便利、快捷,用户的信息素养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日益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到2011年底,国内已有30多起涉及数十家省市级公共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的网络传播侵权诉讼案例[1]。虽然公共图书馆提供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但这却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牌。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肇庆市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历时近两年,虽然后者胜诉,但相关数字服务却不得不关闭,同时这种“因噎废食”的情况还波及到了其他公共图书馆。而重庆市涪陵图书馆则没有那么幸运,在与北京三面向版权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可见,图书馆在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强自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参考咨询服务是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核心,需善于吸纳新技术、新理念。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和不完备的环境中,咨询馆员遇到了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困扰。参考咨询工作如何既与时俱进地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又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1 表单咨询服务中的侵权风险规避

1.1 链接行为避开易致侵权的关键点

表单咨询一般只提供事实性问题的简短回答以及专业研究的各种线索和导航,这些线索和导航通常表现为网络链接。一般链接提供的是导向通道,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一般不构成侵权。如果被链接的内容本身存在侵权行为,那么图书馆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如果被链接的内容是受到版权保护的,那么图书馆将因为提供了深度链接而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中的“链接”并没有对链接的程度(即一般链接和深度链接)作出具体界定,这一点和“明知或者应知”的判断都是决定是否侵权的关键,在法律诉讼中往往成为原被告双方辩论的焦点。

为规避这种侵权风险,图书馆应该严格控制链接内容,保证网络链接的合法性。首先,问题答复优先链接本馆域名下的页面,如本馆官方网站的信息页面、馆藏目录的检索结果页面以及外购数据库的检索入口页面等。其次,链接本馆域名外的网页要保证本馆享有版权,如首都图书馆(以下简称“首图”)可以链接北京市公共图书馆计算机信息服务网、首图微博、首图豆瓣小组等。最后,对于本馆域名外且不拥有版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仔细考证其版权归属以及是否需要获得权利人许可。坚持“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同时通过在链接时注明来源和免责声明来履行注意义务。

1.2 知识库建设注重保护用户的网络隐私权

表单咨询一般会采集用户的个人基本信息,如电子邮箱、电话号码、职业等,以便咨询馆员及时联系用户,以及根据用户背景进一步判断用户需求。但不应在网上这些信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未经网络用户许可,公开其网络注册中填写的真实姓名、肖像、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信息等个人信息(自愿公开的除外),应该属于侵犯用户的网络隐私权[3]。首图表单咨询页面要求用户在提问时填写标题、内容和Email三项信息。但在的常见问题库和已解答问题库中,不显示Email这一项,此信息只有后台工作人员可见。

2 文献检索服务中的侵权风险规避

2.1 代检代查服务规避文献复制侵权行为

按照检索深度,代检代查服务可分为两个层次。浅层检索主要是查找某方面文献的出处或者馆藏地点,深层检索是应用户需要查找并提供某方面的文献。后者涉及到图书馆使用、复制或传播文献。我国《著作权法》[4]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针对的是个人,并没有明确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这种行为,也没有规定图书馆可以帮助用户,为其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作品而复制他人作品。

为规避侵权风险,图书馆可以只提供文献线索,鼓励用户自行借阅或复制。若用户不方便自行获取,图书馆就要严格控制复制数量,以不影响著作权人的版权收益为前提;明确文献用途,并提醒用户遵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2.2 开具检索证明服务使用版权声明

首图开具检索证明是指提供用于法律诉讼案件的相关文献证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的12种情形,但却未对此情形作出具体说明。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TRIPs协定第13条中规定:“各成员对专有权做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规定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得无理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也引入了“三步检验法”,将其加入合理使用条款之中作为判断要件[5]。

开具检索证明服务既不会影响权利人作品的销售数量,作品用于举证不属于商业用途,证据也不会被广泛传播,因此不会侵害权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三步检验法”,此服务应属合理使用的范畴。首图鉴于接到这方面的需求较多且迫切,因此决定开展此项服务。

为规避潜在的侵权风险,首图会在文献提供前要求用户签署版权声明。版权声明有两部分内容:一是首图声明保证遵守《著作权法》;二是用户声明和承诺通过首图获取的文献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目的,不用于商业用途、传给他人使用或其他非法用途,如有违反以上声明和承诺的侵权行为,用户将自行承担全部侵权法律责任。用户签署版权声明后,会对侵权行为有所了解,同时图书馆也履行了注意义务。一旦用户因使用文献不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此版权声明即可作为重要的抗辩理由,免除图书馆的间接侵权责任。此外,文献清单还会列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文献来源和出版时间等具体信息,文献原文准确、完整,从而保护著作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

3 文献传递服务注重对文献进行分类管理

文献传递服务是图书馆将本馆或馆际互借合作单位范围内的文献,根据用户需要数字化后,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目前这种包含了复制行为的服务在我国图书馆中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却未对此服务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说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馆馆舍内”的提法明显没有照顾到蓬勃发展的联盟馆、协作馆,但从图书馆发展和此规定理念延伸的角度看,文献传递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侵犯著作权的判断标准与现行法律依据,只要不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不会卷入知识产权纠纷[6-7]。为控制合理使用,国内很多文献传递服务都使用了著作权声明。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立图书馆规定,只有签署(点击方式)“著作权警告”的用户才允许进入文献传递系统[8]。首图通过严格限制传递的文献类型,实现对合理使用的控制。

(1)首图拥有完备的关于北京的地方文献,如古籍、老照片、拓片、舆图等。这些没有版权或超过版权保护期的资源可以应需求进行复制、数字化、传递。

(2)对于图书、期刊论文、报纸等资源,依据采购协议或作品许可使用协议中的约定,限制文献的范围和传递的数量,履行注意义务,确保文献利用的公益性。其收费仅限于检索和传递的成本费,首图按照合作馆的标准结算,不影响版权人的利益。

(3)首图注重收集灰色文献,如会议资料、政府文献、内部刊物、交换资料、赠阅资料等。这些资料未公开发表,有些还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除非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一律不予传递。

(4)首图拥有丰富的视听资源,如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随书光盘等。这些资源是法律禁止传递的作品,除非得到版权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一律不予传递。

4 专题咨询服务依据著作权例外规定和变通措施开展

专题咨询服务提供的是围绕某一专题的信息,其成果形式有相关文献的文摘、书目索引和文献资料汇编,部分英文文献还附以中文摘要。首图接到用户需求后,会依据著作权例外的有关规定,判断信息提供的可操作性,有时会通过一种稳妥的变通方式规避侵权。从首图的咨询实践来看,信息需求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党政机关、企业和个人。

(1)党政机关的信息需求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无侵权风险。如为北京知识产权局制作的《北京市知识产权资料选编》;为某文化局定期提供的资料汇编《文化动态》,搜集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全国文化系统的新举措方面的文献;为某司法局定期提供《首图快递》,主要收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新法解读等多个专题的中英文资料。

(2)企业的信息需求分为两类:一是收集竞争情报,二是用于信息提供。前者通常表现为具体的事实和数据,可提供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资料,不提供商业秘密范畴的资料。有的企业暗示使用非常规手段,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9],首图拒绝提供服务。后者一般会将信息用于商业用途,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会构成侵权,需要采用一定的变通措施规避法律风险。比如北京移动国学彩信业务推出的“国学彩信・鉴赏入门”栏目,首图受委托为其提供中国历史文物鉴赏方面的资料。在广泛收集、整合和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咨询馆员撰写出彩信文本,并为彩信配图。撰写彩信文本需注重收集历史文物的第一手资料,坚持去伪存真的原则,辨别以讹传讹的内容,尤其是涉及与文物相关的人物方面的内容,一旦有出入,就可能侵犯别人的名誉权。因此,在保证原创的同时,也要对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规避彩信配图侵权风险的思路有两个:一是通过在报纸上“联系作者声明”,在不去考证图片所有人的情况下使用图片,当所有人联系时再支付一定的报酬;二是采用适用法定许可的图片素材,一般是广泛、大量、反复使用而难以逐次事前征得作者许可的作品,同时将图片素材重新设计和修改,通过知识创新产生增值信息。考虑到前者仍然具有侵权的性质,且支付的报酬可观,首图选择了后者。

(3)个人的信息需求一般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的情形,不存在侵权风险。但有些用户为完成毕业论文或作业而提出专题需求,咨询馆员则只为其介绍检索工具及其使用方法,不提供具体文献,从而将这种专题咨询转化为“一对一”的信息素养培训。

5 知识服务注意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和咨询馆员的著作权

知识服务是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向用户提供知识信息、知识挖掘手段及问题解决方案的服务,提交的结果表现为结论和建议、咨询报告、情报分析报告等。开展这类服务,一定要注意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即不得随意公开用户的咨询问题和咨询结果。有些资料是用户申请课题、立项之用,有些资料是企业的竞争情报,因此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咨询结果用于其它目的。尤其是在接到相关的咨询课题时,不能直接将其展示给其他用户。要严格管理和保护这些咨询结果和相关工作记录,不能使其外泄,否则会构成不作为侵权。

此外,在工作中也不能忽视咨询馆员的权益。知识服务所提交的成果的价值并不在于文献的知识含量,而在于对资料进行检索、甄选、深度加工、统计分析、研究等的过程中,咨询馆员投入的智力劳动。对于创造性劳动较多的成果,咨询馆员应享有版权,要注意保护。比如“国家文化中心建设之国际比较研究”课题,首图受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为其进行相关资料的检索、编译、整理和比较工作,并将甄选、初步比较后的结果编制成资料汇编,还参与了部分内容的撰写。课题成果最终以著作形式出版,首图通过在作品上署上撰写人的名字,保护了咨询馆员的著作权。

6 用户培训涉及的侵权风险规避

用户培训是图书馆为提高用户信息素养开展的一项业务,介绍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与技巧。首图开展的部分培训课会录制成视频资料,提交给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成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资源,供进一步的传播和利用。由于提交的同时版权也发生了转移,用途也不再限于课堂教学,因此主讲人必须保证授课过程和所使用的讲义的合法性,PPT模板不能随意使用,可选用本馆官方模板,或者由主讲人自主设计。培训用户时,主讲人要提醒用户不要过度下载资源,尤其不要使用专门的不断发送需求的下载工具大批量下载资源,下载下来的资源也不要非法传播,从而从源头控制侵权行为,也避免了图书馆因用户侵权而承担的间接责任。

侵犯他人权益不仅给他人带来了困扰和损失,也会给图书馆带来声誉上的负面影响。因此要明确用户使用资源的目的、性质和程度,对可能造成侵权的行为时刻保持敏感性;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费用收取仅限于咨询费、检索费、资料打印、复制费等成本费用,不影响作品的潜在价值和市场收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相关条款可以遵守,则要找到一旦侵权,图书馆可以使用的抗辩理由;跟踪《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进展,关注国外图书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从而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营造知识共享的和谐氛围。

参考文献:

[ 1 ] 刘婵.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版权之惑[N].中国文化报,2011-12-16(8).

[ 2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EB/OL].(2013-01-30)[20

13-04-18].http:///zwgk/2013-02/08/content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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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双重屏障[EB/OL].(2011-04-02)[2013-04-20].http:///cbw/qk/4/2011/03/201104/t885261.htm.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2007-03-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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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王本欣.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视角[J].图书研究,2013(7):98-101,86.

[ 6 ] 黄国彬.我国图书馆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对策建议:基于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J].图书馆杂志,2012(10):12-17.

[ 7 ] 金雪梅.试论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与现行法律依据[J].图书馆论坛,2012(6):12-18.

[ 8 ] 杨晓秋.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调查与分析[J].图书馆学研究,2013(04):93-96,87.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EB/OL].(2005-08-31)[2013-04-22].http:///banshi/2005-08/31/content_687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