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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作任务 成人护理 综合实训 项目 课程设计
[作者简介]蔡小红(1965- ),女,江苏张家港人,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护理系,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临床护理、高职护理教育。(江苏 苏州 215009)
[课题项目]本文系江苏省卫生厅立项课题“高职护理专业工作过程系统化临床护理课程设计与实践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201103)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0-0146-02
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据此,许多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同开发课程,其中最受推崇的是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设计。2007年开始我院在护理专业课程中开展了项目课程教学,提高了护生的护理技能。但是,项目课程教学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其虽解决了护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问题,但是因强调了护理工作过程的实践性却“割裂”了完整的工作过程;强调了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却又“脱离”了实际的工作过程;强调了某项护理技能的训练,但是对护理思维过程的训练,对如何提高护生内化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培养问题尚未完全解决。2009年,我们在行业调研和工作任务分析的基础上,建设了护理专业项目教学课程标准及人才培养方案。以工作过程系统化理论为指导进行了高职护理专业临床护理课程“成人护理”的课程设计,设计了基于工作任务的成人护理综合实训课程,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研究、分析。
一、成人护理综合实训课程设计的指导思想
1.突出内化的护士职业能力的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培养策略层面上的技能型人才。要培养策略层面上的技能型人才,不能机械地拷贝或复制技能和知识,而是要培养其能力,逐步使学生获得、无形的、内化的、人本的、个性的能力。若能对课程进行系统化设计,在“有形”的学习过程中获得能力的内化,便可逐渐生成属于个体自身的能力。因此,我们在“基于工作任务的成人护理综合实训课程”中,通过一系列递进式的“有形”项目,如由较简单的“哮喘病人护理”,递进到较复杂的“心力衰竭病人护理”,再到更为复杂的“冠心病心肌梗死病人护理”等,旨在通过对一系列基于工作任务的护理项目的综合模拟训练,使护生逐步形成“无形”的内化能力。
2.设计典型的成人护理学习情境,以多个学习情境训练使护生获得迁移能力。学习情境是指在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的背景下,将学习领域中的能力目标及学习内容进行基于教学论和方法论转换后构成的多个“小型”的主题学习单元。我们根据前期调研时医院护士所提供的重点护理工作内容来设计成人护理的典型学习情境,设计时突出两大基本原则:一是凸显护理工作过程在“工作对象、内容、护理方法、护理流程、效果和环境”上的六要素特征;二是实现完整的思维过程训练,完成“护理评估、诊断、计划、实施、检查、评价”六步法训练。通过多个学习情境项目的训练,学生不仅能应对“项目”所界定的工作过程,而且还能获得一种迁移能力,从容应对超出“项目”之外的全新的工作过程。这是我们在“基于工作任务的成人护理综合实训课程”设计时的重要指导思想。
3.树立课程实施、评价的系统化理念。课程改革不仅是改变课程内容的“课程设计”,还应树立涵盖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课程评价改革的系统化的“课程开发”观念。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的关键是实施过程。由于学习领域课程的教学内容来自于护理岗位工作任务分析,教学目的是提高护生的岗位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从而顺利完成护理工作任务,所以我们实施教学的主要场所是护理实训中心,教学方法为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主要采用基于工作任务的项目教学法。在每一个项目的模拟训练中,都以护理工作小组完成实际工作任务来引导教学过程,按护理工作流程来组织实施教学过程,体现对病人的护理评估、诊断、计划、实施、检查、评价的六个步骤。
二、编写综合实训教程和成人护理新教材
1.以常见护理情景为基础编写《基于工作任务的成人护理综合实训教程》。在学习、借鉴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设计理论与其他院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向省内多所医院的护理人员进行调研,对主要护理工作项目进行描述,请资深护理人员和教师集中研讨,结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筛选出聚集度较高的成人各系统及传染、五官、妇科常见疾病病人的护理项目,按照临床护理人员岗位工作情景,对成人护理综合实训项目课程进行了系统化设计,设计了20个临床护理人员推荐度最高的综合实训案例,并对其中的哮喘、心力衰竭、冠心病、糖尿病、传染病等病人的护理进行了重点训练和效果分析。
2.在《成人护理》教材中编写基于工作任务的综合实训项目案例。根据近两年来对我院高职护生基于工作任务的成人护理综合实训课程实施效果和经验,我们对成人各系统的常见病、多发病编写了“基于工作任务的综合实训项目案例”,并将其编入修订的《成人护理》教材中正式出版,供师生们在教学时参考。
三、模拟仿真实训过程安排
模拟仿真实训过程安排:(1)教师在实训课前几天将设计好的护理实训案例印发给学生,其中有5~6项护理工作任务,学生进行预习预练。(2)实训中心模拟病房有高端模拟病人,并有能将实训录像同步传输至教室供其他学生观看的装置。(3)实验员预先将实训案例中病人的体征或实验室检查参数输入高端模拟病人程序中。(4)预先设计好模拟病人与学生的互动对话,准备好相关的抢救仪器设备和药物。(5)实训课开始时由每个学习小组派代表抽签,抽到的小组为实训工作小组,其他同学观看同步转播视频。(6)实训工作小组某项任务完成后,全班集中到示教室,对训练表现进行反思,提出主观评价意见。(7)预先设计《基于工作任务的项目教学实训效果评价表》,上课时发给每位学生,对实训表现进行客观评分,下课后交给教师。
四、实训成绩界定与效果评价
目前,由于综合训练涉及学生多门课程知识技能及多项能力素质,我们的成人护理综合实训课程尚未形成完善的训练成绩评价机制或方法,仅根据学生的参与程度和总体表现给予成绩,对参与的班级赋予一个基本分,参加表演训练的小组成员另可获得一定的表演分。
为了研究“冠心病心肌梗死”实训项目实施的具体效果,笔者设计了《基于工作任务的项目教学实训效果评价表》,从“护士准备、健康评估能力、护理诊断正确与否、制定护理计划正确与否、护理措施实施能力、护理效果检查与评价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灵活应变能力、对病人的关爱意识”9个方面、15个子项共赋分100分,印发给参与“冠心病心肌梗死病人护理”的某2个实训班级(此2个班级此时为第三次实训课),由全体学生对实训工作小组的成绩无记名评分,共发放100份评分表,收回91份有效问卷。学生评分结果统计显示总评分为73分,与教师和实验员的评价基本一致,说明全班同学能较客观地进行自评和他评,这为今后进行实训效果的成绩评价提供了思路。
为了研究基于工作任务的成人护理综合实训课程的总体实施效果,笔者设计了《基于工作任务的项目教学实训效果问卷》,同步印发给上述班级学生进行调查。91份有效问卷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学生都认为通过几次综合训练,自己的“健康评估能力、护理诊断能力、制订护理计划能力、实施护理措施的能力”有“显著提高”或“提高”。51.65%的学生认为通过训练自己对病人的关爱意识有“显著提高”。学生们普遍认为实训中最大的困难是“理论知识不扎实、专业技术不熟练、团队配合不默契、不熟悉药物的使用方法及情绪紧张”,认为实训有助于自己“关爱意识、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和心理素质的提高”。85.71%的学生表示“很喜欢”这样的授课方式,对实训课程给予了高度评价,绝大多数学生都表示愿意参加这样的实训。
五、自创网络版训练系统,拓展训练时空、提高效率
模拟综合实训效果虽好,但是需要在实训中心的高端模拟病人环境中进行,对于有大量护生的高职院校来说,实训资源仍显紧张。很多护生反映他们都想参加所有项目的训练,但是由于课时和每次实训的人数限制,每次实训课仅有部分护生能参与训练,其余护生只能通过观看转播的视频和讨论来强化临床思维和技能,而且反思讨论的时间也十分有限,不能反复观看。
为了弥补实训资源的不足,笔者研发了基于计算机和网络的“护理临床思维与技能仿真训练系统”,将学生参加每一个项目的实训实况拍摄成录像,再制作在该训练平台上,并且设计了相关的反思性问题,供护生在线拓展训练。训练方法:上网、登录训练网站,观看训练录像,对每一段录像中同学完成护理工作任务的表现进行反思,回答反思问题,系统根据答题情况自动显示评分,对自主训练进行评价和鼓励。在每个训练项目中设计了10~30个反思性问题,根据训练项目的先后和难易程度,提出的问题逐步增多、难度逐步递进。这一自主设计的网络版数字化“护理临床思维与技能仿真训练系统”只要有计算机和网络,就可以进行自我训练,不仅可训练护理知识和技能,而且可以训练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评判性思维能力,不受实训时间、地点、空间的限制,提高了训练效果,是现代教育技术、模拟仿真实训和反思教学法的完美结合,应用后不仅受到我院师生欢迎,也获评为江苏省高等学校优秀多媒体教学课件一类课件,向全省师生开放,体现了基于工作任务的成人护理综合实训课程设计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和辐射作用。目前课程组还在研发更多的综合实训项目,不断增加“护理临床思维与技能仿真训练系统”中训练项目、内容和难度,充分发挥教育信息化对本研究成果转化的推进作用,探索职业课程开发理论在护理教育领域的适用性和临床护理教学新模式,以培养出更多适合护理职业岗位的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策略型高素质护士。
因此,我们认为,以工作过程系统化理论为指导的成人护理综合实训项目课程可以有效地提高护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护生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提高护理教育质量,值得倡导和推广。
[参考文献]
[1]蔡小红.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临床护理仿真训练课程的设计与实践[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1(26).
[2]蔡小红,闻彩芬.基于工作任务的健康评估项目课程设计与效果分析[J].护理研究,2010(35).
[3]姜大源.论高职教育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J].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以其强制力使合同当事人按其相互之间确立的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的效力或称法律的约束力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合同这种效力,并不能理解为合同和法律是同等的效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它能够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这种预期的法律后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保护的方式就是依靠法律所特有的强制力要求合同当事人完成约定的行为。由于法律的规范作用,使原来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行为产生了法律的约束力。这种法律的约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制度包括合同的有效、合同的无效问题,在此之间法律规定了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受法律保护”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但法律保护是有前提的,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包括:1、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定的缔约资格;2、合同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确定、可行的。对非依法成立的合同,其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是无效的,其合同当然也就是无效的合同。因此认定无效合同的标准是:合同的订立程序、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方面是否有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有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中可能仍有有效条款。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合同成立后双方的主观意志无关。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五种法定情形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为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订立的关于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该建设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又称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人)与施工企业(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而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民事债权关系的一种,其效力的界定自然受到《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约束,这些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调整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强制性规定就多达60余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理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是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与行政法规中有的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有的是属于行政管理性规范的,当事人如果违反了这些管理性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应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只有违反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和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才能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目前合同内容合法性原则作为效力性的规范一直是存在的,但为适应市场经济建设与市场主体自主性权利的保护目的出发,已经明显逐步宽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从《建筑法》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将《合同法》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用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条与第四条以及第五条列举了八种合同无效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登记标准承揽建设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3、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4、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签订的施工合同。其中前六种情形依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后二种情形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综上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有在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才认定无效,从而减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体现了《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即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返还财产、收归国有、赔偿损失。审理有关无效合同纠纷时应注意的原则1、尽可能使合同有效原则。2、正确区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与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原则。3、正确区分将无效合同责任与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即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就是施工方将自己的劳动与建筑材料物化成建筑物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施工方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是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因此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依据的《建筑法》以及有关行政法律规范都以保证所建工程的质量作为重点,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因此建筑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经过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后是否为合格,对适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折价补偿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现阶段我国的建筑行业的进行竣工验收的一般都是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评定机构作出的认定(也有部分的建设工程是由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会同监理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后,再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验收)。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具有较强行政行业评定的内容与成分,从现行的行政法规认定角度可看出具有一定的行业权威性、强制性以及约束性,是一重要的鉴定结论材料,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理应予以采信并确认其效力。同时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验收质量认定(评定)是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如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确实充分,人民法院是应该准许当事人申请重新进行质量评定,委托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取的具有一定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进行重新质量评定,并根据重新评定的结果作为认定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如果直接会同监理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作出的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人民法院也应该作出一民事证据进行审查认定。经过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包含工程竣工以后验收合格和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过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经过修复以后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中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具有相对独立性,一般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完成这部分的建设工程以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以后方可进行进一步的施工,这样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过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一般是采取以下折价的补偿方式进行处理,一是应当按照签订合同当年建筑部门所规定适用的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造价鉴定的方法来确定建设工程的价值进行折价补偿;二是应当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价格信息折价进行补偿;三是按照签订合同时适用的清单计价规范结算工程价款;四是参照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结算的工程价款对施工方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支出进行折价补偿,实际支出应包括工程款中的直接费与间接费,不包括利润与税金(利润与税金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损失,按照过错原则进行处理)。以上几种折价补偿的方法各自都有利弊:前三种方法由于目前国内的建筑工程市场是属于建设方市场,建设方为了节约建筑成本在签订合同往往将工程款压得很低,而施工方为了拿到该工程往往同意或者自己将承包的工程款也订立的很低,这样使得工程价款常常低于签订合同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按照这两种方法进行折价补偿的话,就可能导致施工方恶意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将会达到获取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目的,也将造成无效合同获取的工程价款比有效合同所获得的工程价款还要高,既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也不符合建筑主管部门进行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同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致使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增加诉讼成本。第四种方法进行折价处理虽然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真实意思,保护诚实信用并且可节省一笔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但可能会造成建筑市场出现不正当的竞争,同时施工方进行建筑工程中形成的利润与税金,理应由施工方获得利润却被建设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这对施工方是不公平与不合理的,将导致利益保护的不平衡。因此采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比较符合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既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符合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且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与公平基本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有的时候是无法计算工程价款,例如出现未完工的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设计出现大规模修改变化而导致的改变工程量,使其增减较大时,这就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来通过评估鉴定的方式来认定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过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过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建筑行业规定的标准,一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质量缺陷得到弥补,符合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建设方可以接受该建设工程并在施工方修复后继续使用该建设工程。按照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建设方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补偿,由于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需要进行修复,具备了验收条件后方可以进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修复费用建设方可以要求施工方予以承担。二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方法予以弥补,该建设工程失去了其使用价值。那么对于没有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只能采取拆除的办法进行重新建设,施工方是没有权利请求建设方支付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同时依照建筑施工企业理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对于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目前许多建设工程质出现质量缺陷问题是因建设方原因所造成的,如设计方案有问题、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增减设计内容、建设方追求不当利益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简直材料、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方在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肢解分包工程、直接指定分包人,而分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不按规范施工导致质量有问题等,根据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中有关按照过错责任承担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原则的规定,按照当事人双方过错责任大小,有具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施工方主张对方支付工程价款时,在实践中一般采取两种方法:一是依据有关法律关于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的,一律不支持施工方的诉讼主张;二是依据有关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管建设工程是否竣工、是否经过验收,都归建设方所有并向施工方折价予以补偿。这两种方法也有利弊,前者处理方法将使一些经过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过验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不到解决,损害施工方的利益,会激化矛盾产生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虽维护了法律权威性但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后者处理方法因在具体处理时适用的补偿标准不一,如有的以工程造价成本折价补偿;有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有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以评估价格折价补偿,致使补偿结果悬殊较大,同时建设工程确实无法修复建设方对其不具有使用价值,建设方全部承担损失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过验收不合格时建设方是否应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的标准条件,应当以建设工程修复后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修复后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请求施工方承担修复的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工程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方请求建设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返修义务,其费用由自己自行承担。如施工方明确拒绝进行返修或者当事人已经丧失继续合作基础的情况,双方均同意由第三人进行该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时,建设方是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并支付相关的修复费用,这既节约了社会资源又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对于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仍然不合格的因没有使用价值只能推倒重建,而施工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理应不予以支持,这既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又规范了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建筑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进行返修,故施工方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故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一些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是建设方原因所造成的,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方对此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才符合公平原则。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过验收不合格是否支付工程价款上应注意原则,就是要认定建设工程经过修复以后再次进行竣工验收是否已经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要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建设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可不支付对方的工程价款。如建设方不愿意施工方继续进行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而施工方也不愿意继续承担建设工程修复工作的情况,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可以进行修复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如该建设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能够修复,当事人双方认为以建筑行业的国家质量要求与行业质量要求来判断认为其存在的质量缺陷可以修复的,就应该支持。由建设方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而施工方负担修复的费用。如该建设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能够修复,当事人双方有不同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因建设工程质量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定,并以其结论作为建设工程所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进行修复的重要依据。建设方可以请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也可以向施工方请求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的赔偿责任等。综上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不合格,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后,其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确实无法修复的,不应支持施工方请求给付工程价款的主张。若可以修复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应支持其请求给付价款并让其承担修复之费用。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过验收不合格的,确定的责任原则是施工方承担责任。建设方对建设过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
(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他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严格禁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承揽建设工程。但建设方为追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故意将建设工程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而一些无资质的施工企业能承揽到工程使用他人的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成竞争无序、行为不规范并且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安全事故频发,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致使社会不稳定。因此为了打击建筑市场的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的经营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理应对建设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以及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借用他人的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应视为非法所得,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对其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在审判实际中对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缴范围应该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以后依据该无效合同的履行而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才能认定为非法所得,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收缴,对于当事人合同约定取得但实际没有取得的财产,不能够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在审判实践中,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施工方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应该把握以下的原则。一是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严格认定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工程在转包。二是《民法通则》只是规定了对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但没有明确规定那些利益属于是非法所得,可以采用收缴的民事制裁措施。因此应该严格认得非法所得的适用范围。只能对进行违法转包、分包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借法定资质给他人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及不具有资质的施工方采取制裁,而非法所得应是对建设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以及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借用他人的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三是尽量避免行政处罚措施与民事制裁措施重复适用。建筑法规对有关收缴的情况也作出具体规定,可进行行政处罚的,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职权已经对违法的当事人给予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在再作出收缴的民事制裁处罚决定。四是非法所得应该限制在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范围内,对于当事人双方约定取得而实际没有取得的财产不能采取收缴的民事制裁措施。五是避免采取重复涉及财产的民事制裁措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制裁措施中涉及到财产部分的可以收缴非法所得外,还可以予以罚款。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已经对违法当事人已经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的制裁措施以后,不应再采取处与罚款的民生制裁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推行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自从1988年开始试点,五年之后逐步推开,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用法律制度形式作了确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经过近20年的工程实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逐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工程监理理论,培养出一支具有一定能力和素质的监理工程师队伍,并且积累了一些工程实践经验,建设了一批优质工程。但是,目前监理体制依然存在监理范围和监理工程师定位不准确、工程监理的责权利错位以及工程监理取费太低、监理企业规模以及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2、监理的概念
我们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 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同时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 这也代表着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3、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监管机制不完善
当前的主要问题有: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理责任不落实,监理工作存在消极怠工等情况。在实践当中, 一些工程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够 ,同时缺乏强烈的使命感,监理意识薄弱 ,对工作消极懈怠,导致的结果就是监理不严 、,甚至出现欺骗业主等现象。以上问题的出现, 就会使得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进度得不到保证,进而埋下了工程安全以及质量隐患。
3.2、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存在差异
因为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起步晚于欧美国家, 很多监理企业人员队伍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不一,普遍素质偏低,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以及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致使工程监理不能真正做到“三控 ,二管 ,一协调"。除此之外, 我国在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方面也存在问题, 主要表现是重理论、重资历、轻实践、轻业绩, 理论学习。实际工作脱节、这样的话使得业务能力不精,项目管理和控制能力稍显不足, 这样的话我国企业和世界先进监理企业之间就产生很大的差距。
3.3、监理内容不够完整
监理工作深度、范围不够。工程建设监理是贯穿于建设工程全过程的一种技术服务, 应该是从建设工程的投资规划、决策、招投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以及保修期的整个过程。然而, 从我国现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状况来看工作重点还是仅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同时,因为业主对监理工作尤其是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以及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存在差异,就使得监理没有办法控制项目的成本和进度, 能做好的只有控制质量,而这明显就和我国引进监理制度的初衷有所差异。
3.4、监理市场不够规范
监理收费过低 ,招投标体系不够健全。现阶段, 监理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 过度竟使得市场出现混乱,同时有很多的漏洞。
3.4.1、监理业务的承揽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等现象,但是有些监理单位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些单位不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更甚者一些监理单位名实不符, 这将严重影响到工程监理的效果。
3.4.2、因为目前监理单位相比以前数量有较大的提升,使得行业竞争加剧, 业主不依照实际情况压价以及监理同行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 使得不少项目就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这对监理事业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影响。
3.5、监理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例》等相关的法律、条例, 这就有力地保证了我国工程监理事业的良性发展。然而和国际建筑管理、咨询企业相比的话,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不健全,同时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资源也相对缺乏, 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设置上也存在很大的空缺,导致的结果就是监理单位内部还有规章不健全、内部管理不严格 、管理松散、监理设施陈旧等问题, 这些都将影响到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以及监理效果的实现。
4、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应对策略
4.1、加强法制建设, 走法制化的道路
当前虽然我姑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例》等相关的法律、条例,这也可以充分看出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是从全球的角度来看, 法制建设还是相对来说比较薄弱, 显著的表现是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学习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方法, 逐步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 才能在世界的建设工程监理中有一席之地。
4.2、建设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制度,
虽然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十几年的时间, 但是目前仍然是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出现这种情况,既有体制上、认识上的原因, 同时也有建设单位需求以及监理企业素质及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也应当看出, 伴随着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不断完善, 和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项目的大量增加, 建设单位将对工程投资效益越加重视, 工程前期决策阶段的监理将会日益增加。从当前的发展趋势看, 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 这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目前, 我们应当按照市场需求多样化的规律, 积极扩展服务内容。应该由现阶段以施工阶段为主,转向全过程、全方位监理 这就不仅要进行施工阶段质量、投资和进度控制, 同时还应做好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工作等工作, 同时还要进行决策阶段以及设计阶段的监理。
4.3、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必要的行业政策的引导, 在工程监理行业逐步建立起综合性监理企业以及专业性监理企业相结合、各种规模的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 依照工程内容分, 建设起可以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以及可以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的监理企业结合在一起的企业结构。按照工作阶段分, 建立能够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的大型监理企业、可以承担某一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型监理企业以及只能提供旁站监理劳务的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这样的话, 一面可以满足建设单位的种种需要, 同时也可以使各类监理企业各得其所, 获得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大型以及综合素质较高的监理企业向综合监理方向发展, 同时中小型监理企业则应当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
4.4、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站在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的话,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需要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层出不穷, 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有时更新, 信息技术也迅速发展, 这就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应该与时俱进, 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以及职业道德素质, 这样的话才会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加良好的服务。总所周知,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监理行业发展。因此只有培养和锻炼出大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 这样才会形成相当数量的高素质的工程监理企业, 形成一批公信力强的工程监理企业, 才能有效的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总水平, 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5、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的不健全、不完善, 同时在机制上也需要积极地探索、解决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时间不长以及经济环境还不够成熟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在社会经济进步和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根据我国工程监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实施对策, 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可以在国际上有一席之地。同时推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方骥.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盲在肋阎题及对策探讨[J].门窗,2013(6)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有效的工程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按时完工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还可以很大程度上控制建设工程的成本消耗,遏制违反施工标准的行为。本文主要针对建设工程监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效率的对策。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方法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方法是由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构成的有机体系。
1.目标规划
目标规划是指实现工程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的目的规划和计划,它由研究确定、分解综合、计划安排、风险管理、制定措施等项工作集合构成。目标规划是目标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做好目标规划的各项工作,才能有效的实施目标控制。工程项目目标规划随着工程进展,不断进行细化、补充和修正,由粗到细、循序渐进,并与目标控制交替出现,呈循环链式关系。目标规划的五部分内容阶段分为:
(一)目标规划的论证。对三大目标进行论证。
(二)目标分解。根据需要将各目标分解为满足控制要求的目标划分系统,以便实施控制。
(三)编制动态计划。为使项目协调有序的实现预定目标,将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目标和活动编制成动态计划。
(四)风险分析。为主动控制计划目标实现,所进行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五)综合控制,制定各项目的综合控制措施,以保证计划目标的实现。2.动态控制
通过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过程、目标和活动的全面跟踪,准确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定期将实际目标值作对比分析,及时发现两者偏差,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适时给予纠正,以便实施有效的控制。
3.组织协调
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过程中,实行组织协调是完成建设监理任务主要的方法和手段之一。
(一)监理组织内部的协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员之间的协调;纵向监理部门与横向部门之间、机构之间的协调等的组织协调。
(二)项目监理组织与外部环境组织之间。
4.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指监理组织对所需的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储存、传递、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及时、准确、完整的掌握信息是实施有效目标控制的基础,是正确决策的依据是完成监理任务的保证。
5.合同管理
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建设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全面履行,是建设监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规范建设项目各方的行为,有效行使监理职能的主要方法之一。
三.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机制不完善
当前的主要问题有: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理责任不落实,监理工作存在消极怠工等情况。在实践当中,一些工程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够,同时缺乏强烈的使命感,监理意识薄弱,对工作消极懈怠,导致的结果就是监理不严、,甚至出现欺骗业主等现象。以上问题的出现,就会使得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进度得不到保证,进而埋下了工程安全以及质量隐患。
2.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存在差异
因为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起步晚于欧美国家,很多监理企业人员队伍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不一,普遍素质偏低,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以及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致使工程监理不能真正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除此之外,我国在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方面也存在问题,主要表现是重理论、重资历、轻实践、轻业绩,理论学习。实际工作脱节、这样的话使得业务能力不精,项目管理和控制能力稍显不足,这样的话我国企业和世界先进监理企业之间就产生很大的差距。
3.监理内容不够完整
监理工作深度、范围不够。工程建设监理是贯穿于建设工程全过程的一种技术服务,应该是从建设工程的投资规划、决策、招投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以及保修期的整个过程。然而,从我国现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状况来看工作重点还是仅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同时,因为业主对监理工作尤其是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存在差异,就使得监理没有办法控制项目的成本和进度,能做好的只有控制质量,而这明显就和我国引进监理制度的初衷有所差异。
4.监理市场不够规范
(一)监理业务的承揽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等现象,但是有些监理单位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单位不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更甚者一些监理单位名实不符,这将严重影响到工程监理的效果。
(二)因为目前监理单位相比以前数量有较大的提升,使得行业竞争加剧,业主不依照实际情况压价以及监理同行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使得不少项目就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这对监理事业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影响。
四.建设工程监理存在主要问题的对策
1.完善立法,加大监理宣传广度和深度
当前建设监理制度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强制力”不大,因此应当加强立法,完善和健全监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从制度上确保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后,要广泛加以宣传,使各界对国家推行“全面”监理的目的有一定的理解,认清工程建设监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巨大作用,从而使工程建设监理真正成为业主自觉自愿的行为。同时要抓好早期监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各专业院校增设有关建设监理知识的课程,有条件的可以增设监理专业,从而为今后的监理行业储备专业人才。
2.严格监理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对“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对某些监理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方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遏制监理企业过多,素质较低的现象。另外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政府应尽快理顺政出多门的现状。
3.加强法制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
当前虽然我姑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例》等相关的法律、条例,这也可以充分看出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是从全球的角度来看,法制建设还是相对来说比较薄弱,显著的表现是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我们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方法,逐步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才能在世界的建设工程监理中有一席之地。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与降低工程造价的有效保证,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提高重视,改革建设工程监理手段,提高监理工作的效率。另外,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该做好引导工作,建立良性的竞争机制,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
参考文献:
[1]刘安禄.对当前工程监理的冷思考[J].山西建筑,2012(12),218-219
[2]杨文玫.浅谈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的现状与对策[J].现代经济,2011(7),11-12
[3]刘永杰.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2012(1),222-223
[4]方骥.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盲在肋阎题及对策探讨[J].门窗,2013(6)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综合管理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家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正式得到推行,对承包单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操作,规划工程建设、控制工程质量、协调工程运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意义
1、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适当建议性避免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造成的不当建设行为。工程监理单位还可以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全过程约束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采取事前防范,事中及时制止,事后批评、处罚和调整等措施最大限度的规范工程建设。有利于对工程材料的控制,机具设备的运用,技术方法操作的规范。
2、有利于建设工程预定功能的实现并使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设规模逐步加大,建设领域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化,安全事故频发,个别地区形式十分严峻,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是危及生命。在建设过程中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有既懂技术又懂法律以及相关安全知识的专业监理人员的参与,可以及时发现并改正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规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并使之达到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实行安全监理制,有利于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介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改变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共同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提高我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建设监理认识存在误区,监理独立性难以体现
虽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中明确阐述了建设监理的概念、性质、工作内容,以及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之间的关系,但在对建设监理的认识方面,仍有不少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存在着误区。有的建设单位认为,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只是迫于法规制度的规定,来履行手续和完善资料。还有一些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认为,委托监理就是找了一个质量责任承担者。“建设单位花钱雇监理”,权利是建设单位的,责任是监理单位的,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就是监理单位的。另外,监理由于与委托单位属甲、乙方关系,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开展工作。特别是当委托方与施工单位关系密切时,监理常常成为摆设。而监理工程师的决策和指令也易受到其它部门和单位的干扰,致使监理工程师无法独立行使权利。
2、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我国的建设监理事业发展到今天,凝聚了广大监理从业人员的心血。但总的来说,由于监理市场的不规范,阻碍了监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些监理单位短期行为思想较严重,不愿意在人才的引进、培养、留用等方面投入资金和感情,致使监理人员的收入不高,自身事业发展无大的突破,造成优秀监理人才的严重流失。由于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在很多方面的不相适应,造成工程项目的监理深度不够。加之工程建设中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
3、现场监理服务不到位
由于监理费太低,监理公司拿到工程后,首先考虑的就是控制成本,而最主要控制成本的手段就是减少人工费用,这就意味着减少项目配备的监理人员,或者是雇用廉价、素质较低的监理人员,而在市场上随意招聘的人员,相当一部分人员都为无证上岗,或者缺少从业经验,人员招来后,很少进行岗前培训,直接送到工地现场,造成人员不到位或者人员素质差等现象的出现,致使监理职能不到位,服务质量降低;另一方面是监理公司无力添置监理设备,必要的设备仪器,依赖专业检测机构,日常所需检测仪器则依靠承建商。
三、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完善措施
1、健全建设监理单位体制
健全建设监理单位体制应从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方面着手。
(1)从准入等级方面着手。重点核实监理单位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总监理工程师与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从监理执业人员的流动方面着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上岗人员进行流动报备登记管理,减少监理人员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执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与持续性。
2、理清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许多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对此应予以纠正。例如,在依照投标程序选定监理单位时,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操作,开展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使不具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入建设监理活动,以便于提供高效优质的监理服务。
3、加强对监理执业人员的培训
加强对监理执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素质,是提高监理质量切实有效的途径。监理人员的素质是监理单位形象的窗口,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其员工的培训与考核。对不同学历、不同资质的监理人员进行分类与重组,达到人才的优化配置,并根据监理人员的不同情况进行培训。例如,一个组中设有数名经验丰富者,同时配设一些刚毕业的学生,设有数名高学历者,同时配设一些学历不高者,使得资历低、学历低些的监理人员可以从事一些基本的辅的工作,在锻炼其自身能力的同时减轻资历高、学历高的监理人员的工作压力。此外,对不同资质、不同学历的监理人员,分别安排与其相适应的专业培训。
4、贯彻落实关键部位与关键工序的旁站制度
监理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事前控制与事中控制,而不是事后控制。在关键部位与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进行巡视、旁站或平行视察,防微杜渐,而不应待建设工程已成事实才算总账。其原因在于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一旦完成,轻则返工影响工程工期,重则触犯强制性条文,给建设工程留下严重的质量隐患。一旦建设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虽然施工单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同时也能够反映出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度、事前事中控制方面的缺陷。因此,编制符合监理工程特点的、针对性强的监理旁站计划并在实际监理活动中贯彻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5、构建数字化监理模式
作为工程监理这个高智能、高技术含量的行业,利用计算机的强大功能对工程相关信息进行集成化管理,逐步构建数字化监理模式,提高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及高效性。所谓“数字化监理”,最浅显或最直观的一种就是通过设置在建筑施工现场较重要、关键点位上摄像探头,把现场施工情况传送到现场监理部的计算机屏幕上,用于监视工地的施工进度以及安全情况。工程项目所需的各种信息(如设计图纸、规范标准、监理中各种函件以及工程照片、音像等)均能直接被计算机识别和处理。数字化监理模式在资料、档案的检索中通过计算机进行智能化检索,检索速度快、效率高、范围广。
结束语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我们要在前进中不断探索,在挫折中不断总结,使制度进一步法制化,使思想进一步人性化,使程序进一步科学化,使质量进一步提升化。提升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总体水平,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雅琼. 浅谈目前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J]. 法制与社会. 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