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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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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  质

第三章  发  包

第四章  承  包

第五章  监  理

第六章  监  督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测试或检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应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负责建筑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  质

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凡未取得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单位代管。

第六条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确定资质等级,取得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和经济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七条  新开办的企业,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预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资质证书。

企业终止、分立、合并的,应注销或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八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审验,决定资质等级的升、降或者取消。未经年度审验的资质证书无效。

第九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持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发  包

第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后发包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

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主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发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发包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  委托工程勘察、设计,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四)有保证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落实;

(六)取得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拆迁符合施工作业要求。

第十五条  发包方必须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若干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施工企业。

第四章  承  包

第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及安全生产资格证等证件。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不得无证承包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十八条  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不具备总承包资格的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转包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和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  任何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垄断承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得强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章  监  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工作,不得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报监手续,缴纳监督管理费用。

凡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严格履行。签订工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前由承包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可到有关部门鉴证或公证。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依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方法,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工程的特殊要求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工程合同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种取费标准,不得随意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建筑安全施工作业的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不准施工。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围档,禁止在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从事施工作业,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银行帐号或私拉挂靠施工队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没有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或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发包、管理工程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三)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处以单位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四)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私自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越级、超经营范围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至3%的罚款;

(二)转包工程或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三)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10%至20%的罚款;

(四)强行供应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供货厂家的,处以供货价款10%至20%的罚款;

(五)外地施工队伍未办理进市手续承包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至3%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进行返工外,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一)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的;

(二)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质量认证、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自用的。

对上款所列行为受到处罚的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检验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场容场貌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或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贿受贿、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技术;施工问题

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A

一、房屋施工的质量管理

1、建立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为了有章可循的进行质量管理,很好的利用IS09000族标准来进行是现代建筑企业的基本要求。项目经理部建立一整套质量控制规章制度,旨在严密对人的控制,通过提高人的工作质量来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对施工材料控制,主要是严格施工原材料、预制构件等质量检查,对施工机具控制,就是正确选择、使用、管理和保养好机械设备,方法控制,是指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环境控制,主要是对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的了解和掌握。

2、充分发挥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控制功能质量检验人员,用户,施工人员建立新的合作关系,质量检验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目标是一致的,它是为用户提供优质,满意的建筑产品。在工程施工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进度必须服从质量,但施工生产忙,抢工期放松质量治理趋势却时有发生,这加深了工程质量与进度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检查工程质量,有必要建立权威的质检人员,这对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至关重要。

3、严格监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国家《建筑法》明确指出;“建筑材料,零部件和配件,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因此,为确保工程质量,使建设项目必须过“四贴近”,即采购,检验关,运输和使用。在选择建筑材料应有特别好的采购。

4、促进工程质量交流和总结(1)对工程质量较好的工程项目,公司应组织各项目部进行内部观摩学习,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及工程创优运行情况进行交流。(2)对创优工程验收时,组织其它项目部相关人员到场观摩学习,学习创优先进经验,对照他人找出差距。(3)组织外部创优项目的观摩,收集创优工程的相关资料,及时把好的范本或存在的问题,传递到其他创优工程项目,使资料编写与管理少走弯路,从而达到以质兴业、以优取胜的目的。

二、房建施工技术1、混凝土防裂的的搅拌技术

在房屋建设中经常会有混凝土裂缝的现象出现。其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混凝土自身的自身结构的混乱、温度和湿度的变化,原材料质量的低劣,生产模板的变形等。新型底板混凝土掺入缓凝性的减水剂和含有UEA的膨胀剂配合收缩混凝土,混凝土在配合比时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科学划分混凝土浇筑部位,长刮尺在混凝土在未凝之前,将其刮平,等混凝土沉实晾干后,再用木抹将其表面搓平,使表面干缩的裂缝闭合;采用内降外包方式,在板内设置双层冷却水管,控制混凝土内部的水化热峰值,与此同时,板外覆盖包裹保温材料加以保温;使用科学的混凝土实时监测温度技术,检测混凝土厚板的温度测点,与此同时,对局部区域进行应变观测。在有关混凝土的搅拌及运输方面,必须满足连续浇筑的要求,并且尽最大可能降低其出罐的温度。在质量问题上主要做如下控制:

1、气温温度较高时,对于混凝土搅拌场、砂石等实施遮阳降温方式;

2、搅拌站的位置尽量要设置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附近,从而避免运输不便和成本的浪费;

3、假如是泵送混凝土的方式,应当使用混凝土搅拌车运输混凝土。

2、房建防渗技术外墙框架梁柱与砌体结构之间的裂缝和墙体的裂缝,都会引起房屋的墙面渗漏、饰面材料的渗漏和门窗接缝处的渗水,这无疑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功能及寿命,给建筑物的外观造成影响,对后期的维修带来麻烦。这都是因施工过程中,外墙的施工工艺不正确和质量监管不严格所致。

在施工前,要检查好砌块得质量,砌块进场时依照严格的要求进行存放,做好防水防雨措施;在砌筑前,严格依照施工要求将砖块充分湿润;在砌筑时,不得将密度强度不同的砖块混合使用;施工中,要注意框架结构的墙面每天的高度要在一米四之内,砌筑到二百米时要静停七天;外墙部分最下面的砖块要刷满专用面剂,起到防渗透的作用。

3、房建节能技术通过房建节能技术,不但可以有效保证房屋的功能,还可以节省很多施工上的成本,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浪费。太阳能是人类常用的能源之一,现在在建筑领域的施工技术中,也得到了广泛采用。例如:例如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所需的热水要求;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为楼内提供照明系统所消耗的电能;太阳能技术还可以很好的控制建筑物的采光,有助于建筑物的日常节能利用。在建筑施工中,有一种新型的蒸压粉煤灰技术制造的混凝土,可以作为建筑物的护墙,通过先进的生产加工技术,形成的这种新型的材料,既有效地减少了建筑垃圾,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起到了保护环境,爱护家园的作用。

三、房建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及相应措施1、施工安全管理缺少安全管理人员现在各工程承建方,工地多,地方分散,各个项目部都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管理人员缺失的现象,在大型房建工程施工中时常出现专业安全人员昼夜连轴工作,但还是不能覆盖整个工作面,从而使整个工程施工中隐藏大量安全隐患。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真正将安全问题摆在施工首位,就应该加大安全生产成本的投入,舍弃过去效益进度第一的生产模式,切实将安全人员,安全工程师的培训落到实处。2、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存在漏洞安全考核制度是项目组建的软件保障,大部分项目部的安全考核制度都是罚重奖轻,处罚条例无限细化,奖励机制却是缺乏鼓励性和可实施性,这样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消极抵触情绪,而实际处罚措施在实际中往往不能真正落实到肇事人身上,而罚金埋单者往往都是劳务公司老板和工头,这样基层施工人员会对安全制度缺乏必要的敏感性,这种情况甚至有可能发展成为“花钱买违规”。针对此类情况,奖惩制度就应真正做到有奖有罚,惩罚分明。对于安全工作做的好的个人和组织应适当提高奖励程度,激发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积极性。惩罚措施应真正落实到实处,提高对个人震慑性,必要时可将惩罚名单惩罚措施公布明示出来,这样做一来可以显示上层安全控制的决心和态度,二来可以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范文第3篇

山东建筑行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HT〗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是,除劳务分包和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禁止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承包方确定后,发包方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不得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办理开工手续。第四章 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者被确定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时,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鉴证或者公证,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合理确定。

铁路、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造价,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确定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编的工程定额和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应当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给予承包单位相应的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各项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抬高或者压低取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拖欠工程款未付清前,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工手续。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措施,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图纸会审;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者质量要求。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严格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五)有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申领资质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等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包建设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倒手转包或者层层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未经检验以及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单位的;

(四)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

(二)对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建设工程的;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通过介绍工程收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集镇、村庄公共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四)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六)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七)资质受理机关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后,应当在附件材料上加盖核验印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八)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

3.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九)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

1.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

企业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4.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十)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十一)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论证其市场代表性和必要性,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颁布实施。

三、申报材料

(十二)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三)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xx〕36号附件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

2.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xx〕93号)。

(十四)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应当采用软封面封底胶装,逐页编写页码。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按照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每册都要有总目录、标明页码的分目录,如有申报说明应当放在第一册目录后。

四、资质证书

(十五)资质证书变更、补办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等资质证书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变更程序办理。

2.企业同时具有市级和省级资质证书,申请变更省级资质证书的,可以只提供变更后的市级资质证书复印件、省级资质证书原件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

3.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4.企业申请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资质许可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注销资质的原因,无使用该项资质承揽的在建工程,承担因该资质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等。

(十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资质证书延续和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按变更程序办理的,有效期不变。

2.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资质许可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资质延续不予许可的,可在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期间企业不得以该资质承揽工程。

五、监督管理

(十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动态监管办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差别化管理方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和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十八)对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不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其资质升级、增项,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可以按许可程序申请对该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合格后,企业方可申请升级、增项;核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注销该资质。超过3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将依法依规注销该资质。

(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后应当逐级上报,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者处理建议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二十一)对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涉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有关指标说明

(二十三)社会保险(简称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者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人员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保证明应当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者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保证明中缴费单位应当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社保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保可以予以认定。

以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考核,技术工人社保应当由其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企业可以提交全资或者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保证明。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必须为自有人员,其社保应当由本企业缴纳。

(二十四) 企业主要人员应当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要求。超过60周岁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二十五)技术负责人(或者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受年限限制。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xx]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

(二十六)《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二十七)涉及电力方面资质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七、过渡期

(二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于20xx年12月31日前,按许可程序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

1.企业申请换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材料;

2.企业申请换证时,如既有资质涉及多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3.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以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如企业再次申请同类别资质,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换证的,可以按照许可权限和程序向相应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5.换证前,按原标准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按照《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执行。

(二十九)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辖区内建筑业企业换证工作,分期、分批、有步骤进行。

(三十)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待换证后按资质增项要求从最低等级申请。

(三十一)以下情况不参与换证:

1.按原标准取得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等专业承包资质,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失效,不参与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的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3.按原标准取得的空气净化、拆除工程、预拌砂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资质及特种专业工程中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专项的,过渡期内仍可以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不参与换证,20xx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4.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参与换证。

(三十二)按原标准取得的特种专业工程资质未明确专业承包内容的,可以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其中的1项换证。

(三十三)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换证前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十四)企业换证前,下列情况仍使用旧版资质证书:

1.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旧版资质证书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

2.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

3.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的;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外资退出、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

(三十五)建筑业企业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三十六)本细则施行后,原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换证时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八、其他

(三十七)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八)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许可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资质标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xx〕157号)执行。其中,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渤海;环境危机;海陆统筹

2010年大连市发生了震惊全国的7・16石油泄漏事故。事件缘由是大连新港中石油储备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6次连续的爆炸导致大量原油泄漏入海,新港蓝色海域瞬间被黑色原油吞没,最厚的原油层多达20多厘米。特别是在靠近岸边一平方公里海域内,浮油最厚,最厚处浮油深达一米。[1]在新港附近的海面上,洁白细腻的沙滩被漂浮到岸上的原油污迹覆盖。这次有输油管道爆炸起火导致的石油泄漏事故引发了渤海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并会引发一系列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首当其冲遭受损害的是各种海洋生物如海鱼、海鸟等,这给当地海岸线上的生态系统平衡带来巨大破坏。其次是大连市的水产养殖业,由于海域被油污覆盖以及未能完全清理遗留下的若干污染物,几年内大连的海参、鲍鱼、贝类等养殖产业也将会遭受重创。石油泄漏危机为整个大连市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的石油污染势必会会牵扯到人类,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的无形负面影响会持续多年。

1、大连漏油危机

1.1各界对大连漏油危机的反应

大连新港漏油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相关公司和当地居民都从各自的角度做出了反应。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紧急调集各方力量,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救火和清污工作:辽宁省迅速从全国范围内调集清污船和设备支援大连地区。辽宁海事局集中人力物力开展救援,对于重要区域比如电厂取水口、自然保护区和旅游风景区紧急安排海域清污。大连市在金山渔港码头成立了现场指挥部,负责调度指挥污染物接收、运输和安全贮存工作;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用巨资开展公关工作,维护公司自身利益,以帮助公司度过危机;绿色和平组织主动参与到此次石油泄漏危机的应对工作中。也存在较多不令人满意的反应。比如对于灾情信息部分隐瞒导致信息失真。根据绿色和平组织多日实地调查发现,此次大连漏油数量介于6万吨至9万吨之间,这远大于政府公布的1500吨泄油量。还有,应急管理的责任认定工作阙失。大连市政府本应该代表大连市民和受影响的旅游、养殖企业等受害者,责成中石油。事实并非如此,政府在危机处理工作中急功近利仅仅是宣布当地主要景点不受影响,致使中石油没有在第一时间对石油危机发表公告表示承担责任,当地受害群体的利益无从保障;当地群众在政府金钱的诱导下,大批量参与到海域的清污中。总体来看,漏油事件的发生后的各部门和单位救火和清污工作收效较为明显。但是在整个漏油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危机发生地的政府作为危机管理的主导力量,大连市的做法折射出该市应急管理系统的不健全。

如此看来,大连漏油事件发生后,不管是政府还是公司,关心的都是如何迅速解决当前问题,而缺乏从长远和大局考虑。大连新港石油泄漏危机反映出我国在应急管理理念的阙失和应急管理能力的不足。

1.2大连漏油危机反映出的问题

一直以来,海洋石油污染因为生态危害大、持续时间长、且被污染水域难以复原,而被称为“生态灾难”。不管是输油管道爆炸引起的,还是油轮失事引起的任何一次石油泄漏事故,其危害后果都是长期的。因为油污不可能被彻底清理干净,反而会在水中会逐渐分解渗漏,对于石油泄漏海域会形成多年的无形负面影响。[2]大连漏油危机反映出该地区的政府和企业在应急管理方面都存在众多问题。那么,随着对海上油气资源的不断开发,中国油企应该加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应急管理体系,防患于未然。作为应急管理的主导力量――政府,同样需要重视危机事件反映的问题,重新思考环境危机的应急管理系统需要从哪些方面强化和完善。

1.2.1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不完善

从世界范围来看,全球广泛的海上石油生产、运输、使用和处置,使得海洋环境中的石油污染成为一个普遍而严重的问题。[3]并且有7000多艘油轮经常运行在航道上,[1]这也大大加大海洋石油污染发生的可能性。为应对石油泄漏危机,发达国家普遍以高新技术以支撑,建立健全石油污染应急管理系统。如新泽西建立了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应急响应系统,美国开发了溢油和有毒物质应急系统等。[4]与国外相比,我国在石油污染的预警和应急系统的研发和建立方面,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对海洋石油污染实时动态监控方面,尤为欠缺。[5]对石油污染应急管理系统的建立,不管是理念认识还是技术支持都明显不足。环渤海地区应该意识到,该区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不完善。在2006年及2009年,大连30万吨级原油码头被国家环保局披露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不完善。但是,两次的环境评估不合格都没有引起大连市的足够重视,直至酿成重大漏油事件的发生。从环渤海地区来看,近几年逐步加强危机的预警意识,陆续开展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6]开展海域环境的提前预防和检测行动。预警机制的实际建立工作依然面临很多问题。例如,国家和政府投入的资金不足使得相关的研究工作无法深入持续开展,这就造成了将意识转化为行动的困难必然存在。所以,目前的环境危机的应对止步于意识和理念的阶段,具体实施面临诸多困难。

1.2.2危机应对的技术和设备较为落后

环渤海地区环境危机应对的技术和设备较为落后。石油泄露后的清理油污本身是一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应该本派遣最专业的人员并为其配备最专业的防护设施,安全有效地参与到油污清理工作中,政府却利用了当地居民作为廉价劳动力,在突如其来的事故面前,由于经验和准备不足,广大的当地民众没有足够的清污技术,政府又缺乏必要的指导,不仅成为危机处理工作的阻碍,对于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也构成威胁。总体而言。中国政府的清理工作积极有力,但是工作进展因设备落后和准备不足而受阻。所以,环渤海地区在加强环境危机应急管理系统的建设过程中,也不要忽略危机应对技术的培训和危机教育等应急管理的配合机制的建设。石油泄漏危机作为环渤海地区环境危机的重要一部分,因危机发生的突发性和巨大危害性,有必要从技术和管理等角度入手,加快海上石油危机应急管理系统的建立。随着石油危机应急管理系统的建立,调度各方力量,快速、高效地处理海上溢油事故成为可能。[1]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全力打造一个海洋溢油应急响应的防御体系。[7]环渤海地区要以应对石油泄漏危机为契机,在借鉴建立海洋溢油应急响应的防御体系基本经验基础上,加强环境危机应对的技术和设备的建设。

1.2.3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

大连新港漏油事件危机发生前后,包括政府、公司和公民在内的事发地,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出了环境危机意思淡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统筹协调机制欠缺等问题。在目前的环境危机应急管理中,普遍存在统筹协调机制欠缺的问题。环境危机事件发生后,以危机发生区域所在地的政府机关会迅速展开危机应对行动,但是随着危机事件规模的不断扩大,单个政府的力量较为单薄。我国尚未建立起环境危机应急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当大规模的环境事故发生时,各地方政府由于刚性行政区域的限制,横向互动缺乏有效的通道和机构,从而为危机应对造成阻碍。[8]以地表河流为例,我国没有一个专门的权威机构对流域进行统一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因而在流域管理活动中各部门之间各行其是的现象在所难免。[8]海洋环境也是如此,目前,环渤海地区涉海开发行业活动的不断增加,却未建立统一机构对涉海各部门进行管理,无法综合考虑海域资源的统筹应用,环境问题的解决也不能统筹应对,从而造成海洋开发秩序的混乱。[9]

2、海陆统筹应对环境危机的可行性分析

将海陆统筹应用到环境危机的应对工作上,在水体领域实施的条件较为优越。事实上,海陆统筹的理念已经通过海水淡化技术转化为现实。[10]正是海水淡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使我们对海陆统筹理念有了更为直观和深入的了解。也开始逐步打开海陆统筹理念在应对环境危机上的思路。环渤海地区的四大优势使得海陆统筹应对环境危机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第一,海陆兼备的地缘优势和高度密集的海陆交通网络为海陆统筹从理论到实践提供基础保障。环渤海地区环绕渤海,与太平洋相连,环渤海地区拥有约占中国1/3的漫长海岸线,大陆属性和海洋属性均很强。[11]另外,经济发达的环渤海地区水陆交通条件发达。陆地上的纵横交通网络密集,例如哈大、京沪、京沈等交通动脉,海洋上港通网络普遍。例如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等国际大港口。[11]这些高度密集海陆两大交通网络为海陆统筹战略实施提供了交通保障。

第二,海洋产业的不断发展为海陆统筹从理论到实践提供物质保障。环渤海经济区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基地,拥有北京、天津两大直辖市,工业经济实力雄厚,还有青岛和大连等重要沿海城市,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海洋经济的发展走在全国前列,走上大力海洋产业的道路。2003年,环渤海经济区海洋产业总产值达到2778.53亿元,占全国27.6%。[12]海洋经济的发展带来经济实力新的增长,一方面为环境危机的应对提供充足的资金,为海陆统筹从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技术提供物质保证和后勤支持。另一方面不断促进海洋地位的提升,为海陆统筹从战略上升为行动做好引导和推动作用。

第三,高新技术和海洋科技力量雄厚为海陆统筹战略从理论到实践提供了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环渤海地区是高校云集:北京、天津、辽宁集中了全国十几所重点学府,各领域的学者专家众多;青岛是我国著名的海洋科技城,聚集了中国海洋大学、中科院海洋所、水科院黄海所等25个海洋科研教育机构。[13]特别是集中了全国40%的海洋科技人才的山东,已经成为全国海洋科技力量最为雄厚的地区。[14]高精尖的人才特别是海洋科技人才的聚集,是的环渤海地区思想前卫、科技前进,可以为海陆统筹战略的具体实施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3、海陆统筹应对大连漏油危机

3.1建立海陆统筹的预警体系

大连市如何用海陆统筹的理念更好的辅助做好石油泄漏危机的预备工作,一方面要制定海陆统筹应急计划。树立海陆统筹理念应对环境危机,大连市的实施经验并不足。因此,要主动地编制石油泄漏危机事件的应急预案。要尽可能全面的考虑到该地区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以及哪些环境问题一旦爆发会有较大可能性形成环境危机,根据各种环境危机爆发的可能性、方式、规模准备好多套应急方案。危机一旦发生,迅速启动相应的预案,为应急指挥人员的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而不至于手忙脚乱无从下手。同时有完备充足的物质保障。做好这一保障,建议在专门的危机管理部门中设置后勤保障部门,授予后勤保障部一定的权利,在危机预备阶段就可以自主进行物资的储备工作。另一方面,大连市要加大资金和科研力量的投入,比如加强对海上石油污染的监测、输油管道和油轮的维护、吸油材料的研发、石油污迹的清理方法等深入研究。于五一提到,利用雷达遥感技术检测及监测海上石油污染是一种宏观、有效、快速、经济的高科技技术手段。尽快建立海域环境监测和溢油应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从而定期对海域环境进行全方位监测。另外,同时结合渤海湾地区石油公司的分布及开采状况,运用雷达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对海域环境的敏感区进行重点监测。定期对发生的溢油事故进行快速的监测和评估,为相关部门提供有效准确的决策依据。[15]

3.2建立海陆统筹的组织体系

在大连漏油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各个部门和层级因为各自的职权范围,容易形成各自为战的状态,从而缺乏统筹合作失去了治理危机的最佳时机。建立海陆统筹的应急组织体系,需要政府建立专门的海陆统筹管理部门,这个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上相应的体现海陆统筹的理念,包括技术专家在内的各种岗位的设置都采用着分工协作的机制运行模式。在相应的工作说明书上应该体现着海陆统筹的理念设计,来对环境危机的应对进行统一的管理。对即将发生危机的对象,要通过实时动态监测来加强防范,以防止危机的发生。对正在发生的危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资源,采取统筹协作的方式,积极应对控制危机进一步的扩大。对应急发生后的恢复工作统筹调度各地的资源,发挥各自优势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养。在大连新港等油化集中地,必须要加强对输油管道一线操作人员和油化企业管理人员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危机应对等知识和技术的教育培训工作。要通过定期的教育培训和日常多渠道的宣传等途径,在对石油污染的危害深入的了解基础上,逐步树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理念。[16]

3.3健全海陆统筹的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的不断发展,必然出现一些原有法律法规未曾涉及的问题,这就需要我国的法制工作者和管理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由此,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才能有法可依。[1]然而,目前国家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多项条款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存在和实际情况脱轨的现象,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就其中的处罚条款而言,由于忽视了海洋环境的长期生态价值,法律条文规定的罚金完全不能应付石油污染带来的损失。要做好石油泄漏事故的预防工作,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着手,国家法律部门要依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应该进一步制订海洋石油污染的专项法律法规条例,比如《海洋石油污染法》《海洋石油污染处罚条例》等,[17]为防止海洋石油污染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为海洋石油危机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4、环渤海地区建立海陆统筹应急管理系统

目前,整个环渤海地区在环境危机的应对中,环境债务长期存在并且海洋环境危机应对起步较晚,危机管理系统的预警机制和统筹协调机制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从而导致不同部门无法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而各自的弱点又无法相互弥补。[18]再加上当前的环境危机具有历时性和跨区域性,环境损害导致的不良后果很可能不断的扩散,其影响往往跨越刚性行政区域界线。这就迫切需要在社会建立起环境危机应急管理系统,这包括应急管理的预警机制、组织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特别是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因此,本文倡导一种海陆统筹的理念来应对环境危机,建立健全海陆统筹应急管理系统。环境危机应急管理系统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本文在借鉴国外应急管理的基本经验基础上,首先对海陆统筹应急管理系统进行理论探讨。罗伯特・希斯提出“4R”模式的危机管理过程,即缩减(Reduction)、预备(Readiness)、反应(Response)和恢复(Recovery)。“4R”模式是对应急管理过程的普遍划分模式,海陆统筹的应急管理系统参照这四个阶段进行理论探讨。

4.1做好预防预警、缩减诱发因子

危机管理最理想的境界是预防而不是防止,也就是说将诱发危机的各种因子扼杀在摇篮中是最成功的危机管理。[19]在应对环境危机中,将海陆统筹的理念应用在监测预警中,与一般的应急管理系统的区别之一就是对于危机事件发生的前兆的监测不仅仅局限在一定的海域或者陆域,而是要综合考虑环渤海地区海陆两大主体的环境特点。首先要对可能发生危机的环境进行分析,这个环境就要相应的包括海陆两大方面,甚至是拓展到空中,形成三维的环境分析模式。其次要寻找可能导致危机发生的关键因子,并尽可能将关键因子诱发危机发生的概率降低到最小。[19]比如说大连新港漏油事故,新港油化公司中防火设备就是诱发危机的关键因子。要做好预防预警工作,就必须确保防火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发现不合格的防火设备预计拆除或改造。另外,诱发危机的关键因子并不是单个也不是独立存在的,要重视关键因子之间的联系。利用海陆统筹的理念,如果在陆地领域内发现导致危机的关键因子的话,要以目前发现的因子为线索,继续在海域探索是否仍然存导致危机的其他因子。危机的发生不是独立的,那么导致危机发生的因子也不是独立的,应用海陆统筹的理念在发现危机因子时能够更全面的预警。

4.2做好预备预控、制定应急预案

第一个阶段着眼于广泛的环境分析以发现可能的诱发因子,而第二个阶段就针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事件做好预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19]海陆统筹应对环境危机,首先要制定危机应急预案。要尽可能全面地考虑到该地区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以及哪些环境问题一旦爆发会有较大可能性形成环境危机,应急方案需要根据各种环境危机爆发的可能性、方式、规模分别制定。危机一旦发生,迅速启动相应的预案,为应急指挥人员的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而不至于手忙脚乱无从下手。同时有完备充足的物质保障。做好这一保障,建议在专门的危机管理部门中设置后勤保障部门,授予后勤保障部一定的权利,在危机预备阶段就可以自主进行物资的储备工作。做好第二阶段的预防工作是整个危机管理的关键,同时也可以从源头上改善目前环渤海地区普遍存在的“先污染、后治理”传统做法。特别是针对环渤海地区,近年来的涉海行业的不断发展,在应急预案的制定中,要统筹协调涉海行业各部门的力量,彻底打破各自为政的困境。

4.3做好现场应对、控制危机蔓延

应急预案的制定,并不意味着在危机发生时能够将危机掌控。当突然的危机来临时,在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基础上,应急主体要采取应急行动,控制危机蔓延、解决危机现场的种种风险。[20]但是,即使是再完善的应急预在突然发生的大规模的灾难和事故面前都会捉襟见肘。各种突况随时发生,应急部门和单位的现场应急应变和反应能力显得尤为重要。要做好现场的应急工作,首先危机发生区域所在地的政府机关为主导成立应急管理专门单位,授予完全应急处理权力,能够统筹各方资源和技术,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危机事件的蔓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争取在最佳时间予以保护。其次,需要建立覆盖海陆的信息网络,确保在第一时间具有搜集及时准确全面信息的能力,为现场的决策提供直接依据,同时及时向外界传达危机现场的新闻信息,减少社会的恐慌,稳定社会秩序。最后,环境危机的现场应对,不仅要持续性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去完善,更为重要的是要根据环境危机目前的跨区域性和复杂性更新应急理念,在危机现场的各种决策和措施中逐步树立海陆统筹的应对策略,通过经验的积累和教训的总结,不断提高海陆统筹应对环境危机的能力。

4.4做好恢复重建,完善绩效评估

危机现场的处理完成后,第四阶段的恢复重建工作同样应该海陆统筹综合考虑。在资源的利用和物资的建设过程中,从规划到实施,各个部门间要做到协调和合作。如何确保有效果有效率额统筹合作,责任认定和绩效评估必不可少。尤其是在当今危机事件频发的情况下,评估工作尤为重要。首先需要评估危机事件带来的后果以及应对危机的绩效。评估需要依据明确的指标体系,所以需要设计科学合理的海陆统筹的指标体系,相应加大指标中体现统筹协作的权重,突出统筹协作的重要性,逐步引导人们加深对统筹协作的理解和重视。

建立健全海陆统筹应急管理系统,除了系统本身的不断完善之外,还有加强外部的保障建设。第一,加强环渤海经济区泛海经济的发展,为应急管理系统的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环渤海经济区的三大板块――京津塘、山东半岛和辽东半岛要努力跨越刚性行政区域的界限,通过不同城市的优势互补和合理分工以及国内外市场的联系,在产业结构设置上日趋科学合理,通过产业升级道路来提成整个经济区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21]为海陆统筹应急管理系统的实施提供坚实后盾。第二,加强环渤海地区环境危机应对的技术投入,特别是发挥本区高校云集的优势,集聚环境保护专业优势,为应急管理系统的建立提供智力支持。第三,加快环渤海地区环境立法工作的进程。将海陆统筹理念逐步纳入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中,为应急管理体系中机构的设置和权力分配提供法律依据。第四,加强环渤海地区的环境危机意识教育工作,通过和学校以及社区的联合,定期开展危机应急管理的培训和宣讲活动,将海陆统筹的理念深入人心,不断获取公共的认可和支持度,最终实现公共的积极参与,为建立健全海陆统筹的应急管理系统奠定群众基础。

环渤海地区作为油化集中地,有限的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面临着巨大压力。要大力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22]环渤海地区应该扬长避短,利用自身海陆兼备的地缘优势和经济区一体化发展的战略机遇,积极把海陆统筹的理念应用到环境危机的应对中来,以海陆两方面协调为基础进行区域环境危机的预防、准备、应急和善后工作,建立健全海陆统筹应急管理系统,并从经济、技术和法律三个方面不断完善应急管理系统的保障机制,最终科学有效的应对环境危机,实现环渤海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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