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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便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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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便民方案

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1篇

根据省司法厅司[]1号和市司法局司[]20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提出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通过开展“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努力使广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明显优化,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措施

“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一推进”工作

就是推进法律援助“六零”服务,做到巩固前阶段“六零”服务的成果,结合上级要求、实际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调整和充实“六零”服务的内容。使法律援助“零距离、零收费、零障碍、零等待、零差别、零错误”更具生命力。

(二)“二完善”工作

一是完善援助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劳动局、林特局、公安局看守所等法律援助站。依托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在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开设法律援助工作窗口,通过窗口为村(居)群众就近就地提供法律咨询、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初审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要求各乡镇(街道)12月上旬前在基层便民服务中心设点率达80%以上。

组建“名律师法律援助团”、“青年精英律师法律援助团”、“法律援助志愿团”等三大法律援助团队,集中开展大型法律咨询和专项法律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是完善工作。保持24小时服务的同时,开展组建法律咨询专家团、QQ群等方式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和进一步提升回答的针对性和准确率。

(三)“三落实”工作

针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落实三项措施,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措施。

1、落实旁听制度。尽可能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员参加旁听,听取他们意见。

2、认真落实回访制度。针对当事人有反应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受援人一律进行回访。随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回访。

3、落实激励措施。通过评选法律援助先进者、优秀卷宗、优秀案例提高承办人员的积极性。在法律援助大行动中要评选出3件有影响的典型案例。

(四)“四优化”工作

1、优化点援制工作。认真分析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特点和业务水平,进行梳理和归纳,让受援人在点员时更具针对性。

2、优化援助告知制度。积极与各部门、乡镇沟通,在人民群众有法律援助需求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认真落实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在人民群众前来办理事务时应该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优化涉军维权工作。针对军人军属有法律援助需求,全面落实优先办理、优质服务。进一步完善涉军维权网络,组织一批业务精、素质高、服务好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深入驻军部队,积极开展多种定期或不定期的送法进军营活动,通过开展“一次现场咨询”、“赠送一批法律书籍”、“每季一期法律讲座”、“办理一批涉军援助案件”等“四个一”活动,满足部队军人家属的法律需求,全力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提倡律师事务所与军营开展结对服务活动。

4、优化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针对新刑诉法的修改,研究措施,同时强化与公检法的沟通协调工作,进一步优化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五)“五行动”工作

开展“春泥”维权工作;开展老年人的“夕阳红”维权工作;开展残疾人的维权工作;开展“巾帼”维权工作;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

三、实施步骤

“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的活动时间为年3月至12月,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

1、动员部署阶段(3月份):召开“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动员大会,对活动进行动员,制定实施方案并部署各项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月):在援助中心窗口公布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名册,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及时与公检法部门沟通,做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按照实际实施方案要求抓好落实,并适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各科室要求对活动开展情况、所做工作、取得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书面总结。

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以“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为工作的总要求,健全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举措、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把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成党和政府为民办事实的“窗口”,把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关注民生的“品牌”。高起点定位、高标准组织、高要求落实、高效果检验,为推进“法治珠晖”、“和谐珠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律援助领域,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办案质量。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数量力争达到150件,受惠困难群众3000人以上。

法律咨询:区法律援助中心接答各类咨询事项不低于500多件,参与或组织各种咨询活动不低于2场次,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1000份以上;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全年参与和组织咨询活动不少于1场次。

案件受理:区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0件,各乡镇街道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5件。各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执业律师每人每年不低于2件。各法律服务所每名注册法律工作者必须完成1件以上。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及时受理特定对象的法律援助事项,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工作重点

1、加大办案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条例精神,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尽可能为那些因经济十分困难请不起律师而又确实需要法律服务的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采取更为便捷的措施,跟踪我区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企业,努力帮助其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尤其要高质量地办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使法律援助更多地惠及百姓。

2、提高便民程度。将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申报证明等发放到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方便群众取阅填写。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工作,完善接待场所的便民设施,不断提高接待工作质量。

3、完善工作体系。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模式,方便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与大调解相对接的制度,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对赡养、抚养、扶养及工伤赔偿等一般民事纠纷,由各级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矛盾。

4、广泛宣传造势。持续不断地利用媒体开展多层次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时报道全区重大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坚持法律援助业务分析制度,及时推广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畅通法律援助信息交流渠道,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决策依据。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营造社会各层、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浓烈氛围。

四、工作要求

1、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督查指导小组,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有关活动的组织落实,协调处理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有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督查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律援助中心,陈志平为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2、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法律援助活动的组织落实,监督法律服务人员办案质量,协调法律援助工作中有关问题。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主任为本所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初步审查本所受理法律援助事项,协调办案力量,督促本所人员完成任务。法律援助指标列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年度目标考核,凡没有完成任务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视同没有尽到法律援助义务对待。

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3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综治工作职责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中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并把综治工作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实抓好。年初,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了工作要求,制定了计划,层层落实,真抓实管。在工作的开展中,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领导全局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共同努力,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一)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建立健全了全县矛盾纠纷调处网络,把好矛盾纠纷预防关口。每月深入各村、组、企事业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区域内排查矛盾纠纷,建立台帐,按照“定领导、定人员、定方案、定时间”的“四定”原则,落实责任,逐一化解。开展“三案攻坚”活动,突破化解一批“积案、老案、难案”,为党政分忧,为群众解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上半年,全县共排查、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79件,调解成功271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件6人,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11件123人。

(二)深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是抓学习教育,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利用举办培训班、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等形式,强化司法所人员业务知识学习,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二是抓活动开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健全了司法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了工作程序、业务考核、人员培训、所务管理,使司法所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司法所建设进一步规范化。

三、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推动法治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六五”普法工作全面开展。根据今年普法工作的任务特点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以全面推进“六五”普法工作为出发点,制定印发了《2014年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细化了任务、措施,量化了指标,明确了标准,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在有所遵循的情况下,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落到了实处。

(二)深入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一是深入宣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关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围绕《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加强党内法规的宣传普及。二是在全县公民中重点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旅游法》、《省法律援助条例》等“四法一条例”。三是以“三送”、“六个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在全县14个乡镇广泛开展了常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如开展了春节送法下乡活动、全县招工大会法律咨询活动、“三八”妇女维权周宣传活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宣传月法律咨询活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税法》宣传活动以及《土地管理法》宣传活动等。

四、强化宗旨观念,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一是制定和完善了多项便民服务措施,畅通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安排律师工作日轮流坐班,实行解答法律咨询、申请受理、审批指派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升了法援便民服务窗口形象。二是强化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及时对14个乡镇法援工作站及县总工会、妇联、团县委、局、残联、看守所等20个法援工作站的人员进行了调整,同时在教育局、计生委、交警大队、人社局、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部门新设立53个工作站。并在全县各村(居)组建了5至10人的法援明白人队伍,通过他们将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到各家各户,引导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依据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了我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低于上年度城乡人均收入的困难群众,根据案情纳入受援人范围;并将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低保户、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等列为了重点援助对象,简化申请程序,优先受理;还将司法鉴定和公证事项列入了我县法律援助范围,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了法律援助服务。四是加强了与公检法等部门的紧密联系,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联席会制度。提高了刑事法援案件补贴标准,按不同阶段进行补贴,充分发挥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建立了法援律师轮流坐班制度,加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力度。五是通过采取因案制宜、全程跟踪、疑难会诊等措施,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六是拓展宣传载体,通过发送手机信息公示法律援助咨询热线“8538005”、印制法援宣传年历、印制法律援助服务手册、举办法律援助及相关维权知识讲座、在《手机报》开辟法律援助专栏、在网开通法律援助版块、在电视台《一线关注》做法律援助专访节目等形式,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截止5月31日,全县已受理法援案件68件,其中刑事8件,民事60件,受援人数84人。

(二)推进公证质量管理,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一是规范办证程序,严格按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归档的程序操作,不管公证事项多么简单,都不准随意简化程序,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一般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二是强化检查,严格把好公证质量关。严格按照省、市规定,定期开展公证质量自查和检查活动。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由主任审批,主任申办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员审批,疑难的公证事项,由处务会讨论审批.通过回访当事人,自查、互查等途径检查公证质量,及时纠正有瑕疵公证文书和存在的公证质量问题,严格规范执业活动。经过不断的自查和检查,公证人员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杜绝了错假证的出现。三是强化服务,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开设便民服务窗口,为困难群众开通绿色通道,积极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上门办理公证事务。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针对经济困难的群众,予以减免公证费用,使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截止目前,我处共办理公证事项113件,其中国内86件,涉外21件,涉台6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件,为当事人减免费用共计三千多元。

(三)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律师工作实效。建立和完善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继续加强业务公开透明机制,要求律师事务所将服务内容上墙公示,做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公开,律师基本情况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公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开,投诉渠道公开,诚信等级公开,公示率达100%。强化了律师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提高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水平,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促进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积极参与县领导与县直部门(单位)领导联合接访,安排律师到局参加接访,及时为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积极参与县里的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等中心工作,当好县委县政府的法律参谋。上半年律师事务所共担任19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107件、刑事案件15件,法律文书53件,解答法律咨询850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件。

(四)实施诚信档案管理,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建立了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档案,做到了建档率100%。我局首次建立了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档案,把各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记录、投诉处理结果分别诚信档案,并将诚信考核等级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加大了投诉查处力度。对群众投诉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问题有专门的投诉处理登记表,建立了违纪违规查处机制。今年上半年,共查处对律师的投诉1件,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1件,基本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因服务到位,查处及时,当事人较满意。

五、进一步规范管理,推进特殊人群社会管理创新

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做好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厅已经为农民工工资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年全司法行政工作重点之一,决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扩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广大农民工中的影响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宣传落实,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农民在进城务工前就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些过激的不良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紧紧围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重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盛、县(、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内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交流经验、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动法律援助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在乡镇或重点厂矿企业内部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二要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实施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时要采取和落实以下有关措施:1、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农民工有问必答;2、公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让农民工走进援助机构便对法律援助有关内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通网上、电台服务,使农民工随时随地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相关信息;4、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工作监督栏,建立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手段,监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5、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可能放宽经济贫困条件,对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人数多的案件不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辟绿色通道;6、对群体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援助事项要集中办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年9月司法部联合劳动部等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加强同劳动、建设、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明确相关部门在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沟通机制及反馈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办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是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类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农民工工资拖欠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上报制度、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办案质量监控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维权新途径,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法律援助资源配置的新路子,辖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一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根据各辖区专职队伍情况、律师资源情况及案情,统一指派或自办。要广泛利用社团组织、法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和潜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发社会人力资源,解决律师数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多的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难题。:

(三)切实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针对目前部分、县(、区)法律援助经费空白或预算数量很少的情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地财政支持,推动法律援助经费及早列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不足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地方,要保证经费优先运用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事项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5篇

通过以上实证的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当前基层法律援助与有偿的法律服务相比较,最大的问题是办案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另外,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扶贫济困工程,在司法领域缺乏强有力的制度回应,因而常常面临司法救济不力的困惑。要摆脱基层法律援助目前的困惑,我们的努力的方向应该是确保“质量”和“公正”。规制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以使其恪守本职法律援助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才能正常地运转,加强管理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之义。目前,就世界范围来看,对法律援助进行管理的基本模式有四种:一是由独立的委员会管理,如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二是由律师协会管理,如加拿大安大略省;三是由政府管理,如加拿大的爱德华王子岛;四是由法院在管理,如美国的一些州。[1]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管理采用的是政府管理模式。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尽管对法律援助的管理模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没有作出规定,这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找到了制度上的漏洞,某些区县的司法行政部门甚至还给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下达了援助指标,(1)一些从未受过专业训练的内勤人员也被要求每年完成一件到两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这种管办不分的做法,不仅导致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管理失位,法援失范,而且造成大量低劣的援助案件充斥其中,不规范的法律援助和低劣的法律援助案件不断蚕食着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信誉,加强法律援助的管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加强法律援助的管理,首先要做到管办分离,管理人员要从办案中解脱出来。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无论采取何种模式,管理人员都不能直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2]在我国,法律援助管办分离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只有管办分离,管理者才能有时间和精力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改变目前仅对相关的困难证明只作形式审查的弊端,将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用在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身上;只有管办分离,管理者才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加强制度建设,使案件的受理、指派、投诉、结果评议等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只有管办分离,管理者才有时间和精力对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避免承办人员私下与受援者勾兑,把法律援助办成了风险;只有管办分离,才能在案件承办人员遇到威胁、面对不公时,能随时出面组织协调。总之,只有管办分离,才能使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回复到管理者与服务者的角色中来。摒弃强制援助、强化监督,确保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法律援助要实现其价值目标需要高品质的法律服务,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做保障。笔者认为,当前急需建立的制度有两项:一是用人制度,二是监督制度。用人制度关键要解决的是法律援助案件由谁来承办。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一项社会义务,(2)但实践证明这种强制性的做法并不理想,不少律师敷衍了事,办案质量无法保证,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还损害了法律援助的整体形象。低质量的办案结果不断累积甚至会动摇整个法律援助的社会根基。因此,法律援助需要的不仅仅是具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人,更需要愿意为之付出的人,他们必须以自愿申请的方式加入进来。采取自愿方式组建法援队伍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律师界案源分配不均,二、三线城市,特别是区县存在相当数量工作量不饱的律师,除律师外,我国还存在相当数量的法律工作者;此外,工会、妇联、残联、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均配备了维权人员,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会短缺。要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还需要有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这种监督必须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监督。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监督可以通过个案跟踪、案件结果评议和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监督;二是受援者监督。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应该安排专人负责接受、处理受援者的投诉,为外部监督创造条件。法律援助的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只有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目标才不会落空,法律援助才有实际意义,否则法律援助将徒有其名。

由于目前许多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对法律援助者的威胁、伤害时有发生。这些情况的发生又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得不少法律援助者敬业精神大打折扣,甚至敷衍应对。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往往面临着两种风险:意外事故和人为的故意伤害。在现有体制下,妇联、残联、工会等社会组织成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自然由单位承担,但对于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他们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由谁埋单?在从事法律援助的队伍中,社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援助的主力军,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影响我国法律援助的社会效果,阻碍我国法律援助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要解决非公职人员从事法律援助的后顾之忧,必须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进行规划:(1)组成相对固定的专业法律援助团队。非公职人员加入到法律援助专业团队中来,必须依申请加入,并与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签订从业合同,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实行档案管理。(2)开设一种专门针对法律援助人员的第三者责任险。这种专门针对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第三者责任险,应该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介于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之间的一种新型的保险,由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做投保人,法律援助人员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属为受益人,这种保险要求费率低、赔付高、受害人具有直接请求权。(3)努力改善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从业环境。法律援助从业环境长期得不到改善的阻力,主要来源于企业,尤其是一些地方的纳税大户,表现得非常强势。为此,要改善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从业环境,需要在两方面做出改变:一是将工商管理部门纳入到法律援助中来。劳动争议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法律援助者所受到的威胁和伤害主要来自企业,如果企业对法律援助者进行威胁、伤害,经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查实,工商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污点”企业,在企业年检、注册等方面予以惩戒。二是将人大、政协纳入到法律援助中来。人大、政协不仅要监督工商管理部门对“污点”企业惩戒的落实情况,而且要防止和清理“污点”企业负责人进入人大和政协。唯有如此,社会协力,改善法援环境,解决法援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不仅可以提高他们从业的荣誉感,而且心情舒畅、轻装上阵,做出更多的法律援助精品案例,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民生工程、阳光工程,真正造福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百姓。)法院应当对法律援助积极回应,促进法律援助功能的充分发挥一个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两个环节组成:一是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二是高效公正的司法裁判,在这两个环节当中,受援者更关注的是司法的高效和公正,因此法律援助司法不能缺位,法院理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援助进行回应:1.完善现行的诉讼费减免审批制度。符合法律援助的家庭其基本特征是经济困难,法律援助帮他们免除了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费用,但不能帮他们免除案件受理费。从落实司法便民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法院不再审查;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是人民法院是否给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的依据。以上建议如果能够得到贯彻落实,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解决了当事人诉累的问题,落实了司法便民的原则;二是有利于将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法律援助与法院系统的司法救助很好地衔接起来,避免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出现打架的情况;三是有助于加强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在审查是否给予法律援助时严格把关。2.着力解决裁判的公正与效率。我们将法律援助提高到“民生工程”的高度,这里事先预设了一个前提,即法院不仅是公正的,而且是有效率的,通过法律援助可以使受援者获得及时的公正裁决。如果通过法律援助迟迟不能获得公正的裁判,这充其量只能算是注了水的“民生工程”。

现实的确如此:冗长的诉讼程序慢慢地侵蚀着受援者对公正判决的期盼,在漫长的等待中逐渐失去信心,尽快拿到钱的渴望最终战胜了对公正的追求,最后只好接受对方苛刻的调解方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这种情况表现的尤为突出,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几乎成了不二的选择。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确立民事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什么?难道仅仅是把民事纠纷引入司法程序吗?民事法律援助不仅要帮助贫困的家庭打官司,引导他们理性维权,而且还要帮助他们尽快地获得公正的裁判———“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法律援助唯有“公正+高效”才能不辜负法律援助是“民生工程”的美誉。如果法律援助最终不能输出正义,或者经过漫长的等待后才能获得公正的裁判,对于那些急需拿到钱的贫困家庭,他们会把法律援助看成是对自己的一种忽悠,甚至误认为这是一个陷阱,从而丧失对法治的信心。现今一些人宁愿舍弃免费的法律服务也要去上访,或者采取过激的行为私力解决,这难道还不足以引起我们的警觉吗?事实上,民事法律援助也只能帮贫困家庭打官司,受援者想要的“快”和“公正”只有通过法院才能获得,由此可见,法律援助是一项系统工程: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负责申请的受理和律师的指派,律师负责提供法律服务,法院负责案件能够获得及时且公正的处理。要将法律援助打造成真正意义上的“民生工程”,没有人民法院的回应,只能是一厢情愿,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所有意义均取决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尽快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快”与“公正”方面按照民事法律援助的目的要求,创设新的制度,积极作出回应。为此,笔者建议:确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官个人负责制和完善责任追究制以确保案件的公正;设立法律援助专门法庭和缩短审理期限以提高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3.确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移送执行制度。执行并非判决的自然延伸,它们是民事诉讼中两个彼此独立的程序,分属于法院两个不同的部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在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启动执行程序的途径是当事人的申请执行和审判员的移送执行。审判员移送执行的情形立法只规定了少数几类案件,申请执行是执行中的常态。申请执行不仅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而且需要预交一定的费用,如果执行不能,这种预先支付就成了打水漂。因此,申请执行不仅繁琐,而且带有风险。如果法律援助案件采用申请执行,一种可能的结果是不仅没有取得应有的赔偿,反而失去已有的财产,是困难家庭雪上加霜,采用这样的执行模式无疑是与法律援助制度抬杠。摒弃申请执行,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纳入移送执行之列,并将其制度化,必将大大地提高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效性。判决是对公正的昭示,执行是对公正的落实,公正的判决只是一种可实现的公正,执行的落实才是公正的真正实现。执行的落空意味着民事判决书无异于一张废纸,民事法律援助所付出的努力将化为乌有。因此,归根结底,民事法律援助所蕴涵的所有社会意义均凝结在“执行”二字之上。

法律援助是一项高尚的工作,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正义是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根本信条。最近几年,随着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生存状况的日益关注,注重民生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民生工程”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注重数量而忽视质量,注重形式而忽视内涵建设的倾向由来已久,造成法律援助工作低标准、缺后劲;加之人民法院缺乏必要的制度回应,造成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各唱各的调,使得法律援助应有的社会功能得不到发挥,社会声誉得不到应有的提升,弱势群体转而求助的趋势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业内人士应静下心来认真思考,建立起有效的制度,使其真正成为一项为贫困人口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获得公正裁判的名副其实的“民生工程”。

作者:骆庆国 唐玲 单位:萍乡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