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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直接投资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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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直接投资的概念

外国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韩 FDI 概念 类型 比较研究

一、FDI的概念界定

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在中韩两国外商投资领域是共用的概念之一,但是两国对FDI概念的界定却有很大不同。

(一)中国FDI的概念界定

中国关于FDI的概念主要反映在几部关于外资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中。综合上述几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FDI概念界定为: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二)韩国FDI的概念界定

在韩国,FDI不仅指外商在韩国国内单纯地运用资产,而且还包括通过参与经营或技术协作等方式,与国内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的目的。从对经营发挥实质性影响方面来看,不同于普通投资概念,外商直接投资包括知识产权、房地产等有形、无形资产的转移,以创造财富的投资。此外,对企业经营产生实质影响的外国人股票和股份的投资也可被看作是外商直接投资。依据韩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促进法》等相关法令,可以将韩国的FDI定义为:外国人以与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为目的,拥有其股票或股权,或者海外母公司等企业向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或者外国人向非经营性法人出资等。

二、外商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对于可以进行外商投资的主体即外商投资者的范围界定,中韩外资法有较大不同,总体来说,韩国外资法中对外商投资者的限制较少,范围较广。

(一) 中国外资法中外商投资者的范围

可以作为外商投资者在中国从事直接投资活动的主体,主要受三大外资法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三大外资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对外商投资者的范围界定包括:

1、外国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2、外国企业外的其他经济组织,这里的其他经济组织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外国自然人。

(二)韩国外资法中外国投资者的范围

在韩国,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施行规则》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与技术引进的规定》等法令,可以进行外商投资的外国人(即外商投资者)包括:

1、拥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

2、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外国法人);

3、国际经济协作机构,主要包括:外国政府的对外经济协作业务代行机构、负责IBRD、IFC、ADB等相关开发金融业务的国际机构、负责或代行对外投资业务的国际机构;

4、拥有大韩民国国籍且在外国永驻的个人。

相比来看,中韩外资法主要都把外国法人、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的主要主体,其中中国的其他经济组织类似于韩国的国际经济协作机构,但也有区别。类似于在中国的非法人企业,由于不符合韩国外资法中的国际经济协作机构,因为不能作为在韩国进行外商投资的主体。另外,中国外资法并没有把具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具有永久住所的自然人纳入到外商投资者范围内,相比于韩国外资法的主体范围有所缩小,不利于最大限度上的吸引外资。

三、FDI的类型对比

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同处亚洲的中韩两国对外资的开发程度明显不同,反映在外资法领域,中国外资法从整体上来看规定的较为保守。这里的最直接体现之一就是有关FDI的类型规定。

(一)中国外资法中FDI的类型

在中国,最主要的FDI类型有四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以及包括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加工装配等,这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基本上都伴有需求企业的经营权、控制权的投资性质。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4、合作开发自然资源:指外商投资者与中国法人通过签定合同,由外商投资对中国的矿产进行勘探开发,并独自承担投资风险,若勘探成功,外商自动获得其后的开发权,并取得一定数量的所开采矿产作为补偿。目前我国主要在海上和陆上石油勘探中采用。

(二)韩国外资法中FDI的类型

根据《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的有关规定,FDI包括外国人获取国内法人或企业的证券、股份、和为出资的国内法人提供长期贷款,以及为非盈利法人提供捐助等。

1、获取国内企业的股份或份额:这是指外国人以同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的经济关系为目的,参与该法人(包括正在成立中的法人)或企业的经营活动等,从中获取法人或企业的股份、股权。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要被认定为外商投资,投资金额必须在1亿韩元以上(包括1亿韩元),同时外国人必须拥有大韩民国法人(包括正在成立中的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所发行的具备决议权的股份总额或出资总额10%以上(包括10%)。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3项,若外国人超过两名,则须各满足上述同样条件,外商投资比率为外国人完成投资后算出的比率。投资金额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预留金转入成本后,外商因此所取得的股份部分。另外,韩国外资法虽然不承认投资金额有例外,但外商投资比率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成为例外。即若外商投资金额低于1亿韩元或外商投资比率低于10%,只要签署下列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即可破例被认定为是FDI:可派遣企业高层或选拨高层的合同;提供或购买原材料、产品一年以上的合同。

2、长期贷款

根据《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4、5项的规定,外国投资商和有资本出资关系和企业向相关外资企业贷出5年以上长期贷款的情况(以最初贷款合同上所规定的贷款时间为准)均被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

3、针对非盈利法人的捐助

作为针对非盈利法人的捐助,如具备科技领域的独立研究设施,并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时,可被认为是外商投资:科技领域学士学位持有者具备3年以上(包括3年)研究经验或科技领域硕士学位以上的专门研究人才的长时雇佣规模5人以上(包括5人);根据《赋税特例制约法》,实施有关应用高端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相比之下,上述列举的中国外资法中的几大基本类型实际上都属于韩国外资法中的“获取国内企业的股份或份额”类型部分,而对于韩国外资法中的“长期贷款”和“针对非盈利法人的捐助”部分,中国外资法却是缺少的。不列入直接投资的范畴,就享受不到直接投资的相关待遇标准,这对吸引外资是不利的。

参考文献:

[1]顾金俊.韩国外资引进呈现新特点[N].经济日报,2011年4月9日

外国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第2篇

一、低碳外国投资的内涵

(一)低碳外国投资的概念

贸发委在报告中将低碳外国投资界定为“跨国公司通过股权(直接外资)和非股权参与方式,向东道国转让技术、做法或产品,从而大大降低这些国家的自身活动和相关活动及其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碳外国投资还包括为获得或使用低碳技术、工艺和产品而进行的外国直接投资”。

(二)低碳外国投资的类型和特点

低碳外国投资从形式上讲包括采用低碳工序和提供低碳产品与服务两种类型。采用低碳工序是从产品制造的角度而言,它要求跨国公司的投资以减少关温室气体排放量为前提,通过采用低碳工序,实现跨国公司及其全球价值链上相关公司业务的升级。提供低碳产品和服务则是从产品使用视角展开,其中低碳产品包括电动汽车、“节能”电子产品和一体化的公交运输系统等;低碳服务包括提供技术解决方案,重新设计当地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过程等。

传统海外投资理论认为,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动机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低碳外国投资关注的焦点,则是跨国公司进行外国投资应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为投资动机。这是新时期跨国公司重塑全球战略定位应关注的核心问题。

(三)低碳外国投资的意义

新世纪低碳经济的兴起向跨国公司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不仅因为跨国公司在广泛的国际业务中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还因为它们最有能力创造和传播技术,且最有条件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供需要的资金。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全球的共同需要,跨国公司面临的已经不是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否应采取行动的争论,而应是采取多少行动以及采取何种行动的问题。跨国公司在重构全球战略定位时应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宗旨,采用低碳工序在全球价值链进行产品制造,并向消费者提供低碳产品和服务以实现公司业务升级,最终实现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低碳外国投资的影响因素分析

当前,基于缓解全球气候变化的新型投资政策正日益对跨国投资活动产生直接影响。虽然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改进业务流程供应更清洁的产品和服务,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跨国公司的低碳投资有助于其生产能力及出口竞争力的扩张和升级,帮助其过渡到低碳经济。但是,此种投资也面临着经济和社会双重风险,对跨国公司进行低碳投资活动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低碳外国投资的驱动因素

驱动因素是指跨国公司对外国低碳项目进行投资时所考虑到的诸如母国政策、公共舆论和股东实力等具有推动低碳外国投资作用的因素。其中许多驱动因素影响到所有领域的外国直接投资,但有些因素只与气候变化有关。例如: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农村电气化的对外投资促进措施;促进建立相关技术能力并进行国际推广的政策;促使政府更多地披露气候变化风险的政策等。

(二)低碳外国投资的地域因素

地域决定因素是在跨国公司进行低碳外国投资过程中起拉动作用的因素,其主要从地理空间层面影响跨国公司具体投资地域的选择。除了外国投资的一般决定因素(例如市场规模和发展、原材料的获取、不同的竞争优势或熟练劳动力的使用)外,有些因素只与气候变化有关,例如:有针对性的政策框架和商业便利;建立或界定市场(电力、运输、建筑和工业部门)以刺激对新的低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特定国家的低碳技术等。

三、我国应对低碳跨国投资的策略

(一)基于驱动因素视角的吸引外资策略

母国政策是影响跨国公司开展低碳外国投资的最有力驱动因素,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政府若从中国实际出发,为跨国公司低碳外国投资提供一定的政策保证无疑将产生划时代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转向低碳经济时最大的难点,是资金短缺与技术开发推广,而吸引外资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佳选择。低碳海外投资不但有助于改进生产工序,并促进新技术、新行业的出现,也可能导致国内公司被挤出市场、产生技术依赖、基本货物和服务成本提高以及有关的社会后果。

中国政府在制定是否应当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低碳外国投资战略时,应从经济增长和人类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权衡低碳外国投资的利弊,力求实现低碳外国投资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一方面,可以制订有利的政策支持,诸如制订有利的东道国政策框架、将“可再生能源及相关产品和技术、节省燃料或使用替代燃料的运输方式以及新建筑材料”纳入传统政策框架范围、推行“绿色发展银行”以及提供低碳投资担保和信贷风险担保等;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具体制度以确保低碳外国投资的顺利实施。主要措施有扶持推广清洁技术、统一公司温室气体排放披露做法、建立若干国际低碳技术援助中心等。2006年中国与欧盟建立了以技术合作和企业参与为重点的积极务实的气候变化伙伴关系,这些合作包括的内容主要有交换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信息与经验、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和示范、技术转让、私营部门的参与、人员交流与培训以及公众参与活动等,这种做法在目前的条件下尤其值得效仿。

(二)基于地域因素的对外投资策略

据估计,2009年低碳外国直接投资仅在替代/可再生发电、回收利用以及环境技术产品(如风轮机、太阳能电池板和生物燃料)制造三个行业投资流量就达900亿美元,这些行业将成为低碳外国投资初始阶段的核心业务。

根据邓宁投资发展周期理论,我国在对外国直接投资吸引力增强的同时,已经具备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和能力。下表是近三年我国海外投资〔包括外商在华直接投资(IFDI)与对外直接投资(OFDI)〕行业分布统计表。

从上表可以发现,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在交通运输和电力煤气水供应方面有不断增强的趋势,而在制造和建筑业投资变化不大。相反我国企业对采矿业(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从2007年的40.6亿美元增长到2009年的133.4亿美元,增幅达228.57%,年均增长速度为76.19%。对于交通运输业,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呈现稳步上升趋势,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下降趋势明显,从2007年的40.7亿美元下降到2009年的20.7亿美元,降幅达48.14%。究其原因,这主要归功集系统集成、多技术类型和成本三大优势为一体的高铁行业的大力发展。

低碳外国投资给我国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从区域决定因素来看,今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和进行海外投资过程中,要将低碳外国投资投向缓解潜力高的“排放部门”,对电力、工业(包括制造业以及石油和天然气)、运输、建筑、废物管理、森林和农业等排放温室气体部门的预计排放量、缓解潜力以及成本进行评估,提前布局低碳外国投资行业,将是我国跨国公司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最有效方式。

本文对低碳外国投资的涵义进行了探讨,结合低碳外国投资的影响因素,从驱动因素和地域决定因素提出了我国跨国企业进行全球战略定位的重构思路。认为低碳外国投资必将成为越来越多跨国公司在制订发展战略时的核心内容和必然选择,原因不仅体现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大势所趋,而且还因为跨国公司作为拥有雄厚知识和尖端技术,业务遍及全球的企业,在全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向低碳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有能力,也有义务扮演主要角色。

参考文献:

①王军,国际贸易视角下的低碳经济,世界经济,2010(11)

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0世界投资报告,2010

③Hufbauer, G. C., Charnovitz, S., Kim, J. GlobalWarmingand theWorld Trading System.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 tionalEconomics,2009.

外国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第3篇

国际直接投资又称为外商直接投资、外国直接投资或对外直接投资。我国把吸收和利用的国际直接投资称之为外商直接投资,是因为我国吸收利用的国际直接投资不仅来源于一些国家,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二、辽宁省对外开放与经济增长的现状分析

辽宁省引进外商直接投资(FDI)值虽在个别年份有所下降,但总体上不断增加。从1990年的2.48亿美元到2014年的274.2亿美元,增长近110倍,平均增长率为21.66%。(如表1)

三、FDI对辽宁经济增长影响的定量分析

根据表1的数据绘制出辽宁省历年地区生产总值和FDI的序列表可以明显看出,1990~2014年间辽宁省的地区生产总值和FDI的增长趋势基本一致。由地区生产总值和FDI的散点图也可以看出数据大体呈线形分布,说明地区生产总值和FDI存在线形关系。因此本文决定用时间序列线形模型来研究FDI对辽宁省增长的影响。

以GDP为因变量,以FDI为解释变量,建立简单的一元线形模型:

经济学涵义为:第t年要素投入与第t年经济总量之间满足一元线形关系;b表示要素投入的报酬率,即投入每增长1%时产出的增长率;a作为常数项,表示除之外其他所有要素投入的影响,表示随机误差项。

使用1990~2014年的统计数据(见表1),利用Eviews5.0软件对上述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得到结果如下:

模型(1)的回归方程为:

这说明辽宁FDI和GDP有明显的线形相关关系,FDI的增长对GDP的增长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即FDI每增长1亿元人民币,辽宁省的国内生产总值就会增长14.351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FDI的流入对辽宁省经济总量的增长产生了较大的正面作用。

四、辽宁进一步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层面的对策建议

投资环境是外商投资决策中极其关键的影响因素,投资环境的好坏决定了东道国与外商投资相对的竞争地位,东道国较高标准的投资环境会增强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吸引力。虽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辽宁吸引外资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辽宁的投资环境与广东、上海相比,差距还很大,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了进一步改善辽宁的投资环境,应该同时加强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建设。

(二)企业层面的对策建议

外国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贵州;投资;优势

一、投资环境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投资环境,国外的文献中一般称为投资气候(investment climate)或商业环境(business environment),其研究内容往往是和跨国直接投资所面临的环境相联系的。投资环境的具体概念,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近年来,随着改善投资环境实践的发展和研究的不断深入,国内不少学者给出了投资环境的定义。其一,进行投资活动所涉及到的各种条件,其中既有自然方向的,又有社会力方面的;既有物质方面的,又有政策方面的;既有技术方面的,又有管理方而的。其二,投资对象所处的自然的、技术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各种条件的总称。其三,环境是影响外资投入动因及影响投资全过程诸因素的总体。其四,所谓投资环境就是特定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体制和规定所体现的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积极的或消极的),特别是指对外国投资考期待的利益和可能给予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进入60年代以后,随着各国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西方经济学界对对外直接投资这一领域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并进行了理论上的大量探讨和研究,形成了许多观点各异的理论。这些理论一般统称为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或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有时又因为其涉及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而被称为直接投资理论。第一,垄断优势理论。垄断优势理论是最早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的独立理论,它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初,在这以前基本上没有独立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第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费农提出的,这一理论既可以用来解释产品的国际贸易问题,也可以用来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第三,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又称国际生产综合理论,是70年代由英国著名跨国公司专家、里丁大学国际投资和国际企业教授邓宁提出的。这一理论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在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研究领域中最有影响的理论,并广泛被用来分析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和优势。

二、贵州省投资环境优势分析

(一)贵州省利用外资概况

从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一直呈强劲增长的态势。但是,贵州省作为西部大开发的省之一,一直以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势却不是很好。贵州省实际利用外资的数额总体呈稳步增长的趋势,但是也具有波动性的特征。贵州省利用外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980-1984年为起步阶段,实际利用外资的规模几乎为零,主要原因是我国刚刚实行改革开发的政策,国家对外商实施的很多优惠政策都是针对于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而贵州又是西部的落后地区,所以贵州吸引的外资几乎为零;1985-1993年为缓慢增长阶段,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对贵州逐渐了解,但受到地理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外商对贵州投资的规模仍然不大;1994-2004年为稳步增长的阶段,利用外资在数量上有了显著的提高,其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FDI)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1999年、2007年,由于金融危机以及世界经济的不景气等多方面的影响,贵州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国外贷款的数量出现波动的现象。

(二)土地和矿产资源优势

从贵州省目前的现状来看,贵州省的优势在于它有丰富的矿产资源,这是其他省份所无法比拟的。贵州省探明储量的矿藏在全国居首位的有汞、重晶石、化肥用硅石、光学水晶;名列第二的有磷、铝土矿、铅土矿、稀土、碘、建筑用方解石、锰、锑、水泥配料等。还有其他多种矿藏量名列全国前列。如此丰富的矿产蕴藏量,说明贵州省可以开发的前景是很宽广的,需要的是用资金来进行合理启动。除地下矿藏丰富外,贵州的山地资源更是丰富。由于复杂多样的气候、植被、土壤类型特殊的地理环境造就了优越的自然条件,适宜各种亚热带、凉亚热带、暖温带、温带动植物生长。其中,油桐、五倍子产量居全国第二,生漆居全国第三,乌柏居全国第四。贵州省又是全国四大中药材产区之一,药用植物数量居全国第四。

(三)水能资源优势

贵州省水能资源丰富,水能蕴藏量为1874147亿千瓦时,已开发的仅占可开发的14%,这说明贵州省还有巨大的水能资源尚待开发。贵州省的水能、煤炭资源储量大,其中经济可开发水源达1640万千瓦,煤炭储量是江南九省区之和。据了解,乌江一年的水流量接近黄河总量有800万千瓦,相当于半个三峡,但目前开发投资却比三峡少得多。南北盘江、红水河和都柳江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446亿立方米约占全省总量的37%。国家把贵州省列为“西电东送”的重点省份后,贵州省与广东等沿海发达城市的合作就在不断地推进中。

(四)旅游资源优势

贵州省是全国旅游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旅游资源种类多、分布广、品位高,是名副其实的天然公园。贵州省旅游资源得天独厚,有黄果树瀑布等12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梵净山等7个国家自然保护区、11个国家森林公园和4个国家地质公园、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9个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上春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是天然的避暑胜地。目前贵州省政府正在加大贵州城市文明建设的步伐,“三创一办”也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这些都为贵州省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保障。

参考文献:

1、投资百词解[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

2、济大辞典财政卷[M].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

3、姚梅镇.国际投资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外国直接投资的概念范文第5篇

一、地区经济一体化对国际分工的影响

国际分工是产生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因,国际贸易又进一步加深国际分工,解释贸易的理论都是以阐释分工为基础的,贸易理论的发展主要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比较利益理论。李嘉图认为,各国应致力于生产其相对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产品,并以之出口换取其相对具有较低劳动生产率的产品;赫克歇尔—俄林模型则表明,商品价格差异是贸易的基础,要素价格差异是产品价格差异的根源,各国应出口密集地使用本国丰富的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商品,并以之出口换取密集地使用本国所稀缺的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产品。二是新贸易理论。以克鲁格曼、赫尔普曼等人为代表的国际经济学家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差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动因之一,但该理论仅解释了要素禀赋具有差异国家之间的产业间贸易,而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贸易是发生在经济特征相似国家之间的贸易,新贸易理论从两个方面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其一是着眼于规模经济与产品差异化,以边际成本递减作为生产分工与集中的理由,其二是用不完全竞争及其市场细分策略来解释这类贸易与国际分工,说明规模收益只要超过运输成本,生产应有集中化的趋势,并且市场规模越大、“学习曲线”效应越明显的行业,成本就会越低,以此为基础的生产分工与选址,不再决定于比较优势与要素禀赋,而是历史因素与政府政策等因素作用的结果。

从以上理论出发,分析经济一体化在贸易流向与产业组织结构两方面对分工的影响,可以发现具有以下几方面明显的效应:第一,市场规模效应。一体化以后,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壁垒降低,因而无论从市场范围还是消费者效应来说,都有效地扩大了市场的规模,相似要素可以更密集地使用,按照一国都趋向于出口在本国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产品的原理(克鲁格曼、赫尔普曼,1985),一体化区域将具有增加对区外出口的倾向。第二,市场竞争效应。贸易壁垒降低将导致区内市场竞争激化,减少寡头垄断,降低区内市场细分的程度,可以强制地带来经济效率的调整。第三,规模经济与专业化分工的效应。市场规模扩大以后,企业可以通过做大规模降低成本,一些厂商能够从事更多的工厂专业化分工,减少每个工厂生产的产品种类,降低服务成本,增强出口与区域内进口替代的能力。以上三方面都将增加一体化区域的区位优势,增加一体化区域内部分国家的竞争优势,引起区内投资格局的调整与区外对区内投资的增加。

从贸易对分工的影响来看,传统贸易理论与新贸易理论的分析有三个共同点:一是产品都是由一国国内的企业生产的;二是贸易保护的对象都是一国的产业、产品及其生产的企业;三是要素在地区间不流动。但如果以跨国公司的跨国一体化经营为分析背景,以上三点结论就需要重新推敲,国内有学者将跨国公司内中间产品的贸易、对外直接投资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贸易与投资的融合概括为贸易投资一体化现象(张二震、马野青,2002),得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我们认为,分析贸易投资一体化对国际分工的影响,可以以要素的跨国流动与各国同类要素的异质性为基础,当跨国公司实行跨国一体化经营时,跨国公司的管理、技术以及品牌都可以成为投入的要素,地区经济一体化降低了贸易壁垒,有利于要素与中间产品的国际流动,从而推动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依据各国的要素差异进行不同的价值增值环节的选点布局,一国科技型、管理型以及高素质劳动力较多,将有利于价值增值环节大的生产投资与研发机构的建立,低素质低技术的劳动力较多,将有利于一般加工型生产环节的建立。贸易投资一体化使产品乃至产业失去了国家的界限,在中国生产的产品不能再说是由中国制造的,但国际分工仍存在,不过分工不以产品、产业为标志,而以国家之间的要素差异为标志,以要素创造的价值增幅为标志。以这种分工为基础的贸易,结果不是要素价格的均等化,而是其差距的扩大,如跨国公司专门将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价值增幅大的生产环节放在本国,而把生产的组装等劳动密集型工序放在中国,或仅建立适应中国市场的技术应用中心,中国将专门成为成熟技术的生产加工基地,长期下去中国的知识型管理型人才收入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将越来越大,造成人才培养的困难与人才的流失,进而掉入要素低水平成长的贸易陷阱。

对一体化国家而言,区域经济一体化扩大了区域内的市场,降低了区域内同类生产要素流动的障碍,增加了同类生产要素尤其是知识型管理型人才的聚集,这都将增加区内的区位优势,提高以贸易投资一体化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层次。但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而言,跨国公司的生产选址将非常重要,使价值增值幅度大的生产环节落址于本国,通过对知识型人才的需求来实现本国有竞争力要素的持续增长,将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新目的。吸引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不仅要有量,而且还要有质。

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投资效应,国际经济学界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前,分析总是以一体化对新贸易格局的影响作为基础,20世纪80年代中叶以后,随着新贸易理论的创立,市场结构、产业组织的理论被植入国际贸易的分析,因而投资效应的分析就以产业组织的行为分析作为基础,贸易投资一体化基础上的贸易与投资行为主要还是以寡占反映战略为主,在方法上仍属产业组织的行为分析,下面我们以这两个阶段为界分而述之。

二、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进行的分析

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跨地区跨集团的直接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策略,从根本上来说将成为打破地区封锁抑制排他性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当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从以降低成本为目标的要素寻找型向市场开拓型转变后,国际贸易的作用将是长期的基础性的。从贸易的角度分析一体化对投资的影响,出发点是一体化对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与福利的影响,理论基础基于比较利益之上的专业分工,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部门间或产业间的区域内部贸易的增长,市场规模以及规模经济都成为一体化收益的主要来源,经济特征相似的国家都可以在专业化分工中收益,从与一体化之外的国家贸易条件的改变中获益。分析一体化对贸易的影响,主要采用一般均衡的分析方法,考虑关税、配额和其他贸易障碍降低后对相对价格的影响以及价格对贸易商行为的影响。由于影响相对价格的行为因素很多,如政策、收入等,因而不联系具体产业与产品是很难下具体结论的,但总体的分析可以提供基本的分析方法与思路。

美国经济学家J·瓦伊纳于1950年提出了“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这两个基本概念,用以反映贸易对一体化的反应,金德尔伯格(Kindleberger,1966)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投资转移”与“投资创造”,用以反映外部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对区域一体化贸易流向的反应,由此奠定了这一领域的基本分析框架。

金德尔伯格认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经营战略表明,一体化组织的贸易流向对国际直接投资的流向和流量产生影响,形成投资创造效应与投资转移效应。投资创造是由贸易转移引起的,一般而言,关税水平越高的国家,一体化后贸易转移效应越大,该国将从成员国进口成本更高的产品,消费者获得价格相对较低的产品,但国家失去部分甚至全部关税收入。如中日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中国可能以从日本进口汽车来代替从世界其他地区的进口,但别国厂商自不会坐以待毙,中国厂商也不能面对新格局而束手无策,由此形成的区外非成员国对一体化区域内的直接投资和区域内成员国之间的直接投资的增加即为投资创造,区外的跨国公司在一体化内部建立“避税工厂”(Tariff-exemptfactory),并向一体化市场供货,以维护其原来以出口方式占领的市场份额,同时,由于区域内贸易自由化使市场扩大与需求增加,为厂商带来了新的市场机会,一体化内外的跨国公司互相竞争以追求潜在的规模经济效益,也会增加在区域内的直接投资。

投资转移是由贸易创造引起的扩大了的外国直接投资,贸易创造的产生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成员国的数量,数量越大,表明市场越大;平均关税水平的降低程度,平均关税水平越是降低,同盟越可能趋向贸易创造;成员国经济的竞争程度,受保护的同类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差异越大,贸易创造效应越大。贸易创造的产生来源于规模经济与专业分工,为从一体化经济中获取规模经济和专业分工的收益,需要进行生产的重组,由此引起区域内直接投资布局的调整与资源的重新配置以及区外外国直接投资的增加,产生投资转移。

投资创造与投资转移根源于一体化的规模效应与市场统一效应,相对于区外国家而言,一体化内部的总收益无疑是提高的,尤其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对发展工业的偏好,其收益更具有长期意义,但对一体化内不同的国家而言,其收益是不对等的,模型分析表明(PeterRobson,1998),一体化区域内产业在国与国之间转移是必然的,甚至存在产业全部向一国偏转的可能,因而认真研究一体化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优势及产业分工趋向,制定适当的补偿机制就成为一体化的重要制度内容。

三、从产业组织的角度进行的分析

由于生产全球化的发展以及跨国公司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而进行的跨国投资战略调整,建立在地理意义上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概念的界限已变得模糊起来,因而以地理概念为基础的金德尔伯格的二分法就难以反映外国直接投资之间的全部复杂问题,随着新贸易理论的兴起,以产业组织理论为基础,以占领市场为导向的寡占反映战略就成为解释直接投资的重要原因。

这种方法着眼于一体化从哪些方面影响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其分析一般以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为依据,该理论认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取决于以下三个要素的组合:第一,所有权优势。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应具有某种垄断优势,以抵消在陌生环境中经营所需增加的额外成本,一般业主的无形资产与规模经济都可能体现特定的所有权优势,其内容主要包括研究与开发能力、管理能力、获取信息能力、营销技巧、特殊的组织结构以及进入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市场的便利条件等。第二,内部化优势。制度学派认为企业作为一种科层组织,与外部市场相比具有减少交易成本的优越性,根据邓宁的分析,国际市场的失效主要有两类,一是结构性失效,如贸易壁垒的存在与无形资产的溢出效应影响外部市场的形成和发育;二是交易性失效,如交易渠道不畅及国际市场经营风险过高都将提高交易的机会成本,交易成本提高促使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将外部市场内部化。第三,区位优势。区位优势来自东道国特定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如自然资源的禀赋、社会文化、法律、政治和制度环境,以及政府通过立法或行政政策所提供的优越条件等,这些因素不是跨国公司特有的,但跨国公司可以不断适应它,利用它。

将以上三个方面结合起来可以合理清楚地解释国际生产的组织形式,所有权优势决定了“谁”来生产,内部化优势决定了“怎样”生产,区位优势决定了“在哪里”生产。而一体化从规模性、结构性与交易性三个方面增强了区域内国家在以上三个方面的优势。贸易壁垒的降低尤其是专用性资产、中间产品及要素流动壁垒的降低,提高了跨国公司内部化的能力,一体化后的区域市场是一个多民族、多国家的市场,具有文化、政策等多方面的差异性与复杂性,为区域内的跨国公司提供了国际经营的学习机会与条件,使一部分区位优势转化为所有权优势(MiraWilkins,1991),一体化最为突出的还在于它凸显了区域市场的区位优势,拓宽了市场的范围,加大了经济的总体规模,提高了经济的抗震性,能使经济周期的波幅减少,周期拉长,降低了国际贸易中的许多不确定性,对于一体化的小国来说,生产的种类可以减少,规模可以加大,生产的某种地理分工变得更自然,一体化产生的规模经济尤其有利于那些在大工厂中应用的重要生产要素,如某些类型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这也成为跨国公司对区内投资的重要原因。

将直接投资的增长与企业的战略对策结合的分析认为主要有四种形式的战略投资对策(Yannoponlos,1990):(1)防御性进口替资,也叫“桥头堡投资”或“跳越关税”的投资,是外部企业对一体化贸易转移效应的一种对策,反映了一个企业为维持在一体化经济中的市场份额从以贸易为基础的战略向以投资为基础的战略的转变;(2)进攻性进口替资,亦称出口导向投资,它以一体化对竞争效率、收入水平、增长和创新的影响为依据,投资的动机在于利用地区一体化所造成的市场扩大和需求增大的势头,是企业抢占市场进一步扩大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的一种战略投资;(3)重组投资,又叫合理化投资,即生产经营的布局按一体化后更自然的区位优势重新组织所进行的投资,因为贸易壁垒消除以后,各成员国的比较优势成为资源重新配置的主要依据,生产活动将向成本较低的地区集中;(4)寡占反映投资,指当地企业面对外部跨国公司直接投资进入该地区,为保持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也必须通过做大规模进行回应,从而刺激其通过直接投资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

从产业组织的角度分析一体化对直接投资的效应,最主要在于强调它对工业效率的影响,这可能是比资源配置效应更为重要的一种收益来源,因为从贸易的角度所作的分析是在完全竞争的框架内展开的,而从产业组织的角度所作的分析强调的是以不完全竞争为框架,分析一体化对厂商竞争行为的影响。鉴于一体化后兼并与收购将成为主要的投资方式,因而如何规范本国企业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与垄断行为,就成为新的更重要的课题。

四、启示与结论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参与经济一体化必将有得有失,但一般总是得大于失,这是双赢、多赢的博弈,而非零和博弈,国际直接投资的流向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一体化分工的格局趋向,也是利益分配的重要导向,一国要从一体化中获得有益的分工,就要从比较优势、竞争优势以及竞争性要素的持续增长等几个方面来引导国际直接投资的方向,从以上贸易与产业组织两方面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来看,我们认为中国参与经济一体化主要应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1.处理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依照传统贸易理论,中国是简单劳动力要素的供给极其丰富的国家,几乎可以说具有无限供给弹性,因而一体化后,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将有向中国集中的趋向,依照新贸易理论,生产也有向平均成本低的国家集中的趋向。但中国是一个大国,中国向别国开放市场也具有诱人的利益,当中国与东盟拟建立自由贸易区时,日本不无妒忌地宣称,为了享受中国对东盟出口的零关税,日本企业可能进一步向中国投资,为了同样的理由,日本可能将已或拟向东盟的投资转向中国(冯昭奎,2002),其实,中国与东盟都大可不必为此而担心,制造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国转移的趋势是存在的,但制造业的产品丰富多彩,千差万别,只要一体化内的商品比要素多,要素价格就有均等化的趋向(赫尔普曼、克鲁格曼,1985),如果其生产全向一国集中,则比较优势的天平将向另一面倾倒,况且生产同样的商品对要素的组合方式仍有差异,可以起到平衡各国生产要素供给的作用,东盟即使生产的种类减少了,但贸易壁垒的降低使中国辽阔无边的市场向他们优惠开放,从美加墨自由贸易区的运转来看,自由贸易的协定尤其有利于小国,因为他们的增长与繁荣有了更多的空间(ShyamalenduSarkar,2001)。对东盟而言,中国是竞争者,也是有利的合作伙伴,其合作的空间将主要在制造业、电子、通讯等产业内部的分工与贸易,由于这些产业的发展取决于最初的生产与更大的市场份额,因此实证分析这些产业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分工布局将对资源的配置起导向作用。

2.处理好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外国跨国公司的关系。以产业组织理论为基础的分析表明,一体化后的市场将成为有实力的跨国公司角逐的场所,其第一阶段的投资将是对资源重新配置、生产合理化布局的反映,第二阶段的投资则是实现企业的快速增长和加强对市场的控制,而兼并和收购当地企业便成为其迅速占领市场的最有效的手段。面临外国跨国公司的竞争,我们在不同的产业市场结构中应有不同的应对之策,具体而言,在规模经济较显著的行业,如汽车、化工、金融、民用飞机等部门,在收入需求弹性较大的部门,如电子通讯、计算机、药品等部门,其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企业兼并的国际化倾向也明显,因而应鼓励国内企业实现并购,形成产业组织的集中化,以大企业与跨国公司合作,而在规模经济不明显、生产处于成熟阶段、生产技术已标准化、需求收入弹性较小的部门,如纺织、服装等,应以鼓励竞争为主,制定较严格的反垄断管制,这种按产业结构的差异制定垄断管制的双重标准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都采用的方法。

3.处理好具有核心竞争力要素的培养与跨国公司一体化经营的关系。在跨国公司全球一体化经营的战略下,中国既要发挥简单劳动力丰富低廉的比较优势与跨国公司的优势资源相结合,也要发挥中国优秀人才的竞争优势与跨国公司的优势资源相结合,既要有生产加工中心,也要有技术中心。在贸易投资一体化的背景下,要保护本国有竞争力的要素在本国有就业机会,有获取高工资的机会,要力争让跨国公司的价值增值幅度大的生产环节,具有核心创造力的研发活动在中国展开,如法国在药品生产行业就规定在当地建立研究与开发机构是外国投资进入法国市场的先决条件。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跨国公司,只要能对中国关键的核心生产要素付高额报酬,都应受到鼓励,这是从根本上获取关键产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关键要素与技术的持续供给能力,这样,中国经济才能具有“独立于一体化经济中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赫尔普曼,克鲁格曼.市场结构与对外贸易.上海三联书店,1985.

[2]克鲁格曼.克鲁格曼国际贸易新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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