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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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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

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第1篇

一、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意义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县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我县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我县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8个,并在45个村、11个社区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站2001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15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4件,非诉讼调解案件7件。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黑龙江省省法律援助办法》及《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法律援助处中心审批。

3.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在县法律援助中心授权的范围门内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4.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7.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8.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9.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0.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根据黑龙江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细则的规定,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件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使用统一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法援中心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坤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3)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且经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查验属实的经济困难证明;(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县法律援助中心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内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来电咨询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县法律援助中心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援助案件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收卷人审查合格后,填写《年度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单》,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由财务部门负责复核、发放。标准按《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1.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我县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

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第2篇

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1.加强组织管理。根据人动及时调整档案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一名局领导分管档案工作,配备了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健全了由全局各科室“兼职档案员”组成的档案管理网络;同时保证了资金的投入,落实了档案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将档案管理工作确立为党组和局务会日常讨论议题之一。

2.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强化涉密档案监管,由专人统一集中管理档案,对机密件、秘密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凡涉及保密的文件资料严格做好传阅和保存工作,实现“借阅一次,登记一次”。

3.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了建立了《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保管制度》等一些列规章制度,同时将各乡镇司法所的档案工作列入目标考核资料,并要求各乡镇司法所严格执行,认真落实。明确在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重要环节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收集齐全、分类合理、组卷科学、归档及时。

二、档案业务建设工作

1.有适宜保管档案的库房,基本做到了档案库房与办公室、阅览室三室分开。档案库房门窗坚固、位置适当,达到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鼠、防火、防腐、防高温等八防要求。备有空调、电脑、打印复印一体机、防盗门、档案管理软件等现代化设施和检索工具,定期检查灭火设备,确保档案资料无安全隐患。

2.有数量充足、质量较好的档案专用柜架,档案装订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装订。至今本局档案无霉变、尘污、鼠咬现象,也没有出现档案被盗、被毁、涂改、泄密现象。

3.归档文件严格按照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整理归档,贴合有关规范要求。同时为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通过应用全市档案协同管理系统,实行了档案电子自动化管理,使档案资料的查找利用更加方便、快捷。

4.将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实物档案、社区矫正档案、安置帮教档案及其他专业档案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归档文件资料齐全;编制了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和必要的全引目录,并把所有档案的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输入计算机,利用档案协同管理软件,达到文件级检索。

5.根据我局实际状况,建立了阅览室,配备了借阅登记簿,做到了查阅登记、退档注销等手续齐备,档案管理利用率得到明显提高。积极开展利用档案资料。综合档案室建立以来,为公证案件处理、法律援助、宣传、普法考试等提供了基础资料及咨询服务。

三、档案管理工作

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第3篇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促进全县教育体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结合我系统实际,现就__年教体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如下:

1.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__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的安排认真履行执法职责。年初按照职责要求对本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作出安排,年终对本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总结,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收集行政执法工作档案,整理归档备查。

2.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许可行为,做好教师资格认定、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等工作。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设置、招生广告审批、财务监督、督导评估等制度,清理整顿民办学校招生广告。

3.落实教体系统内部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检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职能科室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台帐记录,对学法、行政行为、执法监督等情况都要按规定记录归档。

4. 建立健全政策与法规学习制度。以学习型机关建设为平台,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局领导班子、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做到学法培训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__年学法重点内容应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及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

5. 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培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和年审工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学习资料、组织培训等形式,加大教体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局机关新增人员和未领证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认真做好教体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和申领《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主体合格,持证上岗。

6.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根据县政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地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工作,力求规范化,争取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中取得好成绩。

7.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做好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按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严格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备案等工作。

8.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执教制度。各职能科室及校(园)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力度,使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不断得到优化,服务质量不断得到提升,积极推进依法执教工作的进程,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局纪检监察科。

9.完善教育行政救济渠道,做好行政应诉专项工作。顺应经济社会发展与公民权益保障大势,完善教育申诉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校内申诉与行政申诉两条救济渠道的环节与路径、处理时限,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聘用和咨询机制,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多方资源,为教育行政执法和解决校园疑难问题提供法律援助。做好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应对工作,努力化解行政争议。

10.加强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依法实施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11.进一步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畅通群众获取信息的途径。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机关干部政府信息公开意识,不断提升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提高行政透明度,加大教体系统有关招生、收费、学校安全、素质教育等方面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

12.加强对教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教体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如下:

领导小组

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第4篇

评议内容:普法要加大力度,深入人心

整改措施:作为近期整改内容,要进一步强化普法对象(村居民、中小学生)和普法内容的针对性:对中小学生要侧重于道德的教育,并辅助于一般法律常识教育;对城镇居民要侧重于民生和民事经济,尤其要对征地拆迁、条例进行宣传;对农村村民要侧重于民生和山林权属、土地管理、邻里纠纷等方面的内容宣传。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适时举办领导干部法制专题讲座。要加大对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力度,年内举办一期骨干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

二、公证、律师方面

评议内容:要解决公证、律师的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问题

整改措施:作为近期整改内容,要彻底改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现象,公证处、律师所要各自制定办事程序,改进工作方法,改善服务态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办结制。局里要加大管理监督力度,把公证、律师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与工作考核、年终年审挂钩,督促法律工作者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方面

评议内容:要降低法援门槛,扩大法援面

整改措施:目前已着手进行,还要进一步调动全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真正把党的阳光政策落实到受援群众。一是将全年任务落实到人;二是推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对受援条件、办案流程予以公示;三是办案补贴及时按标准兑现;四是案卷及时整理归档。

四、司法所建设方面

评议内容:1、希望司法所独立

整改措施:条件尚不具备,可在中心所试点,待条件成熟再行实施。

2、给予基层司法所一定的工作经费

整改措施:目前可以适当解决。从今年开始,每所下拨工作经费1000元/年,主要用于基层司法所调处民间纠纷补助等业务开支。

3、加大对司法所的硬件投入

整改措施:进一步清理各司法所的办公设备,并建立移交接备案手续,尽量按工作所需配齐配强办公设备,还没有业务用房的所,尽可能予以解决。

4、加大对基层司法所的工作支持力度

整改措施:要求各业务处室在对基层所的业务开展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局里将成立业务指导组,分片指导基层司法所的业务,具体分工如下:

5、司法所职能不匹配,有责无执法权

整改措施:各司法所应认真履行现有职责,最大限度地行使现有职权,尽最大努力服务群众。因涉及体制问题,目前只能调研,近期无法解决。

6、基层司法所人员缺少

整改措施:因涉及体制和编制问题,县局一时难以解决。今后将在中心司法所进行探索试点,配齐人员,单列脱钩。待条件成熟再争取增配。

7、建议成立中心司法所

整改措施:全面铺开一时难以办到,拟在工业园区建立中心司法所,先行试点,待条件具备可选择在中心城镇建立。

五、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方面

评议内容:1、特殊人群管理信息共享

整改措施:局社区矫正股从现在起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特殊人群管理信息转告各有关所,并形成制度,以方便基层。

2、对刑释人员生活补助程序要简化

整改措施:正在开展,但还要进一步规范程序,创新管理,提高效率。既要简化程序,又要符合上级要求,将补助落实到对象本人。

3、完善无缝对接机制

整改措施:要在现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文确定具体的对接程序,统一规范,实现100%对接率。

4、司法所人员纳入警察编制

整改措施:目前尚无明文规定,难以解决,但无论如何都不能放弃对特殊人群的管理。

六、政务、福利方面

评议内容:1、要求多进行业务培训

整改措施:可以在近期安排基层司法干警外出学习或到局各业务岗位跟班培训。局里将作出今明两年乃至四年的业务学习培训计划,分批次培训。

2、要搞好福利

整改措施:可以在不违背县政府关于公务员津补贴发放规定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增加干部福利。住房公积金比例今年提高到10%。违背县政府规定的额外补助,不予发放。

3、要围绕农业、两区建设发挥法律服务职能

整改措施:(1)在服务农业方面,主要由各司法所负责落实,各所要有针对性的提出服务农业的计划和措施,为当地政府分忧,为群众搞好法律服务。

(2)在服务两区建设方面,由局各业务处室负责,主要是参与全县重大工程的招投标公证监督,以及为工业园区及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如担任法律顾问等。

4、要为外县籍同志解决食宿补贴

整改措施:在局机关上班的外县同志,因食宿不便,每月可以由局财务给予200元补贴。

5、局领导下基层、关心基层不够

整改措施:要建立局班子成员基层所工作联系点制度,按前述业务指导组的分工,分片到基层所沟通协调,帮助解决具体业务问题。每月各班子成员至少要下基层联系一次。

6、司法津贴要尽快解决

整改措施:目前已经向县领导汇报并与县财政局沟通多次,争取今年列入县财政预算。

7、阳光津贴由局统一发放

法律援助案卷整理标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档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文本规范

行政规范性文件仅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为执行法律、法规的需要依法定权限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内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延伸和具体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够具体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可作细化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具体实际,制定一些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文件。本文仅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颁布施行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 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概况

据2010年3月对《法律图书馆》网站的不完全统计,自1957年7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实施《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整理积存档案暂行办法》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颁布的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大约有562个。详见表1。

2 对我国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分析

应该说,自1957年7月《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整理积存档案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的50多年间,各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档案工作实践中颁布施行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远远大于562个。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但是推动我国档案事业法制化进程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我国档案事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主要工具和重要保障,为今后转型期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还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下面,从制定技术的角度,对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根据、法律渊源与效力、名称、适用范围、颁布时间与实施时间的间隔、形式结构等六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根据分析

在我国,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以“根据”为原则的。由于原网站改版或升级,造成《法律图书馆》网站与部分文件的链接错误,致使部分文件无法查阅到全文。562部(含首次颁布与修订本)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可以查阅到全文的有370部,其中,342部指明了制定依据,占92%;28部没有指明制定依据,占8%。详见表2。

档案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比例高低排序分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含副省级城市),省级档案局,省级档案局与其他厅、局、办联合,市级档案局,省级其他厅、局、办单独或联合,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省委办公厅(室)单独或联合,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市委办公厅(室)单独或联合,市级其他局、委、办单独或联合。

从总体情况看,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大部分注意到了对制定根据的表述,但仍然存在表述过于笼统的问题。

第一,同样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多少不一。如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共有90部,其中,法律依据最多的有7部,最少的没有说明法律依据。第二,有些规范性文件只是笼统地说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没有说明具体依据哪一部或哪几部法律、法规。例如,2006年s月,《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1部规范性文件就存在这种问题。

除了上述规范性文件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规范性文件在说明具体依据某部法律后,还加有“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表述。这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的是与档案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与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与公民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与机关、团体、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应该有进一步的明确表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实施多年之后,仍然出现此类问题,说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起草、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时,还没有严格遵循《立法法》的规定和要求。

2.2 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渊源与效力分析

从广义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介于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行行为之间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反复适用、具有弱普遍约束力”的“准行政立法行为”,是规章以上行政法渊源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效力,总的来说,“应低于同类行政法规、规章而高于据其所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从法律效力来看,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都较低,不得同宪法、法律、上级和同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

由于经验与技术的欠缺,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不仅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同样存在与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一是制定主体不合法。不管是档案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或是社会团体,谁都可以制定有关档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某些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单位档案管理办法的某些内容,明显与本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悖。这些都是因制定主体不合法而造成的。二是越权现象较严重。与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有关的越权行为,既有上下级档案行政机关的纵向越权,亦有同级档案(或非档案)行政机关的横向越权,目前,以后者居多。三是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不相符。有的档案部门为使本部门的史料编纂多出成果,而对应开放的档案迟迟不予开放。国家档案局与国家物价局对档案利用收费已有明文规定,而有的档案部门则借此机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四是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相违背。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某些专业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档案部门需要与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此类文件往往先有档案部门起草,专业主管部门会签,有时因时间关系,会签手续不全,也照发不误。这样,就造成主办、协办机关不明,各自职责不清,出现问题相互推诿,自然会影响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效力。五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文件制定主体在起草、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时常有很大的随意性,使用的名称也较混乱。有的只需发个“通知”、“意见”之类的文件也要冠之以《规定》、《办法》,甚至《条例》。一些市县档案规范性文件词不达意,时常出现错别字。由此可见,最具特色和最为具体的档案规范性文件更需要引起制定主体的高度重视和法制部门的严格把关。

2.3 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分析

从形式上看,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中,265部用“办法”,139部用“通知”,56部用“规定”,2部用“条例”。在265部采用“办法”的法规中,又分“办法”、“暂行办法”和“管理办法”三种不同 用法。从制定技术的角度来讲,“条例”作为法的形式,是对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或某一方面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办法”和“通知”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办法”作为一种立法形式,其功能是对某类社会关系或行政工作做出比较全面、系统与具体的规定。“规定”是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具体规范某项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一般来讲,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采用“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采用“办法”。

2.4 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分析

由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种类不同,适用的范围也就不同。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来看,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最多的有:档案管理,档案事业,档案工作,城市建设档案,企业档案,城市地下管线档案,重大活动或重大事项档案,人物或名人档案,建设项目档案,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档案,征集档案,收集档案,查阅或利用档案,司法档案,技术档案,移交档案,等等。涉及内容较少的有:档案法,档案卷,信用档案,行政复议档案,移民档案,电子文件管理,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档案整理,鉴定或销毁档案,档案信息,档案信息化,档案寄存,档案中介,档案抢救,行政执法档案,档案保证金,档案库,档案验收,档案登记,开放档案,档案综合管理以及众多其他专门档案和档案机构与档案人员,等等。从数量和内容来讲,当前急需的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行政复议,档案信息组织和档案信息化,电子文件管理,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档案开放,档案鉴定与销毁,档案寄存,档案抢救,档案中介,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信息服务,档案资源整合,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明显偏少或空缺。一方面,说明相应的上位法缺位,另一方面,说明制定主体缺乏探索和创新精神。这应是未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点规范的内容和领域。

2.5 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时间与实施时间间隔分析

从制定技术上讲,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应间隔一段距离,以便法规的宣传和推广。这样,既有利于档案政策和法规部门对法规的实施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也有利于社会成员的学习与消化,使法律法规实施后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从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的间隔来看,177部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是同一天,占47.83%。167部相隔一段时间,占45.14%。其中,10天以内的10部,11~20天以内的16部,21~30天以内的30部,31~40天以内的24部,41~50天以内的28部,51~60天以内的13部,60天以上的13部。最长的相隔为79天,最短的只有4天,平均为35天。19部只有发(颁)布时间,没有开始实施的时间,占5.14%。在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中,有21部明确规定了失效时间,占5.7%。

我们认为,首次颁布的档案规范性文件,颁布与实施的时间间隔应当稍大一些,修订的档案规范性文件,颁布与实施的时间间隔应当稍小一些,甚至可以颁布与实施为同一时间。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宣布自施行之日起,旧的和其他有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2.6 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结构分析

370部档案规范性文件,有119部属于复杂结构,占32.2%。分为总则、附则、章等若干部分,各部分都有标题,条文也较多,要件数量多而且全面。其中,116部有总则、分则、附则等,有章、条、款之分,每一章都有标题;有3部没有附则。116部中,有58部设有罚则。116部中全文12章的1部,9章的1部,8章的11部,7章的23部,6章的49部,5章的27部,4章的4部,平均为6章。全文最多的是65条,最少是14条,平均为34条。

有213部介于简单结构与复杂结构之间。要件多于简单结构但少于复杂结构,没有章的设置,也没有各部分标题、附则等要件,只有条、款之分,条文较复杂结构少,其中最多的48条,最少的9条,平均为21条。有38部属于简单结构,只有款之分,条文较复杂结构少了许多。370部规范性文件均没有目这一层次。从字数看,最短的只有129个字,最长的有10482个字,平均为2815个字。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同一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形式结构差异很大。如有关“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规范性文件有21部,其中1部有章,20部没有章;条文最多的为28条,最少的没有设条,直接用数字标明顺序;字数最多的为3051个字,最少的只有1484个字。

由此看来,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档案规范性文件能够结合自身实际,有的放矢,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实现了形式和内容的多样化,逐步避免了地方档案法规普遍存在的照抄照搬现象。这是值得充分肯定和需要进一步保持和发扬的地方。

在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中,有58部设有奖励或制裁的条款,占15.7%。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法规、规章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都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效力最高的应该是行政法规,其次为规章。因为,根据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参照规章,并没有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据此,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今后制定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取消行政处罚,适当保留奖励条款。这样,既可以避免与法律抵触,又可以起到自身独特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兰青,高琼.行政规范性文件之我见[j].四川档案,2004(2)

[2]李新泉.制定地方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的若干问题[j].城建档案,1996(4).

[3]《法律图书馆》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