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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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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问题

法律援助的问题范文第1篇

我县法律援助工作自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后及时启动。为了解这一工作的开展情况,我校组成课题调研组,深入相关单位和部门,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召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受援对象座谈会和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调研。对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认真的分析研判,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建议。

一、基本情况

1、服务网络逐步完善。建立了县、乡、村三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做到县有法律援助中心,16个乡镇和2个经济开发区有法律援助工作站,264个行政村和居委会及社区有法律援助联络点335个。在县法院、局、妇联、残联、团委、看守所等特殊部门设立了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同时,建立驻县部队团以上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8个。

2、保障机制逐步规范。经费方面,主要来源于中央、省、市、县的直接拨款,其中县本级财政每年安排在10万元左右,近年来经费逐年有一定的提高。人员方面,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工作人员5名,社会律师8人,工作站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共有36人,同时,建立了一支30人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办公条件方面,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所有乡镇及开发区法律援助工作站都单独设立了对外服务窗口。

3、工作成效逐步凸显。2003年9月至2009年初,共受理诉讼案件52件。2009年至2013年,在100件左右。2014年租用临街商铺后,案件受理有大幅度提升,其中,2014年办理264件、2015年办理384件。今年截至6月底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7件。多次被省厅、市局评为“先进集体”,2015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荣获第三批“全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示范窗口”荣誉称号。

4、社会影响逐步提升。一是创新载体。以“九月法律援助宣传月”、“法律进乡村”等法治宣传活动为契机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二是突出主题。电视台以滚动字幕的形式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并及时报道法律援助有关活动的开展情况,营造浓厚宣传氛围。三是突出重点。针对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群体,制作、编印法律援助指南、手册等,免费向群众发放。

二、主要问题

1、宣传效果不佳。调研中了解到,我县法律援助远没达到人人知晓的程度,许多社会群体、困难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还有法律援助这一无偿的法律服务。究其原因:一是覆盖面不广。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宣传工作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全覆盖。二是宣传形式单一。法律援助宣传途径单一,内容单调,影响了宣传效果。

2、长效机制不全。据调查,人员较少、经费较低、补贴有限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一是人员力量不足。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只有5人,中心既有办案任务,又有管理职能,还要负责接待咨询等工作,同时还有公律科的有关事务。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受理案件年均增长40%以上,含援助工作者及社会律师在内,人均年办案20件以上,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和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使得群众维权之路相当困难。二是经费缺口较大。据了解,我县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仅去年就增长了45%,达到384件。虽然法律援助经费已纳入了财政预算,但就去年来说,摊到每件案件的费用不足300元,再加上相应的行政成本,致使法律援助经费与法律援助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三是补贴方法不科学。目前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基本都是“包干制”。不仅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还可能倒贴交通、通讯、文印等费用,可能会因为控制办案成本而影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3、协调配合不畅。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司法行政部门做工作责无旁贷,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部门配合体制未建立。目前,社会上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援助中心或是工作站的事,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案件操作标准执行不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对减、免、缓收费的标准执行不一,受援对象常常面临交不讼费、调查取证鉴定费、查阅档案资料费等实际困难,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导致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但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使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4、服务质量不高。一是缺少全程管理。虽然对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受理申请、审查指派、辩护、监督管理等各环节进行了规范、完善,但由于中心工作人员少,存在重自办案件、轻管理指导的思想认识,造成管理缺位,缺乏专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尤其是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追踪、评估。二是责任意识不强。由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较低,案件的难易度、付出的辛劳却不比收费案件少,有的甚至超出收费案件,且面对的又是老弱病残等贫弱群众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再加上法院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给律师准备辩护的时间较短,导致律师只能仓促上阵,临时出庭、临时辩护。因此有的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不如收费案件那样热情、认真、负责。三是受援人自身原因使监督不到位。因为法律事务专业性强,而受援人的法律事务认知能力弱,导致受援人无法正确评价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同时,由于法律援助的无偿性,使受援人降低了对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要求,影响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三、几点建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我县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的新形势下,我们认为,应高度重视并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围。一是争取领导重视。使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二是创新宣传形式。如采取文艺演出、演讲、讲座、歌舞、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加大农村宣传力度,尤其要深入滨湖乡镇的困难农户家中进行宣传。注重利用QQ群、微信群、网络等新兴媒介,普及法律知识,解读法律援助流程,分析案例,接受群众咨询和在线互动。三是加大公益宣传。推进法律援助热线“12348”与政务服务热线“12345”的无缝对接;县城、乡镇集镇人口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派出所、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人社局办事大厅、公交车站点、县属医院门诊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宣传栏,公布热线电话;县委机关刊物刊登法律援助公益广告。

2、强化思想认识,提高保障水平。各级政府全面落实法律援助的各项责任,把法律援助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并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财、物的支持。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参照外地做法,将县法律援助机构升格为副科级单位,单独核定编制,及时增加人员。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为法律专业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二是加强经费保障。逐步提高案件补贴标准,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并建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需求相适应的动态增长机制。三是拓宽资金来源。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据了解,扬州市司法局建立市法律援助基金会,通过接受国(境)内外的捐赠,组织募捐、筹集资金等活动,支持法律援助宣传,解决经费不足问题。对此,我县值得借鉴。四是建立奖惩机制。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完成法律援助年义务量与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考评的一项标准。

3、完善协作机制,提高资源整合。一是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工作体制。借鉴河南焦作法律援助先进经验,成立县法律援助委员会,定期召开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有人抓、有人管的协调联动机制。

法律援助的问题范文第2篇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后,各地也相继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的发展。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法律援助在现阶段还面临着种种困境,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对法律援助在认识上比较模糊。

从《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的定义来看,其强调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而没有明确法律援助的社会性。因此导致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就是国家的责任,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法律援助案件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来承办。还有一些人对于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资金不到位、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致使法律援助的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二、是供需矛盾突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人力、物力、财力非常有限,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然而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供需之间已经严重失衡。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导致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也不高。法律援助经费,是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拨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生产力总体水平落后的情况下,这种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决定了法律援助经费必然很紧张。据统计,我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分摊到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几毛钱,而西方一些国家人均则达到了十几元钱!如此大的差距,足见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缺乏之严重。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

面对法律援助的现状,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对策。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不仅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是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也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意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意识到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不同组织、不同部门的合力参与。意识到法律援助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项工作。同时要使法律援助知识走进寻常百姓家庭,就必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利用报刊、杂志等书籍、通过法律咨询、法律下乡等途径,让老百姓知道如何维权,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也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建立法律援助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以缓解供需矛盾。

我们现在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应该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网络库,全国联网,急需解决的、已经解决的分类管理,解决情况如何、每年里有多少积案,只要打开网络就一目了然,这样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使法律援助工作处于社会力量的监督之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虚无主义。

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组织的共同参与。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组的分类,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各级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第二类是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第三类是除以上两类外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这些组织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中心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的联系和配合,而且要正确处理好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多联系、多沟通,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三、要积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可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援助基金,接受社会的广泛捐助,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功能。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弱势群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监督原则。

这种监督应该既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督,又包括社会的监督。通过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使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

法律援助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儿内科病历书写法律问题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05.216

资料与方法

随机抽取2006年1月~2008年12月200份儿内科病历,其中新生儿57份,婴儿82份,幼儿及幼儿以上的61份。

方法: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要求及卫生部下发的《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经病案室同意由作者借阅病历进行分析、研究。

病历书写中存在的相关法律性问题

病历书写中的字迹不清,乱涂乱划,损害了病历的原始性、合法性:在病历书写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错别字或错别句是不可避免的,但必须符合病历书写的要求,注意保持其病历的原始性和合法性。病历书写的实质就是按照病人的实际发生的情况客观如实地记载,不允许有任何的加工和修饰,尤其是关键的词语、句子。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别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在200份病历中有59份存在不同程度的涂改、刮擦或字迹不清。

病情告知书等医患合同记录中事实陈述不清、法律意识模糊,影响了病历的完整性、合法性:少数医师对病历书写规范内容不熟悉,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模糊,对病情告知书等医患合同记录带着应付态度,敷衍了事,认为只要看好病就行,病情告知书等医患合同记录的好坏无所谓。患儿入院时的医疗活动内容告知记录不够准确,过于简单化,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患儿及患儿法定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书面同意并签字,并及时记录,有的知情同意书签字不及时,或根本没有记录。这些就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在200份病历中有15份存在病情告知书中事实陈述不清,影响了病历的完整性、合法性。

病程记录简短,记录内容不够准确,重点不突出,个别的像流水账,削弱了病程记录真实性、科学性:病程记录要求所记录的数据正确、陈述清楚,并能准确的反映病人的客观状况及医护人员为病人提供的诊疗服务的真实过程。在200份病历中有77份存在不同程度记录内容不准确,表述不清,如患儿用药后患儿症状、体征是否改善。危重患儿应用的药物名称、剂量、用药方法等内容记录不准确。类似这些敏感的法律责任问题,病程记录既不能简单、也不能错误。所有这些都要在病程记录中加以阐明、记清。这种病程记录一旦在法律诉讼中,将由于时间、当时情况等未写清楚,而削弱了病程记录的科学性。因此应及时记录患儿出现的情况、处理措施及处理后的结果。

病历书写的时间观念不强,忽视了病历书写的及时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要求病历应当及时完成。严格执行有关书写时间的规定是为了避免记录人员遗忘重要信息,保证相关记录的客观、真实和完整;只有客观、真实的病历才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入院时间的记录和第一次用药或检查的时间十分关键,这反映医生处理的积极性,也是医疗纠纷的焦点。在200份病历中有6份存在入院时间和第1次医嘱用药的时间大于30分钟;有41份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没有及时分析。医护人员在日常的医疗过程中,只有及时记录病人入院时的病情、入院后的病情变化及相应的处理,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护理记录内容与医嘱、医疗记录相矛盾,降低了护理病程记录的准确性、逻辑性:对刚入院的患者的护理记录十分关键,常常是医疗纠纷的焦点。护理记录的所有内容均要与医生的记录相一致,不仅内容要相符,而且时间也应相同。护理记录应能着重体现对病人的病情观察、所执行治疗或实施护理的具体措施及病人接受治疗或护理后的反应效果,使之更具有完整性。在200份病历中,有86份存在着护理记录内容与医疗记录相矛盾的问题。对出现的病情变化或护理问题有处理或措施但无结果。有17份护理记录内容与医嘱相矛盾的问题。护理记录和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在执行时间、药物名称、剂量、用法不一致,个别临时医嘱两组液体执行时竞在同一时间。当这种病历出现在法律诉讼中时,就会使病程记录的可信性有所降低,并增加许多解释、澄清等不必要的麻烦。

对策

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是写好病历的前提:病历是反应疾病发生、发展、诊治过程及病情转归的重要医疗文件,也是解决医疗争议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证据的原始资料。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及减少医疗纠纷,医护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知识,并在工作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通过学习使医护人员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完善病历书写质量,从根本上意识到病历书写的重要性。

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观察判断能力,是写好病历的关键:目前病历书写中存在的相关法律性问题,一方面是医护人员对病历书写规范掌握不够,另一方面也说明医护人员在正确运用医疗程序上仍存在缺陷和误区。因此应不断提高医护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及观察判断能力,增加医护人员的思维深度和广度,提高文字表达能力,以保证病历书写的准确性,是保证病历内容能作为法律依据的关键。

法律援助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

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概况

(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法律援助经费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接受指派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支付的一种办案补助。办案补贴与法律援助经费一样,具有十分重要法律地位,它们在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即: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了解法律援助经费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全面认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法律援助经费又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理解专指实施法律援助行为所需的经费,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广义理解则涵盖了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所需的一切费用,不仅有法律援助业务经费,还有人头费、办公费等。”可以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只是法律援助经费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众多的组成部分之中只有这一部分在国务院法规中得到体现,足见其法律地位的重要。

(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性质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制定主要是参考办案的平均成本,而且是参考法律援助机构的办案成本;再结合各省市制定的办案补贴标准,如《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用于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补贴。”其他省市的规定也与此基本一致。这些更加细致的规定则十分清楚地表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性质是针对办案成本费用进行的补助,不是奖金、也不是福利津贴,更不是法律服务费用。

(三)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来源

根据《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来源与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几乎是一致的,即来源于中央补助地方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同级财政拨款和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

(四)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作用

对于经常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来讲,其切身的体会就是: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给承办人员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负担的减轻,更重要的是工作负担的减轻。尽管补贴有时还会低于实际支出,但采用这种包干补贴方式后,承办人员只需从整体上控制支出,尽量节俭一些就可以啦。办案过程中不需要为收集保留各种零碎的开支票据而分心费神,从而有利于办案人员集中精力投入到援助服务当中去,有助于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不单是一种物资补助,而且是一种积极合理的制度设计,具有体现政府责任,稳定法律援助队伍,吸引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等重要作用。

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中的问题

办案补贴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已是公认的问题。这一观点在2008年初便有学者提出并加以了充分的论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问题长期以来被忽略了,至少有以下现象能够证明这一事实。一是办案补贴标准普遍偏低,有的甚至无法满足一个合格的法律服务所需的成本。二是办案补贴政策的制定出台普遍晚于案件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多数省区市都是在规定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后,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还迟迟不能出台。三是办案补贴政策简单僵化,执行不到位。目前采取低标准包干补贴的现象非常普遍,尽管如此,还常常不能及时兑现,对律师办案补贴进行抽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太低,常常还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已是公认的问题。而且,因各种原因所致,办案补贴不仅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反而有发放水平继续下降,波及范围逐步扩大的趋势。

三、办案补贴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原因

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政府未尽责任的情况虽然还有,但已经属于少数。87.9%的机构已经有了业务经费,尽管还十分有限,但也说明政府已经开始加大了支持力度,在这种条件下又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将逐渐成为主要问题,也将是今后要全力面对的问题。

对于政府拨付的并不充足的法律援助经费,本应有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却借主管之权对此进行非正常节制。依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可是有些司法行政部门往往把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片面地等同于监督管理法律援助经费,又因为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已没有多少监管空间,所以办案补贴经费也就成了监管的主要对象,监管目的当然不是为了合理地使用经费,而是为了挤占和挪用经费。面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质疑,有的领导往往还要求一定要以大局利益为重,一定要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利益关系。想想也是,毕竟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经费也非常困难,再说法律援助经费以也需要主管部门的积极争取才能到位,法律援助各方面的工作更需要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紧张,致使无法集中精力发放。由于法律援助事业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有些县区机构规范化建设程度仍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在办公用房面积和办公办案设备配置方面,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面积小,全国竟还有7.5%的机构不具备办公基本条件;人员配备更是千差万别,不少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多是通过其他人员兼职来配齐人员。这些现实中的困难,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基础建设,故为了自身生存不得不挤占补贴经费;另外,在县区一级的机构中,多数没有独立的办案经费,再加上人员不足问题,往往也给实际操作带来障碍,让人无所适从,有时也就成了借口;还有就是有些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确实不高,也影响了办案补贴的发放。

四、完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的建议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既是关系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又是关系广大困难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的问题。随着党和国家对法律援助的高度重视,政府投入的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地逐渐增加。管好用好办案补贴经费既是对党和政府负责,又是对广大困难群众负责。因此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首先应建立在政府责任落实的基础之上,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此基础上,还应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机制来解决目前出现的问题。

本文建议将办案补贴经费列为专款专用的重点管理对象,并经过分离、集中和专折发放三个环节来逐一落实。

将办案补贴经费列为专款专用的重点管理对象,就是对于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的法律规定进行限制性解释,也就是只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进行专管;所谓分离就是将办案补贴经费从法律援助经费中彻底分离出来。在实际操作中,对没有独立办案经费的机构有必要以上一年度该机构上报的数据为基数,结合增长情况予以确定,如一个区级法律援助机构2012年上报办案补贴支出为4万元,结合20%的案件增长因素,2013年就应按5万左右进行分离,最低也要保证4万元,这样做起码可以确保2013年度的发放水平不再继续下降,同时不真实的上报数据也将得到抑制。所谓集中就是将各机构分离出来的办案补贴经费集中起来,全部提交到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代管和监管,因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从上至下逐级推动才建立起来的,越往上越完善,并且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下级机构始终是关爱有佳,中央和省级办案专款也是上级机构拨付给下级机构的,因此不用担心发生挤占、挪用下级办案经费的问题。专折发放就是借鉴中央对广大农民发放粮食补贴的做法,实行办案补贴通过专用存折的形式直接进行发放。基本做法是,基层援助机构负责本辖区援助案件的统计,确定发放对象及发放数额等工作,并按时上报;需要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时,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上报材料通知银行,再由银行将补贴直接拨付到该人员的专用存折上。如若这样,对于基层来讲是既减轻了工作压力,又有了充足的保障,因而有利于建立以办案为中心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而对于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来讲,无疑是增加了工作负担,虽然以后可以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来分担压力,但就目前现状而言,为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上级法律援助机构也要义不容辞地肩负起这一重任。

参考文献

[1]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培训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援助的问题范文第5篇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笔者学习了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也曾经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产生了在农村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以下笔者将结合农村的现实状况对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问题、对策进行论述,与大家一同交流。

一、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农村,援助对象的重点要针对农民,原因有以下三点:

1、农村的贫困人口多。

我国13亿人口,9亿在农村,通过查看数据可以得知,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农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较低的,经济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导致农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道德素质不高。以笔者工作的永乐店镇为例,永乐店镇地处北京市最东南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截止到现在全镇常驻人口30000余人,拥有农村低保户781人,人均年纯收入不到7000元,大多数农民都过着穷苦日子。有很大一部分前来咨询的农民都不愿意诉讼解决,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其中因为怕伤和气的占30%,认为打官司很没面子的占6%,而有64%的人是由于家里穷不愿意再额外拿出一笔钱去打官司。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诉讼成本的提高,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2、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多。

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发生在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在农村,每个家庭普遍都有两个孩子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五、六个,孩子多导致家庭贫困,孩子长大成家后,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或因为贫困、子女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对老人的赡养问题。笔者在 2004年承办的一个索要赡养费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因为老人的两个儿子都不尽赡养义务,其中大儿子同意赡养,但前提是二儿子也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否则他也不赡养老人;二儿子则因为贫穷拒绝赡养老人。最终老人一气之下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在农村像这种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为数不少。另外,现在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条件恶劣及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况层出不穷,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助的,这时候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雪中送炭。

3、在农村加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产生法律宣传的效应,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在农村接受法制宣传的机会要比城市低得多,相当多的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对诉讼敬而远之。而农村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村与村之间联系很多,李家出了什么事,过几天全村甚至外村都会听说。因此笔者认为切实地为农民办几件实事比单纯进行法制宣传的效果要好,因为当事人回去会向其他人讲述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在听的过程中不仅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规知识,而且还对此深信不疑,他们再去向另外一些人讲述,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了农民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广大农民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扩大影响,消除一些农民认为法律遥不可及的偏见,改变农民对法律、诉讼的一些认识,提高农民知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农民整体素质,减少因农民不懂法而吃亏上当的情况的发生。

二、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笔者认为如今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在城市宣传的较为广泛,法律援助中心也多设在城市里,而针对基层农村的宣传较少,因为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真的广泛宣传恐怕会有相当多的农民找上门来寻求法律援助,造成法律援助机构应接不暇。但这样就与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因为宣传的少,广大农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对于整体素质不高的农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那么只有凭感情用事,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亟待完善。

当前法律援助审批权在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费等法律援助。而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在农村,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这就给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机,难以确保全部法律援助资源都切实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进行严格且有效的审查是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师费、费外,还应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免交诉讼费,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笔者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也遇到过同样的一个问题,索性赡养案件诉讼费只有50元,笔者先行垫付了,那诉讼费要是几百元甚至上千上万元呢?因此,法律服务费的减免和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减、免费的律师服务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缓收和减免诉讼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3、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

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据笔者在永乐店镇的调查显示,《法治进行时》、《法制播报》、《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200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受到援助的低于18万件,受援率不足1/4.

三、解决对策。

1、加强宣传,让农民“知”法律援助。

随着时代的进步,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样化,仅仅依靠在农民赶集时向他们发放宣传资料已经远远不能达到宣传的效果了。在当今这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条件落后的地区,可以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2、协调配合,让农民“用”法律援助。

仅仅“知”法律援助是不够的,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让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并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的有关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应该得到援助的人得到应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绝因无法交纳诉讼费而致使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发生,使农民能够顺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质量,让农民“信”法律援助。

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尤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准备工作,不能因为农民懂得少、是弱势群体就敷衍了事,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只有获得了信任,才能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关注它,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才能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4、加大投入,让农民“靠”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