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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法律援助 司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10(a)-0155-02
1 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农村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少且业务水平不高
我国从事法律援助的农村服务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大多集中在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和质量。由于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律师们很少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虽然有些农村地区也有基层法律服务者,但是这一群体服务水平不高,业务培训不够,不能为群众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开展农村法律服务活动只是局限于为农村农民编印、散发法制宣传材料、接待涉法上访等传统方式,并且业务范围较窄,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侵害等,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不能适应农村发展新形势。并且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没有律师职业资格,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另外,社会律师主要是以提供法律服务来谋生,但农村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低,这种低质量的法律援助会让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失去信心。
1.2 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资金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是确保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开展的重要保障。《法律援助条例》没有对法律援助经费作出明确划分,并且相关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对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比例没有明确要求。正是由于受到经费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就会发生走过场的现象,进而影响案件质量。我国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进而导致法律援助资金缺乏保障,影响到法律援助效果。比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补贴加辐度较低,甚至发放不及时,这就会影响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和办案质量,再比如:有些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紧张,会直接影响他们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效果。援助工作者在进行取证和其他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不仅会降低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会影响援助服务质量,进而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 完善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2.1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首先需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这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这就要求政府要不断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建设,配备齐全办公设施,并确保基层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专业人员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还可以建立形成公职律师制度,形成一批高素质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增强法律援助力量。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要促进形成覆盖全面的网格化法律援助网点,针对农村发展现状和特点,在县级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前提下,确保在乡镇一级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员,才能确保法律的宣传、咨询、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创新法律宣传方式,运用文艺宣传、文化宣传等新方式进行法律宣传,让农民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识,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并结合典型案例,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让广大村民了解、知晓法律援助工作,从而更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2.2 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
要适度扩大法律受援范围,通过有效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更多困难农民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当前农村发展的新变化,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农村股份制改造等新问题,适当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才能更好覆盖更多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法律援助范围不能局限于旧有标准,而是要从法律援助的本质着手,对于经济困难且有法律需求的农村群众就要进行法律援助,从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发展趋势分析,法律援助范围应当同市场法律服务范围相一致,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着重将农民工问题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他们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力量缺乏法律常识,不能很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这一群体法律诉求的关注。同时要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从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层面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通过培训等方式来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才能确保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质量。
2.3 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
费不足是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问题。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需要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所以要增加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不仅要扩大财政预算,而且还要增加对法律援助的经费基数。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来吸引和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律援助进行捐助,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新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虽然法律援助责任主体是政府,但在当前政府不能对法律援助投入足额资金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成立新农村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方式来确保法律援助资金,这种法人化的管理模式可以拓展农村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还可以提高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在加大经费资源投入的同时,也要积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投入,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所保障。
3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不仅是一项具有法律专业性的工作,而且还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该文针对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法律援助的具体问题,需要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方法,全方位采取措施才能更好加强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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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稳.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4(9):15-19.
关键词:法律援助;运行模式;完善路径
一、引言
大学生法律援助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在法律援助中心和高校领导下,为在校大学生和经济困难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利益的公益性组织。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是我国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适应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发展需要,对于完善弱势群体扶助体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提高法学学子综合素质均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是经江苏省淮安市司法局(淮司[2007]33号)批准,于2007年10月22日成立的学生法律援助机构。自成立以来,已经形成了一个以 "普法、咨询、诉讼、"四位一体的维权体系,服务对象从学生扩大到了青少年、妇女、老年人、下岗工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服务范围从校内拓展至淮安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等组织,并且深入淮安的各大小区街道办。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目前已成功完成了20余次校级、区级和市级的活动,接待咨询案件1000余件,得到了社会的一定认可。但由于其尚处在初步发展阶段,面临着服务质量不高、教学资源不足、可支配经费有限、志愿者身份受限制等问题,以至于束缚其发展。对此,可以通过构建相应的实践性教学方法、采用内外结合的方式、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及相关管理条例,来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增强法律援助的师资队伍建设,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
二、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社会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西方国家已有500多年的历史。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法律援助的实质是通过法律的扶贫和扶弱,实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其核心是为确实打不起官司的贫困者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从而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
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是一个以高职大学生为主体,在法律援助中心和高校领导下,为在校大学生和经济困难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利益的公益性组织。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是我国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适应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发展需要,对于完善弱势群体扶助体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提高高职法律学子综合素质均具有重要意义。
1.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可为政府法律援助部门减轻工作压力。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我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一次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有70万件以上的案件需要法律援助,但真正获得法律援助的尚不到25%。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大量的无偿法律援助人员。我国除了大量本科院校设有法律援助中心以外,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援助也是一支有生力量,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就是其中之一,由一定法律基础的学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之下处理或独立处理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有效减轻基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负担。
2.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 鉴于需要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绝大多数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中涉及劳动纠纷、房屋拆迁、赡养等日常问题,若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难免会激化弱势群体和社会的矛盾。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为此类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途径解决切身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弱势群体对社会的不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一定贡献。
3.增强高职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与实践能力。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高职大学生最先接触到的是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这区别于单纯的法律理论问题,实践中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社会实情,将法律法规和法律思维应用于具体案件上。这不但有利于高职学生巩固法律知识,也有利于法律素养与实践能力的增强。
三、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运行模式
1.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运行机构。
(1)常设性法律援助机构。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组成成员分为三个层面:第一部分是高校从事法律教育或有律师执业执照的教师,他们是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者和导师,对大学生的工作进行指导、安排和培训,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法律实务能力;第二部分是法律专业大学生;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感兴趣并热爱公益事业的非法律专业学生。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受援对象主要是在校大学生,兼有经济困难的公民。作为经济尚未独立的大学生,绝大部分没有经济来源,非常需要法律援助。由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大学生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大大减轻了政府法律援助组织的负担。大学生法援工作人员身在高校,时刻与大学生接触,工作起来更为方便。其他学生社团也可以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进行法制宣传,通过邀请专家开设讲座、开展辩论赛、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开办网络法律论坛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2)临时性的法律援助组织。主要是组建各种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队,组织学生利用寒暑假深入工厂、矿区、农村、社区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或进行法制调查,推广和普及法律。
2.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服务内容。
(1)担任法律顾问。为各院系及各类学生社团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指导。(2)开展法律咨询。设立大学生法律援助接待工作室,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或者深入学生宿舍、班级,分析解答学生在生活、学习、社会实践、求职择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3)进行法治宣传。结合学生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举办法治讲座或案例分析会,在校报上开辟法律信箱专栏,开办网络法制课堂等,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素质,营造校园法律文化氛围。(4)调解纠纷。应相关部门、院系或学生的要求,参与各类争议的调解,以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校园秩序。(5)实施校内大学生个案帮助。如果在校大学生发生争议,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及委托,代表学生一方参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依法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6)组织法律援助服务队。到农村、工厂、社区去宣讲法律,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普法活动。(7)与社会接轨,为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还可以与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电台、报纸、社区等合作,开展法律专业论坛、举办法制类专栏或节目、参加社区等志愿服务项目、系列宣传普法活动等,以不同方式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广泛参与实践,提高法律素质。
四、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法律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传统的法律教育一般重理论而轻实务,但是法律援助面对的案件都是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境遇 ,司法实践经验的缺乏导致他们面对大量法律事务问题时不知从何下手。
2.教学资源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指导大学生法律援助,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既要有教学经验,又要有实践经验,并要求教师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办理案件的全过程。而实际上能够承担该任务的教师数量有限。
3.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可支配的经费十分有限,故援助范围和援助形式也十分有限。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性质一般是社会公益团体,不同于政府财政拨款下的法律援助中心,故并不能获得任何的财政拨款,资金来源十分有限。因此。经费不足成了大部分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存在的最大现实问题。
4.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在办案过程中得不到其他部门的认可。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学生是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当中来。但我国目前对于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身份缺乏明确的定位。学生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出庭等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给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造成一定困难,不利于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
五、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完善路径
从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发展中,我们既看到了其成绩,有深切感受到其不足之处。针对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完善路径。
1.通过构建相应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同样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律教育的生命也在于实践,只有通过实践性教学来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司法职业能力才能降低学生毕业后与社会接轨的成本,培养出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工作者,进而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 现在很多高校已经认识到了提高法律学生司法职业能力的重要性,并建构了相应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与学生毕业前的社会实习,从而突破了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模式。
2.增强法律援助的师资队伍建设。可以采用内外结合的方式,"内"指的是积极引导本校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加入法律援助辅导教师队伍,使教师愿意参与法律援助指导工作。"外"指的是善于利用和引进社会力量,可以聘请司法部门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担任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兼职教师或顾问,以弥补校内教师经验的欠缺,实现师资力量的优化组合。
3.与公益组织合作并积极寻求资金支持 。如前所述,我国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高校自拨和少数资金支持。为了更好的开展大学生法援工作,寻求和公益组织的合作可能是一条解决的思路。另外,我们也呼吁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拨款,将其纳人财政预算,或者设立相关的个人和集体的奖助学金支持。
4.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及相关管理条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依托高等学校而自愿投身于法律援助事业的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具有民间组织的特点和自身独特的社会定位,在近几年已成为一项新型的法律援助类型,是我国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法律援助条例》中并未对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作出确切的规定。 因此,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及《大学生法律援助条例》,明确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质,保障资金的来源,保证社会接受单位对活动的支持和对义务的承担。 在引导与管理方面,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除受高校领导外,还要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可在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设置专门的机构分管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另外,为保障学生在参与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应通过立法明确他们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对他们进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并用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告,赋予他们调查 、 取证、会见在押当事人等权利。
通过使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内容专业化、活动社会化、组织科学化的改革,构建起大学生法律援助新模式,培养高职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其法律援助能力,进而使整个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发展更加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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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 弱势群体
目录
中文摘要 ………………………………………………………………………1
引言 ……………………………………………………………………………4
一、法律援(对法律援助概念的认识)………………………………………4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5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5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6
三、法律援助重要意义… ………………………………………………………6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学生的重要意义…………………………6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7
四、结语 …………………………………………………………………………8
注释 …………………………………………………………………………… 8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
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一”、“六 一”、“十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
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我们中心每年举办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进行普法宣传,分担了国家的职责,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联合乌鲁木齐一所高校的法学会共同开展“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得到了兵团电视台的特别采访,受到了乌鲁木齐市民的一致好评。同时,我们中心提供的无偿的法律援助,帮助了那些真正经济上困难,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为我国司法部门减轻了工作负担。
总之,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经历证明了它存在的意义,证明了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用它的付出饯行了“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淋社会底层风雨,方知书本知识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众生艰辛的生存挣扎,才会真正明白法制、法律这些字眼与现实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堑距离。“民为本,法为器”,“学法、用法、普法、援助”,本着心中无比坚定的信念,我们每一个法援学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学识投入到社会需要帮助的人们的无偿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会秉承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古训,用我们最真诚的心和热情服务周围的人,让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少的人陷入权益无从救济的困境,让社会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最亲近的守护神。风雨成长路,我们携手走过;坎坷未来路,期待你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我们所有法律援助组织的不断努力之下,相信我们笑傲挫折的年轻,相信我们的明天不是梦,法律援助的队伍会更大、更强,法律援助的明天会更好!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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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琪,欧阳梅,陈建军 .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期刊网 ,第5期,
20__年开创性工作安排
根据《邯郸市司法局20__年工作要点》和上级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两头对接,中间激活"的工作思路,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我局的20__年开创性工作安排如下:开展司法所建设"十个一"工程和理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一、基层司法所"十个一"工程
按照一制、一庭、一所、一队、一员、一线、一训、一杯、一会、一考的工作思路对司法所进行规范化建设。
1、"一制":即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为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的领导力度,使之真正发挥作用,争取将司法所建成县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2、"一庭":在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庭,村(居)建立人民调解室。县、乡、村三级都要建立健全纠纷排查登记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健全档案文书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排查、调解、责任追究机制等。
3、"一所":完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积极拓展业务。符合条件的依照程序申报一批法律服务所;条件暂不满足的,先行挂靠其他所成立法律服务站,延伸法律服务范围;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站,及时了解辖区内若是群体的法律需求,协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提供援助服务;建立公证工作联络处,协助县公证处为辖区内的各个生产单位和经营组织及其各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成立外出武功人员法律服务中心,为维权和促进增收提供法律保障。
4、"一队":建立乡镇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通过吸收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和热爱法律工作的社会志愿者服务队,协助基层司法所做好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5、"一线":在乡镇司法所设立民间纠纷排查调处综合服务热线电话,每个村(居)要公开一部电话,方便辖区群众,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
6、"一员":每个村、居、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都要固定一个民间纠纷信息报告员,对各类纠纷信息及时准确报告,以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得最早。
7、"一杯(旗)":在乡镇、村(居)开展以无矛盾纠纷激化为主要内容的"长安杯"(或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8、"一会":县、乡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特别优秀的可向上请功。
9、"一训":乡镇司法所定时开办村(居)法制骨干培训班,村居要建立法制夜校。乡镇和村都要有针队性的制定年、季、月、周的培训计划、确定培训重点和编制授课教材。两级培训都要健全考勤薄、授课台帐和考试制度以备考核。
10、"一考":量化任务,责任到人。对司法所及干警建立和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完不成任务或完成不好的,除司法所年终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外,有关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岗位调整或调离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层司法所要健全对辖区各类调解组织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二、理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把专业法律服务送到百姓身边——积极探索建立社区法律诊所
近年来,茅箭区积极探索开办社区“法律诊所”,由辖区民警和社区工作者结合“户户走、家家访、人人评”活动,及时摸排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了矛盾不出社区、问题不上交,真正让“枫桥经验”在辖区落地生花,促进了社区的安定和谐,让人民群众受益。
整合人力资源,配齐配强队伍。社区“法律诊所”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各派出所与所在街办联合开办,由社区民警、社区法律工作者、社区干部、巡回法官等组成,致力于排查化解居民矛盾纠纷、提供法律诉讼、无偿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
多措并举推进,明确职责任务。社区“法律诊所”实行包宣传、包调处、包、包帮扶、包疏导、包研判的“六包举措”。对于有诉讼需求的居民,他们提供免费法律文书服务,对于低保、残疾、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还提供免费案件服务。另外,社区“法律诊所”主动担当起普法任务,通过窗口宣传、网络互动、上门告知等方式开展普法教育,向群众宣讲法律知识,增强居民法律意识。在工作中,对居民反映的各类矛盾纠纷,“法律诊所”主动介入、积极调解,实行矛盾纠纷化解包保制,将化解责任到人,通过细致的工作,确保了“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社区”。
创新服务模式,健全工作制度。社区“法律诊所”运用“定期坐诊、专家约诊、大事会诊、入户巡诊、危重急诊、网络问诊”的“六诊疗法”,延伸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效能。每周五,由社区安排社区法律工作者、律师、社区民警、社区干部或巡回法官轮流“定期坐诊”;每日借助社区辅警网格员的巡查、入户走访,对辖区单位、特殊人群、特定居民开展“双巡会诊”;社区民警还通过微信工作群等多种新媒体与辖区居民在网上互动,通过互联网解答疑难问题,为居民提供网上法律服务。遇到大事要事时,社区民警、社区干部和法律工作者联合行动,分工作业,直至事了民安。为此,“法律诊所”还制定了民调工作制度,合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了社区民警、联调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针对每位援助群众,建立《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调解卷宗》,并将调解的案件装订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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