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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 风险类型 风险原因 风险对策
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分析
二十世纪末以来,我国主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鼓励对外直接投资。近年,国企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变大,投资领域变宽。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及外来直接投资金额有所增长。
(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主体主要特点是:
1.多元化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格局。国企占境内投资者的比重下降,国企境内投资者数量也有所下降。
2.投资主体行业分布中,制造业占投资主体数大部分,批发零售业为其次,其余是商务服务业、建筑业、农林牧渔业等。
(二)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有以现汇出资、以国外贷款出资、以国内实物出资、以国内专利技术出资等方式。与东道国或第三国举办的合资与合作企业占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所有权结构中绝大部分。中企对外直接投资方式有收购、跨国兼并、参股及股权置换。
二、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成因分析
随着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发展,对外投资给我国企业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主要有:
(一)政治风险和成因
资本主义国家是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东道国。因政治制度不同,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许多国家觉得受到威胁,限制中国经济发展。政治风险一般是因东道国政局的变动与战争、东道国制裁与保护主义政策及东道国国有化风险。
(二)外汇风险和成因
外汇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动使企业常面临海外投资资金的流动、成本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其成因一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实行浮动汇率制,各国国际投资行为介入。二是东道国金融稳定性不高,货币易贬值。三是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从事汇兑时,对全球的金融形式与发展分析与评估不足,使我国汇兑损失。
(三)管理风险和成因
管理风险是指因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时,其管理环节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的投资收益有风险。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时,管理风险成因有:一是我国企业保持稳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要适应和生存必须变革和创新。二是东道国的会计制度与我国有差别。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财务披露与信息公开存在不足,易使融资或股东利益分配有困难。三是因跨国企业人力资源主体的构成多元化。西方实行独立决断和个人负责,中国国企实行集体决策。四是因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时,常不注意各国家间文化差异。不利于国内母公司和海外公司相互沟通协调,不能及时对变化作出调整。
(四)经营风险和成因
经营风险是指因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决策上的失误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经营风险成因是国际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和企业内部在投资过程中控制、决策、模式选择等经营策略的运用不得到而带来的影响。
(五)技术风险和成因
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企业的差距不小,主要因为:中国许多企业在海外投资活动中,面临的行业或特定技术的标准都与东道国会有较大差别。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完善。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落后,不能有效监控可能会损失,技术本身的特性也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六)法律风险和成因
因为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等不同,发展战略和技术政策不同,对待外资的立法也不同。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制原因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原因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和法律制度有缺陷,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无序、盲目的竞争,使亏损较大,大量资金流出。且因法律的冲突与差异,我国企业不能认清自己的经济行为触犯了东道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与否,使潜在的投资风险增加。
三、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策略
(一)境外投资风险的宏观管理策略
1.制定和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干预战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战略实施地长期稳定。降低投资的宏观风险。
2.建立统一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机构,实行有效的管理方法防范管理风险。为从事对外直接投资行政管理事务必须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可建一个具有政府和私人两种身份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按照政府政策制定方针,运作政府提供的保险储备金。作为法人,以自己的名义、控诉,出面解决纠纷,这样可更好的向东道国索赔。
3.健全和完善鼓励性的海外投资倾斜政策。中国企业必须了解东道国各方面信息,选择正确的投资区域和投资项目,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才能防范经营风险。同时中国要培训有关技术人员、帮助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海外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降低技术风险和经营风险。
4.健全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体系。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且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使我国的对外投资有法可依。
(二)中国境外企业风险管理对策
1.投资前期的预防措施。一要认真选择东道国,明确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做好风险评估。二是企业内部风险防范。三要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四是采用有效的灵活性投资方式,使投资经营活动的适应性与竞争力更强。
2.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避险措施。一要实施经营战略的多角化。这样可降低风险且有利于创造我国国际品牌。虽会增加成本,但能较好的防范非系统性风险。二是举债于当地。从东道国筹措资金用于周转、应急、再投资等可规避风险,可减少损失,降低外汇风险。三要控制关键技术,掌握市场信息,预测市场变化。这样可使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及时掌握信息,避开市场风险,争取收益。四要全面提高对外投资主体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3.采用以下措施可以尽可能的减少企业在投资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是要选择适当的币种。尽量选择“硬币”或“软币”(“硬币”是汇率呈上升趋势的,“软币”是抛出汇率呈下降趋势的);不能准确判断汇率波动时,选择多种货币,分散汇率波动的风险,减小损失。二是要扩展货币来源。我国企业应筹措多种不同的货币,避免因一种货币的汇率波动便导致我国企业资金、财政状况受到影响。三是搞清企业的投资情况和环境,正确的划分投资资金以及企业留用资金。合理配置资金资源,保证资金的顺利流通使经营管理更好地进行,实现预期的财务成果。
参考文献
[1]田泽.后危机时代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与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10,(10):51-55.
[2]涂玉龙,吴斌.浅析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管理问题[J].致富时代(下半月),2011,(6):142.
面对这样的新情况,我国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趋利避害?对这些看似脉络清晰,实则错综复杂的问题的回答和预测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际直接投资新趋势
近几年来,受世界经济持续繁荣,跨国公司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程度继续加深等因素的影响,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呈现出了继往开来的新趋势。
(一)国际直接投资总量和主体持续增长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报告—《200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采掘业与发展》指出,2006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连续第三年呈现增长趋势,达到13060亿美元,增长38%。这一数字接近2000年创造的14110亿美元的历史纪录。可见,国际直接投资总量持续增长,投资主体也不断增长,只是增长速度有所放缓。
(二)以发达国家为主流向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将继续增长
2007年的世界投资报告数据表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都出现增长。其中,发达国家增长45%,增幅远高于前两年;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外资流入量都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分别为3790亿美元和690亿美元。但是,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将会继续增长,规模也将会有所扩大。
(三)发展中经济体和经济转型体发展为国际直接投资来源地
《2007年世界投资报告》的相关数据报告表明来自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的企业越来越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它们通过对外直接投资,为母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会。另外,来自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期经济体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促进了大规模的南-南直接投资流量,从而促进了南南国家在投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全球当地化
经济全球化和激烈的国际竞争,促进了国际产业转移,跨国公司为提高全球竞争力,纷纷对外投资。而进入21世纪,当地化和全球化一样变得越来越重要。跨国资本不仅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一体化的生产活动,而且还要认识东道国的具体特征,要考虑当地的供给能力、当地消费者的偏好、政府规章制度等。跨国资本在当地化和全球化之间不断地寻求平衡。
我国的国际直接投资概述
(一)我国国际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成就
我国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30年,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企业实力的增强,我国企业跨国投资也蓬勃开展起来,成为主动参与全球化的重要力量。
有关人士在“第二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新闻会上指出,截至2007年底,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非金融类)累计达920.5亿美元。如今,我国繁荣的经济和庞大的外汇储备使得来自我国的资本正成为全球市场上的重要投资者,此前,我国资本已经进入了多个世界级的公司。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在多元化投资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收购了摩根士丹利、黑石集团等金融巨头的部分股权。
(二)我国国际直接投资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仍是我国参与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在我国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增强的大背景下,积极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将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更为深远的促进作用。从根本上说,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决定于其经济发展水平。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论对此做出了科学的解释。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可能很大。除此之外,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仍处于稳定低水平。另外,在国际直接投资问题上,我国仍然存在着体制上和资金上的障碍。
(三)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直接投资策略
政府的政策支持。这是一个资本高速流动、跨国公司竞争异常激烈的时代,面对这样的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我国政府在政策上对跨国企业的支持对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至关重要。
企业的开拓进取。在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我国企业不可避免地将会遇到一系列的策略选择问题,如投资国别的选择、投资所有权形式的选择等。许多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就是在这些策略选择上出现了失误。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对外直接投资策略的选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区位是跨国公司从事国际直接投资所必须考虑的极为重要的因素。选择国别或地区时应遵循的总原则是加强国际直接投资的区域选择,开拓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的投资市场。
最大化地利用发达国家技术集聚地的外溢效应,实现“研发在外、应用在内”的发展战略。我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快速发展,资金、技术已发展到一定阶段,这就需要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待外资的涌入,需要逐步从承接转移来的产业转变到从国际生产体系中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我国企业要想获取技术这一产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战略要素,在强调“自主创新”、“科技强国”的同时,也应当积极主动“走出去”,开展以技术获取为目的的对外直接投资,最大化利用发达国家技术集聚地的外溢效应,将海外研发机构的研究成果在国内迅速转化、投入生产,实现“研发在外、应用在内”的格局。
出资方式策略。境外投资企业有不少是拿外汇资金(货币资本)作为出资物的。其实,到境外办企业不一定都拿资金去,拿机械设备、技术(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管理折股投资都是可以的。我国企业在机械设备、技术和管理方面已经具有一定的相对优势,应鼓励更多的企业利用这些优势从事境外投资。即使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必须投入一定量的货币资本,也不一定都从国内输出,而是要尽可能从当地或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
经营当地化策略。经营当地化又称经营属地化或经营本地化,是指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东道国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份,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和人文因素,以及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管理惯例进行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对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的展望
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是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十年,2008-2010这三年更是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决定性意义。今后一段时间,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将呈现以下趋势:
(一)行业选择上将突出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
首先,今后将加大对发达国家前瞻性高科技产业的学习型投资,这既是我国产业结构高级化调整对先进技术的现实需求,又是我国获取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最有效途径。其次,对外投资于成熟技术的过剩产业,扩大出口贸易量。扩大这些产业的投资不仅能优化国内生产、产品结构、促进劳务和设备产品出口,而且能扩大出口份额,为高科技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积累和提供外汇资金。
(二)地区分布日益多极化
发达国家仍是投资的重点地区,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经济的普遍转好、市场潜力巨大、优惠的政策以及为我国企业相对优势的发挥提供了便利条件等因素,而被我国企业所看好。
(三)投资方式灵活多样
随着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企业对投资方式的选择将更加灵活多样。除了继续采取并购方式,缩短进入进程,尽快得到技术和市场。在投资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领域的大型企业时,我们更可能会尝试以战略联盟的方式进入,充分享用战略联盟形式带来的好处。
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各国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已形成趋势和潮流。面对21世纪,能否利用国外资源和市场在发展中国经济中取得新的突破,是关系到我国今后发展全局和前景的重大战略问题。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良好机遇下,在我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与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必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和长期持续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继勇等.国际直接投资的新发展与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
关键词:国资经营公司;投资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143-02
1 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的特点
国资经营公司是我国在经济改革调整中,经过产业布局和结构的不断优化而形成的,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的产物,它既是国资管理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国有资本经营的一个重要载体,既对上接受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的监管,也对下属国企行使国有出资人的权利,它是集投资、监管、经营于一体的特殊的国有企业法人。国资经营公司对外投资是其运用国有资产的基本方式之一,其特点:
(1)具有双重目标,首先是政府目标,即必须承担起政府提供的引导产业发展等政府职责;其次是市场目标,即必须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
(2)国资经营公司按投资发挥不同的作用分类,可分为功能性作用及经营性作用。功能性作用体现在为培育、引导、重组产业提供阶段性的资本供给与管理服务等方面发挥的作用;经营性作用指在投资新兴产业、经营性产业和均势产业中的优势企业中发挥的作用。
(3)国资经营公司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股权性投资和金融性投资。股权性投资是指由国资经营公司出资成立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行为;金融性投资是指国资经营公司利用间隙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申购新股、委托贷款等行为。
2 投资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
2.1 发展环境
总体上看,目前各层次的国资经营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和新机遇,更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从有利于国资经营公司投资发展的因素看:
在宏观层面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为国资经营公司的资本经营向纵深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体制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为国资经营公司投资发展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了公平的竞争平台;在世界经济缓慢复苏的大背景下中国经济有望率先走出低谷,为国资经营公司的投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微观层面上,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企业类型,决定了国资经营公司开展资本性投资和从事资本经营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国资经营公司所确立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发展模式――出资企业的管理结合以投资发展的管理功能性定位,为国资经营公司的投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一定的资本经营能力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独有的政府股东背景,均为国资经营公司的投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
与此同时,还必须正视国资经营公司的投资发展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
宏观方面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在全球经济复苏但前景尚不明朗的大背景下,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尚未明显好转,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和企业盈利能力的下降,无论是我们已经拥有的产业还是即将投资涉足的产业,都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二是,伴随着国家、地方两级政府分别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政策的落实,国有资本营运模式得到迅速推广,国资经营公司在资本经营方面的体制优势也将随之弱化。
微观方面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国有独资的企业性质,不利于国资经营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进而影响到投资决策的科学、规范和投资效率的提高。二是,在现有出资企业领域,国资经营公司在投资发展方面可有效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将越来越少。三是,随着创业板的推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热潮再起,各路资金在项目的争夺上日趋激烈,国资经营公司在资金规模、投资灵活性上面临更大的挑战。
2.2 发展思路
2.2.1 总体思路
在充分正视现实(即国资经营公司定位于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现实)的前提条件下,在国资经营公司的总体发展方面,要紧紧扣住资本经营顺势而为――即以国有产(股)权为经营对象、资本经营为主业;立足于有效运营国有资本,提高国有资产的总体质量,真正做到“依附政府、市场运作、吐纳股权、融资发展”,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抓增量带存量”为指导方针,以资本经营为基本手段,积极探索出一种具有国资经营特色的多角化投资的发展模式。
2.2.2 发展要求
为确保国资经营公司的投资业务按照以上发展思路顺利推进,要增强危机意识和紧迫感,以体制创新为动力,建立适应投资发展需要的运行体制和机制。
国资经营公司要实现出资企业的管理结合投资发展的管理的发展模式,就必须建立完善投资发展的运作平台。首先,国资经营公司本身要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造,将国资经营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性质“变性”,即通过成立投资控股公司转变为“股份制企业”。其次,在国资经营公司内部建立规范、高效的投融资机制,接通投融资的市场化渠道,从向内投资转为向外投资,从单独投资转为联动投资。第三,调整现行的经营模式,逐步实现由经营企业获得现金收益向经营资本获取资本收益的经营方式的转变,进而向投资管理型公司方向发展。3 投资方向和原则
3.1 投资方向
国资经营公司将开展的实业投资主要包括相关行业投资、跨行业投资和依托政府资源的投资三个方面。
3.1.1 相关行业投资
需要强调的是,在相关行业的投资方面,国资经营公司将坚持以旗下出资企业为主、国资经营公司为辅的投资理念,以充分利用和发挥出资企业在相关行业上的资源优势。
3.1.2 跨行业投资
国资经营公司在跨行业投资方面将侧重于我国因入世承诺对外资开放的有关行业,比如,金融保险业、电讯业、文化传媒业等。二是,与区域经济圈发展密切关联的行业。
3.1.3 依托政府资源的投资
在依托政府资源的投资方面,国资经营公司着重考虑:
(1)政府垄断性的项目;
(2)政府指令性的项目;
(3)政府政策倾斜、支持的项目;
(4)政府拨专款、原运作单位推进不利的项目。
3.2 投资原则
总体上,国资经营公司将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资经营公司的投资取向等方面,作为是否进行投资的决策依据和标准。并在“风险控制、谨慎投资”这一总原则下,坚持以下具体投资原则:
(1)既定领域原则。即国资经营公司已明确实业投资领域。
(2)市场壁垒性原则。尽管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将越来越少,但是按照国际惯例,目前我国的许多行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享有一定的过渡保护期。因此,国资经营公司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期,在实业投资方面,重点投资于具有较高行业进入门槛的行业及项目(包括具有政策限制性、行业垄断性、技术专有性等特点)。
(3)流动性原则。即所投资的项目必须具有资本变现、产(股)权转让的能力。
(4)成长性原则。即实业投资项目所在行业必须处于成长期或稳定发展期。
(5)资本经营原则。即国资经营公司坚持不直接参与实业层面的经营管理,主要凭借在投资项目的运作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国资经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6)联动投资原则。即在实业投资上,国资经营公司与社会资本联手共同投资。
4 投融资模式
4.1 投资模式
4.1.1 相关行业投资
在坚持项目式直接投资方式的前提下,出资企业为主、国资经营公司为辅、社会资本介入,将作为国资经营公司在相关行业进行投资的具体投资模式。这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采取项目式的直接投资方式,可充分利用国资经营公司在资本经营方面的资源优势;二是,以出资企业为主,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出资企业在相关行业的资源优势,而且还可最大限度地调动出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的积极性;三是,引入社会资本的用意在于,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既可提高投资效率又可适度规避风险。
4.1.2 跨行业投资
在跨行业、跨领域的投资方面,国资经营公司应采取“与强者共舞”的投资策略。具体而言,就是在国资经营公司初步选定了某一跨行业的投资项目后,将审慎选择一家以上该行业内的优质企业或机构,作为国资经营公司的战略投资伙伴共同参与投资。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可有效降低国资经营公司涉足新行业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的成功率;二是,能够确保国资经营公司在步入新领域的初始,迅速把握制高点,以充分发挥业内优质企业的积极作用。
4.1.3 依托政府资源的投资
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上述项目式直接投资和“与强者共舞”的投资模式。
4.2 融资模式
显而易见,随着国资经营公司投资发展职能的确立,以及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仅凭现有的自有资金支持已不现实。因此,多方探求融资渠道、合理搭建融资平台是必然的选择。为保障国资经营公司投资业务的顺利开展,国资经营公司将充分运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大融资方式广泛筹措资金,并逐渐优化融资结构,扩大直接融资的比例。具体而言:
(1)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包括采取发行企业债券、将部分资产或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专项信托计划等方式,接通运用国内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渠道。
(2)存量资产的变现。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对出资企业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的进程中,适时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二是国资经营公司新增的投资项目被市场看好时,及时了断优价出售。
(3)通过政府授权对改制中无持有主体或出于战略考虑的股权划至本公司,上述股权的持有也将为公司通过股权质押等手段融资提供条件。
5 保障措施
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需要注意采取措施保障投资的安全:
5.1 坚持战略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战略管理水平
企业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引进战略管理手段、树立战略管理意识、提高战略管理水平越来越显得迫切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讲,逐渐建立符合现代管理理念、时展要求、独具方特色的战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构成国资经营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内容。因此,必须坚持战略管理制度并不断提高战略管理水平,以适应变化了的内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所提出的更高要求。
5.2 建立投资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为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增强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国资经营公司必须建立完善投资决策和专家咨询制度。具体而言,组建国资经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国资经营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汇报工作,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决策。对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投资建议,由董事会负责决策;对超出董事会投资权限的投资,须经由董事会向国资委提出投资建议,由国资委做出投资决策。需要强调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进行决策过程中必须经过一个重要环节,即听取国资经营公司聘用的投资顾问、法律顾问的咨询意见。
5.3 统一认识、调整结构、创新体制
一、国别或地区策略
选择国别或地区时应遵循的总原则是:第一,选择我们进去后有比较优势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全球遍地开花;第二,选择我们进去后产品有市场的国家或地区;第三,依据不同行业的项目性质选择确定是进入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第四,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采取由近及远的策略,优先考虑周边国家。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企业实力、科技水平和产品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我们拥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原苏联体系中的国家以及与我国西部相邻的国家等。在发展中国家中,应尽量选择那些市场规模较大、对企业产品需求较多、欢迎外来投资、且与中国保持良好经济关系的国家。从中近期来看,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中的印度、巴基斯坦、印尼、越南、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另外,周边国家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比较接近,有的属于同一个文化圈,相对来说,本国企业对周边国家的投资机会和市场条件更熟悉,所以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往往更容易成功,因此,周边国家也可以作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国。当然,就具体的项目和具体的企业而言,只要我们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只要产品有市场,我们也可以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无论是到哪一类国家进行投资,都要注意对该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充分的、具体的分析与评估。
二、行业或项目策略
科学地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或项目,要注意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不同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程度不同,对外投资企业决策者所应奉行的竞争战略也应当有所不同。(2)中国企业自身的优势。充分运用自身的优势要素,才能获得最大效益或比较利益。企业独特的和通用的优势要素共同构成了企业特有的竞争力,这是企业制定和选择产业或项目策略的重要依据之一。(3)企业是遵循一元化发展还是多元化发展道路。原则上,一个企业在国内搞什么,到国外以后也应当搞什么,即坚持一元化发展和横向发展。当然,中国企业走向境外时也可以开展多元化经营,但与一元化经营相比,要更为谨慎,因为多元化经营比一元化经营对企业优势要素和竞争力的要求更高。
考虑到目前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可能性和世界直接投资发展的新特点,现阶段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产业选择的重点应包括成熟产业的外移、升级产业的追踪、资源利用型产业的开发等,具体有:(1)境外加工贸易行业(即加工装配型的制造业)。这一行业主要涉及机电行业和轻工服装业,具体涉及到农用汽车、摩托车、小型农机具的组装生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空调器等家用电器的加工装配,纺织、服装等轻纺工业的境外加工贸易等。(2)资源开发行业。发展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开发国内紧缺的石油、天然气、森林、木材加工、造纸、采矿、海洋渔业等自然资源开发的行业,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过去的十几年,资源开发型项目成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点,今后仍应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3)科技开发行业。这方面的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是通过对中国目前技术上仍属空白或落后的东道国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和参加管理,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将技术带回国内应用;另一类是在国外发达国家组建高科技新产品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外;还有一类是指鼓励国内的高科技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进行境外投资,扩大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实现科技产品的国际化。(4)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行业。中国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这一行业具有几乎是绝对的优势。(5)服务贸易行业。这类企业包括服务业中除承包劳务与合作行业以外的金融、保险、进出口贸易、商业批发零售、信息咨询、运输、旅游、教育等行业。中国在上述行业中的劳动密集型和劳动与资本密集结合型以及某些特色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
三、出资方式策略
现在已经办起来的几千家境外投资企业有不少是拿外汇资金{货币资本)作为出资物的。其实,到境外办企业不一定都拿资金去,就像外商到中国来办企业一样,拿机械设备、技术(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管理折股投资都是可以的。中国企业在机械设备、技术和管理方面已经具有一定的相对优势,今后应鼓励更多的企业利用这些优势从事境外投资。即使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必须投入一定量的货币资本,也不一定都从国内输出,而是要尽可能从当地或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
四、所有权策略所有权策略是指国内投资企业 (母公司或总公司)对境外企业的控制策略。所有权的形式有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非股权投资等。
中国企业在进入陌生的国外市场时,一般应选择合资企业的方式,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将近70%的中国企业采用合资企业的方式。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大部分中国海外企业使用的是标准技术,生产成熟产品,因此借助设立独资企业防止技术扩散的动机不明显;设立合资企业是掌握国外先进技术和营销手段的一个重要途径;另外,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历史较短,因而缺乏经验,需要采取与外资相融合的方式,即与外资合作,向外资学习,积累经验,降低投资风险。采用合资企业的方式,还要注意选好投资伙伴,理想的投资伙伴是境外投资成功的关键因素。
另外,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除股权投资外,还有非股权投资 (非股权安排)。非股权投资的主要形式是通过与东道国企业签订技术、管理、销售或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同,取得对该东道国企业的某种控制权。最常见的非股权投资是技术授权、管理合同和委托生产合同。企业采用作为直接投资替代物的非股权投资方式,不仅可以不用出资和少承担投资风险,而且还可以使它们的技术、管理和销售机制获得令人满意的回报。
五、技术策略
技术策略总的思路是:第一,重视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技术输出与技术入股问题。第二,从中国的技术水平实际出发,输出标准技术和适用技术。这些技术的特征除劳动密集型技术外,还有小批量和灵活性,这类技术的市场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第三,对于需要控制扩散的先进技术和特色技术,要通过建立独资企业方式加以保护。第四,对外投资企业的技术创新策略。对外投资企业也要大力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因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要求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迫使企业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消费需求的变化需要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
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在输出和转让技术时应讲究策略:首先,把握转让时机。对于处在产品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技术应采取不同的转让策略:当技术处于创新阶段和发展阶段时一般应不予转让,因为如果转让我们掌握的具有垄断优势的技术,容易使我们丧失得来不易的技术优势。当然,并不是说中国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都不能转让,但企业对这类转让应建立一套评估机制,以便在促进技术转让的同时,又能保持中国的技术优势。当技术处于成熟阶段时,可以予以转让。当技术处于衰退阶段时,要主动寻找买主予以转让。其次,选择转让方式。可以向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学习,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技术入股、技术互换和以技术换市场等方式。再次,注意股权的差别。向境外子公司可以转让处于任何生命周期的技术以及高新技术,而向境外合资企业应只转让一般性技术。如海尔向马来西亚输出洗衣机技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后,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应特别注意专利和商标等手段的使用以及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诀窍的保护,保护企业自有的知识产权,维持技术优势。
六、经营当地化策略经营当地化又称经营属地化或经营本地化,是指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东道国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份,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和人文因素,以及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管理惯例进行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关键词】专利使用权 出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图分类号】C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180-02
Extract:By starting from the definition of patent use right,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feasibility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by patent use ri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C legal system and PRC accounting standards.
Key Word:Patent Use RightCapital ContributionEquity Joint Venture
据商务部官网数据显示,2008年1至5月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1915家,实际使用外资427.78亿美元,同比增长54.97% (1)。外商直接投资已经成为中国产业经济结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繁荣和发展,不仅吸引了众多国外资金进入中国,更引入了大量国外领先的专利技术。
在旧《公司法》和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体系下,外国投资者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原则上仅限于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随着新《公司法》(2006)的出台,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更多样化、更具灵活性。除了上述5项列举的财产外,新《公司法》以概括的方式允许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方式。虽然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法规没有根据新《公司法》作相应地调整,但2006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原则上肯定了新《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适用。
虽然新《公司法》在公司出资制度领域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但尚未能为专利使用权出资方式提供一个理想的制度规范。法律没有禁止专利使用权出资,但同时法律也没有以列举的方式从立法上明文肯定专利使用权的出资方式。这就使法律工组者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遇到诸多法律障碍。本文就外国投资者以专利使用权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的法律问题加以探讨。
1 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涵义
1.1 专利使用权的涵义
专利权人实现其权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技术;二是专利权人将专利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2)。据此,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方式就分为两种,学术上分别称其为狭义专利使用权出资和广义专利使用权出资。前者指专利权人以其自有的专利使用权对公司出资入股,成为公司股东,而公司享有该专利的使用权,但出资人继续拥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后者除包括前者外,还指专利权的被许可使用人以其获得的专利使用权对公司出资入股,成为公司股东。本文仅就狭义专利使用权出资展开讨论。
1.2 专利权出资与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比较
专利权出资已较为普遍,新老《公司法》和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法规都明文认可专利权的出资方式。但专利权出资和专利使用权出资在法律上存在明显差异,主要表现为出资客体不同:以专利权出资的,客体为专利所有权,一旦出资完成,出资人须将专利转让给公司,从而丧失对专利的所有权;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客体为专利使用权,出资完成后,公司仅获得该专利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而专利的所有权仍为出资人所有。
2 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可行性
2.1 中国法律体系下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可行性
2.1.1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表述由旧《公司法》中的列举式改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述方法,由此丰富了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股东提供了更多可自由选择的出资方式(3)。也就是说,如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只要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这两个法定条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形式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对公司进行出资。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禁止性条款仅出现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即“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很明显,专利使用权没有落入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行列。换言之,只要专利使用权出资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这两个法定条件,该行为就合乎新《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硬性要求。
(1) 评估作价
在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权许可的方式从被许可人处获取收益的做法已屡见不鲜。既然存在现实的收益,这其间就必然存在合理的评估方法。实践操作中对专利使用权出资之投资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利润分享法-即接受投资的企业将引入的专利技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将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提成来确定该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价格;二是提成率法-即接受投资的企业在使用该专利技术期间,按照其产品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提取,然后累计相加来确定该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价格(4)。实际上这是将专利使用权资本化的一个过程。资本化后的专利使用权被量化了,这其实就是对专利使用权的评估作价。
(2) 依法转让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构成了所有权的全部内容。根据民法理论,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都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交由他人行使。一旦该权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即具备了流通性,也即可转让性。此外,新旧《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均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既然土地使用权可以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出资,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同样可以从专利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可流通的财产对公司进行出资。
此外,作为就新《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问题而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虽然目前政府部门尚未出台任何对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规定,但该执行意见却给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前提下,对专利使用权依法、公正地评估作价后,其完全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出资。
2.1.2 地方层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2006年4月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浦东新区商标专用权出资试行办法》,该办法第5条明文肯定了以商标使用权出资的方式。
虽然目前还没有与该办法相类似的针对专利使用权出资的规定出台,但从政府部门出台该办法这一行政行为可以看出: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合法性是持肯定态度。换句话说,该办法的出台是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合法性。如果商标使用权可以出资,那么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同样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对公司进行出资。
2.2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可行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第3条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该条同时规定“资产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可辨认标准: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a)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b)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该准则第4条又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a)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b)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很明显,专利使用权完全符合上述可辨认性的标准。就确认无形资产所需的条件而言:首先,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目的之一就是企业在使用该专利技术后能提高自身的生产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以赢得更多的消费者和客户。无疑,公司将被许可的专利技术投产后,一定会有与该项被许可技术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5);其次,对该专利技术使用权成本计量的实质是将专利使用权资本化,即为对该专利使用权评估作价。评估作价的可行性已在上文阐述,此处不再重复。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会计合规的角度,专利使用权出资也是完全可行的。
3 立法呼吁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在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下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完全可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遗憾的是,法律未以明文列举的方式允许专利使用权出资,这就给法律工作者在实践操作中带来诸多不便。有些地方的政府官员会基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为由拒绝批准和登记该等出资方式,导致审批和登记时间冗长,更甚者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
有鉴于此,笔者呼吁立法者能够出台相关规定,以明文列举的方式肯定外国投资者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合法性,以便各地政府官员在实践审批和登记操作过程中有法可依靠,有据可寻,从而加快相关审批和登记程序。
4 结束语
正如吴汉东先生在其《关于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一文中所写:“知识产品在经济学上是资源,在法律上则可视为一种财产。知识产品之所以能够成为知识财产,成为财产法的保护对象,从经济动因来说主要有两点:(1)知识产品的有用性;(2)知识产品的稀缺性”(6),在当前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只有充分利用好知识产品,才能最大化地提高其社会价值;专利技术是知识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专利使用权资本化作为出资投入公司,无疑是对专利-这一知识产品中的重要资源-最有效利用的方式之一。
参考文献
[1]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2008年1-5月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访问日期:2008年6月16日.
[2] 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页.
[3] 胡丽丽,陈儒坤.论公司的出资方式》,载.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21期.
[4] 杨为国,李品娜.专利使用权出资法律问题探讨.载.科技与法律,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