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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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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污管理条例

城市排污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实际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实测排污量或接排污管道容量口径核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实际用水量由市水务部门提供。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污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经铜川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50%计收。

第六条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老城区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代收;新区由陕西铜川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代收;耀州区由耀川区自来水公司代收。收取标准以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执行;以后新的标准随市物价局供水价格的调整而变化。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市地税局代收。代征手续费为收费总额的0.2%。

第七条 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但滞纳金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九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1、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3、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城市区域,其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作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代征单位按月足额向市财政专户上缴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接受市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乱收费的,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城市排污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河道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城区(包括东风汽车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河道、防洪沟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城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的主管部门。并实施本方案。市河道管理处是城区河道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该行政区内的河道主管单位。

东风汽车公司是该公司各专业厂区防洪沟的主管单位。

协同做好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城市防洪与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治理

第八条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为依据。统筹水经济、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等涉水功能综合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办城市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河道范围内建(构)筑物必须统一纳入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河道岸线的利用。

第十一条沿河范围的建设活动应当服从城区河道规划。须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十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及建筑、构筑物、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设施;非河道管理部门整治河道等)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区规划治理范围以外的河道,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或者导致河道淤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和修复的责任。

第十六条河道堤防范围内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城市经营办公室负责经营管理。

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河道、两岸河堤及向外延伸八米以内的地带;

(二)无堤防的河道。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弃置工业废碴、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擅自从事爆破、采砂(石)开渠、打井、挖窖、挖塘、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

(三)种植农作物及蔬菜;

(四)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

(五)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

(六)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河道空间利用建筑物、沿河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

(九)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炸石、破坏水土保持。影响防洪安全:

(十)开展集市贸易;

(十一)擅自填塞河道、侵占水面及河岸通道;

(十二)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十三)设立洗车点;

(十四)其他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损毁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排污管口必须接入污水箱涵。

第二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河道内采砂(石)取土;

(二)河道内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

(三)企业或单位对河道进行整治的

第二十二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市、区两级防汛指挥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四章环境治理与保洁

第二十三条城区河道环境卫生与保洁实行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河道内环境卫生保洁。对河道内的垃圾和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扫、打捞、清理。

(二)沿河居民生产、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各类污水排放必须全部纳入专门的收集管网。

(三)沿河栏杆、灯饰、人行步道及河岸、河道内绿化美化带和草坪、树木的养护与保洁工作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四)沿河道路、居民区等地段。按规定标准设置垃圾容器,并定期进行清洗、擦拭,对破损容器进行更换,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五)环保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河道两岸沿线的环境卫生。按照所在地段,分别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茅箭、张湾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影响河道环境的乱搭乱建、污水直排、向河道内乱丢和倾倒垃圾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及违章建筑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整治。

街办、社区居委会要把河道及周边环境卫生纳入“门前三包”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汽车公司应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第五章管理机构、范围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城区河道实行分级管理。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及防汛工作由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实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污管线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管理范围内沿河两岸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控、管理、处置等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娱乐、景观、环卫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

河道两岸乱搭、乱建的监督和查处由城建监察主管部门负责。

东风汽车公司各专业厂区防洪沟的建设与管理由东风汽车公司负责。

第六章治理与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城区河道治理按照规划确定治理项目。

第二十九条城区河道管理机构的人员、办公、防汛、河道建设、工程维护、卫生保洁、河道内绿化、美化等经费。分别纳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河道堤防范围内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所收费用执行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按比例划拨用于河道维修和水毁修复。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工程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影响防洪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在河道内开展集市贸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七)违反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在河道堤防范围内未经批准。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省河道管理实施方案》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在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立洗车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限期改正,并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省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方案》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的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消除污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消除污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案规定。

第三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监察等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城市排污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适用国家、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但应当遵循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沽河、小沽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或者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委托河道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 河道名录及起止界址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大沽河、小沽河护堤地为堤防外坡脚向外不超过十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堤防外坡脚向外不超过五米。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对有堤防河道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中,大沽河、小沽河堤防安全保护区为护堤地外相连五十米至一百米范围内,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为护堤地外相连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以及本条例规定划定并设立界桩。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供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保护区,由其会同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七条 河道整治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河道整治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

第八条 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整治规划,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整治规划,由区(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河道整治规划的修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供水、灌溉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包括河道整治目标、整治工程项目、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经费等保障措施。

河道整治目标应当兼顾防洪、防治污染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其中,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所要达到的防洪标准,应当不低于五十年一遇,其他河道整治所要达到的防洪标准,应当不低于二十年一遇。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包括堤防、护岸、疏浚、截污、拓宽、桥梁拆建、涵闸等主体工程以及管护设施、两岸绿化和生态景观等配套工程。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

第十一条 大沽河、小沽河河道整治,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河道整治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建设项目,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防洪标准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影响汛期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对河道堤防、闸坝、泵站等水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对达不到安全设计要求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维修。

第十四条 河道整治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当地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权。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

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中的可耕地,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耕种,但不得改变用途和纳入土地承包范围,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和河道整治需要。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引水、截水、阻水、蓄水工程和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以及其他影响堤防和防洪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在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市河道主管机关也可以委托有关区(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工程设计施工方案、防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还应当提交第三方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河道专业规划及防洪标准等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点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报经原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等影响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恢复方案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房屋(因河道管理、水文监测、供水等需要建设房屋除外)、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和树木(护堤护岸林除外)、设置行洪障碍物;

(三)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

(四)开挖窖井、垦堤种植;

(五)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利用堤防和河床顺河铺设排污管道。

第二十四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放牧、开渠、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第二十五条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及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取水;

(二)爆破、钻探;

(三)挖筑养殖池(塘);

(四)存放物料、设备、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五)考古发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侵占或者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及其通讯、照明、监测等设施。

因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水工程及其设施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先建后拆,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出现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情形,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暂停从事相关活动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通告并监督检查,对有关许可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其建设单位在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前,应当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河道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水质达到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跨区(市)河道实行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纳入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具体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河道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或者禁止排污意见。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对河道水功能区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漂浮物和垃圾等。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河道水污染防治的其他规定,按照有关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营造和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砍伐。

第三十五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或者使用者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河道检查巡查制度,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实施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三十七条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采砂。

第三十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采砂:

(一)堤防、水库以及取水、排水工程等河道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

(二)桥梁、闸坝、管道、缆线等设施的保护范围;

(三)河道内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

(四)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河道的水情、汛情和河道整治等需要适时公布禁采期。

第三十九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和整治规划,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等内容。

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拟列入规划的采砂场地所在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将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施许可。

第四十一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工具;

(三)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第四十二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标明经纬度坐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四)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合法协议或者有关材料;

(五)拟采砂河段所在地镇、村出具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不得扩大开采范围和深度;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

(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四)不得伪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

从事河道采砂不得损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四十五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相关区(市)河道主管机关之间、市和区(市)河道主管机关之间应当互相通报采砂许可有关情况,共同加强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变更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点等事项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河道建设项目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影响防汛安全,建设单位未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处理决定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河道恢复方案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放牧、存放物料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开渠、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活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作业机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未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排污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本住宅区情况

1.地点:________区______路。

2.总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平方米(商业用房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平方米)。

4.楼宇____栋____套,其中:高层楼宇____栋____套,多层楼宇___栋___套。

5.业主数量:___个。

6.管委会财产:

(1)公用设施专用基金______元。

(2)物业管理用户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管委会_______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_____平方米。

(3)商业用户_________平方米。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1)道路:车行道___平方米;人行道____平方米。

(2)园林绿化地面积:______平方米。

(3)教育设施:中学____所,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小学____所,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幼儿园___所,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4)文体设施:文娱活动中心___个,建筑面积___平方米;网球场___个,占地面积___平方米;门球场___个,占地面积___平方米,游泳池___个,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儿童游乐场所____个,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

其他:a. ______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________

(5)路灯___盏;庭园灯___盏;其他灯:a.__________ b. ___________

(6)污水检查井___个,排污管___米;雨水检查井___个,雨水管___米;化粪池___座;明沟___米;暗沟___米。

(7)消防水泵头接口___个。

(8)停车场___个,总占地面积___平方米,车位___个。

(9)综合楼___座,建设面积___平方米;其中a. ________b. __________

(10)肉菜市场___个,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11)邮电局(所)____个,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12)影剧院___座,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13)医院___座,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1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所有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有______ 、_______ 、_______项已竣工交付使用,有_______、_______ 、_______项尚未竣工或交付使用,预计_____年___月可交付使用。

8.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和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1.业主大会的召集:

(1)第一次业主大会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管委会。

a.由区住宅管理部门牵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组成业主大会筹委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筹委会可邀请市住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

b.筹委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在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后提出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作好大会议程、资料准备等工作。

c.筹委会在业主大会召开14天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地点、内容、方式、程度及管委会候选人名单等在住宅区内公告。

d.筹委会主任按规定的程序主持业主大会,选出第一届管委员委员,完成大会各项议程。

e.第一届管委会产生后,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核准登记成立,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f.住宅区所有有投票权的已入住业主,均应按筹委会公告要求,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g.各业主明白如不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投票表决,将由自己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管委会成立以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4天内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召开业主大会。

管委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7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业主大会由管委会主任主持,如果管委会主任缺席,则由管委会副主任主持。

2.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人住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3.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一切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书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还可投一票决定票。

4.大会投票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地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每证一票。

5.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应亲自或委托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或管委会主任批准的时间内,向管委会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则须盖法人公章。

6.业主可以一栋或数栋楼房为单位,推选楼长,作为推选人的共同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其他管理权利。

三、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通道、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维修养护。

5.有权根据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养护,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6.有权根据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7.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8.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住宅区的各项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9.有权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在3日内得到答复。

10.有权要求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区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11.有权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2.有权会同其他业主就某一议题要求管委会召集业主大会。

13.有权就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14.有权要求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并按规定分摊维修费用。

(二)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其名下物业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在使用住宅区物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3.业主如需对其住宅进行装修,必须遵守《_______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4.房屋室内部分以及供电、供水、供气等分户表后部分(往用户方向)和表前至第一个阀门部分由用户负责维修养护。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b.业主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业主不得在任何公共场所违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7.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践踏、占用绿化地;

(2)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乱抛垃圾、杂物;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6)聚众喧闹;

(7)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用住宅开舞厅、招待会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11)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2)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11:45-12:45,下午6:00-7: 30)进人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其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扰。

9.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据此而进行的管理和处罚:

(1)_____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_____市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3)_____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_____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5)_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6)_____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7)_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8)_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特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9)_____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0)其他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1.业主并承诺在自己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四、业主应付的费用

1.业主应每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交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是,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执行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管委会成立后,由其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管理、维修、养护。

2.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交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的标准是:____元平方米。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账代管,用于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3.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交装修押金,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则予以返还,否则不予返还。

4.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应支付有关费用。

5.业主使用本住宅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五、违约责任

1.违反业主义务中第2、6、7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包括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修改措施;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2.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如违反《____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按其中有关规定处理。

3.业主如延期缴交应交的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以及有关赔偿款和罚款等费用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4.业主无理由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动,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六、其他事项

1.本业主公约由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如实填充第一条“本住宅区情况”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后组织已入住业主签订。

2.本业主公约经已人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3.业主大会可以依法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对本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需经业主重新签订。

4.修改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否则区住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5.本业主公约一式两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公司(签章):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下物业:住宅____栋____房

城市排污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一)克难攻坚,全力推进省市对区目标考核任务

围绕市对区考核目标,区各部门、各建设主体全力以赴、通力协作,考核项目总体有序推进。加快交通路网建设,秋石三期主线工程拆迁工作全面完成,高架沿线征收工作有序开展,完成华丰路、笕丁路等9条主次干道征迁和建设任务,推进沪杭高速抬升工程前期工作。完善交通微循环,开工建设杨公路、桥头路等10条支路,杭玻路、天山路、规划一号路等7条支路基本完工。开工建设九沙河北侧绿地地下停车库、元宝塘公园地下停车库等项目10个,共计停车泊位1613个停车场(库)。改善老小区交通和停车条件,完成闸弄口街道天城、机神、濮家社区和采荷街道红菱、洁莲社区交通综合治理,新增停车位500余个。出台《杭州市____区城市道路建管衔接实施方案》,区城管局接收道路32条。完成红菱小区、芙蓉社区、五福社区等7个项目共计15.8万平方米旧住宅区改造。加快实施河道综保工程,开工建设九沙河、横一港,加快九堡六号河、机场港、六号港三期前期工作。推进“四边三化”建设,完成艮山东路、道侧绿化、之江东路道侧绿化等工程,扩绿31万平方米。新完工地下空间超过45万平方米。

(二)强化服务,协调助推全区面上建设工作

作为区政府组成部门,我局除履行“三定”职责外,还积极承担统筹协调、牵头抓总职能,强化沟通协调,助推全区面上建设工作。

1.关注城建计划执行情况。今年,由我局和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及6个国有建设单位实施6类共237个项目,其中前期项目75个,总体顺利推进;征迁项目25个,顺利完成拆迁7个;出让项目8个,顺利完成出让土地3宗;开工项目35个,顺利开工11个;完工项目54个,已开工36个、完工14个;尾款支付项目40个。

2.关注重点区块建设。以艮北区块和九乔国际商贸城区块为重点,积极协助建设主体协调解决拆迁安置房及相关配套道路建设审批问题。协助区城建开发办加快红普路和兴建路建设,协调推进红普路地下管线建设方案调整审批工作,明确排污管道和临时泵站建设方案;通过与市建委沟通,协助国际商贸城加快开展两项拆迁安置房和3条道路初步设计审批工作,使工程审批进程不受行政审批改革过度阶段影响。

3.加大项目服务力度。随着规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市建委今年严查未批先建问题,拟对历年已开工但手续不完备的项目进行处罚,对工程建设和管理带来较大影响。我局一方面将积极与市建委沟通,尽量免除处罚,同时协助相关建设主体加快办理前期手续,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工程建设管理。

(三)积极谋划,推进重点难点工作

1.加快道路建管衔接。近年来,我区道路建设快速推进,由于项目前期手续不全、施工质量缺陷、周边地块开发、工程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部分道路建成后迟迟未能办理管养移交手续或私自开通后处于失管状态,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我局积极统筹全区道路建管衔接工作,以九堡地区为重点,突出区级项目,加快道路移交。一是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细。对2014年1月1日之前已建成但未移交道路进行了梳理,全区共梳理出108条(段)未完成移交道路,其中区级47条,市级61条,并对未能移交原因逐一进行分析。二是简化流程,规范推进。制定《杭州市____区道路建管衔接实施方案(试行)》和《道路建管衔接两年专项推进计划》,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流程、部门职责、招标办法,初步探索以机制建设为抓手系统推进难点工作办法。三是分类协调,有序推进。积极发挥市、区治堵办平台作用,区级平台重点牵头推进区级47条道路的建管衔接,目前已协调完成四季青服装交易中心一期久福路、久盛北路、久锦路、支一路等4条道路移交工作,组织审查九堡经济适用房区块金堡街、通盛路、杭乔路、九乔街、仁爱路、金禾街、银堡街等7条道路提升整改方案审查。同时要求市级平台加大对市级道路移交协调力度,重点突出丁桥区域、钱江新城、运河区块的道路建管衔接工作,通过共同努力力争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二年基本完成。

2.谋划笕桥黎明旧城(城乡结合部)综合改造项目。笕桥黎明旧城(城乡结合部)综合改造项目由笕桥历史街区和黎明区块两部分组成。目前,笕桥历史街区启动时间长、基础设施配套薄弱、房屋危旧,黎明及周边区域断头路多、公共配套缺失、生活环境较差、历年经多次拆迁社会稳定基础较为薄弱,当地政府及群众要求综合改造呼声强烈。为更好推进笕桥历史街区及黎明区块项目建设,本着有利于解决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利于当地居民生活品质的整体提升,有利于产业发展、社会和谐、环境改善,我们适度调整工作思路,统筹考虑,积极争取上级政府部门支持,目前正按照规划先行、适度超前、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工作理念加快开展城市设计,预计11月底完成。

3.加快完善排污体系,尽早发挥项目功能。全区范围内共有

20个泵站,其中15个已建成并投入使用,1个(红普路泵站)建成未投入使用,4个(笕桥泵站、建塘泵站、同协泵站、和睦泵站)正在建设中。我区除了比较成熟的采荷、凯旋及部分闸弄口街道区域排污相对较完善外,其余地区排污基础设施均比较薄弱。为此我们加强统筹协调,以“打通节点、疏通全线”为总目标,通过历年的持续努力,预计到年底基本实现艮山路、同协路、三新路污水管等主干管网形成。 1.依法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一是开展新塘区块房屋征收扫尾。围绕征迁扫尾年工作目标,新完成住宅签约5户,非住宅1户,累计完成住宅签约731户,非住宅签约1户;应对复议1起、诉讼2起;做好已签约731户网上系统录入及资料归档工作。二是开展拆迁遗留项目扫尾。我区国有土地上拆迁遗留项目主要集中在钱江新城核心区、城东新城,针对涉及户数多(钱江新城共有居户64户,今年已签约3户,剩余61户;城东新城共有居户30户,今年已签约14户,剩余16户)、历时长的实际,我局指派3名工作人员参与遗留项目扫尾工作,加强行政裁决,助推征迁扫尾。目前有4户正向法院申请司法强迁,七甲苑4户正准备材料进行行政裁决。三是配合市前期办有序开展秋石快速路三期沿线成套住房收购和项目征收工作。秋石三期国有征收涉及5家非住宅,今年已签约2家,另2家因为规划微调暂缓征收,剩余1家仍在谈判协商中。涉及三叉社区东方灯饰市场和原消防地块11幢房屋正在拆迁谈判中。沿线15米范围内成套住房收购共涉及两街道六个社区276户,目前已完成摸底调查、收购方案拟定,工作计划编排、公司招投标等工作,即将入驻现场开始收购具体工作,计划年底完成阶段性工作。

2.依法清理权力清单。根据省、市、区有关要求,我局行政事项权力清单已开展两轮梳理,进行了“两上两下”,完成第三轮梳理上报工作,共保留权力事项298项(含建设、住房保障、人防、绿化),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处罚257项(主要涉及建筑业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招投标、人防),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6项,行政奖励1项,其它行政权力29项。

3.依法承接行政审批事项。一是做好第一轮下放事项承接工作。根据《关于下发杭州国际商贸城____区块投资项目行政批权力下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积极做好国际商贸城内各类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工作,共承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18项。目前“现代项目”正在审批中。二是做好全面下放事项承接工作。根据《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积极做好建委、园文、住保、人防等各条线下放23项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努力克服市里“放事不放编、放事不放人”实际,本着“能批、快批、批好”的原则,立足依法行政、高效廉洁,从组织领导、人员调配、机制建立、专业培训、场地选择等方面做好审批准备工作。先后组织30余人赴建委开展为期4天涉及四大块23个审批事项业务培训。目前已从内部抽调4名专职人员进驻审批窗口。三是创新思路做好审批工作。针对目前工作人员少、专业力量缺乏、审批基础薄弱、保障力量有限的现状,尝试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由具有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院等单位派出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协助我局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五)关注民生热点,强化房管职能

1.积极探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针对全区实施物业化管理的381个住宅小区量大、面广、管理人员少的实际情况,认真履行对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探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新路子。一是健全机制政策。针对全区新建成小区多、拆迁安置小区多、商务楼宇多的现状,牵头成立____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关于加强____区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日常考核工作的通知》,协助区农居建管中心和区民政局出台《____区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____区回迁安置社区建设实施意见》。二是发挥街镇主体作用。从有利于街镇属地管理、有利于社区管理、有利于服务社区居民角度出发,尝试将物业管理项目主任考核工作下放至各街道、镇,实施属地管理,积极发挥街、镇管理主体作用,加强其在日常管理中的发言权、监督权。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先后组织5次新《物业管理条例》学习培训会议,邀请市住保局专家精准解读新条例,全区共有500余人次参加了学习。开展新《条例》宣传进小区活动,共张贴宣传海报260份、悬挂横幅75条、显示屏播放滚动条例300条、发放便民服务卡9000余张。

2.加强全区房政管理。一是做好保障性住房受理。共受理、审核廉租住房__6户,受理经济适用房739户,公共租赁房764户,接待来电来访5000多人次,发放各类申请表格12000余张。二是做好房屋安全排查和国有土地既有建筑登记工作。牵头成立区房屋使用安全排查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____区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及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意见》,共完成城镇既有住宅调查登记3824幢,排查面积达22956万余平方米,共登记上报疑似危旧房338幢。三是加强房屋装修、租赁监管。严厉查处违规装修行为,办理房屋装修备案3616件,较去年同期增

长110.48%,立案查处违规装修170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2419件,较去年同期增长48.22%。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群租”问题,积极向兄弟城市学习取经,起草《____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实施意见》。四是加强直管公房管理。针对全区3万余套房改房公共部位和1600余套直管公房维修量,区房管站克服人员老化、新生力量不足等困难,积极做好公房维修、租金收缴、房改、户名变更等工作,共接办急修任务872件,收缴租金98万元,入库率99%。区房管站被市住保局评为“文明窗口”称号。 1.推动建筑业持续发展。全区共有等级以上行业管理建筑业企业267家(223家建筑施工企业,32家园林绿化企业,12家监理企业)。其中一级企业47家,二级企业77家,三级企业89家。一是加强服务宣传力度。积极扶持我区企业做大做强,做好企业资质新申报、升级等系列工作,给予企业帮助、指导。全方位宣传我区建筑企业成就和优势,编纂《风云十年——____建筑业再出发》,有效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二是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做实行业管理基础,全面、及时、客观反映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我区建筑行业宏观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三是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工作。今年,我区成立____区园林绿化协会,成为独立于区建筑业协会之外的另一个行业管理组织。我局积极开展政策指导和扶持,主动倾听协会声音,指导协会注重企业间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区企业协调发展。

2.强化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前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约1000万平方米,其中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的项目为105个,面积为565万平方米。一是完善制度抓安全。完善并落实日常巡查制、定期督查制、重点抽查制、实时监控制、联动查处制、星期天工程师制。积极利用物联网、“星期天”工程师等手段,探索监管新模式。今年2月中旬安装启用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平台,接入本区一级施工企业8家,在建工程32个,监督人员在办公室可实时监控在建工地,第一时间提醒、处理有关违规行为。公开聘请20名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在双休日对建设工地进行施工安全检查,共开展检查135次,下发星期天工程师隐患告知单95份,有效保障节假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二是狠抓扬尘管理。制定下发《____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督查各建设工地规范施工管理,减少建筑扬尘。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预拌砂浆,严格禁止现场拌制砂浆,截止九月,预拌砂浆使用量已达3.3万吨,使用量在杭州主城区中排列第一。三是厘清职责体系。住建部从今年9月份开始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全面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我局根据要求厘清职责体系,健全监管机制,督促落实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及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推进人防指挥中心建设管理。完成“千桃园”应急疏散基地指挥中心的装修工程,指导四季青街道民防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顺利通过市、区人防办联合组织的竣工验收,使其成为我区第一个镇级指挥中心。

2.提升应急能力和水平。全国防灾减灾日当天组织开展人员防护演练,共有9个社区250余人参加,通过演练使广大居民进一步增强人防(民防)意识。对全区29台防空警报进行全面“体检”,确保鸣响率100%。

1.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按区委活动办要求,扎实做好实践活动各环节工作。一是抓好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讲话和各项规定教材,观看教育影片,组织开展“我的群众观”大讨论。二是抓好问题查摆。坚持开门纳谏,深入查摆问题。开展“双万”和“周三访谈夜”活动,走村访户1200户,收集问题19个并全部解决。三是抓好整改落实。针对干部队伍中出现的问题,从制度着手,修订完善学习、工作、会议、财务等11项工作制度,对全局各项具体工作制度流程也作相应完善,坚持以制度管人、制度管事。

2.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认真落实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努力构筑廉洁从政思想防线,树立城建干部队伍良好形象。一是强化廉政教育。组织观看《之害》、《倒在零口供下的拆违办主任》等电教片,邀请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潘海珍作预防职务犯罪主题讲座以及通过身边的典型案例强化廉政教育。二是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协作关系,全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开展岗位风险大排查,并对局中层干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开展谈话提醒教育。三是强化作风建设。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区相关禁令,开展“正风肃纪、提能增效”活动。今年以来,系统内无一人因效能作风问题受到处理。四是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规范化建设。规范实时监督系统操作流程,制订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实时监督管理系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对项目实施阶段的9个环节加强监管,设置审签程序及“绿色通道”等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法,推进工作规范。

____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谋划之年。由于“十二五”期间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行政审批的规范,项目开发周期更加难以把握,更加需要我区在____年,全力以赴完成“十二五”规划任务。在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基础上,努力按照“早计划、早谋划、早前期”和重要项目“精准拆迁、精致配套、品质建设、规范验收、尽早移交”的推进目标,狠抓计划谋划,狠抓项目实施,提高投资效益。同时,继续围绕省市考核目标,积极争取市级资金,进一步推进城区功能完善,进一步推进生活配套优化,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规范。

进一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做好项目结合,统筹政策平衡,突出征迁扫尾,全力以赴抓好征地拆迁、建设和安置工作。一是征地拆迁工作。按照省市“三改一拆”总要求和城建计划总体目标,按照目标任务项目化,全力实施精准化征迁扫尾工作,持续推进钱江新城、城东新城、丁

桥新城、艮北、新塘等区块拆迁扫尾工作,谋划启动钱江新城扩容区和四季青五福区块、皋塘区块和笕桥黎明区块征迁工作,其中重点推进钱江新城扩容区红五月社区、七堡社区拆迁和四季青五福区块征地房屋补偿工作。____年征地房屋补偿任务初步确定为:住户1000户、企业80家、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交地3000亩。二是土地出让工作。根据土地征迁扫尾、控规调整、地块周边配套成熟度和城市建设融资需求,初步排定____年出让12宗,面积577.8亩。其中,正式计划7宗,面积323.45亩;机动计划5宗,面积254.35亩,预计可返还资金53.38亿元。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体系,积极解决静态交通,打通“断头路”、“断头河”、“断头管”,积极解决静态交通。一是要努力完善路网体系。配合市建委实施以“两纵一横”快速路为主的8条道路建设工作,完成环城北路地下通道、秋石快速路三期、八堡路、笕丁路、笕华路等5条道路,开工建设南都路、九源路、丁桥东路等3条道路,加快打通丁桥东路(穿铁路段)、华丰路(余杭段)两个节点,尽快完成沪杭高速抬升工程征迁工作。区各单位要结合区块开发,加快实施17条(段)主次干道,完成红普路(艮山路-德胜路)、红普路(九州路-九盛路)、园区路、兴建路一期、九乔路(东湖路-八堡路)等5条,开工建设红普路(九恒路南侧-农垦路一期)、红普路(九恒路南侧-农垦路二期)、九恒路、九华路、九福路、三官塘路、同协路、兴建路二期、九环路等9条道路,开展胜稼北路、九乔路(红普路西侧-杭海路西侧)、红普路(九盛路-和睦港)等3条道路前期工作,重点打通红普路,增强艮北区块、____科技园区和九乔国际商贸城之间的空间联系。实施35条支小路,完成杨公路、海景路、海益路、五号港弄、五号港路、规划支路六等6条支路,开工建设九星路、稼南路、新苑路等3条支路。二是要有序推进停车场(库)建设。积极解决城市静态交通,完成庆春广场西公共停车楼征迁工作,加快实施七堡单元F-G1/S42-02地块公园及社会停车场、笕桥万事利G22-02地块地下停车场、三里家园公共停车楼、石德立交西北角二期地面停车场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公共停车泊位不少于2600个,其中完工不少于1600个泊位。三是加快实施河道综保工程。以完善排涝功能、打通重要节点为重点,重点推进8条河道,计划建设备塘河三期(钱家河-石大线)、备塘河二期(钱家河-铁路)、白石港、九堡五号河等4条河道,完工九沙河、机场港、六号港、九堡六号河等4条河道。四是加快启用排污系统。围绕笕桥泵站、和睦泵站、红普路泵站、建塘泵站、同协泵站等5个泵站和艮山路、同协路两大污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实施以艮山路、同协路周边区域为重点截污纳管工作,完善道路沿线污水收集系统,提升截污纳管率。五是做好城区绿化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区绿化总体品质,完成长睦单元R21-01地块公园绿地、长睦单元R24-05地块公园绿地、红普路道侧绿化、横一港河岸绿化、九堡六号河岸绿化、笕桥机场港河岸绿化等7个项目,全年新增绿地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通过美化家园,提升公园、小游园的景观品质,开展好重大节日花卉布展活动,积极组织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全民护绿意识。

坚持抓早抓好,统筹安排时序,注重建设品质,稳妥推进安置。开工建设三卫安置房03地块(20万方)、红五月安置房二期(20万方)共40万方安置房,竣工彭埠单元R21-09地块(草庄黎明南,20万方)、彭埠单位R21-12地块(花园,20万方)、御道安置房(15万方)、章家坝南区块(5万方)共计60万方安置房,安置丁桥三期(600套)、赵家安置房(1020套)、普福安置房(1300套)、杨公江岸邻里(80套)。

通过实施老小区交通综合治理和道路综合整治,进一步提升城区环境品质,巩固生态区创建成果。一是通过政策整合,实施老小区综合治理。做好老小区交通综合治理、物业改善和屋顶绿化三项工作的有机结合,积极改善老小区交通条件、停车条件、居住环境和管理条件,提高老小区综合管理水平。实施闸弄口街道闸弄口、天杭社区和采荷街道江汀、静怡、常青苑社区等2个项目的老居住小区综合治理,完成旧住宅改造4万方、屋顶绿化1万方。二是围绕品质提升,实施道路综合整治。抓住明年秋石快速路三期完工和新塘路路面恢复的契机,积极争取实施秋涛路和新塘路整治工程,继续实施天城路整治工程,提升两大新城的功能和形象,改善城市面貌。新塘路按照景观大道标准实施,重点就路面断面形式、城市家具、智慧交通管理、建筑天际线进行综合改造提升。

____年是我区道路建管衔接工作攻坚年,各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按照《杭州市____区城市道路建管衔接实施方案》要求,全力以赴推进108条(段)建成未移交道路的建管衔接工作,基本完成47条(段)区级道路整改提升工作;依靠市级部门,推进61条(段)市级道路的移交工作,重点加快南都路、商贸路、胜稼路、八堡路、天鹤路、昙花庵路、车站南路、东宁路、相埠路等9条道路移交工作。充分发挥建成道路的交通和排水功能,提高城市建设投资效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对照“十二五”规划目标,积极谋划钱江新城扩容区、城东新城范家、皋塘区块、三里亭南区块、科技园区南区块、笕桥黎明旧城改造区块、常青区块等尚未启动拆迁区块的开发和建设工作。根据当前形势,深入分析区域开发条件,用足用好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金等开发政策,优化开发方案,按照先易后难、先主后次的原则,稳步分类推进剩余区块的开发建设改造工作。

按照保续建、保安置、保配套的工作要求,以项目化精准征迁扫尾为突破口,以重点区块市政配套及公共服务配套建设为抓手,加快征迁扫尾,加快工程建设,加快完善配套,加快形成功能,打响道路建管衔接攻坚战,重点围绕安置房开工项目、土地出让项目以及历年出让地块的建成交付项目,推进周边道路交通、排污排水、一所小学、一所幼儿园、一个农贸市场的基本生活配套建设。据统计,____年,区住建局、区城管局以及6个国有建设单位实施的6类项目共229项,计划总投资69.21亿元(其中市级资金10.86亿元,区级资金58.35亿元,见附表)。

区级城建工作要以重点区块建设为抓手,加快征迁扫尾,加快工程建设,加快完善配套,加快形成功能,加快资金回笼,确保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艮北区块要以省市重点项目、出让地块、安置地块、道路为征迁扫尾工作为重点,推进9条道路、1条河道、1所小学和2所幼儿园建设,实现建华拆迁安置竣工,建设红五月拆迁安置房和兴隆拆迁安置房;普福区块要完善居住区配套,完成1所幼儿园,开工建设邻里中心,出让地块1宗,完善区域污水支管;杨公区块要加快征迁扫尾,完善居住区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实现杨公安置房主体结顶,完成3条道路、1条河道和1个地下停车库建设;九乔国际商贸城要进入全面建设阶段,重点加快三卫社区3个地块的安置房建设和5条骨干道路建设,开展区域内出让地块、配套支路、学校和居住配套设施项目前期工作;____科技园区要加快绿谷·杭州浙商创新发展中心建设,结合道路建管衔接工作,实施道路提升改造,实现城市功能形象提升,道路完成4条、开工1条,谋划____科技经济园南区块;皋亭山风景旅游区要完成“千桃园”三期等项目征迁工作,开工建设龙居寺,加快景区配套设施建设,实施“风情小镇”改

造,提升景区环境;水墩区块要全面完成水墩区块征迁扫尾工作,基本完成水墩安置房建设,加快配套工程施工手续报批工作;运河周边要加快新塘区块征迁扫尾工作,加快安置房建设,完成章家坝南区、西区、水湘农转居公寓二期市政景观专业管线配套及提升,完善区域市政和生活配套,建成1所幼儿园,加快9条道路、7宗安置地块和1宗出让土地前期工作;九堡经济适用房区块要加快落实建管衔接,全面完成九堡经济适用房区域内的10条道路整改提升工作;凯旋路沿线要做好区块拆迁扫尾工作,完成凯旋路“酒文化”特色街项目;笕桥历史文化街区要加快开展整体开发谋划和前期准备工作。表1——实施项目分析表序号项目单位____年实施项目数(项)占____年实施项目总数(%)____年计划投资额

(亿元)其中市财政(含市级指挥部出资)

(亿元)1区住建局5122.3%12.563.862区城管局73.1%5.032.703运河____分指挥部2711.8%2.842.844凯旋地区旧城改造指挥部(皋亭山景区建设管委会)208.7%5.480.005区农居建管中心2510.9%6.660.436区城建开发办3214.0%18.710.087杭州(九乔)国际商贸城____区块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四季青服装交易中心管委会)4519.7%10.950.758____科技经济园管委会229.6%6.980.20合 计229100%69.2110.86 四、工作建议

____年,我区城建项目确定更需突出社会需求,工作推进更需注重项目绩效,建议在下步工作中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尽早谋划重点区块建设,提高城建计划执行率

根据今年全区城建计划执行情况,尽早谋划明年项目,稳步推进征迁、建设和安置工作,确保各项城建工作的顺利推进。加强计划研究,尽快制定确保计划和储备计划,分析项目推进对策,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红五月、七堡等区块拆迁时序安排,研究确定皋塘、笕桥黎明区块等区块的整体推进方案,尽早明确各国有建设单位和各街道、镇工作目标,合理确定____年征迁工作计划,努力提高城建计划执行率。

(二)统筹推进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住生活品质

区各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计划衔接,加强工作协调、服务和指导,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安置、建设和土地出让工作。各街、镇要注重发挥属地职能,重视安置房和商品房周边的道路、排污管道、教育设施、公建配套等项目建设,及时掌握项目进程,早思考、早谋划、早沟通、早实施、早解决,确保房屋顺利交付使用,形成区域开发和征迁安置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