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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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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第1篇

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新闻媒体公示曝光制度、安全检查责任签字制度、安全员制度和问责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新闻媒体公示曝光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惠州日报社、惠州电视台、惠州人民广播电台及各县、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支持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曝光工作,免费刊播应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第五条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曝光事故隐患的种类: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消防设施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经检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经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关闭或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公示曝光的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全称);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详细地址;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种类;

(五)依法处理的种类,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关闭、依法取缔;

(六)跟踪整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责任人;

(七)其它需要公示曝光的事项。

第七条在新闻媒体公示曝光的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公示曝光;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示曝光,并应在公示曝光后的3日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公示曝光;由各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示曝光,并应在公示曝光后3日内报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曝光5日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安全检查责任签字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时应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表,安全生产检查表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表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点、主要负责人,检查时间,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时限,落实整改的责任人,跟踪整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是否在新闻媒体公示曝光的意见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检查表一式叁份,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后,一份留给生产经营单位,一份留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份报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带队负责人、检查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分别在安全生产检查表上签字。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检查单位负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同时必须落实跟踪整改负责人。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必须积极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整改情况,履行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章安全员制度

第十四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落实安全员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员责任制,落实安全员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配备、培训安全员,落实安全员制度的,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安全员按照不同的行业,分别配备如下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

(一)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每个工作班(组)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

(二)歌舞(卡拉OK)厅、影剧院、沐足(桑拿)、商场(超市)、酒吧、网吧、E城信息站等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场所的每个楼层、每个班次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员;经营场所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增加1至2名专职安全员;

(三)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1名专(兼)职安全员。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员进行定岗、定位、定职责,落实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造册,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或及时报告事故隐患;

(二)协助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三)协助安全管理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岗位职责;

(四)协助安全管理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术训练。

第五章问责制度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问责制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实行问责:

(一)按照公示曝光制度的要求,没有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示曝光的;

(二)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落实安全生产检查签字制度的;

(三)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过程中,没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的主要负责人、整改具体措施、整改时限及跟踪整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的;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没有跟踪落实整改或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力的;

(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整改,依法应予停产停业或关闭而未实施停产停业或关闭的;

(六)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带队负责人、检查人员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依法关闭或依法取缔的;

(七)检查单位未将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移交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接受移交的;

(八)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组织检查或在检查中未能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的;

(九)其它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落实问责制度,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市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二)以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区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辞退;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处分。

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意义,落实措施

Abstract: the enterprise safety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is a top priority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enterprise's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 have to clear their own post and obligation, and the enterprise with safe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maintenance. Enterprise's safety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all decide the enterprise's whole construction, and the enterprise internal management and safeguard the safety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appl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This paper will enterprise safety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discussed, and further understand the content and scheme.

Key words: safety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establish the significance, impl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频繁,为企业的发展敲响了警钟,为了追究生产事故的责任,制定责任限定,并且令企业生产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2008年的11月曝光了42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的名单。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遭到了严厉的批判,责任工作的不完善与散漫造成了现今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这是每一个企业都必须认真对待的事情,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同样是迫在眉睫。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及内在要求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能成功建立与落实关键在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在企业生产的过程中,安全管理人人有责。安全责任制是一个责任体系,是每一个企业都必须重视的,而它的内容更是应该为企业所熟知。企业的安全责任制是企业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企业安全管理“执法”的根本依据。

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而言,其核心就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其含义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个完整的安全系统,它必须成立一个体系才能更稳固地存在于企业当中。而真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基本分为了两方面:

1、从纵观所言。各级组织、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阐明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二级公司以及基层生产单位等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主体责任,并纳入企业各级单位、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范围。要阐明企业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各级负责人、各职能管理部门人员、各生产岗位人员以及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2、从横观所言。各个管理部门都应该遵守自己的安全责任制,要阐明各职能部门(如安全监管、规划发展、人事教育、财务管理、法律及经营风险管理、生产调度、 市场营销、技术、设计、工程建设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等部门,以及党群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不单单只是一套理论或者一个说法,它必须有一个配套制度与之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而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可随便模仿或照搬,制定不合适自己企业发展道路的方针只会产生反效果。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范围包括了整个企业的所有组织机构,根据每一个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般由企业的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其制定程序如下:

1、成立编制机构,专人编制实施。

2、根据机构编制,核实机构职能、岗位及人员配置。

3、对本单位各所属组织安全管理状况和各岗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位。

4、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大纲,指导编制工作。

5、组织人员编制。

6、下发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7、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草案。

8、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的前提必须是企业明确了解其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责与承担范围,做好责任的分界线,以免出现责任承担错乱的局面,一定要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方案,不可忽视责任制的实际效用。

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是需要负责人和承担责任人的,而我们通常说生产责任的承担仍然是指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责任当中,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及其他的有关标准、章程中,都有明确表示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范围。如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没有达到安全标准,防护用品不及格,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等等,都可能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就是接受法律的惩罚,因此,落实好责任的归处,对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着重大的关系。

(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三种责任里面最为严厉的,因此,必定是违反了严重的安全生产事项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要追求刑事责任,在法律制裁中会限制或者剥夺犯罪者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等刑事制裁。安全生产法中涉及到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中,对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追究的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作出的法律承担。就安全生产责任来说,用人单位如果对生产职工作出了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该企业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在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追究行政责任,而且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而承担经济责任则是行政制裁中最重要的惩罚手段,因此,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还可以追究其经济责任。

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措施

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措施,大概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点:

(一)安全制度的建设。整个安全生产工作其实就是根据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范也有明文规定安全生产的范围与内容。要安全生产责任不要成为纸上谈兵,制定一个有效的安全制度是必要的。安全规章的制定必要要落实到每一个企业部门和负责人身上,要标明他们的各自职责,使他们带领企业员工实施安全制度。

(二)安全责任的承诺。意外的发生也许很难预测,但是有些意外其实是可以预防的,这里就需要每一个部门都对自己的工作作出一个安全的承诺,在风险降到最低,把人为的风险因素提出来,进行预防,避免大规模的安全事故发生。承诺是一种软性制约,利用人的责任感和信任来使这个承诺生效,这也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手段之一。

(三)安全检查的考核。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就是安全检查不到位,检查人员敷衍了事,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安全检查其实是很关键的一个环节,许多安全问题其实可以在检查中看到,因此,专业的检查应该由专业的部门里专业的人员进行,所有的检查工作必须认真进行,切勿疏忽大意。

(四)安全教育的必要。加强安全教育是每个企业必须做的,企业生产的过程中肯定会有大大小小的风险问题,安全教育能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使他们在遇到危险的时候能有及时的应对感知,不会硬生生的就接受危险的来临,会懂得一些自救的方法。

(五)监督管理的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不能只依靠制度方针或者教育就能搞好,外部监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同样起到促进作用。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是对企业的一种无形制约,不仅能对企业的起到抓紧作用,还能使企业积极配合,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位。社会的舆论监督同样能产生积极效果,充分利用社会的评价作用,使企业更容易发生自身的缺点,并及时改正。

结束语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每一个企业都必须建立与落实的,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活力与健康发展。牢固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第3篇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 工作计划 ,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12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12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大胜利召开,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经水利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在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水库、堤防、施工安全等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成立水利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

三、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塔里木水库、*水库、*水库,各灌区干渠堤防、防洪堤蓄水、过水安全情况;*生态移民异地搬迁工地、塔里木水库灌区常规节水改造工程施工工地。

四、工作重点和内容

(一)工作重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

局属各水管所、在建水利工程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局属各水管所、在建水利工程各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期限,明确了责任人。

3、已发生事故处理情况

对已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

(二)工作内容

1、对在建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由水利局牵头负责,县建设局、县劳动局、巴州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巴州新宇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开展,实施隐患排查治理。治理内容: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情况;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落实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情况;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情况。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脚手架的搭设、使用、管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2、对水库堤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由县水管总站牵头、*乡、*乡、*乡、*乡、*乡实施隐患排查治理。治理内容:各水库、干渠管理水管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水库、、防洪堤、干渠堤防险工、险段排查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防洪物资储备情况。各水管所要将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救援队伍名单于6月15日前报水利局办公室。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

6月4日――6月10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局属各站所、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自查自改。

(二)自查自改阶段

6月10日-6月20日,局属各站所、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结合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深刻吸取以往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工作,重点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装置进行检查,全面排查、治理、整改隐患。各水管所和在建施工单位将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安排、排查治理隐患的内容、数量、责任人、自查报告于6月18日前报水利局办公室。

(三)水利局督促检查阶段

6月20日-6月30日,水利局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组,在局属各站所、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防范措施制定情况。

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第5篇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4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2004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04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04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版权所有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2004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