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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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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考察报告

领导班子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对于唐先隆来说,国企改制已是“最后一顿丰盛晚餐”。不过,正是这顿“丰盛晚餐”,最终将这条国企蛀虫送上了审判席。

企业改制,受贿老手嗅到“商机”

2000年,万州区蔬菜副食品公司经理唐先隆接到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公司进行改制,方案是走兼并之路。2001年,蔬菜公司成立改制领导小组,唐先隆担任组长,副经理刘世均、财务科长常本志(均另案处理)任副组长。改制领导小组的工作一是协助兼并方安置职工,二是督促兼并方执行兼并协议,三是协助兼并方处置资产。

企业走上被兼并的穷途末路,作为负责人的唐先隆不仅没有感伤,反而凭着“敏锐”的嗅觉,觉察到这可能是自己最后一次捞大钱的机会。

唐先隆之所以能有这样“敏锐”的嗅觉,是因为他很“懂行”。

早在1992年蔬菜公司修建移民安置房时,唐先隆就尝到不少甜头。虽然唐先隆并没有过多干预招标,但中标公司的经理李某还是很“懂事”,为了工程能顺利推进,在中标后的一天晚上,李某到唐先隆家楼下,将一个厚重的塑料袋交给他。唐先隆快步回到家中,打开塑料袋,整整10万元钱躺在他的面前。看着10万元,第一次收受巨款的唐先隆,并没有心惊肉跳,他将这笔钱放在床底下的一个储藏箱内。

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贪念就如洪水一般外涌。

1994年,政府决定改建双白路,位于双白路附近的单位要么就地建房,要么搬迁。蔬菜公司在双白路有一简易库房,唐先隆先是将公司办公室搬进简易库房,又找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同时寻找合作伙伴联建蔬菜大楼。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许某找到唐先隆,与他签订联建工程意向协议后,直接在唐先隆办公室将5万元“感谢费”交给了他。1996年,许某将联建蔬菜大楼项目转让给另一家建筑公司,该公司为了取得唐先隆的支持和帮助,分两次给他送去10万元“感谢费”。

面对企业改制这样的机会,颇有经验的唐先隆岂能白白放过?担任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后,他胃口大开,决心好好享受这顿“最后的晚餐”。

一份荒唐的考察报告

2001年8月,重庆信天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得知蔬菜公司改制的消息后,盛情邀请唐先隆前去考察。

一个星期六的上午,唐先隆来到位于重庆主城区的信天翁公司,认识了董事长陈光、总经理陈潇然(均另案处理)。

在信天翁公司的招待晚宴上,陈潇然说:“万州我不太熟悉,今后在兼并时,请唐经理支持一下,我们晓得感谢你。”唐先隆立即心领神会,他叫陈潇然将企业简介和兼并方案准备好,他要亲自带领蔬菜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来考察。

一个月后,唐先隆带领刘世均、常本志等人,对信天翁公司进行考察。晚饭时,陈潇然把唐先隆叫到另一个房间说:“如果这次兼并工作搞好了,给你个人80万元表示感谢。”

由于唐先隆早已“心有所属”,一行人此次的“考察”,只是草草地看了看信天翁公司的营业执照。

考察结束后,唐先隆代表蔬菜公司提出兼并条件,其中关键的两条是:实行整体承债式零兼并;兼并方必须首先拿出300万元存入双控账户,用于安置职工,之后才能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处理。信天翁公司表示同意。

于是,唐先隆“起草”了一份对信天翁公司的考察报告。说是起草,其实是根据陈潇然提供的材料摘录而成。陈潇然介绍说,信天翁公司是重庆富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但唐先隆对富邦公司的实力、信天翁公司与富邦公司之间有无关系、信天翁公司的财务状况、富邦公司和信天翁公司的业绩等都没有考察,更没有对信天翁公司的财务状况、银行存款等进行考察。

就这样,一份几乎完全虚构的考察报告,被“郑重”地送到了上级主管部门。

享用“最后的晚餐”

2001年10月,唐先隆带着兼并协议到信天翁公司,和陈潇然、陈光就协议内容进行最后确认。

双方准备在协议上签字时,唐先隆显得犹豫,欲言又止。他先前计算过,信天翁公司在兼并后,至少有两三百万元利润,不能让对方独吞。唐先隆边翻协议书边说:“这是我们公司班子成员的最后一班岗了,但大家的住房还没有解决,要解决的话至少需要80万元,如果公司被兼并了,哪来钱解决嘛!”

陈潇然和陈光听唐先隆这么一说,知道了他的意思。陈光说:“唐经理,只要我们在兼并中赚了钱,给你个人80万元表示感谢。”唐先隆点头表示同意,随即签订了兼并协议。

2001年12月,陈潇然代表信天翁公司到万州接收蔬菜公司。第一步就是安置职工,按照协议,信天翁公司应拿出300万元存入双控账户。但陈潇然明白,信天翁公司并不是重庆富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而只是由他和陈光个人出资设立的,实际能到位的资金仅150万元,不足以安置职工。他向唐先隆提出提前变卖蔬菜公司的门面来安置职工,唐先隆明知此举违反协议,仍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同意。

陈潇然以信天翁公司的名义兼并蔬菜公司,目的就是赚钱而不是发展项目,这种空手套白狼的伎俩,自然瞒不过改制领导小组的另外两个成员――刘世均和常本志。

为堵住两个下属的嘴,唐先隆向他们提出一个方案,让信天翁公司一次性给他们每人8万元“退休费”。刘世均和常本志表示同意。

2002年1月的一天下午,唐先隆向陈潇然提出给刘世均、常本志每人8万元“退休费”的要求,陈潇然表示同意,并说除了承诺的80万元“感谢费”,给他也再发8万元“退休费”。

2002年春节前,在唐先隆等人的鼎力相助下,蔬菜公司的职工安置工作告一段落,陈潇然对唐先隆说:“唐经理,我想从双控账户上先取出30万元给你,余下的50万元过段时间再给你。”唐先隆表示同意。当天下午,唐先隆就拿到了30万元现金。一个多月后,陈潇然将蔬菜公司的门面变现得差不多时,再次付给唐先隆50万元。到2002年3月,陈潇然又从双控账户上取出24万元,从而全部兑现了给唐先隆等三人的承诺。

领导班子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靠自身过硬的教育教学质量在社会和机关各部门创造了良好的声誉。特别是在近两年硬件条件严重不足、场地设施极为艰苦的境况下,依靠园所的软件水平保持着良好的口碑。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

走了科教兴园的路子依托中央教科所对课题实验基地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年的研究探索,我园初步形成了以“乐学、会学、善学”为导向的园本课程体系,并在教育实践中看到效果、得到认可,逐步形

成学习课程特色。

年新纲要颁布,对幼儿园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对幼儿综合素质的培养更为重视,这其中,幼儿艺术教育和双语教育成为了众多幼儿园开展特色教学的热点,我园也有许多家长提出了类似

需求。

目前适逢新园建设我们正好抓住契机提升办园品位为此我园对照纲要精神和其他姐妹园的发展,对未来五年的远景进行了规划首先我们园仅有一个大课题、一项特色是远远不够的。为进一步拓展

幼儿园的办园特色,提高幼儿园“核心竞争力”,经园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选择的对相关课题进行了解和咨询,寻找合适的课题研究项目。

经多次咨询和反复比较,我们决定利用本次暑假对中央教科所培训中心和深圳上外教育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幼儿英语&奥尔夫音乐教育”教学项目进行考察。项目考察目标:

.进一步了解该课题的主办单位和办学情况,听取有关专家的介绍,学习新的理念和教学体系。

.重点了解合作单位的情况、合作条件、合作收益,洽谈合作的基础,明确该项目的应用价值。

.了解已合作的幼儿园的办学情况,多看多听,避免决策失误。

项目考察行程:

月日月日,园领导班子一行三人,前往深圳培训中心。

月日:听课,奥尔夫音乐体系精要,德国专家主讲。

月日:参观教学示范及课例讲解。法国专家主讲

月日:听课奥尔夫音乐体系与幼儿发展,美国专家主讲

月日晚与合作项目单位进行咨询、洽谈,了解相关内容。

月日:听课,奥尔夫音乐与幼儿综合艺术教育相融。台湾专家主讲。

项目考察结果:

规模空前

本次活动为中央教科所深圳培训中心和深圳上外拓天教育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全国性活动与会人员约多人分个主分会场同时进行

阵容强大

会议所有讲课教师都是国际上开展奥尔夫音乐教学卓有成效的专家级人员包括来自德国美国意大利法国台湾和国内的名教授

课时紧密

到会的天时间里每天的课时安排非常紧张上午小时课下午小时课晚上看录像或洽谈咨询

目的明确

本次活动主要为推广奥尔夫音乐教学在国内幼儿教育领域的运用在广泛的松散型合作的基础上每省选择所样板园作为国家级课题研究的基地

项目合作方式:

.合作园资格:具备一级一类幼儿园资质,具备个班级以上的规模,具备专用场地与教室,具备全套的奥尔夫乐器。必须统一使用由该课题组研究提供的配套教材。

.合作园待遇:

课时骨干教师培训及权威结业证书

⒈课时奥尔夫音乐师资初级、中级证书培训。由中华奥福音乐教育学会及台湾奥福教学法研究推广中心负责培训并颁发权威培训结业证书。

⒉课时幼儿英语奥尔夫音乐双效教学课例培训。由课题组一线教师负责培训,将幼儿英语奥尔夫音乐双效教学全套课例进行讲解、延伸及教学实践。幼儿教材的使用培训。培训证书由中央教育科

学研究所培训中心颁发

⒊课时外教英语口语培训。由英语口语外籍教师提供培训。

国家级教育部门“幼儿英语音乐艺术教育示范基地”挂牌

由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培训中心授予合作幼儿园“幼儿英语音乐艺术教育示范基地”的铜牌。合作第一年为免费使用,从第二年开始,合作园如需继续使用,需支付元年的挂牌费。

国际奥尔夫音乐教师联合会“奥尔夫音乐教育教学实验园”挂牌

由国际奥尔夫音乐教师联合会授予合作幼儿园“国际奥尔夫音乐教育教学示范园”的铜牌及国际授权证书。前提是合作幼儿园的奥尔夫音乐教师必须具备国际奥尔夫音乐教师联合会签发的执教师

资执照(两人)及师训师资执照(一人)方能授予,此项挂牌无须支付费用。

全套幼儿英语奥尔夫音乐双效课程教学详案

向合作幼儿园赠送《幼儿英语奥尔夫音乐双效课程教学详案》,以此确保各合作园不仅能组织日常教学,而且教学品质始终如一。

全套幼儿英语奥尔夫音乐双效课程管理手册、宣传手册及光碟

管理手册:主要对英语奥尔夫音乐实验班的招生、教学设置、教研要求、课程设置、教学效果评估、教学延伸及教学成果展示等进行规范操作。

宣传手册及宣传光碟:幼儿园学生家长人手一套,主要对奥尔夫音乐教育及幼儿英语音乐双效教育的宣传,为幼儿园招生提供高质量的宣传资料。

配套“幼儿英语音乐艺术”幼儿教材使用手册

因教材为课后延伸活动教材,为了使家长能正确指导孩子使用,本教材配备教材使用手册。

国际奥尔夫音乐教师联合会举办的各类教师证书培训名额

每年寒暑假期间,国际奥尔夫音乐教师联合会在华举办的证书培训,只对合作幼儿园的骨干教师开放,为每个合作园提供三个培训名额。

完善的教学跟踪指导,以稳定教学品质

为确保教学质量,合作园应将部分教学内容全程摄录,回寄我处,我处将在一周时间内对合作园教学进行点评及教学改进建议。我处会派专家进入合作幼儿园进行听课、组织教研、教学改进建议

及教学讲座等工作。为幼儿园顺利执行教学提供支持。

学期汇报演出晚会节目训练手册及光碟

音乐艺术教育教学成果展示的最好方式就是针对家长或社会的节目演出。合作园教师只要按训练手册就能编排好高质量的晚会节目。其中英语歌曲多重唱、奥尔夫音乐乐队演奏、英语音乐情景剧

能产生轰动效应。

项目考察结论:

根据实地考察和学习洽谈,我们对该项目进行了分析:

付出:⒈根据要求建立专用教室(正好建新园时完成)

⒉投资相应的专用设备,共需元

⒊购买幼儿用配套教材,第一次套,元套,共需元

⒋首批教师培训交通食宿费用人元

以上所列项目之⒉项,经洽商可分两年付清。

获得:⒈获得建立幼儿园教育特色的新基点,进一步吸引生源。

⒉国家级课题挂牌可以提高幼儿园的档次、提升市场竞争力。

⒊为进入新园、提高单生收费作铺垫。

⒋获得教师培训和提高社会知名度的机会与平台。

⒌所有经费的支出将会在后续开班收费中逐步收回。

领导班子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2002年元旦,我到河北省正定县北孙村,同先期到达的京津地区几个高校的20位老师同学一起考察村民自治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当天下午,我所在的小组访谈了一户农民,一位私营企业家和他的养殖场以及冷库,另一位私营企业家和他的粘胶厂,以及村里最贫困的一户人家;晚上七点到九点,全体师生与村长、村支部副书记座谈;晚饭后,大家交流讨论访谈结果,直到晚上11点半;第二天上午,与村支部书记、村会计、村计划生育专干座谈,到集市访谈,发放宣传材料,为一家私人诊所提供法律咨询。

我在北孙村的时间不到24小时,再加上我们所在的时间没有超常规的故事发生,所以,我们所能了解到的信息是有限的。但是,对于这样一个省级村民自治模范村,一个村民异口同声夸自己的当家人清廉正直的矛盾缓和秩序良好的村庄,24小时的了解已经能够得出一个大概的印象。

北孙村是一个远近闻名的模范村。干净整洁的街道全部铺成了水泥路面;村委会大院秩序井然的办公室里挂满墙壁的锦旗匾额写满了荣誉:市级模范村,省级村民自治模范村,卫生先进单位,计划生育先进集体等等等等;各种规章制度连同马恩列斯毛等人的画像一应俱全,规规矩矩地挂在墙上。

这些荣誉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现任村支部书记,村民们谈起自己的书记大都表示尊敬,除了有人对经济发展状况不满和个别人认为不公正之外,整体上还是比较满意的。满意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书记为首的领导班子廉洁,确实在为群众办事情。比如,书记带领村民劳动,从外面聘请技术人员和租用机械,铺通全村的水泥路面只花了40多万元。村里的村务公开做的很好,所有的村财务、计划生育指标等村民关心的问题都在村务公开栏里公布,村民们也普遍认为,那是认真的,可信的。

书记40多岁,一眼看上去就是那种憨厚老实而又精干的人,与我们交谈时还有些局促。他俨然已经把北孙村当成自己的小天地了,村子在他的治理下井井有条。说到集体经济发展,他说相信自己的管理能力,但市场不好把握,前两次投资都失败了,所以不得不谨慎些。他所说的自己的管理能力,从他所讲的一个故事中能够看出到底是什么——村里建三栋商品化的楼房,进的每一批建材都是书记拍板选定的,大小事情都是书记亲手管,这样才保证了村级政府的清廉。

书记虽然年龄不算大,但思想深处刻下了时代集体主义的烙印,他爱在大喇叭里放革命歌曲,村委会里他几乎是说一不二,谈到华西村和,他在情感上更倾向于,因为那里的百姓更平等,集体更有权威。他其实很羡慕那些成功的有名的村支部书记的,但由于他本人能力不够或者胆子不够大,没能发展起来集体经济,这是他的遗憾。

北孙村公共权力机关组织机构是:支部书记一人,村委会主任一人,副支书兼民兵连长兼组织宣传委员一人,村委会秘书兼会计一人,妇联主任一人,治保主任一人,其中除了治保主任以外,其他五人又都是村支部委员,村支部与村委会一共六个人,相互兼职。与书记相比,村委会主任谈不上权威,仅仅是"班子里的一员"而已。村委会与村支部两块牌子一帮人马,实际上就是书记一个人说了算。但就是这样一个集权的行政村被评为省级村民自治模范村,显然,这与流行的村民自治的概念是冲突的,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是一些人的意识形态,还是这个村子的治理方式?

在我们讨论北孙村的治理模式的时候,我们首先把村公共权力机构简单化处理——把村委会与村支部合并简化为村级政府——其实,这只是我们自己把我们自己头脑里的概念简单化处理,现实中的北孙村两块牌子本来就是一体的。接下来的问题是,村政府应当干什么,它都干了些什么?

我们谈到村政府,或者其他任何一级政府职能的时候,应然性的基础在于每一个个体的需求。我们假定每一个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那么,这个社会上所有的人,无论处在什么位置,农民也好,政府官员也好,都在完成和别人完成某种交易。对于村政府来讲,它的公职人员一方面村民完成村民与其他各级政府的交易,一方面自己代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换取村民的给付的工资和其他回报。

首先,村政府应该村民完成与其他各级政府进行的交易,或者叫做与国家进行的交易。国家提供国防、秩序、司法、可持续发展等各种服务,村民要为此付费,或者尽义务,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是把所有的税收和费用折合一起,以田地数量为标准收取,北孙村每亩地交税89元。村政府要协助上级政府收税,尽义务,这算是完成国家任务。北孙村显然做得很不错,没有拖欠税收的,计划生育也很好,没有超生的,甚至有的独生子女户自愿放弃准生二胎的机会。由于村里有中学,北孙村的教育水平也普遍比较高。

其次,村政府在完成其自身与村民的交易的时候得到村民的认可。村委会成员尽管理服务调解等职能,由此换取税收的一部分和威望作为回报。北孙村每年上缴27万元农业税收,返回4万多元,村里收割机等农用机械每年收入十几万元,加上出让宅基地收入、沿公路土地出租费用、村个体企业收费等等,村集体一年收入六七十万元,这些收入一部分提供公共服务,一部分作为村干部的工资。村政府为村里提供了很好的街道、卫生、良好的秩序等公共物品,能够很好地解决纠纷,满足了村民对公道——保护弱者的权利——的需求。应该说,村民们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这里基本上做得不错。

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村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很多人怀着乐观的期望,以华西村或者其他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为榜样,期望村政府,尤其是民主选举的村政府能够带领大家致富,以为有了民主就能够很快促进经济发展。那天晚上我们讨论的主要也是这个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村民持这种看法。例如,村里最富的拥有一个冷库和一个养殖场民营企业主就认为,村干部廉洁没说的,但能力不够,干不成大企业,所以经济水平还如一些邻近的村庄。

我们和包括支书村长在内的村干部都讨论过这个问题。他们自己也认为应该带领大家致富,但每一次上项目的失败他们都要承担很大责任。只能说,他们缺少经营能力。但是,仔细想一想,我们能指望他们必须具备经营能力吗?能指望每一个村子里都有出色的经营人才吗?更进一步,即使有了出色的经营人才,他们一定愿意从事公共服务事业吗?换句话说,我们能指望每一个村子里都出一个吴仁宝式的人物吗?

很多人期望着村民主选举能选出一个能人,期望着选举能地来大的变化,且不说民选的村委会也不得不完成国家尤其是乡政府强加的任务以至于有的地方本来大家公认的好人一当选就变成了"孬种",这种对贤能之士的期望本身就是不切实际的。一个村庄里未必能找到经营天才,即使有,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他也可能到更广阔的市场空间里寻求报偿,而不一定非要从村子里的政治交易中分一杯羹。所以,对民主过高的期望在很多地方注定是失望的。民主选举如果能够带来村民认可的秩序,又能够保护弱者利益也就够了,至于经济能否迅速发展,这要看运气了。

而且,我们也应该看到,江浙一代很多集体企业正在不得不私有化,集体财产要付出很高的监督成本,从成本考虑,公有经济注定只能限于公共产品的提供,政府过多介入市场经济带来了很多弊端,虽然能够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集中力量利用了短缺经济的空间获得了大的发展,但终究不能形成真正强大的市场主体,最后不得不改制。至于华西村,那个例子太特殊了,吴仁宝太强了,不具有可复制性。唯一可复制的,也是最可靠的,是制度。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北孙村政府没有带领大家发展起来集体经济,这并不应当强求的。所以,总的来说,北孙村政府还是不错的。

那么,北孙村是否就不需要民主选举的村民自治了呢?到底怎样理解民主和村民自治?北孙村是一个典型的靠个人魅力统治的村庄,从现实状况来看,有了这么一个能干的公正的廉洁的人,似乎不需要村委会选举。但问题在于,这样的状况能否一直持续下去。这是一个古老的人治与法治的命题了。不是简单地说哪个好哪个坏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能力可能超越群体,人治也能带来巨大好处,但是,人治必然会破坏法治,法治却未必能阻止人治的产生——当社会强烈需要人治的时候。因此,人治是不需要建立的,而法治需要花很大力气建立。就北孙村而言,现任书记的人治是靠个人魅力自然建立的,当他的魅力消失的时候或者他本人消失不需要人治的时候,法治就要起到作用。而要想让法治及时起作用,就需要法治经常性的运作。

北孙村实际上也有了定期的民主选举,现任村主任就是1999年底选出的。在1200多张选票中,现任村主任得了900多张。村主任本来就是原来领导班子的二把手,选举没有改变原来的领导班子。但是,如果选举是公正的话,这样的选举仍然是很有意义的,意义不在于结果选出了谁,而在于通过选举表达了不同的声音,正是这种定期的不同声音的表达保证了当现任领导不能胜任或者有更能胜任的人出现的时候,现状就改变了。在中国农村,在一个小的社区内,不可避免的一个现象是,人治的光辉经常能够掩盖了保守的法治。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否认法治的功能,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民主的意识形态就一定要选出新人从而剥夺人治能够起到的作用。我们既要看到北孙村这样的现实是好的,也要看到人治很难持续可靠,法治仍然是很重要的;村民自治重要的在于法治程序,而不在于选举的结果。在我们推广法治的时候,既要避免法治无用论,也要避免法治的意识形态化。

领导班子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6月8日至10日,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组织各区县(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主任及市委市政府驻新农村示范村工作组组长、村支书赴江西赣州考察学习新农村建设经验。考察团实地考察了赣县山田村、枧田村、石院村,兴国县文院村、长迳村,大家一致认为,赣州市以超前的眼光、创新的思路,充分利用自己的特色和优势,走出了一条欠发达地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路子,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赣州市新农村建设活动取得的主要成效

2004年9月,江西省委、省政府适应新形势要求,决定在赣州市先走一步,用5年的时间在广大农村开展以村镇规划、“三清三改”(清垃圾、清污泥、清路障,改水、改厕、改路)和文明村镇创建为重点的“五新一好”(建设新村镇、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农民、组建新经济组织、塑造新风貌、创建好班子)新农村建设活动,力争经过努力,逐步把广大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协调、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掀起了新农村建设的热潮,赣州市兴国县的1532个村庄完成了村庄规划编制,占应编制数的45%,今年可全面完成村镇规划编制任务;全面开展了“三清三改”活动,全县3441个自然村均建立了“三清三改”公约和理事会监督执行、定期检查评比的工作长效机制;拆除无人居住的“空心房”6.9万平方米,拆除废弃牛栏猪圈、厕所7000多间;建成了225个示范点,占村庄总数的7%,今年又在实施389个示范点建设,示范点81.6%的农户用上了卫生安全饮用水、90%的农户硬化了进户道。全市农村共清理垃圾3万多吨、污泥4.5万吨,拆除牛栏、猪圈、茅厕5.76万处;完成6718个村庄的改水、改厕6.7万多座,硬化通村公路3420多公里,农民群众的生活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乡村面貌焕然一新,新农村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赣州市新农村建设工作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拥护,也受到了上级的关心和重视。《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先后以《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扎扎实实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题,对赣州市的新农村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国家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国务院研究室叶兴庆等领导先后率团对赣州新农村建设考察调研,充分肯定赣州的新农村建设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积极探索与有益实践”,并用“起步早、目标明、措施实、初见效”十二个字来归纳对江西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印象。

二、江西省赣州市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做法

(一)广泛宣传,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2004年9月14日,赣州市委、市政府做出“关于在全市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各地广泛动员,精心部署,充分利用标语、传单、广播、电视、板报、宣传车、宣传画、宣讲团等形式深入宣传,层层发动,使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目标要求以及具体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宣传部门采取歌谣、韵文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群众、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地投身到新农村建设中。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营造浓厚的氛围。同时,及时报道了新农村建设的好思路、好经验、好典型,在全省及至全国引起较大的反响。考察中,随处可见宣传新农村建设的通俗易懂、朗朗上口的标语、口号。

(二)规划先行,把新农村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赣州市委、市政府强调,要搞好科学规划,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在编制规划时,坚持“一个保持、两个突出、三个不搞、三个配套”的原则。即保持农村传统文化特色;突出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农村田园风光;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树;水、电、路配套,社区活动中心配套,房屋设计配套;推广“一片耕地、一座水库、一片山林、一处村庄”的生态发展模式。各级政府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到位”的要求,严格规划管理。凡是已经有建设规划的村镇,国土部门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审批农民宅基地;未作出规划的村镇,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在规划编制尚未完成前,暂缓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引导鼓励建新拆旧,纠正一户多宅现象。凡到规划区内建新房的农户,必须拆除老宅基地上的旧房,老宅基地由集体统一收回或流转;凡不愿拆除旧房的一律不准在新宅基地建房。为确保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到位,市县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并严格实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制度,大多数乡镇成立了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配备了专门的村镇规划管理员。

(三)整合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各乡镇充分利用省、市挂点单位和社会各界力量,多方筹集资金,并积极向上争取扶持资金。二是捆绑使用各种专项资金。整合老区建设扶贫、交通、农业以及果业、水利、能源等专项资金,向“三清三改”、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倾斜。三是实行规费减免政策。规划部门为小城镇、中心村编制规划时,只收规划成本费,且每年必须完成指定的设计任务,所需规划费用由县(市、区)、乡镇规划统筹安排;交通公路部门为通村公路建设进行勘察设计时,只收成本费;国土、房产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本级规费减半收取;其它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只收取工本费;房屋建设审批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乱批土地、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批土地和乱收建房费的,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四是落实扶持政策。对路面宽3.5米、4.5米、6米及以上的水泥路,按不同标准给予水泥等实物补助;争取了国债项目新建沼气池的,按项目管理标准进行补助。市、县财政足额安排建制镇自来水厂建设配套补助资金。

(四)上下联动,充分凝聚各方合力。一是整合领导力量。成立了强有力的领导小组,职能部门的涉农工作都围绕新农村建设来开展。特别是直接负责规划、改水、改路、改厕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有2/3以上的人员常驻乡村一线,为村镇规划、“三改”等工作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建立健全了正副组长督查制、专项督查制、现场调度制等三项督查机制,坚持把新农村建设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二是整合工作力量。市县领导既要负责督促指导所挂点县乡的新农村建设,又要具体帮扶指导抓好一个示范点建设;市县相关单位分别帮扶指导抓好一个示范点建设;各乡镇同时抓好党委书记示范点、乡镇长示范点、圩镇示范点和一个空心村改造示范点共四个示范点建设。该市还把新农村建设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创造性地实施了拟提拔重用干部离岗锻炼考察、专抓新农村建设制度。三是整合资金力量。在不改变项目资金使用渠道的前提下将涉农专项资金整合使用,重点用于示范点的新农村建设,通过建一个示范点,综合改善一个示范点的生产生活条件,由点扩面,逐步推进。四是整合群众力量。强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把阶段性集中整治与日常性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建立健全门前“三包”责任制以及全体村民共同保护环境、爱护卫生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农村理事会和农村“五老”的作用,建立巡察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同时,通过村级自治组织经常性地开展“卫生庭院”、“星级文明户”、“文明村庄”、“信用村”、“信用户”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新农村建设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江西省赣州市等地新农村建设带给我们的启示

这次考察,时间虽短,但大家都感到收获颇丰,一是统一了认识,理清了思路。通过实地观摩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对建设新农村重大意义的认识,思想更加解放,思路更加开阔。二是学习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我市和赣州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其经验有很强的借鉴价值。三是增强了搞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赣州的做法与经验可看、可信、可学,在某些方面,我们甚至更有优势,完全可能也完全应该做得更好。具体来说,结合我市实际,扎实稳步地推进我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自主建设,始终突出群众主体。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发起农民群众的主体意识。首先,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形成新农村建设的兴奋点。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推出一些符合群众口味的宣传节目、宣传口号。要积极倡导文明理念,以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为核心,积极开展“十星级文明农户”评选、“清洁家庭”评比等活动,着力倡导文明新风,发动群众参与村庄治理、环境保护等活动。第二,要制定奖惩措施,在政策激励上找准关节点。对新农村示范村实行自主申报、动态管理,对依赖性强、群众积极性不高、工作难以推动的,及时进行调整,并补充增加、优先建设真正有积极性的示范点。同时,借鉴韩国新乡村运动和赣州市“实物补助”的办法,向农户兑现奖励和补助。实践证明,这一办法较好地起到了补助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赣州所有“三改”补助金额仅为实际造价的30%,财政投入只有6300万元,却吸引农民自己投入了3.1亿元。第三,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与群众主体结合的联结点。一是要引导各地建立群众公认、威信高、活力强、敢干事、能干事的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理事会”可在党和政府的引导下,自行组织开展工作,发挥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成为联结村级组织和农民的纽带和桥梁。二是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就规划的执行、环境卫生的保护、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等方面,要根据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村规民约》,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并由村民互相监督,共同执行。三是要落实建设管理主体。对项目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交由村委会或理事会负责;对公共卫生,实行分户分段包干,采取类似“门前三包”的措施,交由农户负责,定期检查评比;对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以及公共场所保洁所需资金,可采取受益农户凑一点、社会捐一点、集体补一点、奖励资金筹一点的办法解决,确保新农村建设管理主体落到实处。

(二)要坚持科学切入,循序渐进。新农村建设内容繁杂,不可能一开始就全面铺开,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要按照典型示范、科学切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分步推进。在新农村建设的范围上,要从示范村建设开始,逐步扩大试点示范面,对那些群众基础较好,有强烈愿望的村,每年确定一定的指标,纳入试点示范的范围,用5—10年时间,使新农村建设的点覆盖到全市。在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上,选择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农民群众最迫切希望做好的“三清三改”起步。

领导班子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破产重整;控制权;债务人;权利监督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具有再生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强调调整各方关系,进行企业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一、债务人管理模式下的控制权在重整期间的适用条件

(一)国外立法规定

1. 德国立法

德国《支付不能法》第270条规定,法院只是当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财产监督人监督债务人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这些条件是:(1)企业作为债务人提出申请;(2)债权人提出破产程序开始的申请,且同意债务人的申请;(3)债务人管理企业不会致使破产程序延误同时也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其中第三个条件是抽象的,是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裁判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债务人过去的行为、债务人管理企业的经验等。

2. 韩国立法

韩国修订以后的《统一倒产法》,规定通常原则上是由现任经营者为管理人,只是在管理者对企业不良经营负有责任的时候,或者由债权人会议对此提出了合理的反对理由以及发生了重整程序需要的其他因素时,才由第三人对企业进行管理。从各国的立法来看,法院批准债务人控制权需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债务人是否具有违法方面的责任。债务人的责任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如韩国立法规定;二是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后,如美国立法规定。第二,破产程序启动的主体。如德国立法规定债权人需要启动破产程序时,企业债务人如需取得控制权需要经过该债权人的同意。第三,是否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好的影响。这也是法院是否批准债务人具有控制权的核心因素,这是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裁判的。如果债权人提出了合理的反对理由,法院是应当允许的。第四,债务人管理企业是否会对破产程序造成增加破产成本,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二)我国立法规定

为防止挫伤债务人提起重整申请的积极性,同时不至于错失重整的时机,我国立法对于债务人控制权的规定不宜过于严格。允许债务人对破产企业具有控制权包括下列条件:一是债务人申请重整,一般情况下是允许的,这样可以调动债务人申请重整的积极性。二是债务人本身具有申请重整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申请对破产企业拥有控制权需经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同意并作出决议。三是债务人具有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债务人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必须是正常运作的。四是债务人拥有对破产企业的控制权不会造成重整申请权的滥用,并且没有损害债权人及其他权益人的权利。从企业治理的角度来界定控制权的学者主张,控制权的核心问题包括控制权在公司内部的分配和控制权的转移两个方面。

二、占有中的债务人模式的运行现状

(一)债务人控制权地位

占有中的债务人模式即DIP模式,它的代表国家是美国,该制度规定于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中。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04年的《破产法》中,将占有中的债务人界定为:在重整程序中,由于法院没有任命破产代表,仍然保有对企业的完全的控制的债务人。占有中的债务人的控制权地位包括以下内容:(1)DIP模式下,一般不任命管理人(trustee)。在重整案中,如果没有管理人,债务人就拥有DIP的地位和身份,如果法院任命了管理人,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权就归属于任命的管理人,DIP就不存在了,在美国DIP是常态。(2)DIP拥有几乎管理人的一切权利,同时承担管理人的义务。(3)DIP的权利由债务人企业的董事、高管行使。第四,DIP对破产财团(estate)承担信托责任。

(二)债务人控制权的优势

现代大型的企业的规模扩张趋势明显,企业的业务和管理性难度不断加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不断在减弱,企业的管理就不免落入职业经理人手中。债务人的管理层继续管理经营企业,优势在于:(1)能让处于困境的企业尽快的提起重整申请。企业在适当的时候申请重整是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条件之一。(2)债务人负责企业的营业事务比管理人管理企业更能让企业走出困境。对于企业的管理层来说他们是具有管理企业的经验的,他们是明确知道只有重整成功,才能走出财务困境,挽回企业在名誉、社会地位、经济上的损失。(3)对于提高重整的效率具有重要帮助。债务人企业的管理层对企业的经营业务是非常熟悉的,让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它本身就具备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所以对于企业的重整回生是很有利的。(4)能够制定出可行的重整计划,并能付诸实施。企业重整中最关键的是重整计划的制定以及顺利的通过。让债务人的管理层继续管理企业,让其发挥其熟悉企业的优势,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也能使重整计划更加合理。

(三)债务人经营模式的弊端

在实务操作中,债务人控制权仍然有许多的弊端需要我们注意。(1)企业本身公示出来的信息是有限的,与企业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信息不对称等现实原因,需要对债务人进行有力的监督,防止债务人为谋取私利而损害企业的利益。如当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时,债务人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利。(2)当企业发生严重经营危机的时候,企业原有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大多数都是另谋出路了,债务人的领导班子也是残缺不全的,是很难进行正常的经营运作的。(3)即使说债务人具备自己经营管理的能力,但是管理人缺乏对企业专业技术的熟悉,也无法对债务人进行有效地监督。(4)重整期间债务人享有控制权,重整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发生矛盾冲突。

(四 )DIP模式下的管理人监督权

DIP模式下,管理人的监督权为重整中的债务人的经营行为提供了防范道德风险的保证。它体现在:一是监督债务人经营企业事务的行为和债务人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二是监督重整方案的施行。实现管理人监督权,要求管理人做到:不定期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例如:检查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要求执行业务的董事报告企业的业务状况。监督企业的董事执行职务的行为。当董事作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时,有权要求董事纠正行为。我国关于管理人的监督权借鉴的是美国破产托管人的规定。美国破产法第1106条规定破产托管人“除非法庭另有规定以外,调查债务人的行动、行为、资产、债务以及财务状况、债务人业务的运营情况和该业务继续运营的意愿,以及与该案件或制定破产计划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如果债务人企业被批准营业,破产托管人向法院、美国破产托管人和任何负责收取或决定营业税收的国家机构提交有关该企业的定期报告和营业状况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收支说明书以及联邦破产托管人或法院要求的其他信息”。

三、对重整中债务人享有企业控制权的建议

(一)明确债务人的定义

现代企业中,股东往往是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的,企业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聘请的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这样就使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就发生了分离,但是这样恰好是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虽然现在理论界中对于企业中到底是肯定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争议,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是肯定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不论董事会或者管理人的力量是多么强大,也无法抹杀股东会的中心地位,否则,企业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因此,对于重整中的债务人应该是界定为股东会,董事会等管理层执行事务受到股东意志的左右。

(二)明确规定债务人享有企业控制权的条件

关于此,可以借鉴《德国破产法》关于债务人享有控制权所设立的条件的规定,《德国破产法》第270条规定:破产法院可以在启动破产程序的决定中授予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权利,但必须符合第270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条件。如果破产申请是债务人提出的,那么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申请必须经启动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的同意。并且不存在造成重整程序延迟以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存在。我国破产法第73条中规定债务人享有企业控制权的条件:一是在企业重整期间;二是需要经过债务人的申请;三是经过法院的批准;四是能够让管理人监督其经营行为。从表面上看,规定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审核债务人是否享有企业控制权的标准是其以前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债务人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债权人或其他权益人的权利。这点在我国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未作明确规定。

(三)债务人控制权被撤销的情况规定不明

权利如果不被约束,就会产生消极的作用。债务人获得了控制权的权限之后,需要一种评价体系对其进行规范,这样能更好的经营管理破产事务。相反如果一味的重整,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及相关权益人的权利。从我国的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评价破产重整制度时,只是一刀切的结束重整程序,进入清算程序。不让企业有起死回生的机会,不让企业有生存下去的可能性。这样不能使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其他权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相应的救济,也不符合破产重整的目的。债务人对企业享有控制权的过程中,对其的评价机制必须要有否定性的评价机制。否则,不能调动企业重整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破产事务的恢复。《德国破产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被撤销:第一,债权人会议申请撤销;第二,一名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或一名破产债权人申请撤销,并且《德国破产法》第270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前提条件已经消失;第三,债务人申请撤销。因此,在我国破产法第78条规定的债务人享有控制权之外,应该增加《德国破产法》的上述三种情形。

(四)债务人控制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不受约束的权利必然会产生滥用,“要防止权利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利”学界有人这样认为:“我国有必要在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督主体(如司法部内设机构)履行监督管理人职权。”也有人认为,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行政监督主体来旅行监督管理职权并分析了缘由。俄罗斯是联邦政府企业重整与破产管理局管理破产事务。该局是1992年在出台《破产法》时设立的,在7个大区和89个联邦州市设立了垂直的企业重整和破产管理分支机构,这些机构的运行费用全部来自联邦财政预算。

四、结语

债务人在企业破产重整时对企业具有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种破产法下债务人的控制权已经突破了过去的企业破产法的思维。在这种情形下,实际上是给债务人一次将功补过的机会,使其能使企业走出困境。但是,在企业重整的过程中,债务人滥用权利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的立法还需要进行完善。我国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企业破产法》明确了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的归属,确立了管理人和债务人两种管理模式,为破产企摆脱困境,重获新生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的债务人控制权与德国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具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考虑到债务人对企业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更熟悉,防止管理人因不熟悉其财务和经营状况而造成的风险。我国新破产法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破产重整中债务人控制权的获得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突破了原企业破产,债务人即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但是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在企业破产后是可以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这也很好的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原则。但是我国的债务人控制权的规定都是借鉴的国外立法的经验,我国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还比较简单,实践操作中,企业对其的利用率还不高。希望我国的法律制度能在这方面得到完善,从而更好的实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企业债权债务,保护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便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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