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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效性;实现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体系的重构
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既是公民基本权利制度化的重要体现,又是体现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故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民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提升为宪法性的权利,并以国家法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然而,我国对此的认识尚未到位,并未在《宪法》中体现出公民享受法律帮助的权利,这无疑是我国人权保障方面的一大不足之处。因此,在以后进行《宪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将公民享有获取法律帮助的权利以根本法的形式进行保障,将其纳入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许多法律制定的直接依据。因此,将公民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纳入《宪法》条款之中,可为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二)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是我国法律援助所依据的重要法律,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这两部法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作为我国首部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全国性法律和最高级别立法《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相比,《法律援助条例》有着明显的进步。但作为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还是比较较低,并且与法律援助所牵涉的公安司法机关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该《条例》在制度设计中存有诸多的无法弥补的缺陷(例如没有触及法律援助制度的沉疴痼疾),未能完全借鉴和吸收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先进之处。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制度层面的重构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
1、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的进一步扩大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使生出困境的被告人有获得无偿法律援助的机会。它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了令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都能享受该制度的帮助。然而,法律援助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的,很难在同一时间满足所有有需要的人。因此,为使最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得到帮助,我们应当依据我国具体情况,将稀缺的法律援助资源尤其是律师资源进行合理和系统的分配与组合。
“司法利益有此需要”是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最低限度标准,联合国对此有深刻的认识,这一概念体现在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然而这一条标准过于抽象化,为此,一些国家为规范其实际操作性,结合本国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其中,在人权保障较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较早的英美等国规定“司法利益的需要”起点为被告人有被判处一年以上的监禁的可能。相对而言,我国的指定辩护适应对象则没有那么宽,我国相当比例的刑法学者都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是否为重刑的分界线,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量刑幅度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占据很大的比重。从这点来说,这和大多数国家以及联合国的抽象标准有一定差异。
2、被害人应享有刑事法律援助应保障的权利
因为被害人在经历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就已经遭受了一次伤害,倘若未能获得律师给予的刑事诉讼方面的有效帮助,极易遭受“二次伤害”。
为此,联合国制定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将被害人享有获取法律援助的权利写入其中,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必须在法律过程自始至终为受害者提供持续的帮助。
首先,被害人有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法院和检察院有义务向其告知。同时,法院和检察院有义务对对符合援助条件的被害人给予帮助,比如他们可以联系被害人所在地其他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接受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另外,还可以对司法机关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措施。
其次,对于被害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条件加以明确,其中包括案件条件以及经济条件。案件条件就是要具体分析案件,对于符合法律援助制度的被害人都可以提供援助。经济条件是指被告人符合一定标准的经济困难,其中包括被告本身原经济就很困难,也包括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经济困难。总而言之,被害人只要经济困难就可以,不管经济困难是否与犯罪行为之间有任何关联。
3、完善侦查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首次将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至审查阶段。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据测算,因为经济的严重短缺,我省每年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而实际得到援助的只有四分之一,许多纠纷和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困难群众诉讼难的状况还难以在较短的时间里有根本改变。它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
一、我国法律援助的概况
1994年,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法律援助的设想,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开始了试点。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文规定,标志着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真正确立。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对象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的依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我国对法律援助对象的规定有以下特点:①对象相对广泛。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与签订法律援助司法协议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获得法律援助。②有关特殊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对最需要帮助的人优先照顾原则。凡盲、聋、哑、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中外籍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获得法律援助。2、法律援助的主体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应该是国家。事实上,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主体是以律师为主的法律工作者。我国与多数国家有所不同,法律服务队伍除律师以外,还有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因此,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主体就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3、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法律援助基本形成了两种模式:①是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和由中心指派的社会律师共同承担法律援助业务;②是全部由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业务,或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律师事务所自行受理,然后到法律援助中心备案并申请经费。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允许两种模式同时存在。
(二)我国法律援助的困境
1、立法困境。随着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迅速发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许多地方已经通过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立法工作还处于零乱无序状态,对法律援助制度仍缺乏明文规定。
2、机构困境。①法律援助机构未形成统一模式,缺乏规范性。各省、市法律援助活动各具特色,法律援助各种模式并存。②法律援助机构职能不明确。自从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后,省一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就成为了首要工作,但是,省一级专门机构大多是法律援助监督指导、协调的机构,并非具体实施机构,而地方虽然挂了法律援助机构的牌子,却没有专门人员开展工作,形同虚设。
3、资源困境。①人力资源困境。一是数量不足,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必须熟知法律,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而我国符合这样标准的人员即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从数量上看,我国职业律师还不到全国总人口的万分之一。二是素质不高。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法律服务资源在地域分布上呈现出不平衡性。②资金资源困境。一是资金来源没有明确规定。虽然相关法规将国家财政拨款作为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没有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因而不能建立起国家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二是资金不足。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很发达,国家和许多地方财政拿不出充足的经费投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去。财力的不足,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法律援助中的明确规定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奠定了基础
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一个重要里程碑。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作了专章规定,《律师法》第六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范围和律师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为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架构、申请援助的条件、实施主体、资金来源
1、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对法律援助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开展与国外法律援助团体及人士的交流活动等等工作。同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中国法律援助是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传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其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内社团、、商社及个人捐赠和赞助,基金存入机构发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2、在省级地方建立省、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3、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地区、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
4、在具备案件的县、区地方建立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由县、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和民事诉讼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中国法律援助有三个基本资金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及行业奉献(主要指义务办案)。
四、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现行社会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援助;运行模式;完善路径
一、引言
大学生法律援助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在法律援助中心和高校领导下,为在校大学生和经济困难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利益的公益性组织。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是我国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适应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发展需要,对于完善弱势群体扶助体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提高法学学子综合素质均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是经江苏省淮安市司法局(淮司[2007]33号)批准,于2007年10月22日成立的学生法律援助机构。自成立以来,已经形成了一个以 "普法、咨询、诉讼、"四位一体的维权体系,服务对象从学生扩大到了青少年、妇女、老年人、下岗工人、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服务范围从校内拓展至淮安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等组织,并且深入淮安的各大小区街道办。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目前已成功完成了20余次校级、区级和市级的活动,接待咨询案件1000余件,得到了社会的一定认可。但由于其尚处在初步发展阶段,面临着服务质量不高、教学资源不足、可支配经费有限、志愿者身份受限制等问题,以至于束缚其发展。对此,可以通过构建相应的实践性教学方法、采用内外结合的方式、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及相关管理条例,来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增强法律援助的师资队伍建设,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
二、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社会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西方国家已有500多年的历史。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法律援助的实质是通过法律的扶贫和扶弱,实现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其核心是为确实打不起官司的贫困者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从而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
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是一个以高职大学生为主体,在法律援助中心和高校领导下,为在校大学生和经济困难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利益的公益性组织。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是我国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适应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发展需要,对于完善弱势群体扶助体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提高高职法律学子综合素质均具有重要意义。
1.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可为政府法律援助部门减轻工作压力。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我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一次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有70万件以上的案件需要法律援助,但真正获得法律援助的尚不到25%。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大量的无偿法律援助人员。我国除了大量本科院校设有法律援助中心以外,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援助也是一支有生力量,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就是其中之一,由一定法律基础的学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之下处理或独立处理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有效减轻基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负担。
2.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 鉴于需要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绝大多数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中涉及劳动纠纷、房屋拆迁、赡养等日常问题,若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难免会激化弱势群体和社会的矛盾。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为此类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途径解决切身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弱势群体对社会的不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一定贡献。
3.增强高职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与实践能力。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高职大学生最先接触到的是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这区别于单纯的法律理论问题,实践中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社会实情,将法律法规和法律思维应用于具体案件上。这不但有利于高职学生巩固法律知识,也有利于法律素养与实践能力的增强。
三、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运行模式
1.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运行机构。
(1)常设性法律援助机构。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组成成员分为三个层面:第一部分是高校从事法律教育或有律师执业执照的教师,他们是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者和导师,对大学生的工作进行指导、安排和培训,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法律实务能力;第二部分是法律专业大学生;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感兴趣并热爱公益事业的非法律专业学生。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受援对象主要是在校大学生,兼有经济困难的公民。作为经济尚未独立的大学生,绝大部分没有经济来源,非常需要法律援助。由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大学生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大大减轻了政府法律援助组织的负担。大学生法援工作人员身在高校,时刻与大学生接触,工作起来更为方便。其他学生社团也可以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进行法制宣传,通过邀请专家开设讲座、开展辩论赛、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开办网络法律论坛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2)临时性的法律援助组织。主要是组建各种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队,组织学生利用寒暑假深入工厂、矿区、农村、社区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或进行法制调查,推广和普及法律。
2.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服务内容。
(1)担任法律顾问。为各院系及各类学生社团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指导。(2)开展法律咨询。设立大学生法律援助接待工作室,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或者深入学生宿舍、班级,分析解答学生在生活、学习、社会实践、求职择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3)进行法治宣传。结合学生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举办法治讲座或案例分析会,在校报上开辟法律信箱专栏,开办网络法制课堂等,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素质,营造校园法律文化氛围。(4)调解纠纷。应相关部门、院系或学生的要求,参与各类争议的调解,以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校园秩序。(5)实施校内大学生个案帮助。如果在校大学生发生争议,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及委托,代表学生一方参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依法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6)组织法律援助服务队。到农村、工厂、社区去宣讲法律,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普法活动。(7)与社会接轨,为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还可以与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电台、报纸、社区等合作,开展法律专业论坛、举办法制类专栏或节目、参加社区等志愿服务项目、系列宣传普法活动等,以不同方式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广泛参与实践,提高法律素质。
四、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法律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传统的法律教育一般重理论而轻实务,但是法律援助面对的案件都是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境遇 ,司法实践经验的缺乏导致他们面对大量法律事务问题时不知从何下手。
2.教学资源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指导大学生法律援助,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既要有教学经验,又要有实践经验,并要求教师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办理案件的全过程。而实际上能够承担该任务的教师数量有限。
3.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可支配的经费十分有限,故援助范围和援助形式也十分有限。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性质一般是社会公益团体,不同于政府财政拨款下的法律援助中心,故并不能获得任何的财政拨款,资金来源十分有限。因此。经费不足成了大部分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存在的最大现实问题。
4.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在办案过程中得不到其他部门的认可。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学生是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当中来。但我国目前对于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身份缺乏明确的定位。学生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出庭等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给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造成一定困难,不利于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
五、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完善路径
从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发展中,我们既看到了其成绩,有深切感受到其不足之处。针对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完善路径。
1.通过构建相应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同样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律教育的生命也在于实践,只有通过实践性教学来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司法职业能力才能降低学生毕业后与社会接轨的成本,培养出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工作者,进而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 现在很多高校已经认识到了提高法律学生司法职业能力的重要性,并建构了相应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与学生毕业前的社会实习,从而突破了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模式。
2.增强法律援助的师资队伍建设。可以采用内外结合的方式,"内"指的是积极引导本校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加入法律援助辅导教师队伍,使教师愿意参与法律援助指导工作。"外"指的是善于利用和引进社会力量,可以聘请司法部门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担任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兼职教师或顾问,以弥补校内教师经验的欠缺,实现师资力量的优化组合。
3.与公益组织合作并积极寻求资金支持 。如前所述,我国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高校自拨和少数资金支持。为了更好的开展大学生法援工作,寻求和公益组织的合作可能是一条解决的思路。另外,我们也呼吁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拨款,将其纳人财政预算,或者设立相关的个人和集体的奖助学金支持。
4.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及相关管理条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依托高等学校而自愿投身于法律援助事业的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具有民间组织的特点和自身独特的社会定位,在近几年已成为一项新型的法律援助类型,是我国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法律援助条例》中并未对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作出确切的规定。 因此,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及《大学生法律援助条例》,明确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质,保障资金的来源,保证社会接受单位对活动的支持和对义务的承担。 在引导与管理方面,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除受高校领导外,还要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可在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设置专门的机构分管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另外,为保障学生在参与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应通过立法明确他们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对他们进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并用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告,赋予他们调查 、 取证、会见在押当事人等权利。
通过使高职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内容专业化、活动社会化、组织科学化的改革,构建起大学生法律援助新模式,培养高职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其法律援助能力,进而使整个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发展更加充满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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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而制定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城市基础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社区日益成为人们重要的活动场所,成为各种社会群体的集聚地、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地、各种社会组织的落脚点和党在城市执政的支撑点。但同时社区也成了各类矛盾反映比较敏感的汇聚地。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法律对社会事务的调整作用日益明显,也为法律援助拓展了空间。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正是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了人民群众的需要而开展的,具有很强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一、建立法律援助进社区的目的
1.法律援助进社区有利于法律宣传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社区群众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元素和最深厚的基础。近几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立法步伐加大,法律修订的速度很快,新法的出台与旧法的废止,具体的法律内容的变动往往不为民众所熟知。在这种情况下,百姓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难度较大,只有通过法律宣传,才能使公民及时掌握新法,以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2.法律援助进社区有利于保障公民诉讼权的行使和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援助进社区,可以通过适时的法律宣传教育,当群众遇到问题时,及时给予法律指导。同时还可以在日常的工作中及时发现纠纷的苗头隐患,有针对性地防患于未然。这样,既能化解矛盾,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群众解决矛盾的能力,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为社区和谐发展创造条件。
3.法律援助进社区有利于公民在诉讼中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由于法律援助进社区所涉及的部门很多,在社区居民需要法律帮助时,律师就可以为其提供相关的帮助,对于保护其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4.法律援助进社区有利于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在社区落实
在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中,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制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等,都是面向基层、面向社会的服务工作,都属于法律进社区活动的范畴,都是社区服务的资源,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正是落实司法行政职能的有力助推器。
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应考虑三个原则:一是加强协调、理顺关系的原则。法律援助进社区不仅是一项活动,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服务,是为社区居民提供涉及法律事务上的方便和帮助,是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法律援助进社区只有和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的其他方面有机结合,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才能取得综合性效果。二是整体把握,立足职能的原则。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是司法行政职能在社区的整体落实,不单单是搞一些简单的法律咨询服务,而是将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作为一项整体的项目,服务于社区。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从职能发挥的角度,整体勾画法律援助进社区的方案和途径,从宏观上把握法律援助进社区与其他社区服务的配套衔接,保证这些活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求真务实、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加强社区建设工作中,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是以服务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参与社区服务与保障社区稳定为宗旨。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的开展理应是每一个司法行政人员的义务,这也正在一定层面上体现了法律服务广大百姓的工作要旨。
二、法律援助进社区需要完善的方面
1.应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进社区的受案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更多受援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各级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又对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但是这仍不能满足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对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扩大,比如说应将涉及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家庭暴力、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受援人得到法律的保护。
2.动员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充实法律援助实力
法律援助进社区并不能仅仅依靠司法行政的力量,而且应积极吸纳社区内的其他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形成以司法行政职能为主体、其他力量协同配合的整体,以充实法律援助实力,共同为社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3.加强对法律援助进社区人员的业务指导,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
法律援助进社区人员中,大多数是志愿者,可这些人员中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这也无形中影响了为社区群众提供服务的质量。为了能真正为群众服务,就应当对这些志愿者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4.通过各种形式丰富法律援助进社区的内涵
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氛围,推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触角向多层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体有影有声。在《如皋动态》上公布“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律师个人信息;在如皋电视台《媒体民生》《法制纵横》等栏目讲述法律援助
案例;组织律师定期参与如皋电台《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等栏目解答咨询。
二是载体有模有样。考虑基层群众实际需要,结合季节等因素,创新宣传模式,免费发放口杯、雨伞、购物袋,小扇子,新年年历等法援公益宣传产品,确保法律援助宣传真正进村入户。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号召每个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同时,义务向周边群众宣传法律援助,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众媒体,向皋城老百姓讲述身边由法律援助真实案件改编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强质量控制实现应援优援
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们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坚持不懈抓质量。
1.关口前移,建立案件受理优配制。加强对专职援助律师培训,为每一名律师有所侧重的确定一个研究方向,指派案件时,充分考虑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专长、执业水平及履行义务量,将法律援助义务与自愿相结合,做到合理分配、有的放矢。一是开通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授权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二是实施“点援制”,建立“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信息库”,由受援人挑选自己满意的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全程跟踪,建立案件办理质量监控制。通过“三三五”模式加大对援助案件的流程管理。即落实“三项制度”——“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加强“三个环节”监控,对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三个环节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强化办案监督;在“五性”上见成效,即从“服务能力的可靠性,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受援人的满意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着力解决“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标准与普通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一致性”问题。
3.跟踪回访,建立案件后续服务制。结案后,对需要后续帮助的受援人发送信函或上门走访,掌握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办案实效。一是发放“法律援助案
件服务质量监督卡”,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跟踪回访;二是对法院判决或调解分期给付的已结案件进行登记造册,适时了解履行给付义务情况,及时提醒、帮助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化便民举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们将发挥文化导向功能,通过行为文化将法律援助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我们将通过人性化服务,做亮窗口,做实服务,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阳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要道设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进市法律援助机构临街“落地”接待窗口标示建设,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并及时获得帮助。以“创一流服务,让群众满意”为主题,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积极打造爱心窗口、文明窗口、温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将“12348”法律服务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统的“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