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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在修正后的刑诉法和律师法中规定的,属于我国刑诉史上的首创。但是程序法其他诉讼制度相比,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任然是不完整和不健全的,法律援助的许多问题都无人探讨。本文以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和性质为出发点,将国内与国外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论述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征和其改革的方面。
论文关键词 法律援助 实现模式 援助范围 改革发展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这在我国属于一次首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使一些经济上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从而实现了司法的公正,也提高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声誉。为此我们要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和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刑法法律援助制度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义各个时期的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定义,但是大体上规定的情形就是为那些经济困难而无法为自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提供的帮助。比如在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当发生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而无法聘请律师的,法院应该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领取政府工资的公设辩护人中为其免费提供辩护律师的一种做法;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特指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在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由法院指派专门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公民承担相同的义务,享受同样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公民资源的占有直接影响他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资源占有多的公民可以顺畅的进入到司法程序并且处于有利地位。经济条件好的公民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聘用优秀的律师辩护,能够有力的帮助自己得到法律上的优先权利。而地位低下的公平往往不能应对高昂的律师费,面对司法问题的时候,只能忍气吞声接受法律判定的结果。这种地位决定法律结果的行为,严重的阻碍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失去了公平公正,使得法律成为有钱人的法律。基于这种条件,刑事法律援救就非常有必要。刑事法律援救能够有效的弥补刑事司法的缺陷,采用救济性制度实现公平正义,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性质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最早出现这一规定的是在苏格兰,国家创设了穷人登记册,只要在登记册中的人提起诉讼就可以免费得到法律顾问或者人。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项制度逐渐的被推广。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文化以及经济的发展程度的不同,各国在设立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比如在英美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在保证司法公正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的,所以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属于对司法公正审判的一种保障。而且在英国全国的法律经费都是有国家负责的,属于唯一一项“不封顶”的开放型预算。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会为被告人指派公设律师,而且是在不顾被告人的意愿的前提下,这种强制指派辩护的制度并不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基本诉讼的权利,而是为了更快的实现刑事实体的真实还原。尽管存在着许多观念上的差异,但是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都是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很好地体现了人权的内容。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征和改革方向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征
作为人类文明的法律制度之一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各国之间存在着普遍性,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由于深受国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影响,各国的法律制度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经过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创设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其主要特征如下:
1.主体审定的专一性。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包括诉讼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在非诉讼法律援助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是否提供援助;在诉讼法律援助,法院只有依据特定情形或者是申请人的申请才会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这种主体审定的专一性体现在在制定辩护律师时,法院拥有专属的审定全;只有当被告人出现经济困难没有辩护律师时,法院才会酌情考虑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2.受援阶段的有限性。新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只有在法庭的审判阶段才能得到法律援助,而在审判前的侦查和起诉或者是法院审查公诉阶段是没有权利要求获得法律援助的。
3.受援对象的特定性。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案件中规定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仅限于在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是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
4.援助形式的单一性。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主要是参与刑事辩护,为受援对象出庭辩护活动或者是提供诉讼程序以外的某些帮助,比如法律咨询和申请取保候审等诉讼活动。由于受援对象的特定与受援阶段的有限性导致了我国法律援助受援的形式单一。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方向
1.完善立法。由于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法律只是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等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加以细化。因此需要加快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为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解决问题提供相关的依据。
《律师法》中对于刑事援助作了规定,被告人若是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派遣已经答应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其辩护。若是被告人是聋、哑、盲和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该为他们指定承担援助的律师,使得他们有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被告人若是因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也应该为他们指定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这些规定都是原则上的,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难题很大,有很多的漏洞,并不能切实的实行。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法律,完善《法律援助法》。英国在1967年就已经有了《法律援助法》,加拿大1966年也实行《法律援助法》,他们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理由充分能够进行诉讼,但是因为家庭条件不允许不能支付律师诉讼费的人,都有权利获得法院的帮助,免费诉讼。这样的法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法律的运用,帮助更多的人实现公平正义。
2.建立运转有序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为了使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够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应当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定,有主管法律服务行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既要遵循既要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又不能脱离现实性和可能性的原则,有应该遵循开展援助工作的有效性原则,真正的使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作用。
3.规范资金来源。根据我国的国情,完全有国家承担法律援助的费用是不科学的,在我国应该建立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多渠道筹资体制,解决法律援助的费用问题。比如,各级政府的拨款;法律援助机构接受社会的捐赠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等措施来弥补法律援助资金的不足。
4.援助对象广泛性。我国刑事案件诉讼中,有三种人能够享受法律援助,第一是家庭条件困难的辩护人,或者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没有辩护律师的。第二是聋哑盲和未成年没有辩护律师的。第三是有很大的可能性被判处了死刑,所以没有辩护律师的。我国规定的这三种人群范围狭窄,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现代社会主张人权,公民强烈呼吁保障人权,所以刑法应该扩大援助对象的范围,使得被害人都能够获得法律辩护。
美国在1975年做出了规定,未聘请辩护律师的,有可能判刑的被告人,都有权利申请辩护律师。奥地利在1973年规定,如果被害人承担律师费会影响他本身的生活或者他抚养的亲人的生活,那么被害人就有权获得免费的律师帮助。联合国在1985年就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都能够得到相应的法律援助。而且司法、警察、社会服务和相关人员都要培训,提高他们的意识,体会到受害人的心情,能够采取迅速的法律援助。
5.受援阶段无限性。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不能在审判之前的侦查、起诉、公诉阶段获得法律援助,只能在法院的审判阶段获得援助。这种规定极大的限制了被害人的权益,不能让被害人得到最好的法律援助。全球各国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集中在法院审判阶段,但是并没有规定只能在审判阶段获得援助,在侦查、起诉、上诉的时期,也可以进行法律援助。联合国确立所有被告人都能够享受权利选择一名律师帮助保护他,确认他的权利,并且在法院的各个阶段获得辩护。联合国大会规定被捕以后应该及时告知他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并且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在英国,犯罪嫌疑人享有在警察局咨询的权利。在德国,处于侦查阶段案件,被告人可以获得指定的辩护律师。各个国家确立的法律援助,一般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获得,这样能够让辩护律师及时了解被害人的情况,尽快做出决策,还可以让辩护律师以最快的速度接触到被告人,能够减少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我国在这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典型法律,完善自己的法律,尽快为被害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
6.律师享有援助费。我国刑法规定,提供援助的律师有义务提供援助,法院指定的律师要无偿性的服务,为被告人提供诉讼上的帮助。法院应该在援助律师提供援助服务的同时,给他们提供资金援助。在法国,援助律师在案件终结以后,提供援助的证明,即可获得国家的报酬。在日本,国选律师的律师费由国家提供,值班律师的律师费由律师协会提供。在加拿大,律师费主要是政府提供。在美国,国家财政负责律师开支。我国的律师援助费主要是国家承担,律师在进行服务的同时,有权利获得律师费来经营自身的发展。不能因为是义务劳动就免费进行援助,这对他们也不公平。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切实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法律援助工作责任意识,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措施:一是实现法律援助领导工作具体化。把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壮大队伍、筹措经费等具体事项上。经常深入基层,现场调研分析,帮助解决问题。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网络。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健全工、青、妇、残、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机制,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数量,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三是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中的职能作用,规定每位律师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并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纳入律师年度执业考评体系。四是实现工作开展主动化。改变过去坐等群众上门寻求法律援助的被动做法,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加强同民政、司法等机关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掌握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对象,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加大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继续完善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开展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以案定补”工作,努力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把大量的稳定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基层,以基层的稳定赢得全县的稳定。
(二)社区矫正及帮教安置工作
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贯彻服刑在社区、改造在社区、服务在社区的基本矫正思路,以实际矫正工作成绩改变人民群众对社区服刑的模糊认识。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参加专业知识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必接必送工作,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不断创新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思路,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新的起色。
(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做好“xx”普法规划和“四五”依法治县工作规划的起草、审定工作,全面启动“xx”普法和“四五”依法治县工作,扎实开展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积极探索工作新机制、新方法,使之出成效、出典型。
(四)法律服务工作
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跟踪和监督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方法,使其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创建省级“平安县”保驾护航。
(五)继续抓好各项学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党建和队伍建设工作水平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职业训练
一、美国法学教育概况
美国的法学教育(legal education)无论在规模上,还在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革所借鉴的对象。美国属普通法系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在与美国法律职业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自身的特点,使之既不同于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区别于普通法系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研究,作为学术性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主要不是在法学院中进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学附属的研究所、中心进行的。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由美国法学院的性质所决定的。美国的法学教育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注重法学实践教学、案例分析,从最初以讲授法律规则为主,发展到包括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在内。通过学生查阅资料、参与讨论,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案例,发现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发挥学生主动探索和发现的精神,使学生形成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律训练和教育在美国属于职业训练,最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进入大学后也一直是作为一种职业训练,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使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出于这一目的,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种种律师技能训练,即使有学术性探讨也是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中并不占主导地位。法学院对学生的主要要求是了解法律(包括判例),了解运用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增强对案件的分析能力和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因此,在法学院,从教授到学生所关心的都是“什么是法”,而不关心“什么应当是法”,即使讨论“法应当是什么”,也往往限于对判例或成文法的不同理解。这种制度和训练在功能上保证了学生遵循现在的法律,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进而对美国法律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实施性的法律教育制度。
法学院的这种性质,使得它相对缺乏一种对学术性的法律研究的制度性激励机制。因为就业问题是首要的,学生都侧重于实用课程,对学术性法律问题关心较少。绝大多数学生都只关心必修的法律课程和与自己职业兴趣有关的选修法律课程,关心毕业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对法哲学、法史之类的课程很少关注,甚至包括美国宪法这样的必修课程也关注不够。当然,法学院的收费也是重要原因,美国法学院的收费比其他学院的收费高得多,课程相当重,不少学生依靠政府教育贷款才得以完成学业。由于学生觉得花费很多钱修一些不能直接和马上见效的课程太不合算,因而对理论性课程的需求自然就相对降低,进而影响到有关的理论性课程的供应。出现这种现象的更深层的制度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要求的学生是实用型的,要能够打赢官司,它并不关心律师的理论素养和功底的深浅。当然,美国的普通法传统和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这对于美国法学教育和研究无疑起潜移默化、重大深远的影响。
法学教育实践环节课程化是美国法律教育最大的亮点。为了适应职业实践的要求,美国法律教育增加了三类非常重要的职业训练实践能力的实践性课程。第一类为法律实习课程(或译法律诊所课程),有的采取讨论课形式,有的采取其他形式,但是主要采取了专门的实习学习形式,着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从实习角度消化知识。覆盖面非常广泛,有日常性的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和雇佣法等。第二类为非实习性的法律实践课程。比较多地采取了讨论形式,覆盖的主要是与学生日后从事法律实践有关的基本职业技巧,例如法律写作或研究(培养迅速检索法律资料和整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培养开展实务的职业规范能力)、民事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学习训练、多方协商训练、法律教学思考、证据研习等等。第三类为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主要训练学生的职业意识,这类课程是非常重要的,是培养法律职业人士从事律师行业敬业意识和自律意识的基础,可以有效地在一开始就使新手与职业律师阶层相接触。其中最主要的课程,有一般性的法律职业介绍课,也有具体的如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刑事诉讼的策略和法律道德等专题性课程。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
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种种弊端,已使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严重脱节,急需调整、改革。在这方面,我们应重视美国法制教育给予的启示,借鉴其先进的、成功的经验,努力把我国法制教育办成为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和国际接轨,具有中国特点的先进性、实用性教育。
(一)压缩办学层次,统一办学标准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存在多层次和无秩序的状态。这种状态如再继续下去,轻则损及法学教育本身,重则害于法治进程,因此这种现状应予改革。首先,应压缩办学层次。在普通教育序列,中专层次的法学教育应当停办;大专层次的法学教育,从法律规定和现实需要看,也应逐步取消。其次,由国家对举办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向、办学条件、设施、师资力量及任职资格、师生比例、课程设置、社会实践与实训等等各方面,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从制度上杜绝举办法学教育的混乱和无序。
(二)修正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宗旨
法学教育的宗旨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整体构建与设计。法学教育的目标是要培养未来的法学研究专家,还是要为社会输送应用型法律人才,或者说法学教育应当是专才教育还是通才教育,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多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确定一个通行的、统一的培养目标,而应根据不同的办学层次确立不同的培养目标,即:硕士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层次应着重培养研究型学术人才,法学本科层次应着重培养应用型复合人才,被压缩后的法学大专层次则只能培养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由于法学本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是高等法学院校工作的重心,也是国家的重点发展对象,因此科学地制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将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人才。这既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基础素质,也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还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能力素质,使其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如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获取信息的能力、现代化办公设备使用能力等。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衔接
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其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是在为法律职业储备人才。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应当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密切联系起来,把接受过本科以上的正规法学教育作为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排除那些非法学专业毕业的人从事法律职业,尽快改变那种“法律职业是万金油,谁都能干”的有违司法或执法规律的状态。因为,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从事法律职业,比一个没有学过医学的人上手术台给病人开刀做手术更加危险。
(四)关注教育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
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我国已加入了WTO,这是我国法学教育发展所面临的一大背景,不管人们是否已经意识到,今后我国的法学教育都将在这一大背景下进行。为保障我国法学教育培养出适应WTO需要,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工作:第一,对师资建设,一是要提高法学教师的学历结构;二是要促使法学教师开阔视野,改善知识结构,及时更新教学内容,特别是要加强对法学教师进行WTO方面知识的培训,组织力量开展WTO规则的研究,提倡双语教学,培养学生的国际语言交流能力和法律的国际操作能力; 三是教师队伍应由“单师型”向“双师型”转变,适当聘请一些资深且适于教学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兼职教师,以训练学生的法律操作技能。第二,在课程设置上,应尽快加强有关WTO方面知识的课程建设,增加全球化知识的比重,培养学生全球化的思维方式;强化外语尤其是法律、经贸外语的教学;优化计算机教学,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计算机操作、使用技能;改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把学生培养成以崇高的使命感去追求、实践法治理想的法律人才;增加选修课,减少必修课,为学生全面拓展素质创造条件。第三,在教学方法上,应改“满堂灌”为启发式、讨论式,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适当组织模拟法庭,以此促进学生树立良好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并逐渐具备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力。此外,对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模式、教学管理的改革,也应同步推进,使我国法律教育朝成功的方向快速发展。
1、每个学生至少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150小时。你应该至少每周安排10小时工作来保障可以在学期末完成要求的工作时间。虽然你可以在你所在的领域的指导老师的批准下调换时间,但是你通常情况下要遵守你和指导老师约定的工作时间。记住,即使你的指导律师同意你调换你的日程表,如果你不是在情非得以的时候这样做,他也会评价你为“不可信赖的人”。如果你病了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按日程表来自己的岗位,请尽可能通知你的指导老师。
2、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课程提纲上注明的诊所讨论会。如果你错过两次或者更多的课程,你必须和我商定如何补足所缺的课程。如果你事先知道你要缺课,请到我办公室或者打电话告知我。
3、每个学生在学期内必须记日志,我们将提供日志的格式。每次课堂会议都要提交前一周的日志。
4、每个学生都必须在他的工作场所的指导老师处签考勤单,我们将提供考勤单的格式,每次课堂会议都要提交前一周的考勤单。
5、在我们下次课堂会议之前,每个学生都应该提交他的技能自我评估、学期计划以及工作日程表。
6、每个学生应提交至少两个它工作成果的样品资料(一共四到六页)。所提交的文件必须是你自己的工作,不包括通信、合同、备忘录或者利用办公室档案中的材料。请你的指导律师帮助你选择提交的文件,没有经过指导老师批准并签署的文件将被退回并没有学分。学生们可以在学期的任何时间提交工作成果,但必须在该学期最后一次课之前提交。
7、每个学生必须安排一次与我和他的指导老师在工作场所的会面。
8、请确保尊重你在工作方面的委托事项,最重要的是,如果你开始一个项目,就必须完成它,即使你可能花费超过规定的150个小时的工作。记住你在代表你的同时也代表法学院。
9、与你共事的律师知道你正在学习而且不是专业的律师,他们愿意帮助你学习。因此,请全心全意完成分派给你的每个任务。大部分指导律师都信任你可以很好处理任务的。
约翰内斯堡法庭诊所总体来说是一个岗位诊所。学生被安排到约翰内斯堡地方法院司法处的四个法庭。学生每隔四个星期在不同的法庭之间轮换。
法学院聘请一位来自法庭的诊所负责人,她设计了一套提供主动学习机会与工作经验的方案。诊所负责人将促进内部协调,指导方案实施,包括根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评估标准对学生表现进行评价。
诊所负责人在进行评价模式的设计时,面临两个很具体的问题:一是结合不同角色需要,二是从不同法庭调取学生工作内容的实际材料。
1.五个步骤
评估模型可以分为五步:
第一步是将不同的角色与它们的要求结合起来。
第一个角色是大学和评估政策的要求,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要求和它的评估标准。
第二个角色是司法部。他们要求学生协助不同法庭的的人员工作,从而减轻他们的工作压力。这里参考的一个因素是学生在不同的指导者指导下,在不同的法庭和不同行政体系下的办公室工作。
第三个角色是南非法学会诚信基金(资助者),要求学生训练和提高作为未来法律职业者的特别技能,并要求每季度撰写与诊所项目相关的报告。
第二步是寻找不同角色要求之间的共同点,然后将其他部分按学生学习成果和角色重要性进行次序排列。
第三步是通过为学生们展示各个法庭诊所项目的具体成果,将所有角色要求组合成一项有意义的学习经验。
第四步是为每个诊所项目写具体的评估标准,来测定学习目标是否实现。
第五步是达到可靠、透明、公正和有效。
大学评估标准的一个显著之处在于量化评估。诊所负责人经常性地进行阶段发展的评估。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法律院系和大学的评估方案条款里,分数必须与这些评估相联系,并在最终分数中占一定比例。最终的分数反过来决定学生是否顺利地完成了整个课程要求。
必须遵循如下规则:
把等级与在岗位诊所中所使用的评估方法联系起来。
在使学生面对不同指导者和不同行政体系的情形下,达到可靠、透明、公正、有效。
必须从摘要和法院系统各个部门记录的法庭文件中搜集学生工作的证据,以达到可靠、透明、公正、有效。
2.L.E.A.D的评估规则
南方法学会诊所教育与发展部的评估方式
以下是它们整个流程的示范。L.E.A.D要求必须这样来评价一项成果的水平:
成果 未完成 部分完成 完成 优秀
为提起离婚诉讼起草权利主张的具体内容 √
L.E.A.D并不像大学要求的那样,而是把等级评估与表现的水平结合起来。诊所负责人为了符合L.E.A.D模型的要求,增加考察另一个表现水平,并将不同的表现水平与等级评估相联。
举例说明,评估个体电话访谈的笔录:
成果 未完成 部分完成 完成,但有提高的空间 好 优秀
按照办公室的管理要求记录电话来访信息
五项评估因素,评估人必须在对学生表现进行评估时考虑到,即:电话来访的日期和时间,来访人和接待人姓名,当事人文件号码或文件名称,访谈内容,访谈持续时间。
3.有待发展之处
测评个体完成表现的水平的方式还有待改进。评估标准的种类根据案件性质和(或)具体成果而不同,同时评估标准的个数因之变化,从而与该项标准在整个课程中所占比重相称。
明确的结果与可应用的评估标准相结合,评估标准又反过来与不同等级的个体的表现相结合,从而实现可靠性。它确保始终使用相同的标准。记分指南很明确、客观,同样也保证可靠性。
学生预先知道评估个体表现水平的具体要求,并且知道各项因素的比重,这保证了透明性。
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保证公正性。当测定个体表现的水平时,参考的评估标准是可以不同的,这样就以不同的方法来应用评估模型。从各个办公室搜集的材料,要与预先确定的评估标准和训练成果相关,并且以之为基础,这样保证有效性。
4.如何从不同的法庭搜集学生实际工作的资料
诊所负责人面临的第二个挑战是如何从不同的法庭搜集学生实际工作的资料。在法院,摘要材料和法庭文件会经过不同的人手和办公室,而法庭摘要材料的内容的保密性是很重要的。每个学生都会有一个记录工作内容(案件号码、摘要注册号、当事人姓名)的工作簿。这个用来帮助诊所负责人从相关的档案室找到做评估需要的文件和摘要材料。如果允许学生影印这些材料并放在诊所文件中的话,评估程序会更加简单。这里的可操作性取决于诊所负责人与法庭工作人员之间的完全信任、可靠的影印机器以及费用的支持。
5.结论
尽管学生在岗位诊所中处于不同的位置,这个联结表现水平与具体成果的评估模型,不像其他的评估规则,仍然可以实现可靠、公正、透明和有效。
介绍
杰米斯顿司法中心有一个杰米斯顿大学法律诊所,它根据与南非法律援助委员会的一项合作协议运行。学生的基本要求是每天都去参加诊所,每个课时至少为四个半小时。他们为民事、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咨询。接待民事当事人的诊所学生要为新来的、已有的当事人提供咨询,并在已有资料文件的基础上工作。这篇论文的主要目的是解释为什么准确填写规定的表格必然会影响诊所负责人评估的方式。这在前文提到的与南非法律援助委员会的协议中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学生在与具体的当事人谈话咨询之前必须完成的几个表格,附简要说明:
1.LA1表格(见“LEGAL AID GUIDE”《法律援助指南》,2001年,第十版)
首先,当事人要进行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填写。学生也必须区分案件类型,写出简要的法律问题描述。该表格必须由当事人签字,以示当事人向法律援助委员会的授权。
2.收入\资产审查
学生必须与当事人一起完成这个审查,以便确定该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委员会帮助的条件:单身者如果低于1750元的收入,已婚者如果低于2500元的收入,在民事案件中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进一步,法律援助委员会还考察该当事人是否有以其名字登记的任何资产。
同样的方法也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如果一个当事人未能通过最初的“收入审查”,他可以进一步申请另一个关于刑事案件的收入\资产审查,以确定法律援助委员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即使这样,对于一个未能通过进一步收入\资产审查的被告,他的求助途径也并没有穷尽。根据宪法第35节的有关规定,地方官员或者法官可以下令,要求法律援助委员会提供援助。
当事人通过了收入\资产审查之后,诊所学生必须考察案件的实情。“法律援助指南”同样也为学生提供指导,比如委员会因为财政的限制而不会受理某些种类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3.协议
协议表格同样由学生填写,并由当事人签字。学生要向当事人解释表格的内容。
4.统计表格
法律援助委员会是一个法定的自治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法令成立,由财政拨款,因此有必要进行准确的统计。统计项目主要包括:种族、性别、住址、法律援助申请是否接受、拒绝申请的理由。
5. 拒绝受理的表格
如果当事人未能通过收入\资产审查,或者法律问题是委员会受理范围之外的,诊所学生必须填写拒绝受理的表格。并且,学生还必须告知当事人,他们有权利对这个拒绝受理提出控诉,以书面形式说明应当重新考虑他的申请。
6.离婚案件-家庭情况登记表
当事人咨询离婚案件时,诊所学生要完成一个与离婚有关的调查表。
7.当事人意见调查表
在每完成一项咨询服务之后,学生要完成一项意见调查表,由当事人评价学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时的表现。在调查中,当事人需要选择三张脸之一:高兴的脸、无明显表情的脸、忧愁的脸,在每个问题之后只需要打一个“√”来表达当事人的评价。
8.文件整理
接受每一个新的法律援助申请时,当事人的详细资料和有关法律问题的资料必须附在申请表之后,以支持他的申请。
表格的重要性
这些表格极其重要,因为如果表格填写不正确、必要文件没有附后的话,申请就会被拒绝。学生必须认识到:由于他们的失误或者疏忽,当事人可能会怀有偏见。.这有助于教育学生不仅要有实际能力,也要有职业责任感。大多数表格有自带的解释,很容易填写。然而,如果不是每天都处理的话,收入\资产审查表格就会有些麻烦的问题。
对表格的评估
因为这些表格在诊所学生的初次咨询服务中如此重要,杰米斯顿大学法律诊所必须评价表格的填写正确与否。诊所的评价工作必须实现诊断性的、阶段性的、积累性的目标。教会一个四年级学生正确的填写表格并不是课堂教学的内容之一,现在也没有针对这项活动的评价体系。然而,将这项活动的评估纳入是很有必要的,否则会产生混乱。大多数学生仅仅追逐好的分数和完成好课程内容。
诊所负责人为此设计和实施了下列制度,来确保学生尽最大努力完成各种表格,同时也真正接触到真实法律问题的当事人。表格的完成情况和咨询笔录分别占一定的适当比例:40%和60%。在本文中我不介绍咨询笔录的评估问题。
然而,最初的决策和执行并不充分,当其他一些表格明显更为重要时,我们提出了替代措施。LA 1表格和收入\资产审查表格是最重要的两个表格,必须正确填写。没有它们的话,当事人不能接着进入获取法律援助的下一个步骤。在其中之一出错的话,诊所学生就会拿到0%,不管其它表格完成得怎么样。学生被事先告知与表格相关的这个特别标准。为了达到评估的能力要求,这两份表格决不能出错。这种评估方式是有效的,因为这两份表格在咨询开始时极其重要。如果这些表格没有适当填写,当事人的申请将不予考虑,不管由谁来评估这些表格。诊所学生应当努力使表格和文件准确填写,以保证当事人的申请被进一步提交给法律援助委员会。
在评估其他表格时,每个表格中的每一处错误将会扣减10%的得分。必须强调的,学生的得分不能低于0%。
完成这些表格极其重要,诊所学生必须明确这一点。在学年之初、诊所课程开始之前的介绍性会议上,会与学生们一起讨论评估目标,之后,在学生每次做完一次新的咨询时也会进行讨论。在与学生的讨论中,不管是小组的还是个人的,诊所负责人都很明确地说明对学生的各项要求。学生事先知道如何评估,保证了评估制度的透明和公正。
表格是每天都要填写的,所以评估工作很费时,但又很必要,因为当事人的申请在被接受或者拒绝之前必须经过一些程序。计分的时间很有限又很急迫,因为在当事人撤销咨询之前,学生们等着负责人针对该申请作进一步的指示。评估反馈之后,学生必须立即修改表格,以推动学习进程,给学生修改错误的机会。以上是为了确保申请被委员会接受。如果委员会还要求特殊的材料,当事人就要马上搜集。直到他们向诊所提交必要材料时,之前的材料才不会继续堆积在诊所,而是提交给委员会考察。
学生要在当事人的协助下完成这些表格。学生需要从当事人那里搜集准确的信息。学生必须知道怎样提问来获取信息,并确保信息是准确的。
这种评估方式的优势在于所有学生都要处理表格中的相同问题。这具有可靠性,因为如果不同的评估者来打分,所有学生按照同样的标准会得到相同的分数。每个学生都有一样的机会来问任何关于表格和评估程序的问题。
刚开始的时候,这种评估方式显得很被动消极。对此进行分析,我们必须记住:学生的得分不能低于0%。这是表格得分所占的40%中的0。咨询部分的打分不因为表格填写中的错误而扣减。
如果试图以积极方式进行表格的评估,换句话说,就是针对表格,每做对一处就打一个分。由于正确地填写表格是促进案件继续下去的首要步骤,这样打分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工作。考察当事人的申请时,最先是看表格,然后看附在表格之后的咨询笔录中的案件实情。如果表格没有达到预设的标准,一项申请就无法得到法律援助委员会的考虑。
法律援助委员会是为了保证所有人都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机会,主要是为无法聘请专业律师的贫困人群服务。诊所学生在完成表格中的工作,有可能成为当事人申请被委员会接受或拒绝的原因,这一点必须牢记。一旦申请被接受,委员会就会指派一个法律援助实习律师或者专业律师来参与这个案件,由该人进行接下来的法律程序。前文已述,如果诊所学生在最初的程序步骤中出错的话,对当事人的影响是很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