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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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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义务

法律援助的义务范文第1篇

[关键词]彩叶植物园林绿化景观配置应用

中图分类号:S68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园林绿化事业的迅速发展,大量的彩叶植物被培育出来。彩叶植物因在生长季节内呈现出鲜艳的颜色,与绿叶植物相互映衬,极大地丰富了城市的色彩而备受人们的欢迎,在现代城市园林绿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 彩叶植物的彩色形成的原因及影响因素

树木叶片细胞内的色素包括叶绿素、花青素和类胡萝卜素。这几种色素在细胞中所占的分量和位置决定着叶子的颜色。当叶绿素在叶片色素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时,叶片呈现绿色;花青素所占的比重较大时,叶片呈现红色;类胡萝卜素所占的比重较大时,叶片呈现橙或黄色。还有的是叶片的某一部分色素的含量大,如叶子的上部或下部,这样就形成了彩叶植物。引起叶片色素变化的原因很多,其中较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光照:光照影响彩叶植物体内色素含量的变化。如红叶小檗、红桑等叶片在弱光下叶绿素合成偏多,在强光下一部分叶绿素破坏而由花青素或类胡萝卜索取而代之,因此,这些彩叶植物光照越充足,色彩越鲜艳。

病毒:有些树木感染了病毒后,叶片上会出现不规则的彩斑,但是病毒并不影响树木的生长发育,甚至还会使叶片更美丽。

季节:春夏季节,植物内富含叶绿素而类胡萝卜素较少,叶片大多呈绿色。在低温情况下,由于叶绿素加速分解的同时新叶绿素的合成也受到了限制,而叶内类胡萝卜素就表现出来,使叶片变成了黄色、红色。另一方面,秋季早晚温差比较大,植物叶片中糖分的积累增加,促进了花青素的合成,加之气候比较干燥,植物体内水分含量降低,这样花青素的浓度就升高了,原来绿色的叶片也就变成红色或橙红色。比如北京的香山红叶,天气渐冷后,叶子开始变红。

其他因素: 如遗传的、生理的和土壤中磷肥、钾肥比例失调,都会让叶片改变颜色。微酸性和中性的土壤可加重彩叶的颜色,而石灰质土壤使叶色减。

二、彩叶植物应用的配置方式及原则

1、彩叶植物应用的配置方式

孤植树姿优美、叶色亮丽的孤植树,一般处于构图的中心,可发挥景观的中心观点或引导视线的作用,因其艳丽的色彩,吸引人们的目光,成为主题。如株形高大丰满、生长势较强及叶片亮丽的彩叶植物,可以孤植于庭院或草坪

中独立成景。

丛植三五成丛地点缀于园林绿地中的彩叶植物,既丰富了景观色彩,又活跃了园林气氛。如将紫色或黄色系列的彩叶植物丛植于浅色系的建筑物前,或以绿色的针叶树种为背景,将花叶系列、金叶系列的种类与绿色树种丛植,均

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群植或片植群植或片植可分为单纯树种群植和混交树种群植,形成多层次结构,注重色彩搭配。将色叶期较长的彩叶植物成群或成片载植,即突出了整体美,又可营造出较有气势的景观。

基础种植紫叶小檗、珍珠绣线菊等株丛紧密且耐修建,是极为优良的彩篱材料。与绿色基础种植材料相互搭配构成美丽的镶边、图案等,特别是在绿色草坪背景下的基础种植,往往将彩叶植物衬托得更加美丽。这些彩叶植物适用于街道绿化、分车带绿岛、小游园及矿企绿化。

2、彩叶植物的应用原则

①遵循生态适应的原则依据光照、水分、土壤等立地条件选择合适的彩叶植物。按绿化地点所处的地理纬度、地形地势等生态条件和配置的景观类型(庭园景观、行道观、水体景观、花境、花坛等)科学合理地选择彩叶植物。将乔

木、灌木、草本和藤本等彩叶植物因地制宜地配置为一个群落,使种群间相互协调,有复合的层次和相宜的季相色彩,而具有不同特性的植物又能各得其所,使之能够充分利用各种环境因子,构成一个和谐有序、稳定的园林绿化系统。

②合理利用彩叶植物色彩季节的变化在配置彩叶植物时应考虑树木花草的季相变化,使园林景观随春、夏、秋、冬四季而变换,力争月月有花,季季有景。要根据不同彩叶植物季节物候变化而产生的色、形、姿态等的变化,将不同花期、不同色相、不同形态的植物协调搭配,以延长观赏期。季全树叶片紫红。只要配置得当,不同的季节,植物会呈现出不同的色彩,令住在城市里的人们感觉到大自然的四季转换。

③突出主题不同彩叶植物的配置方式都要因景观主题的需要而选择。孤植于重要位置或视线的集中点,并注意与周围景观的强烈对比,以取得“万绿丛中一点红”的效果。而某一特色花木的集中片植,或由少到多的配植,能烘托出浓郁强烈的景观氛围。对植通常适宜于园门、厅堂、桥头等的两侧,一般选择冠型优美且规整对称的彩叶植物,如美丽鸡爪槭、多花莱木、东赢四照花等。

3、彩叶植物的应用原则

①遵循生态适应的原则依据光照、水分、土壤等立地条件选择合适的彩叶植物。按绿化地点所处的地理纬度、地形地势等生态条件和配置的景观类型(庭园景观、行道观、水体景观、花境、花坛等)科学合理地选择彩叶植物。将乔

木、灌木、草本和藤本等彩叶植物因地制宜地配置为一个群落,使种群间相互协调,有复合的层次和相宜的季相色彩,而具有不同特性的植物又能各得其所,使之能够充分利用各种环境因子,构成一个和谐有序、稳定的园林绿化系统。

②合理利用彩叶植物色彩季节的变化在配置彩叶植物时应考虑树木花草的季相变化,使园林景观随春、夏、秋、冬四季而变换,力争月月有花,季季有景。要根据不同彩叶植物季节物候变化而产生的色、形、姿态等的变化,将不同花期、不同色相、不同形态的植物协调搭配,以延长观赏期。季全树叶片紫红。只要配置得当,不同的季节,植物会呈现出不同的色彩,令住在城市里的人们感觉到大自然的四季转换。

三、彩叶植物的应用前景

在园林植物配置中,彩叶植物可以丰富构图、调整色彩、形成绚丽的图案和不同的季相效果。在目前城市绿化中成为新宠,发展前景广阔。

彩叶植物与草本花卉相比,在绿化中栽培简单、管理方便,一次栽培可以多年观赏。同时,由于色彩丰富,适合不同季节的景观布置。

随着生态园林的发展,人们欣赏能力日益的提高,园林建设由注重个体美向注重大面积群体美、自然美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明确了园林要以植物为主体。而彩叶植物以其丰富的色彩将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

用。栽植彩叶植物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刚刚兴起,如何运用彩叶植物,丰富景观色相、提高景观质量,把城市装扮得绚丽多彩,是需要我们园林工作者共同探索的内容。

参考文献

[1]陈有民.园林树木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

[2]邵果园.彩叶植物及园林应用[J].热带农业科技,2006,29(4):22-24.

[3]袁荣焱,彩叶树在植物造景中的应用[J].现代农业科技,2007(3):32-33.

法律援助的义务范文第2篇

1、权利

对于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现受援人以不正当途径获得法律援助,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可以向援助机构申请取消对该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并且可以向受援人提出返还期间提供的法律援助的相应费用。

2、义务

(1)服务人员如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于申请人所申请的援助事项进行拒绝、拖延、中途放弃、甚至终止法律援助。(2)一旦承办申请人提出的援助事项,不得在协议允许的规定范围之外私自收取当事人的其他服务费用或者通过各种途径牟取不正当利益。(3)不得因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而有意降低服务质量或减少服务内容。若因服务质量不到位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损失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协议和规定进行赔偿。(4)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有关援助组织应根据情况尽快给予答复。(5)除没有分配任务的以外,每个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承办一例法律事项。

二、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l)有权询问案情发展进度和情况。(2)在有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对未履行职责的援助承办者,可以提出换人。(3)对于有利害冲突的援助审批者,可申请回避。

2、义务

(1)若申请人因接受法律援助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根据相关协议规定相应的付给法律援助机构全部或部分补偿费用。(2)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特定事项向不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的,由最先通过申请的机构进行法律援助服务,若针对同一事项申请人向不同援助机构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法律援助服务的,应缴纳全部相关费用。并不享受减免、免收的特殊待遇。(3)受援人应积极配合援助机构的工作,以取得良好效果。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

1、明确分工和责任主体

我国法律援助有三个主体部门,政府监管、律师协会参与协助、律师实施援助。当前已把法律援助划分为政府职责。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以向规范化合理化迈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目的在于保护创新和鼓励创新。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因此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应交由政府管理。政府任务下达至法律援助机构,再把具体任务分配到具体援助人员手上。通过制定相关条例规定明确各个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向规范化发展。

2、保障经费给予

因法律援助对于受援人是免费提供的,因此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需要给与相应的受理经费。但大多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没有列人当地财政支出项目,再加上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单一,经费问题得不到保障。建议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保护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来源。并且针对具体情况以正当形式增加援助机构内部收人,例如通过援助机构而使受援人取得较大利益时(受援人获得经济赔偿),按规定向受援人要求补缴一定比例的办案费用。以减少财政支出。调动该机构服务的积极性。

四、探究实行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意义

近年来公众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维护意识还很薄弱。实行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有利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深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因经济状况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激发公众创造热情。促进社会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有极大助益。

五、总结

法律援助的义务范文第3篇

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氛围,推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触角向多层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体有影有声。在《如皋动态》上公布“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律师个人信息;在如皋电视台《媒体民生》《法制纵横》等栏目讲述

法律援助案例;组织律师定期参与如皋电台《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等栏目解答咨询。

二是载体有模有样。考虑基层群众实际需要,结合季节等因素,创新宣传模式,免费发放口杯、雨伞、购物袋,小扇子,新年年历等法援公益宣传产品,确保法律援助宣传真正进村入户。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号召每个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同时,义务向周边群众宣传法律援助,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众媒体,向皋城老百姓讲述身边由法律援助真实案件改编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强质量控制,实现应援优援

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们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坚持不懈抓质量。

1.关口前移,建立案件受理优配制。加强对专职援助律师培训,为每一名律师有所侧重的确定一个研究方向,指派案件时,充分考虑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专长、执业水平及履行义务量,将法律援助义务与自愿相结合,做到合理分配、有的放矢。一是开通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授权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二是实施“点援制”,建立“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信息库”,由受援人挑选自己满意的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全程跟踪,建立案件办理质量监控制。通过“三三五”模式加大对援助案件的流程管理。即落实“三项制度”——“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加强“三个环节”监控,对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三个环节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强化办案监督;在“五性”上见成效,即从“服务能力的可靠性,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受援人的满意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着力解决“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标准与普通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一致性”问题。

3.跟踪回访,建立案件后续服务制。结案后,对需要后续帮助的受援人发送信函或上门走访,掌握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办案实效。一是发放“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跟踪回访;二是对法院判决或调解分期给付的已结案件进行登记造册,适时了解履行给付义务情况,及时提醒、帮助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化便民举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们将发挥文化导向功能,通过行为文化将法律援助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我们将通过人性化服务,做亮窗口,做实服务,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阳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要道设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进市法律援助机构临街“落地”接待窗口标示建设,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并及时获得帮助。以“创一流服务,让群众满意”为主题,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积极打造爱心窗口、文明窗口、温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将“12348”法律服务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统的“110”。

法律援助的义务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

1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

中国新闻网2018年10月30日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与2016年数据相比,0至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1]。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比例高、数量庞大。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年纪小、分辩是非的能力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一阶段的儿童在成长中如果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现世界观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不能给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护,造成儿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关怀的儿童在成长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学校作为留守儿童生活的重要环境,本应当承担起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家庭调查、成长档案管理等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聚集的主要地区都处于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作为农村边远地区的学校大多没有能力为留守望儿童提供心理建设、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会虽然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关注,但毕竟鞭长莫及。城市里的爱心志愿者距离他们太遥远,不能给予及时的帮助。而边远地区的志愿者队伍发展缓慢,也不能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因此,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刑事诉讼问题时,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着重要意义。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机构与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应该有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聚集在偏远地区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专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经历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盖诉讼全过程

农村留守儿童无论作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还是被害者因其年纪小等因素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中都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伤害。但是,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不了解申请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通常没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常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2]。而在调查取证等环节,涉事儿童没有受到应有的心理保护。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当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质量评价体制。律师工作繁忙,在面对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时,有时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够实现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组建专业援助团队

当前我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一部分社会援助。解决资金问题是构建团队的前提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关注到问题的重要性,申请更多的财政拨款,同时向全社会发起号召成立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吸纳更多社会捐助。基于此,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进立专业的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并组建专业援助团队,针对涉及留守儿童刑事犯罪的主要问题、儿童身心特点,研究法律援助的具体方案[3]。

3.2简化法律援助手续,建立保护机制

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的农村留守儿童,应给予覆盖全过程的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对涉案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免其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4]。

法律援助的义务范文第5篇

当今世界,法律援助制度已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各个国家的重视,它不仅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制度完善的体现,更是保护人权,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特别是我们这样一个法律援助事业起步较晚的国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早日与国际接轨、弘扬社会公正和法律正义、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由于原因,法律援助起步较晚,进展较为缓慢。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和困难。

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各政府的责任”,即国家责任,“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在援助对象上,规定申请援助的主体仅限于公民,而不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案范围上,仅限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直接与当事人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那部分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①罪犯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③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④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诉讼人的;⑤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为被告人指定律师提供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其进行审查。

在民事诉讼中,规定公民在请求诉讼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和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而关于行政诉讼,《条例》虽未明文规定其相关范围,但公民可以就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申请法律援助。

在申请人经济状况的审查方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除了刑事诉讼中除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两类特殊案件的被告人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外,其他案件中的当事人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必须是因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即需要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此外,《条例》还对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程序、法律援助的实施及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

目前,我国共建成法律援助机构3000多个,专职人员12000多人,近60%有律师资格。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6月,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81余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0多万件,有近97万余人次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有益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不平衡,法律援助工作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的需要,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着不少问题,但是,笔者认为,组织形式不健全、实施经费缺乏、队伍建设力度不够是诸多问题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援助组织形式的架构

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世界各国无论是属于大陆法系还是属于英美法系,无论是属于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类型中的福利制度型还是属于私人操作型,当事人都无权自己选择律师,而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公职律师来承担,或者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或法院指定、委托私人律师来承担。公职律师的费用由国家从国库中支付,私人律师则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报酬并得到相应的援助费。

除刑事法律援助以外的其他援助活动,在实施援助的机构及其人员方面,就不尽相同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专职律师模式,或称公职律师模式,即由政府拨款,并通过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中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律师来进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是承担法律援助法定义务的律师,不得拒绝合格当事人的法律援助要求,而当事人原则上也没有选择律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