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援助的好处

法律援助的好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援助的好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援助的好处

法律援助的好处范文第1篇

一、加强法律援助发展促进民生实事

1.主动深入送服务。在25个乡镇(街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等制度上墙,在每个工作站设置法律援助联系人台卡,公示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工作职责,方便群众就近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利用“一村一顾问”工作的开展,将法律援助职能与公共法律服务有效融合,以每个村居的法律服务顾问为法律援助联络人,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引导申请法律援助,形成“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联络点”纵深结合服务网络。开展法律援助三进三送服务活动,走进乡村、走进农户、走进田边,把法律援助的惠民政策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告诉农民群体;把法律援助联系卡送到农民手中、送到农户家里;把农民群众身边的法律援助案例讲述给他们听,通过案例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同时主动了解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现场进行法律咨询解答,对简单事宜进行代书、法律指引等服务,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法律纠纷转为法律援助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进行诉讼维权。2019年以来,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农民案件352件,占援助案件的35%。

2.提供便捷开绿灯。法律援助工作将建档立卡为低收入农户列为重点帮扶对象,主动与扶贫办联系,将我县的低收入户纳入法律援助服务对象系统,当农户寻求法律援助时,只需提供身份证即可验证,免于经济审查,快速办理。2019年度至今,为39户低收入户进行了系统验证,快捷办理。同时,针对农民群体家庭住址偏远,来回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不便的情况,对于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农民群众,提供信用承诺+容缺办理服务,即农民群众确实经济困难,但未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但其请求援助的事项符合办理法律援助的条件,可通过签署承诺书,先行办理。此项便民措施,为农民朋友节省了开具证明的时间,更让农民朋友感受到法律援助人性化服务。

3.延伸活动暖人心。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作为,把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延展到决定援助前和庭审结束后。事前介入。广泛开展摸排调查活动,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了解本地区农户的法律援助需求。尤其向辖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社会贫弱群体开通绿色通道,为他们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确保政府法律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事后跟踪。开展受援对象回访服务行动。通过电话回访、上门面对面交流等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进行回访,进行定期的跟踪回访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后续事务帮助。针对案件的执行、上诉等遗留问题,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伍将持续跟进,保持关注并无偿进行后续援助措施,以确保受援人不仅打得起、打得赢官司,还能切实取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搭建司法行政工作平台助推“三农”工作

依托全县329个村(居)民委员会,搭建村级司法行政工作站,覆盖所有村居并正式投入运行,实现了司法行政职能向村级延伸,进一步提升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严格选拔,为全县329个村(居)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并在全县25个乡镇(街道)建立调委会,现共有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29名,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337名。

1.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分层培训,提升调解队伍水平。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县乡村三级调委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定期召开调解员周例会、月度例会。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以会代训,分享调解案例,形成业务知识传授和交流讨论化解难题的浓厚学习氛围,提高调解员的实际调解能力。举办全县范围内的调解业务能力提升班。邀请县内外的相关调解专家和专业人士针对调解热点问题、常用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培训,填补调解员的法律盲区,提升调解队伍业务水平。组织调解精英能手参加调解业务高级研修班。通过进一步提升调解能手业务水平,并通过老、中、青传帮带,进而提升全县调解队伍整体业务能力。法院专场培训为诉调对接工作补充能量。结合诉调对接工作,邀请法院对各乡镇(街道)调委会组织专场培训7次,培训内容紧扣诉调对接案件的调解方法和技巧,为我县诉调对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强化矛盾纠纷排查。今年1-4月,县司法局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走访“百日会战”,组织司法所、乡村调委会成立服务“三农”联合小组,每周进行矛盾纠纷“滚动式、拉网式”矛盾纠纷排查,重点是家庭邻里、土地山林、农药化肥种子购销等纠纷,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调解员及时介入调处,认真分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做好处置分流、预警报告工作,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处置快、预判准。城区以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涉及“三农”的矛盾纠纷为重点进行排查,强化矛盾纠纷的发现和调处,大力开展法律宣传,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最快速度、最低成本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对达成调解协议的,适时跟踪回访;对调解协议履行不到位的,督促落实到位,确保案结事了。

3.拓展纠纷化解手段。推行“互联网+”调解模式,有效开展网上调解、微信调解、视频调解等调解方式,引导乡镇、村居两级调解组织利用互联网、微信、QQ、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手段开展在线受理、咨询、调解、督促协议履行等业务,使纠纷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调解服务。全面使用“人民调解小助手”,方便调解员“边调解、边记录、边上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调解案卷网上审核、调解案件网上录入、调解数据网上报送。让乡村群众得到及时、快捷的法律服务。

4.落实分析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司法所、调委会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会议,研究分析辖区矛盾纠纷形势,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和意见,加强矛盾纠纷风险防范,对不适合人民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形成多种方式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防止重大矛盾纠纷突发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提供法律保障

1.保障到位,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高度重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将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民生项目,每月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积极向县政府争取资金保障,申请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顾问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精准配备,提升法律顾问专业水平和政治意识。司法局通过多重讨论、层层选拔,选用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社情民意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两委”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重新选派,确保法律顾问人选整体素质优,同时邀请他们对乡镇辖区范围内的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全县329个村(社区)由120名(律师68人、法工52人)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每个人担任2-3村(社区)法律顾问,配备率达到100%。

3.履职尽责,提高法律顾问服务主动性。明确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制定下发《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的推进方案》《县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绩效评估办法》《县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责任清单》,进村做到“六个开展”:开展村管理事务“法律体检”;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开展法律咨询和法治讲座;为符合条件的群众开展法律援助指引;开展民主法治建设;负责法润民生群的线上服务。通过法治体检、法治讲座培训、合同审核等多种方式主动服务、全流程跟踪服务,为村(社区)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

法律援助的好处范文第2篇

一、非诉讼法律援助的概念

所谓非诉讼法律援助,有人认为,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主要以调解形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事项的当事人,提供免费,诉讼以外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①]。这个概念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诉讼法律援助的一些特点,但缺陷也很明显。第一、它认为非诉讼法律援助应该以调解为主。但现实是,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很少,而调解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常常是很多很大的。要调解成功,往往要组织当事人双方多次进行,而且可能要分别作耐心、细致的工作。同时,我国的乡镇、村居、社会团体、甚至国家机构内部,都设置了专门性的、专业化的调解部门,无论是从人员配备、专业水平援助中心都是无法比拟的。因此,笔者认为,把调解作为非诉讼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是现有援助能力所无法承受的,非诉讼法律援助应该包括调解,但决不是主要的形式。第二、它把是否构成经济困难作为法律援助对象的标准,这也是不现实的。调解、和解、代为收集证据等非诉讼法律援助形式还说得过去,那么法律咨询、法律教育和提高有关如何应对一般的日常法律问题的信息也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就说不过去了。再者,我国其他的任何调解组织都未要求申请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援助中心有什么理由要申请人提供呢?另外,如果调解、和解不成功,就需要转入诉讼法律援助的程序,需要再办理法律援助的手续,无疑会挤占援助中心的时间。还不如直接办理诉讼法律援助的手续,而调解、和解是否可能作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实际上,援助中心只有在认为没有调解、和解可能性的情况下,才会提供法律援助。第三、概念中所谓“特殊事项”,究竟是何所指,并不明确。嘉兴市《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试行)》可作参考,该规定第七条:“非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②]不难看出,该市的非诉讼法律援助范围和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一致的。但问题在于,我们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的目的是突破诉讼法律援助的瓶颈,弥补诉讼法律援助(包括援助范围狭窄)的不足。笔者认为,对于非诉讼法律援助最好不要限制范围,只要对援助的方式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进行恰当的选择就可以了。例如,人员经费比较充裕的,就可以多考虑一下调解、和解、协助取证等形式;否之,则应将提供法律意见、法律信息、免费代书作为非诉讼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四、非诉讼法律援助是诉讼以外的法律帮助?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按照这个定义,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准诉讼性质的活动都是排除在诉讼的范围之外的。在这几种程序中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与诉讼法律援助中所花费的并没有区别,因此将它们划出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没有任何意义。笔者认为,诉讼法律援助中的诉讼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诉讼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构内部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机构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其他所有并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提供的免费法律帮助都可以视为非诉讼法律援助。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孙笑侠认为:“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抑制,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③]其特点包括法定性、逻辑性、时限性、自主性、技术性等特点,这些都是非诉讼法律活动所没有的。

综上,非诉讼法律援助的概念应该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免费的,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形式多样的法律帮助,以其达到法律教育和权益保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非讼法律援助服务的功能

目前,不管是现行的援助工作评价体系还是社会舆论的评价标准,都是把为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法律援助方案主要的评价内容。法律援助工作不受重视甚至受到主管官员的恶评,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此。他们认为,法律援助中心一年就办二三百个援助案件,只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每年办案量一个零头。这样的工作成果当然不能让上级和社会满意,以致使得援助中心处于尴尬的境地。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教授弗朗西斯·瑞根根据最近在英国进行的经验认为,人们通常最需要的是法律咨询、法律教育和有关他们如何应对一般的日常民事和家庭法律问题的信息。为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并非是法律援助方案主要的或惟一的优先考虑事项。最后他得出结论,一个有效的法律援助方案不仅需要提供援助参与或参加诉讼的人们的综合服务,而且还需要优先援助那些遇到“非讼”法律问题的人们[④]。现在笔者就结合以上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践,分析一下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在整个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功能。

(一)公众法律教育功能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是国家自上而下地强制性推动,缺乏相应的法律文化的支撑,因此就需要一个“本土化”的过程。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⑤]。为寻求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就必须对公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弘扬现代民主法治精神,使人们抛弃传统的思想观念,转而接受国家法所代表的现代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我国普法教育已走过了20个春秋,极大地推进了对公众法律教育。但普法教育看似轰轰烈烈、大张旗鼓,也还是有它的不足之处:第一、普法普法,就是进行普遍性的教育,没有针对性,在很多情况下,很难激发受教育者的学习热情。有学者认为,法律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交往中反复实践的东西,人们不知不觉地达到对法律的认同,被法律同化,形成法律习惯[⑥]。所以笔者认为,很难仅仅寄希望于脱离现实生活的,大漫大灌式的教育方法达到公众法律教育的目的。第二、普法偏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但法律法规是抽象的,有很多专业性的术语。不要说那些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人,即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有时候也不能正确理解。非讼法律援助中的法律咨询正好弥补了这些不足:第一、咨询者通常是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才来咨询的,所以他们对这些具体问题的法律规定总是抱着极其浓厚的兴趣。这样的法律教育的涉及面虽然很小,但效果会很好。援助中心作为一个常设性的机构,每天面对很多的咨询者,解答大量的法律问题。如果放宽眼界,以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轴线去衡量其对公众法律教育的贡献,应该是相当可观的。第二、援助中心在解答法律问题时,就是一个解说员或者是一个转换器,把抽象的、艰深的规定转换成通俗易懂的话语向咨询者解说。笔者认为,法律的大众教育成功的关键不是你告诉他们多少东西,而是他们理解了多少东西。否则,法律永远只是一件被束之高阁的文学作品,不能为公众所遵循或者用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弥补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狭窄的不足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援助中心可以为受援人指派律师提供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六)符合特定条件的刑事诉讼。一些省市相对扩大了这个的范围,将因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因劳动关系请求补偿、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离婚、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等等也纳入其中。但和国外相比范围还是相对狭窄的,和特殊群体的需求来说也是不适应的。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农民工的问题:农民工在建筑领域一般都没有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现实中往往是承揽关系,他们被拖欠的就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工程款。而在建筑领域,由于层层分包转包,小包工头拿不到工程款,很可能就会导致其招用的农民工拿不到劳动报酬。而这些情况不管是根据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还是各个省市的援助条例,都很难将他们纳入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非讼法律援助则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帮助,主要的形式就是免费代书和调解。我市援助中心就通过这两种形式成功处理了多起群体性的农民工被拖欠工程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的工作实践操作中,已经在土地征用款纠纷、所有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借款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等许多领域提供了上述两种方式的法律援助。

(三)消除误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在日常的法律咨询工作中,经常会发现咨询人对一些的行政部门存在着不信任甚至是误解的情况,不愿让这些行政部门来处理而是要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公安部门是比较突出的一个,例如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经常对诉苦,说交警在事故后没有扣押车辆和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是交警在调解的时候要求肇事方赔偿的数额低于他们的预想,据此他们就认为交警有所偏向,并非中立公正。但经过我们的仔细分析,交警的这些行为恰恰是其依法行政的表现。事实搞清楚后,我们就会拿出“新交法”的有关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对他们进行解释。咨询者了解之后,往往能消除原来的误解,接受交警的解决方案。避免了案件的久拖不决,提高了行政的效率,保证受害人的权利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保障。交警部门也认识到了援助中心对他们工作的促进作用,其负责人曾来中心协调工作,希望我们派员到他们办公地点设置工作站,就近开展咨询和代书等非讼的法律援助工作。但限于工作人员的不足,这个设想目前还没有能够实现,现阶段我们能作的只是让交通部门把有这方面需要的当事人介绍到援助中心。

(四)缓解援助经费不足矛盾,减轻财政压力

经费不足,几乎是每个援助中心面对的主要困难。例如援助中心每年的援助经费是二十万元,每个诉讼援助案件的补贴平均是五百的话,诉讼援助的极限是400件,如果扣除宣传、培训、办公开支,能够办理的案件数量就更少。这当然不能满足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的要求和期望。笔者认为在目前唯一可行的办法是优先考虑非讼法律援助服务。同时笔者认为,在诉讼法律援助和非讼法律援助的选择上,有几个标准可以考虑:第一是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律关系是否简单明确;第二是当事人提供的或者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程度;第三是案件的标的额和诉讼所需支付的成本相比是否足够大。如果符合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是否定的,就可以考虑不提供诉讼法律援助。与此同时,工作人员需要做好免费代书、诉讼程序的指导、证据收集协助等方面的工作。这几项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决定非讼法律援助在缓解经费短缺作用的大小,如果做不好,非讼法律援助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缓解经费短缺设想也就成了水中花、镜中月。

(五)息讼止纷的作用

在我们大多数人的头脑中,总有这样一个固执的观念,认为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正义最好的手段及途径。具体到我们法律援助工作,好像只要把办理诉讼援助案件的数量提高了,就能把援助工作做好了。其他的援助工作只是一些参考,是一些锦上添花的东西,甚至根本不屑一顾,不值一提。正如诉讼的存在及其功能是不可取代的一样,诉讼的固有弊端也是无法回避的。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与费用高昂构成了诉讼固有的弊端和宿疾。程序的复杂性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案件的积压,使得诉讼的迟延在所难免,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⑦]。对于纷争的解决应该遵循这样一个原则:我们不仅要实现公正,而且必须以较快的方式实现公正;只要有可能,就要避免不公正的状况发生。如何避免呢,就需要我们对咨询者进行指导。很多人到援助中心咨询法律问题,并不一定是身陷纠纷,寻求帮助,而只是为将来的某一件事情来求教问计的。例如订立合同要注意哪些,邻里之间要避免那些诸如此类的问题。咨询者根据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解答去安排生产生活,就能减少行动的偶然性和盲目性,就能避免权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的发生,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规范作用”。

援助中心的调解功能,可以很好地帮助受援人在最短的时间内使自身受损的权益得到填补,而其在调解方面的优势是工作人员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中心中立的法律地位。我们国家的很多调解机构,由于没有法律专业人员,其组织并起草的调解协议经常会产生许多问题,例如比较严重的显失公平问题、协议无效问题。另外,有些受援人会对调解机构的中立性会有所怀疑。例如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时有一方是该村村民的,或者虽然都是该村村民,但亲疏不同的。而援助中心在这两方面都可以很好的避免,一方面依法调解,另一方面尽力让双方信服。

三、完善非讼法律援助的几点意见建议

非讼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由于长期被忽略、不受重视,因此该项制度还有许多环节值得进一步的研究,以期能够更加完善。下面笔者就非讼援助工作亟待改进的几个方面提出几点意见建议,以供参考。

(一)建立律师值班制度

由于非讼法律援助十分繁杂,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仅仅依靠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本无法胜任。主要表现为:整个法律体系过于庞大,一个人没有可能整体把握,而只能掌握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说得上精通的就更有限了,这是当今社会高度专业化分工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因此,尽可能要求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参与到非讼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充实非讼法律援助力量,提高非讼法律援助的效果。其优点在于:

1、社会律师队伍庞大,其中不乏法学理论知识渊博,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如果他们能提供非讼的法律援助服务,公众就能有机会和他们进行交流,受他们的指导,肯定会受益良多。对于提供公众的法律素养,合理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也极有好处。

2、在日常的接待工作中,有时候会遇到很专业的问题或者是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如何应对,我们心里也没有底,一般只能把求援者往外打发了了事。而现在许多社会律师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对某一个领域非常精通,很有见地,如果让他们来处理,应该不会成为难题。公职律师的优势则在于他们隶属于某个公共部门,对他们自己的系统的法律政策有充分的了解,这是援助工作人员所不具有的。

3、让公职律师参与到非讼法律援助,还有一个优点是可以把在援助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反馈到自己的部门,以此来改善本部门的工作和初始符合社情民意的政策法规的出台,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这也是加强立法、行政公众参与,推动法治建设的极好的方式。

(二)法律援助律师派驻制度

上文曾提到交警部门对派驻援助律师的热切的期望,如果这个设想能付诸实施,应该会有良好的效果,对于当事人是如此,对于交警部门更是如此。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可以向公安局、看守所、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派驻援助律师,理由如下:

1、这些单位存在大量的需要提供非讼法律援助的特殊群体。例如在公安局,许多轻微的人身侵害和财产侵害的案件,没有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赔偿问题的调解、咨询或者是代书的服务。而在看守所,有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如何保障其人权和诉讼权利的问题,急迫需要援助律师进行解答和其他帮助。在目前我国还不能给所有请不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诉讼法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这点尤为重要。

2、通过派驻援助律师,可以加强和被派驻部门的协调,促进援助工作的开展。在援助工作中,经常需要这些部门的通力协助。例如查询对方的户籍证明、车辆状况、以及这些部门在处理案件中形成的笔录等等。虽然这些东西在诉讼当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但援助中心往往需要在审查援助申请之时、向法院之前就拿到得这些材料。否则在过程中会出现被告无法明确,或者由于无法正确评估案件胜诉可能性,导致援助案件败诉等等问题。

(三)变革援助工作的统计口径,加大非讼援助的经费投入

受到对援助工作固有思维的限制,现行的统计口径偏重于对诉讼类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例如受援人人数、援助案件的数量、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等项目都是限制在诉讼类援助工作狭小的范围内。而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更是不能突破这个范围,调解、免费代书以及提供法律意见是不可能获取补贴的。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极大了约束了援助工作人员对提供非讼法律援助的热情。反正干和不干,干好干坏没都什么差别。所以必须改革现行的这种统计口径以及援助经费的发放方式,一方面可以让主管官员和社会大众能从统计数字上认识到非讼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援助工作不是只有诉讼法律援助这一个单项,而是由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援助工作共同推动的。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援助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的积极性。如果要设立上文说到的律师值班制度,更是缺少不了对社会律师在援助中心的非讼援助工作进行补偿。首先是要激发他们对非讼援助工作的热情,其次是彰显法律援助工作的政府责任,避免给社会律师附加过多的社会责任,毕竟他们只是社会自由职业者,而不是志愿者。

最后,要结合非讼法律援助的工作统计,对在非讼法律援助中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受到困难群体欢迎的律师进行表彰和奖励,更好地推动非讼法律援助的开展。

法律援助的好处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职业训练

一、美国法学教育概况

美国的法学教育(legal education)无论在规模上,还在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革所借鉴的对象。美国属普通法系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在与美国法律职业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自身的特点,使之既不同于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区别于普通法系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研究,作为学术性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主要不是在法学院中进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学附属的研究所、中心进行的。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由美国法学院的性质所决定的。美国的法学教育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注重法学实践教学、案例分析,从最初以讲授法律规则为主,发展到包括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在内。通过学生查阅资料、参与讨论,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案例,发现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发挥学生主动探索和发现的精神,使学生形成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律训练和教育在美国属于职业训练,最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进入大学后也一直是作为一种职业训练,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使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出于这一目的,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种种律师技能训练,即使有学术性探讨也是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中并不占主导地位。法学院对学生的主要要求是了解法律(包括判例),了解运用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增强对案件的分析能力和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因此,在法学院,从教授到学生所关心的都是“什么是法”,而不关心“什么应当是法”,即使讨论“法应当是什么”,也往往限于对判例或成文法的不同理解。这种制度和训练在功能上保证了学生遵循现在的法律,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进而对美国法律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实施性的法律教育制度。

法学院的这种性质,使得它相对缺乏一种对学术性的法律研究的制度性激励机制。因为就业问题是首要的,学生都侧重于实用课程,对学术性法律问题关心较少。绝大多数学生都只关心必修的法律课程和与自己职业兴趣有关的选修法律课程,关心毕业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对法哲学、法史之类的课程很少关注,甚至包括美国宪法这样的必修课程也关注不够。当然,法学院的收费也是重要原因,美国法学院的收费比其他学院的收费高得多,课程相当重,不少学生依靠政府教育贷款才得以完成学业。由于学生觉得花费很多钱修一些不能直接和马上见效的课程太不合算,因而对理论性课程的需求自然就相对降低,进而影响到有关的理论性课程的供应。出现这种现象的更深层的制度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要求的学生是实用型的,要能够打赢官司,它并不关心律师的理论素养和功底的深浅。当然,美国的普通法传统和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这对于美国法学教育和研究无疑起潜移默化、重大深远的影响。

法学教育实践环节课程化是美国法律教育最大的亮点。为了适应职业实践的要求,美国法律教育增加了三类非常重要的职业训练实践能力的实践性课程。第一类为法律实习课程(或译法律诊所课程),有的采取讨论课形式,有的采取其他形式,但是主要采取了专门的实习学习形式,着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从实习角度消化知识。覆盖面非常广泛,有日常性的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和雇佣法等。第二类为非实习性的法律实践课程。比较多地采取了讨论形式,覆盖的主要是与学生日后从事法律实践有关的基本职业技巧,例如法律写作或研究(培养迅速检索法律资料和整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培养开展实务的职业规范能力)、民事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学习训练、多方协商训练、法律教学思考、证据研习等等。第三类为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主要训练学生的职业意识,这类课程是非常重要的,是培养法律职业人士从事律师行业敬业意识和自律意识的基础,可以有效地在一开始就使新手与职业律师阶层相接触。其中最主要的课程,有一般性的法律职业介绍课,也有具体的如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刑事诉讼的策略和法律道德等专题性课程。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

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种种弊端,已使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严重脱节,急需调整、改革。在这方面,我们应重视美国法制教育给予的启示,借鉴其先进的、成功的经验,努力把我国法制教育办成为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和国际接轨,具有中国特点的先进性、实用性教育。

(一)压缩办学层次,统一办学标准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存在多层次和无秩序的状态。这种状态如再继续下去,轻则损及法学教育本身,重则害于法治进程,因此这种现状应予改革。首先,应压缩办学层次。在普通教育序列,中专层次的法学教育应当停办;大专层次的法学教育,从法律规定和现实需要看,也应逐步取消。其次,由国家对举办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向、办学条件、设施、师资力量及任职资格、师生比例、课程设置、社会实践与实训等等各方面,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从制度上杜绝举办法学教育的混乱和无序。

(二)修正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宗旨

法学教育的宗旨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整体构建与设计。法学教育的目标是要培养未来的法学研究专家,还是要为社会输送应用型法律人才,或者说法学教育应当是专才教育还是通才教育,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多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确定一个通行的、统一的培养目标,而应根据不同的办学层次确立不同的培养目标,即:硕士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层次应着重培养研究型学术人才,法学本科层次应着重培养应用型复合人才,被压缩后的法学大专层次则只能培养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由于法学本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是高等法学院校工作的重心,也是国家的重点发展对象,因此科学地制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将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人才。这既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基础素质,也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还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能力素质,使其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如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获取信息的能力、现代化办公设备使用能力等。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衔接

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其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是在为法律职业储备人才。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应当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密切联系起来,把接受过本科以上的正规法学教育作为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排除那些非法学专业毕业的人从事法律职业,尽快改变那种“法律职业是万金油,谁都能干”的有违司法或执法规律的状态。因为,一个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从事法律职业,比一个没有学过医学的人上手术台给病人开刀做手术更加危险。

(四)关注教育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

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我国已加入了WTO,这是我国法学教育发展所面临的一大背景,不管人们是否已经意识到,今后我国的法学教育都将在这一大背景下进行。为保障我国法学教育培养出适应WTO需要,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工作:第一,对师资建设,一是要提高法学教师的学历结构;二是要促使法学教师开阔视野,改善知识结构,及时更新教学内容,特别是要加强对法学教师进行WTO方面知识的培训,组织力量开展WTO规则的研究,提倡双语教学,培养学生的国际语言交流能力和法律的国际操作能力; 三是教师队伍应由“单师型”向“双师型”转变,适当聘请一些资深且适于教学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兼职教师,以训练学生的法律操作技能。第二,在课程设置上,应尽快加强有关WTO方面知识的课程建设,增加全球化知识的比重,培养学生全球化的思维方式;强化外语尤其是法律、经贸外语的教学;优化计算机教学,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计算机操作、使用技能;改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把学生培养成以崇高的使命感去追求、实践法治理想的法律人才;增加选修课,减少必修课,为学生全面拓展素质创造条件。第三,在教学方法上,应改“满堂灌”为启发式、讨论式,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适当组织模拟法庭,以此促进学生树立良好的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并逐渐具备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力。此外,对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模式、教学管理的改革,也应同步推进,使我国法律教育朝成功的方向快速发展。

1、每个学生至少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150小时。你应该至少每周安排10小时工作来保障可以在学期末完成要求的工作时间。虽然你可以在你所在的领域的指导老师的批准下调换时间,但是你通常情况下要遵守你和指导老师约定的工作时间。记住,即使你的指导律师同意你调换你的日程表,如果你不是在情非得以的时候这样做,他也会评价你为“不可信赖的人”。如果你病了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按日程表来自己的岗位,请尽可能通知你的指导老师。

2、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课程提纲上注明的诊所讨论会。如果你错过两次或者更多的课程,你必须和我商定如何补足所缺的课程。如果你事先知道你要缺课,请到我办公室或者打电话告知我。

3、每个学生在学期内必须记日志,我们将提供日志的格式。每次课堂会议都要提交前一周的日志。

4、每个学生都必须在他的工作场所的指导老师处签考勤单,我们将提供考勤单的格式,每次课堂会议都要提交前一周的考勤单。

5、在我们下次课堂会议之前,每个学生都应该提交他的技能自我评估、学期计划以及工作日程表。

6、每个学生应提交至少两个它工作成果的样品资料(一共四到六页)。所提交的文件必须是你自己的工作,不包括通信、合同、备忘录或者利用办公室档案中的材料。请你的指导律师帮助你选择提交的文件,没有经过指导老师批准并签署的文件将被退回并没有学分。学生们可以在学期的任何时间提交工作成果,但必须在该学期最后一次课之前提交。

7、每个学生必须安排一次与我和他的指导老师在工作场所的会面。

8、请确保尊重你在工作方面的委托事项,最重要的是,如果你开始一个项目,就必须完成它,即使你可能花费超过规定的150个小时的工作。记住你在代表你的同时也代表法学院。

9、与你共事的律师知道你正在学习而且不是专业的律师,他们愿意帮助你学习。因此,请全心全意完成分派给你的每个任务。大部分指导律师都信任你可以很好处理任务的。

约翰内斯堡法庭诊所总体来说是一个岗位诊所。学生被安排到约翰内斯堡地方法院司法处的四个法庭。学生每隔四个星期在不同的法庭之间轮换。

法学院聘请一位来自法庭的诊所负责人,她设计了一套提供主动学习机会与工作经验的方案。诊所负责人将促进内部协调,指导方案实施,包括根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评估标准对学生表现进行评价。

诊所负责人在进行评价模式的设计时,面临两个很具体的问题:一是结合不同角色需要,二是从不同法庭调取学生工作内容的实际材料。

1.五个步骤

评估模型可以分为五步:

第一步是将不同的角色与它们的要求结合起来。

第一个角色是大学和评估政策的要求,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要求和它的评估标准。

第二个角色是司法部。他们要求学生协助不同法庭的的人员工作,从而减轻他们的工作压力。这里参考的一个因素是学生在不同的指导者指导下,在不同的法庭和不同行政体系下的办公室工作。

第三个角色是南非法学会诚信基金(资助者),要求学生训练和提高作为未来法律职业者的特别技能,并要求每季度撰写与诊所项目相关的报告。

第二步是寻找不同角色要求之间的共同点,然后将其他部分按学生学习成果和角色重要性进行次序排列。

第三步是通过为学生们展示各个法庭诊所项目的具体成果,将所有角色要求组合成一项有意义的学习经验。

第四步是为每个诊所项目写具体的评估标准,来测定学习目标是否实现。

第五步是达到可靠、透明、公正和有效。

大学评估标准的一个显著之处在于量化评估。诊所负责人经常性地进行阶段发展的评估。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法律院系和大学的评估方案条款里,分数必须与这些评估相联系,并在最终分数中占一定比例。最终的分数反过来决定学生是否顺利地完成了整个课程要求。

必须遵循如下规则:

把等级与在岗位诊所中所使用的评估方法联系起来。

在使学生面对不同指导者和不同行政体系的情形下,达到可靠、透明、公正、有效。

必须从摘要和法院系统各个部门记录的法庭文件中搜集学生工作的证据,以达到可靠、透明、公正、有效。

2.L.E.A.D的评估规则

南方法学会诊所教育与发展部的评估方式

以下是它们整个流程的示范。L.E.A.D要求必须这样来评价一项成果的水平:

成果 未完成 部分完成 完成 优秀

为提起离婚诉讼起草权利主张的具体内容 √

L.E.A.D并不像大学要求的那样,而是把等级评估与表现的水平结合起来。诊所负责人为了符合L.E.A.D模型的要求,增加考察另一个表现水平,并将不同的表现水平与等级评估相联。

举例说明,评估个体电话访谈的笔录:

成果 未完成 部分完成 完成,但有提高的空间 好 优秀

按照办公室的管理要求记录电话来访信息

五项评估因素,评估人必须在对学生表现进行评估时考虑到,即:电话来访的日期和时间,来访人和接待人姓名,当事人文件号码或文件名称,访谈内容,访谈持续时间。

3.有待发展之处

测评个体完成表现的水平的方式还有待改进。评估标准的种类根据案件性质和(或)具体成果而不同,同时评估标准的个数因之变化,从而与该项标准在整个课程中所占比重相称。

明确的结果与可应用的评估标准相结合,评估标准又反过来与不同等级的个体的表现相结合,从而实现可靠性。它确保始终使用相同的标准。记分指南很明确、客观,同样也保证可靠性。

学生预先知道评估个体表现水平的具体要求,并且知道各项因素的比重,这保证了透明性。

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保证公正性。当测定个体表现的水平时,参考的评估标准是可以不同的,这样就以不同的方法来应用评估模型。从各个办公室搜集的材料,要与预先确定的评估标准和训练成果相关,并且以之为基础,这样保证有效性。

4.如何从不同的法庭搜集学生实际工作的资料

诊所负责人面临的第二个挑战是如何从不同的法庭搜集学生实际工作的资料。在法院,摘要材料和法庭文件会经过不同的人手和办公室,而法庭摘要材料的内容的保密性是很重要的。每个学生都会有一个记录工作内容(案件号码、摘要注册号、当事人姓名)的工作簿。这个用来帮助诊所负责人从相关的档案室找到做评估需要的文件和摘要材料。如果允许学生影印这些材料并放在诊所文件中的话,评估程序会更加简单。这里的可操作性取决于诊所负责人与法庭工作人员之间的完全信任、可靠的影印机器以及费用的支持。

5.结论

尽管学生在岗位诊所中处于不同的位置,这个联结表现水平与具体成果的评估模型,不像其他的评估规则,仍然可以实现可靠、公正、透明和有效。

介绍

杰米斯顿司法中心有一个杰米斯顿大学法律诊所,它根据与南非法律援助委员会的一项合作协议运行。学生的基本要求是每天都去参加诊所,每个课时至少为四个半小时。他们为民事、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咨询。接待民事当事人的诊所学生要为新来的、已有的当事人提供咨询,并在已有资料文件的基础上工作。这篇论文的主要目的是解释为什么准确填写规定的表格必然会影响诊所负责人评估的方式。这在前文提到的与南非法律援助委员会的协议中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学生在与具体的当事人谈话咨询之前必须完成的几个表格,附简要说明:

1.LA1表格(见“LEGAL AID GUIDE”《法律援助指南》,2001年,第十版)

首先,当事人要进行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填写。学生也必须区分案件类型,写出简要的法律问题描述。该表格必须由当事人签字,以示当事人向法律援助委员会的授权。

2.收入\资产审查

学生必须与当事人一起完成这个审查,以便确定该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委员会帮助的条件:单身者如果低于1750元的收入,已婚者如果低于2500元的收入,在民事案件中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进一步,法律援助委员会还考察该当事人是否有以其名字登记的任何资产。

同样的方法也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如果一个当事人未能通过最初的“收入审查”,他可以进一步申请另一个关于刑事案件的收入\资产审查,以确定法律援助委员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即使这样,对于一个未能通过进一步收入\资产审查的被告,他的求助途径也并没有穷尽。根据宪法第35节的有关规定,地方官员或者法官可以下令,要求法律援助委员会提供援助。

当事人通过了收入\资产审查之后,诊所学生必须考察案件的实情。“法律援助指南”同样也为学生提供指导,比如委员会因为财政的限制而不会受理某些种类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3.协议

协议表格同样由学生填写,并由当事人签字。学生要向当事人解释表格的内容。

4.统计表格

法律援助委员会是一个法定的自治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法令成立,由财政拨款,因此有必要进行准确的统计。统计项目主要包括:种族、性别、住址、法律援助申请是否接受、拒绝申请的理由。

5. 拒绝受理的表格

如果当事人未能通过收入\资产审查,或者法律问题是委员会受理范围之外的,诊所学生必须填写拒绝受理的表格。并且,学生还必须告知当事人,他们有权利对这个拒绝受理提出控诉,以书面形式说明应当重新考虑他的申请。

6.离婚案件-家庭情况登记表

当事人咨询离婚案件时,诊所学生要完成一个与离婚有关的调查表。

7.当事人意见调查表

在每完成一项咨询服务之后,学生要完成一项意见调查表,由当事人评价学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时的表现。在调查中,当事人需要选择三张脸之一:高兴的脸、无明显表情的脸、忧愁的脸,在每个问题之后只需要打一个“√”来表达当事人的评价。

8.文件整理

接受每一个新的法律援助申请时,当事人的详细资料和有关法律问题的资料必须附在申请表之后,以支持他的申请。

表格的重要性

这些表格极其重要,因为如果表格填写不正确、必要文件没有附后的话,申请就会被拒绝。学生必须认识到:由于他们的失误或者疏忽,当事人可能会怀有偏见。.这有助于教育学生不仅要有实际能力,也要有职业责任感。大多数表格有自带的解释,很容易填写。然而,如果不是每天都处理的话,收入\资产审查表格就会有些麻烦的问题。

对表格的评估

因为这些表格在诊所学生的初次咨询服务中如此重要,杰米斯顿大学法律诊所必须评价表格的填写正确与否。诊所的评价工作必须实现诊断性的、阶段性的、积累性的目标。教会一个四年级学生正确的填写表格并不是课堂教学的内容之一,现在也没有针对这项活动的评价体系。然而,将这项活动的评估纳入是很有必要的,否则会产生混乱。大多数学生仅仅追逐好的分数和完成好课程内容。

诊所负责人为此设计和实施了下列制度,来确保学生尽最大努力完成各种表格,同时也真正接触到真实法律问题的当事人。表格的完成情况和咨询笔录分别占一定的适当比例:40%和60%。在本文中我不介绍咨询笔录的评估问题。

然而,最初的决策和执行并不充分,当其他一些表格明显更为重要时,我们提出了替代措施。LA 1表格和收入\资产审查表格是最重要的两个表格,必须正确填写。没有它们的话,当事人不能接着进入获取法律援助的下一个步骤。在其中之一出错的话,诊所学生就会拿到0%,不管其它表格完成得怎么样。学生被事先告知与表格相关的这个特别标准。为了达到评估的能力要求,这两份表格决不能出错。这种评估方式是有效的,因为这两份表格在咨询开始时极其重要。如果这些表格没有适当填写,当事人的申请将不予考虑,不管由谁来评估这些表格。诊所学生应当努力使表格和文件准确填写,以保证当事人的申请被进一步提交给法律援助委员会。

在评估其他表格时,每个表格中的每一处错误将会扣减10%的得分。必须强调的,学生的得分不能低于0%。

完成这些表格极其重要,诊所学生必须明确这一点。在学年之初、诊所课程开始之前的介绍性会议上,会与学生们一起讨论评估目标,之后,在学生每次做完一次新的咨询时也会进行讨论。在与学生的讨论中,不管是小组的还是个人的,诊所负责人都很明确地说明对学生的各项要求。学生事先知道如何评估,保证了评估制度的透明和公正。

表格是每天都要填写的,所以评估工作很费时,但又很必要,因为当事人的申请在被接受或者拒绝之前必须经过一些程序。计分的时间很有限又很急迫,因为在当事人撤销咨询之前,学生们等着负责人针对该申请作进一步的指示。评估反馈之后,学生必须立即修改表格,以推动学习进程,给学生修改错误的机会。以上是为了确保申请被委员会接受。如果委员会还要求特殊的材料,当事人就要马上搜集。直到他们向诊所提交必要材料时,之前的材料才不会继续堆积在诊所,而是提交给委员会考察。

学生要在当事人的协助下完成这些表格。学生需要从当事人那里搜集准确的信息。学生必须知道怎样提问来获取信息,并确保信息是准确的。

这种评估方式的优势在于所有学生都要处理表格中的相同问题。这具有可靠性,因为如果不同的评估者来打分,所有学生按照同样的标准会得到相同的分数。每个学生都有一样的机会来问任何关于表格和评估程序的问题。

刚开始的时候,这种评估方式显得很被动消极。对此进行分析,我们必须记住:学生的得分不能低于0%。这是表格得分所占的40%中的0。咨询部分的打分不因为表格填写中的错误而扣减。

如果试图以积极方式进行表格的评估,换句话说,就是针对表格,每做对一处就打一个分。由于正确地填写表格是促进案件继续下去的首要步骤,这样打分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工作。考察当事人的申请时,最先是看表格,然后看附在表格之后的咨询笔录中的案件实情。如果表格没有达到预设的标准,一项申请就无法得到法律援助委员会的考虑。

法律援助委员会是为了保证所有人都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机会,主要是为无法聘请专业律师的贫困人群服务。诊所学生在完成表格中的工作,有可能成为当事人申请被委员会接受或拒绝的原因,这一点必须牢记。一旦申请被接受,委员会就会指派一个法律援助实习律师或者专业律师来参与这个案件,由该人进行接下来的法律程序。前文已述,如果诊所学生在最初的程序步骤中出错的话,对当事人的影响是很严重的。

法律援助的好处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工作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不断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建设,逐步解决残疾人生存、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残疾人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全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有350万残疾人,是残疾人口大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残疾人生活能力差和竞争实力弱的问题进一步凸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较大,省定贫困线以下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有86万人,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残疾人奔小康的任务非常艰巨。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残疾人工作,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状况,使残疾人和全体人民一道奔小康,是提前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践“*”重要思想,关注弱势群体,加强人权保障,弘扬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做好残疾人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努力开创我省残疾人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围绕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扶贫救助、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权益保障等基本问题,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切实解决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实际困难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各级残联、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围绕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结合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好农村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多项康复工程。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康复工作网络,加大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将残疾人社区康复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者的职称评定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发展特殊教育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发展和管理特殊教育。加大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办学结构和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要重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协调解决特教师资培养机构层次较低、普通师范学校毕业生缺乏特殊教育常识等问题,力争在“*”期间将特殊教育常识列为各普通师范院校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培训层次,不断充实和加强特教学校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学校的师资力量。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通过办特教学校和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教班等形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要切实把各项优惠、资助、奖励政策落到实处,并大力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红领巾助残”等形式多样的救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活动,对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资助。发展残疾人中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多措并举,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机制。坚持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自谋职业相结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等文件精神,将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劳动监察执法检查范围,进一步统一、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方法,不断研究制定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应遵循先征缴后返还的原则。本省区域内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驻鲁企业、外省市驻鲁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进一步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力度,拓宽培训门类,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建立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提高残疾人就业、从业、创业的竞争实力。要建立规范残疾人就业咨询、失业和求职登记与职业介绍等服务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当地扶贫工作整体规划,保证各项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户。要以低保制度、就业援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为基础,以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农村“五保”、城市“三无”集中供养、社会帮扶为补充,形成救助主题多元化、救助工作制度化、覆盖城乡残疾人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推动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低保、临时救助、包户扶持等项工作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要优先考虑、重点照顾。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无业、重残、一户多残和有特殊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认真组织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采取个人自筹、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省6.7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要创造条件为城镇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提供住房救助。加大残疾人从业扶贫开发基地建设力度,安置更多的残疾人从业脱贫。县级以上扶贫、财政部门要把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村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范围,帮助其尽快脱贫致富。

(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群众文化体育和竞技体育工作机制。

要根据残疾人的特点,组织开展残疾人自强健身活动。社会体育资源应为残疾人就近、就地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市,可依托现有的体育设施或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设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期间,省、市、县(市、区)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专门为残疾人体育锻炼和运动员训练服务的体育设施。县级以上体育、财政、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做好选拔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工作,坚持常年训练,保证我省残疾人竞技体育后继有人。各级体育院校要招收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体育运动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培养和建立相对稳定的残疾人体育教练员、裁判员、分级员和其他技术人员队伍。参照全省运动会的做法,省残运会每4年举办1届。人事、教育、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体育、残联等部门要积极解决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牌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就学、就业、表彰奖励和保险等问题。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赞助、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

(六)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规定。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有扶助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对不能纳入综合政策体系,又事关残疾人切身利益的特殊问题,要制定实施专项扶助措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加强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配合人大、政协做好残疾人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视察工作并形成制度。

三、加强领导,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环境条件

(一)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发展残疾人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残工委协调、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人大和政协监督的残疾人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把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任务目标的全面完成,使残疾人真正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要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根据形势发展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机制、工作载体,努力使残疾人工作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残联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残联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在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残联组织建设。要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综合素质的培训,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综合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络,努力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以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完善功能,使残联组织更好地服务于残疾人。

(三)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要重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体育设施建设,20*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均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残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在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认真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强化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形成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无障碍化的基本格局,将无障碍建设逐步向社区和农村延伸。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

(四)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发挥在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设区的市级残联要建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积极开展募捐活动。

法律援助的好处范文第5篇

副书记在讲话中,今年普法工作要加大力度,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今年是我市区划调整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全面启动各项工作的建设年,普法工作也要狠抓落实,要增强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全体市民的法律素质,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要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普法的龙头来抓。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特别要精心组织好处级和镇、工业园区领导干部学法脱产培训工作。要把《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作为今年培训的重点内容。并切实落实好《意见》规定的各级干部网上学法、党委学习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任前学法考试等制度。

二是要切实抓好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农民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素质的高低,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在广大农村的落实,关系到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因此要把农村普法作为今年的普法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结合我市农村城镇化进程,开展好土地征用、户籍管理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法制宣传。

三是要抓好民营企业普法宣传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去年召开的全市民营企业普法经验交流会精神和《市民营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切实抓好民营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尤其要着重抓好诚信教育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教育。要结合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在民营企业内部开展对外来员工的法制教育,要着眼于维护外来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外来员工遵纪守法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