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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后,各地也相继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的发展。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法律援助在现阶段还面临着种种困境,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对法律援助在认识上比较模糊。
从《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的定义来看,其强调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而没有明确法律援助的社会性。因此导致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就是国家的责任,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法律援助案件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来承办。还有一些人对于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资金不到位、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致使法律援助的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二、是供需矛盾突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人力、物力、财力非常有限,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然而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供需之间已经严重失衡。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导致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也不高。法律援助经费,是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拨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生产力总体水平落后的情况下,这种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决定了法律援助经费必然很紧张。据统计,我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分摊到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几毛钱,而西方一些国家人均则达到了十几元钱!如此大的差距,足见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缺乏之严重。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
面对法律援助的现状,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对策。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不仅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是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也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意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意识到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不同组织、不同部门的合力参与。意识到法律援助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项工作。同时要使法律援助知识走进寻常百姓家庭,就必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利用报刊、杂志等书籍、通过法律咨询、法律下乡等途径,让老百姓知道如何维权,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也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建立法律援助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以缓解供需矛盾。
我们现在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应该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网络库,全国联网,急需解决的、已经解决的分类管理,解决情况如何、每年里有多少积案,只要打开网络就一目了然,这样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透明度,使法律援助工作处于社会力量的监督之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虚无主义。
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组织的共同参与。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组的分类,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各级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第二类是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第三类是除以上两类外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这些组织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中心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的联系和配合,而且要正确处理好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多联系、多沟通,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
三、要积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可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援助基金,接受社会的广泛捐助,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功能。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弱势群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监督原则。
这种监督应该既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督,又包括社会的监督。通过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使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
一、非诉讼法律援助的概念
所谓非诉讼法律援助,有人认为,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主要以调解形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事项的当事人,提供免费,诉讼以外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①]。这个概念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诉讼法律援助的一些特点,但缺陷也很明显。第一、它认为非诉讼法律援助应该以调解为主。但现实是,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很少,而调解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常常是很多很大的。要调解成功,往往要组织当事人双方多次进行,而且可能要分别作耐心、细致的工作。同时,我国的乡镇、村居、社会团体、甚至国家机构内部,都设置了专门性的、专业化的调解部门,无论是从人员配备、专业水平援助中心都是无法比拟的。因此,笔者认为,把调解作为非诉讼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是现有援助能力所无法承受的,非诉讼法律援助应该包括调解,但决不是主要的形式。第二、它把是否构成经济困难作为法律援助对象的标准,这也是不现实的。调解、和解、代为收集证据等非诉讼法律援助形式还说得过去,那么法律咨询、法律教育和提高有关如何应对一般的日常法律问题的信息也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就说不过去了。再者,我国其他的任何调解组织都未要求申请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援助中心有什么理由要申请人提供呢?另外,如果调解、和解不成功,就需要转入诉讼法律援助的程序,需要再办理法律援助的手续,无疑会挤占援助中心的时间。还不如直接办理诉讼法律援助的手续,而调解、和解是否可能作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实际上,援助中心只有在认为没有调解、和解可能性的情况下,才会提供法律援助。第三、概念中所谓“特殊事项”,究竟是何所指,并不明确。嘉兴市《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试行)》可作参考,该规定第七条:“非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②]不难看出,该市的非诉讼法律援助范围和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一致的。但问题在于,我们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的目的是突破诉讼法律援助的瓶颈,弥补诉讼法律援助(包括援助范围狭窄)的不足。笔者认为,对于非诉讼法律援助最好不要限制范围,只要对援助的方式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进行恰当的选择就可以了。例如,人员经费比较充裕的,就可以多考虑一下调解、和解、协助取证等形式;否之,则应将提供法律意见、法律信息、免费代书作为非诉讼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四、非诉讼法律援助是诉讼以外的法律帮助?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按照这个定义,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准诉讼性质的活动都是排除在诉讼的范围之外的。在这几种程序中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与诉讼法律援助中所花费的并没有区别,因此将它们划出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没有任何意义。笔者认为,诉讼法律援助中的诉讼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诉讼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构内部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机构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其他所有并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提供的免费法律帮助都可以视为非诉讼法律援助。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孙笑侠认为:“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抑制,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③]其特点包括法定性、逻辑性、时限性、自主性、技术性等特点,这些都是非诉讼法律活动所没有的。
综上,非诉讼法律援助的概念应该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免费的,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形式多样的法律帮助,以其达到法律教育和权益保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非讼法律援助服务的功能
目前,不管是现行的援助工作评价体系还是社会舆论的评价标准,都是把为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法律援助方案主要的评价内容。法律援助工作不受重视甚至受到主管官员的恶评,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此。他们认为,法律援助中心一年就办二三百个援助案件,只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每年办案量一个零头。这样的工作成果当然不能让上级和社会满意,以致使得援助中心处于尴尬的境地。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教授弗朗西斯·瑞根根据最近在英国进行的经验认为,人们通常最需要的是法律咨询、法律教育和有关他们如何应对一般的日常民事和家庭法律问题的信息。为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并非是法律援助方案主要的或惟一的优先考虑事项。最后他得出结论,一个有效的法律援助方案不仅需要提供援助参与或参加诉讼的人们的综合服务,而且还需要优先援助那些遇到“非讼”法律问题的人们[④]。现在笔者就结合以上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实践,分析一下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在整个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功能。
(一)公众法律教育功能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基本上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是国家自上而下地强制性推动,缺乏相应的法律文化的支撑,因此就需要一个“本土化”的过程。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⑤]。为寻求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就必须对公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弘扬现代民主法治精神,使人们抛弃传统的思想观念,转而接受国家法所代表的现代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我国普法教育已走过了20个春秋,极大地推进了对公众法律教育。但普法教育看似轰轰烈烈、大张旗鼓,也还是有它的不足之处:第一、普法普法,就是进行普遍性的教育,没有针对性,在很多情况下,很难激发受教育者的学习热情。有学者认为,法律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交往中反复实践的东西,人们不知不觉地达到对法律的认同,被法律同化,形成法律习惯[⑥]。所以笔者认为,很难仅仅寄希望于脱离现实生活的,大漫大灌式的教育方法达到公众法律教育的目的。第二、普法偏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但法律法规是抽象的,有很多专业性的术语。不要说那些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人,即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有时候也不能正确理解。非讼法律援助中的法律咨询正好弥补了这些不足:第一、咨询者通常是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才来咨询的,所以他们对这些具体问题的法律规定总是抱着极其浓厚的兴趣。这样的法律教育的涉及面虽然很小,但效果会很好。援助中心作为一个常设性的机构,每天面对很多的咨询者,解答大量的法律问题。如果放宽眼界,以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轴线去衡量其对公众法律教育的贡献,应该是相当可观的。第二、援助中心在解答法律问题时,就是一个解说员或者是一个转换器,把抽象的、艰深的规定转换成通俗易懂的话语向咨询者解说。笔者认为,法律的大众教育成功的关键不是你告诉他们多少东西,而是他们理解了多少东西。否则,法律永远只是一件被束之高阁的文学作品,不能为公众所遵循或者用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弥补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狭窄的不足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援助中心可以为受援人指派律师提供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六)符合特定条件的刑事诉讼。一些省市相对扩大了这个的范围,将因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因劳动关系请求补偿、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离婚、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等等也纳入其中。但和国外相比范围还是相对狭窄的,和特殊群体的需求来说也是不适应的。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农民工的问题:农民工在建筑领域一般都没有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现实中往往是承揽关系,他们被拖欠的就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工程款。而在建筑领域,由于层层分包转包,小包工头拿不到工程款,很可能就会导致其招用的农民工拿不到劳动报酬。而这些情况不管是根据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还是各个省市的援助条例,都很难将他们纳入诉讼法律援助的范围。非讼法律援助则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帮助,主要的形式就是免费代书和调解。我市援助中心就通过这两种形式成功处理了多起群体性的农民工被拖欠工程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的工作实践操作中,已经在土地征用款纠纷、所有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借款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等许多领域提供了上述两种方式的法律援助。
(三)消除误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在日常的法律咨询工作中,经常会发现咨询人对一些的行政部门存在着不信任甚至是误解的情况,不愿让这些行政部门来处理而是要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公安部门是比较突出的一个,例如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经常对诉苦,说交警在事故后没有扣押车辆和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是交警在调解的时候要求肇事方赔偿的数额低于他们的预想,据此他们就认为交警有所偏向,并非中立公正。但经过我们的仔细分析,交警的这些行为恰恰是其依法行政的表现。事实搞清楚后,我们就会拿出“新交法”的有关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对他们进行解释。咨询者了解之后,往往能消除原来的误解,接受交警的解决方案。避免了案件的久拖不决,提高了行政的效率,保证受害人的权利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保障。交警部门也认识到了援助中心对他们工作的促进作用,其负责人曾来中心协调工作,希望我们派员到他们办公地点设置工作站,就近开展咨询和代书等非讼的法律援助工作。但限于工作人员的不足,这个设想目前还没有能够实现,现阶段我们能作的只是让交通部门把有这方面需要的当事人介绍到援助中心。
(四)缓解援助经费不足矛盾,减轻财政压力
经费不足,几乎是每个援助中心面对的主要困难。例如援助中心每年的援助经费是二十万元,每个诉讼援助案件的补贴平均是五百的话,诉讼援助的极限是400件,如果扣除宣传、培训、办公开支,能够办理的案件数量就更少。这当然不能满足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的要求和期望。笔者认为在目前唯一可行的办法是优先考虑非讼法律援助服务。同时笔者认为,在诉讼法律援助和非讼法律援助的选择上,有几个标准可以考虑:第一是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律关系是否简单明确;第二是当事人提供的或者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缺乏程度;第三是案件的标的额和诉讼所需支付的成本相比是否足够大。如果符合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是否定的,就可以考虑不提供诉讼法律援助。与此同时,工作人员需要做好免费代书、诉讼程序的指导、证据收集协助等方面的工作。这几项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决定非讼法律援助在缓解经费短缺作用的大小,如果做不好,非讼法律援助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缓解经费短缺设想也就成了水中花、镜中月。
(五)息讼止纷的作用
在我们大多数人的头脑中,总有这样一个固执的观念,认为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正义最好的手段及途径。具体到我们法律援助工作,好像只要把办理诉讼援助案件的数量提高了,就能把援助工作做好了。其他的援助工作只是一些参考,是一些锦上添花的东西,甚至根本不屑一顾,不值一提。正如诉讼的存在及其功能是不可取代的一样,诉讼的固有弊端也是无法回避的。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与费用高昂构成了诉讼固有的弊端和宿疾。程序的复杂性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案件的积压,使得诉讼的迟延在所难免,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⑦]。对于纷争的解决应该遵循这样一个原则:我们不仅要实现公正,而且必须以较快的方式实现公正;只要有可能,就要避免不公正的状况发生。如何避免呢,就需要我们对咨询者进行指导。很多人到援助中心咨询法律问题,并不一定是身陷纠纷,寻求帮助,而只是为将来的某一件事情来求教问计的。例如订立合同要注意哪些,邻里之间要避免那些诸如此类的问题。咨询者根据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解答去安排生产生活,就能减少行动的偶然性和盲目性,就能避免权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的发生,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规范作用”。
援助中心的调解功能,可以很好地帮助受援人在最短的时间内使自身受损的权益得到填补,而其在调解方面的优势是工作人员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中心中立的法律地位。我们国家的很多调解机构,由于没有法律专业人员,其组织并起草的调解协议经常会产生许多问题,例如比较严重的显失公平问题、协议无效问题。另外,有些受援人会对调解机构的中立性会有所怀疑。例如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时有一方是该村村民的,或者虽然都是该村村民,但亲疏不同的。而援助中心在这两方面都可以很好的避免,一方面依法调解,另一方面尽力让双方信服。
三、完善非讼法律援助的几点意见建议
非讼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由于长期被忽略、不受重视,因此该项制度还有许多环节值得进一步的研究,以期能够更加完善。下面笔者就非讼援助工作亟待改进的几个方面提出几点意见建议,以供参考。
(一)建立律师值班制度
由于非讼法律援助十分繁杂,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仅仅依靠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本无法胜任。主要表现为:整个法律体系过于庞大,一个人没有可能整体把握,而只能掌握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说得上精通的就更有限了,这是当今社会高度专业化分工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因此,尽可能要求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参与到非讼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充实非讼法律援助力量,提高非讼法律援助的效果。其优点在于:
1、社会律师队伍庞大,其中不乏法学理论知识渊博,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如果他们能提供非讼的法律援助服务,公众就能有机会和他们进行交流,受他们的指导,肯定会受益良多。对于提供公众的法律素养,合理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也极有好处。
2、在日常的接待工作中,有时候会遇到很专业的问题或者是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如何应对,我们心里也没有底,一般只能把求援者往外打发了了事。而现在许多社会律师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对某一个领域非常精通,很有见地,如果让他们来处理,应该不会成为难题。公职律师的优势则在于他们隶属于某个公共部门,对他们自己的系统的法律政策有充分的了解,这是援助工作人员所不具有的。
3、让公职律师参与到非讼法律援助,还有一个优点是可以把在援助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反馈到自己的部门,以此来改善本部门的工作和初始符合社情民意的政策法规的出台,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这也是加强立法、行政公众参与,推动法治建设的极好的方式。
(二)法律援助律师派驻制度
上文曾提到交警部门对派驻援助律师的热切的期望,如果这个设想能付诸实施,应该会有良好的效果,对于当事人是如此,对于交警部门更是如此。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可以向公安局、看守所、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派驻援助律师,理由如下:
1、这些单位存在大量的需要提供非讼法律援助的特殊群体。例如在公安局,许多轻微的人身侵害和财产侵害的案件,没有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赔偿问题的调解、咨询或者是代书的服务。而在看守所,有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如何保障其人权和诉讼权利的问题,急迫需要援助律师进行解答和其他帮助。在目前我国还不能给所有请不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诉讼法法律援助的情况下,这点尤为重要。
2、通过派驻援助律师,可以加强和被派驻部门的协调,促进援助工作的开展。在援助工作中,经常需要这些部门的通力协助。例如查询对方的户籍证明、车辆状况、以及这些部门在处理案件中形成的笔录等等。虽然这些东西在诉讼当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但援助中心往往需要在审查援助申请之时、向法院之前就拿到得这些材料。否则在过程中会出现被告无法明确,或者由于无法正确评估案件胜诉可能性,导致援助案件败诉等等问题。
(三)变革援助工作的统计口径,加大非讼援助的经费投入
受到对援助工作固有思维的限制,现行的统计口径偏重于对诉讼类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例如受援人人数、援助案件的数量、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等项目都是限制在诉讼类援助工作狭小的范围内。而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更是不能突破这个范围,调解、免费代书以及提供法律意见是不可能获取补贴的。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极大了约束了援助工作人员对提供非讼法律援助的热情。反正干和不干,干好干坏没都什么差别。所以必须改革现行的这种统计口径以及援助经费的发放方式,一方面可以让主管官员和社会大众能从统计数字上认识到非讼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援助工作不是只有诉讼法律援助这一个单项,而是由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援助工作共同推动的。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援助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的积极性。如果要设立上文说到的律师值班制度,更是缺少不了对社会律师在援助中心的非讼援助工作进行补偿。首先是要激发他们对非讼援助工作的热情,其次是彰显法律援助工作的政府责任,避免给社会律师附加过多的社会责任,毕竟他们只是社会自由职业者,而不是志愿者。
最后,要结合非讼法律援助的工作统计,对在非讼法律援助中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受到困难群体欢迎的律师进行表彰和奖励,更好地推动非讼法律援助的开展。
法律援助制度自五百年前在苏格兰王国萌芽,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在欧美掀起热潮,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建立了以诉讼法律援助为基础,涵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1】作为一项全球性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制度,法律援助也被纳入世界人权制度之中,成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法律武器。反观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援助长期未纳入国家救济体系之中,20世纪90年代初才初现端倪。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飞跃发展,贫富差距日渐拉大,社会弱势群体也空前增多,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我们社会不得不面临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基层政府,受资金财政、人力物力、思想观念等制约,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更迫在眉睫。
一、法律援助与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始于西方,最初是由一些私人律师和宗教团体及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自发地位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2】它源自民间的社会道义,后来发展为一项国家责任,即建立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制度。对于法律援助的内涵,众说纷纭,搜索网页不难发现大家普遍认为“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有的认为“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也有的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等等。【3】比较这些观点,其实大同小异,都是强调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法律服务,是一项现代社会法律保障制度。
二、基层法律援助现状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辖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各地自然地理、经济文化不同,法律援助开展也不仅相同,尤其是县级地方更是差些万千。截至2003年底,我国各地政府已建法律援助机构2774个,地、市法律援助机构381个,县、区法律援助机构2361个,其余32个为省级法律援助管理机构【4】。现以本人所在的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为例,对我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和问题进行浅析。
(一)基本概况
红岗区地处大庆油田腹地,东临龙凤区、安达市,南接大同区,北与萨尔图、让胡路两区接壤,面积623平方公里,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区。全区辖5个街道和1个镇。总人口17.4万人。
全区共有法律援助机构5个。其中,法律援助中心1个,即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1家,即红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1家,即红岗律师事务所,为国资所;法律服务所2家,即解放法律服务所和红岗法律服务所;全区共有法律服务从业人员19人。
红岗法律援助中心编制3人,在编1人,加上主管领导共3人(不占法律援助中心的编制),平均年龄约35岁,党员1人;其中硕士1名,本科2名。下辖法律援助工作站10个,其中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6个,即解放街道、红岗街道、八百垧街道、杏南街道、创业街道和杏树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编人员12人,平均年龄约33岁,党员10人。其中,本科学历11人,大专学历1人。延伸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4个,即老龄委、残联、妇联、教育局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工作现状
自2000年以来,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结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5件,解答法律咨询2645人次。其中,仅2008年,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利用辖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大集”、“法律服务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在你身边”等宣传活动10余次,印发《法律援助条例》等资料1000余份,为群众解答法律疑难130余个;在区政府网站报纸刊发信息报道55期,在市政府、市司法局网站报纸刊发6期。全年接受当事人申请56件,审查批准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件,受援人数40人;“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为广大市民解答法律咨询394人次,接待来访49人次。
(三)特点分析
通过分析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不难发现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法援案件稳步增长。自2000年以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与办结都呈逐年递增趋势,特别是2005年以后该区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较大,法律援助工作有明显提升。见图表一:二是法援案件民多刑少。从红岗区法律援助案件性质分析来看,民事法律援助占据85%以上,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较小,法律援助呈现民事主体化。见图表二:
图表二:2005年—2008年红岗区办结民刑法律援助案件一览表
年份刑事(件)比例(%)民事(件)比例(%)合计(件)
200500%13100%13
200615%1995%20
2007312%2288%25
2008310.3%2689.7%29
三是法援对象明确稳定。从2005-2008年的法律援助对象统计来看,受援人数117人。其中,残疾人8人,占受援人总数的6.84%;老年人40人,占受援人总数的34.19%;农民工25人,占受援人总数的21.37%;未成年人9人,占受援人总数的7.70%;妇女4人,占受援人总数的3.42%;农民等一般贫困者31人,占受援人总数的26.48%,整体较稳定。见图表三:
三、基层法律援助问题剖析
从上不难分析,红岗区作为地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过程中面临很大的难题,也真实反映了我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工作开展困难,阻力压力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力量单薄。红岗区法律援助从业人员人数较少,力量薄弱。全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10人,还不足全区人口的0.06%。其中律师3名,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为数不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承担,不堪重负,压力大,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纵观全国,以2002年我国基于立法测算数据来看,社会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总需求量至少为74万件,而2003年实际办结法律援助案件16.64万件,差口巨大,庞大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有限的法律援助力量之间矛盾突出。
二是经费保障到位较难。根据我们2002年基于立法需要所做的测算,社会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总需求量至少74万件,平均每案补贴1000—1500元计算,74万件法律援助案件总计需7亿—11亿元的经费支持。【5】以红岗为例,仅08年26起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可达3.9万元(注:以上标注为02年的,考虑消费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因素,实际法援补贴额还要大),加上法律援助经费黑龙江标准4万元以上,地方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负荷较大。红岗区受地方财政紧张等因素制约,法律援助经费较少,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难度较大。特别是法律援助补贴一直不到位,市区两级法律援助补贴缺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贴钱”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基层法律服务所办案积极性不高,法律援助还不能完全满足全区的需要。
三是法援受案范围较窄。红岗区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一直集中于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等少数社会弱势群体,受案范围较窄,门槛较高,特别是基层法律援助受财政资金制约较大,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而《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司法利益有此要求’时,被指控有罪的人有权利获得指定的法律帮助,而且在他没有足够能力时不必支付费用”【6】,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的范围过窄,地方扩大适用范围的也难以达到《公约》的最低标准。
四是社会力量关注不够。法律援助工作是社会工作,但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集中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上,社会关注、社会参与、社会救助还远远不够,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被忽视,难以得到全社会法律帮助。根据相关资料,我国县级地方和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人力等明显不足,西部不少地区甚至没有专职法律援助人员,正常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都困难,也从侧面上反映了社会对法律援助认识不够、重视不足,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远远不够。
五是法援工作站效果不佳。尽管红岗区建立一套区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两级体系,但实际工作中,受政府编制、体制等因素制约,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基层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三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能过多,人员较少,工作量大,且专门法律人才往往很难配置到基层法援工作站,法援工作站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县级等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是个老大难问题,如2003年我国还有超过1/5县级地方没有法律援助机构,不少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行政科室合署办公,人员和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剂等。
四、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问题的几点对策
通过分析红岗区法律援助基本情况与问题,我们在问题中找到了解决办法,在发展中看到喜人前景,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剖析问题,对症下药,通过双管齐下,提升基层法律援助质量,尽可能实现应援尽援。
(一)经验总结
客观来看,红岗区存在在人员少、经费少、案件少的问题,但从整体上看,法援工作逐年稳步推进,法律援助案件稳步攀升,分析其中原因,不难得出:
一是责任落实是保障。尽管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较少,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力量严重不足,但法律援助相关人员都能强化法律援助为民责任,切实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自己本职工作,抓好落实,办好案件。
二是思路创新是动力。近年来,红岗区法律援助中心立足区情,不断创新思路,通过对法律援助案件合理分流,提高法律援助受案质量;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大大提高了法律援助办案效率。
三是宣传到位是前提。红岗区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拓宽宣传渠道,活化宣传方式,辟建司法局网站,特别是将法律援助宣传纳入我区的“法律广场”、“法律大集”等活动之中,形成了普法宣传与法援宣传相互融合的局面。同时,实践中还将“148”法律热线解答咨询与法律援助自我宣传相结合,提升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
四是奉献自我是源泉。红岗律师事务所为国资所,人员少,承担区、镇两级政府大量案件的,任务重却积极承担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对自身生存与发展保障难题,奉献意识较强,克服行业竞争生存压力,为我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基本保障。
(二)对策与建议
法律援助直接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可谓“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是政府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弱者合法权益最基本手段,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起到举重轻重作用。今后,如何抓住问题对症下药,挖掘根源苦下功夫,确保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稳步持续深入开展,我个人建议:
(一)强化职责,实现法援投入制度化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由政府财政负担,其投入到位与否直接决定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命运。从目前看,地方法援财政资金投入远远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力不从心情况短期内还很难改变。这就要求各地政府高度重视,从投入入手,重点围绕人、财、物三方面做文章。
一是加大人力投入。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法律援助人员编制问题,实现人、岗、编制度化,防止人编分离、一人多岗的现象发生。根据实际,增加基层法律援助编制,出台优惠政策重点引进专业强、素质高的法律人才,配齐配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扩大工作人员队伍,解决地方法律援助人员少、力量薄弱、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
二是加大财力投入。要继续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将法律援助资金纳入政府同级财政预算,落实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化。同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方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募捐等活动,积极开辟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渠道。
三是加大物力投入。要在充分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的前提下,在车辆使用、设施建设等方面向法律援助中心倾斜,加强法律援助硬件建设,将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地方司法行政系统“司法为民”窗口,切实使法律援助工作成为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
(二)多措并举,实现法援体系网络化
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阶层提供法律上应有的基本保障,直接关系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更是一项全社会法律资源合理配置的工程。这就需要多元化力量合力推进、多渠道信息资源掌控,建立起一套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体系。
一是拓宽法援宣传渠道。要以宣传为突破,特别是县级地方和西部地区,依托法律宣传活动载体,将普遍宣传与个案宣传、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强化法律援助宣传报道,普及法律援助知识,使经济困难群众懂得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更加深入人心。今后,重点拓宽法律援助宣传渠道,在加强现有报纸、刊物、网络宣传的同时,积极运用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等媒体拓宽法援报道渠道,实现法律援助宣传手段的立体化,使更多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投身法律援助实践。
二是健全法援机构网络。要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重点,梳理疏通基层法律援助人事关系,强化基层法援站点职能,扩大法律援助联络点范围,壮大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网络建设。今后,基层尤其是西部地区可以将地方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高等法律学校全部纳入法律援助体系,加强司法系统法律援助信息联络。同时,要与财政、劳动和公检法部门加强联系,特别是将法院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全区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三是强化法援服务力量。要依托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等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同时,可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律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工作者、法律专业性人才流向地方,可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纳入公职律师序列,解决基层律师少的难题。同时,培育、引导、鼓励以志愿者为主体的法律援助社会力量,增加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凝集力量,形成合力,尽快形成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在内的多元化法律援助服务力量。
(三)严格标准,实现法援管理规范化
法律援助要以规范化管理为突破,强化标准,注重细节,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基层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全部投入到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与质量,达到应援尽援的目标。
一是加强队伍管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考核考评、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升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队伍管理水平。今后,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为重点,加强对法律援助承办案件跟踪监督,杜绝承办人员办案时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发生,坚决禁止法律援助有偿办案。
二是加强资金管理。要把法律援助资金管理放在重中之重,单独设立帐户,实现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截流、不挪用。今后,要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制度,实行审计跟踪,完全实现补贴落实到位、发放到位。
三是加强组织管理。基层地方立足法律援助中心机构,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重点,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领导,以管理求效率,全部实现法律援助办案程序化、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今后,尤其县级及西部地区,可根据实际,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联系,互相配合,延伸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范围。
(四)以民为本,实现法援机构人性化
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阶层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是人道主义在政府法律工作中的重要体现。今后,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民,加大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切实将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一项全区性民心工程。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要在现有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基础上,结合实际,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更多的贫困者纳入法律援助对象之中,享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
一是律师工作在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中谋求新发展。全市执业律师总数已经达到54名、律师事务所6家,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律师工作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凸显。广大执业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服务“四万”工程,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广大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反映社会诉求,促进民主政治建设。今年我市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选派了9名执业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组建“市巾帼维权人才库”,参与妇联处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组织律师积极参与到下基层“三解三促”、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中,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表现出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2012年全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104件、民事案件394件、非诉讼法律事务29件、担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286家。
二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差异性发展中谋求新突破。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进一步明确自身发展方向,今年我们将重点放在满足乡村、社区法律服务需求上,在服务乡镇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升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中,成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法律助手。开展法律服务执业行为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重点调查有无基层法服人员充当社会咨询机构人员出庭“”现象,帮助完善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规定,加大法律服务投诉查处惩戒力度,净化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环境。2012年全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共诉讼事务1223件、非诉讼事务16件、担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134家。
二、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重点,在深化法治平安建设上有更大作为
一是全面深化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切实履行对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按照市、镇和有条件的村(社区)5:2:1的比例及专业人民调解组织配备2-4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要求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成立以圆桌谈心对话为调解模式的“圆桌纠纷调解室”,建立针对婚姻、赡养、抚养以及遗产继承等涉及家庭内部矛盾纠纷的案件的“家事纠纷调解室”;成立全市首个以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的“老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市物业纠纷调委会共受理物业纠纷113件,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均为100%;市医患纠纷调委会共受理医患纠纷16件,成功调解12件。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共受理纠纷511件,调解成功率97.7%。全市两级调处中心组织共接待群众583批次1363人,受理矛盾纠纷372件,调解纠纷370件,调解成功369件,调解成功率99.2%。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本市内已设立8家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72家村(居)调委会、5家专业性调委会、2家行业调委会、11家其他性质的调委会和8家刚调整设立的500人以上企业调委会,已全部备案在册。
二是全面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两所一庭”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确保乡镇司法所机构单列、编制不减、工作不乱。今年年初我局制订下发《二0一二年度司法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以及司法所2012年工作要点,制定司法所基础工作、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及法制宣传百分考核表,将司法所的各项工作细化量化,并以此为依据,部署开展“五好司法所”创建活动,带动司法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所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化,全面推动司法所的各项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巩固司法所建设成果,提升基层工作水平,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
三、以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为重点,在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上有更大作为
一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矫正。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进一步创新教育载体和矫正方法,健全教育矫正中心软硬件建设水平和功能设置,逐步推进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与中心的衔接融合,提升管理的整体合力和成效。与电信等部门合作建立移动定位系统,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力度,将有暴力犯罪前科、重新犯罪风险较高、监管难度较大的重点人员全部纳入定位监控系统,预计年底前将投入使用。截止2012年12月底,全市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社区服刑人员1028名,期满解矫658名,移交公安36名剥权人员,其中今年接受248名,解矫196名,移交36名,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34名,其中缓刑279名,假释47名,暂予监外执行8名,所有人员中无一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是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全面拓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渠道,完善定期排查分析制度,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加强帮扶服务,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劳教所、监狱及有关部门的衔接配合,理顺工作流程,防止脱管漏管。严格按照上级部署,完成帮教工作管理软件安装调试工作,实现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推进安置帮教信息化建设,提高衔接信息录入率及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实率,确保不发生脱管漏管。加强基层帮教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帮教安置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断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率,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我市已累计接受刑释解教人员204名,其中刑满释放160名,解除劳教44人。衔接率、帮教率和安置率均达到100%,当年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下。
四、以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的时代性和实效性为重点,在加快推进法治平安建设上有更大作为
一是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抓全民普法。紧扣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实现全市经济“三年翻番”发展目标,把法制宣传教育有机融合于经济转型升级、融合于社会管理创新、融合于服务保障民生。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会同相关部门出台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组织女干警、女律师、女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走进市永坛时装厂,开展“送法进企业”法律咨询活动。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金沙中学、金城镇中心小学等12所中小学校的法制副校长,走进学校为学生们上法制课,公布“12348法律咨询平台热线”,并接受师生现场法律咨询。
二是围绕创新社会管理水平抓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多样化、系列化、规模化建设,开通法制宣传教育微博,在《金沙周刊》开辟法制宣传专版,在广播电台《89关注》栏目中开辟法制宣传小专栏,通过全新的视角介绍我市法制宣传教育情况和成果,为普法工作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将法治文化建设与我市民间文化、基层文化相结合,丰富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依托文化底蕴深厚、资源丰富的优势,把法律知识通俗化,把法律规范直观化,把法律历史形象化。金城镇以学校校本教育课程为载体,将刻纸创作融入法治文化建设;朱林镇以唐王故事会为依托,开展“举案说法”故事会;开发区将法治文化建设与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以身边人、身边事写法治、演法治、唱法治、讲法治、画法治,增强法制宣传的感染力。
五、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重点,在增进民生幸福上有更大作为
一是围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今年是司法部统一部署的“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也是省司法厅确定的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我市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门槛,逐步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群体,突出重点服务对象,做好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网络队伍建设,在8个镇区增设各镇残疾人和少数民族法律援助联络点,实现“十五分钟法律援助服务圈”的新格局,2012年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20件,接待来访、来电咨询1971人次(其中,来访642、来电1319、来信4件、网上咨询6件)。选聘18名具备相应条件的专职律师具体承办本年度法律援助案件,逐步向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专业化过渡。聘请172名村居联络点联络员,94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挂靠村居联络点联络员,8名残疾人和少数民族法律援助联络点联络员,组建起一支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队伍。
二是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高公证工作水平。认真部署开展“四万工程”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以“促进转型升级、服务民生幸福”为重点,主动介入全市重点工程,为企业融资引资、兼并重组、公司上市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公证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开展公证服务进社区、进乡村,减免相关服务收费,满足困难群众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稳步推进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市人社局、市编办统一安排下,对公证机构的组织类别、岗位设置、绩效工资、经费管理等进行清理规范并出台新的“三定”方案。2012年我处共办理各类公证4484件,其中:国内民事类公证1381件、国内经济类公证1176件、涉外民事公证1859件、涉外经济公证27件、涉港澳台公证合计41件。
六、以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重点,在打造堪当时代重任的司法行政队伍上有更大作为
一是开展领导干部下基层“三解三促”。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带领有关科室负责人,围绕“三解三促”和新一轮争当排头兵活动要求,对挂钩扶贫村(薛埠镇塔山村)和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大调研。定期与驻点单位研究帮困措施,定期分析、研判驻点单位的民情民意、发展难题,帮助驻点单位破解发展中的难题,集中梳理一批群众反映强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疑难矛盾纠纷,依法依规依理引导当地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民生权益和合理诉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场办理接案受理手续,并实行领导包案结跟踪制,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帮助基层排忧解难。
二是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文件,学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学习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准确把握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组织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照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认真查摆问题,逐条梳理,集中整改执法思想、执法行为、执法作风中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问题。同时把创先争优活动、争当排头兵活动、深化法律六进、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法律援助服务为民创先争优年活动等作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有机融合,增强活动实效性。
三是不断完善干部队伍教育管理机制。加强学习型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提高领导班子凝聚力、创新力和战斗力。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月”系列活动,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通过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考等方式配齐配强全系统干部队伍力量,把原则性强、专业性强、综合素质强的人才选拔到司法行政队伍中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组建了“优秀调解能手人才库”,参与涉法及“大接访”活动,选拔培育了2名市应急工作人才库专家、2名市人民陪审员、1名省级调解能手专家库候选人,积极打造司法行政人才高地。
七、明年工作思路
2013年,我局将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关心下,以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统筹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重心,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方法,着力为全市加快转型升级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的发展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以“六五”普法为契机,着力服务中心大局工作。
通过对“六五”普法开展以来的经验总结,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学法用法的热情,为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的顺利开展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集中开展“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提升市民法律素养”主题宣传活动,突出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食品安全法》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强化人民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表达诉求的意识。打造一批有品位、有特点的法治文化阵地,做精做优《司法》、《与法同行》等广播电视普法栏目,通过以案说法、市民互动等环节,提高市民参与度。积极拓宽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效应,把普法教育与提供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制宣传成为引导群众崇尚法律精神、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过程,成为钝化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稳定的过程。
(二)以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为重点,着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对高危人员实行实时监控,全面实施审前调查和假释前评价。大力推进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全面推行分类教育和心理矫正,探索建立社区矫正需求和效果评估体系,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内。建立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风险评估机制,落实重点帮教对象的无缝对接,全市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100%。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及社会保障相关政策,促进刑释解教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因素。举办全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培训班,切实落实“首要任务”和“禁止令”制度要求,提高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增强矫正教育效果。树立“以有为争有位”的思想,积极主动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用工作成效彰显社区矫正工作在推进基层和谐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以政法三项重点工作为龙头,着力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组织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法制宣传先行”、“社会管理创新、法制建设奠基”和“公正廉洁执法、教育监督保证”等专项活动,加大经常性和集中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力度,推行网络化排查新模式,强化对重大政治活动、节假日、敏感时期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着力调处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劳动争议等发展类、民生类矛盾纠纷。加强社情民意分析和研判,突出抓好矛盾排查预警工作,对排查出的敏感、热点问题和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民众不满情绪积累,防止矛盾问题叠加,防止由此引发新的热点、敏感性矛盾。进一步强化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应急反应和管控处置,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细化预案,提高突况的应急处置能力。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加强与矛盾纠纷多发领域、部门的有效配合,进一步健全“大调解”格局。
(四)以强化法律服务意识为抓手,着力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抓好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签订诚信执业责任状,不断规范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在公证队伍中树立多做一份公证,减少一份矛盾,多一份和谐的理念,下大力抓好政治业务建设,不断拓展公证业务工作领域,积极跟进农村土地流转、企业转制,做好公证保障服务。进一步加大民生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适当降低经济困难审查条件与标准,畅通申请渠道,重点加强对生活困难群众和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加强“12348”法律援助服务专线平台建设和窗口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电话申请制,尝试开展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服务,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度达98%以上。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10-082-03
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等学校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目标就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法学实践教育对法律人才正确人生观的形成,提高理论联系实际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有重大意义。
一、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的必要性
建设稳定的实践性教学基地有利于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近年来,提高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不可否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与社会多元化需求相比,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匮乏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不能满足社会对于法律实务型人才的需求。为此,高等法学教育在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充实法学师资队伍的同时,更要建设法学实践教育平台,从而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实践性教学基地以真实案件为教材,以优秀法律职业人为教师,为学生提供稳定的、有针对性指导的实践平台,重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其职业素养。
建设实践性教学基地符合法学实践教育理念。根据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应当确立并不断丰富实践教育,在采用多种实践教学方式应用于课堂之后,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基地,是目前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新尝试。建立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加强和改进法学实践教育,提高法学学生的综合素质,是法学教育改革和创新的重要途径和措施。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需要大量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理论功底扎实的法律人才。重思辨、轻实证的法律人才往往缺乏对社会、对国情正确全面的认识,拥有法学教育背景却缺失实践应变能力。这就需要对法学教育进行从理念到方法的全面改革和创新。
建设稳定的实践性教学基地有利于实践性教学的具体落实。实践性法学教育形式多种多样。如案例教学、诊所式教育、模拟法庭和社会实践等,但这些实践性教学往往停留于课堂教学的层次,学生不能亲历社会,即便是亲历社会也多是“走马观花”式的短期社会实践,难以对社会现实获得客观、全面、深刻的认识。基层法治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社会建立法学实践基地,使学生深入到现实社会生活中,体验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他们学以致用的实践能力。
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是高等法学院校与基地单位双方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它是高等法学院校与基地单位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是学生实习与发展的平台,是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有机结合的平台,是师生直接为社会服务的平台,是理论与实践探讨和横向科研合作的平台。学生在实践教学基地学习,通过实际参与法律应用,培养了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即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等。另外,通过实践教学,学生会受到良好的案情分析、法律推理、调查取证、辩护技巧和法律文书写作等专业训练,有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通过实践教学,学生零距离的观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使学生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得到结合,将课堂上学到的书本理论和现实生活实际相结合,促使学生将掌握的法学和法律的内在精神和规律检验、反思理论,或者能够在现实基础上对理论进一步升华、完善,或者可以运用理论对现实问题提出批判性、建设性意见,完成从理论到实践,再由实践到理论的升华。
二、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指导思想
总体建设按照稳步、稳定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过程中,高等法学院校应当主要负责人才、信息和智力支持;实践性教学基地的实务单位应当负责基本的物质保障和相应的管理。为了确保实践性教学基地的有效运行,双方还应当明确各自分工并保持经常的沟通。
建立稳定型的、长期合作式的良性运转的法学教学实践基地。目前,各法学院系都在努力扩充自己的实习实践基地,在实践基地不断发展的同时,我们更应该重视如何科学地组织与规划这些实践教学资源。建设实践型教学基地,既要考虑到学生的未来规划,又要考虑到学生的便利性,以确保其安全参加教学活动,还要体现一定的教学规律与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不稳定的实践性教学基地会削弱教学条件,不同程度地影响教学质量,不利于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稳定的法学教学实践基地有利于建设一支由校内导师与基地合作导师共同构成的通达实务与理论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可以制定常态化多层次教学实践实施方案,避免实践教学改革走过场。
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应当实现双赢效果。实践性教学基地的设立,应当有效实现高等学校法学理论教学目的与实践部门提升执法能力的双赢效果。法学院系的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在实践基地能更好地深入实践,汲取理论创新的营养,实践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掌握和吸取最新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推动实践部门业务骨干和专家型人才的培养。实践性教学基地的建立可以督促实践部门在执法中贯彻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更好地运用法学理论提升执法办案的专业技能,有利于推进实践部门专业化建设和职业化建设,有利于实践部门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为了充分体现法学院系与实践单位合作过程中的“互惠互利”原则,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应加强自身的软硬件建设,包括提高教师素质与扩展物质资源两方面。教师素质与学院发展互相促进,随着教学层次的逐渐提高,更多的博士、教授加入到教学队伍中来,利用其丰富的学术理论资源与实践单位展开交流合作。物质资源包括建成一定规模的法学图书馆、电子信息资料系统,为实践基地单位提供便利的查询条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此同时,实践部门也应当从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应当遵循严格的教学规范。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不是传统的课堂教学,教师要紧密结合现实案例,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指导教师在实践性教学基地中的核心任务是指导学生围绕特定案件涉及的程序性法务和实体性法务,培训学生的法律实务的能力。通过反复的实践性训练,深化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通体把握能力,了解、感受、掌握法律实际应用的一般规律和方法,把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技术。首先,可以由指导教师将特定教学案例展示给学生,将学生引入实践的前期准备环节,在学生明确本次案例要完成的任务后,教师须指导学生学习、演练保障任务完成的方法,熟悉相应的法律程序,掌握相应的技术规范。学生可以担当律师助理、咨询员或人的角色,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实践项目。在实践课程结束后,教师组织学生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总结,教师对每个学生的表现给予点评,并解答学生面临的困惑和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的建设应当遵循专业性原则。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是拓展法学院教师服务空间和增强学生实际技能的重要渠道和环节,专业性的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从事法律事务的机构进行以实践为主的法学专业实习,是法律人才职业生涯的重要阶段。因此,在选择建立法学实习基地的过程中,法学专业性不能削弱,要优先选择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专业性很强的部门。但是,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法学高等教育同时承担着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理论研究的多重任务。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必然导致对高级法律专业人才需求的增长,法律职业具有的社会公职性,明确了逐步实现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工应是我国法律人才教育制度中应当发展的方向。因此,在建设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时,不但要重视法学的专业性,也要重视法学的社会性,建立多点面广的实践基地,应当涵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机关企事业单等实践基地。
三、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具体内容
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作为法学院系与实践单位双方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建设内容应当在共建、共享、共赢的活动方式上体现出灵活性和多样性,以使法学院系与实践单位双方实现多方面的合作和互助。根据专业特点,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可以在校内和校外同时开辟实训基地。如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校外的实训基地可以设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学校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模拟实际岗位的基本技能操作训练,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高等学校在培养法律硕士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备的实践基地教学体系。根据各法务实践部门的工作性质,有针对性地建设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公证机构、司法鉴定中心、律师事务所、监所业务中心、模拟法庭团队和法律诊所等专业教学实践基地。
在律师事务所里设立法学实践型教学基地。该基地可以设立在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律师事务所应为每个实习学生配备一名律师作实践指导教师,高等学校法学院系再为每家合作律师所配备一名教师作合作导师,实行学徒制、助理制等方式,让学生实际深入到具体案件中进行学习,亲身参与案件调查、谈判、方案制定、非讼及诉讼业务的具体处置,参与地方立法的咨询、调研和论证工作。
在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学实践型教学基地。法律援助中心一般是以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等形式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对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学生在此过程中得以深入社区,接触社会基层,为弱势群体、普通百姓、帮教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直接参与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甚至独立出庭案件。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也可以使学生接受严格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学生通过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以准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与案件,增长见识,接受锻炼。
在司法机关设立法学实践型教学基地。通过安排学生在司法机关参与旁听、观摩监所等活动,了解这些法律机关的实际运行状态,积累法律工作的直观经验,感受法律职业工作的意义。在司法机关实习过程中,学生应当基本掌握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具体工作;熟知司法文书,如立案登记表、开庭公告、传票、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书写规范。“审判公开”是我国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通过形成了制度化的定期安排学生旁听庭审,不仅可以让学生学到程序法操作与实体法运用方面的知识,也是对审判机关依法审判进行有效监督。
模拟法庭通过生动、激烈的竞赛方式,将学生置于模拟真实的审判程序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法庭审判为参照,围绕真实案件进行针对性训练,侧重于培养学生对法律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包括对学生的案件事实的分析、案件争议点的提炼,诉讼策略的制定、意见的写作、法庭辩论的技巧等素质的训练和考查。对学生理解法律知识,掌握案件审理的基本模式提供真实与直接的感触。在演习中,不仅要注意辩论能力和技巧的培养与训练,还应当使整个模拟过程都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在法律诊所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通过真实案例,亲自参加诉讼活动的方式来认识和学习法律。法律诊所作为一门实践性课程,通过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免费办理实际案件、提供法律咨询,从而锻炼其实际工作能力。法律诊所教学以真实案件为教学素材,组织学生全程参与案件的研讨、诉讼策略的制定、文案准备、尽职调查、合同起草,并参加庭审、谈判、和解等活动,主要是让学生从裁判者和人的立场,了解诉讼流程,制定诉讼策略,制作诉辩预案,熟习诉讼文状、词、判决书、裁决书的写作技术,掌握证据规则、法庭诉辩及调解技巧,形成以律师业务为取向的法律实务专业结构。
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就是培养学生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平台。离开实践教学基地,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活动就会无法正常进行。实践教学基地是法学专业实践活动所必备的物质条件。要完成高等教育法所赋予法学专业的教学任务,高等法学院校就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从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特点出发,必须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否则,培养实践能力强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就将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