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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责任原则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已经写入了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根据这条原则,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着提供和享有法律援助的法律关系,国家负有为社会的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社会的贫弱群体享有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政府责任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灵魂,这也是法律援助从传统的律师个人慈善社会道义行为发展到国家对公民权益维护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措施的必然结果,政府责任是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标志。
政府要履行法律援助责任,就需要采取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监管等具体措施来保证政府责任落实到位。一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要将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列入政府人事编制,确保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二是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是基于政府财政拨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科目,并且明确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办法和标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三是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管。负责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都应当尽职尽责,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损害受援人利益的行为都应依法受到追究。依据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公民在申请法律援助被拒绝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二、职能部门管理原则
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作用,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保证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就应当遵守法律援助的职能部门管理原则。职能部门管理原则更能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理念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遵守和履行法律援助职能部门管理原则。一是确立司法行政机关为统一管理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职能部门。各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和志愿者的法律援助工作都要接受职能部门的管理。二是在管理上确立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机制,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服务的实施。三是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由案件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如超出本机构受理能力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处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可由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具体受理单位。案件受理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时,统一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专人办理。四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除了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日常工作外,还要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要针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实施统一监督检查。
三、灵活处置原则
我国由于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存在着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差异性。为了保证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政府的法律援助,在执行经济困难条件上,法律援助应实行灵活处置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的困难公民获得同等的政府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实行灵活处置原则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在制定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时,既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也可结合公民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和家庭整体状况及案件情形,灵活掌握经济困难标准。如有些申请人虽然个人收入超过经济困难的标准,但其本人有慢性重大疾病,需经常性支出较大数额医疗费的情形;或者申请人对其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其他家庭成员有重病、残疾、失业等情形;或者原来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但因工伤或者人身损害等已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而且可以预见将来仍要支付有关费用的情形;或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对于以上因素在审查时应予以充分考虑,在扣除必要的社会支出费用后要确认其经济困难状况,从而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二是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在发生工伤赔偿案件、支付拖欠工资案件、以及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导致死亡或者重伤而追索医疗费的赔偿案件,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一律给予受理。
三是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加重伤害程度,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的情形;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诉讼时效,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申请人败诉或者丧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机会的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可先予受理,允许申请人事后补充有关身份证明和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
四、便民原则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省厅《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的功能定位
法律援助工作承担的职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法律援助通过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直接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法律援助以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为重点对象,切实服务于保障改善民生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介入政府值班、向党委政府提供舆情分析报告、为群体性案件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法律援助通过法制宣传、接待咨询、依法办案引导社会弱势群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大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准确把握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管理格局中的功能定位,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找准切入点、把握结合点,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各项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推进“三个纳入”的落实。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需求增长,同步增加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特别是当地财政拨款偏少、人员保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地方,应当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争取在近期内有效解决。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周转金制度,为因合法权益受侵犯导致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保障的贫困弱势受援人提供周转资金,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要积极争取和推动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列入党委政府的民生工程、实事工程,列入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进一步做好将法律援助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工作。
(二)进一步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岁末年初是企业拖欠工资现象的高发期。特别在当前国际经济向下运行,国家实行从紧货币政策,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跑路”现象增多的背景下,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将会进一步加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从保障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在元旦春节前后,继续开展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健全受理网络、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加强部门联动、实行诉调结合等方法,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全面推进法律援助“情暖农民工工程”、“巾帼工程”、“春苗工程”“夕阳红工程”和“远程法律援助进农家”工作,认真开展法律援助“林农维权”专项行动,继续做好对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促进解决涉及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实际问题。加快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无障碍通道建设、“12348”咨询平台建设和村居破损法律援助指示牌更换工作;做好劳动仲裁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试点工作,不断扩大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强侦查和审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认真执行省厅、省高院关于扩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指定辩护范围的联合规定,依法维护好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
(四)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工作方式。要根据社会管理要求与困难群众的期待,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方法。继续做好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法律援助中心实行点援制服务,将援助律师的知识结构、专业特长等信息予以公示,在统筹安排的情况下,供受援人自愿选择案件承办人,为群众提供更加贴心、到位的服务。认真总结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经验,继续完善便民措施,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推进法律援助非诉讼结案方式,倡导以调解的方式就地、就近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讼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五)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切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对照《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细则(试行)》,认真查找分析法律援助质量和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落实相关工作。切实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积极开展案件评查、质量检查工作,确保困难群众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三、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组织领导
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整体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与成绩,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把法律援助工作与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一起研究部署、一并督促检查。要建立工作落实机制,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强化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深入抓推进、抓落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国务院及下属的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相继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强有力的法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完全可以称为民工维权的“尚方宝剑”。民工如何了解并运用他们,使自己的权利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本文对此作了比较细致的解释。
向劳动部门投诉并申请法律援助
进城务工民工,如用人单位(个人)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最快捷、方便、经济的手段当推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应立即支付,还应按克扣或者工资金额50%至1倍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三)、劳动保障部门还可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未能及时解决,可直接向务工地或家乡居住地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系司法局内设部门,电话号多为当地区号加148,容易查找。法律援助中心对为民工维权服务,手续简便,基本不收费或收费低廉。尤其值得高兴的是,部分省司法厅专设了12348法律援助热线,在全省统一降低门槛,为民工铺设绿色维权通道。只需一份委托书,专业律师帮你讨薪。
集相关证据依法提起维权诉讼
民工在遇到工资拖欠投诉时,应该注意收集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应携带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应该寻找证人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同时,应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及被举报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对方拖欠工资、违背法律法规的事实。同时,还应记住举报的有效法律期限,一般所举报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应发生在两年内。若没有以上书证,至少要有在一起打工的其他同事证人证言。起诉时,因最高法院早已公布了“人民法院二十条便民措施”,所以,受理民工欠薪纠纷,作为法院为民服务的热点重点问题,法院专设绿色诉讼通道,不仅案件诉讼费可申请缓交或减交,没有文化起草诉状,还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书记员记入笔录即可。
向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等追讨
民工追讨建设领域欠薪困难重重,主要症结是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层层拖欠。而已于去年9月6日生效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今年元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拖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民工可将带工老板、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共同作为被告起诉。(二)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新法规规定支付民工工资,不仅是带工老板的责任,同样是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的共同法定义务,将矛头直指工程项目部和开发商。区区一点工资较之开发商的暴利算不了什么,所以,现在民工们绝对不要担心执行难了。
今天,我们开展“转变作风、服务群众”暨社会捐助活动,主要是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群众工作日、“转变作风、提升能力、服务群众、促进发展”、包村联户、结对帮扶残疾人等活动的统一部署,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为全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做出贡献。活动中,我们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找准着力点,科学制定目标任务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树立“争第一、创一流,上档、进位、树品牌”的理念,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扎实推进活动开展。
一是树立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精神,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按照各级党委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大力倡树求真务实、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进取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难题。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敢于直面队伍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案件回访、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认真查找、扎实整改。建立全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对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管理等重点工作,逐一分解任务,明确领导责任、科室责任和岗位责任,杜绝懒散拖拉、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现象。积极组织参加全市“十佳司法行政干警”、“优秀司法所长(调解员)”、“星级律师所”、“三零公证员”等评选活动,在全系统形成务实进取、奋发有为的良好风气。
二是以提高履职能力和执行力为核心,全面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素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高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能力。深入广泛地开展学习培训,增强干部队伍知识储备,为提高执行力奠定基础。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认真学司法行政业务,努力成为行家里手;及时地学政策、学法律,促进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广泛学现代经济、管理和科技知识,提升服务全局的能力。要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推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是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扎实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结合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努力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大力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程,延伸服务触角,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帮助解决住房、医疗、教育等民生方面的法律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律师机构要开展好包村联户活动,为群众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服务;公证机构要开展好“零错证、零投诉、零上访”活动,落实双休日和节假日办证制度,提高公证质量,方便群众需求;法律援助机构要强化援助案件监督,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依法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四是以打造最优发展环境为目标,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要紧紧围绕全县发展大局,按照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司法行政系统服务招商、参与招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招商引资提供主动、超前、跟踪、全程服务。要发挥法治优势,加强常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推进社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依法治理,深化法治创建工作,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法治环境。要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开展“三项活动”,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一三五五一”的思路举措,以服务群众、促进发展为着力点,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开展好为民服务活动。
一是主动联系群众活动。坚持“领导干部联系点”的经验做法,局班子成员分别确定一个联系点,带着课题到基层调研,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建立机关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每名党员联系一个困难户,深入群众中,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开展好包村联户活动,为群众提供“一对一”专业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更好服务群众活动。坚持司法行政进社区、一村一法律顾问等经验做法,完善司法行政便民服务站(点)建设,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农村全覆盖工程”,把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资源向基层倾斜,发挥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综合功能,开展为群众送法律、送温暖、送服务“三送”活动。扎实开展“四个一”结对帮扶残疾人活动,发挥12348专线和援助工作站点作用,帮助解决康复、就业、就学、生活保障等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三是确保群众满意活动。各法律服务机构要抓好服务规范化建设,建立弹性工作机制,积极推行便民措施,开展微笑服务、回访服务,深入推进公证机构“零错证、零投诉、零上访”活动,组织参加“服务之星”评选活动,用先进典型引导干部职工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三、做好结合文章,确保活动实效
一是与业务工作相结合。要把“转变作风、提升能力、服务群众、促进发展”教育实践活动与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发挥部门职能特色,积极开展好自选动作,推动业务工作上水平、上档次,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一、工作成效
(一)、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运行机制趋于健全。目前,我县已经在管理指导、协调联动、动态预测、绩效考核等层面,建立了奖惩整合机制、衔接联动机制、分析研判机制和评价考核机制。在全市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成立xx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衔接联动的意见》,深化了机制效能,提高了运作水平,基本形成了具有渑池特色的调解工作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点多面广、扎根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始终坚持“能调尽调、以调促和”的原则,广泛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保障了调处工作有序开展、有效落实,提高了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率。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四调对接”机制,不断提高人民调公信力,推进调解协议无障碍执行进程。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月通报制度,对全县每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同时选登典型案例,通报情况、交流经验、推广典型。今年以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矛盾纠纷156件,调解成功150件,成功率98%,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同时,充分发挥律师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优势,深化律师参与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参与工作机制,积极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和,根据县委政府安排,每天及时安排律师参加县领导大接访活动。有效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指导公证员切实履行好现场监督、证据保全等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更好地实施法律援助“民心工程”,推出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方便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确保“应援尽援”,今年以来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0余件。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宪法和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了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有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出台了2011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点,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对重点的刑释解教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管控,有效防止了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基本做到了不流于形式、不留死角、不漏管、不失控。根据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启用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软件,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录入了管理软件,实现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日常化。开通了安置帮教信息“飞信”业务,及时将信息发送到乡镇安置帮教管理人员。落实安置政策,加强日常管理,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特别是对“三无”、“三假”及去向不明、人户分离人员进行了重点排查,摸清了底数,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强化帮教措施。组织开展了“刑释解教人员大走访”活动,防止和减少了重新犯罪的发生。今年以来,接受刑满释放人员37人,无一人脱管漏管,无一人重新犯罪。
(三)、创新手段,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始终坚持依法、循规、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根据“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原则,努力创新手段,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一是创新组织管理形式。县里设立xx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局里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在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组织机构。二是创新衔接管理方法。出台《xx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矫正适用对象、主要任务、职责分工、工作衔接、工作制度等,要求矫正对象当面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须知》,选配好矫正志愿者和矫正监督人,指定矫正工作人员;分别与矫正对象、矫正志愿者和矫正监督人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和《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做到工作环环相扣,逐一落实。三是创新分类教育模式。要求定期组织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外,依据矫正对象所犯罪行的类别不同,由县组织,分别开展教育矫正工作,既增强针对性,又防止“交叉感染”。改变以往单一说教的方法,丰富集中矫正形式,提高教育效果。四是创新监督管理方式。采取红、黄、绿三分管理法,将不服从管教、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定为“红”色管理,明确专人跟踪管控,一旦出现规定情形的,及时收监执行;将能够定期汇报思想、定期参加公益劳动、自觉服从矫正的对象列为“黄”色管理,落实矫正志愿者和矫正监督人负责矫正、监控;将经济类犯罪或年龄较大的矫正对象列为“绿”色管理,即常态管理,矫正期间未出现任何问题,矫正期满后,经考核鉴定终止矫正。同时尝试建立社区矫正暨安置帮教基地,出台了《xx社区矫正暨安置帮教基地建设方案》。
(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贯穿于争先创优始终,最大限度地提升法律保障的社会知晓率
我局始终把队伍建设当作工作的头等大事抓,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坚持以制度管人,以学习强警,以活动促作风转变,提高了干警素质,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一是强化制度管队伍。把队伍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制定了《目标管理考评细则》、《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干警行为规范》、《干警请销假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等制定,克服了管理上的“空位”;二是强化学习管队伍。严格坚持“星期二”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个人实践相结合等方式,强化队伍业务学习,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坚持政治学习常抓不懈,把思想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把理论学习与以案释法相结合,不断提升从业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三是是强化监督管队伍。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行风监督员,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在电视上进行公开承诺,接受舆论监督。通过各种形式的监督,有效规范队伍的言行,提高了队伍整体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主要做法:
(一)、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精心作出安排部署
(二)、围绕“六个着力”,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一是着力“统一”的思想基础。思想是行动的指南,统一思想是前提。局班子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和部、厅、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领会和把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要义,把班子成员的思想统一到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上来。分层召开全系统人员会议,把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人员的行动统一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上来,把握创新领域,聚焦工作重点。同时,主动对接相关成员单位,互相学习,畅通衔接环节,构建联动机制,同唱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一台戏。
三是着力“整合”的合力优势。社会管理创新涉及面广,牵动的部门多,必须整合资源,创新工作机制。从内部管理体制为切入点,在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的基础上,整合调配局机关人、财、物等各类资源,在现有科室人员岗位不变的基础上,一是成立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二是成立了法制宣传工作岗、法律服务工作岗、法治保障工作岗和创新保障工作岗。“一办四岗”有利于工作的统一安排和统一保障,形成强大合力,便于工作推进。
四是着力“一线”的工作方法。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深入一线不断在重点难点上求突破、创新路、出经验。我们推出以提高效能为目标的“一线工作法”,做到情况在一线掌握,工作在一线推进,问题在一线解决,方法在一线创新,经验在一线总结,及时解决创新难题,有效推进工作。局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到基层司法所和项目联系点每月不少于一周的时间,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五是着力“项目”的管理机制。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前无古人借鉴之处,我们以项目管理的要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压力传递制,积极探索,坚韧不拔,扎实推进。我们做到一个项目一个部门一套班子一系列措施,采取定部门、定人员、定任务、定进度,一着不让,扎实有效地推进。
六是着力“考核”的工作举措。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项目、人员、措施等全面到位,必须加大推进考核的力度。一是局机关从有限的经费中每月拿出部分资金进行奖惩考核。二是科室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推进不力,没有完成项目书规定的项目,年底科室负责人和本科室人员不得参与评先评优。三是创新办加大督查考核的力度,做到每月一督查每季一考核,半年一点评,形成督查与考核两者合力的推进机制。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是建立建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充分发挥党委在社会管理格局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合理配置党政部门社会管理职责权限,切实解决各自为战、多头管理、资源分散、难以形成有效合力的问题.
二是深化对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要培育和发展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不断扩大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的社会空间,形成政府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提高社会自治与自我服务能力,努力降低社会管理的行政成本和总成本。
三是增加更多财力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落实到重大公益性项目上,把政策资金更多更好向边远地区倾斜,把更多温暖和实惠送给困难群众,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