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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某公司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协议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乙方试用期为______天。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在协议期内由甲方派往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由所派往的单位负责安排与调整,乙方愿意服从。
第三条、 劳务报酬
乙方的劳务报酬由所派往的单位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确定具体标准,该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由所派往单位直接支付乙方,或先支付甲方,再由甲方每月6日支付乙方。
第四条、 甲方的责、权、利
1.负责要求所派往的单位为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
2.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派往单位的工作规定;
3.负责对乙方违反甲方和所派往单位工作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乙方的责、权、利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和所派往单位的各项工作规定;
2.维护甲方及所派往单位的声誉及正当利益,如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及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由所派往的单位承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待遇由乙方商原企业承担。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与续延
1.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协议期间,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7日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每延迟一日,须向对方支付一日的违约金,标准为乙方的日工资;
3.协议期满,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若均无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逐月续延。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
1.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协议或协议附件由双方签字有效。
3.双方协商不一致,本协议即行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劳务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赔偿;
2、乙方在协议期内擅自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个月。
第二条 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条 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每月__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即销售提成)
第十五条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二十一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1.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过去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资料;
2. 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 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3.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依法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1. 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 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4. 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
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等)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十一、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此确认已充分知悉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奖惩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确认这些规章制度以及以后修订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乙方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即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讯地址给乙方邮寄的文件,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第四十条 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依法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场所:_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___年。
本协议于_____年__月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月__日终止。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工作。甲方因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工作有关或因工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客户、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第六条按甲方现行的店铺员工薪金管理制度支付乙方工资。甲方发薪每月日期为次月10日。合同期间若甲方对乙方工作进行调整或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则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提前终止:
1、发生甲方或乙方不可抗拒的因数,造成一方或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甲方员工守则及奖惩办法规定可以辞退的。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方宣告破产、不再从事原经营行业。
第十条乙方有以下行为,甲方有权立即通报开除乙方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1、虚报帐目,帐目不清,弄虚作假,贪污货款。
2、偷盗财物,散布影响公司及同事形象的谣言。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二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自协议生效起正常履行满__年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___万元,协议期满甲方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___万元整。因为任何原因协议未能达到上述时间甲方不作任何补赏。
第十五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继续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就此合同内容向第三方保密。
1、用人单位要合法成立。不要只看它有个“办公室”就以为它是合法的单位,进而跟它签订合同,也许它只是个公公司。最重要的是看它有没有真实的营业执照。可以到工商局查询、(反正查询也不要钱),或到工商局相关网站上去查询。
2、或许它只是一个公司的办事处或分公司,与你签订的合同就没有效(或是效力待定)你应该要求与总公司签订,一定要在合同上盖有公司的公章。
物流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充分认真的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生效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同意担任甲方货运半挂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 ,由甲方提供劳动保障,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条 乙方同意甲方工作主要内容为内陆公路核载 吨,半挂汽车货运,短驳驾驶,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乙方每周可休息一天(特殊情况加班可倒休、调休),乙方同意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并经以甲方同意,甲方按规定计付乙方加班工资。
第五条 甲方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的计酬制度,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在次月12号,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应得的个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不低于 元,另加班工资、津贴、奖金等收入在个人资金帐户核发,如甲方出现经营亏损,甲方保证乙方最低月工资人民币800元,直至支付清乙方应得经济补偿等所得再依法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交纳相应的社保、税费。乙方应缴的劳动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个人承担部分,可以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七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公布的规定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规范,保守甲方商业机密和信息,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个人专业技能水平,安全驾驶,为新老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出色为公司他创造利润,为自己增收益。
第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履约。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定制度的;
3、严重失误,营私舞弊,一次给甲方造成8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经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出现重大事故,证照被没收或吊销的。
第九条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解除合同前后,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乙方工作满一年时,可依法享受个人应休的节假日。
第十一条 乙方如要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辞职,办好移交手续,在无经济和法律责任下依法解除本合同,终止履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一个月工资,作经济补偿。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合同;
3、患病或非工伤医疗已过法定治疗期。
第十四条 甲方下列规定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缺少部分
1、《汽车运转承包协议》
2、《员工岗位职责》
3、《员工奖罚条例》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如双方发生争议并协商无成,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有管理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物流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物资供销公司。
周某原系某厂财务。1997年2月,因企业效益不佳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同年3月,某物资供销公司因业务需要,招聘其担任该公司财务出纳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周某在该公司工作至1999年5月,因公司对不在编临时工进行清理,通知周某不再雇佣。同年6月1日起,周某未再上班。此后,双方就工资、福利及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发生争议。1999年10月18日,周某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物资供销公司为其补缴1997年3月至1999年10月的养老保险费;支付1999年6月至同年12月的下岗工资;承担其子幼托费人民币1000元。在仲裁期间,某物资供销公司发现,1997年7月至1999年2月,周某凭《劳动手册》已向社保部门领取了20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并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遂据此为由坚决不愿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进单位工作后,应主动将劳动手册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对此予以督促。周某为领取失业救济金不交劳动手册,造成用人单位未办理录用手续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其主张的工资及幼托费等诉请不予支持。周某1999年3月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后,其与某物资供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补缴此后的社会保险费直至周某离开该公司。
周某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称其辞职后进入某物资供销公司工作了两年多。劳动合同系单位不肯与其签订,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单位。其因未签合同无法享受正常的员工待遇才凭劳动手册申领失业救济金。现其愿意退还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华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有关规定,侵害了其权益,应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让其享受和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华东公司辩称,周某系以下岗职工的身份应聘,双方建立的仅是劳务关系。周某非正式职工不能享受报销医疗费用等相关福利,并提出1997年7月至1999年2月,周某凭《劳动手册》已向社保部门领取了20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并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不同意为周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报销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周某未交劳动手册,双方未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在周某。周某称退还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后可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遂判决:周某与某物资供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1999年5月解除;某物资供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周某缴纳1999年3月至同年5月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人民币1374元(其中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个人负担的人民币244元交付某物资供销公司);周某要求某物资供销公司报销幼儿托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周某要求某物资供销公司支付1999年6月至2000年1月下岗工资人民币25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均坚持各自的主张。在二审期间,周某并将其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及医疗费退回了社保部门。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1997年3月至1999年5月,周某在某物资供销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周某向该公司实际付出劳动并取得了劳动报酬,某物资供销公司也对周某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社保机构向周某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不影响周某与某物资供销公司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也不能免除该公司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且二审期间,周某已将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医疗金退回社保部门。基于周某与某物资供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应享受报销医药费及其子的幼托费的劳动福利。1999年6月起,周某不再至某物资供销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此时解除,周某要求确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至2000年1月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其1999年6月至2000年1月下岗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某物资供销公司与周某的劳动关系于1999年6月解除;某物资供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周某缴纳1997年3月至1999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9361.2元(周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中个人负担的人民币1251元交付某物资供销公司);周某在某物资供销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人民币588元,某物资供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该公司规定予以报销;周某在某物资供销公司工作期间其子的幼托费用,某物资供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评析
本案的讼争俱因单位未能与劳动者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本案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福利待遇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从1986年起,对新招收职工实行了劳动合同制。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亦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出于对用工成本等因素的考虑,有部分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为就业迫于无奈接受。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由于无合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实现。为防止用人单位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定义务,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其中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此外,还应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对应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定的,首先应分清责任。由于目前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能简单地根据表面现象认定。就本案而言,某物资供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周某时并未为其办理过录用手续,本已违反规定,如周某不交劳动手册,该公司完全可以不予聘用。而对周某来讲,提交劳动手册、签订劳动合同与不交劳动手册而享受失业待遇相比,显然前者对其更为有利。因此,仅从周某在某物资供销公司工作期间还凭劳动手册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即认定未签劳动合同责任主要在周某依据不足。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某物资供销公司。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某物资供销公司在诉讼中始终坚持其与周某间系劳务关系。由于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劳务用工,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如周某确是劳务工的话,其诉请就没有了依据。那么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呢?我国学者史探径对劳动关系的定义是“劳动关系是职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合同义务所为的职业上的有偿劳动而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既具有财产性,同时又兼具人身性。劳动者除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外,双方还存在着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量工作,用人单位据此给付报酬而形成的关系,双方并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首先应看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有欠缺,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仍应视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确立,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事实劳动关系的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用人单位系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由于一直以来我国都是采取一个劳动者只有一个劳动关系的观点,因此用人单位基于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而与劳动者建立的关系,或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建立的关系,目前仍被视作为一种劳务关系。本案中的当事人周某系失业人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作为某 物资供销公司的一员,在某物资供销公司工作,为该公司提供劳动、从该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并接受该公司的监督管理,双方间的关系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某物资供销公司称与周某系劳务关系,但双方间从未订立过有关劳务协议,周某也非其他单位输出的劳务人员。该公司无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其观点。同样根据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显然也不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周某与某物资供销公司实际自1997年3月即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三、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福利待遇。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虽然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有欠缺,但并不因此影响其享受法定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对促进劳动用工制度的规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意义非常重大。医疗费用等的报销系劳动者享有的劳动福利。周某作为与某物资供销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其同样享有该项权利。该公司不按规定的标准为周某报销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