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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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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

矿产资源开发范文第1篇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

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三)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资源税税率一览表

矿种

税率

原油

14—30元/吨

天然气

7—15/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税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收标准为0.6—12元/平方米新晨

尽管有上述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在该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不过,最终税额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税额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税额幅度,则须报财政部批准。由此可见,不同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税额标准并不相同。

此外,国家对矿山企业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22号),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低于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还有专门针对煤矿企业、盐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相关法律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

2、《营业税暂行条例》

3、《增值税暂行条例》

4、《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5、《资源税暂行条例》

6、《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7、《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26号

5、《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362号

6、《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矿产资源开发范文第2篇

一、提高对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认识

多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齐抓共管,持续开展了治理整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去年以来,全市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开展了“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集中了三个月的时间,对全市个矿山进行了“一矿一卡”的清理,共取缔无证采矿个,查处各类违法采矿案件起,清查处理各类问题项。经过集中整治,全市大规模群发性非法开采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基本保持了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在矿产资源集中产区矿山布局不合理,小矿数量偏多;矿产资源开发中经营粗放,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仍较突出。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由于矿产品需求旺盛,价格上涨,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上述问题在铁矿和煤矿尤为突出,直接影响着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制止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乱采滥挖和严重浪费现象,创造良好的矿产勘查开采环境。

二、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和宣传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政府的领导,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上来。

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宣传国务院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宣传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宣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科学意义。各地要在年底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和国务院的要求宣传到各家各户和各个矿山企业,使之深入人心。

三、健全组织加强对整顿规范工作的领导

为了加强对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李洪卫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姚兆荣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东分局安监站、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电力公司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并抽调专人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做好整顿规范的组织领导工作。要把整顿规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县、乡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严防推诿扯皮,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实施方案要坚持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的目标、重点和具体措施。要按照年以“治乱”为主,年以“治散”为主,年全面完成整顿规范各项任务的总体安排,突出阶段性重点工作,分阶段部署和安排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内容,既要涵盖《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的六项整顿任务和六项规范任务,又要突出本地区的重点和专项任务。其中围绕年“治乱”任务,要全面安排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的“三查”工作,以迅速遏制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反弹势头。重点对小铁矿、小煤矿等开发中的突出问题以及影响重要公路、铁路安全和旅游景观、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采矿行为,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清理和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严格采矿权、探矿权管理,坚决制止一些地方越权、违法干预采矿权、探矿权设置的问题。要按照省政府“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实施意见”的要求,安排好资源整合工作,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责任体系,既要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行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县、区要在年月日前将上述实施方案报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矿产资源开发范文第3篇

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内蒙古经济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GDP年平均增长10.25%,这得益于内蒙古强大的资源后盾。目前内蒙古90%以上的一次性能源,85%以上的工业原料和45%以上的饮用水均来自矿产资源,丰富的矿产资源已成为内蒙古经济腾飞的引擎之一。2002年,内蒙古实现矿业生产总值115.05亿元,占全区工业生产总值的7.1%;矿业产值列全国第12位,矿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国矿产品销售总收入的22%。

尤其是煤炭、石油、铁矿和稀土等,是内蒙古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内蒙古将迎来新一轮的经济发展机遇,但也面临着资源与环境的压力。因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内蒙古的资源优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的互动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内蒙古;另一方面,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使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和谐发展,彰显矿产资源在内蒙古未来经济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二、内蒙古矿产资源特点分析

(一)矿产资源储量丰富,矿产品种齐全

矿产资源富集,现已发现矿产120多种,探明储量的矿产78种。其中有42种矿产储量居全国前10位,22种列前3位,7种居全国之首。特别是煤炭储量极其丰富,现已查明含煤面积达10多万平方公里,累计探明储量

2400亿吨,远景储量12000亿吨;石油、天然气的蕴藏量也十分可观,现已探明13个大油气田,预测石油总资源量为20~30亿吨,天然气为2700~10000亿立方米;有色金属矿产探明储量居全国前5位的矿种为锌、铅、锡、铋,居第7至第10位的是铜、钨、钼、铝土、镍、钴等。

内蒙古各类矿产保有储量潜在总价值为13.41万亿元,居全国第三位。其中能源矿产11.52万亿元,占总价值的85%;金属矿产0.7万亿元,占总价值的5.2%;非金属矿产1.19万亿元,占总价值的8.8%。内蒙古人均拥有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为56.73万元,居全国之首。

(二)煤炭和稀土是内蒙古的两大支柱性资源

内蒙古煤炭资源极其丰富,囊括了国家在建和规划建设的五大露天煤矿中的伊敏河、霍林河、元宝山、准格尔四大煤田,且大都具有煤田构造简单、煤层稳定、厚度大、埋藏浅、易于露天开采等特点。2004年内蒙古生产原煤20328.55万吨,比上年增长38.2%。丰富的煤炭资源,为大力发展电力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因而被国家列为重点开发的电力能源基地,承担着“北煤南运”、“西电东输”的历史重任。2004年,内蒙古共区外输送能源9845.81万吨标准煤,增长71.7%,有力地缓解了我国能源紧张的局面,保持了内蒙古及全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内蒙古包头的白云鄂博是我国稀土主要矿产地,稀土资源得天独厚,我国已探明稀土工业储量4300万吨,其中白云鄂博矿藏3500万吨,资源潜力巨大,具有占领世界市场的潜力。稀土是高新技术必需的战略元素,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必将促进内蒙古及全国高新技术领域的飞速发展。

(三)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分布集中、具有规模开发条件

已查明铜、铅、锌、钨、锡、钼、镍、钴、铋、锑等十种有色金属矿产。主要分布在呼伦贝尔市西部、大兴安岭中南段和狼山三个地区,占有色金属总量的95%以上,有利于外部建设,适宜整装开发形成大型的原材料基地;非金属矿产分布普遍,高岭土、湖盐、石膏、芒硝、天然碱等矿种优势明显,石膏、芒硝拥有世界级的特大型矿床,湖盐、天然碱和优质高效的高岭土全国闻名。

(四)共生矿较多,单一的矿床少

从理论上讲,共生矿可以提高矿产的综合利用程度和开发的经济效益,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勘探、开发无疑会给采矿和选矿加工增加难度,使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率降低,对资源也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如内蒙古包头白云鄂博矿是以铁、稀土、钍、铌等为主的多元素共生矿,其中白云鄂博主矿和东矿探明矿石6亿吨,平均品位含铁约34%,稀土约5%,钍约0.032%。白云鄂博西矿探明矿石8亿吨,是以铁(33.15%)为主的低稀土、低钍、低磷、低氟的矿床。目前,白云鄂博最主要的稀土和钍矿两矿作为铁矿已开采了40%,但其中的稀土利用率不到10%,钍利用率则为0%;在内蒙古的铁矿中有15%的矿石为含钒铁磁铁矿,其中有热液交代型、多卡岩型和火山岩型铁矿,它们常伴生多金属矿床、多种矿物或有用组分共生或伴生,开发利用受到了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举步维艰。

三、 内蒙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一)矿产资源勘探程度低,制约矿业经济的发展

内蒙古位于德尔布干等多个著名成矿带上,是优势聚集、亟待勘探开发的资源富地,是新世纪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基地。内蒙古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和稀土等资源及其丰富,其中已探明石油地质储量3亿吨、天然气储量7000亿立方米,煤炭储量2234亿吨、有色金属储量2139万吨,探明储量占资源总量的比例分别为10%、70%、18.6%和54%。目前1:5万区域地质调查仅完成总面积的1/12,单位国土面积发现的矿产地不及全国平均数的一半,大部分矿种的勘探、详查资源储量不到总资源量的30%。发现的4100多处矿产地中,探明储量的仅有1000余处。因此,内蒙古大量的矿产资源函待进一步勘探查明,为内蒙古及全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能源供应。

(二)矿产资源粗放式开采,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对生态环境压力巨大

内蒙古存在大量的小型矿山,占内蒙古各类矿山总数的46%以上,受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等方面的约束,矿产资源的开发仍使用传统的粗放式开采方式。一些地区矿产资源开采规模仍未能与占用矿区的资源储量相适应,存在着大矿小开、整矿零开、采富弃贫、乱采滥挖、掠夺式开采、浪费资源等现象。各类矿山企业,包括一些大型企业矿山采选水平、综合回采率低于标准水平。如内蒙古煤炭资源开发的回采率仅为45%,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65%的水平,铁矿的回采率为65%左右,也低于全国水平。

足够的矿产服务是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基础,矿产资源的供给和应用是环境恶化的主要“贡献者”。随着矿业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频繁,空气污染,水污染,热污染,植被破坏也与之相伴而行。

(三)内蒙古经济基础薄弱,单位矿产资源采掘成本高

2004年内蒙古实现国民生产总值(GDP)2712.1亿元,比上年增长19.4%,但仍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工业化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经济基础的薄弱,矿产资源开发投资有限(2003年仅为25亿元),采掘技术落后,矿山设备陈旧,机械化、半机械化和手工业生产并存,开发利用的效率低,单位矿产资源采掘成本高。因此从原料开采―――加工―――消费一系列环节都没有能够使得内蒙古矿产资源的价值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开发。

(四)矿业结构不合理,内蒙古矿业发展水平总体不高,与资源大省的地位不相称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内蒙古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长期以来形成了以煤炭生产为主的单一的支柱产业,而具有特色的石油、天然气、稀土稀有金属和有色金属发展缓慢,所占比重很低,资源优势未得到应有的发挥;矿产品结构单一,主要以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高附加值产品少。

(五)内蒙古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水平低

当前,内蒙古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低,可持续发展的潜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以内蒙古1999年的资源状况作为参照系,通过以下三个统计指标可以发现,到2004年内蒙古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程度较低。第一,资源价值量的变化率小于零,即r1=R1/RC<0,R1为资源价值量的变化量,RC为参照价值量。这是由于国内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煤电油等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内蒙古加大对已探明储量资源的开发力度,粗放式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实际价值在不断缩减;第二,人均资源价值量的变化率大于零,即r2=R2/RC>0,R2为人均资源价值量的变化率。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加大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投资力度,采取了积极的政策,资源利用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第三,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消耗量变化率小于零,即r3=R3/RC<0,R3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消耗量的变化量。由于内蒙古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单位产值资源消耗量不断降低。可见只有第二、三项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内蒙古可持续发展水平较低。

四、内蒙古矿产资源开发展战略

(一)实施矿产资源开发集群化战略,促进战略竞争,提高整体行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

矿产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理论,地区经济的发展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导向决定工业分布区位规律;有利于矿产资源和其他经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效率优先兼顾均衡,适度倾斜的原则等。因此,根据内蒙古矿产资源的分布区位和开发利用情况,构想三大资源经济发展带。

第一,就能源资源而言。内蒙古的煤炭资源、石油、天然气和大型电厂主要分布于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等盟市,也是能源生产的主要基地。因此,根据能源的丰度和开发程度,将内蒙古分为蒙东、蒙中、蒙西三大区域,打造蒙东、蒙中、蒙西三大能源基地。

第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应建设重化工业基地,大力发展化工、冶金、稀土新材料、装备制造等重化工产业,构造矿产资源开发三大经济区,依托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业园区,运用市场机制,加快产业布局的调整,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积极承接国内外高水平产业转移,建设、引进一批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资源转化能力强的重化工项目,将内蒙古打造成为我国重要的重化工产业基地。

(二)面向全国,面向世界,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长效激励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地区异军突起,我们已经看到了来自竞争的繁荣。因此,内蒙古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应实施对外开放的政策,实施“请进来”战略。对重大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实施招投标方案,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的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与发达国家在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共享,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并不断地延伸产业联,提高单位产品价值量,使内蒙古矿产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掘。

充分发挥内蒙古的沿边地缘优势,积极推进“走出去”战略。围绕内蒙古工业经济发展的紧缺矿种,加快对境外(蒙古国、俄罗斯)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在境外开展矿业开发工作,重点推进“包钢在蒙古国的巴尔盖特铁矿和土牧尔台铁矿项目、神华集团在俄罗斯等5个跨国合作项目”。认真地研究和引进国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技术、政策等,减少国内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内蒙古经济腾飞的现实条件。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以资源综合利用和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效益为重点的研究、开发与科技攻关。要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与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有机结合起来,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推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向纵深发展。要运用市场机制和各种经济手段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另一方面要节约利用资源,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循环经济。要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一手抓资源节约,降低消耗,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另一手抓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的中和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

(四)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探力度,扩大矿产资源的战略储备

内蒙古作为重要的资源战略重心,要加大对战略性资源的储备。首先,要增加政府对资源勘探资金的投入,不断地适应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调查需要,力争实现战略性矿产盆勘察的新突破;利用市场机制开拓投融资的渠道,建立促进社会资金进入矿产勘察开发领域的新机制,实行积极支持商业性矿产勘察开发的金融政策,鼓励矿产勘察开发企业通过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形式多方筹集资金,解决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资金不足的困境。其次,落实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察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力度,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内蒙古勘察和开采矿产资源,积极引导、优化商业性矿产资源勘察和开采的投资方向,拓宽投资渠道,集中财力,尽快解决内蒙古资源不清和矿业欠发达的面貌。

(五)注重环境的保护,实现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 生态补偿 政策建议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先后开始征收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尽管国家将补偿费用于治理和恢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但在政策设计上却没有考虑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因此,研究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对于矿区、区域乃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生态恢复和重建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设计框架

矿山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总体思路和方法是: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和界限,将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分为旧账(历史已造成的破坏或称之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新账(新造成的破坏)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企业对破坏的生态有两种补偿形式:现金补偿和修复治理。现金补偿是煤炭开采造成的直接损害如:地上附着物损害、人员安置、耕地占用等容易明确受害人的,直接给予现金补偿;修复补偿主要指开采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将开采破坏环境恢复治理到原有生态系统的目标,其中又包括企业直接修复补偿和政府组织大型工程治理两种补偿方式。

因此,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涉及到两部分内容:“废弃矿山生态环境补偿费”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或称备用金)”。“废弃矿山生态环境补偿费” 由地方环境或国土部门征收后上交国家,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企业上交国家或在银行建立企业生态修复账户、政府监管使用。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补偿由政府通过建立“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简称“恢复基金”)来实现。“恢复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向正在生产矿山企业征收废弃矿山生态环境补偿费、捐赠、捐款项等。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标准应以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本为依据确定。在目前条件下,生态补偿依据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损失的修复治理成本作为标准是合理的,它不仅可以达到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也可以保护受损者的基本利益和符合补偿者的承受能力,具有可操作性。生态补偿机制设计框架见表1。

二、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处理好生态补偿的几个重要关系

1、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政府主要是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政策导向、法规基础和一定的财力支持,同时引导建立全国性和一些区域性的生态补偿机制。地方政府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辖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并配合中央政府实施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生态补偿。

2、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政府和市场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就目前我国生态保护和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而言,政府在建立生态补偿中的作用是主要的,政府不仅要制定生态补偿的政策、法规,引导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同时还需支付大尺度的生态补偿。只有在一些主客体十分明确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3、生态补偿与扶贫的关系

生态补偿不能混同于扶贫。生态补偿主要目的不是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如果将生态补偿与扶贫混淆在一起,将可能产生生态破坏的负面效应。应当建立生态保护重点地区与受益地区之间的协作与联动机制,引导受益地区对保护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上的支持。

4、“造血”补偿与“输血”补偿的关系

努力创造“造血”补偿的条件,将补偿转化为地方生态保护或提升地方发展能力的项目,而“输血”型的补偿应尽量落实到基层农牧民手中。

5、新账与旧账的关系

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的优先序应该是先解决新账问题,只有控制住了新账的增长,才能解决旧账的问题。新账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和企业,而旧账则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支持。

(二)加大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行多渠道融资

1、加大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财政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容易实施的手段。建议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加生态环境影响因子权重,增加对生态脆弱和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按照平等的公共服务原则,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2、加强地方政府对生态补偿的支持与合作

地方政府除了负责辖区内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之外,在一些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生态补偿中,应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给予支持和合作,以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双重作用。

3、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多渠道的融资机制

政府手段仍是我国目前生态补偿的主要措施,同时应积极探索使用市场手段补偿生态效益的可能途径。生态补偿不能单靠政府补贴,要建立补偿制度,健全补偿途径。在这个制度下,应加大拉动人们对生态服务的需求,抓住公众的支付意愿;加大对私人企业的激励,采取积极鼓励政策;加强同财政金融部门的联系,寻求相关专家的帮助和技术支持;建立基金,寻求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支持等,促使补偿主体多元化,补偿方式多样化。

(三)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

从目前来看,应加强部门内部和行政地域内的生态补偿工作,整合有关生态补偿的内容;对于跨部门和跨行政地区的生态补偿工作,上级部门应给予协调和指导。

从长远来看,建议国务院设立生态补偿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补偿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由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等相关部委领导组成,行使生态补偿工作的协调、监督、仲裁、奖惩等相关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建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

(四)增强利益相关者对生态补偿的认知与参与

生态补偿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建议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的科普教育和大众宣传,增强群众的生态补偿意识,明确生态补偿的政策,使公众积极主动参与到生态补偿中去。社区是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的最终对象,社区公众的知识、认知和意愿直接影响生态补偿的效果。在制定生态补偿机制和规划时要充分鼓励社区公众的参与,采取“边学边做”的方法,通过项目实施提高其能力。尤其是在人、财两缺的贫困地区,应当通过相关国际国内项目,加强政府部门和社区组织的能力建设,包括决策者、规划者、管理人员、企业管理者等。

(五)加强生态补偿科学研究

生态补偿是一个新的课题,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等各个方面。加上我国总体上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问题还不清楚,有待于深入研究。建议将生态补偿问题列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关键问题的科学研究。对补偿标准体系等关键技术,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物质量和价值的核算、生态系统服务与生态补偿的衔接、生态补偿的对象、标准、方式方法,以及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活动的生态影响评价等,都需要跨学科综合研究,需要组织进一步的科技攻关。还需要加强生态监测体系研究,为建立切实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发展的基础: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生态基础评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中国2l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 生态补偿: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任勇,冯东方,俞海.中国生态补偿理论与政策框架没计[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4]尚路时.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一个不容同避的话题[J].中国发展观察,2005(6)

[5]王钦敏.建立补偿机制,保护生态环境[J].求是,2004(13)

矿产资源开发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 环境问题 影响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我国因采矿引起的矿山环境问题类型较为复杂,依据问题性质将矿山环境问题划分为:破坏植被,引起水土流失,诱发各种地质灾害、挤占土地,影响土地资源的利用、“三废”排放,严重污染环境,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问题表现出如下特征:

1.1.破坏植被,引起水土流失,诱发各种地质灾害

矿山在剥岩、排土、采矿、选矿过程中,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貌,搅动了地表土壤,毁坏了植被山林和草场,造成景观破坏,水土流失,使原木秀丽的山川变得千疮百孔。全国水土流失总面积360多万km2中。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已达262万km2,每年新增荒漠化面积2400多km2。挤占土地,影响土地资源的利用。由于矿区的开采,地下被采空,地下水位下降,常导致地表沉降、滑坡、塌陷、地裂缝、河道堵塞等地质灾害。

1.2.挤占土地,影响土地资源的利用

采剥、矿场、尾矿及矿业废弃物都要占用土地,尤其是矿业废弃物,其种类很多,包括从矿石开采过程中剥离的废石、围岩、到矿物加工(选矿、冶金等)产出的尾矿和冶炼渣、选矿废水、烟尘等。据调查测算,全国矿山开采占用土地总面积586.7万hm2,矿山周围破坏土地面积约为157万hm2。2000年,我国仅堆存粉煤灰达8亿t,占地达33万hm2。全国固体采选每年产生的尾矿和排弃物超过5亿t,数量巨大的尾矿或采剥排弃物累计存放约70亿t,直接占用和破坏土地170~230万hm2,且每年以2000-3000hm2的速度增加。

1.3.对地形的影响

地下开采常引起地层的变形、裂缝甚至塌陷,此外还有固体废物堆弃,这就对环境造成以下影响:

1.3.1危及地面建筑物的安全。当地下采空区面积不断增大时,应力变化超过阈值,岩层就会产生塌陷,从而在采矿区上方形成塌陷区。而地表塌陷最直接、最明显的影响是使塌陷区上的建筑物(房屋、管道、公路、桥梁等)变形乃至破坏。

1.3.2引起生态条件突变,从而导致生态系统突变。当塌陷深度超过地下水位时,塌陷区被地下水浸满,陆地变为沼泽、湖泊,原有的陆地植物被水生植物取代。

1.3.3对周围小气候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大面积塌陷区积水蒸发和热容作用使空气湿度增加、气温变化幅度减缓。

1.4.矿产资源开发对森林、草地资源的破坏

全国因采矿而破坏的森林面积已达106万公顷。据调查 矿山开发占用林地面积最多的四个省区依次为黑龙江、四川、山西和江西。我国现有森林面积1.3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仅为13.9%,在200多个国家中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居136位。矿山开发占用、破坏林地不容忽视。

1.5.“三废”污染

矿山生产伴有大量废弃物外排,这些废弃物有固体、液体和气体三种形式,统称矿山“三废”。

1.5.1固体废弃物污染。我国是个矿业大国,目前矿山固体废弃物占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的85%,特别是采煤业居世界首位,国有重点煤矿堆积山累计1500余座,仅碎石一项约有30亿吨,且其中有300余座自燃,排放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粉尘等有害毒气和热辐射,污染大气产生酸雨,损害作物生长,污染地下水源,危害矿区及人身健康。

1.5.2废液污染。矿山生产中的许多生产工艺过程都需要用水,需要排放大量工业废水,其中以采矿、选矿用水量较多,危害最为严重。全国每年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排放量约为3.6亿吨,占全国工业总排放量的10%,但处理率仅有4.23%,虽然排放量不大,但其处理率低,污染危害严重,不容忽视。

1.5.3气体污染。我国每年约有50-60亿m3煤层瓦斯逸散于大气,井下抽排放高浓度瓦斯6亿m3,其中3亿m3放空不能利用(瓦斯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是CO2的20-60倍,因其作用强烈,具有致灾快的特点);煤炭全行业3万余台工业锅炉、窖炉,年燃煤4450万吨,年排二氧化硫57万吨;矿区粉尘排放,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环境,严重损害矿区矿工及居民的身体健康。

二、环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2.1.认清形势,增强环保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2.2.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矿山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矿产品需求量的不断增加,矿业开发造成环境破坏问题也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到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危害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些不合理矿业活动诱发了矿区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最重要的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科普培训,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矿业经济的发展与矿山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增强全社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氛围;及时发现和总结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从而达到矿山环境保护与矿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2.3.强化矿山“三废”灾害认识,变废为宝

矿山“三废”灾害应强化。矿山废弃物的致灾作用从根本上说一般并不复杂,有时甚至对外行人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而有的灾害却是有一定隐蔽性,人们对其防治意识淡薄。比如尾矿坝溃决、矸石山滑坡。我国煤矿、铁矿等矸石、尾矿的治理工作经多年实践,已初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方法。因此,说到低“三废”灾害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是国家政策、法规、决策者、行政长官各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社会学问题而非单纯技术问题。矿山“三废”的防治对策是辅助的,但并不是次要的,因此矿山“三废”治理应强化,变害为利,大力加强对矿山的环境保护。要严格控制现有矿山“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对矿山“三废”和尾矿要进行二次开发和回收利用,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对原有大中型矿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2.4.引进市场机制,摆正治污主体,构建环保治理公司

引进市场机制,是实现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良性循环的正确之路。我国环保工作存有明显的“主体错位”现象。虽然说环境成本理应内部化,本着“谁破环谁恢复,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由于中小企业,更由于资金、技术上相对较弱,经营灵活性大,而约束性差,复垦、生态环境的恢复等由其执行几乎成为不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致污主体”与“治污主体”应该分离,这才更符合市场经济运作机制。建立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环保公司,独立职能。在生产企业与环境治理公司间建立起市场供需关系,这样更符合社会分工的要求,也有利于专业化经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