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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2
一、矿产资源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1.开展安全生产内部审计是提高安全管理的需要。通过国家安全整治力度的加大,近几年安全事故总体下降,但是每年仍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重特大事故常发,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比较薄弱、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隐患不彻底,法规体系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足。建立安全生产内部审计制度,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是矿产资源企业提高企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一项新举措。
2.开展安全生产内部审计是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需要。2010年4月,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首次将企业安全生产列入内部控制范畴。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检查意见,行使监督职责。矿产资源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举措开展监督评价,使内部审计成为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安全隐患的重要行动。
3.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需要。风险导向审计强调以战略观和系统观思想指导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和整个审计流程,对于矿产资源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而言,其审计风险主要来自财务舞弊和安全生产出现的风险,在传统“查错防弊”功能的基础上有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内部审计忽略企业主要风险,已不适应矿产资源企业安全生产的发展和需求,因此,矿产资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必须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应用风险导向审计将工作重心前移。
二、矿产资源企业安全生产内部审计存在的不足
(一)内部审计定位欠科学
矿产资源企业大多属国有企业。这决定了其管理体制深深地刻上了行政干预的烙印。企业没有充分实现自主管理,内部审计在很大程度上被政府审查所取代,导致其职能定位不清,主要表现在内审部仅仅从事财务审计和内审部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归属欠科学等方面。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有待加强
内部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一方面要保持独立性,对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另一方面又要协作管理层提升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水平。矿产资源企业内部审计目标之一是确保生产安全,如果出现问题,证明内部审计部门没有做足安全生产审计工作。因此,为了使矿产资源企业内审部能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的防范及监督职能,必须授予内部审计人员更高的权利,增强其独立性。
(三)内部审计人员执业水平不理想
矿产资源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审计,主要是检查安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现场管理、技术管理、隐患排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是否得到落实等进行的审计。这就要求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知识, 还要掌握采矿、工程、机械等方面的知识。
但是矿产资源企业由于工作重心在提高产量、追求经济效益,核心骨干力量和技术人员都被安排在生产第一线以及和生产直接相关的部门。有些内部审计人员是从其他辅助部门(如工会、纪委等)调到审计岗位的,以前所接触的业务比较单一,知识面较窄,缺乏现场检查的经验,并且没有得到专门的培训。因此,他们风险观念淡薄,审计风险考虑较少,对管理上的漏洞,操作上的不规范敏感度不够。人才的缺乏导致审计部门无法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建立矿产资源企业现代安全生产内部审计初探
(一)内部审计重新定位——提高权威性和独立性
矿产资源企业内部审计的两大对象是财务收支和安全生产。财务审计是由总经理下属的审计部执行。审计和会计是天然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总经理领导下的审计部其职责是代表总经理对财务部日常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联系的对象主要是财务部。因此,财务审计相对有效率,也易于执行。但是,安全生产审计不同,一方面,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审计肩负着更大的责任;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涉及到企业几乎所有的部门,因此审计工作协调更困难,风险也更大。
(二)内部审计应服务于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力与责任关系。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有很多共同点,但最大的不同点就是侧重点不同。公司治理更注重企业整体的把握,包括权责划分以及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内部控制则强调企业各部门日常生产经营中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明确责任。
1.矿产资源企业内部审计服务于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内部安全审计小组拥有较强的权威,人员构成多样化,多学科背景的审计团队能满足提高内部控制的要求。
(1)通过内部审计督促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立安全检查日报告制。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属高危险行业,一旦发生矿难将会给国家、人民和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矿产资源企业生产管理部门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内审部通过执行工作敦促其在作业人员每天下井前进行如下检查:通风设施是否完备、电路是否受损、紧急通道是否畅通、瓦斯是否突出、作业人员身体状况是否良好、安全设备是否随身配备等,并形成文字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向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检查。
(2)通过内部审计督促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培育安全文化。安全文化是职工在长期作业过程中形成的安全价值观念和科学操作习惯。矿产资源企业建立安全文化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可通过职工岗前培训、在职教育、模拟演练和技能大赛等多样化形式进行。
(3)通过内部审计督促总经理制定紧急预警机制。当作业人员发现危急情况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后,可直接向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自行紧急疏散信号,并事后做出现场情况书面报告。
(4)通过内部审计工作对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矿产资源企业每年应从营业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用于安全知识培训支出,安全设备购置支出、外部专家安全咨询支出等。内部审计部门每年末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矿产资源企业内部审计服务于公司治理
(三)安全生产内部审计内容
对安全生产进行内部审计时,应从安全规章制度、隐患排查与治理、事故报告及处理、安全投入、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见表1)
表1 矿产资源企业安全生产内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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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进华,肖兴祥.开展安全生产内部审计相关问题思考[J].财会月刊,2011(5).
摘 要 投资并购海外矿产资源,建立海外资源战略基地,已成为中国钢铁企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本文分析了中国钢铁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及影响因素,并对中国钢铁企业海外矿产资源并购策略提出一系列的建议。
关键词 钢铁企业 海外并购 策略
一、中国钢铁企业海外矿产资源并购的动因
1.中国钢铁企业对进口矿石的依赖度持续提高
据中国海关总署日前的数据显示,我国2009年进口铁矿石6.2778亿吨,相较2008年的4.4345亿吨增长41.6%,显示中国钢铁业对铁矿石的需求在2009年的强劲增长。而国产铁矿石增量有限,产量增速低于进口矿。同时,国内铁矿投资也呈现增速回落的趋势。
2.国际采矿与金属上市公司市值滑落带来并购良机
到2009年底,一系列环球企业不可避免地走向倒闭,而一些企业在偿还债务的压力之下自行变卖资产等,将会导致不少财务交易项目的发生。随着最近采矿与金属公司市值的滑落,对于目前手头有现金外汇的中国钢铁企业是有优势的,对于迫切需要矿产资源的中国钢铁企业来说,这将是投资的好机会。
3.政策扶持及丰富的外汇储备为并购提供支持
金融危机下,国外部分矿业公司由于经营成本偏高,融资困难,希望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和发展机会。而对于有实力的中国大型钢铁企业来说,这正是实现低成本建设和海外扩张的大好时机。同时,中国巨大的外汇储备也意味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通过推动钢铁企业开展跨国收购,获取海外矿产资源,借助市场的力量,将外汇储备转换成铁矿、煤炭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资源储备来规避风险,对我国金融安全和资源安全具有双重意义。
二、影响中国钢铁企业海外矿产资源并购成效的因素
1.企业非财务性因素
首先,国家政治风险。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大,对稀缺资源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利益再分配和格局的重新划分在所难免。因而中国企业在矿产资源领域所面临的政治风险在一定时期内必然呈上升态势,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障碍之一。
其次,政策风险。我国没有专门的海外并购投资法律体系,与对外投资相关的国内立法与国外立法也不协调,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与西方比有较大差距,缺乏海外并购的金融与财税政策。同时,如果矿业项目所在国税收、劳动用工、外汇管理、环境保护等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投资和生产成本增加,预期收益降低。
第三,社会文化风险。主要指矿业项目所在地区的宗教和人文给项目带来的不良影响。我国钢铁企业对投资地区由于社会制度不同而形成的“软环境”却很少顾及,这往往导致在处理诸如劳资关系、问题等突发事件时经验不足,从而造成损失。
最后,勘探、开发建设及采矿等技术可行性风险。勘探风险是指对矿床的特征不能完全确定,发现的矿点成为经济矿床的概论低。开发建设风险主要是矿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会导致工程设计的变更、工程进度延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加,以及工程质量降低。常规成熟的采矿工艺技术一般风险不大,而新的工艺技术则存在一定的风险。
2.企业财务性因素
首先,企业价值评估风险。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是企业海外并购的基础性工作,是决定海外矿产资源并购成败的关键环节之一。对目标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以便确定理论上的合理价格和收购所需成本,该工作的前提是必须依据详实的企业信息、科学的评估方法以及合理的评估体系进行的。否则,将会对企业的价值评估过高或过低,这将直接影响评估效率。
其次,融资风险。企业海外并购融资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a.并购企业的资金结构;b.企业负债经营过度,财务筹资风险恶化;c.汇率波动风险;d.国际税收风险;e.目标企业所在国的政治风险。
第三,外汇风险。海外开矿,出售的矿产品以美元计算向国际市场和中国市场销售,而成本支出则以所在国的货币计价。当所在国货币与美元的汇率出现变化时,所在国货币升值,矿石成本增高,企业经济效益受损;所在国货币贬值时,矿石成本相应下降,企业经济受益。同时,也会使我国钢铁企业海外并购时面临货币错配风险,即以外币计价的海外子公司资产存量在以人民币计价的国内母公司账户上贬值。
最后,利率风险。由于进行海外矿产资源并购所需资金庞大,企业一般都要到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如果利率上升,就会使借贷资金的成本上升,企业就要付出更大的利息支出,遭受损失,这就是利率风险。
3.整合因素
并购整合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整合两个企业的文化、组织、管理、业务、人员和客户等,以求获得协同效应。依据贝恩管理咨询公司的一项关于并购失败的调查研究,从全球范围内企业并购的失败案例分析,80%左右是直接或间接地因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而只有20%左右的失败案例出现在并购的前期交易阶段。
三、中国钢铁企业海外矿产资源并购策略建议
新能源产业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的七大新兴产业之一,主要包括核能、太阳能、风电和生物质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调整能源结构、推动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更是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加就业,进而应对金融动荡的有力手段。新能源产业的蓬勃发展孕育着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既是抢占未来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也是抢占新一轮国际竞争的战略制高点。美国政府把未来战略产业的设想纳入宏观规划,并把目光锁定在以新能源为核心的新兴战略产业上,奥巴马政府上台后不久就推出了“美国复兴与再投资计划”,促成《2009年恢复与再投资法》和《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的通过,聚焦于开发新能源及环保节能,通过立法制定能源政策、预算资金倾斜、补贴等多种方式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日本政府也通过激励、政策法规、价格手段等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以及《风电并网技术国家标准》等政策的支持下,我国新兴能源产业呈现出有史以来最好的发展势态。新兴能源规模不断扩大,在一些重要领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政府鼓励政策不断出台,标准逐渐完善,市场逐步健全,呈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
2011年3月,我国《新兴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已通过国家发改委的审批,上报国务院,预计未来10年我国新能源投资将达5万亿元。国家将综合运用贷款贴息、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多种投入方式,对新能源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给予重点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具有高投入、长周期、多关联等特点,尤其是面临大额资金需求,以支撑初期技术研发至后期的示范推广,而风险资本具有承担高风险、谋求高回报的特点,对新兴能源产业具有较强的偏好,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也呈上升趋势。
1 我国新能源产业的特征
“十一五”期间,我国新兴能源产业尚处于技术攻关和工程试验阶段。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新能源产业需要经历技术突破、产业化、市场培育等一系列起步和成长阶段,才能迈上健康发展轨道。新能源产业的独特性使其有别于现有的传统产业,对经济结构具有重要影响,其有如下特征:
(1)新能源产业技术研发的高投入 。新能源产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人才密集的高科技产业,以重大的技术突破和发展需求为基础,需要持续的技术改进和创新。技术研发的高成本使得新能源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资金,并且由于技术难度高,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额较大,如光伏产业动辄几亿、几十亿元的投资。因此,拥有核心技术、专利技术的企业在新能源产业链中具有较大的话语权。
(2)新能源产业子行业之间的低技术关联度。新能源产业的覆盖范围较广,涵盖太阳能、风电、生物质能和核电,行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不强。如太阳能光伏产业的技术属于电子科学领域,风能利用更多的是机械科学的应用,因而各成体系,是非常独立的产业。如太阳能光伏产业的源头是硅,有些太阳能企业是从电子企业演变而来的,而风电产业主要属于机械加工业,因此很多风机设备企业是从机械加工业演化而来的。
(3)新能源产业子行业发展成熟度不一致 。社会对新能源行业的需求正处于快速增长阶段,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政策的不断深化和能源需求与供给关系的日益紧张,新能源的市场需求空间不断增长,刺激更多的企业进入该行业,同业竞争激烈,但是子行业发展成熟度不一致,处于不同的发展周期,太阳能和风能都较为成熟,而核能和生物质能的广泛应用需要较长时间。(4)新能源产业的后期示范推广需要大额资金。从技术开发到后期推广,唯有技术快速商品化才能实现技术能力向竞争实力的转变,新能源产业在初期由于技术开发需要大额资金投入,在后期示范推广中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同质企业的竞争、公司扩张等同样需要大额的资金投入。
2 我国新能源产业分布状况及发展瓶颈
2.1 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分布状况
目前,全国范围内上市的新能源企业有87家,风险资本(包括PE和VC)融资企业达到205家。从上市和未上市新能源企业的分布来看,位居前6位的省市均相同,分别为北京、江苏、广东(除深圳)、上海、深圳和福建。北京和江苏两地的上市和非上市新能源企业数量均位居前2位。从整个产业布局来看,目前,新能源上市和非上市的地区分布主要集中在3块:北京、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广东珠三角地区。上述3个地区的新能源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分别占据全国的65.5%和62%。风险资本投资的企业分布之间存在较大的依存度,其中北京主要聚焦于节能环保,依托于北京大城市,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上海同样聚焦于节能环保,浙江和江苏除了节能环保以外,在太阳能子行业中的发展也较为成熟;在广东珠三角聚集的新能源企业中,节能环保同样占据较大比重。节能环保企业更多地存在于发达城市,可以将研究成果迅速应用于庞大的商业需求,对企业发展较为有利。目前,江苏已初步形成太阳能产业集群,代表性企业有无锡尚德、林洋新能源、中电光伏、阿特斯及天合光能等。除了产业集群企业之间的依存之外,由外界条件形成的风能行业主要分布在新疆,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有金风科技等。
2.2 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瓶颈
我国的基础设施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均在快速发展的通道之中,面临庞大的需求和投资空间,在产业结构较复杂的局面下,新能源产业发展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风险资本在新能源产业的介入程度,影响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目前,各细分产业的主要问题有:
(1)太阳能有产业没市场。我国太阳能产业有13家企业实现海外上市,与快速发展的光伏产品市场相比,我国光伏发电产品的市场应用还很少,目前主要用于解决偏远地区和特殊行业的用电问题,与海外市场旺盛需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有产业,没市场”,对太阳能这一绿色、清洁能源的应用相对滞后。
(2)风电产业同质化竞争加剧,集中化趋势加强,仅华锐风电、金风科技、东方电气3家风电整机企业所占的国内市场份额合计已近60%,买方市场压缩了设备制造商的利润。同时,国家产业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工信部公布的《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中规范风电行业发展力度增强,提高了公司进入风电行业的门槛。
(3)生物能源产业发展面临诸多问题:生物质资源不足、品质不佳、收集困难、难于转化;生物质催化与转化效率低下,过程能耗和水耗高;生物转化工艺难以低成本规模化放大;生物能源终端产品品质不佳、产品标准欠缺等。尽管新能源产业面临上述问题,但是风险资本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增长迅猛。
3 我国新能源产业风险资本介入现状及问题
新能源产业在上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度的同时,受到资本市场的热捧,风险资本在新能源领域的角逐已十分激烈,呈现如下特征及问题:
(1)风险资本投资的企业以中后扩张期为主。风险资本投资早期和获利期相对较少。早期的新能源企业与风险投资之间几乎没有交集,这不利于新能源企业的快速发展。处于成长早期的企业由于技术、市场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低估值性等因素,发展前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风险资本的介入处于观望状况。同时,位于获利期的新能源企业,备受风险投资机构的亲睐,各方角逐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上市不一定可以弥补进入成本,使得风险投资机构在激烈竞争的同时保持审慎态度。
(2)风险资本投资数额巨大,政府资助有缺口。由于风险投资阶段的中后期偏好,使得发展初期的企业成长较为艰难,而政府扶持金额难以满足新能源成长的需要。CVSource中新能源企业首轮投资平均数额为800万美元,达到了千万人民币的数量级。相对于政府创新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最高不超过200万的限额,显然单靠政府的优惠扶持措施只能杯水车薪,对新能源企业的成长难有显著影响。同时,由于风险资本追逐较高回报、高成长性的企业,良好的企业项目投资数量有限,大多数企业更多地依赖于银行贷款或是政府方面的创新基金和资金扶持政策,因此,大多数早期阶段的新能源企业的资金需求存在严重的缺口,而目前政策方面提供的资金扶持额度远远不够。新能源企业的融资需要难以得到满足,风险投资的中后期偏好使得两者之间存在资金缺口。带动风险投资向早期阶段移动成为关键,亟待相应的政策法规出台,以推动风险资本更好地投资早期阶段的新能源企业。
(3)风险资本介入新能源企业以A轮投资为主。上述205家非上市新能源企业中以风险投资进行资金募集的企业有159家,共发生191次投资事件。在159家接受风险资本融资的企业中,A轮投资事件有148件,占77.5%;B轮投资事件有33件,占17.3%;C轮和D轮投资事件分别占3.6%和1.6%。可见,风险投资对于新能源企业的投资仍较多地处于A轮阶段,对于新能源企业的成长及进一步的发展情况还处于观望状态,对于新能源企业未来的预期并不明晰,由此折射出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新能源企业的发展、成长至形成成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4)风险投资在新能源产业细分产业投资的比重不同。最受亲睐的是环保节能产业,其次是太阳能产业,再次是风能产业,然后是生物能源。在新能源产业细分产业的投资具有差异性,环保节能产业相对处于蓬勃发展中,其涵盖的范围较广,从清洁能源、清洁技术、废物处理、水处理到污染控制,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太阳能和风能产业对并网的配套措施具有较高要求,并且也只有在并网配套措施较完善的前提下,太阳能和风能产业才可能保持持续、稳健的增长,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新能源并网的对接办法、技术标准都没有完善的政策保障和实际行动。另一方面,太阳能和风能产业的发展虽走在新能源的前端,但企业重量不重质,缺少技术创新,使得发展面临瓶颈期,风险投资对这两个产业的投资正由激情走向理性。
(5)风险机构的增值服务有待完善。为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Value Added Service),是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投资的重要特点,增值服务指的是风险投资机构除了向创业企业提供资金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为创业企业提供一系列旨在使企业价值增值的服务。而目前,风险机构与新能源企业的矛盾层出不穷,风险投资家为投资设定苛刻的对赌协议,缺少与企业共同成长的指导和扶持,磨合的过程相对较长,这与企业忽视风险资本在企业发展中的定位不无关系,企业需完善治理机制,解决与风险资本的持股分歧。总的来看,目前存在较大的两个问题是资金缺口和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结构化问题。从实验室发明到发明市场化、产业化乃至新兴产业集群化的过程中,资金链如同生态系统中的“食物链”,一旦出现断裂,将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形成与演化。另外,我国新能源产业整体技术含量不高,难以走出技术困境,未找到真正可持续发展的迸发点。
4 促进新能源产业风险资本介入的对策
基于风险投资的中后期投资偏好,以及目前国家对风险投资的多种运用方式,如创新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基金中的基金等,从政策、制度、提升风险投资效率等方面,对引导风险资本向新能源企业进行早期投资给出如下建议:
(1)以公共风险资本带动私人风险资本,促使新能源企业投资向早期移动。政策的强力支持是关键,政府需要制定详细的引导政策,确保私人风险资本利益最大化,同时降低公共风险资本的投资风险。公共风险资本在政策的扶持上享受优势,但更注重社会效益,而私人风险缺少政策上的保证,却有高逐利性的特质,在政策制定中应着重围绕以公共风险资本带动私人风险资本的思想,使私人风险资本享有相关优惠政策,并且双方协议共同投资,在出资比例上进行商榷,使得私人风险资本尽可能多地得到高回报,而同时公共风险资本也可以减少投资风险。最后,逐步完成由公共风险资本主导到私人风险资本主导转变为由市场投资体系解决新能源企业初期投资不足问题。
(2)对于新能源企业融资不足问题,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险资本。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引导庞大的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产业,改变风险资本中政府资金占比过高的状况,发挥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民间资本的进入,增强公共风险资本的投资能力,解决新能源企业通过银行的创新基金融资和资金补贴不足等问题。
[关键词] 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要素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4)01-0010-04
矿产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但中国目前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不容乐观,存在开采效率低下、浪费严重、开发过程中不注意环境保护等诸多问题。[1-2]为改变中国资源高消耗、高浪费、低产出的现状,运用税收手段调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经济利益关系势在必行。
目前,中国矿产资源税费主要由一税、五费、两价款及一个收益金组成,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勘查登记费、开采登记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石油特别收益金。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对中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资源税定位不清、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过低、探采分离、遗漏环保相关税费等,因此,其不能完全起到保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高效开采矿产资源的目的。[3]
一、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原则
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是整个税制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部分,要使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更加完善,应该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尊重矿产资源开发规律原则。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只有符合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规律,才能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勘探开采。
二是协调统一原则。应该遵循国家、矿山企业和社会多方利益协调统一的原则,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既要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稳定财政收入,又要考虑矿山企业实际承受能力和矿产资源发展,还要考虑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需要。
三是公平、环保、效率原则。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既要体现内资和外资企业、海洋和陆地之间的公平,又要能提高群众的环保观念,促进矿山企业保护环境并恢复矿区环境,还要促进改变中国现在“高投入、低产出”的模式,避免资源的白白浪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效率。[4]
总之,中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重构的最终目标是既简化税制,又调节重要的利益关系;既保护环境、避免浪费,又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效率,同时还要建立良性的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机制。
二、中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构成分析
(一)矿产资源税费种类构成
笔者在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构成分析中发现,国家有四重身份:矿产资源所有者、勘探投资出资者、矿区土地所有者、公共事务管理者。国家要从不同的身份出发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征收税费。
其一,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身份主要体现在权利金方面。权利金是国家向非矿产所有人因开采矿产资源而收取的税费,是对现行体系中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进行的合并。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本质上体现的都是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就造成了税费性质不明、重复征收,而且矿区使用费对内外资企业规定不同,导致内外资企业之间的负担不同。笔者建议将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合并在一起征收权利金,使内外资企业一致。同时,应区别不同的矿产资源,通过采取高低不同的权利金费率,来反映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及其耗竭特性。
其二,勘探投资者身份主要体现在矿业权价款方面。国家向矿产勘探开采人征收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由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合并而来。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分离使探矿活动的投资者只承担巨大风险却无收益补偿,久而久之,探矿投资就只能由国家负担。而实行探采合一后,探矿活动本身的巨大风险将由采矿活动可能带来的巨额收益进行弥补,这符合“高风险高收益”的一般经济规律,它将吸引更多的资本投资探矿活动。澳大利亚多年的实践经验也证明了探采合一具有可行性。[5]
其三,矿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主要体现在矿地使用费的征收方面。矿地使用费是企业由于占用矿区土地需缴纳的费用。矿地使用费反映矿业权利和矿区土地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也是土地作为一种资源要素在参与矿产资源的价值分配,它主要用于协调矿地所有权人和矿区土地所有权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其四,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身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征收资源特别收益金和资源耗竭补贴,目的是调节矿区企业不合理的超额利润和不同阶段的利润水平,避免产生社会不公和资源的浪费,调节不同时段的收益;二是征收环境资源税,促进开发主体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以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6];三是征收勘查登记费、开采登记费并把其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如图1所示。
(二)效果分析
新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构建借鉴了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费经验,解决了中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一,完善了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重构,避免了现行体系中的重复和遗漏相关重要税费的问题。各税费之间既无重复也无遗漏,并且相互配合,弥补了现行体系的漏洞,完善了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第二,促进了中国矿产资源产业同国际接轨。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以权利金为核心,重点在于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这和国际上普遍存在的权利金制度接轨,便于矿产资源税费根据国际惯例进行调整。
第三,促进矿产资源产业的发展,保护矿产资源的安全。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合二为一,统一征收矿业权价款,用采矿活动的高收益弥补探矿活动的高风险,可以吸引民间资本、外国资本进行矿产勘查活动,促进中国矿产资源产业的发展,保护矿业安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国矿产资源的对外依存度。
第四,调节矿业权人和矿区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理清了矿业权使用费的定义,将其重新定义为调节矿业权人和矿区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矿地使用费,结构清晰,避免了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第五,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促进矿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将以前未重视的矿区环境问题纳入考虑范围。环境资源税的征收有利于促进矿区企业环保意识的形成,同时环境资源税形成的专项基金用于矿区环境的保护与恢复,也有利于矿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调节了矿产资源产业阶段性的收益差别。重构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单独设立了收益调节基金,对矿产资源产业不合理的超额利润和阶段性的收益差别进行调节,并将矿山企业高收益阶段征收的资源特别收益金作为后期转产和继续开采的耗竭补贴的资金来源,避免了矿产资源开采末期对资源的无端浪费,也为矿产企业的转产和寻找替代资源提供了资金支持,有利于矿产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中国矿产资源税费要素相关问题
(一)权利金
1.权利金计征方法的选择
权利金的征收方法主要有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也有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的。各种征收方法分析如下:(1)如果从量计征,当矿产资源价格上涨时,权利金却依然不变,不能很好地保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因此笔者不建议采用从量计征。(2)如果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国家需要对矿山企业的利润进行审计监督,必定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无形中会增加国家的管理成本,不符合职能精简的原则。另一方面,利润跟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关,矿产企业的利润很难确定而且充满着变数,权利金定性为国家基于所有权的收益,不应由国家承担矿山企业利润变动的风险。因此笔者也不建议采用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3)如果从价计征,当资源价格上升时,征税增加,通过价格传导机制,下游企业的成本增加,促使下游企业节约资源,有利于资源保护及更有效利用;目前中国在新疆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已扩展到全国范围[7],接下来从价计征将会扩展至煤、铁、铜等其他矿产资源行业,这将为权利金的从价计征提供良好的经验。
2.确定权利金费率需考虑的因素
权利金的计征需要根据不同矿产资源产品的市场情况以及勘探或开发的技术水平,因地因矿区(种)地确定权利金费率。对那些具有战略地位的矿产资源(如稀土、某些有色金属资源)制定较高的权利金费率,既可以维护国家的战略安全,也可以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价值,保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对国内需求失衡的矿产资源,如果国际市场价格不高,而中国的勘探开发成本和环境成本较高,则应该制定较高的权利金费率以鼓励从国外进口。对矿产资源制定的权利金费率必须体现矿产资源的天然差异(如赋存条件、资源品位、交通状况及开采条件等)。[8]高品位的矿产资源,按照较高的权利金费率征收权利金;品质低劣的矿产资源,按照较低的权利金费率征收权利金,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矿业权价款
矿业权价款是指国家以投资者的身份将其已进行过勘查投资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给他人时,收取的用于回收和补偿其初始投资的金额,数额由矿业投资和矿业投资的获利能力决定。
矿业权价款的确定不考虑国家具体投资矿山的资源禀赋和品位等问题,只考虑国家过去的勘查投入和行业的平均投资收益水平。由此,矿业权价款应包括地勘投资和地勘投资收益两部分。为体现地勘投资的现时值,通常用地勘投资复原重置成本做为地勘投资。矿业权价款计算公式为:
P=Td+B
式中,P为矿业权价款;Td为地勘投资复原重置成本;B为地勘投资收益。
其中,地勘投资复原重置成本主要是将过去历次国家出资勘查过程中用各种勘探手段所投入的全部实物工作量,按新的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重置,再扣除技术性贬值得到。地勘投资收益由地勘投资复原重置成本乘以同类矿种的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得到。用公式表示即为:
Td=∑Ni=1(UiTi)(1+α)(1-β)
B=Td×K
式中,Ui为各类勘探实物工作量;Ti为各类勘探实物工作量的现行单价;α为其他地质工作、综合研究及编写报告、岩矿实验、工地建筑等费用分摊系数;β为技术贬值系数;N为勘探实物工作量项数;K为同类矿种的行业平均投资利润。
(三)矿地使用费
矿地使用费是占用矿区土地所支付的费用,因此应按占用矿区面积大小进行征收。矿地使用费金额的确定要考虑矿地的机会成本;矿地使用费的征收要考虑对矿地的影响,分勘探和开发阶段确定不同的标准。因为勘探阶段对矿地的影响较小,而开采阶段却可能对矿区土地造成颠覆性的影响,对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侵害也较大。所以,开采阶段的矿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要高于勘探阶段的矿地使用费征收标准。
(四)环境资源税
环境资源税应从量定额征收,按生产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数量征收,以遏制无序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具体税额的确定要考虑不同资源勘探开采过程对环境的影响不同而分别制定,同时还要区分不同矿产资源的战略意义和稀缺程度。对国家稀缺且对发展具有战略影响的矿产资源要课以重税,通过税收来避免资源的无端浪费。
(五)收益调节基金
收益调节基金包括资源特别收益金和资源耗竭补贴两部分,部分资源特别收益金作为耗竭补贴的资金来源。
1.资源特别收益金
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销售矿产资源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称为资源特别收益金,资源特别收益金由石油特别收益金扩大征收范围过渡而来。由于部分世界性资源商品的价格常常受垄断组织、国际形势、国际投机炒作的影响而异常,在开采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可能会出现非正常超额利润,国家应该凭借其行政管理权对某些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特别收益金,以调节资源开采企业超额利润水平。
资源特别收益金征收数额的确定可参照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方法,确定起征点和累进费率,根据测算的开采成本、资源企业的社会负担及合理利润确定其他矿产资源的起征点和费率,并根据开采技术变化等引起的开采成本变化适时调整起征点和资源特别收益金费率。
2.资源耗竭补贴
资源耗竭补贴的资金来源于资源特别收益金。在矿区企业处于开采的末期,其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收益率时予以耗竭补贴,以利于其寻找新矿体,缓解其转产的压力,平衡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收益,提高矿产资源的采出程序,达到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目的。
理论上讲,应在矿区企业的平均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收益率时给予资源耗竭补贴,具体见以下公式:
资源耗竭补贴=销售收入×(社会平均收益率-矿山企业的平均收益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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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产资源;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博弈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9日
一、引言
西部的优势在于资源,其矿产资源丰富,是全国重要的能源战略区域。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成为国家资源基地,有力地支援了国家的工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带动了地方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西部的矛盾也在于资源。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观念,资源价值对西部的贡献并未在经济发展中充分体现出来,西部地区也出现了“守着煤山砍柴烧”等“富饶的贫困”现象。实证研究表明,“资源诅咒”在西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已经出现。另外,矿产资源开发也给资源输出地带来了一些环境外部性问题,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是由矿产资源产生的经济收入在不同主体间的分配。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收益三种(杨德栋、王娜,2006)。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利益分配问题是西部社会经济发展各种矛盾的集中体现。已有研究表明,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矛盾、政府与矿业企业的矛盾、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矛盾以及政府、企业与资源地居民的矛盾;矛盾形成源于利益主体之间诉求能力差异及利益主体诉求能力差异的制度背景(王艳、程宏伟,2011)。
从现有的研究趋势来看,我国对资源开发中利益分配问题存在很大分歧。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仍然不合理,所以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分配方面一直存在着利益博弈。已有不少研究致力于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博弈问题,但是对相关利益主体视角下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博弈的分析还不够深入,所以本文从相关利益主体视角切入,着重分析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博弈过程,并针对博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利益协调措施。
二、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相关利益主体分析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是由资源产生的经济收入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分配。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收益主要有三种类型: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收益。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利益是一个可以层层分解的利益层次,在中央政府利益优先保证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也可以依法分得部分利益。矿业权人是完整的企业法人,应享有相关法人财产权所带来的正常投资利润和超额风险回报。在集体土地上开采矿产资源,一般都会对集体土地和周边生态环境构成一定的破坏。资源地居民作为集体土地的主人,不得不承受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负面影响,因此资源地居民作为相关利益主体,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矿产资源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比较明确的行政隶属关系,不论是矿产资源的中央政府主管部门,还是地方各级行政机构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的矿业企业或是地勘单位,他们之间存在明晰的行政隶属关系。各个相关利益主体的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就是一种委托关系,而且是一种多层次的委托关系。在多层次委托关系下,矿产资源开发主要利益主体政府、企业与资源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升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存在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冲突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方面的分歧;当地居民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但是由于矿权与地权的分离其利益没有得到有效补偿。因此,根据已有的研究,本文认为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应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矿业企业、资源地居民等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依照不同的法定权利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进行利益博弈,表现形式错综复杂。
三、相关利益主体视角下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博弈分析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博弈。在我国分税制体制下,税费分成比例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过程中的直接矛盾。按照我国资源税费分配政策,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一般是4∶6分成,矿业权出让权益中央与地方2∶8分成。仅仅从这两项的比例上看,地方政府应该获取了大部分收益,但是由于资源税税负相对较低,因此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比重较少。按我国分税制体制,增值税和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75%的增值税和60%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归中央,而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名副其实的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这就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利益。
另外,与矿产资源相关的权、责、利分配不一致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博弈的根源。中央政府是矿产资源产权主体,获得所有权收益,地方政府不具有资源所有权,但可以通过资源开发许可权的行政配置和投资权的控制来获取收益,资源开发权决定了利益分配格局。总体上,中央政府在资源开发中获得了更多经济利益,而地方政府又承担本地经济发展的绝大部分责任,因此为获得更多资源收益权利不可避免与中央政府产生利益博弈。
(二)政府与矿业企业的利益博弈。矿业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博弈主要在税费征收与矿权定价方面。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税费体系由于税种较多,加上存在重复征税或者地方政府向企业摊派税费的情况,造成多数矿业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综合对比国内外矿业税收,我国矿业税费率较国外高出6个百分点,增值税和资源税是负担较重的主要因素。但另一方面税费负担过高的同时,部分中央企业以极低的价格获取矿业权,不但严重低估矿产资源价值,政府利益受损,而且很可能会使部分中央企业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同时未充分利用矿产资源。
(三)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的利益博弈。西部地区矿产资源的多数开发权分配给了中央企业,中央企业的经营活动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目标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资源地政府为保障地方的长远利益,通常会选择发展附加值更高的资源利用项目,但是已有学者研究发现,因为中央企业开发的资源主要以向东部输出为主,因此基本不考虑地方政府的产业规划,地方政府依靠引入大型中央企业来促进当地就业率、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愿望往往不能实现,相反,规模经济效应和中央企业的垄断行为会严重挤出地方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市场份额,这便直接影响了资源地政府经济利益。
(四)政府、企业与资源地居民的利益博弈。资源地居民承担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负的外部效应,在矿产资源开发相关利益主体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矿业企业在资源开发中占用土地以及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从而与资源地居民产生直接的利益博弈。另外,地方政府要获得经济发展的同时又要兼顾本地区社会稳定,在土地补偿、税费征收和环境恢复补偿方面与矿业企业和当地居民都存在矛盾。例如,土地补偿问题是矿业征地的核心问题,既关系到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
四、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协调措施
(一)建立合理明晰的矿权制度。建立合理、明晰的矿产资源矿权制度是解决各利益主体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利益博弈的关键。按照科斯定理的基本原理,存在交易费用的前提下,产权初始配置的合理化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必要条件。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应遵循这一原理,以避免矿权制度的不明确成为矿区地方政府与中央利益冲突的根源。因此,在有关矿产资源初始矿权的配置法律条款中,应该明确未来矿产资源初始矿权的二元分布(即明确未来国有土地下潜在的、新的矿产资源的初始矿权归中央政府所有;集体土地下矿产资源的初始矿权归地方政府所有)。这样,中央和地方政府均可通过对矿产资源初始矿权的行使和转让获取矿权收益。
(二)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就是规范政府与矿业企业利益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按照国际惯例,将矿产资源总体收益分成税、矿权收益和投资收益三部分,而目前我国在资源税费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税费设置不合理、税费制度缺乏灵活性,没有鼓励劣等资源开发的政策等。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继续完善行政性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例如应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所有企业提供的与矿产企业相关的劳务均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不仅便于征收管理,也可以充分发挥增值税税收中性优势,符合我国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实现公平税负的趋势;另一面完善权利金制度,明晰矿权收益,例如完善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利益博弈的关键。
(三)建立有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能从源头上促进经济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目标是要求以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和评估矿产资源的价值,要求资源收益地区对资源贡献地区给予环境恢复补偿,从而停止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获得长期的、可持续的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不仅能迫使企业改变无偿使用矿产资源的观念,而且可以使企业在资源开发中主动寻求生态成本降低的措施。这样既可以促使企业努力提高生产技术、合理利用资源,又可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相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合理的资源税费制度以及完善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能够充分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博弈,在增强地方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的同时,又能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鹤霖.油气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利益主体及其博弈研究[D].西安:西安石油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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