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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4-104-2
0 引言
随着我国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逐渐兴起,作为新生事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解决传统医疗的体制问题,提升患者就医体验,成为群众健康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1 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内容
互联网医疗即在线医疗、移动互联网线上医疗,其定义就是将互联网的模式在医疗行业中进行创新应用,为就诊者不同形式的服务,包含线上会诊与治疗、健康知识普及以及电子处方的提供等[1]。本文中提到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主要包括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医疗行业的实践应用以及提供多种形式的医疗创新服务。医疗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缺少优质医疗资源、匹配资源效率不高,而互联网医疗以其独有的优势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互联网为医疗行业带来的增长价值提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因互联网有着信息共享、协作互助的特点,通过互联网连接,医疗资源能够合理配置、医患信息完美匹配,从而有效地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
②因互联网有着智能的特点,利用其人工智能的方式在连续检测的病患大数据及诊断病例的基础上为医生的会诊、治疗方式提供可靠有效的支持。
③因互联网的便捷性,患者可足不出户在互联网上进行在线问诊、远程治疗以及网上支付,使患者节省时间,增加患者就医体验,提高医生会诊效率,有效的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
由此可看出,互联网医疗价值创造的基础是信息共享、智能以及便捷。进一步可了解到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造的价值来自于对医院、患者以及医疗服务管理的有效结合,其具有流程管理性,极大提升传统医疗服务的效率,改善医疗资源稀缺的情况
2 r值共创概述
早在1968年,美国的经济学家Fuehs就提出了顾客也是服务价值的创造者,为价值共创提出了最早的定义。到了1970年,另一位美国人Elinor Ostrom第一次对价值共创提出了概念[2]。作为价值创造领域中的最新成果,价值共创在近年来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消费者而言,价值共创就是消费者在体验中与企业互动,共同创造了服务价值。这一方式在医学领域表现为,患者在询医问诊的过程中,患者进行技能、方式和认知的转化,在享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对康复的每个环节一起创造了服务价值。重视顾客所创造的价值,是价值共创这一理论中的核心内容。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医疗模式所提升的优势,与以往以产品为主的传统思维不同,而是要建立以患者的体验作为中心的新式服务模式,建立开放的、新颖的医疗服务生态环境,把医生、消费者以及设备等资源有机结合,从而达到价值共创。
3 价值共创视角下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分析
将互联网医疗的服务主体进行分析,互联网医疗通过以患者为中心,增强其体验,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看病难”和“看病贵”这两个问题,也增加了医疗服务的价值。因此,精简医疗行业的内部环节和外部程序,把主体的服务活动需要的优先条件完善,给患者就医提供良好的体验,是医疗服务行业在互联网模式下的核心工作。综上所述,在医疗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可将就医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院外环节包括患者的自行用药、静养康复以及健康管理等;在院环节包括导诊、就诊、治疗和住院康复等。以上环节包含了患者在就医时的需求,互联网医疗就要从改善这些环节的体验来切入。对于患者,除去治疗环节,其余就医环节在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中都可进行深入优化,对于医院方面,互联网可扩大其知名度,能够更加系统化地研究患者病例,可提升医院整体运行效率,有效的降低医患矛盾。从价值共创视角下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机理方面分析,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供应链是与传统医疗服务的供应链相似,可以细分成服务供应者、消费者和在中间相互服务的集成服务者。对互联网医疗而言的价值共创,应当是全行业、完整供应链一起进行价值创造。
其发展核心依然是消费者(患者)以及医生等的价值创造,注重顾客体验导向的模式。在互联网医疗的服务中,患者对每一项服务的体验和服务供应者、集成服务者进行互动,对全部服务环节给予客观有效的评价和建议,形成价值共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过程。
4 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的实践发展
通过以上理论阐述,本文将以西南地区互联网医院上线实案分析,研究价值共创视角下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长期以来我国西南地区一直面临着医疗与药品资源匮缺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西南互联网医院应运而生。西南互联网医院成立于贵州省普定县,是我国首家面对社区基层人员以及为偏远地区提供在线医疗的互联网医院,其以覆盖西南、面向全国的服务宗旨,实现解决基层人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西南互联网医院主要从三个方面改善西南地区基层医疗问题:
①通过互联网技术为患者提供就医便利,患者可通过移动客户端,预约联系来自全国各地的签约专家医生进行远程会诊,医生可远程开电子处方,可由地方各大药房进行药品配送。②西南互联网医院与地方医院合作,在线上诊疗过程中,如涉及到检查化验,患者可到线下合作医院继续进行就医。③减少治疗费用,降低患者负担,西南互联网医院通过面向贫困人群提供扶持帮助,在远程诊治收费项目中,按省制定的项目最低定价标准进行收费,部分地区更有医保政策支持。
西南互联网医院结合互联网技术的优势以及医院在医疗领域的资源和经验,使人们体验到足不出户就能看病的便捷,实现真正的医药一体化,患者在家就可进行远程在线医疗、预约检查、开电子处方以及上门配送药品的流程化服务,能够有效的均衡分配各地医疗资源,缓解地区基层医疗现状,同时也提高医生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使得整体互联网医院的工作效率提升。
5 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互联网医疗在我国,目前处于发展阶段,上升空间巨大,商业模式还没有固定,有待完善和提升(包括上文的西南互联网医院案例)。从医疗行业目前的环境上来看,该模式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限制,如行业标准的规范数据不够完善。在目前互联网医疗中标准缺失,行业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移动端APP种类繁多。比如在线上的问诊方式中,医生普遍采用轻问诊,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消费者自身缺乏健康知识。价值共创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合作,很多患者对互联网医疗缺乏认知,使用互联网医疗中出现的相关操作技能不了解导致用户流失。为解决以上出现问题本文提出建议以及对策:完善行业规范,建立统一的行业数据规范格式,减少线上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执业行为;培养群众就医新理念,互联网医疗要有一个稳定有序的流程。通过对互联网医疗进行宣传推广,改变群众盲目求医和大型医院、专家“供不应求”等现象,改变有病才治、被动就医的消极理念,不仅是提升群众对医疗的知识以及技能,更是对人们医疗理念的培养和改变。
6 结论
通过本文论述可知,互联网医疗能有效的解决患者就医困难问题,是互联网技术在医疗行业的新应用。我国互联网医疗虽在发展中阶段,但已具有逐渐成熟的商业模式,从价值共创视角来看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也是改善我国看病问题的重要发展途径之一。
参 考 文 献
[1] 蔡博宇,徐志杰.互联网医疗对构建新型医患关系的影响[J].中国卫生产业,2016(10):9-11.
[2] 陈静锋,郭崇慧,魏伟.“互联网+中医药”:重构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模式[J].中国软科学,2016(06):26-38.
1.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是市区唯一法定医疗救护机构,由政府举办、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主要负责市区(含区与区2108平方公里)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工伤、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的救护;医疗急救;病人转院及途中医疗救治;政府指派的其他医疗保障业务。
2.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下设若干医疗卫生救护分站,主要负责执行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的指令,具体实施现场和途中救护任务。
3.区与区不设医疗卫生救护机构。
4.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首批设立的医疗卫生救护分站为市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钟吾医院、市第二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救护分站。
5.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批准设立和调整救护分站的设置。救护分站可由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直接下设,也可以依托医院设立。依托医院设立的救护分站,车辆、人员、药品、器械等由所在医院提供,并负责人员工资、车辆和器械的维护、更新和保养。分站设置应达到规定的标准(标准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下发)。救护分站在业务上隶属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6.市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或救护分站送来的病人,应进行积极有效的医疗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病人。
二、加强管理,规范服务
1.规范医疗卫生救护呼救号码。医疗卫生救护“120”特服号码属政府所有,市区所有医疗卫生救护呼救均用“120”,“120”专线接入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医疗卫生呼救电话。实行“120”、“110”、“119”联动,“110”、“119”指挥中心接到的医疗卫生呼救电话后,直接与“120”联系,由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安排救护。各救护分站自己接到的呼救电话,也必须与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联系,报告病人的具置和病情,由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调度出车。
2.规范医疗卫生救护服务收费。市区所有医疗卫生救护业务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由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统一收取,并出具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的收费票据。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或救护分站随车医护人员与驾驶员现场收费,共同签字,统一上缴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按一定比例支付救护分站的运行成本。
3.规范医疗卫生救护标志管理。市区救护车辆由各级医疗救护机构按照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规定的标准使用统一救护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车辆未经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许可,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各类医疗机构车辆未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急救”、“110联动”和急救电话号码等标志。
4.确保医疗卫生救护车辆专车专用。各救护机构的救护车辆属于专用车辆,只根据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的调度命令执行急救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急救车辆和人员的工作,也不得未经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同意随意调度急救车辆和人员。
三、加强领导,部门协作
1.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医疗卫生救护机构的规划、设置,做好医疗救护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救护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公安部门要做好“110”和“119”与“120”联动,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遇到紧急医疗卫生救护求助的,要及时与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120”联系,不得与各类医院直接联系。对直接与医院联系出车的,给予严肃处理,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3.通信部门要严格“120”急救电话的使用,按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落地定点单位名单,采用直联或转接的互联方式接入到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并保证通讯质量。严禁将“120”接入到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之外的其他任何医疗机构,并不得为其设置其他医疗救护服务电话,已设置的要予以关闭,并收回号码资源,免费提供有关电话号码的详细信息。
4.建设规划与交通部门要无偿提供救护所需的电子地图,以充分发挥医疗救护指挥调度系统的功能。
5.财政部门按照编制补足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人员的工资待遇,拨付办公、车辆购置和维修等经费。
6.物价部门要根据运营成本积极做好市医疗卫生救护中心各种收费标准的核准工作。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急救医疗行为和秩序,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完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急救医疗服务水平,促进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急救服务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以及社会急救及其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受理急救呼叫后,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院内急救医疗服务,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急诊医疗机构)为急救中心(站)送诊的患者或者自行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急救,是指社会公众在突发急症或意外受伤现场,采用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基础操作,及时救护伤者、减少伤害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领导,将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参与急救医疗服务,健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的急救医疗服务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急救医疗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急救医疗服务体系
急救医疗服务是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市建立由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和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组成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现场自救互救是急救医疗的重要补充。
第七条 信息公开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急救医疗服务信息,方便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第八条 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医疗的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合理使用急救医疗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医疗服务的公益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的理念,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二章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第九条 机构设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规划和设置标准,设置急救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以及承担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的其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院前急救医疗执业登记。
第十条 机构职责
急救中心(站)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日常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二)政府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的院前急救医疗保障服务;
(三)城市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
(四)社会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
(五)其他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 工作规范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院前急救医疗工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执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院前急救人员
院前急救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急救辅助人员。急救中心(站)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业特点的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车辆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急救反应时间)、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按照不低于每三万服务人口配备一辆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救护车标准,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急救医疗标志及名称,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并喷涂标志图案。
急救中心(站)的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未经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不得使用120标识。
第十四条 通讯指挥平台
本市设置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第十五条 专用号码及联动机制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占用和其他干扰。
本市建立“110”、“119”与“120”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受理调度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信息后,进行分类、登记和调度。必要时对呼救人员进行急救指导。
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十七条 现场抢救
院前急救人员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
院前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急诊医疗机构抢救的急危重患者,应当通知急诊医疗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
院前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急救医疗服务。
患者家属或现场其他人员应当协助配合院前急救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 送院原则
院前急救人员应当遵循满足专业治疗需要、就近、就急的原则,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患者或家属拒绝遵从的,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由其签字确认。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关的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十九条 特殊保护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时,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护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由公安机关或专业机构负责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资料记录保存
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监护等过程的信息记录。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国家规定管理保存。急救中心(站)的呼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立体救援
本市积极发展水上、陆地、空中多方位救护,形成水、陆、空立体救护网络。
第三章 院内急救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院内急救能力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本市急诊资源布局,制定急诊科室设施、人员配置标准及管理规范,加强对急诊科室的监督管理。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急诊科室配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急诊科室,加强急诊学科建设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内急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急诊医疗机构开展急诊、重症监护室一体化建设。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急诊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关停急诊科室。
第二十三条 院内急救人员配备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配备掌握急诊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并加强急诊科室医护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院内急救服务规范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院内急救医疗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遵守诊疗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
第二十五条 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医疗的衔接
急救中心(站)应当与急诊医疗机构建立衔接机制,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实现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院前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急诊医疗机构后,急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患者交接手续。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交接,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急诊分级救治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急诊病情分级指导原则,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处置的优先次序。
第二十七条 转诊分流
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救治、转诊或分流。患者经急诊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继续治疗的,急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优先将其转入住院病房治疗;患者经急诊科室诊治后病情稳定、无需继续急诊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或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第二十八条 政策引导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畅通患者双向转诊渠道。
市医保部门应当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者康复。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仍无故滞留急诊医疗机构急诊的患者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制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诊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构功能定位、急诊规模、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和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向急诊科室予以倾斜。
第四章 社会急救
第三十条 政府及红十字会急救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市社会急救的培训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配合开展社会急救培训。
红十字会应当普及急救知识,组织群众参加社会急救培训,参加现场救护。
第三十一条 社会参与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
第三十二条 社会急救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警察、消防队员接受急救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商场、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社、旅馆、旅游景点等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急救技能培训。
其他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 社会急救设施配备
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公民紧急现场救护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都应当立即拨打120电话呼救。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急救医疗服务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社会支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受捐赠单位对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用地保障
急救中心(站)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的医疗卫生用地,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为急救中心(站)预留建设用地,并作为一类卫生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十八条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保障
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
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企业应当保障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的稳定和通信网络的畅通。
第三十九条 交通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在急救车辆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口的道路通行方案,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以外,禁止停车。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临时停车。
任何车辆和行人都不得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通行;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而导致的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免予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为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让行的车辆、行人依法处理。
对依法从事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的救护车免收过路、过桥费等道路通行费、停车费。
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保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医疗专家库。
本市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当建立应急医疗救援队,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工作。
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进行现场伤情评估后,分送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内容。
第四十一条 治安保障
患者应当遵从急救中心(站)、急诊医疗机构的安排,不得干扰急救医疗服务,不得妨碍急救医疗秩序,不得殴打、辱骂急救医疗人员。
对有前款行为的人员,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急救医疗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活动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险
本市将符合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的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制定。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患者或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急救医疗费用。
第四十四条 急救医疗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其急救医疗救治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他渠道解决费用的病情危急、伤势严重的病员,医疗机构可申请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信息化保障
本市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共享;实现与医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急救中心(站)和急诊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规使用急救车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调用急救车辆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规使用急救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义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或使用120标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批准假冒急救车辆或非法营运急救业务车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十条 干扰呼救信息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谎报呼救信息,对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或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渎职责任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急救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急救医疗
突发事件的急救医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摘要】目的:探讨护理管理在院前急救中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为完善院前急救的护理管理工作作出探索。方法:通过总结本人在多年院前急救护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与现代国内外关于院前急救护理管理的最新进展相结合进行分析。总结院前急救物品的准备和管理,院前急救护士的素质要求,护理纠纷与防范和知情同意权在院前急救中的应用。结论:护理管理在院前急救中提高抢救的成功率,减少伤残率和死亡率非常重要。
【关键词】院前急救;护理;管理
【中图分类号】R4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5-0948-02院前急救是急诊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反映医院管理及诊疗水平的重要标志。而做好院前急救患者的护理工作,更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份,把院前急救和院内急诊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套快速有效的急救护理体系,提高抢救的成功率,减少伤残率和死亡率,这才是急救护理的最终目的。现就目前急诊院前急救的一点体会浅述如下:1.院前急救现状
1.1院前急救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进步,院前急救作为急诊医疗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在今天日益凸现。院前急救目的是抢救生命、稳定病情和及时转运,对于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患者的死亡率和致残率、提高进一步治疗的疗效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2院前急救护理人员技能水平:院前急救是涉及到多学科,多专业的知识。护理人员应对个医学学科的知识都有了解,这样才可在对患者进行急救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在给予患者进行急救过程中还需要护士对各项仪器的操作娴熟,护理人员应对人工呼吸机、除颤机、心电监护仪、心电图机等仪器熟练操作[1]。2.院前急救物品的准备和管理
2.1进行各种物品的准备工作。对患者进行急救处理多时间急迫,故应在事前进行各项物品的准备工作,物品包括被子、枕头、担架、氧气筒、监护仪、液体箱、出诊箱、面罩、血糖仪、吸引器、颈围、应急灯、除颤机、呼吸机、心肺复苏箱等物品。
2.2对各项物品进行规范地管理:
2.2.1各项物品都应进行严格的管理,固定地点进行放置,并进行标记。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放置,需要时可马上进行急救。摆放整齐,对出诊箱或仪器进行标号和配套。
2.2.2在进行日常交接时应对各项物品也进行交接,根据记录进行整理规范,急救物品不可外借,在进行交班时在交班本上进行记录清点,对缺项漏项的物品及时追查,补充完整。
2.2.3对各项仪器进行保养维护。在进行交接班的时候对各项物品都要逐一进行清点和查看如果有损害应给予保养和维护,定期对所有物品进行一次查看,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
2.2.4注意补充不足之处。定期所有护理人员对物品维护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如有不足的地方应进行讨论,并分析原因整理出整改计划[2]。3.院前急救护士的素质要求
3.1思想素质及心理素质。一名院前急救护士要有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高尚的护理道德修养及献身精神。同时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
3.2熟练的护理操作。抢救患者时需要大量的护理操作如:静脉穿刺、心肺复苏、导尿、吸痰,呼吸机和除颤器的使用等。均需要熟练掌握,突出一个“快、准”,争取一次成功。
3.3对各种疾病的认识能力和丰富的知识面。要有广而深的多学科知识,要有较强的护理基本功。对患者各项潜在的疾病因素进行预防,出现问题要立即上报主治医师,记录工作应及时、准确。
3.4沟通与协调能力。院前急救是一项群体合作的活动,护士在工作中要协调好医生、司机、患者及家属的广泛关系[3]。4.院前急救中护理纠纷与防范
4.1院前急救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4.1.1患方因素:病人及家属对突发疾病没有心理准备,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及对医务人员产生过份依赖。
4.1.2医方因素:
4.1.2.1专业医护人员配置不全,平均反应时间慢,不能及时赶赴现场。
4.1.2.2医疗人员的服务态度原因:工作人员的语言需要谨言慎行,不可不付责任,在进行各项讲解中都要保持良好的态度,护理人员的态度恶劣会导致矛盾更加激化。
4.1.2.3医疗从业者的法律意识过于薄弱,在进行各项操作时没有防范自我保护意识,对患者的急救工作不规范,对各项急救措施进行补记。
4.1.2.4忽视病人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没有及时签定知情同意书。
4.1.2.5救护车费用,医疗费用方面,也是引起病人投诉的主要原因。
4.1.3社会方面的原因。现今我国正在进行各项医疗改革制度,患者的法律意识也在明显地提高,这让矛盾易于发生,易于出现纠纷。当纠纷发生时负面的因素会刺激患者,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致使矛盾扩大化。
4.2预防方法:
4.2.1管理方法应具有科学性:
4.2.1.1管理系统化:要有系统管理观念,加强救护人员综合素质教育和培训,注意提高救护人员的基础理论水平和技术操作能力,增强救护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4.2.1.2管理制度化:建立完善的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通讯设施维修制度,急救的各项用品都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4.2.1.3进行标准化的管理措施:所有的操作流程都应进行标准化管理,各项流程制度应标准的进行操作,规范化操作可避免护理差错的发生。
4.2.1.4管理法律化:组织救护人员认真学习《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法律的角度认识提高值班救护人员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4.2.2各项文书工作都应规范化。所有人员的文书记录工作都应具有规范化,并定期进行检查,在进行交接时也要进行复核。
4.2.3医疗服务费用的收取应规范管理。严格医疗费用的收取,要做到收费有根据、有理由。严格按医疗服务费用收取标准执行。向病人收费时要向对方讲明所收费用。避免因费用出现纠纷。[4]参考文献
[1]邱芙蓉.院前急救与护理现状分析[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7卷第3期:21-22.
[2]冯春爱,何秀英,杨裕红.院前急救物品的准备和管理[J].护士进修杂志,2008年3月第23卷第5期:471-472.
【项目名称】
救护知识下乡进校园——关注乡村儿童健康
【执行机构】
合肥学院大学生红十字会
【项目背景】
根据2011年联合国统计的数据:中国每年有超20万14岁以下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即每三名死亡儿童中就有一名是因意外伤害致死。0-14岁儿童意外伤害死亡的发生率是美国的2.5倍,韩国的1.5倍。这是当下一个普遍社会问题的写照,即国人逃生和急救能力的相对缺乏。尤其在农村地处偏远,因医疗救护水平差,以及救护能力有限等等也使得青少年安全问题更为凸显。有关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公众急救知识普及率不足2%,甚至很多人连120急救电话都不懂正确使用;相比之下,美国每4个人中便有1人具备基础急救知识,新加坡每8人中有1人接受过专门培训。
在少年儿童中,因急救知识和能力缺乏造成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将急救和安全知识培训纳入学校教育,更是十分必要。因为无数事实证明,从小就打下的基础是最为牢靠的,且急救知识一旦作为必修课出现在中小学教育中,就意味着它需要通过考核,来保证孩子们学会,而非走马观花,应付差事。如此,一来可以使少年儿童的意外伤害事件大大减少,二来,也能从根本上提升国人的安全意识和救助能力。
【项目实施地】
合肥农村(留守儿童)各中小学(10所)
【项目服务人群】
农村青少年儿童(留守儿童)
【项目目标】
1. 减少合肥地区青少年的意外伤害,增强自救和救人能力;
2. 解决农村地区(留守家庭)健康教育水平差的问题
2. 农村孩子中多是留守儿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保护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增强在校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医疗救护意识,进一步提升当代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项目计划解决的问题】
1.帮助青少年儿童以及留守儿童家庭解决家庭健康知识缺失问题;
2.做好项目执行团队志愿者自身医疗知识的培训工作;
3.做好项目实施地的中小学及乡村小学的宣传和开展工作;
4.做好孩子家长或老师的沟通工作。
【项目周期】
从2013年6到2013年10月
【项目产出】
1.关于医疗知识下乡活动的宣传视频(微电影)一部。
2.市县级以上媒体报道4篇以上,省级2篇以上。
3.活动涉及学校有1000名青少年儿童救护能力达到合格。
4.从培养的小学员中评选出10名优秀救护员就行表彰,并授予证书。
5.通过腾讯微博宣传活动进行和开展情况,引起更为广泛的关注。
6.培养和锻炼项目执行团队成员的团结协作能力。
7.每名志愿者撰写一份活动报告,制定活动方案及总结报告,为后续活动开展留下宝贵的经验和建议。
8.在大学新生中做此次活动的公益宣讲会,将此活动的影响力深化下去。
【项目进程】
日期
活动/工作
备注
前期调研阶段
1.与合肥学院团委沟通活动的具体事宜得到院团委的支持;
2.面向全社团内部选拔有爱心、有能力志愿者20名,为其购买活动期间的意外保险
3.与合肥市教育局取得联系,获取合肥农村地区中小学其是留守儿童中小学的信息,并进行实地的调查走访
4.确定活动面向的10所中小学;
2013年6月14日
成立合肥学院大学生红十字会《医疗救护下乡进校园——关注乡村儿童健康》项目组和动员大会,选拔相关小组领导团队;
2013年6月21日-2013年6月22日
与合肥市红十字会取得联系,提高执行团队的志愿者培训专业的医疗救护知识和能力,取得安徽省红十字会医疗救护合格证
2013年6月28日-2013年6月29日
1.购买和制作活动所需全部用品以及相关用品的准备(医疗救护人模型,队旗,队服,横幅,材料打印等)
2.在次与此前达成协议的10所中小学沟通,确保不出现变故。并安排好志愿者住宿问题
2013年7月6日
合肥学院大学生红十字会社会实践启动仪式
合肥学院团委统一进行
2013年7月9日
1.抵达第一个活动地点(中小学)
2.团队负责人与当地学校和当地教育局相关领导做好沟通和活动的对接
2013年7月10日-2013年7月20日
调研A组前往10 中小学进行教学之前的医疗救护知识和能力调查
2013年7月10日-2013年7月20日
教学组给10所中小学学员进行授课和考核
2013年7月10日-2013年7月20日
调研B组前往10 中小学进行教学之后的医疗救护知识和能力调查
2013年7月21日
针对所有学员组织医疗救护知识和技能大赛
2013年7月22日
返回学校
2013年7月22日-2012年8月1日
1.撰写活动实施前后数据分析报告,检查教学成果;
2.每名志愿者撰写一份活动报告,及总结报告。
2013年10月4日
校园宣讲会,介绍和宣传此次活动的成果
合肥学院进行
【财政预算】
活动/工作
经费科目
金 额
备 注
前期调研
路费
200元
10名志愿者,路费20元/人
餐饮费
100元
10名志愿者,10元/人
材料打印费
10元
保险费
280元
20*14元/人=280元
志愿者培训
培训费
100元
安徽省红十字会救护合格证工本费5元/人
医疗救护知识教学中
救护人模型
0元
从合肥市红十字会借
队旗
100元
队服
400元
20套,20元/套
材料打印费
240元
1600页*0.15元/页=240元
横幅
200元
10所学校,5*(8*5元/m)=200元
路费
400元
餐饮费
865元
荣誉证书
50元
奖励10名优秀学员
宣讲会
横幅
40元
矿泉水
15元
嘉宾专用
经费合计
3000元
【目成员简介及过往项目经验优势】
杜佳佳:女,合肥学院大学生红十字会负责人,主管社团对内,大三学生,合肥市红十字会志愿者,在校期间负责组织社团多个大型项目,项目活动操作经验丰富,口才很好,曾获得安徽省挑战杯创业大赛银奖等等省内外奖项,已经取得了《安徽省红十字会医疗救护培训合格证》,曾受到安徽省红十字会预防艾滋病主持人培训班并顺利结业。
袁映凯:男,合肥学院大学生红十字会负责人,主管社团对外发展,合肥市红十字会志愿者,大二学生,负责社团度外交流,在合肥地区公益组织发展较为了解,代表社团多次出席对外交流工作。为人勤恳,有思想。已获得《安徽省红十字医疗救护合格证》
汤金鹏:男,合肥学院大学生红十字会组织部负责人,合肥市红十字会志愿者,大二学生,合肥学院医疗救护服务队负责人,在策划组织方面能力突出,对待事情较为负责,认真,已获得《安徽省红十字会医疗救护合格证》
【如果您后续可获得20-100万的持续资助,项目的规划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