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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物保护;旅游;关系
濮阳市位于黄河下游北岸,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是中华民族发祥地之一,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在这片土地有着仓颉造字、晋文公退避三舍、柳下惠坐怀不乱等历史佳话,春秋时期诸侯会盟、晋楚"城濮之战"、齐魏"马陵之战"、宋辽"澶渊之盟"等历史遗迹。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决定了濮阳市要重视开发以历史文化为主体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文物优势,发展文物古迹旅游,推动濮阳市旅游事业的发展。然而,旅游业的发展和文物保护工作既有统一,又有矛盾,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促进良性发展,是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
一、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一)发展旅游能够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根本不够,致使许多文物因经费问题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发展旅游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旅游区就可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一部分用于文物保护。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濮阳市各级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在经费投入方面连年有所增加,同时经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全市每年投入文物保护和文物景区开发的民间资金也有明显增长。
(二)发展旅游可以增强人们保护文物的意识
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人们在游玩的同时获得丰富的人文知识,受到历史文化的熏陶,这样一来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蕴含在文物之中的文化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意识,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依法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2]
(三)发展旅游,可以让政府部门更加重视文物保护
一方面,由于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为了充分利用它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政府和旅游部门一定会重视起来文物的保护工作,以便使其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因此文物一旦遭受破坏,就会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政府和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文物保护。
二、发展旅游对文物保护有一定负作用
(一)短视行为导致文物被破坏
一些旅游部门缺乏长远眼光,急功近利,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采取掠夺性开发的方式,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任意改造文物,造成文物被破坏
一些旅游部门为了提高文物古迹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使其长期为旅游服务,在发展旅游的同时,确实对文物采取了一些维修与保护措施。但由于一味的降低维修成本,致使所雇用的维修人员文物专业素质较低,不懂得文物的维修与保护应尽量使其维持原样、符合其历史时代特点,而对文物古迹进行随心所欲的改造,将其弄成一个四不像,名为保护,实为破坏,造成不可逆的损失。[3]
(三)旅游业的发展,使文物遭到破坏
车、船等交通工具排出的废气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空气,旅游基础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以及船舶泄出的油污等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水源,这些被污染的水和空气对文物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份,使文物古迹受到浸蚀,特别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迹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凡游客所到之处,都存在着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涂的现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盗取文物古迹的部件,此等野蛮行径,严重地破坏了文物古迹。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关系的措施
(一)做好文物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文物保护不仅是文物管理部门的职责,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如果不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了解文物法,了解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文物部门的管理工作就会举步维艰。因此,首先要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的危机感和保护文物的责任感。其中最重要的是向各级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文物旅游景区宣传,要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法的严肃性和文物保护对旅游事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作用,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只有如此,文物部门才能顺利依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二)依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加强文博队伍建设,坚决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树立文物执法的权威。培养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文物管理工作的效率,以适应文物旅游不断扩大的需要。其次,要建立公安、工商、规划、城管、文物等各关职能单位统一行动的机制,加大对文物旅游景区的治理力度,树立文物部门执法的权威。
(三)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
文物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十分脆弱,损毁一处就少一处,而且损失了就永远无法弥补。经历漫长岁月的“洗礼”,能残留至今的文物已弥足珍贵,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永远保护好这些文物。我们要用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首先要保护好现存的文物资源。其次要保护好文物的存在环境。文物资源的存续也需要一个特定的环境,是自然和人文生态环境的一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个城市都在大张旗鼓的搞建设。古寺庙、古迹周围到处都是高楼大厦、车水马龙,这些现象将来可能会与文物保护产生冲突和矛盾。因此我们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文物资源的不可替代性,给文物资源留下一定的空间,使之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并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4]
总之,发展旅游与保护文物二者相互依托、相互承载。文博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意识,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发展旅游创造条件;旅游部门也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文物古迹工作方针,尊重文物古迹工作的客观规律,彼此密切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好保护文物古迹与发展旅游的关系,使保护文物古迹和发展旅游很好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龚新.文物古迹保护与旅游开发[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9(06)
[2]程子建,钟笑寒.文物保护与旅游产业化:不完全合同理论[J].旅游学刊,2007(06)
关键词:文物环境 文物保护 影响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拥有悠久文化历史的文明古国,现今发掘的文物古迹不计其数,这些古建筑、古墓群、石窟刻、古陶制品、古文化遗址、珍贵艺术品等都是具有学术价值和历史机制的珍贵古物,然而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人为因素等的影响,比如古建筑的腐朽、金属器皿的锈蚀、石窟和雕刻的风化侵蚀、壁画彩绘的脱落等,这些因素的存在让文物的存在岌岌可危。文物环境是文物古迹本身与其存在的关联的自然环境系统,它包含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大方面,而加强文物环境的研究和保护势在必行。
1.文物环境对文物保护的影响
1.1自然环境因素
大气污染。大气环境中污染物、酸雨、粉尘、二氧化硫、臭氧等因素是影响文物保护的关键原因。以酸雨为例,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大气中经过化学反应和物理组合后随着雨、雪、霜、雾等形式降落到地面从而形成酸雨。酸雨是造成文物损坏的罪魁祸首,能够加速文物腐蚀的速度,我国很多文物古建筑和古雕刻中含有大量的大理石成分,酸雨对其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四川的乐山大佛基岩,在30a酸雨作用下,平均风化侵蚀速率在0.2g/h・m2左右,也就是说被侵蚀的厚度达到2cm。酸雨除了对地面的文物造成极大损害之外,酸雨降落地面并渗透到地下后,对地下文物也产生极大的危害,酸雨中的硫酸和氮化物会导致土壤出现酸化,改变土壤的酸碱度,从而侵蚀地下文物中一些青铜器、铁器、骨器等文物。粉尘是一种极细的颗粒,容易侵入壁画、塑像的间隙中,从而污染雕刻、壁画等的艺术视觉效果,此外粉尘的沉积会破坏壁画的粘合力,导致壁画出现大面积的脱落、褪色等现象。二氧化硫主要对石灰石文物的破坏作用较大,石灰石材质的文物表层接触到二氧化硫后,使硫酸钙重结晶体而产生压力,导致表层被腐蚀脱落,一旦在受到水的冲击,文物表面就会变得粗糙,甚至走形[1]。
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二氧化硫、氮化物等物质的污染后,水体中会存在大量的酸、碱、有机污染物等,污水在循环排放的过程中渗透到地下对地下文物产生严重的危害,比如对地下文物中的古陶制品、墓葬、化石、青铜器、铁器等造成腐蚀,降低了文物开发和贮藏的质量。
辐射线。辐射线能够加速文物表面快速老化,损害文物的质量,缩短文物存留寿命,辐射线中以紫外线的破坏力量最强。光环境中的辐射线既能够减弱纺织类文物的颜色,降低纺织物的强度和韧性,阳光中的紫外线、蓝光等诱导空气中的一氧化氮、碳氢化合物形成光化学反应,从而产生少量有机醛类等强腐蚀力的污染物质,一点一点地蚕食古文物。
微生物。在文物古迹中存在大量的壁画、棉麻织物、木制品、纸制品、颜料等,这些天然的有机物质的表面极容易产生微生物,比如硫细菌、铁细菌等[2]。比如河北沧州的铁狮子观,由于长期于露天环境下,铁狮子出现大量裂痕,而微生物就是导致裂痕的关键。
1.2人文环境因素
振动及噪声污染。强大的噪声引发振动,它不仅对文化环境产生破坏,对文物的安全保存也造成极大的危害。我国的一些古墓群、石窟等周边环境中,经常由于人为的原因,比如大型机械运作、开山放炮、建筑施工、交通工具等引起大量的噪音,从而产生巨大的报批振动、机械振动等,这些噪声及振动的存在严重影响文物古迹的安全保存。在我国文物石窟周边一般是厂矿的集中区域,这些厂矿在矿产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工程机械施工振动,这些噪声引起的振动远远超过极限,比如龙门石窟、大同云冈石窟等,这些石窟周边还有大量的公路穿行,车辆来往引起的振动,虽然其产生的破坏作用并不明显,但是长此以往,石窟岩体表层会出现大量的裂缝,削弱石窟结构强度,从而导致大面积脱落。
文物旅游业发展。文物古迹旅游虽然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文物古迹中游客数量过多、游客行为素质的不规范也会造成文物古迹的损害。我国现存博物馆有2000座左右,馆藏文物1500多万件,但是随着近年来游客数量的激增,旅游旺季时不间断地参观,导致众多文物古迹长期处于不受保护的环境之下,加之有些游客行为素质偏低,随意在文物上涂抹刻画,极大地影响了文物的外观视觉效果和保存品质[3]。游客在旅游旺季陆续参观石窟,导致石窟长期暴露于酸性气体腐蚀环境下,加速了壁画的腐蚀、褪色。
2.文物环境的保护措施
2.1加强环境污染防治
文物环境的保护要加强环保部门与文物部门的合作,采取科学适当的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使文物环境符合环境质量标准。首先,降低二氧化碳、硫化合物、氮化合物等的排放量。其次,积极治理水污染,建立水资源保护区,从整体上解决我国水环境恶化的困境,并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控制工业水污染的排放和治理,管理好农业水污染源,确保水质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三,治理噪声污染。文物环境周边要禁止大型机械、车辆、厂矿等的运作,减少噪声引起的振动。倘若一些建筑和车辆噪音难以避免,可以在产生噪声的部件上安装消声、避振等控件。
2.2改善文物保存的生态环境
通过建立博物馆或考古遗址公园的方式,对文物保护环境进行分类管理和保护,既有利于综合化保护文物,又有利于改善文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4]。对于处于生态环境较差的文物环境地区,应该积极采取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比如植树种草、建立生态保护区等。文物保护规划应该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一致,对不同的文物要采用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比如大同云冈石窟要改变周边的酸碱大气环境,控制游客浏览量等。
2.3引进先进的文物保护技术和设备
当前的文物保护应该以防止文物受损为主,而文物修复只是被动性的措施。为了降低文物受损概率,我国文物保护局应该积极引进先进的文物保护技术和设备,比如敦煌研究院就引进了环境监测系统,对进入莫高窟游览的游客数量进行科学化监控管理;上海博物馆引进了化学发光氮氧化物自动测定设备,能够对博物馆内陈列的书画、古陶器品等进行长期监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调节博物馆内的空气环境。
3.结束语
终上所述,影响文物保存的环境因素中大气污染是最大劲敌,其中的酸雨、风化、粉尘等破坏能力最强,在文物环境保护中应该着重考虑。为了科学有效的做好文化保护工作,国家环保部门和文物部门应该通力协作,以预防为主、治理优先为主要原则,加强生态环境和环境污染防治,并制定严格规范的文物环境质量评估标准,科学统筹文物考古计划,坚持文物原地保护,科学、有限度地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业。
参考文献:
[1]迟畅.环境因素对文物的影响及文物考古环境保护问题探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38(2):11-13.
[2]单霁翔.大型考古遗址公园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0.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体系
Abstract: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y has been the core of historic c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practice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conservation planning theor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on protection levels and object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irty years of urban conservation experience proves that urban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a whole level work,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on "crossed" planning, more important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through the "off-line" urban planning control, which requires a whole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at all levels to suppor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protection concept through to all aspects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this is where the essenc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Key words:historic city ; urban conservation ;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8-13(5)
1 把握名城保护规划的真正内涵
对于保护规划的必要性早在名城保护制度创立开始就格外强调。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名城时就明确指出:“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应即组织力量,对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保护规划”。对于什么是名城保护规划,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上名城保护的内容被总结为“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名城保护规划的定义是:“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2008年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内容主要也是针对保护规划与实施做出具体规定,可见保护规划在名城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然而,名城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动态性。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的有机体,始终处于新陈代谢过程中,一成不变是绝不可能的。对于名城而言,保护不会也不可能是全部,除了保护,如何保留、改造、更新以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是名城保护必须面临的问题。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城市发展的必然性,使名城保护的内容与方法不仅要包含对遗产自身保存与维护问题,同时还包括对遗产所处城乡环境的变化与发展的控制与引导问题,两者同样重要[1]。名城保护规划不仅是一种针对历史遗存的技术措施和方法,而且是通过各种方法使一定规模的城市环境保持整体的和谐关系,是涉及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规划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城市历史保护不仅意味着文物古迹或历史地段的保护,而且还包括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中各种积极因素的保护与利用”[2]。因此,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名城保护的理念要贯穿到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这才是保护规划的要义所在。
同时,名城保护规划也不是指纯粹的规划编制过程,完整而有效的保护规划应该包括从规划研究、编制,到规划实施、管理的每个过程。正如周干峙院士所指出,“名城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保几个区、几条街、几幢房的问题。它实质上是对名城整体工作的一个全面的认识问题和工作的综合反映,它涉及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方面面。”[3]
2 三十年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演进
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本身就是名城保护的重要实践,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名城保护理念与方法的演进,从1980年代开始大致在各个年代呈现出不同的主要特征:
2.1 1980年代的探索期
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名城名单的同时就下文要求编制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刚刚起步,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名城保护规划的概念、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做出规定。1986年,《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保护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城市规划条例》(1984)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是“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保护城市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的精华和著名的传统产品”。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尽管尚未形成明确的体系,但是就保护对象而言,涵盖了文物古迹、古建筑或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城市传统格局和风貌、遗址、山川水系、传统文化等较为全面的内容,尤其是强调对城市历史的研究与现状的调查,根据名城自身的特点去探索保护规划的重点。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在体系上虽然没有建立统一的编制标准,但是大部分的名城保护规划都能围绕名城特色,抓住保护的重点,为以后的名城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西安保护规划提出保护旧城完整格局,显示唐城宏大规模,保护周、秦、汉唐城市遗址;苏州提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以及在古城西侧开辟新区的总体建设布局;昆明保护规划既有市域范围内对滇池的保护,也有城区范围内点线面的保护;延安保护规划对革命纪念地实行分级保护;平遥保护规划提出对古城实行全面整体的保护,全城划定三个级别的保护范围。这些早期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方法,在此后保护规划的修编制定中都得以延续。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对象的问题。保护规划基础研究扎实,对城市特色与历史文化价值定位准确,规划重点突出。但是在保护层次方面,文物古迹是保护的重点,历史街区还没有作为一个明确的保护层次出现。在规划实施方面,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所限,全面实施保护规划的现实条件并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践对规划编制的反馈和检验,使保护规划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和局限性。在规划体系方面,整个城市规划体系尚处在不成熟阶段,保护规划也不例外,上与城市总体规划,下与详细建设规划都缺乏有效的衔接。
2.2 1990年代的成形期
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明确了名城保护的内容,即“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1994年在国务院颁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之后,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范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审定。在历史城区普遍遭受建设性破坏的背景下,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性开始被认识。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开始形成三个层次的框架,名城保护规划编制逐步规范化。
这一时期,北京名城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并对北京旧城整体格局与风貌保护提出十大方面措施;武汉名城保护规划是严格按照建设部要求进行编制的范例,规划内容覆盖面全,分为城市整体、城区、市域三个层面,每个层面明确各自的保护对象与措施;洛阳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特点,提出建立展示体系来揭示名城历史文化内涵,为遗产保护展示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上海针对近代遗产丰富的现状,主要抓住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这两个重点。
199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方法的问题。在明确了名城保护的三个层次之后,其所对应的保护方法也是不同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要采取保护与整治的方式,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整体的历史风貌,维持和提升原有功能。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更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及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城市传统文化。
随着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不断完善,详细规划开始在名城保护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新规划类型的出现,完善了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弥补了名城保护规划停留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不足。但是,这些详细规划在编制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控规中与保护相关的指标体系,保护整治规划中建筑的分类与措施等核心问题在各地的规划实践中不尽相同。此外,计算机制图尚未完全普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操作性。
2.3 2000年以后深化期
2000年之后,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执行进一步制度化。2003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纳入法律范畴。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出台,对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保护范围与措施,保护内容与重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成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的唯一技术标准。
针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201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将名城保护作为重要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之一。
2007年新的《城乡规划法》修订颁布,其中明文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由于其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保护规划的编制、审定、实施等,保护条例本身就是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与标准。按照保护条例的要求,2012年12月,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成为保护规划编制最为权威的规范要求。
2000年以后,名城保护规划的显著特点是保护体系的不断深化完善,并呈现出全面、分层、分级的特征。随着城乡规划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城市遗产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名城保护规划已经从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以历史城区为主的专项规划演变为各类保护对象、各个规划层面、各项保管层级的保护规划体系。如南京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主城、老城三个层面,分别构建了从物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框架,以及划分了法定保护、登录保护、规划控制这三个等级的分级控制体系。苏州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市区、中心城区、历史城区等若干层面确定不同的名城保护对象。上海将名城保护规划具体落实到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确立了与行政区划等级一致的名城名镇名村的城乡保护管理体系。在规划类型上,保护规划有名城名镇名村的总体层面的保护规划,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古镇古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等。在保护内容上,包括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等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风景名胜、历史景观、山川形胜等自然遗产。在保护级别上,在国家、省、市县的法定保护层级中也不断出现规划控制的非法定级别。
30多年来,名城保护规划总的发展趋势是从简单到系统,从没有体例到逐步规范,随着规划编制的不断发展,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保护体制的不断完善,名城保护规划在各个层面形成相互支撑的保护规划体系。但是,当名城保护规划朝着“全面系统、分层分级”的方向发展,如何在复杂的保护规划体系中突出名城特色和保护重点依然是值得反思的问题。同时,名城保护规划最终要放在保护实践中加以检验才具有真正意义。
3 厘清名城保护三个层次及反思
名城保护的层次问题非常重要,当下普遍的问题就是错位的保护与建设,比如把本该对待新区的建设方式,用到历史城区导致大拆大建;把本该对待历史城区的有机更新方式,用到了历史街区导致拆旧建新;把本该对待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模式,用到了文物古迹导致毁真造假。
名城保护体系有三个重要的保护层次,即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它们所对应的法定概念就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不同的保护层次对应不同的保护方法,这是中国名城保护工作30年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4]
3.1 第一个层次是文物古迹
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实物遗存,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布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就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关于文物古迹的修缮,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核心在于真实全面的保护文物有价值的“历史信息”。申报国家名城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
国家名城保护制度的产生与文物保护有着天然的联系,1980年代初全国政协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把历史城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的意见,就是为使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配合,相得益彰。然而文物古迹“保”易“控”难,名城中对文物本体保护尚能基本保障,但是文物保护范围之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却常常处于建设“失控”状态,造成文物古迹周边视觉的污染、尺度的失调、安全的隐患等等破坏行为,而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限额的行政处罚根本制止不了破坏性开发建设的利益冲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正是文物保护管理的尴尬所在。
历史建筑是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增的保护对象,在类型与方法上可以归为文物古迹一类。历史建筑在法定概念上是由地方政府公布保护的非文物类建筑,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应该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强调“保用结合,永续利用”,由此带来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也应该更加多样。历史建筑是“文物保护单位”的有益补充,对建筑遗产的广泛保护、多样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3.2 第二个层次是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主要指能较完整的体现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包括城市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建筑群等。历史街区和历史村镇之所以属于这个保护层次,就是因为它们的特点和保护方法接近。
长期以来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心落在了历史街区保护上,使历史街区成为名城保护实践的主战场。历史街区保护必须坚持正确的理念,这也是历史街区保护的基本经验。一是要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延续真实的城市记忆,这是作为城市遗产的基本要求。街区内反映典型历史风貌的建筑和环境要有丰富的历史信息,这是不可复制的。二是要保护完整的历史风貌,强调街区内建筑与环境的整体融合性,并非强调建筑单体的独特性,而作为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历史街区整体上又具有明显区别与其他区域的历史场所感和社区归属感,这是历史街区的特色与价值所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要保持永续的街区活力,城市遗产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动态性,历史街区不仅记载着过去,也承载着未来,保护街区、复兴街区,使其成为当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街区永续发展的动力所在。
对历史街区而言,实施积极的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现实中历史街区物质环境的破败正是长期以来被过度忽视的结果,不能因为历史街区保护的复杂性而放弃对其应有的维护,历史街区既然作为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就要体现出重点保护的地位,对动态的城市遗产而言,消极的留存就是破坏。
历史街区的保护更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历史街区的特色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保护历史就要对一砖一瓦、一草一木予以敬畏,要一朝一夕恢复上百年的历史风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焚琴煮鹤。实践证明,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是昙花一现、不可持续,成功的街区保护本身需要经历时间的磨练。因此,历史街区的保护注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积极践行,审慎渐进。
3.3 第三个层次是历史城区
历史城区是体现名城历史文化价值的核心区域,是感知城市文化特色与氛围最直接的、最重要、最全面的部分。同时,它也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数以万计的人在这里生活和工作。所以历史城区的发展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城区重在整体保护,有机更新,其内涵就是包括了保护与更新、控制与引导。
30多年来历史城区一直是名城保护的最大盲点,历史城区在1980年代节节失守,在1990年代处处失控,到2000年以后多数已经面目全非,名存实亡。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保护措施”的第一条赫然就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但是历史城区整体保护不只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要深刻认识整体保护的内涵不易,要全面付诸实践行动更难。
历史城区的“失守”不仅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规划方法上的问题。从表面上看,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以及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是个点线面结合的保护体系,但是最后主要落在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上,所谓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也主要体现在诸如道路格局、城河城墙、河道水系、城市轴线、城市地标、建筑风貌等“点线”控制要素上。这样的规划方法由于从一开始就忽略了“整面”的保护与控制,抓“点”放“面”,其结果是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线划到哪儿,线外的拆除改造就跟到哪。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先生在全国“两会”上提及北京的“规划性破坏”质疑的就是这样一种规划情况,“在古城内划出若干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随后便在保护区之外大拆大建,文保区基本都成了孤岛。”[5]所谓历史城区面积的大小根本不是放弃整体保护的借口,诸多世界遗产城市的历史城区范围都在几十平方公里,整体保护贵在保全,“面”不全则“城”不善。
4 建立名城保护的规划控制体系
实践证明,仅有名城保护规划是不够的,要建立一整套保护规划体系,将名城保护的要求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即在整体层面予以统筹协调,在局部层面予以空间落实。名城保护的规划体系涵盖了从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名城保护发展战略规划,到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地段保护与整治规划,以及文物专项保护规划等(图1)。
一是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除了划定各个层面的城市遗产的保护范围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从城市遗产保护的角度影响和反馈总体规划,即依靠总体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从整体层面来解决名城保护的问题,包括城市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用地布局、产业调整、交通组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就是要将保护与控制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街坊地块,如苏州、泉州、常熟等古城的建筑风貌与高度的有效控制,就是得益于较早运用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长效手段。
三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的保护就要将保护与整治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整体保护建筑及其空间环境,坚持渐进改善的保护方法。
参考文献:
[1]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27.
[2]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8.
[3]周干峙.城市化与历史文化名城[J].城市规划,2002(4).
1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与现状
国外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由来已久,而从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19世纪。最有代表性的文件就是1964年制定的《威尼斯》,它是一部关于文物古迹保护及修复的国际。2005年10月在中国通过的《西安宣言》延续了《威尼斯》的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概念并加以扩展,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它把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界定为:直接的和扩展的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日益得到重视,并且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近年来,全国各地出于振兴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大力开发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这些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也出现了各种各样不利于保护的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片面地认为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急功近利,只重近期效益,竭泽而渔,过度开发,破坏了永续利用。还有些地方为了旅游效果,不顾历史真实盲目复建,造假古董,仿古一条街方兴未艾。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历史信息,损害了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违反文物法原则,损害文物价值,也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2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
位于山西的平遥古城,是一座具有27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是中国目前保存最为完整的四座占城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以整座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的古县城。平遥旧称“古陶”,明朝初年,为防御外族南扰,始建城墙,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在旧墙垣基础上重筑扩修,并全面包砖。以后景德、正德、嘉靖、隆庆和万历各代进行过十次补修和修葺,更新城楼,增设敌台。康熙四十三年(公元1703年),因皇帝西巡路经平遥,而筑了四面大城楼,使城池更加壮观。平遥城墙总周长6 163 m,墙高约12 m,把面积约2.25 km2的平遥县城一隔为两个风格迥异的世界。城墙以内街道、铺面、市楼保留明清形制;城墙以外称新城。这是一座古代与现代建筑各成一体、交相辉映、令人遐思不已的佳地。
平遥古城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它完整地体现了17世纪一19世纪的历史面貌,为明清建筑艺术的历史博物馆。其古建筑及文物古迹,在数量和品位上均属国内罕见,对研究中国古代城市变迁、城市建筑、人类居住形式和传统文化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这座坚实完整的砖石城池,数百年来在军事防御和防洪挡险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城内街道、古建衙门、市楼、商店、民居等还保留原有的明代形制,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7年12月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平遥古城为世界文化遗产,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平遥古城的评价是:“平遥古城是中国汉民族城市在明清时期的杰出范例,平遥古城保存了其所有特征,而且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为人们展示了一幅非同寻常的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
3平遥古城的保护现状和经验
平遥被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古城在一瞬间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完整保存平遥古城,山西各级政府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199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平遥古城保护条例》,随后平遥县据此编制了《平遥古城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平遥古城环城地带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地方性保护办法,对古城进行了全面综合的环境治理工作。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平遥县开展了“蓝天碧水”工程,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企业,不符合环保政策的企业一律不准审批,同时,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取缔;为改变古城内多年形成的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的状况,当地政府先后投资数亿元,对古城内10l?余条中小街巷进行了硬化改造,并完成了古城内主干街道的管线人地工程,改变了城内各种网线、电线杆如蜘蛛网密布的状况;为了保持古城的原汁原味,当地政府开展了有序的移民行动。居民搬迁后,原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被拆除,古文庙、城陛庙、清虚观、日升昌票号等一系列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和明清宅院相继受到保护,得到应有的原貌恢复。为配合大规模居民搬迁,平遥县在古城外建了几个居民小区,同时推行集中供热、集中供气,使住在古城内取暖、用气不便的居民自行逐渐搬迁。
另外,当地政府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开发措施,使古城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保持活力。比如为了保护性开发素有“古代中国华尔街”之称的西大街,使其既保存街道的古朴风貌,又延续自身的商业价值。政府将其辟为步行街,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行驶。西大街被划定为古城内的一级保护区,其街面建筑严格保持传统建筑的群体布局、空间风貌、形体色彩和建筑材料等,在维护、修复、重建中也必须按原有风貌进行施工。如今,西大街不再拥有“华尔街”的地位,但却给平遥老百姓带来可观的财富,成为保护和开发相得益彰的典范。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方法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要遵循保护和发展兼得的原则。既要使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实现城市现代化。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还要遵循一定的保护方法。从城市总体角度采取综合措施,确定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确定城市合理布局,开发新区,保护古城。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保护古城空间秩序。做好城市设计,延续风貌特色。
另外,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
这些原则和方法是平遥多年来在庞大细密的古城保护和发展的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和推广意义。笔者认为,其他城市和地区在学习的同时,应根据各自地域特征和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保护规划,确定明确的保护目标,确定保护内容及重点,提出保护措施。
关键词:南阳古城;开发保护;原则与措施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古城、历史建筑、传统街巷、古民居甚至连文物古迹,都似乎成了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意识到:古城既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又是社会经济的文化景观,其历史建筑的地方特色、街巷的空间记忆和传统风貌更是一笔宝贵的建筑遗产。每个古城的形成和发展都是由特定的历史所赋予的,它记录着历史演变的轨迹,展现着那个时期的典型风貌和地方特色;反映着历史文化宝贵的价值;显示着城市的“记忆”。
南阳古城的研究背景
南阳是国务院第二批命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有“南都”、“帝乡”之称。南阳古称宛,与湖北省、陕西省交界,因地处伏牛山以南,汉水之北而得名。南阳市现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8 处,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4 处,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1 处,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镇) 3 处, 各种专题博物馆 14 处, 其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632 处。是全国汉文化最集中的旅游区之一,是中原主要的旅游胜地。南阳长期都是地区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
1.地理位置
南阳盆地处于长江、淮河、黄河三大水系交汇地带,其水运航程为“中国中古时代南北天然水运航线上最长最盛者”。白河自东北向西南呈半环形绕南阳古城而过,三里河、梅溪河、温凉河、十二里河、邕河、溧河等河流由北向南穿过城区汇入白河。独山、白河、温凉河、梅溪河、三里河、十二里河、邕河、卧龙岗、麒麟岗、十八里岗等构成了南阳古城周边“负阴抱阳,背山面水”的山水格局,东关紧靠白河,既是水陆交通要道,又是南北使节的官驿住所,商业发达,建筑密集,人口众多,扩展速度最快,在短短的200年时间里,其规模几乎可以与城内相比,南滨白河,东至温凉河,北界魏公桥。南关因紧靠白河码头,商业也很兴盛,但城区扩展远不如东关迅速。西、北两关扩展规模较小,只有一些寺观和学校,民居甚少。南阳城区虽然同时向四关扩展,但西、北两关地势较高,因此主要是把一些军事据点圈进来。
2.保存完整的古城格局
(1)城廓格局
南阳是一座历史古城,早在战国时期就已成为重要的)台铁中心和商业城市。战国后期,宛为秦地,秦置南阳郡治宛,汉承秦制。东汉宛城,规模宏大,有外城、内城两重。外城即郡城,即郭城,城周三十六里,内城即小城,位于大城的西南隅。隋唐后,在古宛城(小城)的基础上建南阳城。明嘉靖《南阳府志校注》载:“白隋唐,郡移治于邓,古宛县为南阳县,城因缩小,止据西南一隅。”至明末,南阳城区已呈“梅花状”分布格局。清代,驿道开辟,由北京至云贵,多取道于此,加之驿站紧靠城南关自河码头,南阳成了水陆交通的连接点,南船北马,商贾云集,手工业、商业相当发达,使沉寂多年的古宛城又重现了生机盎然的繁荣景象。城东关仍为官驿所在地,又有白河码头,商业更为发达。东关商业发展迅速,人口众多,受温凉河的限制,城垣呈不规则形状,依河的走向而布设。南关有三个白河码头,是南北货物的重要集散地,扩展更为迅速,尤其是向南扩展,但由于白河的影响,南关扩展受到限制,城垣因受白河走向的限制而呈倒立的三角形。南阳城区的发展是同南阳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密切相关的。
自秦汉以来,南阳历代都建有城池,目前可以考证的主要有汉宛城、隋唐城、明清城、梅花寨城四座。目前,明清城护城河保留较为完整、整体格局尚存;其余古城也大多有局部保存至今,如汉宛城的廓城东北角遗址、望仙台、明远顶,梅花寨城的南寨墙(包括琉璃阁及部分寨墙),但因战争频仍,古南阳之地你争我夺,原来广义的古南阳地域已四分五裂,不复存在。
(2)街道格局
建国后,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历史城区内部分历史街道被拓宽、取直,两侧建筑也逐步被拆除、改造。目前,南阳民国时期的历史街道中,除中州路、新华路、建设路、仲景路等被拓宽外,大多数都还保持着民国时期的走向、宽度与尺度,其中民主街、解放路还比较完整地保留着原有的历史风貌。民主街两侧保留有南阳府衙、察院两处清代衙署,以及闫天喜饺子馆、好莱坞照相馆、新知书店、淅川会馆等大量传统商铺与民居建筑,集中反映了南阳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府城风貌。
南阳古城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南阳古城区历史悠久,完整的城廓格局、典型的传统民居和丰富的人文、自然景观使古城独具特色,成为中国古代中小城市的典型代表。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南阳的名城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规划开始就注重城市历史文化、历史街区、文物古迹的保护, 但也存在很多新问题。
1.整体格局基本保留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
古城现状用地以居住为主,商业主要分布在中州路、人民路、建设路两侧。作为历史名城的南阳,由于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增长而产生的大城市建设中大拆大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只重开发、不重保护,破坏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事件屡屡发生。大拆大建、除旧建新,致使大量文物古迹及传统城市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如今古城踪影皆无,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令人痛惜。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沿街建筑也都被拆除,整个古城面貌“焕然一新”。
2.公众参与名不符实
当前的旧城改造基本上是“自上而下”进行的, 绝大多数规划工作者更多的是依靠自己的职业素养和经验来判断什么是公众利益,而忽略了普通百姓的利益及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 城市的居民对城市规划并没有发言权,“人民城市人民建”很大程度上是有名无实,而且由于收入分配的过于集中化,使得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减弱。
3.管理环节薄弱
一些古遗址缺乏明确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等级, 管理措施和管理方法不到位。一些有价值的古迹缺乏相应的经营管理, 没有发挥除了考古以外的展示、教育作用。如汉宛代遗址、汉冶铁遗址、十里庙商周遗址等均属此类。已被保护的古迹大多只保存了局部和主要部分, 缺乏相应的法制管理, 致使其中很多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南阳古城保护与开发的原则
1.立足本土,传承古城风韵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古建筑、文物以原生文化为基础,把场地的性质、特征、价值等具体到环境中,立足于本土文化,因地制宜,表达地域文化的独特魅力、反映不同的人文背景为其最终目的。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开发与保护,历史与现代,表面上看来是矛盾的。但开发并不是建立旨在对传统和历史的破坏上,缺乏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使其现代的文化内涵浮躁,缺少深度。我们应该吸取前人的经验,以本土文化为原则,进行开发与保护。突出南阳作为“汉文化之都”的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
(1)南阳的历史文化是多元文化,思想、科技、文学、艺术等都曾在中华文化史上占有重要的位置, 尤其是博大精深的南阳汉文化。汉代文化是中国文化发展的第一座里程碑, 也是南阳历史文化的顶峰。应积极反映南阳地区在历史发展鼎盛时期的社会、科学、文化成就,同时要通过地上地下的古迹遗存, 反映南阳的历史渊源和考古价值, 这是南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
(2)南阳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革命意义”,它是构成城市特色的精神内核。现存大量风格各异的传统建筑,如南阳府衙、察院、府文庙、县文庙、宛城驿等官署建筑,特别是南阳府衙,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 提升古城的时代面貌和再生活力。以体现其清新、朴素、典雅的城市风貌, 同时在保护的前提下逐步改造其中不合理的部分。
2.以人为本的文化隐喻
古城保护应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关注政府的决策行为。政府决策部门应当加强对南阳历史遗存的了解,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历史研究, 这样做不仅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约了投资,还有助于发掘保护区的物质、精神内涵。保护名城的关键是有机更新, 以人为本,增加城市活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基础, 而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为人服务。保护措施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进程,它不是一个单独的保护部门就能完成的任务,需要不同的部门和组织的相互协调,需要社会共同的努力。有规划建设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总体指导,加上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行动,才能更好的从城市深层次的保护出发,对历史遗迹和历史地段的不同方面全面地进行保护。同时,还要做到有法必依,以法规和规划为依托,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古城保护。
3.赋予创新精神,整体划一
创新是在满足人性设计和生态设计的基础上,设计师的思维开拓,不拘泥于现有景观形式,敢于表达设计语言和个性特色,避免“千城一面”、“时曾相识”的景观现象。根据古城保护的原则,相应调整城市建设,对市内文物古迹实行分级保护。加强对历史城区的保护,对历史城区进行功能优化与人口疏解,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有机更新,完善设施,提高环境品质,重点整治民主街、解放路历史文化街区,结合对武侯祠及卧龙岗的保护与恢复,完善卧龙岗区、高校园区的整合。
小结
城市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结晶,既是一种独特的文化载体,又是经济发展表现出的文化景观。古城的保护与开发不但意味着对历史遗存实态资源的保护,而且还包括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资源中其他积极因素的保护与利用。如果能更加深入地挖掘其历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其休闲功能,就是突出了自己的优势,突出自己的特色,有利于打造自己的城市旅游品牌。还应该在保护好、开发好历史文化资源的同时,利用好仿古街区这个历史文化的载体。达到以文养文、长盛不衰的效果,使南阳的古城可持续地发展下去,成为南阳城市旅游中永远的亮点。
参考文献:
[1] 阳建强、吴明伟. 编著:《现代城市更新》.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9
[2] 李其荣. 编著:《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保护》.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1
[3] 董鉴汉、阮仪三. 编著:《名城文化鉴赏与保护》. 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3,9
[4] 张学勇 吴松涛. 南阳市旧城区的规划保护与更新对策[J]. 低温建筑技术.2008,1
[5] 王红谋. 苏州古城的世界遗产之路[J]. 苏州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版.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