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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文竹,陕西教育学院中文系教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理论研究。
西安市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稳定的正向均衡关系,但由于西安市利用外资的过程中,存在诸如引资结构不合理,引资主体、方式和来源单一,投资成本过高和市场及配套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削弱了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正向效应。因此,西安市在进一步引进外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积极改善投资环境
(一)拓宽基础设施融资渠道
无论国际上还是我国国内,在外资流入多的地方,基础设施都是较完善的。相应的,结构合理、配套完善的现代化基础设施,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现代化的大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能源、交通、通讯、医疗等基础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我市应继续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要加强现有基础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但是基础设施建设对资金的需求量大,期限长,回收慢,仅仅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是远远不够的,可以考虑让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国际上常用的BOT,TOT的融资方式,可以进一步缓解基础设施建设的“瓶颈制约”,减少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压力。
(二)注重营造投资软环境
西安市实行的“一厅式”和“一票式”办公,以及投资服务中心和投资商及企业投诉服务中心的成立,是西安市整顿投资环境、强化政府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应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客商的合法权益,避免“重招商轻管理,重承诺轻兑现,重宣传轻服务”的现象。
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拓展引进外资方式
(一)应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西安应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现代农业方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注重由工业领域的利用外资向服务贸易领域的转变,积极推进商业零售试点、旅游、外贸、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利用外资。要以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会展旅游等项目为重点,引进一批对全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项目。例如果业深加工、畜牧业深加工等现代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旅游开发项目等。此外应加强西安市与港澳台地区优势互补,香港是世界重要的金融、商贸、物流和信息中心,西安市的科技优势、旅游资源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突出。2002年,“西部大开发西安投资发展协调委员会”和2005年国内首家香港西安商会的成立,为西安扩大与外合作搭建了发展平台。
(二)拓展引资方式
西安应深入实施“以商引商、以外引外”的招商新模式,充分利用港澳台地区以及外资项目商的各种优势,扩展平台。通过实施委托招商,以外引外,实现借力引资。不仅可以降低招商成本,还能提高招商引资的速度和效果,以最低的投入,实现最佳的引资实效。可以在港澳台地区设立招商联络点,市政府还可以委托港澳台地区、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地的外商、华侨以及商会作为招商顾问或者招商代表。着力引进一批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旗舰型项目,逐步实现“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的转变。强化产业、园区、企业专题推介,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提高项目签约的成功率和外资到账率。
三、建设引资带和产业链,形成集聚效应
(一)建设引资带,形成梯度引资网络
西安市目前有4个国家级开发区,1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和诸多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在此基础上应确立不同层次的引资带和引资区域,形成点、线、面相互交错的引资网络,实行错位竞争和重点支持战略相结合的外资政策。
首先,形成南北两条引资带。南面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引资亮点,拓展曲江旅游度假区、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韦曲航天科技产业开发区和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的引资能力。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中心,进而带动长安区,形成南面的一条引资带。这里高校众多,应以高科技和人才为比较优势吸引技术含量较高的外商直接投资。北面以西安经济开发区及其内属的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为增长亮点,辐射周边的区县,扩大引资规模和范围,使经济开发区的引资能力得到拓展。向北延伸到未央湖旅游开发区、未央工业园、阎良国家航空技术产业基地和高陵西安泾河工业园。从这五个引资点联结成北面的引资区域,目前西安市从北郊张家堡到南郊韦曲的二号地铁线已全面动工,更有助于加强北面与南面的经济联系,形成南北的一条引资带,与东西面形成产业和资源的优势互补。
其次,从南北引资带分别逐步向东西实行传递机制。西面的工业区仅有户县西安沣京工业园,相对于南、北郊较少,应加快“西咸一体化”战略的实施,打造“大西安”,实现“规划同筹”“交通同网”“信息同享”“市场同体”“产业同步”“科教同兴”“旅游同线”“环境同治”。东面相对比较落后,应该积极发展浐河经济开发区和灞桥科技产业园,加快打造西安浐灞生态区的进程,应以吸引外资和内资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其融资不足问题。在政策上应该有所倾斜,除了税收优惠政策,还应该创造引资“直通车”的方式,在经营管理机制和审批机制上给予优先,通过财政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并进的方式吸引外资。在此基础上以引资带为线,以各经济开发区为点,在全市形成一个分层次、梯度推进的引资网络。
(二)建设产业链,形成集聚效应
现有的大部分经济开发区建设没有形成为外商投资配套的产业链,也没有形成产业集群的集聚效应。而现代工业产业链的构成,包括原材料加工、销售、服务等多个环节,一个企业不可能包揽所有项目,必须依靠整个产业集群来共同完成。产业链和集聚效应可以降低信息和原料成本,并且通过增强企业间的优势互补降低了经营成本,它的稳定性和短期内难以复制的特点有效的巩固了东道国的区位优势。当前跨国公司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根据之一便是这种由一些相关联的公司、专业化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相关机构在某一地域或某一产业相互竞争又相互合作所形成的集聚效应。因此,西安市应当充分发挥各个经济开发区的作用,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规划,制定不同的引资战略,优化产业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定位,促进开发区产业集群的形成。同时,以各开发区为中心,以其产业集群定位为目标,制定周边区县的产业配套计划,培养为外商直接投资配套的产业链,优化投资环境。
四、鼓励外资并购改造国有企业
西安市应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推动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的重要举措之一。况且国有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相对较弱,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吸收能力也比较弱,合并和被兼并是提升国有企业技术最有效的方式。西安市在鼓励外资并购改造国有企业的过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
(一)完善外资并购的法规建设并进行管理
国外对外资并购问题有着一套完备的、能够对跨国并购进行有效规制的法律体系。国外的外资并购法律以反垄断为最高准则,并且大多数国家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实行的是同一法律体系。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采用的是不同的政策,因此我国的外资并购法律,也可考虑借鉴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经验,制定单独的法律体系,加强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规制和管理。该法律体系应包括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破产法等。
(二)建立公开的信息平台,使外资并购透明化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过程的暗箱操作,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现阶段我国在国有企业转让方面还无法做到信息公开和交易透明,这会直接影响到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效率。要建立完全公开的信息平台,促使国有产权交易透明化,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完全公开的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全面的披露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国有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和产权交易信息。可以使公众及时地了解到相关国企产权交易的信息。这不仅为外资并购提供了便利,也使并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有效避免各种不合法、不规范的交易发生,使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三)完善和发展中介机构
跨国并购涉及的问题很多而且复杂,包括资产、财务、政策、法律等。在西方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并购活动都是由中介机构组织参与完成的,而西安市现在缺少高水平的中介机构。因此,应加快培育外资并购的中介机构及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提高外资并购的成功率。
参考文献
[1]史冬梅。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效应及其对策分析[J]理论导刊,2007,01:22~23
[2]赵晋平。仍将平稳增长2005年-2006年中国利用外资现状及走势[J]国际贸易,2005,12:27~31
关键词:自主创新;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
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并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外资的进入既能够对我国经济增长、结构升级、竞争力的提升做出巨大贡献,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带来环境污染、形成国内企业的技术依赖等,这些问题如不能很好地解决,将会给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带来严重危害。如何调整我国现行的外资税收政策,使之更好地促进外资的技术溢出,增强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对外商投资所产生的技术外溢和技术转移,国内外学者得出了多项结论。李蕊(2004)的研究表明,技术外溢是外资研发影响东道国技术水平的重要渠道。根据Archanun Kohpaiboon(2006)的研究,贸易政策的自由化程度越高,技术溢出的效应就越大;而Yih-Chyi huang(2004)在对1995年我国第三产业的数据分析后发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技术水平差异大小是决定技术溢出程度的主要因素,差异越小则技术溢出程度越大。同时,国内学者顾保国等(2005)还证明,东道国的人力资本存量是影响跨国公司转移技术的重要因素。以上是国内外专家学者对跨国公司所产生的技术溢出,以及东道国企业的吸收能力的研究,即从企业的角度分析了技术溢出存在的状态以及影响技术溢出的各种因素;而从政府角度出发,东道国政策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进而对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方面的研究较少,具体到税收政策则更少,本文将从税收政策角度,探讨如何通过外商直接投资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2 外商直接投资对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机理
毫无疑问,开展自主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并且必须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这对一国国民经济来说是一个挑战。而不进行自主创新,不仅要处处受制于人,而且自身的国际竞争力也会逐渐减弱,影响未来的发展乃至生存。面对这一难题,我们通过大力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一方面,可以促进国民经济保持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从而为自主创新积累资金(这是因为,当经济增长速度较快时,不仅会增加储蓄供给,而且也会强化投资需求,储蓄―投资转化机制也会得到完善,这3个方面大大刺激资本的形成),并且可以增强风险承受能力(资本雄厚,自然风险承受能力就增强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技术外溢效应,提升我国的技术研发水平,调整我国的技术研发方向,使我国的技术研发立足于国际前列。
2.1 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实证分析
为了考察外商直接投资(FDI)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影响,我们选择我国1986-2004年期间的FDI与GDP作为一个时间序列来分析,以FDI作为解释变量(单位按汇率换算为亿元人民币),GDP作为被解释变量(单位为亿元人民币)。以1978年作为基期,作出散点图,发现二者呈指数关系。同时取对数,变成半对数模型。使用eviews5.0软件进行分析,得出半对数模型估计结果,结果显示,FDI与GDP的拟合度较高(见表1)。
根据表1,得出下式:
Ln(Y)=7.930 2+0.001 1x
该式表明,每增加1亿元FDI,引致GDP在上年基础上增长0.11%。即FDI对GDP的促进效应十分明显。
2.2 外商直接投资技术外溢的探讨
从宏观上看,一个国家若想实现本国经济发展的自立自强,就必须拥有独立的研究开发体系,这一研究开发体系是产业自立发展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但独立的开发体系并不排除与跨国公司的合作,相反还要加强这种合作,达到互惠互利,求得共同发展。当今世界上的跨国公司控制着全球80%以上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专利权,控制着全球80%左右的尖端技术和大约30%的国际技术贸易,是世界上产业技术的主要创新者、垄断者。同时据调查,跨国公司转让给其控股或独资子公司的技术平均差距年龄分别不到6―10年,而转让给外部的技术平均差距年龄为14年。作为现阶段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要抓住跨国公司大举对华投资的历史性机遇,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2.2.1 外商投资能够给国内企业带来先进的技术文话。
虽然发展中的经济体可以通过自身积累和国际贸易的方式来接受先进生产力的带动和辐射,但是创新体系建设速度太慢,不能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同样,更不能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因而通过吸引外商投资缩小技术差距是非常必要的。
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对技术的发展影响巨大。先进的文化,对技术的发展能够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反之,就会阻碍技术的发展。我们不仅缺乏先进技术,更缺乏先进的文化。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大量建立,许多没有受到工业化文明洗礼的地区和投资者,凭借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学习和模仿,成功地建立了新的内资企业。同时,这些内资企业也会引进新的产权制度、市场运行机制,以及形成先进技术的社会心理和行为方式等,为先进文化的孕育创造了条件。
2.2.2 外商直接投资能够增强我国整体技术研发能力
外商直接投资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中心是对我国R&D建设的有力补充。我国由于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因素,在R&D活动的投入上总是有限的。而国外的企业为了其整体的利益最大化,或是为了在东道国市场上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东道国进行R&D活动,投入了一定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结果使东道国R&D占全国GDP的比重及从事R&D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整体的R&D能力。
同时,国外相对先进的R&D管理技术对提高东道国的管理水平也有一定的帮助。国外R&D中心的进入,使东道国R&D中心的数量和竞争强度增加,而通过竞争效应,也可促进东道国R&D中心的发展。另外,在R&D中心之间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联系及科研人员就新思想技术的交流中,常常会有新的灵感出现。更何况,如今有越来越多的技术具有交叉学科特点。因此,通过吸引国外R&D中心的进入,了解外国某方面的先进技术,对提高东道国的R&D整体水平具有较大的帮助。对此,冼国明等利用1998-2003年省级层面的
相关数据,对外资在中国创新能力方面的溢出效应进行了初步分析。检验结果表明,外资对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有明显的正面溢出效应,并且,外资在东部地区产生的溢出效应相对较强。
2.2.3 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我国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为我国自主创新提供了更高的起点
在改革开放初期,外商对我国投资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不高,但随着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外资企业的技术水平已经有了明显提高,按照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根据技术水平划分的行业标准,截止到2003年底,在统计的1204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中,属于低技术行业的有217家,中等技术行业的有684家,高技术行业的有303家,中高技术行业占到了全行业的82%(见图1)。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连续多年的高速增长,经济基础由弱变强,市场竞争加剧,跨国公司还纷纷增加了在我国的研发投入。根据统计数据显示,1999年到2001年,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企业中,研发企业的比例不断上升,从1999年的30.33%到2000年的33.77%,再到2001年的38.71%。从发展趋势来看,未来几年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研发投入仍将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与此同时跨国公司中使用母国最先进技术企业的比例也在扩大,2000年该比例仅为26.3%,2001年达到42%,2002年的前三个季度在跨国公司新投资的项目中该比例已超过80%。在外商投资企业带动的对外出口中,产品也多以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为主,2004年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占到我国总出口额的57%,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技术占到我国引进技术总量的50%。
据此我们发现,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投资中,技术投资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且投资技术的等级越来越高,不仅所采用的技术大部分在我国处于领先地位,有些在世界范围内也属于一流技术,如摩托罗拉在我国的手机制造,使用的就是目前世界上最尖端的技术。在与跨国公司的接触中,通过前向、后向联系,人员的流动,市场竞争,实现了我国各项产业对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与世界最先进技术的拥有者展开技术交流的目的,这无形中促进了我国产业技术水平的普遍提高,使我国自主创新站到了更高的起点。跨国投资对我国各项产业尽快实现技术跨越乃至追赶世界领先技术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完善外商直接投资税收政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对策建议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成效很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作用。虽然,现在人们对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争议,认为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外商投资区位选择的主要考虑因素,内外资企业税负悬殊、不利于二者的公平竞争等等。但是应当看到,这一政策确实起到了弥补我国投资环境不足、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积极作用,起到了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积极作用。今后,仍有必要不断完善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作用。
3.1 在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的同时,应对研发、技术扩散等环节的外资实行低税率
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平准则,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是大势所趋。但目前需要的是降低内资企业的税率,而不是提高外资企业的税率。据《福布斯》的报告称,2005年在全球52个国家及地区中,中国内地税负痛苦指数位居第二,表明中国内地税负水平已经很高。降低内资企业的税率,既有利于吸引外资,也有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健康成长,随着内资企业实力的强大,它与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随之加剧,这会促进外资企业对我国的技术转移。此外,还应对研发、技术扩散等环节的外资实行低税率。否则,不利于利用外资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保留一些方面的外资税收优惠,有利于降低外资在我国开展技术创新的成本,有利于外资向研发、技术扩散等环节转移,从而进一步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3.2 外资税收优惠应体现对外资投向高技术等产业的引导和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
税收优惠应当有明确的目的和突出的重点,在产业优惠方面,税收优惠要突出对外资投向高技术等产业的引导。在对高技术企业的界定上,应当制定更加明确统一的标准,对高技术产业进一步细分,以免各地方在划归高技术企业上出现偏差。再者,制定对具体研发活动过程及项目的优惠,把对研发活动的激励落在实处,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大多是以企业作为优惠的受益人,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无法确定企业收入中真正属于创新收入的比重。在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条件下,其对科技发展的刺激作用得不到完全发挥并且容易使某些具有资格的企业享受过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外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根据科研开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究环节优惠,刺激真正意义上的科技创新行为。
同时,在区域优惠方面,税收优惠应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扶持。随着东部地区投资环境的日益改善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外商投资东部的影响正在逐步弱化,产业集群、高素质的劳动力、巨大的市场潜力、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高效的政府办事效率等已构成东部地区对外资的强大吸引力,原来为弥补投资环境欠缺和市场体制不完善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取消。同时,理论研究表明,技术溢出同技术差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即技术差距越大,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越明显(Findlay,1978),一直到当厂商无法在现有的经验、教育水平及技术知识基础上对跨国公司的技术加以吸收时,溢出效应才逐步减弱(sjoholm,1999)。所以,面对中西部地区与跨国公司技术差距巨大的现实,应当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这样不仅可以凸显中西部地区的引资优势,而且有利于发挥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使外商投资在我国的分布更加均匀。
3.3 加强对高技术人才的税收优惠
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技术创新的源泉。我们鼓励外资企业、科研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就要重视对人才的税收激励,提高他们对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目前,我国对外资高技术人才的税收激励,仅仅停留在营业税上,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几乎没有其他针对外资高技术人才的税收优惠。众所周知,我国采用的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主体的双重税制,区别于企业,所得税往往是个人缴税的主体,如果不能增加对高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便不能把对人才的激励落在实处。在这方面,韩国已经走在了我们前面,韩国规定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可以一定的比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
构(含政府)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人力资本是研发活动的灵魂,我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建立,就不能忽视对人才的税收优惠。我国可仿效韩国的做法,对外商投资高技术人才的税收优惠方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放宽计税工资的扣除额,提高高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二是对高技术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三是对高技术人才从事研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对高技术人才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转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4 大力吸引外商创业投资,支持高技术企业发展
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指专业性或非专业性的投资人员为新创立的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见表2),提供一定期限的股权性资金支持,并通过经营管理服务对所投资企业进行全方位培育和辅导的投资行为。拥有高新技术并不等同于经济的增长,只有将技术与资本结合起来,实现技术的产业化,才能为经济的繁荣注入强大的推动力。创业投资,就是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实现经济繁荣的“发动机”。根据Kortum和Lerner(1998)对美国20个产业30年来的数据研究表明,在某一产业中,创业资本增加会带来专利发明数量的增加,当投向研究与开发的创业资本比例不足3%时,却带来了创业投资对产业创新15%左右的贡献率。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原因的分析,提出了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商直接投资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它通过向外活动来获得更高的利润,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东道国经济的发展。
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效果的原因
(一)自然地理条件因素
自然地理环境包括地形、气候、自然风光、自然资源状况、与海洋接近程度等,自然地理条件因素是最明显的因素,其优良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我国沿海地区如广东,直接毗邻香港、澳门两个国际性自由港,尤其是毗邻香港这个国际金融贸易中心,受到这些经济先进地区的辐射和传导,推动了本地区的贸易合作和技术交流,对外商直接投资降低成本和增加利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中西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为外商直接投资节省了原材料成本及运输成本。且西部地区不仅有人文景观,其历史文化悠久而辉煌,在国内外都有很大的影响,这也是外商直接投资的特色品牌。
(二)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是外商直接投资活动影响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经济环境因素的变化直接影响外商直接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经济环境包括经济发展状况,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高,速度快,表明这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收入多,需求大,市场规模大,盈利机会多,因而能吸引较多的外商直接投资。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进行改革开放,尤其有着众多的海港区,其有着十分便利的交通条件,加上政府政策的倾斜,使东部沿海城市的经济快速发展,这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基础设施是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物质条件,其是否完备直接影响到投资效益的高低和盈利的多少。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商直接投资对基础设施的依赖程度日渐加深,外商直接投资者在评价投资环境时,必然考虑基础设施的完备情况。基础设施包括交通运输、港口码头、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通讯信息设备、供水供电设备等。我国沿海地区容易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其中一方面的原因就是我国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容易引进外资,长江三角洲位于我国东海岸线的中段,是长江入东海的出海口,临近渤海,海陆兼备,有“黄金海岸线”和“黄金水道“之称,其有众多的优良港口,其中上海港、宁波港、南京港和南通港等一起组成了我国最大的港口群,上海港更是我国最大的综合性贸易港口,因此沿海地区拥有内陆地区无法比拟的便利交通和优良港口,便于产品原材料的运输,有利于生产成本的降低和利润的增加。所以外商直接投资常常选择沿海地区,而我国西部地区由于经济相对落后,交通运输综合能力低,邮电、通信体系不健全,电力供应还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制约了外商直接投资。
经济政策包括外资政策,一国的外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商投资的领域、规模和效益等;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和行业是限制投资的,而对于有绝对优势的产业和行业是鼓励投资的,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产业政策也是不断变化的。
贸易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也有着一定的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会对具有相对优势的行业及产业进行一定的贸易保护政策,防止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冲击,加大对外商投资国的依赖程度,从来使其投资者形成独占优势,一旦其改变投资政策或者撤资,将会对国家或地区及其相对应的产业产生巨大影响,不但制约了其发展,也会带来一系列社会不安定因素。
财税政策也直接关系到外商直接投资者的利润及其效益。如果东道国的纳税率低,财政政策宽松,这样投资者就会进行积极的投资计划。相反,如果对某些行业征收高额关税或者报复性关税,那投资者会绕道而行的。
外汇货币政策。如果东道国进行外汇管制或没有可行的货币金融政策,那么就不能为外商直接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融资条件,也不能进行自由兑换,这会限制外商直接投资者投资。
贸易与国际收支状况。东道国一般欢迎进口替代型投资。经济制度及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也为外商直接投资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三)政治因素
政治环境与政府的作用和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它直接关系到外商直接投资的安全性。
政治制度是建立在一国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由于与经济制度密不可分,因此政治体制的健全程度以及演变趋势往往直接表现在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方式以及干预和控制的程度上,从而对外商直接投资活动产生影响。
政治稳定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有无被颠覆和的可能性,其稳定性包括政权的稳定性;政府的执政能力;反对派的状况;国内一定时期内发生政治冲突的情况;国内民族、宗教及其工会;军队警察的状况等七个方面。
政策的连续性是指一国政府政权发生换届时,该国的政策尤其是经济政策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仍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政府及公众对待外资的态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文化问题,又是一个敏感的政治经济问题。公众对于不欢迎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往往会示威、抗议、罢工、游行等;政府对于反对的项目则施加更多的额外限制,如在税收政策方面。
国际地位是指该国在国际中的地位,特别是和周边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国际政治组织中的态度
(四)社会文化环境
社会文化环境包括教育水平、社会观念和风俗习惯等。
教育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劳动者的素质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在外商进行直接投资时,教育水平不仅影响劳动力的供给水平,而且影响到外商投资者的投资意识、风险意识和管理意识。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沿海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人才开始流向东部沿海城市,使得沿海城市聚集了充裕优秀的劳动力资源,为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且我国本来就有着廉价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而且政府又提供了非常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这样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成本,使得我国东部沿海城市成为外商直接投资和产业转移的重要地区。而我国东西部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制约,经济发展落后,思想观念守旧,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不完善,人们对教育的认知程度浅薄模糊,使得中西部地区的人口在知识、技能和健康方面都十分欠缺,没有能力接受外资,虽然有着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但是因为受教育程度低,难以管理和培训,所以中西部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远远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
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
(一)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实现利用外资的地区均衡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在广东和福建设立了四个经济特区,随后其他十几个沿海城市也陆续宣布对外开放,政府给予这些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在自、税收和资源配置上等优惠政策,使得这些地方吸引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同时也造成了东西部之间的差异,这时政府开始实行西部大开发政策,使得政府政策开始向西部转移,以加快外商直接投资者在西部的投资进程。为此颁布了一系列针对西部的优惠措施,包括进一步开放金融、保险、电讯等投资领域,放宽外商设立代表机构和营业分支机构的限制,对投资于该地区的外资给予税收优惠等。这一系列政策的施行,虽然已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和东部相比较还远远不够,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并认真贯彻落实,使外商在西部的投资真正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二)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商直接投资对公共基础设施依赖程度加深,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东部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和水平,投资环境中经济环境是关键,基础设施是经济环境中的关键因素,基础设施无论哪方面达不到要求,都有可能影响该地区吸引外资的能力,因此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为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准备好首要的物质条件,继续加强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最近几年不管是东部还是中西部,交通运输方面的改善尤为突出,新建、扩建、改建了许多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动车、高铁、地铁等高科技运输工具的应用,为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便利的交通。
参考文献:
1.黄晓霞,王欢.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资的影响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3(5)
2.经合组织在华外商投资企业调查问卷主要结论与分析[N].国际商报,2001
3.刘建民.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J].国外财经,2000(2)
4.李焜文.国际投资学[M].湖北科技技术出版社,2005
5.卢进勇,刘恩专.跨国公司理论与实务国际投资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6.孙淑红.国际投资学[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7.聂建红.国际投资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8.何军,石静.西部地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FDI)的现状及对策[J].西部论坛,2004(3)
今天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外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各地方政府不惜一切代价竞相引入外资的政策已经产生了相当的负面作用。本文拟分析利用外资政策中的内在矛盾,以希望能为政府外资政策调整提供参考。
1、“以政策换资本”导致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失控
国内学术界对适度外资规模有两种定义,一种是将适度外资规模定义为“外资对内资只起补充而不起替代作用时,国内经济增长所需要的具有偿还能力的外资规模”。另一种对适度外资规模的定义是“一国在其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外资对内资只起追加而不起替代作用的情况下,国内经济发展客观需要,能被经济发展所实际吸收且具有偿还能力时的利用外资规模”。这两个概念都明确揭示了适度外资规模与经济发展间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包含三层内容,其一是外资与内资的关系是,外资对内资只起补充和追加作用,而不是替代作用;其二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发展所需、为经济发展所实际吸收的外资;其三是所吸收外资不能超出一国的偿还能力。这里,外资的概念显然是广义的,从偿还能力的角度看,它更多涉及外部贷款和债券形式的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不只是一定量的外来资本,更重要的是它所包含的技术、知识、管理技能,以及有效组织这些资源的方式。因此,从效率角度衡量,外资可以替代内资,但不是简单的替代。简单替代有两种形式,一是外资本身并非全部用于生产投资,二是外资进入生产领域,但效率低下。外资对内资的有效替代表现为,外资的投入对国内的生产能力具有提升作用,外资的投入具有带动内资的刺激效应。当然,有效替代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东道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积极效应的有效吸收能力,决定这一吸收能力的两大关键是:国内的配套投资能力,即每增加吸收一单位外商直接投资所需与之配套投入的国内投资;另一个则是国内的技术消化能力,即每吸收一单位外商直接投资后配套投入的国内投资中用于追加的技术投入。国内投资乏力、技术投入不足,就无法实现直接投资的最佳吸收效果。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初的动机来自于国内资金不足和出口能力低下,因此,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最初政策目标就是加速资本形成和扩大出口创汇。在“以政策换资本”的口号下,以弥补资金不足为目标一度导致全国各地不计优劣、不计成本的招商引资热潮。尽管在1986年颁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时,直接投资应对国家的出口有所贡献,应对国家的技术提高有所贡献已受到重视,但是出口结构的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积累等具有战略发展的部分仍未提及,简单意义上的加工区仍是直接投资引入中主要的形式。
“以政策换资本”的思路导致对外资数量的追求超过了对外资作用的追求。盲目建立开发区,简单追求外商投资规模扩张(有时,甚至只是外商投资的合同规模)使我们付出了国内土地、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国内生产能力闲置、投资的边际收益下降的沉重代价。低层次技术的重复引进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具有明显的外在压制效应,对于这类项目的优惠政策不仅浪费了政府的财政资源,还排挤了国内更有效率的投资。另一方面则是国内投资及技术改造投入不相匹配,无法充分吸收直接投资的积极效应,致使某些地区的外商投资规模远远超出有效吸收规模,政策收益无法真正转化为发展动能。
2、以“市场换资本”导致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市场结构失控
市场结构失控是指外商已经在中国的多个行业,如洗涤用品,饮料、啤酒、轮胎制造、程控交换机、移动通讯设备、大规模集成电路和家用电器等行业确立起市场垄断结构。市场结构失控不仅涉及个别竞争对手的生存,而且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游离于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之外。当这个行业是主导国民经济的命脉时,还会从根本上削弱国家抵御外部经济冲击的能力。
与“以政策换资本”相似,“以市场换资本”的策略也只是以追求外资流入为决策目标,忽视了长期不利的效果,假如缺乏对外资积极效应的利用,未能从引入外商直接投资中蓄积起自身的竞争能力,又如何能赢回被换走的市场呢。
外商在我国实现市场垄断的主要手段包括:
第一,通过对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内国有企业的兼并、收购、以及系列投资,实行产业或地区内一体化的控制。随着改革的推进,外商只能收购兼并小型或亏损国有企业的政策限制在不少地区被一再突破。外商从重点购并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进而向有目的地收购同一地区所有国有企业或不同地区同一行业的骨干企业,直至全行业收购。如1992年5月,香港中策投资有限公司以60%的股权收购泉州市所有40家国有企业,成立“泉州中侨(集团)有限公司”。之后,香港中策还在全国范围内投资收购了多家行业骨干企业,包括太原、杭州等地的轮胎厂,并以“中国轮胎控股公司”的名义在百慕大注册并到美国上市,进而以所筹得的,1.037亿美元分别对重庆轮胎厂、烟台轮胎厂、银川轮胎厂控股51%以上,掌握了中国轮胎行业的控制权,引发了震惊全国的“中策”现象。
1998年3月,美国柯达公司先是与厦门市福达感光材料有限公司、汕头市公元感光材料工业总公司合资组建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又与无锡阿尔梅感光化学公司合资组建柯达(无锡)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完成了对中国感光行业的全行业合资。
第二,通过产业关联特性,实施由一个行业辐射及相关行业的控制。自1995年4月4日,外经贸部颁布“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来,已批准的外商投资控股公司已达140多家,这些控股公司既投资于上中下游的最终产品,也投资相关的零部件,既投资于生产性项目,也投资于销售、融资、保险、咨询、运输等相关项目,操纵和影响着一大批协作配套厂家。
一、起步阶段的农业外资利用(1979-1992年)
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我国在以下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一直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政策:(1)税收。从事农业、林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减税。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照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2)土地。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地方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优惠。土地的使用期限长,租金或使用费较为便宜。(3)销售。除对特定国家和地区有出口配额的产品外,外资农业企业产品可自行出口,对国内市场的销售又没有比例限制,产品可全部内销。(4)亲属照顾。针对海外华人投资家乡照顾亲属的特点,福建等省及一些市县还规定,外商投资一定数额可在投资地城市办理一名常住户口。
这些政策促进了外资的流入。从改革开放初期到1992年全国累计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额约1092亿美元。外商在中国投资农业(包括农、林、牧、渔和水利)的项目数达到2764个,占总项目数的1.4%,协议外资额约为19.6亿美元,占总协议外资额的1.8%。改革开放初期年均利用外资额约0.3亿美元,年均增长率约为38%。
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国际组织开始积极探索在华业务,先后开展了一些小型无偿援助项目,如联合国粮农组织援助的农技体系项目,世界粮食计划署援助的造林项目等。这些项目的特点是资金无偿利用,援助规模较小,一般在100万美元以下,揭开了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的序幕。1980年和1982年,中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分别签订了用于农业领域的75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贷款协议,这标志着中国农业利用国外贷款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但渠道较少,规模不大。1984-1992年,以间接利用外资为主,项目内容涉及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种养业、加工业、林业、支持服务体系等各个方面。提供资金的主体是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主要是世界银行(WB)、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IFAD)、世界粮食计划署(WFP)、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欧共体(EC)、亚洲开发银行等。外商直接投资占的比例较小,不到20%。除此之外,还利用来料加工、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等形式的外商投资,外资总额年均增加4亿美元。这期间,我国农业(包括林业、水利业)利用外资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国外贷款占48%,外商投资占44%,国外援助占8%。
1979-1992年间农业外资项目的特点是,经营的产品中,大路货比较少,特殊产品多。在港资项目中,渔业占有较大比重,大约占40%。外商投资的区域分布也很不平衡,70%集中在广东、福建、山东等沿海地区。这些地区是我国农业外商投资最早也是最多的地方。同沿海地区相比,我国农产品的主要产区、农业历史悠久的中西部地区农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相对较少,利用外资仍侧重于无偿援助项目和优惠贷款项目。
二、推进阶段的农业外资利用(1993-2001年)
此阶段利用外资的主要政策有:(1)投资政策。我国重新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的领域。在投资方式上,准许采用多种投资方式,不仅限于现金投资,也可以是设备、技术投资。(2)税收政策。在所得税方面,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税为3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实行“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在中西部地区从事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可享受减征15%的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在关税方面也有一些优惠待遇。(3)进出口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即拥有进出口权,可以自行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除计划列名商品要纳入国家计划外,可以自行组织出口自产产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4)外汇管理政策。准许外商将在中国境内获得的合法收入和企业利润汇出境外,如果企业自身不创汇,也可以通过银行兑换成外币汇出境外。外籍职工在中国获得的正常收入,在依法纳税后,所有余额可以全部汇出。(5)国民待遇政策。在华外籍人员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待遇。
从1993年到2001年,中国农业利用外商投资项目有7700个,合同外资金额175.79亿美元。2001年,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为887个,占全部项目数的3.39%;合同外资金额为17.62亿美元,占总合同外资金额的2.54%;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金额9.00亿美元,占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1.92%。农业外资利用年均增长率为5.00%。
1992年以前,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协议金额平均不到100万美元,但1995-2001年期间,农业项目的平均规模达到130万美元。与全国外商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在此阶段,国际机构和双边政府贷款项目协议金额约占40%,援助项目协议金额约占5%,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协议金额约占55%。利用“国外援助”,包括粮援和技术援助的数额明显减少;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贷款项目有所增长;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金额大幅上升,所占比例呈直线上升趋势,这是发展方向上的新变化。
1992年以后,香港的投资者保持了在大陆农业投资方面的领先地位,投资项目数大体保持在40%左右。据统计,港商农业投资无论就其项目数还是协议金额都占同类企业首位。各投资国和地区按投资项目数依次排列:中国香港(40.6%),中国台湾(16.6%),日本(10.9%),美国(6.7%),韩国(6.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农业利用外资的渠道日益增多,外商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迅速增加,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也由原来以农业综合开发为主向农产品深加工和高科技领域发展。但是,外商直接投资农业的比例小,地区发展不平衡。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比例偏低,一直在2%左右徘徊。如此低的比重,不仅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相称,也与我国长期坚持的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目标相去甚远。而且外商直接投资农业项目在区域间分布也不平衡。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地区,农业领域中的外商直接投资与此相似,中、西部地区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偏低。
三、一体化阶段的农业外资利用(2002年至今)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以涉外税收减免政策为主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的总方向是逐步减少优惠,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中国利用外资政策从税收激励机制为主的优惠政策转向以公平竞争机制为主的规则政策。同时,中国也减少了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限制(除特定行业外)和非国民待遇,改善综合投资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农业利用外资的重点从引进资金转向先进技术、现代化管理和专门人才,政府对利用外资的管理从行政审批为主转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制定行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农、林、牧、渔产业,主要包括中低产田改造、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等。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包括粮(马铃薯)、棉、油、种子开发生产等。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包括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等。
2002到2004年,中国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为3221个,占全部项目数的2.71%;合同外资金额为72.35亿美元,占总合同外资金额的2.06%;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金额32.43亿美元,占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1.94%;年均增加39.2%。引进外资规模逐年扩大,外商对华投资信心增强,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外商投资首选地区之一。农业项目的平均规模有所增加,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2、2003年农业项目平均规模分别为173.13万美元、203.9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