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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最新公布的《城市轨道交通2019年度统计和分析报告》,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共有40个城市(不含港澳台)开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208条,运营线路总长度6736.2km。共有65个城市线网规划获批,63个城市在建规划线路总长达7339.4km[1]。为此,切实加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拥堵问题日益严峻,城市轨道交通迅猛发展,满足了市民出行需求[2];另一方面,沿线建筑工程大量开发和施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2012年10月12日,某市轨道交通3号线因隧道上方违法施工,隧道被钻机刺穿,钻管砸坏行驶列车,泥浆大量涌入轨行区,造成该段轨道交通停运,大量乘客滞留;2017年12月6日,某市轨道交通11号线因隧道上方违法施工,隧道被打桩机作业击穿,致使列车与桩头发生碰撞,列车严重受损,相关轨道交通设备不同程度损伤,运营被迫中断。因此,若缺失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将严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结构安全、运营秩序甚至是乘客安危[3]。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的交通命脉,其安全性极为重要。轨道交通要保,大楼要建。切实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是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也是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与沿线城市建设及物业开发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2控制保护区管理
2.1制定管理制度
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开展建立在必须合法、合规、合理的基础上,完善管理制度是必要前提。行业内相关管理制度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是各地关于轨道交通的最高效力文件,运营轨道交通的城市均应制定轨道交通条例。在制定轨道交通条例之前,大多在建城市均会先制定和出台《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作为轨道交通管理的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内部制定的实施细则,旨在明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的具体流程。
2.2明确管理范围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定,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阶段,以沿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中线为基线,每侧各60m范围内为控制保护区。在建或建成线路控制保护区分为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两个层次,其范围分别如下:1)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为安全保护区,10m内为特别保护区;2)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外边线水平投影外侧30m内为安全保护区,10m内为特别保护区;3)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0m内为安全保护区,10m内为特别保护区;4)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集中供冷站、基岩标、分层标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场段用地范围外侧20m内为安全保护区,10m内为特别保护区;5)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各100m内为安全保护区,50m内为特别保护区。
2.3落实管理工作
关于具体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分为方案审核、安全评估、实施监管、巡查管理、应急管理、归档管理几个部分。1)方案审核。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核主要分两个阶段:a.用地出让阶段。根据轨道交通在建及规划线路对拟出让地块提出控制性建议。b.方案联审阶段。依据相关规范,根据建设项目与轨道设施的空间关系、建设地点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拟建工程设计方案、受影响轨道设施的结构特征和使用状况判断项目建设对轨道交通的影响程度分级,并提出方案联审意见。对轨道交通影响程度较大的项目,进行轨道交通安全专项评估。2)安全评估。对轨道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需开展专项安全评估及专家审查工作。轨道交通安全评估通过计算分析、工程类比和专家咨询等,对临近轨道交通结构的外部作业实施方案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其严重程度所进行的综合评价和预测,量化外部作业对临近轨道较近结构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并根据风险性的大小,提出相应的预防或防护措施,以保障外部作业实施过程中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安全评估工作应贯穿于外部作业的设计、实施、工后等多个阶段,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现状安全评估、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和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3)实施监管。实施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a.施工前备案管理。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到轨道公司备案,并签订《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安全协议》。b.施工过程监管。监管项目是否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保护措施。根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对轨道交通设施的潜在风险,提出需重点监管的工程,确定关键监管工序。c.监测管理。重大影响项目由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专项监测,审阅轨道保护专项监测日常报告,及时掌握轨道结构状态,处理轨道保护监测数据报警。d.安全后评估管理。工程对轨道设施影响趋于稳定后,结合施工总结报告、轨道保护专项监测报告(必要时),编制《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后评估报告》,并通过评审,适时结束工程实施监管,解除双方安全协议。4)巡查管理。已建、在建线路日常巡查管理。制定巡查计划,对已建和在建线路控制保护区开展定期巡查,掌握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情况和对轨道交通的影响程度,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和上报。巡查完成后,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现场处置情况以及下阶段处理建议。规划线路日常巡查管理。制定巡查计划,对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开展定期巡查,重点关注项目是否按批复方案实施,对于未按批复方案实施的工程,现场应及时告知制止并要求整改。5)应急管理。应急管理可以分为:应急预案管理、现场监管和应急处置三个方面。在项目施工备案阶段,对项目轨道保护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后予以备案。现场监管阶段,根据工程对轨道的影响程度,到现场监督检查轨道保护专项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情况,轨道保护专项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生效后,轨道公司需监督执行相关工程施工应急预案。6)归档管理。轨道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全过程记录及归档,包括项目工程审查审批、过程监管资料和监测总结报告等各种文字、图形和影像资料,按轨道公司归档资料管理办法归档。
一、推进应急平台建设,提升现代化指挥调度能力
本着“集约建设、避免重复”的原则,在现用办公大楼建设应急指挥平台,详细做好规划设计、软硬件配备等基础工作,争取年内建成运行,依托现有的电子政务系统和公安、林业、水利等专业指挥系统,建设和完善网络视频会议、视频图像监控、指挥调度系统等基础支撑,构建“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同时,高起点、高标准谋划新市政府大楼应急平台建设。
二、组建应急宣讲团,提升公众应急应对能力
整合公安、卫生、、安监等应急联动单位优秀宣讲人才,组建应急宣讲团,结合不同时期公共安全形势,增强宣讲内容的实用性、趣味性、互动性,有针对性地深入到企业、学校、村居等基层单位,普及突发事件应对常识,教授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同时,结合防灾减灾日、应对法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丰富宣传手段和宣传形式,不断提升公众应急应对能力。
三、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升应急工作推进能力
一是请进来,年内结合“科学发展大讲堂”、“市长学法日”活动,邀请国内应急专家、教授举办专题讲座,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应急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二是走出去,组织应急办人员到周边兄弟区市、国内先进城市学习经验、拓展视野,派遣应急办人员到市政府应急办挂职锻炼,提升业务水平;
三是深下去,利用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对全市应急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基层应急工作的高效推进。
四、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现场保障能力
出台《市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继续丰富储备形式,拓宽储备种类,保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广场、公园、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拓展应急避难功能。年内,建成应急办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采购一批现场指挥保障装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确保赴现场处置人员安全。
五、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编修与演练互促机制
严格落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抓好到期市级预案的编修工作,逐一编制操作手册,提高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指导各基层单位做好预案编修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将全市提报的136项演练列入年度计划,建立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指标体系,突出重点领域、重要环节,深入基层开展督评活动,提升演练实效,检验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编修与演练互促机制。
六、壮大应急救援队伍,提升处置突发事件实战能力
积极推进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以应急救援大队三中队建设为契机,配齐配强队员与器械,提升综合救援能力;补充和优化专业队伍类别,熟练掌握救援技能,提升专业处置能力。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资源共享,确保突发事件妥善处置。
七、健全预警预测机制,提升事前防范应对能力
继续完善隐患分布图体系,健全“长、中、短期相结合,综合与专项相互补”的预警预测机制,指导全市积极防范应对;进一步拓展预警信息渠道,建立完善应急网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充实内容,打造应急网上名片。
八、强化应急值守检查,提升应急信息掌控报送能力
进一步规范政务值班制度,采取实地检查与电话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抽查20个单位,按季度进行通报,督促政务值班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每周三800兆联调制度,加强对全市公共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研判,规范信息报告时限、内容、程序,提升应急信息掌控报送能力。
九、打造基层示范点,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扎实做好现有4处市级基层示范单位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创建标准,申报省级示范单位,同时,积极推广创建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示范单位覆盖面,年内,重点培育一批新增基层示范单位,积极做好对上申报和经验推广工作。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根据20xx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供热是什么供热主要是针对 北方城市
保暖措施。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措施是集供热就是在一个较大的 区域内,利用集中热源,向该区域的 工厂及民用建筑供应生产、生活和采暖用热。
集中供热,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由于它具有节约 燃料、减少城市 污染等优点,所以发展速度很快。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采用集中供热。
法规规定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人民健康。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环境。供热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供热企业形象。
分类
热电厂供热系统:以热电厂为主要热源的供热系统。
学习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尊重自然规律,特别是地震监测工作。要坚持会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牢固树立“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的震情观念,规范监测预报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坚持周、月、年中、年度震情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根据我市实际需要合理扩充地震宏观观测网点,积极推进“三网一员”建设。对我市地震宏观观测员和防震减灾助理员进行培训,加强宏观观测点管理,充分发挥宏观前兆观测作用,切实推进 “三网一员”建设,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中的作用。
二、尊重价值规律,提高震害防御能力
学习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尊重价值规律,特别是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确认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要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认真贯彻《宁夏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管理,加强抗震设防与管理,杜绝豆腐渣工程,保证工程质量。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中的农居安全建设,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标准,切实增强我市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要开展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及地震小区划补充完善工作,为城市建设的工程抗震设防、土地开发和城市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服务。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做好各项地震应急准备
学习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做好各项地震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要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全面落实和督促检查地震应急各项措施,完善市、县(区)、部门(单位)、乡镇《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地震应急指挥决策水平,形成政府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疏散演练和应急演习,结合汶川地震一周年、唐山地震纪念日等,在全市中小学校和人口密集场所适时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增强全社会地震应急避险意识。增加资金投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建设市区盛元广场等9个应急避难场所,为市区群众紧急疏散提供场所。
四、把握分寸,做好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可以看到,政府职能正在从监管逐步向服务进行转变。电子政务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能力的社会发展目标也将有机结合起来。在这样的背景下,“应急指挥系统”、“平安工程”和“各级政府统一门户网站”等电子政务工程已被国家列为今年重点建设项目。
2005年7月22日,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运用科技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加快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国家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随后在今年1月8日,国务院正式《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我国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国家更明确地将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建设纳入了“十一五”发展规划,凸显了应急联动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006-2007年中国城市应急联动系统市场研究年度报告》指出,应急联动系统是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应对紧急情况的特殊办公方式。应急联动系统的建立和实施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城市应急联动系统是政府协调指挥各部门向公众提供社会紧急救助服务的联合行动,是对各种政府资源的整合应用。应急联动系统的建设可以使重特大事件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也可以大幅度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提高资源利用率。
近日,在中国计算机报举办的“业务协同为中心的应急管理”圆桌论坛(以下简称圆桌论坛)上,本报记者采访了微软公司的专家,并了解到刚刚被确定为国家城市信息化试点的广东省茂名市在应急管理方面的做法。
城市应急与便民服务并进
去年,茂名市政府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微软(中国)除了提供平台技术外,还将为茂名提供信息技术的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百姓使用和享受信息技术的技能也应成为城市信息化和服务的重要课题。
茂名市经济以石油化工为主,石油化工工业在全国占有重要位置,是广东省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和重化工业基地,但也存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随着茂名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城市政府的服务项目内容正在不断拓宽领域,并着力于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
据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战略项目总经理潘迪介绍,茂名利用城市的应急管理平台的建立把城市的各个信息化应用统一到一个平台上去,而且一开始建设就有了一体化的策略。应该说,现在城市信息化最大的问题就是各个系统的互相割裂、相互分散的存在限制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大家熟悉的119、110、120等等一大堆的应急号码各是各的,彼此很难互相联动,系统不沟通,调用资源很困难,影响了应急救助的效率。
潘迪说,在茂名市政府的指导下,微软和茂名市信息办充分沟通,支持合作伙伴,共同推进茂名市应急指挥和便民服务项目,该项目计划于2006年~2009年共分三期完成。
在茂名,应急服务与便民化结合,建设了便民信息站、网上互动大厅、便民电子墙、便民信息查询触摸屏系统、便民服务站等等。
圆桌论坛与会专家认为,应急服务本质上是便民服务,应急服务和便民服务要实现“平战结合”,不能把两者割裂为两张皮。茂名市把应急指挥与便民服务紧密结合起来,推进应急处置与便民服务一体化,并与门户网站结合起来,深化门户网站的应用程度,拓展门户网站的应用范围。在推进便民服务的过程中,茂名市应急指挥和便民服务信息平台还将建立民众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引入行政监察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应急联动考虑成本和时效
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城市应急管理平台大同小异,区别仅仅体现在接处警模式、信息管理制度、通讯方式和应急联动的整合程度等方面,远远不够完善。
最近二十多年,我国因为能源紧缺、环境污染等造成的高危流行性疾病、食品安全、信息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等社会灾害及技术灾害问题日益突出。
圆桌论坛与会专家指出,我国现阶段城市应急面临的形势主要在于,政务公开的制度化以及信息服务能力有待加强。同时,很多地方政府缺乏全局的危机管理规划,各方分工有待明确与细化。
潘迪认为,应急管理必须考虑成本和时效。同时,应急组织结构的专业管理必须加强控制层的建设,充实其专业技术力量。
多方参与平台效益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公司大中华区战略项目高级业务发展经理张红芬博士说,茂名市应急指挥和便民服务项目注重平战结合,系统架构可靠性和稳定性高,前后台系统无缝联接,易于开发和使用,并且总体拥有成本低,易于维护,适于在其他地市级城市推广。
张红芬认为,应急管理平台是一个城市的安全信息枢钮,主要的专业信息都在这里汇集、处理。在国家决定下大力气建设地区的应急管理体系之时,也应该重点考虑相关组织机构的建设,尤其是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同时还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圆桌论坛与会专家认为,信息中心的工作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平台的建设,包括前期的规划、组织实施与评价等;第二个部分是指平台的日常维护与信息资源开发,包括系统的维护、信息采集、整理、挖掘分析以及信息服务产品的开发与流通;第三部是指本专业的信息产业结构、信息服务机构与管理模式、产业政策与信息立法等多方面的研究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