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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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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城镇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二、三级市场;交易监管;现状及对策

近年来,吴忠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规范土地二、三级市场交易,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从提高认识防风险,全面提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服务能力,保障和促进了全市社会经济发展。

1.吴忠市土地二、三级市场交易监管基本现状

吴忠市位于宁夏平原中部,土地面积2.02万平方公里,辖一市二县三区,总人口130.82万人,是中国回族人口比例最高的地级市。市区面积58平方公里,以大投入、大气魄、大手笔率先打造黄河金岸,提升城市魅力。

2005年以来,吴忠市逐步规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土地市场,为市区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随着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二、三级市场交易量逐年增加。由于过去土地交易无机构无规则,没有固定的场所,致使我市土地市场“有市无场”,二、三级土地市场发育迟缓,私自交易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土地转让增值税和契税流失;同时,城镇住房只办理了房产证,无法办理土地分割登记。2010年4月,设立“吴忠市土地交易中心”,履行土地交易管理职能,严格执行《吴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在依法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用途变更和划拨土地转让补办出让手续及改制、改组、破产企业资产处置、作价入股、抵押权处置、法院裁定等具体业务的同时,向社会公开交易政策法规、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服务承诺,做为吴忠市开展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土地管理新机制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之一,在健全完善土地二、三级市场交易程序和管理办法,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方面有了新突破。三年来,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1256宗,涉及土地面积61805.6亩,协助征收契税5839.5万元,收缴土地出让金2923.67万元。

2.土地二、三级市场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土地二、三级市场交易对繁荣土地市场,优化重组土地资源配置有着积极的作用。吴忠市土地一级市场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二、三级市场交易监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土地交易市场处于探索阶段,二、三级市场仍处于相对迟缓和滞后状态,其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随着土地二、三级市场交易量逐年增加,尤其是个人已购住房分割登记土地市场交易量的增加。法规制度滞后和监管薄弱使廉政风险防范压力增大,直接影响了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如不加以规范管理,就会冲击土地一级市场,考虑吴忠市实际情况,建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设置固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制定交易规则,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交易在有形市场依法公开进行迫在眉睫。

3.加强土地二、三级市场交易监管具体措施和对策

3.1健全交易监管制度,实施阳光操作

借鉴宁夏集中的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制度的框架,制定《吴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监督办法》、《交易服务承诺》等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法院、国资、房管等部门拍卖房地产,须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才能进行,拍卖后要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完善土地交易制度,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促进土地阳光交易、廉洁交易。

3.2设立固定交易场所,规范交易行为

交易中心在政务大厅设立固定交易场所,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等提供场地,为交易、地价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营业场所。提供服务“窗口”,方便交易各方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交易信息,收集、土地交易结果。涉及原划拨土地或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交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入市交易。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3细化交易岗位职责,查找廉政风险

土地交易中心依法管理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及国有出让土地的转让、改变用途;依法办理破产、改组、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完成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发证。从提高工作人员的认识着手,严格按照局党组《关于实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岗位职责,深刻查找存在的廉政风险防范点:主要存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这一环节的风险点。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调查人员核实资料后,经主管领导同意,严格按程序上报审批。依据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60%计算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3.4完善交易工作程序,全力抓好落实

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工作程序,按照交易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政策法规、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及服务承诺等,在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职责和服务质量方面,严禁存在生冷硬顶和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确保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具体业务工作进一步提速。土地交易工作人员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上会研究,集体决策;查找工作程序和管理中的不足,认真整改,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土地权利人的往返次数,全面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洪亚敏.《土地相关经济理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0

城镇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浙江省湖州市是浙江省和国土资源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地区之一。试点工作以解决乡镇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为出发点,其间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1.乡镇企业改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企业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此条件的,须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2.乡镇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包括土地资产的内容。

3.乡镇企业改制方式不同,办理用地手续的规则也不同。(1)企业整体转让或部分不动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由受让者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造地专项基金等国家税费。(2)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改制企业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管理部门向出租方颁发《集体土地租赁许可证》,承租企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3)乡(镇)、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集体土地性质不变,乡(镇)、村每年收取红利。(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乡(镇)、村集体企业改制时,由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出租给改制企业,补交的出让金要返回乡镇80%。

在处置转制乡镇企业土地资产的基础上,湖州市又将这一探索延伸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1999年,在该市善琏镇进行试点。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允许集体土地在符合如下原则时进行流转:(1)已经依法取得镇、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办理过相关使用手续);(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相关流转条件(一般村镇规划区内的流转,原则上征为国有;规划区外的,实行集体土地内部流转);(3)流转形式包括转让(含作价入股或出资)、出租、抵押;(4)土地收益分配,谁所有谁收益,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流转收益金额收取5%的手续费。

随后,湖州市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该办法将流转适用的范围限定为工业园区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适用于建城区和规划区范围的建设用地,也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商贸和房地产开发。用地者通过一次性转让和作价入股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得收益全部纳入乡镇专户,乡镇提取15%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剩余由土地所有者分到各户。

安徽芜湖:为流转改革做政策和法律储备

1999年11月24日,国土资源部批准芜湖市为全国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芜湖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个体工商户、私营或者联户办企业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等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取得可以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只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集体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开发,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3、集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建设规划,并根据这一规划向县政府申报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试点乡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实行计划单列。

4、集镇建设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在涉及占用农用地时,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5、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用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多种形式进行流转;在流转时,要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签订书面协议。

6、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分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如发生首次流转,土地所有者和流转双方须持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意流转协议、土地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如发生再次流转,流转双方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前次流转合同、本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租赁、抵押登记手续。

7、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要在土地所有权人与市、县、镇人民政府之间分配。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土地使用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首次流转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流转合同的约定,如期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再次流转的,则要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8、允许分属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置换,促进建设用地向小城镇集中和土地整理。

在确立上述基本原则后,芜湖市又制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细化和延伸:

1、集镇建设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对农用地的承包经营者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2、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首次流转的程序依次为:第一,土地所有者与流转方签订同意流转协议;第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第三,土地所有者和流转双方向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表》;第四,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填写《流转呈批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流转许可证》;第五,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等有关费用及办理土地登记。如发生再次流转,流转双方直接向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租赁、抵押登记手续。

3、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可用于: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流转收益,其标准分别有:3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和1元/平方米。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在减除前次流转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后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在土地所有者、镇、县(区)、市之间按2∶5∶2∶1进行分配。

广东:从基层创新走向地方立法

广东省政府于2005年6月以省长令的形式颁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于该年10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这部地方规章开宗明义,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联营企业等;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给予了明确界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一次性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出租时,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且应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证。

这部地方规章还提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其全体村民2/3以上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另外,还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方式,要求将其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江苏南京:流转管理为施行抵押铺路搭桥

2007年2月,江苏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下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操作办法》,明确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进行贷款抵押。

《办法》明确,从今年2月起,依法登记并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可抵押贷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并受法律保护。

《办法》规定,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就抵押事项签订书面合同,抵押当事人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应当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南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创新在于扩大了抵押主体的范畴,即由乡(镇)、村企业扩大到所有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同时,为了保护土地抵押权,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办法》中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的约定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的,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每年向集体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也可以提供集体所有者代表同意的意见。

2002年《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办法》、2004年《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为《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操作办法》起了铺路搭桥的作用。

城镇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做好全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实施发展战略为核心,以“招商引资项目落实年”为牵动,着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夯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基础,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

二、基本要求

将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以改革为动力,以改革促发展,形成“招商引资项目落实年”推动机制,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后劲;通过结构调整构筑现代产业体系,努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乡载体功能和服务水平;创新体制机制,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努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让改革发展成果充分惠及于民。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产业发展政策,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1.深化服务业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家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以构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体系“两轮驱动”的服务业发展模式为核心,紧紧围绕新战略,推动三次产业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强化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体制机制保障力度,实现服务业企业水、热、气与工业同价。增加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做好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工作(市发改委、编委办、物价监管局负责)。加大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力度(市工信委、农委负责)。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在供地上给予倾斜(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完善服务业管理体制和机制,健全服务业管理机构,建立服务统计体系(市发改委、统计局负责)。

2.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全面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延伸产业链条。全面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民用航空基地等一批重点项目和示范基地建设,力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市发改委、工信委、农委、科技局负责)。

3.优化调整产业布局。完善规划和相关政策,鼓励与限制相结合,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提升产业集中度。推进工业园区发展,确定园区的产业重点和发展方向,提升园区产业集聚度。以园区为牵引,引导优势产业、优势行业向园区集聚(市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4.积极实施节能减排。加大对重点能耗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活动,加快淘汰水泥、建材、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探索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循环经济试点建设。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负责)。

5.进一步完善大项目推进机制。深入开展“招商引资项目落实年”活动,积极构建大项目谋划、招商、推进和考核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大项目责任体系,逐级细化目标和责任。充分运用领导包保和督导责任制、三级责任制、调度会、联审办公会等综合协调机制,解决瓶颈问题,强化大项目督导,促进督导服务经常化、深入调研常态化(市发改委牵头)。

(二)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6.实施积极政策扩大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和创业政策,确保就业稳定增长。促进就业优先发展,利用重大项目拉动作用扩大就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促进充分就业,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目标。强化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市人社局牵头)。

7.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收入协调增长机制,继续完善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积极探索工资增长措施(市人社局、国资委负责)。

8.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实国家和省“保供稳价”政策,突出抓好“菜篮子”、“米袋子”(市商务局、物价监管局、粮食局、农委、畜牧兽医局负责)。抓紧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市农委、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负责)。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监管局、统计局负责)。稳妥推进水、电、气等方面的价格改革(市物价监管局牵头)。建立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和社会矛盾调处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市局牵头)。

9.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实现城镇各类就业人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从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逐步扩大到进城务工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将国有、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畴。将城镇居民门诊就医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提高城镇居民中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将关停破产企业的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身份认定及审核工作(市人社局牵头)。

10.促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完善低保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制度,探索开展慢性病医疗救助,推进低保制度城乡一体化进程。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构建“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公办机构为示范、民办机构为骨干”的养老服务格局(市民政局牵头)。

11.加快保障住房建设。着力改善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努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和资金落实。规范配建保障性住房交付机制,引导、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保质保量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及交付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民政局、物价监管局、各区政府负责)。深入推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监管局、地税局负责)。

12.继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医疗费用过快增长进一步控制,近3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编委办、人社局、民政局、物价监管局负责)。

13.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制定出台《市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意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公正。落实和完善贫困助学机制,保障弱势群体子女完成学业。加强职教基础能力建设,加速推动职业教育发展。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加速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步伐。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重点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市教育局牵头)。

14.加强科技创新环境建设。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城市战略创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能级提升、创新主体培育、对外开放拓展、科技惠民支撑六大工程深入实施。继续强化技术研发、科技资源信息共享、科技企业孵化、技术转移服务和科技投融资五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运行机制,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以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为主线,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环境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市科技局牵头)。

15.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积极推进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健全完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做好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牵头)。

16.促进旅游业发展。出台我市《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指导意见》,推进旅游业发展(市旅游局牵头)。

(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17.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开展政风建设年活动,继续加大各级行政服务和办事服务的公开力度。全面推进政府绩效管理试行工作,制定配套制度,调整完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大力推进依法行政,逐步推进从“权力行政”向“责任行政”的转变。开展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积极开展市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体系(市编委办牵头)。

18.深化区、县(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区县(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区、县(市)政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编委办牵头)。完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农委牵头)。

19.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体制改革。依法确定综合型行政审批服务体制机制,实行集中联合办理,统一规范管理。建立审批服务标准一体化、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的服务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督促加快办理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全面推行绿色通道机制(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

20.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继续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推进小锅炉并网改造和供热资源整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委、财政局、环保局、质技监督局、各区政府负责)。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市水务局、供排水集团、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继续抓好交通环境治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精细化、网格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市城管局牵头)。健全完善城市建管交接机制(市城乡建设委、城管局负责)。以建立社区物业服务站为主体,解决老旧住宅失管失养等问题,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价监管局、各区政府负责)。

21.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适时开展事业单位调查模拟分类工作。继续规范、调整、整合政府机构改革中涉及机构调整合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编委办牵头)。推进事业单位聘任制改革,建立完善聘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市人社局牵头)。

(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22.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逐步建立健全非公经济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继续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民间投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科技创新力和市场开拓力,鼓励骨干企业、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建立健全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等服务体系。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市工信委牵头)。

2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轴集团、电缆厂等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做好电碳厂、工程机械厂和电影机厂等企业整体搬迁工作。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改制,确保基本完成市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任务。推动企业业绩考核和分配制度改革,实现岗位贡献与薪酬挂钩。逐步开展任期考核工作,探索建立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市国资委牵头)。努力做好国企改制并轨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做好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认定工作(市人社局牵头)。

24.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开展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建立外部董事制度,选好配好外部董事,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建设体系,切实加大监督力度,逐步扩大对国有企业派驻范围。加强国资经营预算收益收缴及债务处置(市国资委牵头)。

25.搞好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为主业,做大做强产权市场。着力推进公共资源和涉诉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扩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推动涉诉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市国资委牵头)。

26.推动公交企业改革。深入推进以车队集体承包为主导的国有公交企业改革,大力发展具有产业优势的实体经济,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多渠道实现创收,弥补主业亏损。深化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3项制度改革。建立企业内部竞聘上岗、竞标上岗和年度目标考核评价机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五)继续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坚持城乡统筹发展

27.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强化《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若干意见》的落实工作。建立工作考核评价机制。重点推进松北、平房、道外、南岗和宾县等区县的城乡一体化示范镇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户籍、土地、财政、税收、就业等方面的政策,促进试点工作向纵深开展(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农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地税局、人社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28.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力争年底前完成农村耕地、林地、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80%。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保障机制,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集体林权的确权颁证工作。构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完善农村市场化配置资源机制(市农委牵头)。

29.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配套改革试点,研究制定林权流转、信贷抵押政策措施,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逐步建立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发包林地获得的收益,纳入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林业市场体系建设(市林业局牵头)。

30.继续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完善涉农服务制,健全管理机制,改进服务方式,培训服务人员,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涉农服务制试点,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办事难的问题。继续做好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对乡村教育债务进行清理认定,加大化解力度,减轻乡镇债务负担。严格制止乡镇产生新的债务(市财政局、农委负责)。继续加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培育、支持力度,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市农委牵头)。

31.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组建粮食集团,做大做强粮食产业。强化市级储备粮体系建设,落实原粮储备规模,提高调控市场和抵御风险能力,保证全市粮食安全(市粮食局牵头)。

32.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稳妥推进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小城镇建设的支持。积极推进团结镇、新发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科学制定规划,加快实施“百镇提档升级、二十镇试点引领、六镇示范样板工程”,建设一批有产业支撑、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加大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启动第3批市级新农村试点,推进平新镇、红旗乡等一批村庄资源整合(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委、农委负责)。

33.推进土地市场改革。依照标准化、规范化的市场模式,将地产交易市场建设成为多功能为一体的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健全公开、透明的运行程序,确保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土地交易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加强市场规范化制度建设,把土地一、二级市场交易纳入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六)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努力扩大开放

34.努力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全力抓好百个招商重点引资签约项目,重点突出国内区域合作招商、产业招商,完善招商平台建设。重点改进和创新招商模式,努力提升项目引资的质量和水平(市投资促进局牵头)。抓好对外重点市场拓展,努力扩大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带动原材料和设备出口(市商务局牵头)。

(七)积极推进金融和财政体制改革,不断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35.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金融业,积极吸引金融机构来设立分支机构,推进松北金融产业聚集区等项目建设。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大力扶持自主创新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吸引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扶持产业投资,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杠杆效应。加快地方金融机构扩张步伐(市金融办牵头)。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在我市县域内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金融办、农委负责)。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推进融资担保行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做好监管工作(市金融办牵头)。

36.进一步增强融资能力。扩大信贷融资,推动股权融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推动与天津等股权交易所的合作,努力建立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活跃股权投资(市金融办牵头)。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形式再融资(市国资委、金融办负责)。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扩大企业债券额度(市金融办牵头)。加快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尝试开展融资租赁(市工信委、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进一步增强投、城投、水司的投融资能力。完成药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工作(市国资委牵头)。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市工信委、金融办、财政局、商务局负责)。

城镇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近几年,在国家和自治区一系列惠农、富农政策的刺激下,我区农村牧区经济逐渐复苏,效益不断提高,农村牧区经济迎来了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第二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然而,目前财政支出在制度安排上向城市倾斜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支农支牧项目管理部门庞杂、投资越位和缺位并存,金融机构萎缩、金融服务缺失,财政与金融缺乏应有的协调和配合等正在制约着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

一、财政向城市倾斜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支农支牧投资越位和缺位并存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虽然不断扩大支农支牧资金投入,但财政支出在制度安排上向城市倾斜的格局仍然没有根本改变,支农支牧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也没有明显提高,农村牧区公共产品提供严重不足,水利建设、道路建设、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严重滞后。特别是由于没有建立起责、权、利相匹配的财政支农支牧激励和约束机制,各涉农部门之间争项目、争资金或相互推诿等现象程度不同存在:由于支农支牧项目涉及的部门众多,部分项目又交叉管理,因此,同一类项目存在着多个部门重复立项、交叉考察论证,既拉长了建设周期,又加大了管理难度;资金链条长,多个环节审批,既影响了资金的及时到位,又增加了资金管理成本。

二、金融主体数量减少,金融服务功能定位缺失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改革和经营战略定位向城市转移,其在农村牧区的营业网点锐减。据统计,全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旗县以下(包括旗县)营业网点和从业人员从1995年到2005年底10年间分别减少2972个和21726名,减幅分别达到61.58%和46.97%。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网点的收缩和经营战略定位向城市转移,农村金融服务发生了三大变化:一是大量的农村牧区资金被抽走。据2005年不完全统计,邮政储蓄和旗县级国有商业银行储蓄机构抽走农村牧区资金约达300亿元。农村牧区资金的“非农化”,导致了“城市吃肉,农村失血”,动摇了农村牧区发展的信贷根基。二是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充分的竞争,形成了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局面。农村金融市场的这种“单打独斗”状况,一方面导致了贷款利率走高,陡增了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成本,给农牧民增收造成了梗阻;另一方面,服务功能不断弱化,贷款手续繁杂、服务手段落后,农牧民很难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民间借贷活跃,潜在大量的信用、支付、道德风险。

三、财政与金融在支农支牧项目上缺乏应有的协调和配合,项目资金和信贷资金形不成合力

据调查,我区绝大多数支农支牧项目都由财政出资启动,但后续工程所需资金由于得不到信贷支持,致使项目无法做大甚至失败。有些地方政府过分追求政绩,所上项目缺乏科学论证,经不起金融部门的信贷审查,从而难以得到信贷支持;有些地方政府信誉不佳,新官不理旧账,银行对其敬而远之;如有些项目银行贷款到位后,财政配套资金迟迟不能到位,致使项目失败,银行资金无法收回等等。

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

众所周知,农牧业资金周期长,难以达到产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目的。所以,从增加农牧民收入、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入手,合理配置现有资金资源,满足现阶段农村牧区不同层次、不同客户群体对财政、金融服务的需求,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

一、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有效筹集和使用支农支牧资金的管理机制

为解决当前支农支牧资金投入少、来源不稳的状况,政府要建立一个有效筹集和使用支农支牧资金的管理机制,要在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宽、资金投入的可持续性、支农支牧项目效益的持久性等方面通盘考虑,制定切实可行的支农支牧资金增长计划。要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农支牧责任和支出范围。积极探索和建立财政预算外资金、农牧业发展基金、政府产业项目运营投资公司与市场化投融资方式,拓宽政府农牧业投融资渠道,最终形成政府投资引导,多元主体投入,多种资金互补,资金有效运行的农牧业投入保障体系。

要积极改革支农支牧财政资金管理体制,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此同时,要指定专门机构监督支农支牧资金管理及使用。

二、要着力构建切合农村牧区实际的农村金融体系

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区域性特征和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来分析,在农村金融的发展战略和制度安排上,应摈弃“摸着石头过河”的农村金融改革路径,由政府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迅速构建一个比较切合农村牧区实际,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供给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这是将资金安全、高效地投入到农村牧区经济建设中的最佳途径,也是解决农村金融资源分配不合理的有效措施。

国家应适时调整农村金融政策,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产业结构,调整商业性金融功能。一是要拓宽政策性金融功能。对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改变其服务品种单一的现状,扩大其服务“三农”的范围,将其业务领域扩展到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科技成果的开发和推广、涉及粮油等农畜产品加工转化、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农畜产品进出口贸易等方面。二是要壮大合作金融实力。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力军作用,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身实力,改进支农支牧服务方式和方法,提高其服务水平。要扩大农村信用社的服务领域,使其服务品种和规模更加符合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满足农牧民、农牧业及农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三是要完善农业保险功能,建立起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农牧业保险体系。四是要继续加大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的步伐,采取得力措施斩断其从农村牧区大量吸收资金的渠道。五是要加大邮政储蓄改革步伐,开辟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牧区的渠道。六是要积极探索民间金融融资模式。正视民间金融的“草根诉求”,在法制的框架下推动农村牧区民间金融“阳光化”,建立民间贷款组织,采取登记备案的形式,自律管理的方式将民间金融规范起来,赋予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空间,把民间金融融入整个农村金融的供求均衡系统之中。

三、调整金融资源在城乡的分配格局

引导资金向农村牧区的有效流动,应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一是把握统一货币政策与农村经济金融的结合点,增强“窗口”指导的针对性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改变货币的流向。中央银行应在实行统一货币政策的前提下,运用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再贷款改变货币的流向。二是取消歧视性的存款政策,堵住农村资金分流的渠道,增强农村信用社吸收农村资金的能力。应取消有关部门限制下属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的相关规定,动员和引导涉农资金、财政资金、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三是建立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牧业信贷投入的激励机制。

四、建立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系统工程

农牧业投资具有周期长、风险高、比较利益低的特点。因此,必须建立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建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金融风险监测控制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以提高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征信体系。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建立、完善客户经济档案和账户管理,加强跟踪监测,尽快建立农牧户、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信用咨询系统。三是减负让利,减免农村金融机构税费,降低资产处置和抵押贷款的费用,规范执法,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债权,打击逃废农村金融机构债权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一个必须扮演的角色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中始终扮演着其它金融机构不可取代的重要角色。

一、更新思想观念,巩固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

农村信用社全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把市场定位确定在“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宗旨上。要在全行业组织开展“三农”再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紧迫感,从根本上解决对“三农”感情不到位、政策不到位、工作不到位的“三不到位”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关系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放宽信贷服务领域,不断适应建设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实现“三个转变”:由支持传统农牧业向支持现代农牧业转变;由支持农村牧区基础产业向支持消费及农村牧区社会各项事业转变;由支持一般农牧户向支持一般农牧户和农村牧区集体、个体工商户并重转变。

二、加大改革力度,谋求自身与社会协调发展

农村信用社改革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和国民经济全局的问题。所以,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始终将服务“三农”摆在首要位置,避免一味追求自身效益的提高而忽视社会效益的商业化倾向。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考核管理办法,改变过去重自身经营指标考核而忽视社会效益指标考核的做法,建立起既重视自身经营发展又兼顾社会效益的工作机制,促使农村信用社在提高自身经营效益的同时,下大力气不断加强和改进支农支牧服务水平,形成“一头挑两肩”的新型支农支牧服务格局,一头挑着农牧民,一头挑着市场,从而实现农村信用社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这意味着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村教育、文化、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也将进入加速发展时期,城乡差距有望逐步缩小。因此,农村信用社在全力支持农牧业发展的同时,还要结合实际支持好农村牧区二三产业的发展,不断推进农村牧区工业和城镇化进程,实现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形成“以工哺农”的农村牧区发展格局。既要集中力量支持和鼓励农牧民自主发展,又要实事求是地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发展,不断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积累,为实现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