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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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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特点

文学艺术的特点范文第1篇

〔中图分类号〕 G6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4)17―0057―01

所谓情境教学,就是为了达到既定的教学目的,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特点,引入或创设与内容相适应的教学情境,让学生置于特定的教学情境之中,引起学生的情感体验,激活思维,使其积极参与教学活动,进而提高教学实效。情境教学法更注重问题背景的再现和学生学习兴趣、好奇心、求知欲的激发,它是一种“趣味带动、问题引领”的教学方法。下面,笔者就小学数学教学中的情境创设,谈谈自己的点滴体会和看法。

一、 小学数学教学情境按来源分类

教学情境按照呈现方式的不同一般有“语言描述”、“实验演示”、“游戏活动”、“计算机多媒体”、“模拟场景”、“现实情境”、“问题提出”等类型。我们可以按来源将小学数学教学情境进行如下分类:

1. 主题图。该方式是用主题图的形式将真实的生活情境进行了一些再现与还原。呈现方式主要是图片、文字、对话、卡通形象等,呈现的内容可以是整个单元的,也可以具体到某个例题。

2. 数学活动。新课程教材每单元至少设计了两项数学活动,其开放性、探索性、活动性、合作性、科学性、生活性更强,旨在落实“四基”中的基本活动经验和基本思想。

3. 开境。主要指结合教材特点、地方特色、校本特色、学生特点,由师生共同开发的独特情境。

4. 真实情境。生活中常见的情境,比如去超市购物,去操场测量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感受“千米”,去路口统计过往车辆的数目等等。

以上分类还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再现情境”和“真实情境”两大类。

二、创设的教学情境应具备的特点

1. 生动性。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的情感对认知活动有强化、调节的功能。情境教学以“情”入“境”,要能使学生获得健康的情感体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习活动成为学生主动进行的、体会到快乐的行为,进而为实现寓教于乐提供良好的载体。

2. 现实性。创设的教学情境应当沟通数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利于激活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生活经验,便于学生感知所要学习的新知识。所选取的素材应当使学生感到“亲切”,能够帮助学生展开联想,进而打开学生思维的闸门。

3. 问题性。学贵有“疑”,让学生产生疑问是教学情境的核心与本质。

4. 目的性。教学目标是高于一切的,它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教学活动的归宿。因此,教学情境的创设必须建立在对教学目标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之上。

三、运用情境教学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情境教学由来已久,并非新课改后的独特产物,只是如今更受重视,广为提倡。

2. 防止两个极端。适宜的教学情境为数学教学带来生机,能有效地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但要防止为创设教学情境而创设教学情境,使情境教学流于形式,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联系生活实际和学生的特长。创设教学情境的同时,也要重视数学教材中隐含的情境素材。新教材中有许多名为“你知道吗”的阅读材料,一般讲述数学史话和数学家的故事。这些材料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教学时教师要有效利用。

文学艺术的特点范文第2篇

一、中专历史教学渗透文学艺术的难点

1.历史教学中淡漠和忽视文学艺术

历史教学中淡漠和忽视文学艺术是中专历史教学渗透文学艺术的重要难点。在传统的中专历史教学中,课程要求及安排均以学生掌握历史事件和发展过程、重要意义为主,不曾要求过掌握其中蕴藏的文化知识,因此中专历史教学养成了淡漠和忽视文学艺术的习惯,这些习惯的长期使然致使中专院校和学生也忽视了历史课程中文学艺术的教育重要程度,因此在历史教学渗透文学艺术的过程中,必将遭到学生的心理抵触。

2.传统历史教学中的资源、教师素质难以满足文学艺术

中专历史教学中渗透文学艺术的难点还包括传统历史教学中的资源、教师素质难以满足文学艺术。由于长期对历史课程中文学艺术教育的忽视,现有的中专历史教学资源均以普通教育为主,甚少配置对于文学艺术的解析和欣赏书籍及其他资源,再加上教师对于历史课程的学习也以普通课程要求为主,其自身的文学艺术素养也满足“为学生讲授历史文化及古典艺术”的要求,这对文学艺术在历史教学中的渗透也造成了阻碍。

3.文学艺术自身的特点所致的渗透问题

文学艺术自身的特点也对中专历史教学中渗透文学艺术教育带来了问题。文学艺术本身具有知识丰富、头绪繁多、难以理解和认识的特点,这些特点导致了文学艺术的学习必定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而在历史教学中渗透文学艺术教育的课时和教学详细程度难以达到文学艺术的学习要求,这也给文学艺术在历史教学中的渗透带来了难度。

二、中专历史教学渗透文学艺术的策略探索

1.加强情感价值教育,唤醒学生的生命意识

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是用生命铸成的,其中蕴含的精神和文化艺术气息能够唤醒学生的生命意识,丰富学生的情感,让学生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历史课程中蕴含的文学知识,有利于学生的情感价值培养和对文学艺术的深入了解。例如,在学习《民国时期的新疆》时,老师可以利用《义勇军进行曲》《命运交响曲》等文学艺术作品辅助教学,激发学生对于生命的渴望情怀和对于民族统一和谐的仰慕之情,培养学生正确的情感价值。

2.培养正确审美价值,树立学生的高尚审美观

艺术对于学生成长具有重要的美学价值,让学生能够在历史教学中体会文学艺术的价值,提高学生懂美、认识美的素质,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价值、树立学生的高尚审美观,让学生能够更准确地认识到历史课程中的文学艺术之美。例如,在学习《清代新疆》时,教师可以利用《》《圆明园》等纪录片让学生体会林则徐的爱国情怀以及中国古典艺术的魅力,加强历史教学中对文学艺术教育的渗透。

3.注重道德品质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个性

文学艺术的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特殊性;知识产权法

一、引言

从宇宙洪荒般的寂寥衍化出如今璀璨光华的文明,人类走过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厚重的文化沉淀,大放异彩的思想光芒让我们整个的曾经与现在都拥有硕果累累。而民间文学艺术,这一具有典型民族特色的部落文化正是这一千年历史的传承与结晶。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主要采用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但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我国尚未出台单独的法律予以保护。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是指某一民族或者某一个地区人民的传统艺术的表达形式,如民间传说、民间诗歌、民间音乐、民间服饰、民间建筑等。可是实际情况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首当其冲的是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

1、民间文学艺术在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6年共同制定颁布,并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由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的该国个人或部落创作的世代相传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民间文学艺术在国内的相关规定。我国民间艺术源远流长,凝结着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和结晶,是中国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所以民间文学艺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采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来进行保护。譬如浙江、宁夏、江苏等地区对当地民间文化艺术的非物质性文化遗产都相继制定了保护条例的规定。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由个人或群体创作并逐渐被大众认可的具有群体特色的,并与其传统文化相辉映的,经代代相传的并不断发展的文学形式。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也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必定不是一人之力所能完成的,它能够历经岁月兴衰而不曾湮灭,所焕发出的巨大生命力自然不是个体可以赋予的。在发展传播过程中,不断融合进其所处时代的时代特征和其所处地域的地域特征,并因其自身的特色而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样,民间文学艺术在表演中,就经过了一个又一个表演者的“二次创作”,这才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看的成熟状态。

2、时间上的延续性。民间文学艺术最初的内容和形式肯定不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样,必然要经历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持续发展期这几个阶段,并不是一下子就完善起来的。而这个过程,可能是数十年,更可能是几百年。而且由于揉合了不同时代,不同文化的横向成果,今天的民间文学艺术更加的具有典型的民族色彩和群体特色。

3、产生上的地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源于一个民族,一个地区, 甚至一个部落,所谓一方水土,一方人,它就该反应这一民族,或者区域或者部落的区域特色和传统文化,然后随着区域经济的频繁往来或民族文化的交流,那么那些值得弘扬,需要发展的作品就延以后世,流传下来。

四、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方式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我国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上采用了版权保护的模式。另外,在专利权、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地理标志方面也建立起来“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登一记预告制度”、“数据库索引制度”等保护制度,这些保护制度与版权保护模式一起构成了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虽然经过多年的完善补充,我国能够使用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模式越来越多,但是其选择的侧重点和方式方法还是大同小异。

1、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的保护选择。该类法在市场环境中的作用都是从一个侧面发挥出来的,像商标法、地理标志的保护都是以在市场竞争中用注册的方式来证明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能赋予权利人对抗不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但却无法保证权利人的积极权利,易使其置于消极地位,这样做是不利于实现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的。

2、邻接权的保护选择。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作为保护对象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是它的侧重点,但是还不能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直接保护方式进行选择。

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指依据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特点,将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文学作品区分开,在版权体系之外重新构建一个法律保护体系。和版权保护模式相比,采用特殊权利保护的模式则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更长远的完善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它的主体、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各方面。

首先,在主体方面,这种保护模式肯定了群体型组织才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也承认该群体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这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来说具有非同凡响的意义。

其次,在保护范围方面,民间文学艺术所具有的外在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四种:一是言语表现形式,即可以用文字或语言表达出的各种形式,如小说、诗篇、远古以歌谣或祭祀文所遗留下的文字等;二是音乐表现形式,即通过填词、谱曲并用乐器敲打出来的以歌曲形式呈现的作品;三是行动表现形式,即以舞动身躯表达情感的各种仪式或表演;四是有形表现形式,即通过双手制作出的各种艺术制品或绘画雕刻的各型各色作品。

再次,保护期限方面,我国著作权保护法规定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五十年。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得在其保护期限不能等同于一般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须依据其自身的特点设定一定的特殊性。显然,五十年的保护期,是不能使作为历史见证的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的,所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应该是无期限。如此无期限的特殊保护,其意义深远。就主体而言,不仅能够切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权利人;而且,在艺术形式发展方面,对民间文学的特色性和价值性也有深刻的延展和促使作用。

五、结论

由于民间文化艺术在主体、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特殊性,在我国还尚未制定相关保护法律之前,应综合各方面相关法律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单靠单独的制度以及政府的行为是没有办法全面保护的,这同时就需要著作法、商标法等法律配合。法律永远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但是社会的发展为其完善提供必要的实践,使之更符合社会的需要。作为中华文明千年流转的瑰宝,是需要我们世世代代予以保护并传承的,这也是在守卫我们的精神家园。

【参考文献】

[1]江建名.著作权法导论[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4.

[2]张辰.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A].郑成思.支持产权文丛[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文学艺术的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233-02

近年来,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大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与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译自英文,英国学者汤姆森在1846年首先用“folklore”一词来表示传统的“民众知识”。后来,国际上统称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风格的民间传说、神话、歌谣、谚语、舞蹈、音乐、手工技艺、服饰、风俗等为“folklore” [1]。中国学者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一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2]。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性质不同。一般作品属于私权保护的范围,往往属于私人所有,体现“私”的性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群体通过代代相传共同开发、培育的知识集合,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且大多与群体的生活自然相伴,没有刻意的保密制度或措施,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即进入公有领域,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此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兼有“公”、“私”双重属性,并且更多体现“公”的性质。

2.作品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归属于某一个人或部分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权利主体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民间,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

3.客体范围不尽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即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客体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4.稳定性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易变异。而在实践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和再创作非常普遍,内容和形式被不断地创新,原来可能默默无闻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借此获得广泛的传播,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流动的,灵活性较强。

5.保护的时限不同。一般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法确定创作日期,再加上又经过社会群体的不断加工与创作,作品始终处于发展过程中,难以确定保护的时间节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难以确定,从理论与实际看,保护期限都长于一般作品甚或无期限。

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存在着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一是权利主体难确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主体往往是明确的,其权利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作并完成、流传下来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即时创作出来的,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没有官方典籍加以记载,考证困难。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不明的事实,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无法进行有效的保护。二是独创性难认定。“独创性”是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独立创作,即作品是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二是创造性,即要求作品体现作者一定的创作高度。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代代相传或模仿的基础上流传的,其形式也往往不能达到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标准,对其独创性该如何认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给认定工作带来困难。三是权利性质难确定。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 [3]。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却一直存在于“公有领域”,事实上已经属于“公权”的文化产品,任何人难以对它主张专有权。如果以私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就限制了其流传;但如果采用公权方式保护,则难以保障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面临着是公权还是私权的定位和选择。四是保护期限难以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无限创作与传承的过程,现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历经数次创新、集成的结果。因此难以适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2.现行知识产权法律难以满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需求。一是立法目的难以适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要求。从立法目的上讲,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创新、激励创新;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专利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技术方案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根本目的则在于保护和拯救,可以说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相去甚远。因此,旨在保护经济秩序的知识产权法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有效的保护。二是救济手段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设权利。著作权法的保护以防御性保护为主,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被侵犯时,可防止作品被滥用或将其回复到被滥用以前的状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这也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显然区别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现行救济手段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设权利。三是具体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中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起草多年的《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至今仍未出台。而2011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侧重于保护“形而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非“形而下”的有形产品,且号召式条文较多,司法实务难于操作。这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对策

1.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目前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另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派生作品,即经过整理、改编等形成的作品。前者作品权利主体应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创作个体或群体;在没有个体或群体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权利的行使主体应该是国家,国家可授权著作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权利。其优点在于可以国家名义,与侵犯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国家进行交涉,能够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后者作品权利主体应是演绎者,但演绎者的权利受到原作品创作者的权利的限制。应当注意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人往往在流传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承接作用,传承人在传承的过程中,记忆、背诵、不断地完善作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付出了艰辛的智力劳动,体现了较强的创造性 [4],符合著作权的创造性的特点,因而,他们有权享有著作权上的权利。

2.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点,其著作权内容应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注明作品来源权,即注明该作品来源的群体区域。这一点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南宁市人民政府侵犯其“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一案中得到确认;(2)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其不受歪曲、篡改和滥用的权利,维护其真实性;(3)使用权,包括记录、整理、复制、发行、表演、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可分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两种情况;(4)获得报酬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群体以外的人商业性使用该作品时,权利主体有权获取一定报酬,一般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实现。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也应有一定限制。私人非商业性地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表达形式的行为、为教学目的而使用或为创作带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行为,应视为合理使用。

3.地方政府应强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识。保护、继承和开发利用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意义,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和整理。明确和批准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范围划分;创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间组织,促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 [澳]卡迈尔·普里.国家的法律对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保护[J].著作权,1993,(4):12.

[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0.

文学艺术的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众审美文化;艺术时代变迁;日常生活

中图分类号:J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8-0178-01

20世纪90年代,大众审美文化迅速发展,人望的渴求是其迅猛发展的基础。今天,文学艺术活动已经超出所谓纯文学艺术的范围,渗透到大众的日常生活中。随着日常生活向审美靠拢,文学艺术渐渐呈现大众审美化,审美生活化等层面。然而,当代审美文化领域还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现象是文学艺术活动所发生的时代变迁。由此可见,时代变迁与文学艺术发展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这种变迁的实质在于提供了一种艺术大众化的审美图景,从而使一个新的艺术时出了不同的声音,以及展现了独特的风采。

一、形态概念延展

对于普通大众而言,特别是在城市生活空间中,审美活动与日常生活的界限日益模糊乃至消失。审美艺术借助现代传媒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文学艺术领域也快速膨胀,出现底层写作、80后写作、戏说经典、以及网络文学、博客文学、短信文学等等。正如费瑟斯通所说,“任何日常生活都可能以审美的方式来显现,高雅艺术与大众文化之间的界限消失了。” 当下文学中的日常化写作本质上就是对日常人生审美文化的反射。

而我们所说的大众审美文化,具有反传统审美的特点。按照传统观点,审美应该是具有某种超越具体物质功利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所说,商人看不到矿物的审美价值;而大众审美文化却常常伴之以功利目的――制作者以物质利益为动力,消费者也总是在欣赏对象上着力寻求娱乐的满足甚至官能刺激。

艺术活动的场所也已经远远不止在与大众的日常生活隔离的高雅艺术场馆,而是深入到大众的日常生活空间。艺术活动更多地发生在城市广场、购物中心、街心花园等与其他社会活动没有严格界限的社会空间与生活场所。在这些场所中,文化活动、审美活动、商业活动、社交活动之间已经不存在严格的界限了。

西方后现代主义众家对于日常生活审美化做了一些研究。费瑟斯通在《消费主义与后现代文化》中提出审美化在西方的三个表现:一是艺术亚文化的兴起,它追求打破艺术和日常生活的界限,认为一切都可以成为艺术或审美的对象,大街小巷,废弃物、身体和偶发事件等等无一不可以进入审美殿堂;二是将生活转换为艺术作品的谋划。它具体指追求生活方式的风格化、审美化;三是日常生活符号和影像的泛滥。

韦尔施也指出,“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前所未闻的被美化的真实世界里,装饰与时尚随处可见,他们从个人的外表延伸到城市和公共场所,从经济延伸到生态学。”由此看来,艺术“趣味”俨然从浪漫主义和超自然主义转向个人主义和日常生活经验,是活生生的、真实的“性格”概念。

或者说,当代文学艺术的自身行为的具体化过程,它的最大特征就是审美风格形态日趋简洁易明、直接普遍,甚至可以重复。艺术活动,艺术家,艺术作品开始在日常生活层面上与大众进行交流沟通。并且是双向性的,以相互间的文化性沟通促成艺术创造形态的多样化,丰富化,生动化和日常化。

二、历史之维时代背景

20世纪以来,文学艺术所经历和正在进行的一切,都是对一个崭新文化时代的全面凸现。伊格尔顿说:“文学形式的重大发展产生于意识形态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它们体现感知社会现实的新方式以及艺术家与读者的新关系。”在这个时代,人们拥有一种从未有过的文化多元选择性,拥有空前广泛的自由追求的欲望。

当代社会是一个交织着多种复杂性和可能性的社会。各种现实生存困厄,思想冲突,意识形态危机,人类心灵的曲折隐痛,经济结构的多元分化,政治权势的连纵对抗等,统统隐藏在当代文化活动动态的相互关系中。因此人们在这种关系中,进行了多层次的活跃交往,人们得以有意识地从事各种自我表现的审美的文化实践,文学艺术活动便是最简捷有效的形式。文学艺术及其活动、艺术家本人及其群体不是从整个社会进程及其文化现象形态中分离出来的,而是受整个社会及大众日常生活活动、文化利益所驱使。

当下的日常生活拒绝崇高,它关注琐碎平凡,关注当下物质和此在。大众艺术是应运时代而生的,由于世界经济的繁荣、信息传递的快速便利,使得国际上的文化艺术借着这些媒介与力量迅速传播出去,在很多地区,都可以看到世界艺术形态的同一性。艺术由封闭狭窄的精英文化走向广阔而具体的日常生活,而日常生活借助艺术更趋于审美化。在时代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大众文化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在这个普遍显现了人们日常生活动机的文化时代,艺术总是要尽可能地接近整个社会文化的共同利益,尽可能地体会整个大众日常生活过程,从而既现实地呈示当今时代的文化现象。

三、文化性质与价值

随着时代的变迁,文学艺术在众声喧哗与从众繁荣中失去了往日的尊严,高雅不再。当下文学中的日常化写作本质上就是对日常人生审美文化的反射,也是这个原因,文化乃至文学艺术中,高雅艺术与大众文化间的界限早已模糊不清。在当代审美文化中,大众和艺术是一种双向的交流,在交流过程中,艺术的传统职责也在改变。“以前不了解艺术的广大阶层的人物已成为文化的‘消费者’。现代的观众,虽然可能没有由传统孕育的使艺术升华的能力,但在对完善技术和可靠信息的需求上,在对‘服务’的渴求上,他们变得更机敏了”。

日常生活带着娱乐性、商品性、视像性、复制性等特征,以不可阻挡之势影响并冲击着大众审美文化。现代传媒工业以惊人的发展与批量化的文化生产,为文化的普及提供了可能。经典艺术作品及其仿制品被摆放在面向大众的餐饮场所,酒店或者商场,经典音乐用作广告电影配乐,经典文学作品经常被作为剧本而搬上荧幕。大众审美文化无孔不入地渗透到生活当中的每个角落,社会文化审美引发了大众的日常审美活动发生了巨大改变。

日常生活的审美化以及审美活动的日常化导致了文学及文化领域艺术的生产、传播、消费方式乃至文艺自身定义的变化。今天的审美文化内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传统的与意识形态相联,到与大众文化意愿和文化活动的日益紧密联系,既体现了文学艺术的大众审美化的风貌,也延伸了当代审美文化理论的阐释的前景。虽然大众文化藏污纳垢,庸俗化特性使得日常生活审美化对文学艺术产生了冲击,面对这种冲击,文学艺术不能完全迎合当下的文化环境,而应具有一种反思能力,克服缺陷,构建为审美文化和社会文明的前导。这也是我们对于当下文学艺术发展的期待。

参考文献:

[1]【英】迈克・费瑟斯通.消费主义与后现代主义[M].刘精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2]【德】沃尔冈夫・韦尔施.重构美学[M].陆扬,张岩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2.

[3]【英】伊格尔顿.与文学批评[M].文宝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

[4]【德】阿多尔诺.电视与大众文化模式[A].外国美学:第9辑[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