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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协社法委
当前我县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多发期。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在我县城市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执法部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任务,面临的形势则更为复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按照《政协第十三届宝清县委员会2017年……协商工作计划》要求,3月24日,县政协副主席……牵头组织部分委员,以及城管、交警、物业、社区、环卫、教育、精神文明办等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城市执法管理情况对口协商座谈会”,了解我县城市执法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广泛征求委员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委员们一致认为,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城市管理执法局始终坚持创新思路,革新举措,狠抓落实,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优化城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品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作出了积极贡献。一是紧紧围绕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关于各类占道经营、私搭乱建、广告清理、牌匾规范、夜市烧烤和乱停乱放等六类专项整治活动;二是为强化便民服务,对夜市、早市、牛马市摊位加强管理,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市场扰民和街路污染等问题;对全县临街经营业户开展门前秩序、卫生、绿化、清雪等“门前五包”活动,签订协议1000余份;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全面提升城管执法形象。通过组织开展法律业务培训,执法人员的案件制作和业务能力大幅提升。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进一步强化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服务措施,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树立了务实、清廉、高效的城管部门良好形象。虽然目前我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城管体制改革推进困难较大,矛盾突出;违法建筑制止查处难度增大,屡禁不止;露天经营难以管理,缺少固定的露天市场等突出问题。围绕推动我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委员们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现汇总如下,供参考。
一、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城市管理执法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也要换位思考,运用疏堵结合管理与教育并重的方式,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其次是必须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对一些影响坏、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违法当事人,争取强硬的严管重罚措施以一警百。再者就是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把城市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最后是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切实依法行政,文明城市需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来管理,执法队伍应受到良好的训练,行为规范体现城市的风貌,代表城市管理素质,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公开公正合法,体现良好的执法素质。
二、盘活存量引进增量,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一是引进增量。要按照市场化经营的要求,积极引进社会资本,以企业为主体加快推进城市停车产业化。探索多种合作模式,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二是盘活存量。要深入挖掘潜力,鼓励现有富余停车资源的单位开放共享、有效利用,提升停车信息化水平。
三、规划先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始终坚持把城市管理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原则,从源头加强城市管理。要实行城市规划一张图,建设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加强环卫设施、停车场、各类行业市场的规划与建设。建议将农贸市场、旧货交易市场、洗车场、机动车修理场等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本着“规划先行、管理优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打造规划配置科学合理、市场化运营的各类专业市场。
四、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城市管理工作之中。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通过深化改革,政府由城市管理的直接投资者转变为引导投资者。要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PPP)和建设—移交(BT)模式以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制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建设管理之中,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建议在城市停车场、农贸市场等领域率先推行市场化运作,逐步扩展到城市管理其他领域。
增加协管员编制请示一zz镇党委: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系到辖区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目前,zz镇共有食品经营户zz户,随着zz镇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形势更加严峻,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作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工商所始终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首位,克服了工作任务重、人员力量不足的实际困难,并结合zz实际,积极探索监管新方法新机制,着力构建“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今年是广州市的“亚运会”年,根据奥运会举办单位的工作经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是确保亚运会顺利召开的一项重要工作。而zz镇作为国际皮革皮具城的所在地,必然为国际友人、记者或运动员所必到之地。
鉴于此,zz镇的食品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由于工商所市场监管工作繁重,要想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力量明显不足,为此,特向镇党委请示,聘请6名工作人员作为食品安全协管员到我所协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劳动关系由镇政府负责。
妥否,请批示
zzzzz所
增加协管员编制请示二县人民政府:
为解决执法人员不足问题,20XX年3月,经县政府同意,我局招聘了12名协管员,协助城市管理工作,他们为我县创建卫生县城,巩固和提升全国文明县城创建成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是目前我县一支不可或缺的城市管理协管队伍。
随着,城区面积不断扩大,我局执法区域也随之扩大,去年在编人员退休2人,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也有2人,现在编人员平均年龄偏大(目前55岁以上8人),面对繁重的市容巡查监管和“制违”工作,长年累月加班、超时工作,已显得力不从心。现有城管执法人员也与我县这个居住生活着近20万人大城关的监察执法工作不相适应。为进一步维持好日常整洁的市容环境,巩固全国文明县城创建成果,争创国家卫生县城,逐步实现市容执法管理、服务工作网格化,恳请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增加招聘12名城市管理协管员,协助做好日常城市管理执法服务工作,弥补现有执法人员不足。每名协管员年工资、加班补贴、服装及办公等费用需2.5万元,列入县财政预算。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二XX年六月十五日
增加协管员编制请示三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自20XX年8月1日起,市、区城市管理事权调整以来,我局城管执法队员经充实后,现有队员74名。其中,正式队员4名,协管队员70名,主要负责城区容貌秩序管理工作。随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断深入,“两江四岸”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以及泸州客运中心整体搬迁后实行长效管理,我局承担的工作量急剧增大,城管队员严重不足,现已超负荷劳动。为做好下一步工作,特向区政府请求增加10名城管协管员。
时至今日,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内涵,已经远远超越了当初单纯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工作。其实质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是大部制改革模式的一种探索,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向综合管理逐步推进,将城管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的狭义范畴扩展到广义范畴,实现城市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适度分离,旨在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设。
一、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特点
2010年4月,南京市全面启动大城管体制改革,市政府根据“三定方案”所确立的各个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涉及城市管理的15个部门的42项职责,共797项行政权力进行梳理,从实现现代化城市的科学管理目标,将原有的42个职能部门进行整合,调整变动了26个机构,减少了9个正局级机构,将过去有些管理交叉、责任分散的部门实行职能有机统一。撤销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成立新的城市管理局,同时加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并在“三定”方案中明确市城管局负责“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爱国卫生管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管理、绿化管理和数字城管综合考评八项主要职能,以及城区防汛工作。原市容局所属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与原市政、园林的执法队伍合并,升格为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局级建制。2012年,南京结合多年“大城管”改革实践,制定了作为城市治理“小宪法”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系统性规定了城市治理的主体和范围、城市治理原则、管理体制、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事项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内容。至此,南京大城管的框架基本形成,其主要特点如下所述。
(一)打破传统观念,树立起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核心的城市治理理念
南京市在多年大城管改革实践中充分认识到: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应及时将“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引入现代城市治理中,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私合作,提供多样化的利益表达渠道,确保决策执行的顺畅,落实民众权益,有利于秩序稳定和城市发展。因此,南京市在全国率先突破和创新理念,倡导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核心的先进的城市治理理念,在城市管理中重视市场作用、贯彻参与式民主,处理好城市管理与改善民生,处理好公共秩序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树立“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服务为根本目标”的管理理念,在管理体制中注重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的培育,积极发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区、公民的力量,有效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
(二)规划、建设、管理既分设又联动,优化程序、强化管理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城市管理格局,实现城市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适度分离,南京市推行的大城管体制采取了规划、建设、管理既分设又联动的模式。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对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按照规、建、管三个环节进行机构调整和权力配置,进一步明晰规、建、管各部门的权责,充分体现权力制衡与综合协调,整合资源、优化程序、强化管理。
(三)设立城市治理委员会,构建高位领导、综合协调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南京市设立了城市治理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等共同组成。城市治理委员会的设置,意味着高位领导、协调和监督平台的建立,有利于解决涉及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管理交叉、工作缺位、监督乏力、协调不够等客观问题。
(四)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寓城市管理于社会创新之中
1.“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区总负责”的分级管理体制。“两级政府”是指市、区县级政府及部门;“三级管理”是指市、区县、街道或乡镇三个层级进行城市管理。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对各区实施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以及重大项目的审批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其他事项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费随事移、责权统一”的原则,下放到区县。各区县政府及责任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会同街道、镇政府做好辖区内的日常巡查、执法工作。同时授予街道部分城市管理执法权,向街道下放权力,下移管理重心,提高管理执法效率。将街道和镇作为城市管理的主阵地、主力军,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强化日常管理,协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环卫、市政、绿化、物管等工作,并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自治的优势,开展社区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各区执法大队向街道派驻执法中队,实行区、街双重管理,中队队员则分别挂钩到社区,实行城管服务进社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要承担着宣传、教育、劝阻、制止和举报工作。
2.“网格化”管理体制。南京市在市、区县、街道和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立对口管理、网格管理的“四级网络”立体模块。江南八区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定了389个数字化管理网格,将公安、街道城管干部、城管执法队员、协管员、环卫个人以及社区工作者、城管志愿者等力量按职能进行整合,构建既各自分工、各有侧重,又互相支持、互通信息的管理体系,形成了管理合力。若干个网格组成片区,实行片长负责制,每个管理者都有具体的任务分工、监督办法和考核标准,确保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存在问题的环节,找到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倒逼机制,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奖罚,促进问题整改。
(五)构建信息网络平台,营造公众参与机制,推进政府职能部门阳光运行
1.南京市以数字化城管平台为依托,将涉及城市管理物化的管理事项作为监管内容,实行全方位、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数字城管在13个区县和18个市级主管部门设置了数字信息终端,实现了城市管理信息的对接和联动。
2.整合市民投诉举报热线。为方便市民投诉举报,南京市整合原有的市政、市容投诉电话,正式开通12319服务市民热线,作为市政府12345呼叫中心的二级平台,对市民各类诉求逐一进行登记、交办、回复。将涉及城市管理举报投诉的办理情况计入考评得分,对反复举报并长期未解决的问题增加考评权重。
3.通过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城管相关信息,并建立了紫金城管论坛,接受网络问政和网民监督。市城管局定期通过媒体城市管理的重点信息,公布城管动态,发动市民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在群众中挑选热心公益的人做信息采集员深入全市街道、社区、公园、广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查找问题,以照片形式反馈,限期及时整改。
4.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权力阳光运行体系构建工作,积极构建信息化网络平台。南京市民除了参加听证会、行业协会座谈会,还可以直接通过权力阳光运行平台参与城市管理,监督政府工作流程,促进执法公开透明,体现了行政的民主性。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各异的民意调查活动、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万人评议行政机关活动、“向人民汇报”、“走进直播间”等群众监督互动活动,通过公众参与、“官民对话”,共同探讨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城管宣传力度,完善城管工作格局。
二、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成效
随着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深入,城市管理水平、执法水平明显提升,城市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明显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明显提升。这一改革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制定城市管理的一系列地方立法,奠定了法治化管理的制度基础
2000年以来,南京市先后在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公共环境管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城市公共秩序管理、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出台了10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更是在归纳和总结城市管理的基本理念及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城市治理的主体和范围、城市治理原则、管理体制、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事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这些地方立法紧扣城市管理创新,解决城市发展和民生的实际问题,为南京市的城市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和立法支撑,有效改善了以往部分领域立法、修法滞后导致的管理缺位和法律规定存在交叉导致的多头执法现象,使城市管理日趋规范化、法治化。
(二)加强城市管理的制度建设,增强管理力度和效率
近年来,南京市对涉及城市管理的若干项行政权力,逐项进行了主体、事项、流程的确认及转移行使,重新编制外部流程、内部流程,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加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在城市管理中,南京市坚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制度;全力打造便捷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完善城市管理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城市管理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南京市着重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前期指导、中期服务、后期监督功能,突出新主体、新立法、新情况和三年“零”处罚单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案件投诉举报制度;重点推进玄武湖公园、旅游执法支队等新授权和新建单位执法制度完善;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此外,在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中,南京市坚持学习培训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加强督促检查;坚持评比竞赛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秦淮杯”城管创优、队伍执法“三学三比”等活动;坚持严考重奖制度,逐级对执法队员、门前三包协管员、保洁员三支队伍的管理绩效进行严格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实施“重奖”。
(三)科学精简机构和整合部门职能,优化了政府机构和运行机制
2010年南京市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把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以市政府的名义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街巷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组建南京市“门前三包”协管员队伍的实施方案》,初步确立了城市管理工作在城市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南京市对政府各部门职能进行了全面梳理,进行机构精简和科学整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以往部门职责重叠、交叉等问题,优化了政府机构和运行机制,提高了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基本上做到了一事一部门管理。
(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提升了城市管理的整体水平
随着管理重心的逐步下移,区、街的管理积极性被全面调动,在管理体制和机制上不断创新。鼓楼区搭建了“数字化城管”平台;玄武区积极推行“一家管、两班运、三清扫、全天保”的环卫保洁机制;建邺区在河西新城区率先实施“公交式巡逻”。同时,近年来南京市以几项重大创建活动和承办十运会、2014年青奥会为载体,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短时间内实现了城市环境的明显改观,群众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五)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公众参与,推动了社区民主自治和公民社会建设
近年来南京市在城市管理中将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有机结合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区民主自治的良性发展,也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发育。《南京市治理条例》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众参与治理”, 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方式、程序和效力,第19条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三、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不足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综合配套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城市管理也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形成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南京市的大城管体制改革尚在探索阶段,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制度设计及其落实方面尚有不足。
(一)大城管体制亟需完善
大城管体制确立后,有的机构虽然划归到一起,但融合程度不到位,尚处于“磨合期”;有的改革由于权力关系的制约而推迟,个别部门对撤并其下属系统的机构施加压力,导致改革进程放缓。而有的改革方案还有待于实践检验。
1.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还有待提高
实践中,长期以来行政部门决策与执行不分的惯性对大城管改革形成了强大阻力。比较突出的是市旅游园林局,其职能整合有利于拉动南京市旅游业的发展,实现“大旅游”的战略目标。但是,将有生命的城市绿化部分交给不同部门来履行职能,管养效果却大打折扣。景区、窗口地区执法边界也不清晰,善待厘清。
2.队伍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南京市的城市道路和设施建设由城建委和城建集团负责,按“三定方案”要求,建成后应及时移交城管部门清扫管养。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移交不及时、不彻底的问题。如近年来建设的大量桥梁、高架、隧道等,建成后的管养、清扫也直接由城建集团指定公司负责,没有移交所属区环卫、市政部门。这些公司往往技术力量不足、管理标准不高、保洁管养质量比较差,平时考核中发现大量问题,影响了城市管理质量。
3.改革改制尚未完全到位
2004年,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南京市全面展开事改企工作,市编制委员会发文,撤销了市容的两个局直属单位和江南八区环卫所,市政的三个直属单位和江南八区市政所,以及江南八区园林所的事业编制。目前各区环卫所既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企业,符合国家退休条件的老环卫职工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农民保洁工无法签订用工合同。在市政园林改制上,各区也不统一,有的成立综合养护所,有的改为民营企业,有的还没有进行改制。市政所属三个直属单位取消了事业编制,成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还加挂了市政设施养护处的牌子,承担事业托管职能,实施特许经营,改制没有完全到位。
(二)现有机制存在不足
1.执法保障机制不到位
一是城管经费保障渠道不顺、标准偏低。南京市大城管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贯彻一事一部门原则,建管分开、费随事转。但在执行中,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条条式管理”,导致没能按照建管分开原则来彻底调整城管经费拨付渠道,划分建管职能。目前,南京市城管局没有独立的财政户头,经费主要依赖于城市维护费,由住建委根据管理任务实施划拨。这种投入机制与日益繁重的管理任务、日渐提升的管理标准相比,差距明显,且不利于管理工作的开展。面对应急性的任务、突击性的项目,部门仍需要先申请立项再经住建委审核后方可拨付经费,这种工作程序很难保证行政效率。同时,南京市虽然实现了管理重心下移,但在调整下放事权、事务的同时,却没有一并下放相应保障经费,以确保区级政府有钱管事、有权办事、有人理事。
二是执法人员编制不足,执法力量得不到保障。国务院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明确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但目前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三定方案”在机构调整、职能划分、编制配备上还存在明显不足,有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一致,与上位法的衔接不够。尤其是人员编制的配备,还没有完全跟上大城管体制改革的步伐,市城管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的执法人员编制都明显不足。各部门、各区、街道只好大量聘用协管人员来辅助执法。但协管人员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且大部分素质不高,执法理念、方式都还处于较低水平,成为规范执法的一大难题。
2.执法监督机制仍不健全
大城管扩大和集中了城市管理的各项权力,相应地,监督难度也随之上升。如前所述,虽然南京市监督形式丰富,民众参与途径多样,重大执法活动和领导干部党政监督有力,内部层级考评机制初见成效,但常规化的监督措施较少,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监督的重点还没有及时转向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媒体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上,也没有建立起针对城市治理委员会的绩效测评机制。
一、历史原因。街道的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都是以街道城管科为主,负责街道范围内的街、巷、社区市容卫生保洁,摊点(群)整治、居民房屋翻建等日常管理工作。随着城区人口的逐年增加,城市管理工作量也成倍放大,城管科现有的编制人员已经无法满足区域内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求。各街道都根据自身情况,陆续招聘了8—12名不等的协管人员参与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城区市容、卫生、摊点、违建管理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协管人员的工资及加班津贴,都有城管科自筹解决,一般通过收费、罚款、门面出租等形式获取资金来源,罚得多得到也多,这种以“以罚养人”、“罚缴不分”的现状,直接影响了城管工作人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是造成街道依法行政工作难有起色的重要原因。
二、体制原因。2000年5月,区政府以宁秦政字[2000]105号文件转发了区市容局《关于批转<街道(镇)市容监察分队管理意见>的通知》,在街道设立了区市容监察分队(以下简称市容分队),由街道城管科负责领导。城管科实际管理着两支队伍:一支是市容分队,不拿街道一分钱,经费有财政全额保障,人员相对稳定,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组织纪律观念强,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素质相对较高;另一支是有协管人员组成的临时队伍,没有经过培训上岗和系统法律知识学习,文化程度较低,管理方法简单粗暴,执法打人、多收费、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根本不能依法办事。在城市管理工作方面,有两支不同的执法队伍,执行两种不同的执法标准,怎么能不在执法问题上“打架”呢?实际上,是把一支训练有素的执法队伍等同于一支临时招聘的协管队伍,严重挫伤了市容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分工原因。派驻各街道的市容分队,一般只有5—6人组织,相当于各街道城管科的人员编制,而把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摊点整治作为市容分队的工作职责,实际上是承担了街道城管工作的大部分任务,显然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工作中肯定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和死角。由于分工上明显不合理,干得越多,犯错误的概略也越大,加上缺乏理解和支持,各方之间矛盾愈加突出,工作上互不支持配合,严重制约了街道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档次的提高。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是理顺执法关系、明确管理职责,促进街道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利契机。
首先,要搞清楚相对集中的是哪些权限。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际上就是把原来分散于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和相关性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行使,以增加执法的合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把分散于各个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无照商贩、侵占道路等行政处罚权集中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这些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也就是从原来的机关里面剥离出来,而与之相关的审批(许可)权则不作“陪嫁”,仍然留在原部门,或者根据科学划分、相对集中的原则,进一步将审批(许可)权和其他管理权进行归并、调整,由另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目前,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实际上是把相关部门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由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初步实现了处罚权与审批(许可)权的分离。
其次,要搞清楚街道有没有行政处罚权。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授权,今年,我市于9月15日在8个城区正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市政府下发了第209令,即《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及其配合文件,将建设、规划、园林、市政、环卫、工商、公安、市容等多个部门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转移到行政执法局,由执法局下设的执法大队统一实施,为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处罚权一经委托,不得再行其他委托任何单位施行的要求。执法大队是依法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组织,根据法定授权,承担市、区两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是合法主体;下设的若干个行政执法中队(以下简称执法中队),分别派驻在各街道,直接从事区域内相关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执法工作。街道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街道是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都来自区各部门的授权委托,如今,被集中到区行政执法局统一实施(计生处罚权除外),原先该部门授权委托的行政处罚权也就自动失效,不能再行使行政处罚权,所作的处罚决定一律无效。事实上,街道城管科已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职能。
第三,要搞清楚综合执法的重点和难点。试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还是要看街道城市管理水平能否提高一个档次。街道是综合执法的主战场,也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推进的重点和难点。重新调整确定街道与执法中队之间的各项关系,是综合执法工作顺利推进的突破口。
一、要明确地位。街道应把执法中队纳入自己的直管范围,提高执法中队在街道的地位,打破原先由街道城管科领导的体制,改有街道直管,是完全符合综合执法的立法精神。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执法中队在街道城管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明正言顺地行使街道城管方面的行政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另一方面街道是综合执法的坚强后盾,为下一步解聘协管人员之后,填补行政执法和监督的空隙打下基础。
二、要明确分工。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行政审批、许可权仍有街道城管科负责,不在担任执法任务,协管人员参与执法管理工作的使命,就此应划上句号,有利于改变城管队伍整体形象,转变管理观念,树立服务意识;而检查权、处罚权则由执法中队统一行使,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减少行政管理成本,提升城市管理档次;彼此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有利于提高城市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避免多头执法、交叉管理和乱罚款、乱收费等现象的发生。
三、要明确重点。城管科要从过去大量的委托执法中走出来,加强区域内综合配套服务功能。重点应放在社区整治、规划、摊点(群)设置、挖掘市场潜力、开发社区岗位等公益事业上。将审批的法定依据、事项、办结时限、办事程序等向社会公示、公开,增强管理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使城市管理工作真正走上公开化、透明化和法制化;与此同时,加强对审批、许可对象的监管工作,通报工作信息,配合执法中队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版权所有
目前,湖南省市(州)、县(市、区)均设置了城管执法局或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在市(州),城管执法部门均为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多为政府工作部门,少部分为事业单位。据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3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共2.13万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能,各地差别较大。城管执法一般采取“N+1”模式,涉及7-9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长沙县、耒阳市的综合行政执法局,试点改革中分别承担了22个、25个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绝大多数地方城管执法局还承担着临时性、突发性和集中治理等任务。由于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未出台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城管执法依据分散在各行各业的法规、条例或行业规章中。湖南省各地在不断规范城市管理,多数地级市出台了城市管理相关条例、规章。长沙市人大于2010年11月率先立法,2011年1月16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颁布实施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还配套出台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容貌管理规定、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移交暂行办法、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此后,株洲市、衡阳市也先后出台了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管理体制不顺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由于中央和省级层面尚没有单独的城管执法机构,市县城管执法机构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地方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第二,市县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范围、建制属性不规范,有的是单纯行政执法,有的是“管理+执法”,有的是分级执法,有的是一级执法模式,有的是单一管理,范围局限于市容环境卫生,有的是综合管理。管理职能条块纵横、权责不清、政出多门,综合执法很难实现,往往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他利则拖。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等区域仍然存在不少城市管理“盲区”。第三,缺乏统筹协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脱节,缺乏统筹协调,重末端执法,轻源头治理,普遍存在“建、管分离,管、养分开,管、罚分设”等问题,从源头上给城市管理造成了诸多难题。
二是法律授权不到位
由于在国家和省级层面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城市管理的定位、机构、建制、职权、经费等基本内容未能以法律形式确立。部分地方探索出台的规定不完善,有的缺乏操作性、可行性,有的甚至尺度不一、相互冲突。
三是城管执法人员的编制配备尚没有统一
大多数城市配备执法人员主要参照住建部2008年出台的《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该定额规定,市容监察人员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的标准配备。事实上,市容监察只是七大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中的一项。加之近十年来城镇化迅猛发展,城市规模、人口、管理职能及管理难度已不可同日而语。由于执法编制不足,地方普遍临聘辅助人员,一些地方辅助人员占在编人员总数的3/4。
三、提高城管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
在纵向上,理顺层级关系。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明确市、县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执法中负主体责任,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将工作重心转移至基层。省级层面,进一步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省级负责城市管理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以及跨区域联合执法。在横向上,理顺部门职责。建议明确城市管理的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坚持编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权责统一。市县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此外,进一步理顺建设、管理、执法体制。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
二是通过推进相关立法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通过制定标准规范,解决按什么标准管、达到什么管理标准等
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省级层面加快推进《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在法律上确立城市管理在城市工作中的战略地位,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无法可依、借法执法等困境。建议加快制定或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规范。在国家相关政策标准出台前,积极采取地方立法、部门规章、技术指南、定额标准等多种方式,形成系统的城市管理标准规范体系。
三是科学确定城管执法人员配备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