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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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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成就

文学艺术的成就范文第1篇

1.教学目的模糊化笔者在“构成”专业基础课程教学研究中发现,由于教育工作者对“构成”课程的目的性和重要性没有认识清楚,构成课程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往往被归类到基础课行列,艺术设计专业基础课教师的讲解仅仅限于教材中的空泛概念,往往以简单的艺术审美规律进行形式化、填充式的授课,这种过于机械化、模式化的教学模式,使构成教学偏离了本质。艺术设计专业学生也只能根据现有的教材资料进行简单的模仿和抄袭,从而逐渐产生了麻木抵触情绪,失去了对构成深入学习的兴趣,片面地将精力集中于形式化的构成制作过程中。这一看似不起眼的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地改善与解决,势必会使基础艺术教学失去系统性和完整性,削弱艺术设计教育改革动力。因此,明确构成课程的教学目的已成为设计教学工作者的迫切需求。

2.教学模式单一化在我国引入构成教育前,综合类艺术专业的基础课程设置上基本是参照工艺美术类学科,形成了以工艺美术为特点的教学模式。它强调学生自身修为的提升和自我艺术素养的提高,尤其注重师承自然、手口相授,其不足之处在于缺乏系统性、科学化的专业训练。构成课的教学要求结合新的技法、材料、工具等,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强调“技术”与“艺术”的紧密联系、“手工”与“大脑”的高度结合。为了尽快适应新的教学形势,改革传统的单一化教学模式迫在眉睫。

3.教学力量薄弱化在实际教学环节中,由于对“构成”的重要性没有引起教学工作者的高度重视,部分院校艺术设计专业教师普遍较少,且愿意讲授“构成”的教师寥寥无几,教学课程分配过程中只能由新教师、外聘教师或是专业不对口的教师来担任。有人将这一怪象形象地总结为:“一等教师代创作,二等教师教设计,三等教师讲构成。”据调查,在国内各大艺术专业院校中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这种问题。教学力量薄弱化已成为构成教学的又一尴尬境遇。

4.教学内容陈旧化三大构成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对于构成艺术中的造型、色彩、空间划分的表现能力,为相关设计创作实践打好基础。但是在实践教学中,往往忽视了对具体设计案例的引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总是感到教学内容陈旧化,认为“构成”基础课与相关设计专业课程联系不紧密,导致学生的感知能力、掌握色彩特点的能力、抽象提炼能力的训练与把握不到位,艺术素养没能得到充分提升;学生毕业设计创作过程或是敷衍、抄袭、临摹,或是不能独立进行创作设计,或是设计出千奇百怪的造型。因此,更新构成教学内容已成为艺术设计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完善三大构成课程教学的建议

1.明确教学目的,激发学生设计创造兴趣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各大艺术类院校要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在设计专业教学中首先要对相关构成课程的属性进行深入探讨,高度重视“构成”课程的合理设置,避免人为地、主观地将三大构成课程归类到基础课行列。教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教师的作用至关重要,教师的知识体系健全与否、专业设计经验的丰富与否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学生设计能力的提升。所以,艺术设计专业基础课教师要明确构成教学的目的,准确把握构成的实质,深入研究构成教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遵循“观察物体表面—分析内部构成—总结视觉心理感应规律—利用规律再创造”的艺术设计规律,要努力克服以往“突击式”“填鸭式”的陈旧授课方式,要收集大量的具体设计案例,客观、能动地引导、启迪学生的创造思维,改变学生的定势思维模式,激发学生设计创作兴趣。

2.改革教学模式,实现“技”与“艺”的完美结合在实践创作活动中,手工制作、绘画技术等是艺术设计专业的基本技能,也是设计工作者普遍采用的技能,但它并非是绝对的表现技能。现阶段,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得以普遍推广,计算机设计也由辅助工具转变为主要的设计工具。但是,由于资金、技术等原因,国内部分艺术设计教学中仍然采用手工制作、绘画技术等传统的教学模式,与现代科技设计需求严重脱节,这些问题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教育主管部门及艺术类院校要加大人力、技术、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推进教学模式的改革,努力实现创作设计“技”与“艺”的完美结合。

3.建立激励机制,实现教学资源的合理分配如何分配教学资源,如何有效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是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人们常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首先认识到三大构成教学的重要性,转变构成课程是基础课的观念;其次,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增加代课教师收入,吸引部分优秀教师从“要我讲构成”转变为“我要讲构成”。

4.更新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与设计实践紧密结合构成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课,要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艺术素养的提升。近年来,综合类大学艺术设计构成教育得以快速发展,但是由于传统教育构成体系的教学内容陈旧,延续了美术类教学内容,导致其难以与本土地域设计特点紧密联系,严重不适应当前设计教育发展的需要,重模仿轻创新。教师应意识到实践教学是贯穿现艺术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艺术设计理论与实践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更新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要为学生争取更多的校外实践机会,使教学内容与设计实践紧密结合。

5.开拓教学视野,将设计实践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各大院校设置艺术设计学科,安排三大构成等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创作设计能力,这都是市场需求引导的结果。因为学生最终是为社会的服务,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经过几年的专业培训,部分学生毕业设计创作或是敷衍、抄袭、临摹,或是不能独立进行创作设计,或是设计出千奇百怪的造型,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我们的教学效果不好,针对性不强,不能适应市场的现实需求。这不是学生本身学习的问题,而是学校教学和教师引导的问题。无论是从国外的情况还是从国内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在构成教学过程中都要联系实际、联系需求、联系市场,不断开拓教学视野,将设计实践与市场需求相结合。

文学艺术的成就范文第2篇

红外热成像技术作为一种功能学影像技术,其在中医学领域的研究最早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经络腧穴的相关研究。随着红外热成像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研究的广泛深入,其在中医学领域的研究包括了辅助中医诊断方法和中医辨证的研究、中医疗效评估的研究、中医体质研究、亚健康相关研究等方面。

红外热成像技术在中医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1.红外热成像技术在中医学研究中疾病的确诊度不高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X线、CT、MRI等形态学影像技术的精度在不断刷新,其诊断准确率在逐渐提高。与之相比,红外热成像技术在疾病的确诊及病灶的形态描述方面则略显不足。在进行中医学研究时,临床医师无法借助红外热成像技术进行疾病的确诊和病灶形态分析,因此,这一缺点成为目前制约红外热成像技术在中医学研究中应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2.红外热成偉技术无法为中医学研究提供统一标准

2.1不同设备型号及参数不同   目前,国内有许多红外热成像设备的生产厂家。不同的应用单位所购买的设备不同,基于单一型号设备所做出的科研数据是否会受到设备型号及参数的影响而有所偏差有待进一步探讨。而开展多中心、大样本的科研数据收集,不同设备采集的数据进行无缝对接传输又成为一个重大的难题。设备参数及数据生成分析技术是各红外生产商的商业机密,要求各生产商公开其关键技术,实现不同设备采集的数据无缝对接非常困难。

2.2不同设备对环境温度的要求不同  红外热成像技术通过被动接收人体散发的远红外辐射热,经计算机处理后形成直观的温度彩色图谱。不同色彩显示人体表面的不同温度分布状况。依据正常组织与异常组织的红外热辐射差,准确测量人体温度分布的变化程度,判断病灶的位置及范围。

由于不同设备所要求的环境温度不同,以满足该设备对人体红外热图的采集要求;而不同环境温度下人体的体表代谢和血流状况不同,体表温度受环境温度影响较大。因此,体表所散发的远红外辐射热有所差异,不同设备所采集的红外数据会有所偏差。不同科研项目所使用的设备不同,其科研结果的可

比性不大,严重制约了中医学红外热成像技术科研工作向前发展。

2.3不同设备的黑体校准系统不同  任何物体都具有不断辐射、吸收、发射电磁波的本领。辐射出去的电磁波在各个波段是不同的,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谱分布。这种谱分布与物体本身的特性及其温度有关,因而被称之为热辐射。为了研究不依赖于物质具体特性的热辐射规律,物理学家们定义了一种理

想物体黑体(blackbody),以此作为热福射研究的标准物体。

黑体在红外热成像设备中用来校正仪器的测温误差和标定仪器测温曲线。当设备拍摄红外图像后,对红外图像中的点温进行标准化标定和校正,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红外热成像设备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会受外部因素影响而造成误差,所以需要用黑体来对温度进行定期校正。由于不同生产商使用的黑体不同,对环境温度标定和校准的标准不同,因此所测定的数据就会有所差异。

2.4不同设备的测温精度不同  不同红外热成像设备采集的红外热图成像色标不同,因此呈现的红外图像在同样的温度区间内的精度则不同。如吕少文等所使用的医用红外热像仪所呈现的红外图像色标为16色,温度精度为0.8℃;而目前大部分红外热图的相关研究使用的设备所呈现的红外图像为256色,温度精度为0.05℃。因此,不同设备由于测温精度的不同而采集的温度数据则有所差异。原则上温度精度越高,数据越精确。对于目前红外热成像技术的中医学研究而言,温度精度达到0.05℃即可;温度精度过高,设备采集人体体表温度的敏感度越高,采集数据时更易受外界因素影响而产生干扰,反而影响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2.5红外热图分析思路不同  目前所开展的红外热成像相关研究所采用的红外热图分析方法各有不同。目前应用较多的为红外热图中对异常温度区域的形态描述,以此作为红外热成像技术研究的结论。对红外热图中异常温度区域的温度测量,大多数的研究通过测量具体部位的绝对温度来进行数据分析部分研究则采用局部平均温度与整体平均温度的差值,即相对温度差作为数据分析的对象。不同分析思路得出的结论相互之间无法进行对比与参考,因此也限制了红外热成像技术在中医学领域的研究进展。

3.红外热图分析过多迁就于西医读图标准  红外热成像技术自1956年由美国外科医师Ran Lawson应用于乳腺癌的研究开始,拉开了红外热成像技术

临床应用研究的序幕。50多年来,红外热成像技术的临床应用研究在西医领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红外图像的分析思路也以解剖学为基础,以西医的分析思路为主导,以发现局部区域温度异常来推断病变见长。

研究表明,红外热成像技术与中医学的理论不谋而合。红外热图反应的是人体体表整体的温度分布状况。根据中医学的整体观,结合藏象理论和经络理论,从脏腑的体表对应区域、经络循行区域以及特定穴位点的温度变化等方面综合分析,可以充分发挥红外热成像技术在临床应用的优势。

红外热成像技术在中医学的临床应用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红外热成像技术的相关研究多以解剖学为基础,以西医的分析思路为主,而忽略了红外热成像技术与中医学理论的紧密结合,未能发挥其在中医学领域的优势。

红外热成像技术在中医学研究中的问题探讨

1.明确与其他影像学技术的区别,突出其优势红外热成像技术是与X-ray、CT、MRI、B超等形态学影像技术完全不同的,是一种反应人体生理、病理状况的全新的功能影像学技术。其具有无创、无损、全面、快捷、价格低廉的优点。该项技术应用将人体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对人体的功能状态做出全面的综合分析并可据此提出整体的治疗调理方案。

红外热成像技术是与形态学影像技术完全不同的一种以细胞相对代谢强度为基础的反应人体功能状态的功能学影像技术。人体在出现形态结构变化之前通常会出现代谢异常,因此在病灶区域会发生温度的异常改变,而温度异常的范围、形状又反映了疾病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在诊断方面,红外热成像技术能够在人体形态结构发生异常之前就检测到其代谢的异常变化和区域,而其他影像学检查只能等到人体发生组织结构的异常才能得到阳性检测结果。因此,红外热成像技术的优势在于对疾病的预警和筛查,它主要对人体病前或疾病初期的功能异常做出提示,从而对可能发生的疾病做出提示性诊断,而并非是疾病的确诊结果。

2.统一各项标准,为红外热成像技术的中医学研究奠定基础  红外热成像技术在中医学领域的研究首先要有统一的各项标准,在此基础上不同研究课题所作的科研数据才具有一定的对比性和参照性。因此,需要对不同红外设备的设备参数、对环境温度的要求、校正黑体的规格参数等方面进行统一,以便为将来相关的多中心、大样本科研活动做好铺垫。

201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中医热成像技术规范》(No.ZYYS-201300)已结题完成,该项目对红外热成像技术的环境标准进行了规范化研究,并将于近期以标准的形式。2014年中医药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基于红外热成像技术的正常人体中医特征热图研究》(N0.201407004)由10家单位参与研究,计划开展总计20000例红外热图数据的多中心、大样本的科学研究,其使用的红外热成像设备由5个不同的厂家生产。借由科研工作的推动,初步对红外热成像技术所涉及到的设备参数、对环境温度的要求、校正黑体规格、数据中心平台的搭建及数据接口标准进行了规范和统一,解决了由于红外设备不同而对多中心、大样本的科研数据流通和分析造成的难题。随着科研工作的逐步推进,其科研成果将转化为红外热成像技术的相关标准,由此可对将来的相关研究提供规范和统一的标准。

3.以中医学理论为基础,充分发挥在中医学领域的优势  红外热成像技术与中医学理论相互结合,可充分发挥其在中医学领域的优势。①红外热成像技术可获得人体连续的、动态的红外信息,反映了人体体表整体的温度分布状况,符合中医学整体观重视内在脏腑与外在肌腠皮毛相互之间的联系的思想。②红外热成像技术应用研究的最大意义在于重大疾病的预警与筛查。它能够通过捕捉体表异常温度分布的热图信息,对功能异常区域进行定位和定性分析,为疾病的早期发现与防治赢得宝贵时间,这与中医学“治未病”理论重视疾病的预防与保健的核心理念相吻合。③红外热成像技术通过体表红外热辐射的特点来分析体内脏腑、经络、气血津液的异常变化,与中医学“思外揣内”的诊断原理一致。④红外热成像技术通过测知人体体表温度的状态,能够反映脏腑功能的盛衰,辨别疾病的寒热性质,同时也是疾病阴阳属性的具体体现。通过红外热成像技术,可辅助中医进行八纲辨证。

以中医学理论为基础,充分发挥红外热成像技术在中医学领域的优势,有望可实现中医的可视化、客观化。

总结与归纳

《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医药事业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中医学发展战略要以“治未病”临床应用需求为导向,研究预防和早期诊断关键技术,智能化集成创新,开发支撑和带动中医预防服务业发展的“中医预警”技术和关键医疗设备,显著提高重大疾病早期诊断和防治能力。

文学艺术的成就范文第3篇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不管对其如何表述,但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主体上的群体性

民间文艺作品的最初创作者可能为个人,但在历史的发展中,民间文艺作品因其所具有的特色而被某个群体所接受,并由该集体不断发展并延续下去。在延续过程中,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可能因其对该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中所做出的贡献成为主体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在说及民间文化艺术的主体时,指的不仅是最初的创造者,更包括了为促进和延续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发展而做出努力的每一位贡献者。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化艺术是经世代相传,世代延续而逐步形成的,其本身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和发展期。在其创作和发展过程中,融合了各个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成为了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而正由于其时间上的延续性,使得相当多的民间文化艺术具有浓烈的民族色彩,也为保持民族独特性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因此,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也是保护一种民族骄傲和民族感情。

(三)产生上的地域性

民间文化艺术常扎根群众之中,取材来源于群众的生存、生活环境,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特色都可能渗透于其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化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造就了独特的民间文化艺术形式。

(四)发展的传承性

民间文化艺术可能是很早就已经创作出来的风土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一种特殊的集体传承下来。它有着不断变化发展的特征,同时又有着相对稳定的因素,因而逐代流传下来。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一)外国立法保护

由于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和保护情况各不相同,1971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未发行的著作物,其作者身份不能证明,但有相当的理由足以认定其为同盟国国家之国民者,该同盟国得依法令指定一有权限之机关代表著作人,并在同盟国行使及保全著作人之权利。”虽然该条中并没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称谓,但在尽可能广泛的法律意义上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包括大多由身份不明但被推定为某特定国家国民的作者创作,从这方面讲可以把“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理解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该规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创造了国际法依据。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IPO)在1999年修订的《班吉协定》附件中列举了应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明确规定包括“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由民间文学艺术演绎的作品”,同时引进了“付费公有领域制度”以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过保护期的问题,该公约是第一个保护民间文艺的区域性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82年在日内瓦举行的专家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以防止非法利用和其他有害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该法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从著作权法中独立出来,为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提供广阔的选择空间。2002年的《太平洋地区保护传统知识与文化表达示范法》第7条2款规定:对传统知识或文化表达的特定使用方式若属于“非习惯性使用”,需获得传统所有权人的事先明示许可,这些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或展览、广播、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制作演绎作品等。还明确规定了上述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对对传统所有权人的权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这些示范法都对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保护。

(二)国内保护现状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民族个性强烈的文化形式,在我国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涉及了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但仅表述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却导致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和方法迟迟未出台。1984年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10条曾经对民间文艺作过保护规定,但是其保护的主体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并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真正的所有者,即创作、发展、保存这类文化遗产的社会群体。因此,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并没有具体的立法。有部分省份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上交代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但由于是地方立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并不能代替专门性立法。可见,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明显存在缺失。

由于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全国性系统性的立法,当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其他国家滥用、无偿利用的现象不断出现时,我们很难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南北朝民歌《花木兰》被美国好莱坞制作成电影,在全世界发行,获得了巨额的商业利益。他们通过改编,获得了被改编以后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始作品的实际所有者中国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三、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不足,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点:

(一)权利主体难确定

根据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主体明确的一般作品,权利归于其作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作并完成、流传下来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即时创作出来的,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因此其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群体,带有不确定性。所以,很难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确定给任何一个参与创作的个人。用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观点无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因而也无法对这些主体权益做到切实的保障。

(二)独创性难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般将独创性作为是否将客体纳入其保护范围的条件,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不易改变。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以传承的方式得以保存的,对其独创性该如何认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给认定工作带来困难。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经过长期的传述、不断改编的,是不固定的,因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出现纠纷时,由于对创造性的要求不一致,影响了权利人实现其权利。

(三)权利性质难确定

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是集体创作的成果,往往存在于“公有领域”,由于其主体难以界定的“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相比,具有了更多的公权的性质,事实上已经属于“公权”的文化产品,任何人难以对它主张专有权。如果以私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就限制了其流传;但如果采用公权的保护方式,则难以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因此,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必然面临着是公权还是私权的定位和选择。

(四)保护期限难以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一个处在无限创作与传承的过程,其所具有的延续性特征,使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因此无法判断其何时创作、何时发表。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每一历史单元都赋予其不同的时代内容,以致日积月累而产生根本性改变的可能。现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历经数次创新、集成的结果,因此难以适用固定的保护期限对其进行保护。

(五)世界范围内未形成一致意见

世界范围内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各国国内法的立法保护也不够成熟,这更为我国的立法增添了难度。可以说,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状况并不乐观,制定和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立法迫在眉睫。

(六)传承主体缺失

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环境受到现代知识的不断侵蚀,民间文学艺术对于艺术地域部族群体中的年轻人缺少新颖性和吸引力,他们更喜欢快节奏的现在网络文化,这也就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掌握者大都是老年人,出现传承后继无人逐渐失传的局面。

四、完善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建议

(一)引进集体管理制度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由于其群体性的特点,权利主体不可能是单个人。所谓民间文化艺术集体管理制度,就是指民间文化艺术权利所有人在无法行使版权、邻接权,或者行使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将其权利授予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由该组织代为行使和管理,权利人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的一种制度。由集体代为管理,可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这是由于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也很难逐一去主张权利,且一一主张权利容易造成混乱,更不利于权利的维护。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无疑可以弥补以上的某些不足。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

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点,其著作权内容应主要包含注明作品来源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这四种权利。

(三)明确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很多人认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随着时间流逝已经不受保护,所以更加肆无忌惮。需要明确的是,因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和传承性等特点,难以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要求,因此,对其进行任何期限上的限制都是不恰当的。

(四)地方政府应强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识

保护、继承和开发利用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意义,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和整理。明确和批准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范围划分;创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间组织,促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保护。参考文献:

[1]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69.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0.

[3]刘胜红.再论民间文学艺术权[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6(33):45-47.

[4]刘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53):71-73.

[5]吴烈俊.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191-195.

文学艺术的成就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木卡姆;麦西来甫;赛乃姆

中图分类号:I20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27-0129-01

新疆离汉族腹地遥远却拥有悠久而丰富的历史文化,是我国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地。不同的民族各自创造了本民族的灿烂文化,共同谱写了中华民族的新篇章。目前,新疆仍然保留着九种语言、六种文字,那些分别来自绿洲、草原和山林文化的民族根据不同节气和环境的需要,创造出了只属于本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这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原生态的,也是深具特色的。这些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为自己的历史勾画出了一幅异彩纷呈的画卷。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在经历了数代人的修改和演唱之后,更加具有跌宕起伏的英雄气概,成为了全世界不可忽视的优秀文化艺术。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在持续进行中,2005年,“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成功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此举把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高度,从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受到了大众的关注。

一、《新疆木卡姆》的保护现状

《新疆木卡姆》流传于民间近千年之久,主要在新疆的维吾尔族流传,其次还流传到了与我们相邻的中亚地区,甚至在中东地区都有流传,影响力可谓广泛,中华文明的灿烂之光又一次照亮了全世界。

《新疆木卡姆》作为新疆维吾尔族文化的代表作之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往往是通过口耳相传这一途径实现的,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自然也借用此法。在民间,人们通常采用举办聚会的方式来互相传递音乐和舞蹈带来的活力。虽然面对面的交流具有极大的有效性和便利性,但是如果只通过口耳相传,那么那些丰富的优秀文化技艺则很容易被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被人们所遗忘,这种方法实际上并不可靠,优秀文学艺术中断或者失落都是经常发生的事,为此文字书写的存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的了,通过书籍把那些原本只在口头上流传的优秀文化和技艺实实在在地记录下来,这样就不用担心优秀文学艺术会失传或消失。

《新疆木卡姆》已经被国家列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当务之急就是要相关的人员来传承它的优秀文化,否则就失去了保护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只有得到很好的传承使之魅力扩散开来,才会逃脱被束之高阁或者失传的命运。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了防止音乐瑰宝最终失传的命运,在1950年,我国相关部门让万桐书、刘炽等著名音乐家组成十二木卡姆整理工作组,并且对相关的资料开始了艰辛的挖掘和整理工作。他们将十二木卡姆的唯一演唱者找到了,就是维吾尔族的著名老艺人吐尔迪・阿洪老人,并且仅使用一台老式钢丝录音机就录下了十二木卡姆的全部内容。接着通过6年的时间,将十二木卡姆相关的曲谱和歌词整理完毕。经过整理和编辑,在1960年正式发行了《十二木卡姆》。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总部宣布了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申报的“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中国、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荣列榜中。其中,“蒙古族长调民歌”是我国首次与外国就同一非物质遗产联合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并通过的项目。2007年10月24日18时05分成功发射升空的"嫦娥一号"搭载了31首歌曲,《十二木卡姆》选曲名列其中。

为此,新疆乌鲁木齐有专门的《新疆木卡姆》研究中心,还专门设立州级、县级研究中心。

二、《麦西来甫》的保护现状

《麦西来甫》是维吾尔古典木卡姆的渊源,属于维吾尔人民的创作型艺术作品,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完善并传承到当今社会的宏伟艺术遗产。主要流传于中国新疆维吾尔民族中,以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文化的传递。维吾尔麦西莱甫根据自己独特的民族特征凸显其艺术魅力,是最具民族特色、内容最为丰富、最具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以木卡姆和民间乐舞为基础,集民间音乐、民间歌曲、谜语、说唱、演讲、神话传说、议论经书、空中走人、杂技及各种民进游戏为一体的综合性艺术。

20世纪50年代以来,受现代化进程的影响,维吾尔民族的生计方式发生了变化,职业化的艺人人群开始萎缩。近年来一批老艺人相继辞世,“人亡歌息”的局面已经出现。麦西来甫受众群正在缩小,这种传统的文化面临着消亡的危险,保护工作必须立即展开。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2005年开始,麦西来甫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麦西来甫入选联合国急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和急需保护的项目,人类代表作这个名称是顾名思义。急需保护的条件不一样,这个项目面临的是濒危的,所以才能进入急需保护

即使国家在努力保护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但迅猛的城市化依然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举步维艰。“如何改变这些困境,保证文化原生态都是一个艰难的考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怀和集体温暖。”

三、《赛乃姆》的保护现状

《赛乃姆》的主要发源地在南疆各个绿洲,那里的民族比较聚居,文化也相对发达。赛乃姆和古龟兹乐舞有着紧密的联系,在维吾尔古典舞蹈中,它是内容最丰富的且具有较高的完整性。赛乃姆的伴奏乐器有很多,包括热瓦甫、沙塔尔、弹拨尔、都它尔和手鼓等。其中手鼓的应用更为普遍,在伴奏过程中有很重要的作用,既能掌控音乐的节奏速度,还能通过响亮的鼓声对气氛进行渲染。赛乃姆的舞蹈特点和维吾尔族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密不可分的,主要包括生活习俗、服饰、性格等方面。在当地人民的日常生活习惯中,如果遇到比较令人开心的事情,他们会不由自主摇动头部和颈部,赛乃姆将这些贴近生活的动作收录后,更容易通过它对外体现出维吾尔民族的风趣乐观。赛乃姆的音乐是在各地区的民间音乐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音乐形式,它的曲调比较优美,富有饱满的感情态度,节奏也相对比较鲜明。赛乃姆音乐都由数量不同的歌曲组成,演唱时可以增减但不能将顺序颠倒,必须和音乐节奏紧密配合,和舞者情绪发展相适应,其节奏基本由慢到快。

维吾尔族《赛乃姆》在艺术和文化上都有着较高的美学价值,探讨维吾尔《赛乃姆》的美学价值,对于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维吾尔族《赛乃姆》的美学价值首先表现为,它是维吾尔族人民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民族情感和文化心理的艺术再现;其次,维吾尔族舞蹈还表现为一种文化价值;再次,维吾尔族舞蹈表现了它的自身的艺术价值。

《赛乃姆》的保护不仅仅要政府出面来维持它的存在,更加需要民间艺人的传承。

四、结语

新疆,一个美丽的神圣之地。"新疆在历史上曾经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桥头堡,也是文化贸易的集散地"。保护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需要每一个爱好历史传统和文学艺术的人的努力,不能只靠国家和机构。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着,也在流失着,逝去的是那英雄气概,不变的还是那大山。

参考文献:

文学艺术的成就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课程理念 教学特点 数学概念学习

引言:

新课程标准的实施,使高中教育教学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中应试教育主要以教师和知识为本体,素质教育以学生为主体,重点强调学生的自主能动性,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以及合作探索能力,因此,将高中数学的新课程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是一项巨大的挑战,也是数学教师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在深入研究高中教学的教学特点下,本文针对构建数学教学理论课程以及数学概念学习进行实践研究,不断探讨发现适合新课程标准下高中数学概念教学的途径与方法,

1.新课程教学特点

新世纪发展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知识的更新与改革,随着各国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日益表现为综合国力与科技实力的综合竞争,“科教兴国”战略在国家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数学作为科学技术的一门基础学科,其研究地位不言而喻,因此,总结前几次的基础教育改革之后,我国正式推出新课程标准这一科学理念,并颁布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改变课堂注重知识传授的形式,由教师引导学生积极学习,培养主动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在充分掌握知识、技能的同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新课程标准强调数学这一学科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是学好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基础学科,对于发展人类的智力与思维能力有着独特的魅力。数学是高中教学阶段的三大主科之一,在培养学生全面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数学与各科学科有着密切的相关联系,不断提高学生的数学素养以及能力提升。新课程教学标准主要体现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等三维目标,教师作为新时代教育的领导者,是新课程实施与推进教育改革的关键因素,必须重点研究教师的教学特点以及其适应性。

2.高中数学教程的问题研究

学生普遍反映数学学科很困难,这在学习思维模式中存在很大的阻碍作用,不能形成“举一反三”的教学模式,而这些错误的根源在于数学理念与概念的不透彻认识。一般地,高中阶段的数学概念较为抽象与系统,学生在初次接受数学概念时会由于自身的错误观念和原有知识结构的模糊性而存在困难,不同的错误类型是由学习者在构造特有知识概念的基础上演变而成,本文将其归结为“合理性错误”和“过程性错误”等观点。其中,合理性错误是指由于长期性学习概念形成而出现的障碍分析,具有隐蔽性质的错误理念,尽管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不能承认其正确性,因此,学生在学习数学概念的同时,要打破原有的概念模式,层次分明,建立新的概念学习。比如:将平面平行的概念推广到空间中就存在不合理性,学生往往会把自己所认为的错误理念推广新问题的解决中,要避免此类教学理念的形成。过程性错误是在数学概念形成过程中形成的错误操作而带来的相反理论,具有通透性、短暂性。,经过教师的引导和纠正,是可以有效预防与避免的,比如,学生在接受一个新概念时往往会加入自己的一些认识,导致术语的不相一致性,比如线面角的概念就不适用于日常生活的概念,理解存在误差,在数学概念运用与联系使用的同时会增加错误的发生率。

3.新课程内容教学模式

3.1 教学服务于全体学生

高中教学课程的学习要服务于全体学生,这就需要体现课程安排的基础性、普及性和发展性,既能让所有学生在共有基础上提升学习技能,又能奠定基础的学习理念,这对于发展每一位学生的认知能力有重要作用。全国高中阶段数学模块主要涉及集合数列、三角函数、空间向量几何与解析几何、概率统计等内容,同时新增算法、程序框图以及推理证明等基本知识,数学知识的覆盖面广泛,在日常生活中也能用到数学知识,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数学知识的层次丰富,对于数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3.2 教学内容螺旋式发展

学生对于知识的认知能力是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教学理念的不断深入,对于接收新知识的心理规律也逐渐从量变转化为质变。新课程标准改革的促进,使得高中阶段的数学知识在编排上具有连续性、层次性以及螺旋式发展的特点,最终达到深入理解的层次。比如高中课程中引入概率这一概念,为以后课程的排列组合内容打下学习的基础,因次这一学习过程是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对于学生的理解与认知能力均有明显的提高。高中数学阶段的教材安排正是利用这一优势,其中很多基本的数学概念都是通过前期铺垫,加强过程的学习和后期跟进的力度,让学生对数学概念进行反复领会和使用。

3.3 弹性选择与个性发展

高中教学阶段重点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不同的教学方法有利于学生的多向发展以及弹性选择,高中数学的内容编排会满足不同学生的数学学习要求,全面发展学生的智力与动手能力,因此,高中教材逐渐引进教学选修系列内容,根据文理科学生或者特长生的不同需要,可以依照自己的兴趣选择不同的教学课程。新课程的教材编排注重数学知识的生成过程,根据学生的需求设置多项阅读材料,学生通过阅读材料对知识进行巩固与认知,加之教师的课堂引导,对于数学定理、概念以及结论的学习历程有更加深入的理解,提高学生掌握对知识的分析、选择与更新的能力。

结语:

通过教学调查与分析,在高中教学课程中建立数学模型的思想教学研究十分必要,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调动其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逐渐渗透数学建模与概念性学习理念,教师对新课标实施效果的认识、整体感受以及学生可接受能力都必须适应新课程改革的要求。教师是课程教学的主要参与者和具体实施者,必须注重课堂教学的效率,深入研究探索高中数学教育理念,此外,在高中数学课程教育新理念下,是否发现一个有效促进概念性学习理念的可操作性教学模式仍需要进一步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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