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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政发[20*]57号《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陕价费发15号《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含城关、镇渠岸、乡高渠乡)村(居)民委员会、各主管机关(部门)对所属范围内环境卫生工作负责。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队伍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生产、经营、居住、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对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分类、定点、统一处理,禁止乱抛、乱倒。
第六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七条:推行生产垃圾容器化、袋装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制度。
第八条:由县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有偿服务费,所征收的全部费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环卫设施的修缮、添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专户储存。审计、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征缴费用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对认真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缴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对沿街(巷)设置的垃圾箱(斗)、果皮箱、标志牌(匾)等城市环卫设施,不得任意拆除、占用或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提出拆迁方案,报城乡建设局批准。
第十三条:对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清运工作按区域分工负责。主要大街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清扫、保洁和清运。
人行道以内环境卫生工作按照门前“四包”责任制由*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督实施。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区域内街(巷)垃圾的清扫、清运和保洁工作。
各类专业市场、临设市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该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清扫,*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分别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在重要街道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装载液体、散货时,应当密封、覆盖,避免泄露遗撒。
第三章城市垃圾处理费筹集
第十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为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村)民和暂住人口(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供养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在岗人数代扣代缴个人公共卫生费,专款用于环境卫生添置等。
第十八条:条管单位、非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和国有、私营、合资等企业单位,由所在单位按在册人数代扣代缴个人公共卫生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收取。专款用于环境卫生设施添置等。
第十九条: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街(巷)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征收。
第二十条:沿街各类营业门店(馆、厅、场、站、所等)由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第二十一条:各类专业市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主办单位负责代征代缴。每月每摊位收取10元,所收费用的40%作为市场清扫、保洁费用。
第二十二条: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单独存放,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垃圾清运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推行垃圾运输准入制度,实行生活垃圾清运有偿服务,严禁随意抛弃倾倒。
城市生活垃圾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管理、清运,任何单位未经县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不得随意乱拉乱倒。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定点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得擅自处理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条:凡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产生的生产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清运的,每立方米收取清运费13.00元。
第二十六条:对住宅小区、街(巷)住户的生活垃圾推行袋装化管理,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要定时上门收集,每户每月缴纳服务费3元。
第二十七条:专业市场生活垃圾由主办单位管理,且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统一清运。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㈠随地吐痰、便溺的,处10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㈡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㈢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㈣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㈤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㈥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㈦对运输工具装载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覆盖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
一个城市可以从市容环境卫生来体现出精神文化底蕴和市民的素质,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也是由市容环境卫生做支持的,进入到一个城市中,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市容环境,就会留下对这个城市初步整体的印象。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性
市容环境卫生的地位随着城市的发展程度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第一,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情况直接影响当地人民的精神情绪,良好的发展能够保证市民可以在愉悦的心情下生活工作,提高了城市的幸福感,提高生产率。第二,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情况也能帮助城市引进外资、发展经济。环境优美,经济状况稳定,成为吸引外商的目光的重要因素。第三,市容环境卫生的发展也能够体现市民的素质,只有人人对市容重视,对其有效的保护,才能拥有良好的环境卫生。形成这样良好的环境,市民的道德水平也会随之提高。
市容环境的发展程度是城市综合实力的反映,体现出城市的经济、管理能力和市民的道德素质等。所以说,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有效管理和监制,是十分重要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在城市的发展中,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出现很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环境卫生意识薄弱
市民环卫的意识薄弱是在管理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意识薄弱不仅会使市容环境卫生遭到破坏,还会影响其他人的环保心理,而且还能够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贴小广告等行为都极大的影响了市容。一些人对环卫工人的态度不尊重,也是人们意识差的一部分。同时,外来人员的环卫意识也影响着当地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二)环境卫生资金不足
在资金的管理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环卫的发展,制约了环卫工作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环境卫生管理是一种垄断经营的状态,主要是政府进行组织规划,资金也是由政府安排。对于环境卫生方面的资金拨款不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所以不被重视。例如在对垃圾处理方面,只靠政府的资金是不能够完全满足应用的,企业不愿对垃圾处理进行资金支持,这样很难达到要求。政府的资金需要顾全大局进行规划,所以,分到每一部分的资金就变得少之又少,不能满足设施建设规划。
(三)规划不合理
城市不断发展,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也会逐渐增多。但是在加速建设的同时,有一些设施的发展与城市的发展并不协调,甚至具有冲突性。出现例如公共场所如厕难、在街道无处扔垃圾等现象。这时,需要对整体的建设做好规划,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考虑城市特点、人员的分布情况、公共场所的修建等因素。做到考虑全面,规划方向正确。
(四)法规落实不到位
在环卫管理的过程中是要依据法律法规的。管理条例是环卫管理的规则,明确各方职责,对政府管理进行督促,对市民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城市发展的迅速导致管理条例不跟完全跟上进度,制度发挥的作用降低。一些管理工作人并不具有专业知识,对法律的理解不到位,不按照规则办事,也是法规不能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而一些市民素质较低,不守法现象时有出现,影响正常的执法行为,也是影响制度落实的原因。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环卫管理的问题需要及时的解决,才能使城市更好继续发展。对问题进行针对性处理,有效突破。
(一)加强宣传
市容环境卫生的维护是需要全体人员共同维护、共同承担的,在管理中,市民需要积极的配合才能使工作顺利进行。所以,要将市民作为管理工作的核心,征集管理意见和建议,使大家都能够参与到环卫管理工作中来,通过每个人的参与,人们的保护意识才会加强。同时要进行大力的宣传,通过海报、媒体等形式将环卫工作的重要性传播出去,使市民了解法律法规。在社区中可以开展相关活动,倡导大家从自身做起,抵制不良行为。孩子们从小培养,中青年做良好示范,老年人严格要求,提高社会共建环卫城市的氛围。
(二)政府主导
政府的领导地位不容忽视,能在构建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建立市政管理机构,使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分级,在不同岗位上配备不同的专业人员,决策与执行人员分隔开,有效落实工作。在推动管理进程时,可以突破以往模式,建立新型的开放式环卫工作服务,使企业加入进来,共同管理,竞争机制的建立可以促进环卫管理的快速发展,管理水平会不断提高。在进行设施建设规划的同时,需要配备更高水平的机械设备,提高效率,保证施工质量。
(三)加大投资
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在资源需求越来越大的状况下,并不能满足正常的建设需要。要对传统模式进行突破,形成一种新型的多元化管理模式,使环卫事业发展模式进行转变,扶持企业与政府统统管理。政府作为管理的主导者,可以将环卫设施管理的任务发放出去,既减轻了自身的压力,又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多元发展。
(四)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保障在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完善法律法规,找到管理制度的薄弱点,对其进行补充和修改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企业部门的行为进行考察评价实施奖惩制度。在管理过程中,遇到违反规则的部门人员要对其行为进行公开批评通报,市民监督举报,形成良好的环卫管理氛围。
结 语
总的来说,社会发展的进程加快,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城市规模的扩大也给环卫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在其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对传统的规则进行创新发展,做好城市发展的基础任务。
参考文献
[1]李霞.加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监督机制[J].华章,2012(08).
一、整治范围及标准
(一)整治范围:包括城区道路两侧、公园绿地内以及利用建筑外立面、立交桥等设置的平面广告、液晶显示屏广告、塔柱式广告等。经初步调查摸底,共涉及25块(详见附表1),其中先前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的13块,未签订协议的6块,无法取得联系的4块,取得联系暂未提供协议的2块。
(二)整治标准:严格执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城乡规划条例》,针对石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布置、标准统一、设置规范、外形美观”的标准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整治,推行大型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权制度,促进大型户外广告规划更加科学、手续更加规范、收费更加合理、设置更加美观,营造干净、整齐、规范的城市形象。
二、实施步骤
大型户外广告整治共分为三个步骤,自2014年8月20日开始,至2014年9月30日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8月20日至8月25日)
城管大队负责:1、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摸清设置位置、审批手续、协议年限、产权归属等情况。
2、与各大型户外广告产权人进行走访或约谈,详细说明此次整治的意义、内容、标准、措施等,对明确表示拒不签订出让协议的,告知其违法事项及后果,督促产权人签订大型户外广告位出让协议。
办公室负责:充分借鉴先进地区大型户外广告位出让的好经验、好做法,拟定我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协议》,规定产权人在缴费、管理、维护、公益广告设置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报局领导审议。
(二)具体操作阶段(8月25日至9月25日)
城管大队负责:与各大型户外广告产权人重新签订广告位有偿使用协议,明确规定产权人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其广告位实际广告收益(扣除维护、电费等成本)的15%-20%征收广告位有偿使用费,交费日期截止为8月31日。并自9月10日起至10月20日,重要节点及创园路线两侧的大型户外广告全部更换为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宣传标语(宣传画)。对拒不重新签订协议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拆除。
(三)总结规范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
对此次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归纳,对在整治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全局通报表扬,纳入全年个人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城区大型户外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对自9月30日以后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进行出让,切实规范大型广告设置秩序。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卫生城市和新农村建设为总体目标,以“洁净、亮绿、清新、有序”为标准,以健全巩固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为重点,促进乡(镇)环境卫生面貌得到有效改善。
二、管理目标和要求
(一)主次街道、沿街小巷、风景区,要有专人定时清扫,并全天候保洁。
(二)居民住户、沿街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主次干道的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清运。
(三)乡(镇)街巷、单位庭院、河道、沟塘,以及乡(镇)出入口无积存垃圾和垃圾。
(四)乡(镇)要根据县垃圾处理场建设总体规划确定垃圾处理场,主要街道两侧要配备适量垃圾箱(窖),乡(镇)建成区超过1.5平方公里或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要建一个简易的垃圾中转站。
(五)垃圾要按时送至指定的填埋场,要求处理及时、规范,达到无害化。
三、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乡(镇)应成立环境卫生管理所,在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和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所长由分管环境卫生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各乡(镇)根据人口多少、工作量大小设立环境卫生专业队(每4000平方米配备1名清扫工)。其主要职能是:
(1)负责乡(镇)、村两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3)负责对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工作,帮助村级建立“环境卫生管理村规民约”;
(4)负责集镇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镇)道的清扫、保洁工作;
(5)负责乡(镇)环境卫生设施的管护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管理内容
(一)在村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其建筑造型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格局、风貌和特色。
(三)在乡(镇)和村庄内禁止下列行为:
1、在临街的庭院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猪圈;
2、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3、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4、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5、在庭院围墙外堆放柴草、垃圾、粪肥或者在庭院内堆放柴草超出围墙高度;
6、擅自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路口分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7、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牌匾和从事维修等经营活动;
8、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村容镇貌的地点停放各类车辆;
9、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宣传品;
10、随意倾倒垃圾、污水;
11、占用道路晒谷;
12、其他有碍村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乡(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设施和施工标志,进场道路应简易硬化,渣土、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乡(镇)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其他地段设置废品收购站点,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单位批准。废品收购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镇貌,污染周围环境。
(六)设置广告、招牌、路标等设施,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单位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破损的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维修;对脱落、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七)集镇主要街道两侧、居住区和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或垃圾池、果皮箱等设施。不得任意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搬迁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五、经费保障及管理
(一)环卫经费由乡(镇)政府支出。各乡(镇)根据财力状况和面积、人口、产生的垃圾量等,确定年环卫经费总额,经费来源于乡(镇)集镇广告收入及收取的经营门店、摊点、居民卫生费、乡(镇)所属单位卫生费,具体参照县城收费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补足。
(二)乡(镇)财政应单独设置环卫经费帐目,反映环卫经费收支情况,加强财务管理。
(三)乡(镇)财政所根据环境卫生工作需要,按月拨付环卫经费。
六、督查与考核
(一)对各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
(二)对环卫日常工作和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环卫保洁的标准和要求,采取绩效挂钩的办法,对环卫的工作进行跟踪督查,考核结果与经费挂钩。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强化组织领导,把乡(镇)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城乡面貌。县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环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县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县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和环境卫生管理处、园林处、规划奖励工负责规划区内的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卫生、交通、规划、环保、义州镇政府、城关乡政府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鼓励、建议志愿者参与乡村市容管理和建设活动。
第五条县政府对在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相关管理部门对影响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上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六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需符合乡村规划要求。美化乡村环境。现有的建筑物应当坚持外形完好、整洁;沿街破损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坚持原有的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开窗扒门、门脸装修;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上装置突出墙体的护栏、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者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不得在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第七条乡村道路应当坚持平坦、完好。应当在限期内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依附乡村道路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边石引坡、各类检查井、广告牌匾等;不得擅自占用乡村道路开办集贸市场、设置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禁止在道路上从事加工、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禁止在道路上排放残渣废液、焚烧垃圾或者擅自进行有损路面的施工作业;禁止载货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边石。
第八条城市供水、排水设施应当坚持完好。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供水、排水井盖、阀门、管道等;不得堵塞排水井、排水管渠;不得向排水设施内倾倒、排放垃圾、残土、积雪等废弃物。
第九条城市路灯、景观灯等照明设施应当坚持完好。不得依附照明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城市景区、公园、游园应当坚持美观、整洁。游览引导标志醒目齐全,游乐设施运营平安。
第十一条乡村行道树应当排列整齐。无枯枝败叶;各类花坛、树岛应当坚持花满树齐,美观整洁;公共绿地、庭院绿地、专用绿地等各类绿地应当坚持草绿花茂、绿篱修剪整齐,草坪无、无杂草,无病虫害;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当重点维护,并设置维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不得侵占绿地。
第十二条主要街路店铺应当做到一店一匾(牌)匾(牌)坚持完好、整洁、美观。禁止店外经营。
第十三条乡村户外广告、阅报栏、招贴栏、画廊、商亭、书报亭、电话亭、交通护栏、候车亭、乘降点、站牌、信号灯、指路标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得当、样式美观。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含建筑现场、拆迁现场、装修现场、挖掘现场。资料、机具堆放整齐,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指定排放地点。施工单位对挖掘乡村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发生的淤泥、污物必需及时清理并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机动车、自行车等各类停车场应当划定场线。场地清洁,车放有序。各种车辆不得在非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应当坚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客运机动车的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置,不得沿途丢弃。载运散体(包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流体的车辆必需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遗撒、遗漏。不得在主要街路上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第十六条乡村洗车场应当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置得当。洗车污水不得向乡村道路排放。
第十七条铁路、公路、河道沿线两侧无违章建筑、无垃圾残土、无“红色污染”无污水溢流。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乡村主要街路应当实行三扫连保制(每天清扫三次。下同)保洁时应当达到六无”无垃圾污物、无浮土石块、无纸屑塑膜、无果皮烟蒂、无痰迹污水、无其他杂物)主要街路两侧应当设置适当数量的果皮箱。沿街路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划定的责任区实行“门前四包”及时清除道路积雪,责任区内必需坚持整洁、有序。
第十九条车站、广场、公园、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果皮箱设施;场所内应当全天保洁。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包括物业管理小区、非物业管理小区)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排水疏通,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环境卫生应当达到保洁规范。
第二十一条乡村生活垃圾应当全部实行垃圾收集袋装化。摆放整齐,无残缺、损坏,封闭性好,外体干净,设置点周围2至3米内应当整洁、无散落垃圾和污水。乡村居民生活垃圾必需依照规定时间、地点放置,不得随意丢弃、堆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经营性垃圾应当由发生单位或者个人运往指定地点排放。有毒有害垃圾应当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三条乡村生活垃圾必需日产日清。无积存;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依照规定时间清运,清运时应当达到四净一无”容器垃圾清净、台面垃圾装净、容器体周围干净、四周5米内环境扫净、清运车辆无沿街遗撒)
第二十四条乡村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标识。蹲位、便器(槽)管道疏通,基本无积粪、无臭味,达到保洁规范。旱厕清掏及时,粪水不外溢,达到保洁规范。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扬尘、锅炉排放烟尘、机动车尾气排放、工业排放污水、环境噪声等应当符合规定规范。
第二十六条在已建成的主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禁止在主要街路烧纸钱。沿街门点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自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擅自撤除乡村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四章责任分工
第二十九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供热、供气等设施的监督管理。
由城乡建设规划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建筑物开窗扒门、门脸装修、乡村户外广告设置,占道亭棚摊点。由城管大队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由市政管理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挖掘乡村道路。
砍伐园林树木,占用园林绿地。由园林管理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城管大队负责乡村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与建筑物、构筑物相连接的其他设施的市容监察。临街建筑物开窗扒门、门脸装修、立面上装置突出墙体的护栏、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临街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自发占道市场、占道亭棚摊点,占道堆放物品、占道加工、占道维修和清洗车辆,店外经营,沿街店铺牌(匾)乡村户外广告设置,施工现场,门前四包”等的监察;负责建筑现场、拆迁项目监督管理;全程跟踪、监察工程建设单位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参与建设工程的施工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城管大队对非法占用道路路边石以上人行道的机动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政管理处负责临时占用、挖掘乡村道路的监察。并告知城管大队;负责乡村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园林管理处负责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树木等的监察。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管护。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规划处负责乡村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含各类管网)监察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市场经营单位对乡村封闭式集贸市场的场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负责乡村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护栏、交通信号灯、各类停车场等)交通秩序、交通噪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号牌等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交通局负责城区公路客运和货运停车场(包括长途客运车、出租车)客运和货运车辆车容、营运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物业公司负责物业住宅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环保局负责施工现场扬尘、锅炉排放烟尘、机动车尾气排放、工业污水排放和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爱卫会负责协调义州镇、城关乡政府。并负责城区维护国家利益卫生的组织、检查、评比工作。
第四十二条车站、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第四十三条铁路、公路、河道沿线市容和环境卫生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十四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四十七条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开窗扒门、门脸装修的由城管大队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凡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装置突出墙体的护栏、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者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限期撤除,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凡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以及张贴宣传品的由城管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擅自占用乡村道路开办集贸市场、设置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户外广告,由城管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凡损坏乡村供水、排水设施、照明设施或者影响乡村供水、排水设施、照明设施使用功能的由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责任分工。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凡损坏乡村绿化设施、乡村树木花草。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凡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标志;资料、机具堆放无序;弃土、弃料不及时清运的挖掘乡村道路、维修管道等不及时清理的由城管大队责令改正。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凡损坏乡村交通护栏、候车亭、乘降点、站牌、信号灯等公共交通设施或影响公共交通设施使用功能的由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依照责任分工。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凡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污水、粪便;随意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凡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以及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凡扬尘、烟尘、汽车尾气、工业污水排放不符合规定。
第五十九条凡占用、擅自撤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侮辱、殴打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六十一条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