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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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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完整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完整范文第1篇

关键词:管道材料 监理 质量 控制

前言:目前石油化工管道的新建、改造、扩建工程越来越多,石化管道输送介质品种多,承压范围广,存在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工程质量要求高。而管道材料的质量是管道工程的基础,管道材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管道工程的安全、外观效果和使用功能。因此,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控制管道工程材料质量,促进监理对材料管理制度的完善,为工程材料的控制探索更好的方法和措施,全面提高监理质量控制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1、建立完善的管道工程材料监理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监理材料管理体系是监理搞好材料控制工作的前提,建立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材料管理综合台账尤为重要。管道是由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承件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或制止流体流动的管子、管件、法兰、螺栓垫片、阀门和其他组成件或受压部件的装配组成。管道工程材料控制,监理可以根据设计文件和采购情况,建立《管道工程材料监理管理综合台账》,对全场管子、管件、阀门等材料的订货、到场验收及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提高监理材料控制效率。

2、编制管道工程材料控制监理实施细则

管道工程材料监理细则是监理管理材料工作的指导文件,编制详细的材料控制监理实施细则作用明显。管道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熟悉设计文件的情况下,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管子、管件阀门等材料检验工作流程,提出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明确材料检验方法和控制措施。在后续施工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应按已经批准的《管道材料控制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作,严格控制管子、管件、阀门等材料质量。

3、做好管道材料工作单位人员资质的审查工作

承包单位及安装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且在其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也应具备一定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且检验检测单位不隶属于安装单位。项目开工前,监理应就管道承包单位资质、材料专职管理人员资质及材料试验单位人员资质等给予审核。

4、管道工程材料进场控制要点

4.1 资料控制

管子、管件、法兰、阀门等材料进场前,承建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1)产品清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数量、自检结果及自检人员单位签章等。(2)管道材料附随的书面文件,如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保书、检测报告等。特别注意管道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是材料是否可用的依据,也是监理验收的重要依据。(3)承包单位按规定抽检复验的试验报告及试验结果。监理应对管道材料抽检项目和抽查比例及抽检结果进行核查,若监理对质量证明书性数据有异议或对材料质量有怀疑时,可按一定比例进行必要的平行检验。

4.2 现场管道材料检查控制要点

(1)检查所进场管子、管件、阀门等材料,其生产批号、规格、型号、材质、数量、质量证明文件、生产厂家等与报验资料是否相符。(2)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管壁薄厚均匀,内外表面光滑,不允许有裂纹、折叠、离层、结疤等缺陷。锈蚀、凹陷及其他机械损伤的缺陷,其几何尺寸不应超过产品相应标准允许的偏差。(3)阀门铭牌上应有名称、型号、公称压力、生产厂家等,阀门壳体上也应注有公称压力、公称直径,有介质流向阀门还应注有介质流向等标识,阀体不得有损坏、锈蚀、缺件、脏污等。(4)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等管件,外观不得有影响质量的缺陷,尺寸偏差符合标准要求。(5)法兰公称压力等级、连接型式、密封面型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法兰密封面、金属环垫、缠绕式垫片不得有径向划痕 松散 翘曲等缺陷。(6)螺栓螺母的螺纹应完整,无划痕、毛刺等缺陷,螺栓螺母应配合良好,无松动或卡涩现象。(7)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应符合标准要求,包装完好,无破损、受潮现象,外表面无污染,无影响焊接质量的缺陷,标识清楚,与实物相符。(8)管道材料的存放应按按品种、材质、规格、批次分区存放,并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锈钢与碳素钢、低合金钢管道材料不得接触。

4.3 不合格品的处理及检验结论

(1)不合格品的处理。检验不合格的管道材料,不予进场,同时对该批管道材料加倍抽检,若仍有不合格,该批管道材料不得使用,并做好标识和隔离。(2)检验结论。管道材料检验完成后,检验结论应及时作出。结论应由监理工程师独立作出,不应与任何一方协商。检验结论应清晰明确,同意进场意见,应在抽检复验合格后签署,不同意进场的理由要充分,签署过结论的材料报验单,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监理管道材料工作注意事项

(1)承包单位提供的管道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一般应为原件,若为复印件必须字迹清楚,且加盖承包单位材料供应部门印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处、所用工程、到场数量及复印人签字。(2)压力管道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应当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材料,还应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3)原设计的管道材料因供货原因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承包单位提出代用材料或建设单位指定代用时,必须取得设计人员书面确认。(4)凡采用新材料、新型制品,应检查技术鉴定文件,必要时应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再确定定货单位,对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出监理意见。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完整范文第2篇

建设单位安全资料(A类)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贴在表A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粘贴单》上;在施工前填写表A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并到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在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周边和地下管线资料,填写表A3《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等相关资料移交单》;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填写表A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价情况及拨付凭证》;需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填表A5《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粘贴单》;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将专项方案报建设单位,填写表A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工程基本完工,建设单位要组织参建单位填写A7《建筑工程安全评价表》上报当地主管机构。

监理单位安全资料(B类)

监理单位首先要制定工程的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开工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将监理人员名单、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报建设单位和项目资料建档;应当由公司到项目层层签订《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书》;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应当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做好记录;应当编写《监理安全日志》;应当收集有关监管部门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回复单。主要使用的表格有B2.1《安全基本条件报审表》、B2.2《安全保证体系报审表》、B2.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告表》、B2.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报审表》、B2.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B2.8《建筑超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申请表》、B2.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巡视检查表》、B2.11《日常监理安全检查记录》、B2.12《一般隐患监理通知单》、B2.14《重大隐患暂停施工令》、B2.15《重大隐患监理报告书》、B2.17《拒不整改/停工监理报告书》等。

施工单位安全资料(C类)

施工单位安全资料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部报验资料、施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资料。内容范围非常大,施工单位安全资料必须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料所用表格达几十种,安全管理资料包括以下方面: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和总包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目标考核方面;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方案报审方面;危险源辨识与监控管理方面;安全技术交底管理方面;安全检查管理方面;安全教育管理方面;班前安全活动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方面;安全防护设施费用及材料、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方面;伤亡事故管理方面;安全标志管理方面;应急救援管理方面;安全生产带班管理方面等。工地现场还应根据工程特点、类型、施工组织方案等不同建立现场的安全专项资料,一般工地应设有:消防保卫安全资料、文明施工、基坑工程、洞口与临边防护、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临时用电、机械设备、建筑超重机械、吊装工程安全资料。最后工程应有分阶段的安全评价资料,全部归档管理。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完整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工序监控;质量安全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应鉴定为一种法定的附随义务,在委托合同中,尽管双方没有约定一方或双方应当履行某种义务,但是法律却有规定必须履行这种义务,那么可以把这种义务称之为法定附随义务。这种义务不管约定与否只要监理委托合同生效,这种义务应该随之生效。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 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这一法一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相关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法律赋与监理人的一种责任或义务,虽未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委托此项义务,但每一个监理人要通过理性的理解法律、法规后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职责,承担起委托监理合同的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作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1严格和规范安全监理资料管理

安全监理资料是项目监理部在现场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的真实和全面反映,也是安全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直接反映,所以必须严格和规范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出监理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全貌。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详细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处理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总监应及时审阅并签署意见。特别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有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对例会、监理通知、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到的安全问题,亦应有跟踪整改、封闭记录。监理月报应对当月安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安全监理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汇总归档,这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规避监理的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2加强建筑施工质量监控工作

2.1样板制度的落实

在建筑施工工程工序中,往往不能通过设立控制点来超前控制工序质量,实践表明实行样板制度是很有效的措施。在大面积工序活动展开前,通过对样板的质量检查、分析可起到下面4个作用: ①通过分析可确定在以后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实行重点控制。②可对操作者的素质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予以清退处理,减轻以后质量控制负担。③使操作者及检查者在以后的工作中有明确、直观的实物标准,做到人人心中有标准。④避免因普遍性操作问题,产生工序大面积展开后引起大范围的返工。故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工序展开前要做的工作必须有样板工序产品的检查及验收工作,以杜绝和防止产生大范围返工; 同时也对工序操作者的素质进行了有效的控制。

2.2加大现场巡查力度

力争掌握第一手资料,努力实现及时控制,对发生的问题务必做到早发现、早纠正,避免积重难返,避免大的返工损失。比如对砌体工程中的拉结筋的检查,若采取在砌体完成后开洞检查,不仅不易检查,而且查出问题也难以补救。如在现场巡查中及时予以解决,既能保证质量又能避免较大损失,也易得到承包商的合作,这也有力地解决了在建筑施工工程工序质量控制难点中提出的施工方法方面的控制难题。

2.3对建筑施工工程工序活动中的质量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承包商往往都具有完善的质控体系以及配套的质量管理制度,但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则收效甚微甚至不起作用,这将会对工序活动效果带来严重影响。所以监理工程师需在监理工作中对承包商的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从而确保建筑施工工程工序活动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杜绝质量失控情况的发生。

3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对策思考

基于我国现阶段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现场监理工作经历,就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内容、方法、措施以及监理过程中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提出一些经验和看法,以期与同行交流,共同提高监理水平。

3.1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3.1.1监理单位内部首先要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包括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分项和分部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专项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文件。

3.1.2安全监理工程师要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于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还要查看是否经专家论证、审查,有无安全验算结果,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1.3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是否有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安全施工许可证。

3.1.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的资格,审查操作证的时效性和人证相符性。

3.1.5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1.6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检查施工单位投入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

3.1.7 查看勘察设计文件,看是否存在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符的以及在施工中存在较大施工风险的问题,以便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监理人员对上述各项的审查和检查结果,均应记录在安全监理日志或月报中。

3.2 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作

3.2.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2.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

3.2.3 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如塔吊、井架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备案以及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同时不定期抽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3.2.4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在监理巡视检查中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

3.2.5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临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3.2.6 参与安全检查评价工作。

3.3 安全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

3.3.1 安全监理内部管理资料,包括:①安全监理规划;②分项或分部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③专项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④监理日志;⑤监理月报;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⑦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

3.3.2 审查或检查的施工单位管理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表;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保卫、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料具安全检查记录;现场环境保护检查记录;环境卫生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评分表、汇总表等等。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完整范文第4篇

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1.1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直到《安全条例》颁布一段时间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实际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体系,建设监理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业主方的委托(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规定业主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授权,而是国家法律《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监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关安全责任问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来分析。

2.1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2.1.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37条也对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造成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出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安全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施工过程安全责任。

2.2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2.2.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上述四条,可以简称“四未”,即监理单位是通过“审查确认”、“指令整改”、“及时报告”、“强制标准检查”等手段来履行安全责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规定,依据情节和后果,就有可能从行政(停业、降级等)、民事(赔偿损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担责任。

2.2.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以下表现: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两条之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监理单位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高阶位法)制定的《安全条例》(低阶位法)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同样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的行为还包含监理单位基于能力方面的过失、未尽职等行为。另外,前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两者的内涵不尽相同。

3.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1)是现行法律法规,(2)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3.2.安全监理深度不明确,责任无法量化

《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规的条文并没有对安全监理的深度做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量化。例如《安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1)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查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又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递交的具有完整计算书并且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单位还要履行计算程序否?对监理的安全巡视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4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4.1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

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监理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4.1.2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有安全监理方面的规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条例》,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应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实施细则中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视要求(时间或次数),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安全员陪同下)做好现场安全记录,此书面安全记录(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出现安全事故时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之一。

4.1.3抓紧监理取费调整修订

为配合《安全条例》的实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作出相应调整。同样,按责权利均衡原则,应对监理取费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修订中能够考虑监理安全责任承担问题。

4.2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4.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条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安全监理细则之前,制订企业内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4.2.2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知识结构有关。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要求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安全专业人员上岗培训,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完善项目部的人员专业结构。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参考文献

[1]王家远林晓明.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J),《建筑经济》2003(3):25-26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完整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营运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涵盖的内容很广,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施工建设过程及项目后评价等全过程。而通常一般意义上的工程建设管理,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项目从准备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对有关具体业务(如:工程前期工作,工程招标工作,征地拆迁工作,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进度及投资三大控制工作等)进行管理。

一、我国高速管理的概况

我国高速公路起步较晚。虽然1978 年中国台湾省建成了基隆至高雄373.4 公里的高速公、路,但从整个中国来看,大规模的高速公路建设始于80 年代中期。党的之后,我国的经济迅速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国民生产总值以每年10% 以上的速度增长,在这种经济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国家确立了优先发展交通等基础产业的战略方针,集中解决交通运输紧张、发展滞后于经济需求的问题。公路交通运输具有“机动、灵活、门到门”等优势,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公路交通运输表现出较强的适应能力,在整个交通运输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交通运输结构的改变,公路运输量的增加,对公路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后的交通设施、混合交通、平面交叉、交通事故多、堵塞严重等问题,严重地困扰着交通运输的发展。

二、高速公路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的质量意识

充分发挥省、市报刊、网站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扬高速公路质量的重要性,把高速公路的质量目标灌输到每一名参建人员的头脑中去,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形成人人想质量,人人抓质量的浓厚氛围。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验工作。监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建立整套、严密、科学的监理工作程序和控制措施。采取旁站、巡视、抽检、试验、剖检、返工等手段进行质量控制,采取动态监理,及时反馈质量信息,增加预控条件,使工程质量得到提高。

(三)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合同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要求,严格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原材料管理办法》、《试验检测实施细则》、《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质量违约处罚实施细则》、《项目工程备忘录管理制度》及总监办制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从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使质量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来。

(四)加强精细化管理

施工单位一定要把项目管理工作精细化,特别是对制约项目管理质量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如软土路基处理、高填方路基、大梁预制、张拉压浆,以及桥头路基填筑),要进一步细化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目标明确、管理措施可操作、管理流程可溯、管理结果可测评、管理责任到人的精细化管理,对涉及工程的各种因素实施全过程、无缝隙管理,形成“管理精细化--实施精细化--工程精细化”一环扣一环的管理链;要严格遵守技术规范,抓住关键环节,优化施工工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克服细部质量缺陷,直至达到“零缺陷”。

三、高速公路的营运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措施

高速公路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一)作为收费道路,其营运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为道路使用者提供安全、快捷、舒适的行车环境和优质的配套服务,把公路作为“商品”来管理,把道路的管理机构当作企业来经营,通过向用户提供优质的商品和配套服务来实现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以,营运管理应体现以服务为中心的思想,强调一线为用户服务,后勤为一线服务。要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标准、规范的作业规程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工青妇组织并充分发挥各组织的作用,通过政治思想教育和劳动竞赛活动来提高员工的政治素质、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二)交通管理是营运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由于高速公路具有行车速度快,交通量大的特点,任何违章、故障、设施损坏等因素都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高速公路的营运管理必须按照高效、安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交通监控、拯救排障、消防、抢险、治安防范和养护维修系统,做到运行动态处于监控之下,事故、路障的处理快速有效,道路设施状态良好。

(三)收费管理是营运管理工作中最基础的重点工作之一,是企业为用户服务的窗口,是企业经济效益的体现,应按照准确、高效的原则重点解决路费流失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实现最佳的服务水平、最高的工作效率、最好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