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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公司治理问题是困扰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虽有所改善,但治理效率仍然低下。资本市场的开放,使得城市商业银行迈入上市公司的行列,为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和治理效率提高奠定了制度性基础。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效应。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虽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3、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管理层长期激励机制。
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并对激励对象、数量、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9月,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申报、考核和管理等具体内容。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基础,很难对管理层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政策作出重大突破。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开展长期股权激励,完善经理人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廷科,张旭阳.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及其改革问题研究[J].财贸经济,2002;1
[2]谭震.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
[关键词] 城市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资本的充足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基层银行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能够达标的还只是小部分,而且即使是能够达标的城市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状况也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解决。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
1.我国城商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第三梯队”,自建立的十多年以来就普遍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低下的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前,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不到5%,低的为负数,普遍的为2%左右,远低于8%的基本要求。
随着中国银监会的成立和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城商行的资本充实状况有了一些改观。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披露的数据,截至2006年12月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由银监会组建前的-2%左右上升到目前的8.5%,这一数据也比2006年三季度末时高了两个百分点。其中,北京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更是远超银监会8%的最低要求,为12.87%;宁波市商业银行达到了11.01%。但在全国116家城商行中未达标的仍有66家,有17家资本充足率为负数,极少数在-10%以下。
2.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现状存在的问题
尽管城商行目前的平均资本充足率已达到了银监会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是仍然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基本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
我国大部分城商行没有制定“资本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管理办法,没有指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操作规程或者操作实施细则,以规定资本的投入、转让、转让管理、分配,以及转增资本等方面内容具体办理过程的手续。而且资本的投入与转让的手续不合规范,存在法律风险隐患。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与股东签定入股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不完善,缺少城市商业银行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的内容,并且转让的手续不合规范,转让协议书不是转让双方的签字签章,而是商业银行支行的盖章,存在法律风险隐患。
(2)授权授信制度不尽落实
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对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与管理,对内控机制和风险的管理以及执行中央银行金融方针政策的检查较少。内部授权授信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仅有总部对支部的授权,没有对各职能部门的授权和支行对业务科室的授权,多数城商行对客户没有统一的授信制度。
(3)稽核体制尚须完善
从总体上看,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仍然相当薄弱,更谈不上强有力的内部稽核体制。一些城商行的内部稽核部门没有起到查错防漏,纠正违规,控制风险的作用。内部稽核部门在本行行张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地位不超脱,处罚权有限,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不严格要求执行内控制度的行为,还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
(4)没有形成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在资本金补充方面缺乏大量资金支持,主要的补充渠道包括发行次级债券,可转让债券,以及上市等,但这些方式都不能长期解决补充资本金的问题。对于次级债券来说,其发行要受到核心资本充足率的限制,而且它的纯债务性质决定了它最终还是要被偿还,因此始终不能成为资本金补充的长效方法。对于可转换债券来说,同样要受到发行条件和比例的制约,每一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大约只能满足一年左右的发展需求。上市的确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上市融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一方面受限于城商行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限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容量,上市并不能解决所有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问题。
二、城商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成因分析
1.历史原因
我国的城商行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相继成立,大多数城商行脱胎于原来的城市信用社,在建行初期忙于处理棘手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确立经营管理体制与机制等而顾不上及时增资扩股,有的因全行业资本金大面积不足,淡化了及时补足资本金的紧迫感,也有的因募股受挫颇多,在增资规模和时效上不尽人意,致使多数城商行资本金配比未能跟上资产扩张步伐。
2.风险控管不力使资本充足率受到影响
在城商行建行初期,有的行因市场趋势判断失误,对行业风险分析不够透彻,或者对借款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掌握不准,造成了不良资产的增多。有的因在筹建期间接盘的资产中有部分隐性不良资产滞后暴露,也给城商行造成了一定的资产损失,这些已经形成或潜在的资产损失,减少了银行经营利润,削弱了企业积累能力,直接或间接的压低了城商行的资本充足率。
3.资产结构不合理
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占的比例过大,另一方面是信贷资产的集中度过高,这两方面问题均会增大银行的风险权重,从而消耗更多的资本,尤其是信贷资产过于集中,由于城商行的资本金规模本身就小,信贷过于集中将直接大幅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我国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客户贷款额占净资产的比重和前10位客户贷款额占净资产的比重都远远超过风险集中度管理的要求(警戒线分别为10%和50%)。
三、资本充足程度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影响
资本金的充足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管理状况,它对城商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是城商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城商行资本的充足是法人银行机构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管理之后,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可用以最后破产清算、清偿债务,是银行最后的流动性。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对维护公众对城商行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其大小及变化不仅能够反映单个银行的风险情况,而且可以度量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是判断一国金融是否稳定的重要指标。
2.提供了风险度量工具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上讲,银行本质是通过管理风险而获益的金融中介,风险管理是银行的生命线。城商行的资产经营必然产生风险,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要求城市商业银行从事任何一项资产业务都应根据其风险权重,保证有相应的资本来覆盖风险。因此通过科学的风险权重设置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能够反映城商行经营风险的大小,它不仅能体现单项业务风险,而且还可体现整体资产业务组合风险,从而克服风险的长期性、滞后性和隐蔽性问题。
3.资本充足是推进城商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动力
现代企业理论表明,资本所有者――股东是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拥有和行使主体。在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中,股东行使自身权益以及获取投资回报,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来实现,即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来实现。如果没有来自资本所有者方面实现自身权益的内在要求,就谈不上城商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
四、提高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对策措施
既然城商行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我认为需要从经营理念、内控调节等多方面综合努力,才能有效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1.牢固树立银行资本金的经营理念
我国银监部门规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不得低于8%,并将这一要求贯穿于商业银行的设立、持续经营,直至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资本充足率已成为银行经营的基本要求和监管重点,为实现业务发展,机构增设与跨区经营,避免在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运用等方面受到制约,城商行必须根据业务经营状况及时补足资本充足率,依据经营业务发展规则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
2.积极调整业务发展结构
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是各种资产按风险大小的加权之和。当前城商行应该在规章制度允许下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理财等低风险权数的零售业务;进一步扩大银行卡、业务、支付结算、保险、代客理财业务等资本占用低的中间业务的比重,高度重视信用卡和国际结算等发展潜力大、收益丰厚的中间业务领域,逐渐由低层次的代收代付向国债代销、基金托管等高附加值品种发展;努力创新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业务等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积极拓展以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资产托管等高附加值的资产托管业务,并为发展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参与设立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兴业务创作条件,从而实现基本盈利模式从存贷差占绝对优势转向存贷利差和中间业务并重的轨道上来。
3.争取上市和增资扩股补充股本金
仅靠内部利润留成进行资本积累还不能满足资产快速增长对资本的需要,为此城商行还应通过上市和上市和增资扩股积极进行股本金筹集。
2004年10月,西安市商业银行引入加拿大丰业银行的外资;同年末;澳洲联邦银行成功收购济南商业银行11%的股权;2006年12月21日,重庆商行与国际凯雷投资集团,香港大新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出售24.9%的股份;2007年7月19日,南京市商业银行和宁波市商业银行在上海A股;同年9月,北京市商业银行也成功上市;上海、杭州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准备上市。
通过上市和增资扩股,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有效地,筹集到充足的资本金,降低风险资产数量,同时还能缓解资本金不足的问题。2003年12月,银监会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最高比例由以前的15%提高到20%,为城商行吸引外资提供了更大空间,也使城商行有更多的机会扩充资本,改善资本数量,提高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问题贯穿于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持续经营、市场退出的全过程,它对城商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并且随着城商行业务范围的逐步扩大,风险成因和表现复杂化,资本充足率在银行发展中的重要性还将进一步提升。城市商业银行保持稳定性,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自身持有的资本水平、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以及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保持城商行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对减少不良资产,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纪建 张学英: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比较.海南金融,2006年第3期
[2]林晓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对策研究.银行管理,2006年第5期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原因分析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现状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始于2006年。当时,为解决城市商业银行经营区域限制产生的问题,银监会颁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采取“分而治之”的监管思路,明确鼓励有实力的城市商业银行通过收购、重组或直接设立分支机构等模式,在所在城市以外的郊区(县)、周边地区及邻近其他经济区布局,实现跨区域经营。2006年4月,上海银行在宁波设立分行,成为我国第一家实现跨区域发展的城市商业银行。
2007年,原银监会负责人提出“阳光普照”概念,在监管上要求对城市商业银行进行审慎的同质同类监管,并同时允许城市商业银行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而获得与其他金融机构同等的权利。2009年,银监会又颁布了《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进一步放松对中小商业银行在中国西部和东北等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取消了对城市商业银行运营资金的限制,使之能够更好地发展地方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这一系列政策建立起的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准入政策体系,刺激了城市商业银行扩张,许多中型城市商业银行也开始向县级及省外市场辐射。
五年以来,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速度加快,开展范围更加广阔,逐步打破了长期以来经营所受的地域限制,拓展了金融服务网络。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已有78家城市商业银行实现了跨区域发展,占全部147家城市商业银行的53%,其中包括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大型城市商业银行,也不乏大量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了城市商业银行业务拓展的趋势。
正当各地城市商业银行纷纷全面进行跨区域扩张之时,我国政府开始实行从紧的金融调控政策,强化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2011年“两会”期间,国务院负责同志点名批评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扩张,成为政府限制城市商业银行异地扩张的序幕。银监会一位负责同志随后也指出,今后将审慎推进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同时将重点检查城市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暂停审批内控不健全的城市商业银行新设网点申请。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扩张遭遇政策调控,是银行高速扩张带来一系列显著问题和隐性问题之后的必然结果。
(二)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原因分析
城市商业银行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对原有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的产物,其成立旨在降低并化解各地方原有城市信用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金融风险,因此,城市商业银行从设立开始的定位就是“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事实上,这种定位和功能类似于美国的单一银行制商业银行模式,对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重要意义。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城市商业银行的定位又限制了其做大做强,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吸储能力较弱,无法满足当地企业融资需求,迫使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必须探索跨区域经营之路。跨区域扩张能够降低经营成本、贷款损失和破产概率,维持金融稳定,这些积极效应推动了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扩张,是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良性因素。
从外部原因来看,2006年开始的中国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扩张源于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为实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6年11月1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对外开放中国金融业市场。因此,无论是前期五大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和谋求上市,还是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扩张,都是为了应对金融业开放带来的巨大竞争冲击。此外,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也成为推动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扩张的外部动因――在经济下行周期,金融管制和市场准入相对前几年有所放松,国内金融业改革和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但是,在近年大规模的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扩张的进程中,来自各级地方政府的政治主导超越了城市商业银行自身发展阶段,出现了不少盲目扩张。从历史情况看,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对地方原有城市信用社重组的基础上设立的,地方政府通过帮助城市商业银行解决历史坏账等问题成为大股东,从而导致城市商业银行成立初期产权不明晰,地方政府行政色彩浓厚。随着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的放开,地方政府将金融机构的发展作为其政绩,不仅希望做大本地金融机构规模,寻求上市,还提供各种条件引进外地金融机构,甚至将推动本地区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并上市融资列入地方“十二五”规划,进行盲目扩张,带来一系列严重问题。
二、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加剧了金融资源的区域分布不平衡
城市商业银行集中进入发达城市、地区,加剧了金融资源的区域分布不平衡,增加了竞争激烈程度。数据显示,东部发达地区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显著多于东北地区、中西部地区。 2010年,城市商业银行共设立跨区域分行103家,其中东部地区55家,占比54%;中部地区18家,占比17%;西部地区30家,占比29% 。城市商业银行在区域分布上的重叠,进一步促使有限的金融资源向较发达地区集中,拉大了中西部地区金融服务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
(二)加剧了金融资源的纵向分布不平衡
城市商业银行的全面扩张使我国多层次银行体系出现断层。我国多层次银行体系包括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银行,这些金融机构分别服务于农村、单个城市、区域和全国市场,这样的银行结构体系有利于拓宽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城市商业银行片面追求规模和速度,在发展战略上复制大银行的战略理念,造成原有的多层次定位发生变化,恶化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环境。
(三)经营同质化趋势严重
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的同质化趋势加剧了各银行之间的竞争,增加了金融风险。在发展路径上,各城市商业银行都是首先选择在经济最发达的区域进行网点布局,在这些重点地区扩张之后,积极争取上市。在服务对象上,城市商业银行原本的客户定位为服务于市民和中小企业,但现实中这些银行往往忽视细分市场,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争抢大客户,提高了竞争难度。在业务内容上,城市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趋同,竞争力不大,因此在目前负利率和存贷比失调的压力环境下,一些银行不惜采用违规操作手段恶性竞争,造成严重后果。例如2010年12月6日发生的齐鲁银行60亿金融票据诈骗案,就是城市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恶果。
(四)银行风险管理存在长期隐患
城市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扩张已导致其经营超过风险管控能力,存在长期隐患。根据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依据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状况六个单项要素进行综合评价,跨区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须达到监管评级二级(含二级)以上水平;但在省内实行联合重组后达到三级的,可在省内尚未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城市设立异地分行。然而由于各城市商业银行背后的地区利益,在实际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各种力量绕开或无视上述指标,违规扩张。据调查,目前全国147家城市商业银行达到监管评级二级的仅50多家,潜在风险巨大。
三、城市商业银行定位及发展方向
从美国银行业发展历史来看,宽松、放开的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模式可以促进银行间的竞争,提高银行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经济增长,相比区域限制利大于弊。因此,跨区域经营是银行业规模效应特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城市商业银行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但是,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发展不能片面追求规模和速度,忽视高速发展背后潜在的巨大风险。具体而言,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发展需要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一)全面评估,准确定位
从规模上看,尽管目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已达到7.8万亿元,但仅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总资产的8.24%,与国有银行和大型股份制银行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甚至城市商业银行之间差距也很明显。单就城市商业银行而言,排名前10的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和超过3.2万亿元,占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的40%,个体差异也较为突出。从外部环境来看,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准入政策实施五年以来,国内外金融环境和市场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无论是中央监管机构还是城市商业银行自身均应该在全面评估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找准定位,体现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差异化特色,形成本银行独特的核心竞争力,树立品牌形象,适应我国全国性、区域性、社区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多层次银行体系建设的要求。
一方面,规模较大、管理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跨区域发展巩固基础,增强实力,实现盈利。另一方面,小规模城市商业银行则可定位于社区银行和专业银行,深入到区县级地区,结合当地实际,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遵循“以较少资本博取较大收益”的路子,实现自身发展。
(二)推进民营化进程,完善银行治理结构
尽管我们坚持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银行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政府对于银行业的控制意义重大。但就我国银行业而言,从中央银行、政策银行到商业银行,无不处于政府强有力的控制和监管之下。对商业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的行政化经营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目前一些城市商业银行盲目扩张的背后,正是地方政府特殊的利益驱动。
作为城市商业银行大股东的地方政府,往往并不关心银行的实际收益率,只注重短期政绩,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只有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城市商业银行民营化进程,淡化行政色彩,发挥市场对银行经营行为的主导作用,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银行盲目扩张的风险,推进金融创新,增强资本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三)加强风险管理,培养管理人才
2006年5月,距徽商银行的成立已有半年的时间,此刻媒体对重组徽商事件的报道已逐渐平息,但随着江苏、山西、东北等地城市商业银行新一轮整合与重组的开启,由徽商银行的成立所引出的对城市商业银行兼并重组的讨论仍不断见诸报端。此刻,人们的评论聚焦于:(1)类似中国数量众多的城市商业银行这样的小银行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该如何寻得出路?(2)徽商银行的成立方式是否可以作为一种模式在各地推广,在监管部门给出否定答案的同时为何加入到区域重组行列的城市商业银行反倒越来越多?(3)我们如何辨别重组推动的力量是来自于政府还是市场,并如何判定重组的科学性?
今天,当媒体一再就城市商业银行未来发展道路以及别的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的重组问题向徽商银行征求看法时,得到的多数是这样的答案:“我们首先必须认识到城市商业银行在今天的银行业竞争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徽商银行的成立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的。安徽城市商业银行重组的成功是由安徽的经济特点和安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水平决定的。”这番回答首先用城市商业银行的困境和重组的市场化方式证明徽商成立的科学性,其次用区域经济发展特点阐明徽商银行的个性,至于其他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的重组是否具备条件,则不应该用徽商银行的做法加以简单比较。此外,这一番话也给出了上述三个问题中前两个问题的答案,至于第三个问题,在行政干预银行业广受批评的今天,相信没有人会承认这一切是政府主导的结果。好在,究竟是市场主导还是政府主导对于已经成立的徽商银行不再是一个问题,英雄不问出身,现在徽商银行要做的是尽快完成内部整合,然后取得一个不错的经营业绩,为公众展示一个广阔的发展前景。成立后的徽商银行不但负有建设好一家银行的使命,更重要的是印证一种选择的正确性。
整合
合肥市安庆路79号,这座外观气派、内饰讲究的25层大厦原本是合肥市商业银行作为自己的新办公大楼而建设的,在徽商银行成立后改用为总部大楼。如今,徽商银行总部的各个部门都已经在这座大厦里落定了自己的位置,各项办公设备也都已置备齐全,只有开放式的办公区域还略显冷清。与此同时,重组前的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都已纷纷挂上了统一的徽商银行的标识。对于这家新银行来说,成立后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对外需要被重新认知,对内则会面临如何让做好6+7=1这样一个复杂的整合工作。重新被认知只不过是一个时间长短的问题,而整合却远非挂上一个统一标牌那么简单。
徽商银行的整合首先从管理体制入手。按照设计好的“一级法人,二级管理,三级营销”的经营管理体制,再造组织架构,理顺总行与分行、支行之间的关系,总行对分支机构的信贷、财务、会计、资金、人事、授权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以期初步建立起集中管控和统一运营的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其次整合全行科技资源,制定并实施全行的数据集中方案,目前徽商银行已经把全行分散、各自独立的网络,整合成统一的网络,实现了全行数据大集中。再次整合业务品种,成立后的徽商银行对现有产品和服务进行重新包装和定义,重点针对个人高端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推出新的产品和服务,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服务措施。在人力资源方面,面对可用人才相对缺乏的现实,加强全行管理、科技、产品创新等专业性人才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以实际工作的需要,推进干部调整与交流,促进分行领导班子建设。在网点资源整合上,则根据合理布局、突出效益的原则,重点整合低产行,搬迁拥挤行,消灭亏损行,以提高集约经营度和投入产出率。
徽商银行副行长李和说,对于徽商银行而言前期的整合是至关重要的,它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来徽商银行各项战略能否得以顺利实施。在徽商银行的整合工作中,思想上的整合是第一位的。这一点我们不难理解,从一些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后基于不同经营理念和文化差异而产生矛盾的事例在国内已屡见不鲜。虽然此次徽商银行的重组不存在文化背景上的差异,但由于涉及到较多的机构数量、利益群体,因此整合思想,让徽商员工从之前对各自分行的认知转变为对徽商银行的认知,这一点对今后徽商银行工作的展开尤为重要。那么究竟用什么方法能够实现思想上的整合,徽商银行提出了以业绩促整合的理念。李和认为,对成立不久的徽商银行,只有实现较高的发展速度,才能在业务发展的同时不断调整和优化结构,才能在发展中尽快消化历史包袱,树立徽商银行新的社会形象,才能实现员工思想上的统一。为此,与其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一般制定较为保守的经营目标不同,徽商银行制订了比较积极的经营计划,争取在2006年末,全行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75亿元,新增141亿元,增长33%,其中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43亿元,新增38亿元,增长36%。各项贷款余额控制在420亿元左右;全年实现经营利润8.2亿元,计提4亿元呆账准备金后,实现税前利润4.2亿元。2006年8月,记者再次来到徽商银行,问到经营目标实现的情况,李和行长的表情是一脸的轻松。
可以说,目前徽商银行的整合工作已初告成功,归结其成功的因素有以下三点:
(1)在经营理念上,基于以往城市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联系密切,并且各银行都以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见长。徽商银行确定的立足中小、面向“三市”(市民、市政、市属企业)的定位,与以往各行的优势业务相去不远,因此比较容易获得各经营层的认同。
(2)从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安排入手,强化总行的控制力,以便于总行战略、理念、产品自上而下的推广。徽商银行成立后,以往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变为徽商银行的分行,分行一级的机构设置变化不大。相对于分行的稳定性,徽商银行虽然由原合肥市商业银行更名而来,但重组以后的徽商总部显然不能启用原合肥商行的原班人马。因此徽商银行的总部实际上是一个新设的机构,对于这个新设机构来说,加强对分行的控制力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徽商银行在人员安排上采取了吸纳新人和从各行选取的方式,吸纳新人旨在为徽商引入新的理念,从分行选抽人才也不排除是为从人事上平衡各分行的利益。目前徽商银行的行领导班子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不乏原各商行的董事长和行长,这样也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总行的控制力。此外徽商银行将信贷、财务、会计、资金、人事、授权等权利收归总行的方式也进一步强化了新设总行的控制力。
(3)制定一个较高的经营目标,以业绩的提高来印证规模效益,在快速增长的业绩面前,徽商银行的内部整合也就顺利得多了。除此之外,徽商重组过程中,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正面推动以及全行范围内波及面较小的人事安排都可以算作徽商内部整合成功的重要因素。
定位
当内部整合在波澜不惊地有序进行时,新的徽商银行面对放大了的资产规模和市场,他们要考虑自己的出路。尽管从资产规模上说,如今的徽商不再像以往那样捉襟见肘,但是他们仍需要思考自己的市场在哪里?用得来不易的规模优势加入到商业银行大户竞争的行列,还是守住以往优势蓄势待发?显然,徽商银行既不想浪费通过重组而获得的资金优势,又不想舍弃以往的优势项目。此刻的徽商银行说到底还是一家地方性银行,只不过以往是用政策性因素将城市商业银行囿于某一市,如今却是因为时机未到而选择将业务先在省内铺展开来,假以时日再寻求对外的拓展。变身后的徽商银行,地方性不再是一条捆住其发展脚步的绳索,相反徽商银行要利用好这个地方性,这是与其他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的优势之一。
徽商银行立足中小、面向“三市”的市场定位显然可以看作是对上述问题详加分析的结果。定位市政与市企源于徽商银行与地方政府密切的联系,作为一家由地方政府控股的银行,徽商银行显然有其他商业银行不具备的地缘优势;定位市民一来基于对零售业务的重视,二来则是对以往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市民银行这一定位的延续和深化。而在徽商银行的市场定位中,更是把立足中小、服务中小放在了一个重中之重的位置。基于对以往业务优势的传承,新成立的徽商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的重视并不难理解,可徽商银行为何把中小企业摆放到如此重要的位置?
如果作为城市商业银行当时选择中小企业作为主打客户多少还有着市场竞争下的些许无奈,那么如今强调服务中小企业则是徽商银行基于危机意识所作的主动选择。它看到,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上升,银行息差收窄,大行业、大企业客户资金管理集中化,这些变化给银行业带来新的挑战。这个时候由于小企业贷款所呈现出的政策重视、有潜力、定价灵活、规模效益可观等特点,而受到各商业银行空前的重视,只不过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复杂性往往又让各银行感到举步维艰。徽商银行的前身是安徽省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是以小企业客户为基础发展起来的。2006年年初,徽商银行小企业贷款余额59.12亿元,3803户;授信余额98.99亿元,小企业贷款的比重占到全行贷款比重的19%。此外,由于安徽经济总量较小,发展中小企业是实现安徽“中部崛起”战略必然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提升小企业银行业务既是落实徽商银行“立足中小”的市场定位的需要,又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在安徽,小企业贷款业务呈现市场大、风险大的特点,为此徽商银行推进的小企业贷款必须采取不同于大企业贷款的操作方法。首先要体现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通过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运作模式;其次实行客户经理制,并依据收益与风险挂钩、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结合、过程与结果并重、责权利统一等原则对客户经理的业绩进行考核;在操作流程上,为提高效率以满足小企业信贷的特点徽商银行采用了信贷工厂式的流水作业,将市场规划、业务开发、信用评价与审批、贷后服务管理、回收等业务的每一过程进行细化,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体系;针对小企业财务、信用记录不齐全的问题,创建小企业客户信息数据库,建立小企业客户管理系统;创建一套特别针对小企业的营销模式,进行“板块式”和“链式”营销,所谓“板块式”营销就是以工业园区、特色商贸园区、专业市场、政府重点项目等为目标客户进行整体营销,而“链式”营销则是以产业链为基础对大型企业原材料集中供应商、产成品集中销售商、为大型企业配套生产和服务的小企业群为目标客户进行营销;开发出一些特别针对小企业的特色产品如小企业循环贷、“小巨人”综合贷、微小企业快捷贷、小企业联保贷等;成立服务小企业的特色支行,并对其实行准事业部管理,强化考核。
此外,徽商银行还对中小企业进行了细分,并制定了一套针对优质中小企业的“321”培育工程,徽商银行按小企业的资产和销售额等指标把优质小企业划分为“小巨人”和“雏鹰”企业,计划从2006年起,每年投入信贷资金不少于30亿,投向200户“小巨人”企业和1000户“雏鹰”企业,这些企业将享受到一系列来自徽商银行的信贷优惠政策,并打算通过三五年的持续投入,促使一大批小企业做大做强,成为徽商银行的基本客户,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在其他地区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情形,基于自身资产规模的问题,当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把一家小企业扶植成大企业时,也面临着不得不放弃这家企业的尴尬境地。这个时候,重组后的徽商银行的规模优势就充分地展现出来了。
徽商银行服务中小企业显然不是一句口号,有一组数字可以证明。截至2006年6月末,徽商银行的小企业信贷额度已达78.62亿元,较年初的59.12亿元增长32.97%;小企业贷款的授信额度由年初的98.99亿元提高至139.25亿元,增幅达40.67%;对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户数由年初的3803户增长至4101户;小企业贷款占全行贷款的比重由年初的19%增长至22%;徽商银行的小企业贷款占安徽省小企业贷款的比重也由年初的7.06%增长至8.53%。徽商银行小企业银行业务的目标是,到2010年发放小企业贷款的户数要达到10000户,小企业贷款余额要达到300亿元。小企业银行业务对徽商银行的发展必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发展
如今的徽商银行,通过一系列内外部的整合健全了公司治理、明确了市场定位,勾画了发展前景。它走出的每一步都能引起外界的广泛关注,徽商银行俨然已成为中国银行业中的“新贵”。
政策演变: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
自1981年深圳引进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来,我国先后于1985年和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1994年,为适应开放城市不断扩大的新形势,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为履行入世承诺,国务院对1994年《条例》进行了修订和重新颁布,修订后的《条例》在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开放市场、提高审批透明度、强化资本监管和审慎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体现的目标有二:一是配合入世履行承诺,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的人民币零售业务;二是适合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商业存在的形式的前提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在此基础上,在修订中贯彻了“全部兑现世贸承诺;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法律环境;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遵循国际监管惯例;体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等基本原则。
行业背景:外资银行在中国的进入情况
迄今,外资银行已成为我国银行业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6年8月末,22个国家和地区的73家银行在我国25个城市设立了191家分行和14家外资法人机构,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1051亿美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总额的近2%。
从地域分布看,上海、深圳、北京和广州外资银行的数量及业务量均居前列,尤以上海市占比突出,其机构数量占总数的30%以上,业务量占55%。在鼓励外资银行到东北和中西部发展的政策引导下,已有21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到东北和中西部设立机构,占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总数的8%。
根据加入世贸承诺,2006年底将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的人民币零售业务,与以往外资银行从事的业务范围,客户对象相比,个人业务涉及国计民生,业务流量,风险管控的要求也都有所差异。就此点而言,对《外资金融管理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调整和修订有非常紧迫的现实意义。
基于经济学的理性判断: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动因及策略分析
就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研究表明,东道国经济稳定增长将会极大地促进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经济增长率年均在8%以上,经济发展前景良好,金融深化程度不断加深,为外资银行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讲,外资银行有强烈的意愿进入中国,以期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收益。
外资银行相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的本地银行拥有明显比较优势,能有效地弥补其对本地信息的劣势,这是90年代出现的外资银行大举向新兴市场国家扩张的动因之一。经验结果表明,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程度同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的资本收益率差呈正相关,与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的营运成本差呈负相关,即外资控制率与外资银行自身的效率正向关联(刘煜辉,2005)。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某些新兴市场国家在很短的时间内外资银行控制率就远远超过许多成熟市场国家。
90年代后大量新兴市场国家的区位优势开始彰显,成为外资银行大量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重要因素。经验结果表明,其一,金融管制程度越高的国家,外资银行进入的比例越低;其二,金融危机后外资控制率上升;其三,GDP增长以及东道国银行部门的利润率与外资进入的数量占比或资产占比正向关联,通胀率与外资进入变量负相关联。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限制,对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实行与中资银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全面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监管环境,对于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具体而言,已经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在经营策略上也在发生调整和转变,主要体现有:
1.已经基本完成机构的地域布局并转向盈利安排
从已有的国际活跃银行的机构设置和它们近年来不再进行机构扩张可以看出,这些最主要的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机构地域布局已经初步完成。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发展的减速相对应,国内银行界预计和担心了很久的中资银行面临的大范围人才流失状况也仍然不见端倪。与此同时,随着中国银行业开放进程的推进和实施,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外部环境不断改善,其经营管理上也越来越强调在华机构成长为新的利润中心,业务的盈利状况也开始大幅好转。
2.放弃简单的鲨鱼式竞争策略而寻求全面的战略合作以弥补其地理劣势
外资之所以参股中资银行,一方面是出于长期经营的战略思考,另一方面也有着明显的短期目的,就是要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其网点建设完善之力,介入零售市场。例如,汇丰银行和上海银行的合作,直接催生了2004年1月申卡国际信用卡的发行。花旗银行和上海浦发银行也联手推出了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双币种信用卡。
可能的影响:几个相关的业绩指标和一种担心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结构最显著的变化之一就是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其银行体系,其主要方式便是外资以参股或控股、收购等手段控制或参与该国的金融企业。对此,从业界经营和金融安全的角度曾经一度引发了非常激烈的争论。目前,争论仍未停止,相关的研究和论证亦在继续。
1.几个指标
(1)外资银行的数目
国外的同类研究表明,外资银行在东道国分支机构的增加会显著影响到东道国银行的绩效,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外资银行机构数目增加甚至比其占有的市场份额对国内银行的影响更大。我国国内银行对外资进入数目的增加不敏感,应该是对市场变化反应缓慢的表现,最终可以归结到我国银行的经营机制不灵活、管理层缺乏战略意识和危机意识。同时,我国国内市场大,银行数目少,相对规模较大,也是国内银行对外资银行进入没有很大反应的一个原因。
(2)利息收入率
利息收入率同外资银行进入、经济增长之间都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最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低。尽管目前银行在贷款定价上拥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总体上中国银行业“群体”经营仍然处于缺乏弹性和价格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中,利息收入的外生性仍然很强。
(3)非利息收入率
在非利息收入率方面,我国银行的计量结果显示同外资银行进入存在着较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在国外研究中,中东欧国家银行在外资银行进入后,非利息收入出现了显著下降。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各金融市场间仍处于相对分割的状态所致。
(4)营运费用率
随着外来竞争的增强,国内银行为了弥补同对手之间的差距,较大强度地引进高技术和更新设备,改革原有的业务模式和组织,并加大对高素质人力资源的投入,这些都会导致营运费用率的上升。在这一点上,我国银行的表现同国外的情形以及相应研究的结论是一致的。
(5)银行税前利润率
由于非利息收入率同外资银行进入上表现出显著的正向关系,并超过了营运费用率增加的程度,从而导致了国内银行税前利润率与之也有了一定的正相关关系。
2.一种担心
针对愈演愈烈的外资收购中资金融企业,有人指出,金融企业引入外资,容易造成中国经济控制权的丧失,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国外资本入股中国金融企业,除了追逐利润这一资本的本质特性外,其更长远的目标是要控制中国的金融企业和金融产业,最终达到控制中国经济的目的,从而的经济资源及其所创造的财富。监管当局将金融企业引入外资(或曰战略投资者)、境外上市当作改善金融企业治理结构、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惟一法宝。其代价巨大、后果严重。同时,金融企业过度引入外资,就意味着中国财富滚滚外流。从国家的角度分析,外国是以虚拟的货币符号换取中国金融企业现实的股权甚至控制权,并分走巨额财富。
实际情况:外资银行陆续进入后的中国银行业呈现出融合大于竞争及中资银行经营业绩逐渐改善的普遍态势
据公开资料统计,截至目前,已有上海、南京、西安、济南、北京、杭州、南充、天津、宁波共九家城市商业银行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外资股已占城市商业银行所有股权的5%左右。此外,大连、重庆、长沙、武汉、南昌、沈阳等十多家城商行也正积极与外资银行洽谈入股一事。随着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涌入,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已摆上日程。眼下,南京市商业银行A股上市计划已获证监会初步批准,南京市商业银行极有可能成为首家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另有行内人士透露,资产总值超过2000亿元的北京银行也已计划,最快在明年年底后年年初以全流通股份形式上市。
从经营业绩和收益情况看,根据银监会统计,至2005年底全国118家城市商业银行账面利润首次突破百亿元,达到120多亿元,同比增加33亿元;增幅超过38%,比5年前增长10倍。至2006年9月,不良率6.07%,较年初下降了1.66个百分点,比主要商业银行平均不良率低1.53个百分点,而五年前四级分类不良资产率曾高达22%;资本充足率达到8%监管要求的城商行增至50家。
结论:在挑战中把握机会、寻找机遇
面对外资银行的全方位竞争,中资银行在认清面临的严峻挑战的同时,对自身的优势也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首先,中资银行植根于中国,具备对本土市场的深刻认识、架构完善的服务网络和广泛的客户基础,其长期以来在民众心目中建立的信用和文化认同并不会在短期内被外资银行取代。
其次,中资银行已基本具备了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基础和条件。特别是2001年底入世以来,我国银行业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已发生了积极显著的变化:一是法人治理结构得到了较大改善――工、中、建、交等银行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中资银行纷纷引进战略投资者,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初步形成,经营机制转换日趋明显,二是盈利能力明显增强。全国主要商业银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税前经营利润,从入世到现在不到五年时间增长了近6.4倍,税前资产收益率增长幅度超过4倍;三是资本充足率显著提高。到2006年9月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银行已有66家,而2003年底达标的只有1家;其中,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四家股改银行的股本回报率均超过13%,资本充足率超过了10%,达到国际先进银行的平均水平。四是资产质量明显好转。截至2006年9月末,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所有者权益达到了13919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5918亿元;不良贷款余额1.17万亿元,不良率为7.6%,风险状况有了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