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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家长们:
今年冬天,雾霾天气笼罩全国,重度污染的空气严重地损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现在全国人民都在关注着我们每时每刻都要呼吸的空气质量,都在担忧着自己、家人的身体健康。据全国肿瘤登记中心统计,现在我国每10秒钟就有1人被确诊为癌症,其中肺癌占第一位。现在,一些外国医生对到过北京后就出现咳嗽的患者症状叫北京咳。如果我们不立即采取行动,那么,北京咳就会变成中国咳。这是多么残酷的数据,多么耻辱的称呼,多么严酷的现实!为扭转当前空气污染日趋严重的趋势,国家和各级政府都在积极采取措施。
节日放烟花是我们民族的传统风俗,它会给节日增添欢乐气氛。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使我市的空气质量在已经较差的情况下,变得更加差,会给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这让我们深感忧虑!
铜川市的空气质量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让铜川市的空气保持清新干净,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虽然我们人数很少,但我们认为我们的行动是有利于铜川市全体人民的、是高尚的。我们恳切地向您们提出倡议:
一、希望广大家长尽我们的能力为政府分忧,为净化铜川的空气出力,在春节期间和燃放烟花爆竹说不!同时积极主动做朋友和邻居的工作,告诉他们:烟花爆竹燃放时,会释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或有毒气体,并产生碳粒等烟尘。这些气体和烟尘弥漫于空气中,使空气混浊,刺激人的呼吸道,伤害肺组织,对神经系统,眼睛有一定的损害作用,真是个无形的杀手!为了自己快乐,而使我们城市的空气污染更加严重,是一种可耻行为。呼吸不到清新空气,健康会有威胁;请求他们移风易俗,不燃放鞭炮。
二、希望各位家长,为了让我们少呼吸有毒空气,恳请您们在不要燃放烟花爆竹。认为燃放鞭炮会给自己带来财运、带来福气的想法是愚昧的,因为恰恰相反,燃放鞭炮会浪费你的钱财、损害您和大家的身体健康。时代在变,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旧习俗就一定要扔掉!现在燃放鞭炮就和在公共场所肆意吸烟一样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所以希望您们支持我们的倡议,为了自己,为了家人,也为了子孙后代,请不要再燃放烟花爆竹了!我们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做烟花爆竹,不买烟花爆竹,不放烟花爆竹 !看到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上前劝!我深信,只要我们人人做到禁放、禁燃,我们的城市将会变得更加美丽繁荣!
xx市新区上高埝小学
xx市新区上高埝幼儿园
二〇一七年x月x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二
尊敬的居民们:
你们好!
随着荣成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曙光社区也变得越来越漂亮了。小区内草木葱茏,环境清洁。小鸟也喜欢来这空气清新的地方休憩。可个别居民没有提高意识,随意破坏这优美的环境,燃放烟花爆竹就是其中之一!请广大居民引起高度重视,不要影响到您的诚信等级!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每逢结婚庆典、过年过节,人们为了增加喜庆欢乐气氛,都会燃放烟花爆竹。但是,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危害!
大家知道,火是无情的恶魔,它烧毁了多少财物,吞噬了多少生命!一栋壮观的大楼,人们可以在里面快乐的生活,但一场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瞬间将这些化为灰烬。绿油油的草坪,枝繁叶茂的大树,小鸟在枝头歌唱,这美丽的社区绿色画卷,也会因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瞬间消逝!
烟花爆竹简直比恶魔还凶狠,它让一个幸福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难道我们还有理由再去燃放它吗?
烟花爆竹还会污染空气。燃放时,会释放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有害或有毒气体,并产生碳粒等烟尘。这些气体和烟尘弥漫于空气中,使空气混浊,刺激人的呼吸道,伤害肺组织,对神经系统,眼睛有一定的损害作用,真是个无形的杀手!现在我们空气质量大幅下降,与燃放烟花爆竹也有直接的关系!
居民朋友们,为了你们自己,为了家人,也为了子孙后代,请不要再燃放烟花爆竹了!我们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做烟花爆竹,不买烟花爆竹,不放烟花爆竹!看到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上前劝!我深信,只要我们人人做到禁放、禁燃,我们的社区将会变得更加美丽!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2017年xx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面向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医疗机构、敬(养)老院、文化经营场所、宗教寺庙全面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切实保障我区公共安全,预防火灾事故,改善大气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理进程。
二、工作范围
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医疗机构,文化经营场所,敬(养)老院,宗教寺庙
三、组织领导
社会事业局2017年度“禁放”工作在区局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王军同志任组长,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及局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禁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全面负责实施本方案。
四、工作内容
1.逐级签订《xx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承诺书》,区局与区属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经营场所、宗教寺庙负责人签订《xx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承诺书》。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教职工、医护人员签订禁放承诺书;文化经营场所、敬(养)老院、宗教寺庙等单位与工作人员、从业者签订禁放承诺书。
2.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在放假前向全体师生发出《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加强对全市中小学生禁放宣传教育,使广大中小学生遵守《xx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向家长宣传禁放规定。举报违反《规定》和《通告》的行为。把“禁放”宣传教育做为“安全最后一课”和《寒假至家长的一封信》的重要内容,全面开展对广大中小学生宣传教育。
3.各单位要将《xx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告知书》打印张贴到单位显眼位置。利用LED或宣传栏等宣传《xx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告知书》和《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宣传口号》。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禁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落实 “禁放”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工作保障,根据工作需要,确保禁放工作人员落实到位、经费落实到位。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区,下同)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区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商务、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城区下列区域、场所,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禁放区):
(一)胜利三路、东山大道、西陵二路、沿江护岸防护栏所围的区域;
(二)区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文物保护单位;
(四)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水利枢纽工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以及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根据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
志。
第五条在禁放区内禁止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六条城区从**路**高速公路、**路至长江北岸岸线所围的区域及**全部区域(已划定为禁放区的除外),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限放区)。
第七条在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从当日六时至次日凌晨一时,允许燃放、销售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禁放区、限放区以外的城区范围内,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举办或者依法核准举办的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应向有批准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城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供销社,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和烟花爆竹质量标准,在听取有关协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的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属于城区允许燃放的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城区燃放、销售、储存。
第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的要求,在空旷场所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车辆、轮船、建筑物、公共绿化地带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规定,维护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在城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提供定点配送服务。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回收,不得继续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依据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经确认的网点布设方案。
第十五条在禁放区或在限放区规定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燃放允许的品种、规格之外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违反销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对制止、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本市其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第五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行区域责任制。区域责任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责任区域内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学校和其他组织,应积极开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市区二环线范围内(东至二环东路、西至二环西路、南至二环南路、北至二环北路)、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本市其他县(市)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需对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其周边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周边范围;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森林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十)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宜燃放区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禁燃区域外,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网点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当组织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等有关单位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警示标志上载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点和时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在禁燃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树木、公共绿化地等处抛掷燃放;
(二)妨碍行人、车辆、船舶的安全通行;
(三)采用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监督业主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公约,对于管理区域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提供宴席服务活动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提前向宴席举办方书面告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提供宴席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禁燃区域内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或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销售行为,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许可地点范围在禁燃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销售经营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燃放本行政区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组织销毁没收的烟花爆竹和被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的,应选择远离城区的合理地点进行集中销毁。如销毁行动可能对周围群众造成影响的,应提前进行公告,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鼓励相关企业探索烟花爆竹无害化销毁技术。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不良档案,记载单位或者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情况。不良档案记载的信息由相关部门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二十条 对违法销售、燃放、运输、存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公安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对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保、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市市区指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
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指沙畈、金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安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九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销售管理的原因20xx年12月24日下午,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件,目前造成5人死亡,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20xx年12月24日13时许,河北唐山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发生爆竹爆炸。当地公安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系由个人非法私存烟花爆竹爆炸所致,已造成2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全力侦破之中。发生爆炸的农户房屋已成废墟,其周边10多户人家的房屋一片狼藉,玻璃被震碎,门窗已经变形。
20xx年1月28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通报了20xx年除夕至初一(1月27日19时至1月28日5时)全国城市空气质量状况。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五条本市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参照*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年春节允许在我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的规定执行,并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局规划。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市*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本市城市市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烟花爆竹零售点规划按每2-3个相邻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布设1-2个零售店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本市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零售许可期限为农历腊月二十四日至正月二十四日。其余销售点的销售许可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的期限、地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烟花爆竹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配送服务,承运人应当依法报经*部门批准,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城市木屋毗邻区;
(十)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十二条本市中心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四至为:
东至瑞亭街——瑞云塔一线;
南至龙江北岸;
西至福塘路及元洪路(至霞盛)两侧;
北至清荣大道——玉屏山——教育路——龙山一线;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农历腊月二十四日至正月二十九日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其他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第十三条单位、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并按照*部门有关规定安全携带和运载。
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允许燃放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其他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的;